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第六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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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六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自然资源的概念,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存在于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物质和能量总称。,是社会财富的来源,,也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自然资源,耗竭性资源,非耗竭性资源,可更新资源,如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不可更新资源,能被重复利用的,如黄金,不能被重复利用的,如化石燃料,恒定性资源,如太阳能,亚恒定性资源,如风能、降水,如大气、水能,易误用及易污染的资源,案例分析,A,、,B,、,C,、,D,四人是探险爱好者。某日,他们听说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有一块区域别有洞天,号称“人间仙境”,遂决定冒险进入。他们趁着夜色前进,在某处看见一块告示牌,上面写明此处是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但他们对此置之不理,继续前进。在从核心区出来的途中,他们被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发现。经查,他们并未给自然保护区造成任何损害。,问:,A,、,B,、,C,、,D,的行为是否违法?(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第一节 保护土地的法律规定,一、土地的概念,土地管理法,所称的土地是指全国各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河流、湖泊、滩涂、城镇及农村居民点用地、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旅游及国防等特殊用地以及暂时还不能利用的其他用地等。,土地的基本特性,面积有限。人类只能改变其用途,促进土地质量的变化,但不能改变其总的面积。要珍惜和节约用地。,位置固定。每块土地具有特定的空间位置和一定的形态特征。只能就地利用,不能移动、调换。要求利用土地时,因地制宜。,功能的不可替代性。 土地不论是作为,环境要素,,还是作为,自然资源,,都不能用其他物质来代替。,生产能力的永久性。土地生产力只要,利用合理,,不仅不会磨损、消耗、报废,反而会不断提高;反之,就会导致肥力下降、破坏土壤。要用地和养地。,二、保护土地的意义,我国土地的基本情况: 土地类型多,山地面积大,人均耕地少,土地生产力地区间差异大,耕地后备资源不足。,我国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水土流失严重,土壤沙化严重,土地次生盐积化面积扩大,土地潜育化面积扩大,土地肥力下降,土地污染严重,采矿毁地严重,土地利用不当,耕地面积迅速减少。,保护土地的意义所谓保护土地,就是通过防止土地破坏和土壤污染,保持、维护土地的环境效能,保护、提高土地的生物生产能力,使之持续为人类所利用。,土地作为,环境要素,,它是人类的,“,立足之地和劳动场所。,”,土地作为,自然资源,,它是,“,财富之母。,”,土地是植物生长发育和动物栖息繁衍的场所,水土流失问题,水土流失,黄河河口地区的卫星影像,由于草原严重沙化,骆驼无草可食,营养不良,骆驼产下后无法站立,无法吃奶,最后死亡。,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是我国沙尘暴的主要起源地之一,这是,2001,年的一场强沙尘暴使得骆驼前行非常困难。,三、,保护土地的法律规定,有关保护土地的主要法规,1953,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81,年,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地耕地的紧急通知,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6,年,土地管理法,(,1988,、,1998,年修改),1988,年,土地复垦规定,1991,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修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等。,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土地利用管制制度:,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建筑物、构筑物用地;如住宅、交通用地、旅游用地,土地法对不同用途的土地实行分类管理,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对土地的使用所进行的总体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法律对规划编制和实施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作出的规定。包括规划的编制原则、编制要求、规划的编制和批准机构等。,(,2,)保护耕地的规定,耕地保护事关全国大局和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大事,要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保护耕地的主要内容是:,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节约使用土地,严禁闲置、荒芜耕地。,鼓励开发为利用土地。, 鼓励土地整理,提高耕地质量。,(,3,)防治土地质量退化的规定,防治土地沙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耕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治土地沙化。严禁滥垦草原,控制载畜量,防止过量放牧,保护草原植被,禁止采樵沙区林木等。,防治土地盐渍化。防止过量抽取地下水,完善排灌系统,采用先进的灌溉技术,进行综合整治。,防治土壤污染。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禁止向农业用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农田灌溉水质、农用污泥、粉煤灰中的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控制标准等。,防治水土流失。,土地复垦的规定,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适用范围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土地复垦规定适用于因从事开矿、砖瓦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土地复垦规划。,有土地复垦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的原则,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征求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有土地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应包括土地复垦内容;设计文件应有土地复垦章节;工艺设计应当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否则,土地管理部门不批准建设用地。,土地复垦要求。应当充分利用邻近企业的废物填充挖损区、塌陷区和地下采空区;利用废物作为土地复垦充填物,应防止造成新的污染,复垦土地的使用。复垦后的土地达到复垦标准,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费用。复垦后的土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用于基本建设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二 、,土地资源保护法,1,、土地资源的概念,土地是指地球陆地的表层。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环境条件,是社会生产活动中最基础的生产资料。土地也是地球上的植物生长发育和动物栖息以及繁衍后代的场所。,土地资源是指一切对人类具有利用价值的土地。由于人类对土地价值的认识在不断扩大,所以几乎可以将所有的土地都称为土地资源。,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于,1986,年制定了,土地管理法,,该法于,1988,年,12,月和,1998,年,8,月两次进行修订,对土地资源的保护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另外,在,农业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中也有关于保护土地资源的规定。,2,、土地资源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一)土地,权属,制度,为保护土地资源,首先必须明确土地的权属。我国宪法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为保护土地的所有权,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1,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具体方法是:,1,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管理法,规定,由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2,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对其予以分别用途和管理。,3,对土地实行一系列的行政管制措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利用还规定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土地调查制度和土地统计制度,并且规定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三)对,耕地,实行的特殊保护制度,我国,土地管理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对耕地实行特殊的保护。具体的保护措施包括:,1,严格控制将耕地转为非耕地使用。,2,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耕地总量不因非利用计划的原因而减少。,3,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4,防止耕地破坏:,具体的措施主要包括:,第一,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地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对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为农用地。,第二,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行为;并且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并且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土地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田、还牧、还湖,。,5,实行土地复垦制度,改善土地条件,恢复土地的原用途。,6,鼓励土地管理。土地整理是指以工程技术手段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对土地利用方式和占用现状进行调整和治理,以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四,),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中有关土地保护的规定,土地管理法,对建设用地作出了如下规定:,1,申请使用土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于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严格履行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于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须由国务院批准。,2,征用土地补偿制度。,对于征用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按照规定给予补偿。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对于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对于确定的征用补偿费方案,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课堂讨论,1,农民王某未经批准在自家的住宅前耕地上新建一栋二层楼房,依,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乡人民政府对王的行为有权作出哪些处罚?( ),A,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B,限期推倒拆除新建房屋,C,罚款,D,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房屋,答案:,ABD,2,甲公司与乙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乙将其集体所有土地,50,亩以每亩,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甲,用于建造“秀水山庄”别墅区。合同签订后,甲支付了,2000,万元地价款,并先后投入,4000,万元工程建设款。随后,当地政府清理整顿房地产的过程中,将“秀水山庄”列为非法用地开发项目,下令停建。对于这一事件的以下评论,哪些是错误的?( ),A,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甲公司只有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国家建设项目,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通过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程序,才能使用这块土地,B,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但可以出租。甲公司可以通过长期租用这块土地进行开发,C,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出租,但可以联营。本案如采用甲出资、乙出地的合作开发形式,即为合法,可以不经政府批准,D,农村集体土地可以依法转让,本事件合乎法律规定,但应补办有关手续,答案:,BCD,3,红石村的土地被国家征用后,因使用单位违法用地,被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县政府决定将这块土地确定给红石村农民耕种。县政府李科长在向红石村村民宣布政策时,有以下一些说法,其中哪些符合法律的规定?( ),A,“这块土地由你们耕种,但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B,“耕种期间,不能在这块土地上建房,也不能种植多年生作物。”,C,“国家需要使用这块土地时,应当随时交还。”,D,“国家需要交还时,土地上的青苗不给补偿。”,参考答案:,ABC,第二节 保护水的法律规定,一、水的概念,水是自然环境的基本要素,又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水和水资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水包括资源水和商品水;水资源一般是指处于自然状态下的水,包括江河、湖泊、冰川等地表水和位于地壳土部岩石中的浅层地下水。,水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性:,有限性。地球上淡水仅占总水量的,2.5%,,能够被人们直接利用的淡水更少,0.2%,。,流动性。,分布不均匀。全球约,1/3,的陆地缺水;多雨地区或者雨季,常发生洪涝灾害。,多功能性。水有保障工农业生产、水运、水电、调节气候、美化环境等多种功能。,保护水的意义,水是生命的源泉。,水是工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是工业的饮料,是农业的命脉。,水是发展水电、水运和水产事业的基本前提。,二、保护水的法律规定,保护水的主要法规,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1988,年,水法,(,2002,年修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河道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防汛条例,等,新水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一)总则,法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水资源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二)水资源规划,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我国水环境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综合水域环境容量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划定水域分类管理功能区,包括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渔业用水区、工农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等,以及混合区和过渡区。,2002,年完成的对全国十大流域、,51,个二级流域、,600,多个水系、,57374,条总计,298386,公里的河流、,980,个总计,52442,平方公里的湖库进行的水环境功能区划,是在系统集成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14,年来水环境功能区划的基础上,进行的初步汇总分析,共划分了,12876,个功能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基本覆盖了环境保护管理涉及的水域。各功能区都设置了相应的控制断面,共涉及监测断面,9000,余个。同时,对数以千计的取水口、排污口、监测断面进行了定位。其点位分布,留有与其他水质、污染源数据库连接的数据接口,搭建了水陆并重的新型环境管理数字平台,形成了数字化的全国水环境功能区划系统的基本框架。,(三)水资源开发利用,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水资源短缺区,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 、水运资源。,(四)保护水的规定,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水资源保护,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地下水保护。,水域保护。,防治水污染。防止行洪、航运障碍。,禁止围湖造田。,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水工程保护,禁止侵占、毁坏水工程及有关设施。,包括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划定水工程保护区。,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五)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计划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宏观调配。,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应当依据水的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按照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制定。,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节约用水的规定,水法,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各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规定:城市新、扩、改建建设工程项目,应配套建设节约水设施;超计划用水,必须交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等。,提高用水效率。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城市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用水管理的规定,实行计划用水。其目的在于谋求稳定供水,合理分配用水,以满足各部门用水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用水计量,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实行这项制度:,(,1,)可以将水资源的宏观调度和分配方案落实到各个取水单位;,(,2,)国家可以把全社会的取水用水切实地控制起来;,(,3,)通过发放许可证,可以合理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用水权益,使用水单位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水资源费是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抑制城市地下水开采量,防止用水浪费现象,加强用水管理的一种经济手段,新水法,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六,),水事纠纷的处理机制,案例:,A,、,B,两个村子分别位于青龙潭溪水的上下游,,A,村由于水资源极为匮乏,长年靠天吃水。后来,,A,村用一根水管将青龙潭溪水引入村里,解决了吃水问题。但是,青龙潭水量本来就不大,,A,村的引水行为直接导致处在下游的,B,村人的吃水受到影响。为此,两个村子多次发生摩擦,差点发生械斗。当地的县政府进行了多次调解,但,A,和,B,始终没能达成一致意见。,问:该水事纠纷应当如何解决?,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本案中,A,、,B,两村可以协商解决,申请行政调解,对调解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或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纠纷。,第三节 水土保持的法律规定,一、 水土保持的概念,水土流失是,指土壤在水的浸润和冲击的作用下,土壤结构发生破碎和松散,随水流动而散失的现象,。水土流失的原因有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两个方面。人为因素如乱砍滥伐森林、滥垦乱牧草原、陡坡开荒、破坏天然植被等,是水土流失发生、发展的主导因素。,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保持法,规定,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贯彻落实这个方针,必须坚持谁使用土地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切实做好预防保护工作,,同时,还必须积极开展治理,并对治理后的成果切实加以保护,防止再度发生水土流失。,水土保持的意义:它是山区发展的生命线,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的一项根本性措施。,二、 水土保持的法律规定,、水土保持主要法规,1952,关于发动群众继续开展防旱、抗旱运动并大力推行水土保持工作的指示,1957,年,水土保持暂行纲要,1982,年,水土保持工作条例,1988,年,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1991,年,水土保持法,1993,年,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1993,年,水土保持法实施细则,预防、治理、监督,、预防水土流失的规定,为了有效地保护水土资源,控制不合理的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避免走先破坏后治理的道路,必须做好水土流失的预防工作,防患于末然。,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细则,对预防水土流失作了专章规定。,预防措施可以分为防范性、禁止性和控制性措施三个方面。,预防水土流失的措施,防范性措施,植树种草,增加植被。,种植薪炭林和饲草绿肥植物, 有计划地封山育林育草、轮封轮牧,防风固沙,保护植被。,加强对采矿、取土、挖沙、采石等生产活动的管理。,禁止性措施,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山和在陡坡地、干旱地区铲草皮、挖树蔸。,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砂、采石。,。,控制性措施。,开垦,25,度以下、,5,度以上的荒坡地,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林木采伐方案中必须有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建。 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3,、治理水土流失的规定,对于已经造成的水土流失,应当本着自力更生的精神,以地方投入、群众投劳为主,国家进行适当扶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治理。,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细则,专章规定了水土流失的治理。,主要内容是:,规定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土地承包使用者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组织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企事业单位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如无力治理,缴纳治理费用由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水土流失区应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个人土地承包合同。,因地制宜,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和防风固沙体系。,制定治理水土流失的政策。如谁承包治理谁受益的政策,对进行治理水土流失在资金、能源、粮食、税收等方面实行扶持的政策等。,加强对水土流失治理成果的保护管理。,4,、水土保持监督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并予以公告。,第四节保护矿产资源的法律规定,一、矿产资源的概念,矿产资源是指能用于生产和生活中、蕴藏在地壳中的各种矿物。包括呈固体、液体或气体状态的各种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能源矿产,如铁矿、铜矿、铝矿、磷矿、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既包括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可以开发利用的物质,也包括具有潜在价值的在未来条件下可以开发利用的物质。,矿产资源的基本特点是:,1,有限性。开采一点就少一点,无法得到补充。,2,不可再生性。,3,分布不均匀性。,二、保护矿产资源的法律规定,1,、保护矿产资源的主要法规,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1956,年,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1978,年,小煤矿管理试行办法,1986,年,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改),1987,年,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补偿收费管理办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6,年,煤炭法,等。,2,、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方针的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3,、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规定,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依法转让。这些规定,实际上是肯定了探矿权、采矿权的财产权属性。,矿产资源区块登记制度。主要内容是:按照国际分幅和经纬度,把我国的全部国土和管辖的海域划成基本区块,勘查矿产资源,按区块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制度。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按照矿产资源的储量规模、资源的重要程度及资源贮存的特定空间来划分审批权限。,重要矿产资源、大型矿产资源等,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中型矿产资源,由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小型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4,、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规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集体矿山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和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案例分析,M,镇经委所属某石墨矿持有第,022,号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993,年,3,月至,1995,年,5,月。,1993,年,6,月,1,日,赖某与,M,镇经委签订协议,承包经营此矿,6,号煤硐。同年,8,月,赖某擅自在,6,号煤硐下方另行挖掘开采了,10,号煤硐。,1995,年,12,月,赖某与,M,镇经委签订某石墨矿承包开发经营管理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不包括,9,号技改井,该技改井属于第,022,号采矿许可证的采矿范围,已于,1994,年,5,月发包给谢某经营。,1996,年,4,月,在开采挖掘中,,9,号技改井与,10,号煤硐接通,赖某与谢某产生纠纷。赖某强占了,9,号技改井并进行采煤。,问:赖某与,M,镇经委有哪些违法行为?谁对,9,号技改井有开采权?,分析,赖某根据协议,承包经营,6,号煤硐。但擅自在,6,号煤硐下方另行挖掘开采了,10,号煤硐并占有,9,号技改井进行采煤的行为明显超越了其承包经营的范围,违反了合约,侵犯了此矿的采矿权。赖某开采,10,号煤硐未经申请批准,是一种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行为。,1995,年,12,月,赖某与,M,镇经委签订某石墨矿承包开发经营管理合同时,此石墨矿持有第,022,号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已过。,1996,年,4,月,赖某与谢某产生纠纷时,双方均无采矿权。,M,镇经委在自己已无采矿权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的承包合同转让采矿权是非法的,该合同无效。,5,、开采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同时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关闭矿山,必须提出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这些规定,是贯彻执行“开发者保护,破坏者复垦”原则的具体体现,第五节保护森林的法律规定,案例分析,原告:阳某。被告:村砖瓦厂。 村民阳某于,1980,年与其所在的村委会签订了承包一座面积近,100,亩荒山的合同,承包期限为,20,年,合同签订后,阳某按照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种植松树。至,1994,年大部分松树均已成林。,1995,年,4,月,12,日,阳某与该村砖瓦厂商定,由阳某向砖瓦厂出售,50,棵红松,砖瓦厂向其支付,1,万元购材款。阳某于,4,月,15,日开始在其承包的山上砍树。村委会闻讯后前往阻止,称阳某无权砍掉承包山上的树木,并要对其进行处罚,阳某表示不服,逐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寻求解决途径。,处理,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阳某补种已砍松树,5,倍的同类松树,并对其处以,500,元罚款。,评析,林业主管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根据我国,森林法,和有关的森林法规规定,农民可以承包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种植树木,荒山荒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集体,但农民在承包后种植的树木归自己所有,除非承包合同另有规定。农民自己所有的林木允许继承,也允许折价转让。由此看来,农民能够在自己承包的山林里砍伐林木,但这种砍伐不是任意的,它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森林法,实行的是林木砍伐许可证制度。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棵数、树种、期限进行采伐,并完成更新造林的任务。但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本案中阳某在其承包的荒山上种植树木,对该批松树享有所有权,可以继承,转让或采伐。但其采伐松树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阳某未经批准,即在自己承包的山林中擅自砍伐松树的作法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并给予一定的处罚。,一、森林的概念,从生态学的观点来看,森林是一种生态系统;是指由比较密集生长在一起的乔木及其他木本植物占优势的植物群落。,森林的主要特性是:,生长的长周期性;利用的可永续性;功能的多样性。,森林具有调节、保护、生产等多种功能,调节气候,,使人类环境适于人的生存;,净化大气,,使人类获得足够的新鲜空气;,蓄水保土,,防止水土流失和旱、涝灾害;,防风固沙,,防止土地沙化、风蚀;,降低噪音,,保护生活环境的宁静;,养育各种野生动物,保存生物物种;,提供各种林产品,,供人们物质生活之需。,我国森林的现状,先天不足,,覆盖率只有,10%,左右,占,120-130,位;,后天失调,,建国以后至一九八七年,采伐量大于生长量;,破坏惨重,,不少水源林、防护林、不复存在;,亟待抢救,,需采取断然措施,抢救尚存森林并积极增殖森林。,二、保护森林的法律规定,主要法规,1952,关于严防森林火灾的指示,1953,年,关于发动群众开展造林、育林、护林工作的指示,1956,年,关于保护和发展竹林的通知,1957,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通知,1963,年,森林保护条例,1973,年,森林采伐更新规程,1979,年,森林法(试行),关于植树节的决议,1980,年,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1981,年,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1982,年,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1984,年,森林法,(,1998,年修改),1986,年,森林法实施细则,1987,年,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8,年,森林防火条例,1989,年,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暂行规定,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等,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于,2000,年,1,月,29,日发布,林业建设方针的规定,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植树造林的规定,植树造林是扩大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的基本途径之一。,制定植树造林规划。,30%;70%;40%;10%,组织植树造林。,全民义务植树。(,11,岁,,3-5,棵,,),植树造林责任制,有关部门组织(荒山荒地)造林,有关单位组织(经营地区)造林。,组织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森林保护的规定,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的保护性措施:,1,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森,扩大森林覆盖面积;,2,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3,建立林业基金。,国家林业投资;征收育林费;单位、个人捐款等,专门用于造森育林;,煤炭,造纸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4,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5,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6,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7,森林防火。,8,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9,禁止毁林行为。,森林法,第,19,条规定,10,建立自然保护区,森林采伐的规定,森林采伐是抚育利用森林资源的重要环节。,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森林采伐作了如下规定:,制定森林年采伐限额。制定年采伐限额的原则是“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制定木材年度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规定森林和林木的采伐方式。采伐方式有择伐、皆伐和渐伐,严格控制皆伐,伐后更新造林。防护林等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严禁采伐。,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禁止天然林砍伐,第六节 保护草原的法律规定,一、草原的概念,草原法,所称的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草原是一种具有多种功能的可以再生的自然资源。,草原的基本特征是:构成的整体性;分布的区域性;生产潜力的可更新性;数量的有限性。,草原的功能:保持水土;防风固沙;为草原动物和植物提供栖息地;生产生物产品,保护草原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需要;是发展畜牧业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2002.12.28,【,实施日期,】2003.03.01,(年月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草原权属,第三章 规划,第四章 建设,第五章 利用,第六章 保护,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二、保护草原的法律规定,1985,年,草原法,、,1993,年,草原防火条例,1985,年,草原法,主要内容是:,保护草原植被的规定,1,禁止开垦和破坏草原植被。(少量开垦,县以上政府批准),2,禁止滥砍乱挖草原野生植物等。(砍挖需县以上政府批准),3,防止机动车辆破坏草原。,防治草原鼠虫害和疫病。,草原防火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制定草原防火制度和公约。规定草原防火期。扑救草原火灾。,合理使用草原的规定 合理规划,统筹安排,以草定畜,防止过度的放牧。,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如阳光、空气、水、土壤),加强草原建设的规定。鼓励种草,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草原权属,草原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集体,(,单位,),使用,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使用草原的单位,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承包经营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转让。,草原规划,草原规划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草原规划应遵循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以现有草原为基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保护为主、加强建设、分批改良、合理利用;,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草原规划内容: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的目标和措施,草原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各项专业规划等。,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防沙治沙规划、水资源规划、林业长远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国家建立草原调查制度。,国家建立草原统计制度。,国家建立草原生产、生态监测预警系统。,草原建设,增加草原建设的投入。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护草原投资建设者的合法权益。,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开展草原围栏、饲草饲料储备、牲畜圈舍、牧民定居点等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草种基地建设,鼓励选育、引进、推广优良草品种。,草原防火设施建设。,对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组织专项治理。,草原利用,合理利用草原,保持草畜平衡。制定草原载畜量标准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划区轮牧,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牲畜圈养。,对割草场和野生草种基地实行轮割轮采。,建设确需征用草原,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或给予补偿。,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草原保护,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重要放牧场;割草地;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防止超载过牧。,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草原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做好草原鼠害、病虫害和毒害草防治的组织管理工作。禁止在草原上使用剧毒、高残留以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未经批准,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监督检查,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第七节 保护物种的法律规定,一、保护物种的意义,1.,物种:即生物种,地球上现有,500-1000,万种生物,包括动物、植物和微生物。,2.,物种灭绝:指生活在地球上的物种消失了。人类的出现(特别是人类文明)加快了物种的灭绝,如鸟类和兽类,,1600-1800,年,有,25,种灭绝,,1800-1950,年,有,78,种灭绝,现在每两年灭绝一个物种。,3.,物种保护的意义,维持生态平衡,物种之间“相生相克”,一个物种灭绝,可能引起相关的,20,个物种灭绝;,向人类提供物资和能量, 野生动植物是人类获取物资和能量的宝库;,“遗传基因库”,“复壮”栽培植物和饲养动物,发现新的药物。,4.,物种灭绝的原因:生境破坏,主要有滥伐森林、滥垦湿地、滥垦草原和过牧、工程建设;滥捕滥采,“野生无主,谁猎谁有”;环境污染;外来物种的引入。,5,、我国物种的现状,我国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复杂,有着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据不完全统计,,我国陆栖脊椎动物约,1900,种,其中爬行类,300,余种,鸟类,1100,种,兽类,400,多种,约占世界陆栖脊椎动物种类的,10%,;,淡水鱼类近,600,种,海鱼,1500,余种,其种数占世界鱼类种数的,10%,左右。,在众多的野生动物中不仅经济动物繁多,而且还有不少闻名世界的珍稀动物,如大熊猫,金丝猴、长臂猴、华南虎、丹顶鹤、白鳍豹、扬子鳄等。,我国有苔藓、蕨类和种子植物,3,万种,约占世界植物种类的,10%,左右。珍贵和濒危植物有,1019,种;,其中苔藓,28,种,蕨类,80,种,裸子植物,75,种,被子植物,836,种,可是,由于种种原因,致使一些野生植物遭到严重破坏,导致一些物种灭绝和濒临灭绝。,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法规,1950年稀有生物保护办法,1962年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1983年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1987年关于坚决制止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珍贵野生动物的紧急通知,198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1991年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2,年,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 ,国家重点保护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二、保护野生动保物的法律规定,1,、野生动物的概念,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法律规定,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所和生存条件。,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严格控制猎捕野生动物的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猎捕。,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和炸药进行猎捕。,对出售、收购、运输、出口、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特殊情况 一级 经国务院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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