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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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江苏省税务培训中心,崔洪亮,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已经2005年1月13日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宗旨),规范,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基本概念),适用范围,:税务机关拍卖、变卖抵税财物,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拍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依法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财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变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或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的买卖方式。,抵税财物,,是指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强制执行而扣押、查封或者按照规定应强制执行的已设置纳税担保物权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被执行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 (原则),拍卖或者变卖抵税财物应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 (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情形),(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二)设置,纳税担保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三)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四)逾期不按规定履,行复议决定,的;,(五)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六),其他,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对前款(三)至(六)项情形进行强制执行时,在拍卖、变卖,之前(或同时),进行扣押、查封,办理扣押、查封手续。,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 (拍卖、变卖顺序),按照,拍卖优先,的原则,(一)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二)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委托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者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三)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被执行人也无法处理的,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 (操作程序),(一),制作,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对被执行人,下达,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过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财产权利,在拍卖、变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二),查实,需要拍卖或者变卖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在拍卖或者变卖前,应当审查所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和所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查实被执行人与抵税财物的,权利关系,,,核对盘点,需要拍卖或者变卖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是否与收据或清单一致。,(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顺序和程序,委托拍卖、变卖,,填写,拍卖(变卖)财产清单,,与拍卖机构,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与受委托的商业企业签订,委托变卖合同,,对被执行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按规定,结算价款,。,第一章 总 则,(四)以拍卖、变卖所得支付应由被执行人依法承担的扣押、查封、保管以及拍卖、变卖过程中的,费用,。,(五)拍卖、变卖所得支付有关费用后,抵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抵缴罚款,。,(六)拍卖、变卖所得支付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并抵缴税款、滞纳金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七)税务机关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将拍卖、变卖全部收入计入当期销售收入额并在当期申报,缴纳各种应纳税款,。,拍卖、变卖所得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继续,追缴,。,第一章 总 则,第七条 (权限),拍卖、变卖抵税财物,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组织进行。,变卖,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由,县以下税务机关,进行。,第一章 总 则,第八条 (通知被执行人到场),拍卖、变卖抵税财物进行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到场;,被执行人未到场的,不影响执行。,第一章 总 则,第九条 (禁止规范),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被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竞买或收购,,也不得,委托他人为其竞买或收购。,第二章 拍 卖,第十条 (拍卖机构),拍卖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第二章 拍 卖,第十一条 (拍卖价确定),抵税财物除有市场价或其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可以确定的外,应当委托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和,价格评估,,并将鉴定、评估结果通知被执行人。,拍卖抵税财物应当确定,保留价,,由税务机关与被执行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确定。,第二章 拍 卖,第十二条 (文物拍卖),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第二章 拍 卖,第十三条 (标的瑕疵),被执行人应当向税务机关,说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瑕疵,税务机关应当向拍卖机构,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了解到的,瑕疵,。,第二章 拍 卖,第十四条 (拍卖机构确定),拍卖机构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拍卖的税务机关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机构拍卖。,第二章 拍 卖,第十五条 (委托拍卖期限),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拍卖决定后,10日内,委托拍卖。,第二章 拍 卖,第十六条 (材料提供),税务机关应当向拍卖机构提供下列材料:,(一)税务机关,单位证明,及委托拍卖的,授权委托书,;,(二)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三)拍卖(变卖),财产清单,;,(四)抵税财物,质量鉴定与价格评估结果,;,(五)与拍卖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第二章 拍 卖,第十七条 (委托拍卖合同内容),税务机关应当与拍卖机构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一)税务机关及拍卖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存放地或者坐落地、新旧程度或者使用年限等;,(三)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标的交付或转移的时间、方式,拍卖公告的方式及其费用的承担;,(四)拍卖价款结算方式及价款给付期限;,(五)佣金标准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六)违约责任;,(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章 拍 卖,第十八条 (流拍后处置),拍卖,一次流拍,后,税务机关经与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可以将抵税财物进行,变卖,;,被执行人不同意变卖的,应当进行,第二次拍卖,。,特案,:,不动产,和,文物,应当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仍然流拍,的,税务机关应当将抵税财物进行,变卖,,以抵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经过流拍再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拍卖保留价的,2/3,。,第二章 拍 卖,第十九条 (委托拍卖手续权限),税务机关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上级税务机关,代为办理,拍卖手续,第三章 变 卖,第二十条 (转为变卖),下列抵税财物为,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进行,变卖,:,(一)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二)经拍卖程序一次或二次流拍的抵税财物;,(三)拍卖机构不接受拍卖的抵税财物。,第三章 变 卖,第二十一条 (变卖价格),变卖抵税财物的价格,应当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确定。税务机关应当与被执行人,协商,是否需要请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被执行人认为需要的,税务机关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确定变卖价格。,特案:,对,有政府定价,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确定价格。,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确定。,经拍卖流拍的抵税财物,其变卖价格应当不低于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的,2/3,。,第三章 变 卖,第二十二条 (委托变卖合同内容),委托商业企业变卖的,受委托的商业企业要经,县以上税务机关确认,并与商业企业,签订,委托变卖合同,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核价方式约定变卖价格。,委托变卖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一)税务机关及商业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二)变卖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存放地或坐落地、新旧程度或使用年限等;,(三)变卖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时间、地点及其费用的承担,(四)变卖价款结算方式及价款给付期限;,(五)违约责任;,(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变 卖,第二十三条 (第二次核价),抵税财物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15日后,,无法实现销售的,税务机关应当第二次核定价格,由商业企业,继续销售,第二次核定的价格应当不低于首次核定价格的,2/3,。,第三章 变 卖,第二十四条 (转为变价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被执行人也无法处理的,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变价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法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一)税务机关与,两家(含两家)以上,商业企业联系协商,不能达成委托销售的;,(二)经税务机关在新闻媒体上,征求,代售单位,自征求公告发出之日起,10日内,无应征单位或个人,或应征之后未达成代售协议的。,(三)已达成代售协议的商业企业在经,第二次核定价格15日内仍无法售出,税务机关委托代售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被执行人无法处理,,包括,拒绝,处理、逾期,不处理,等情形。,第三章 变 卖,第二十五条 (变价处理相关事项),税务机关变价处理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原则以不低于前两种变卖方式定价的,2/3,确定价格。,税务机关,实施变卖前,,应当在办税服务厅、税务机关网站或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告,,说明变卖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新旧程度或使用年限、变卖价格、变卖时间等事项;登出公告,10日后,实施变卖。,税务机关,实施变卖10日后,仍没有实现变卖的,税务机关可以,重新核定价格,,,再次发布变卖公告,,,组织变卖,。再次核定的价格不得低于首次定价的,2/3,。,经过二次定价变卖仍未实现变卖的,以,市场可接受的价格,进行变卖。,第四章 税款的实现和费用的支付,第二十六条 (支付顺序),以拍卖、变卖收入抵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和支付相关费用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拍卖、变卖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扣押、查封活动中和拍卖或者变卖活动中发生的依法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费用,具体为:,保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公告费、支付给变卖企业的手续费以及其他依法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费用,。,特案:拍卖物品的买受人未按照约定领受拍卖物品的,由,买受人,支付自应领受拍卖财物之日起的保管费用。,第四章 税款的实现和费用的支付,(二)未缴的税款、滞纳金,。,(三)罚款,。,下列情况可以用拍卖、变卖收入抵缴罚款:,1、被执行人,主动,用拍卖、变卖收入抵缴罚款的;,2、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进行,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收入抵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时,连同罚款一并抵缴;,3、从事生产经营的被执行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抵缴罚款。,第四章 税款的实现和费用的支付,第二十七条 (入库),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税务机关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入库手续。,第四章 税款的实现和费用的支付,第二十八条 (余额退还并申报纳税),拍卖或者变卖收入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有余额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办理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并,通知,被执行人将拍卖、变卖全部收入记入当期销售收入额并在,当期申报缴纳各种税款,。,第四章 税款的实现和费用的支付,第二十九条 (文书处理),拍卖变卖结束后,税务机关制作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财产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被执行人。,第四章 税款的实现和费用的支付,第三十条 (执行终止),被执行人在拍卖、变卖,成交前,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终止,拍卖或者变卖活动,税务机关将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退还,被执行人,扣押、查封、保管以及拍卖或者变卖已经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拒不承担,上述相关费用的,,继续进行,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变卖收入扣除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扣押、查封、保管、拍卖或者变卖费用后,剩余部分税务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返还被执行人。,第四章 税款的实现和费用的支付,第三十一条 (后续措施),对抵税财物经鉴定、评估为,不能,或,不适于,进行拍卖、变卖的,税务机关,应当终止,拍卖、变卖,并将抵税财物,返还,被执行人。,对抵税财物经拍卖、变卖程序而,无法完成,拍卖、变卖实现变价抵税的,税务机关应当将抵税财物,返还,被执行人。,抵税财物无法或不能返还被执行人的,税务机关应当经专门鉴定机构或公证部门鉴定或公证,,报废,抵税财物。,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和应支付的费用,由税务机关采取其他措施,继续追缴,。,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非法费用和非法参与),拍卖、变卖过程中,严禁向被执行人摊派、索取任何,不合法费用,。税务人员在拍卖、变卖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摊派、索取不合法费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被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竞买或收购,或者委托他人竞买或收购,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税务人员),税务人员,有不依法对抵税财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 或者,擅自,将应该拍卖的改为变卖的,在变卖过程中,擅自,将应该委托商业企业变卖、责令被执行人自行处理的由税务机关直接变价处理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的,由批准拍卖或者变卖的税务机关,赔偿,其,直接损失,。,税务机关可向直接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直接损失。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因,税务机关,违法对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造成损失的,由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直接损失,,并可向直接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直接损失。,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拍卖机构和商业企业),受税务机关委托的,拍卖机构,或,商业企业,违反拍卖合同或变卖合同的约定进行拍卖或变卖的,依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无约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其行为构成违法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抵税财物在被查封、扣押前,已经设置担保物权而,被执行人,隐瞒的,或者有瑕疵、质量问题而被执行人隐瞒的,由被执行人承担扣押、查封、拍卖、变卖活动产生的,费用,,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适用补充),税务机关追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适用本办法规定。,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文书),税收强制执行拍卖、变卖,文书,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附件1,_税务局(稽查局),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税拍(变) 号,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_规定,经_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将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税强 号)所采取税收强制执行的财产依法予以拍卖(变卖),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_。,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机关(章),年 月 日,附件,附件2,_税务局(稽查局),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税拍通 号,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_规定,我局按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_ 税强拍 号)已将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专用收据所列的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拍卖(变卖)款项处理情况如下:,相关费用: 元,抵缴税款: 元,抵缴滞纳金: 元,抵缴罚款: 元,抵缴没收违法所得: 元,以上合计: 元,经上述处理,你(单位)仍欠税款、滞纳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应退拍卖款)共计_元。请你(单位)携带本通知书前来我局领取已完税凭证。,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补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逾期不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请你(单位)前来办理应退拍卖款事宜。),附件:1拍卖(变卖)、收购合同;,2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3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税务机关(章),年 月 日,附件,附件3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略),使 用 说 明,1本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设置。,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使用。,3本清单作为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结果通知书的附件。,4拍卖(变卖)人、收购单位、买受人、收购人不止一个时,应根据不同的对象分别填写清单。,5本清单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被执行人,一份送拍卖(变卖)、收购单位,一份装入卷宗。,附件,附件4,税务局(稽查局),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税返字 号,_:,鉴于_现决定返还你单位被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请于 年 月 日前,携下列有关材料,到_税务局(稽查局)办理返还手续。,附应携带的材料:,税务机关,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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