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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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E-mail:,1,特别纳税调整的一般概念,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以实施反避税目的、对纳税人,关联交易,形成的,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一般包括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注意:反避税调查的过程中有可能涉及其他的税务问题),2,相关链接:,一般纳税调整,一般纳税调整是指纳税人按税收相关法规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与按财务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计算确定,会计利润,可能存在差异,在申报相关税款时应依照税收相关法规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而形成的税务调整。,(注意:属正常的经营交易而非关联交易形成,与反避税无直接关系),3,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3、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或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或安排);,4,适用范围:,适用于,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规定,等特别纳税调整的管理,。,5,“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申报和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包括,成本分摊协议,和,预约定价安排,的管理。,(关注:1、企业申报和提供的相关材料;,2、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6,“资本弱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比例,和,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关注:1、资本弱化背后的经济利益;2、关联方的范围),7,“受控外国企业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受控,外国企业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合理性进行评估、调查,并对其,归属于中国居民企业所得,进行调整等工作的总称。,关注:1、外国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所得税税率是否低于我国法定所得税税率的50;2、对,合理性,的判定,如果在避税地的受控外国企业如何“合理”?),8,“一般反避税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进行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不是企业经营所必须的、属于一种安排、这种安排以节税为目的、企业通过这种安排已经获取了节税利益。),9,关于关联申报,一、关联方关系,税收相关法规对关联方关系的判定,(注意比较会计准则中的相关判定),10,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表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五十一条,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11,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中的表述,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12,(一),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0%或以上;,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达到20%或以上;,(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如一方对另一方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13,(二)企业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14,(三)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方所委派,或同为第三方所委派;,(四)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15,(五)企业,购销活动,由另一方,控制,;?,(六)企业接受或提供劳务由另一方控制;,(七)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相关链接:,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中的关联方关系,16,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二)该企业的子公司。,(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17,(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18,二、关联方交易,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中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类型:,(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19,(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专利、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20,(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等。,相关链接,: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21,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一)购买或销售商品。,(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四)担保。,(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六)租赁。,(七)代理。,(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九)许可协议。,(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22,三、关联申报主要需报送的报表,报送时间,: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报送的表报 :,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关联关系 ,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关联交易汇总,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购销,23,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劳务,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融通资金,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资产转让,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资本弱化,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向境外支付款项,企业年度,对外投资,情况报告表 ,受控外国企业年度报告表 ,24,四、关于同期资料管理,企业应按照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同期资料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25,(一)组织结构,1.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全球组织结构;2.企业,关联关系的,发展变化,情况;3.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及税率,;4.对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关联方。,26,(二)生产经营情况,1.企业的业务概况,包括企业发展变化概况,所处的行业及发展概况,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一般经济和法律问题,,集团,产业链,以及企业,所处地位;,2.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主营业务利润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重;,27,3.企业的,经营策略,及其,预期收益,分析;,4.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5.企业内部组织结构情况,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所发挥的,功能,、,使用的资产,以及,承担的风险,等相关信息,并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28,6.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税务检查结论等资料的副本;,7.,关联方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等;,8.对,企业融资,的说明,包括债权性融资与权益性融资的数额及其来源等;,9.关联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方式、变化及其理由。,29,(三)关联交易情况,1.关联交易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等;2.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包括各个环节的物流和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程的异同;,3.关联交易中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对定价的影响;,30,4.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协议)副本,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5.,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6.按照,合理比例划分,关联和非关联交易收入、费用和利润情况,并填写企业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31,(四)可比性分析,1.可比性分析所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中资产或劳务的特性、发挥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使用的资产、合同条款、经营策略、经济环境,等;,32,2.可比交易的说明,如:,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及其效用;,融资业务,的正常利率水平、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劳务,的性质与程度;,无形资产,的类型,无形资产交易的形式,通过交易获得的使用无形资产的权利,,使用无形资产获得的收益;,?,33,3.可比信息选择条件及理由;,4.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34,1.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2.可比信息是否支持所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3.确定独立交易价格的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4.,对企业集团整体利润或剩余利润水平所做贡献的说明;,5.运用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信息,确定独立交易价格或利润;,35,提供简易同期资料的条件:,年度关联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企业,可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提供以下简易同期资料:(一) 企业组织结构;(二) 企业定价政策、有关市场情况及各方利润分配情况;(三)企业功能风险分析;,36,(四) 主要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五) 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和可比信息的选择;,(六)影响企业独立交易价格、利润的因素分析;,37,免于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条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一)年度关联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二)在预约定价安排有效期内;,(三),仅与境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38,同期资料管理的其他规定,1、企业应自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止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15日内,提供。,2、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15日内提供同期资料。,39,3、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的同期资料,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同期资料涉及,引用的信息资料,应标明出处来源,。,4、企业不提供同期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 ?,同期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交易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40,5、 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而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应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6、同期资料应使用中文。,7、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41,8、企业签署成本分摊协议的,还应按照本规程第七章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9、企业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还应按照第九章的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资本弱化,的同期资料。,42,五、 关于转让定价方法,发生关联方交易的企业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43,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44,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应进行可比性分析,可比性分析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主要包括: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数量等,劳务的性质和范围,无形资产的类型、交易形式、期限和范围、预期收益等;,45,(二)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功能,主要包括:,研发、设计,采购,加工、装配、制造,存货管理、分销、售后服务、广告,运输、仓储,融资,财务、会计、法律及人力资源管理等。,(在比较功能时,应关注企业为发挥功能所使用资产的相似程度),风险,主要包括:,研发风险,采购风险,生产风险,分销风险,市场推广风险,管理及财务风险等;,46,(三)合同条款,主要包括:,交易标的,交易数量、价格,,收付款方式和条件,交货条件,售后服务,范围和条件,提供附加劳务的约定,变更、修改合同内容的权利,合同有效期,终止或续签合同的权利;,47,(四)经济环境,主要包括:行业概况,地理区域,市场规模,市场层级,市场占有率,市场竞争程度,消费者购买力,商品或劳务可替代性,生产要素价格,,运输成本,,政府管制等;,(五)经营策略,主要包括:创新和开发策略,多元化经营策略,风险规避策略,市场占有策略等。,48,1、,关于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49,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以下简称可比非关联交易)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公平成交价格。,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交易资产或劳务的特性、合同条款及经济环境上的差异,按照不同交易类型具体包括如下内容:,50,(一)有形资产的购销或转让1购销或转让过程,包括交易的时间与地点、,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件、交易数量、售后服务的时间和地点,等;(进行关联与非关联交易的比较),购销或转让环节,包括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发生交易的环节是否一样),51,购销或转让货物,,包括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型、包装等;,(关联与非关联方交易在这些方面是一致),购销或转让环境,包括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政局稳定程度以及财政、税收、外汇政策等。,52,(二)有形资产的使用1,资产的性能、规格、型号、结构、类型、折旧方法;,2,提供使用权的时间、期限、地点;,3,资产所有者对资产的投资支出、维修费用等。,(影响企业利润的各方面因素),53,(三)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1无形资产类别、用途、适用行业、预期收益;2无形资产的,开发投资、转让条件、独占程度、受有关国家法律保护的程度及期限、受让成本和费用、功能风险情况、可替代性等。,54,(四)资金融通:融资的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五)劳务提供:业务性质、技术要求、专业水准、承担责任、付款条件和方式、,直接和间接成本,等。,55,关联交易与可比独立交易之间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就该差异对价格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56,2、,再销售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57,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58,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功能风险,及,合同条款上,的差异以及影响毛利率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销售、广告及服务功能,存货风险,机器、设备的价值及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及价值,批发或零售环节,商业经验,,会计处理,及管理效率等。,59,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就该差异对毛利率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根据本章规定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再销售价格法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60,3、,成本加成法,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61,成本加成法以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100%,62,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功能风险,及,合同条款,上的差异以及影响成本加成率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制造、加工、安装及测试功能,市场及汇兑风险,机器、设备的价值及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及价值,商业经验,会计处理 及管理效率等。,63,关联交易与非交易之间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就该差异对成本加成率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根据本章规定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成本加成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64,4、,交易净利润法,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净利润。非关联交易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利润率指标。,65,小资料,:,貝 里 比 率 (Berry Ratio),贝里比率 经营利润/营业费用,该比率用于度量公司的盈利能力, 评估公司的支否平衡,如果比率大于1,表示在扣除日常开支后,公司会有 利润的出現;若比率小于1,表示公司 的营业费用支出太大 ,将出现亏损。,66,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功能风险及经济环境上的差异以及影响营业利润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执行功能、承担风险、使用资产、行业和市场情况、经营规模、经济周期和产品生命周期,成本、费用、所得和资产在各交易间的分摊,会计处理及经营管理效率等。,67,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就该差异对营业利润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根据本章规定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交易净利润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68,5、,利润分割法,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69,利润分割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整体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一般利润分割法根据关联交易各参与方所,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确定各自应取得的利润。?,70,剩余利润分割法将关联交易各参与方的整体利润减去分配给各方的,常规利润 ?,的余额作为,剩余利润 ?,,各方根据对剩余利润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71,选用利润分割法应特别考察交易各方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成本、费用、所得和资产在各交易方之间的分摊,会计处理,确定交易各方对剩余利润贡献所使用信息和假设条件的可靠性等。,利润分割法通常,适用于,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转让定价方法无法单独使用的,可结合使用或采用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72,六、关于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的规定,确定调查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被查企业,必须据实报告,其关联交易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73,转让定价调查,重点选择,以下企业:,(一)关联业务往来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二)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三)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四)低于集团公司利润水平的企业;(五)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如:(厦国税函号)。以下对象列为审核重点:,年度关联交易超过万元的企业且承担单一生产功能的企业(即不承担研发和销售功能,仅承担制造功能的企业); 。,74,关注税务机关的一些新动向:,福建省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说:“我们不接受发达国家声称的发展中国家的制造业在跨国关联企业的整体利润中只能得到较低利润的说法,强调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成本和土地成本必须在国际利润分配中得到补偿。”,75,(六)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七)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小案例,:我国首例补征税款超亿元的反避税调查个案,苏州国税局对某从事来料加工企业进行反避税调查给我们的启示,* 税务机关的发现过程:对跨国交易评估,76,*为何被选为稽查对象?,企业产品100%出口销售,主要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根据跨国交易风险特征判定,来料加工业务往往是关联交易,但企业申报数据显示,该企业连续两年只做了跨国交易申报,,未做任何关联交易申报,。之后对企业实施了重点评估。发现该企业100%产品均销往,一家,位于 避税港,的公司。,77,*企业的第一反应:明确否认与避税港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取证调查:(略),相关信息:税务机关 将风险管理理念引入跨国税源控管,拓宽渠道收集各类信息,如企业申报数据、审计报告、集团财务报表分析、上市报告等,研究跨国交易中的税收风险特征,把握跨国税源流动规律,将纳税评估、税务审计等作为跨国税源日常管理的主要手段。,78,税务部门汇集企业组织架构、贸易方式、关联交易、核算模式、经营指标、行业发展等多方面动态、静态信息,并在此基础上,从收入成本的系统分析拓展到内控制度测试、功能风险定位、跨国交易跟踪、财务指标复核、行业趋势分析,最后描绘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79,同时,在案头评估阶段抓住获利能力、跨国交易、资产结构等重要指标进行趋势分析,确认风险因素;在实地核查阶段进行内控测试、统计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确认内控信赖程度,确定风险等级,实现风险控制。,80,(八)其它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交易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81,税务机关在进行转让定价调查时,有权要求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 以下简称可比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关于提供关联业务往来相关资料的通知。,82,企业应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供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延期申请之日起5日内函复,超过期限或未函复的,视同税务机关已同意企业的延期申请。,83,企业关联方以及可比企业应在与税务机关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约定期限一般,不应超过60日,。,企业、关联方及可比企业应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相关资料,,涉及境外的相关资料,应提供公证机构证明。,84,税务调查人员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核实认定企业申报信息,填制 :,关联关系认定表,关联交易认定表,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表,并由被调查企业核对确认。,85,税务机关分析、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时,由于企业与可比企业,营运资本占用不同而对营业利润产生的差异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86,小资料:营运资本,广义营运资本是指企业的流动资产总额,这个概念主要在研究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和周转状况时使用。狭义的营运资本是指企业的流动资产总额减去各类流动负债后的余额,也称净营运资本。净营运资本被视为可作为企业非流动资产投资和用于清偿非流动负债的资金来源,因此、狭义的营运资本概念主要在研究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财务风险时使用。企业营运资本的持有状况和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财务风险两个方面。,87,按照关联方订单,从事加工制造,不承担经营决策、产品研发、销售等功能的企业,不应承担由于决策失误、开工不足、产品滞销等原因带来的风险和损失,,通常应保持一定的利润率水平。对出现亏损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可比价格或可比企业,确定企业的利润水平。,88,税务机关在分析、评估企业利润水平时,当企业利润水平低于可比企业利润率区间中位值的,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中位值,调整。,企业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应做出转让定价调查结论,并向企业送达转让定价调查结论通知书。,89,企业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应按以下程序实施转让定价调整:,拟定初步调整方案,, 并制作转让定价初步调整方案,根据审议后的初步调整方案与企业,协商谈判,, 税企双方均应指定主谈人,调查人员应做好协商内容记录,并由双方主谈人签字确认,若企业拒签,可由调查人员二人以上签认备案。,90,根据审议决定,向企业送达转让定价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企业对初步调整意见有异议的,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意见后,应再次协商审议。企业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初步调整意见;,确定最终调整方案,,向企业送达转让定价调整通知书。,91,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关联申报或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有权依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以及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企业核定征税。,92,企业对转让定价税收调整,有争议,的,,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调整决定缴清税款、利息、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然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93,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企业在跟踪管理期内应按要求提供同期资料,税务机关根据同期资料重点分析、评估以下内容:,94,(一)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及其变化情况; (二)企业纳税申报额变化情况; (三)企业经营成果变化情况; (四)关联交易变化情况等。,税务机关在跟踪管理期内发现企业转让定价异常,应及时采取,跟踪调整,或,立案调查,等措施。,95,七、关于预约定价安排,企业可以依据税法第四十二条及其实施条例一百一十三条以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与税务机关按照,自愿,、平等、守信原则,达成预约定价安排。,96,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实施通常经过: 1、预备会谈,2、正式申请,3、审核评估,4、磋商,5、签订安排,6、监控执行,六个阶段。,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三种类型。,97,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以下企业:,(一)关联交易金额在1亿元以上;,(二)实际经营期超过10年;,(三)以前年度无重大偷漏税问题;,(四)依法履行关联申报和准备、保存同期资料,。,98,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申请年度的次年起2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99,预约定价安排的签订,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查,。 如果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类似,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适用于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转让定价调整。,100,(一)预备会谈期间,税务机关与企业应就以下内容进行讨论: 1预约定价安排的类型、适用年度;2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3企业以前年度生产经营情况;4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5是否应用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方法解决以前年度的税收问题;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01,(二)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税务机关应将企业书面谈签意向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预备会谈,并与企业就以下内容进行讨论:,102,1向税收协定缔约双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备会谈申请的情况;2安排涉及的关联方以前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3向缔约双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的预约定价安排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103,(三)预备会谈达成一致意见的,税务机关应自达成一致意见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可以就预约定价安排相关事宜进行正式谈判。在预约定价安排正式谈判后和预约定价安排签订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中止谈判。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经缔约双方税务主管当局协商,可中止谈判。,104,企业应在接到税务机关正式谈判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安排书面申请报告。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同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105,(一)预约定价安排,书面申请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1相关的集团组织架构、公司内部结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情况;2企业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资料,,产品功能和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的资料;3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别和纳税年度;,106,4关联方之间,功能和风险划分,,包括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5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支持这一原则和方法相应的,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107,6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7安排预约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8与安排有关的关联方交易、经营安排及财务成果方面的信息;9是否涉及双重征税等问题;10涉及境内、外有关法律、税收协定等相关问题。,108,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及所需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审核和评估。,税务机关应主要审核和评估以下内容:,109,(一)历史经营状况, 分析、评估企业的经营规划、发展趋势、经营范围等文件资料,重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预(决)算、董事会决议等;综合分析反映经营业绩的有关信息和资料,如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110,(二)功能和风险状况,分析、评估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在供货、生产、运输、销售等各环节以及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等方面各自所拥有的份额,履行的功能以及在存货、信贷、外汇、市场等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111,(三)可比信息,分析、评估企业提供的境内、外可比价格信息,说明可比企业和申请企业之间的实质性差异,并进行调整。若不能确认可比交易或经营活动的合理性,应明确企业须进一步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以证明其所选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公平地反映了被审核的关联交易和经营现状,并得到相关财务、经营等资料的证实;,112,(四)假设条件,分析、评估对行业盈利能力和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因素及其影响程度,合理确定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的假设条件;,113,(五)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分析、评估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中选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是否以及如何真实地运用于以前、现在和未来年度的关联交易以及相关财务、经营资料之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114,(六)预期的公平交易价格或利润值域,通过对确定的可比价格、利润率、可比企业交易等情况的进一步审核和评估,测算出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接受的价格或利润值域。,115,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应包括如下内容:(一)关联方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二)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及适用年度;(三)安排选定的可比价格或交易、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预期经营结果范围等;,(四)与转让定价方法运用和计算基础相关的术语定义;(五)假设条件;,116,(六)企业年度报告、记录保存、假设条件变动通知等义务;(七)安排的法律效力,文件资料等信息的保密性;(八)相互责任条款;(九)安排的修订;(十)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十一)生效日期; (十二)相关附件。,117,税务机关应建立监控管理制度,监控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情况。(一)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企业应完整保存与安排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账簿和有关记录等),不得丢失、销毁和转移;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年度报告。,118,年度报告,应说明报告期内经营情况,,并证明已遵守预约定价安排的条款,包括预约定价安排要求的所有事项,以及是否有修改或实质上取消该预约定价安排的要求。如有未决问题或将要发生的问题,企业应在年度报告中予以说明,以便与税务机关协商是否更改、修订或终止安排。,119,(二)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税务机关应定期(一般为半年)检查企业履行安排的情况。,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企业是否遵守了安排条款及要求;,120,2,、,为谈签安排而提供的资料和年度报告是否反映了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3、转让定价方法所依据的资料和计算方法是否正确;,4、安排中所描述的假设条件前提是否仍然有效;,5、企业对转让定价方法的运用是否与假设条件前提相一致等。,121,企业遵守了预约定价安排条款并符合安排条件,税务机关应认可预约定价安排所述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如发现企业有一般违反安排的情况,可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撤销安排。如发现企业存在隐瞒或拒不执行安排的情况,税务机关应当将终止安排时间,追溯至实施预约定价安排的第1个年度。,122,(三)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如果发生实际经营结果不在安排所预期的价格或利润值域范围之内的情况,且该情况不属于违反安排全部条款及要求,税务机关应在报经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准后,,123,将实际经营结果调整到安排所确定的价格或利润值域范围内,并对安排中与该企业有关联交易的各方作相应调整。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124,(四)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如发生任何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例如,假设条件发生变化),,企业应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该变化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的影响,并附相关资料。由于非主观原因,可以延期报告,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125,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书面报告之日起60日内,予以审核和处理,包括审查变化情况、与企业协商修改预约定价安排条款、相关条件或根据实质性变化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情况的影响程度,采取合理的补救办法或中止预约定价安排等措施。当原预约定价安排中止执行时,税务机关可以和企业按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协商新的预约定价安排。,126,(五)预约定价安排可以续签但,不能自动续签,。企业应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前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并同时提供可靠的证明材料,说明已到期的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相关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并且一直遵守该预约定价安排中的各项条款和约定。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续签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核、评估和拟定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并按双方商定的续签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与企业完成续签工作。,127,(六)有关地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与企业共同签订的预约定价安排,在执行期内,企业应分别向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年度报告和变化情况报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对企业执行安排的情况,实行联合检查和审核。,128,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或执行,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 税务机关与企业达成的预约定价安排,只要企业遵守了安排的全部条款及其要求,,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应予以认可。,129,税务机关与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正式谈签、审核、分析等全过程中所获取或得到的所有信息资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并受到税法以及国家保密法有关规定的保护和制约。税务机关和企业的每次会谈(包括预备会谈和正式谈判),均应对会谈内容进行书面记录,同时载明每次会谈时相互提供资料的份数和内容,并签印。若税务机关和企业经过预备会谈或正式谈判,不能就预约定价安排达成一致而终止会谈的,双方应将会谈中相互提供的全部,资料退还,给对方。,130,税务机关与企业不能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税务机关在会谈、协商过程中所获取或得到的企业非事实性信息(如各种提议、推理、观念和判断等),不得用于以后对该预约定价安排涉及交易行为的税务调查,。,131,在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和解释中,如果税务机关与企业发生分歧,双方应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或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协调。对上一级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总局的协调结果或决定,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执行。但若企业仍不能接受的,应当考虑中止安排的执行。,132,八、关于成本分摊协议,根据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应符合本章规定。,133,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未来活动成本。,该成本应与独立企业在可比条件下为获得上述受益权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涉及无形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参与方使用无形资产,不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134,企业对成本分摊协议所涉及无形资产或劳务的受益权应有合理的、可计量的预期收益,且以合理商业假设和营业常规为基础。,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企业签署劳务类的成本分摊协议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135,成本分摊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参与方的名称、所在国、关联关系、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 (二)成本分摊协议所涉及的无形资产或劳务的内容、范围,协议涉及研发或劳务活动的具体承担者及其职责、任务;(三)协议期限;(四)参与方预期收益的计算方法和假设;(五)参与方初始投入和后续成本支付的金额、形式、价值确认的方法以及,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136,(六)参与方会计方法的运用及变更说明;,(七)参与方加入或退出协议的程序及处理规定;(八)参与方之间补偿支付的条件及处理规定;(九)协议变更或终止的条件及处理规定;(十)非协议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的规定。,137,企业应当自成本分摊协议,达成之日起15日内,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已经执行并形成一定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如参与方发生变更或协议终止执行,应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做如下处理:,(一)加入支付,新参与方为获已有协议成果的受益权应做出合理的支付;,(二)退出补偿,原参与方退出协议安排,将已有协议成果的受益权转让给其他参与方所获得的合理的补偿;,138,(三)参与方变更后,应对各方受益和成本分摊情况做出相应调整;(四)协议终止时,各参与方应对已有协议成果做出合理分配。 企业不按独立交易原则对上述情况做出处理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做出调整。,139,成本分摊协议执行期间,参与方分摊的成本与收益不相匹配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偿调整,使各参与方分摊的成本与收益相匹配。,140,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有关税务处理规定如下:(一)企业按照协议分摊的成本,,可在协议规定的各年度税前扣除;,(二)涉及补偿调整的,,在补偿调整的年度,税前扣除或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三)加入支付或退出补偿应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处理。,141,在成本分摊协议执行期内,企业应准备、保存以下同期资料:(一)成本分摊协议副本;(二)成本分摊协议各参与方之间达成的为实施该协议的其它协议;(三)非协议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的情况及支付的金额;(四)本年度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加入或退出的情况,包括加入或退出的参与方名称、所在国、关联关系、加入支付或退出补偿的金额、形式;,142,(五)成本分摊协议的变更或终止情况,包括变更或终止的原因、对已形成协议成果的处理或分配;,(六)本年度按照成本分摊协议发生的成本总额及构成情况;(七)本年度各参与方成本分摊的情况,包括成本支付的金额、形式、对象,做出或接受补偿支付的金额、形式、对象;(八),本年度协议预期收益与实际结果的比较及由此做出的调整;,143,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一)成本分摊协议不具有商业目的;(二)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三)企业分摊的成本和收益不相配比;(四)企业未按本规程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五)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劳务类成本分摊协议;(六)经营期限少于20年的企业。?,144,企业可根据本规程第七章的规定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达成成本分摊协议。,在成本分摊协议执行期内,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企业按照成本分摊协议实际分摊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145,九、关于受控外国企业管理,受控外国企业是指根据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出于,非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146,在纳税年度,任何一天,持有外国企业 10%或以上,表决权股份,的,中国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以下简称中国居民股东)对受控外国企业的控制有单层直接或多层间接持股方式。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如一方对另一方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股东当期视同股息分配所得,按实际持股比例计算。,147,中国居民股东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提供对外投资信息,附送企业对外投资情况报告表。,税务机关应汇总、审核中国居民股东申报的对外投资信息,向构成受控外国企业的中国居民股东送达受控外国企业居民股东确认表,并按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税。,148,受控外国企业与中国居民股东纳税年度存在差异的,应将视同股息分配所得计入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终止日所属的中国居民股东的纳税年度。,149,计入中国居民股东当期的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中国居民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150,计入中国居民股东当期所得已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可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抵免。 受控外国企业实际分配的利润已根据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税的,,不再计入中国居民股东的当期所得。,151,中国居民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受控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视同分配股息计入当期所得:,1.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的受控外国企业;2.受控外国企业,经营具实质性,,不以减少中国税收为主要目的;3.受控外国企业的年度利润不高于500万元人民币。,152,十、关于资本弱化管理,按照税法第四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来自关联方的债权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153,企业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方债权性融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性融资之和,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方债权性融资,(关联方债权性融资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154,各月平均权益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权益性融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上会计记录的所有者权益数额,,当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性融资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当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则权益性融资为实收资本。,155,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利息支出包括企业发生的直接或间接来自关联方债权性融资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156,其中,,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股息分配,按照股息和利息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的部分,不予退税。,157,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应付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企业债资比例),其中,,标准比例,是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固定比例(下同)。,158,视同股息分配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视同股息分配的利息支出=,年度应付境外关联方利息(1- 标准比例/企业债资比例),159,企业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应自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止准备完毕以下同期资料,证明其债资比例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一)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举债能力分析;(二)借款利率、期限、资本转换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160,(三)关联融资与非关联融资条件及利息确定的可比性分析,包括:,1、企业全部债权融资规模和结构;,2、关联方债权融资的规模和结构;,3、非关联方获得类似融资的条件;,4、关联债权融资利率与市场利率的比较等;(四)注册资本、借款条件等的变动情况。,161,企业应按本规程的规定,保存和提供上述同期资料。 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或同期资料不能证明其债资比例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62,十一、关于,一般反避税,,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法第四十七条及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存在以下情况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一)滥用税收优惠;(二)滥用税收协定;(三)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四)与避税港交易频繁;(五)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以下简称避税安排)。,163,税务机关审核企业是否存在避税安排,应从安排总体上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安排的形式和实质;(二)安排订立的时间和执行期间;(三)安排实现的方式;(四)安排的税收结果;(五)安排涉及各方财务状况的变化;(六)安排各个步骤或组成部分之间的联系。,164,税务机关可按照经济实质对避税安排,重新定性,, 取消企业因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并重新确认或分配各参与方的收入、成本费用、所得、损失和税收抵免额等;,165,税务机关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企业送达一般反避税调查通知书。企业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资料证明其安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能证明安排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已掌握的信息实施纳税调整,并向企业送达一般反避税调整通知书。,166,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可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要求避税安排的筹划方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一般反避税调查及调整应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167,十二、关于相应调整及国际相互协商,关联交易一方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应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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