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全套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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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施行)6第二条,7,劳动争议的概念,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劳动争议处理机制,7劳动争议的概念,注重调解原则,合法、公正、及时原则,三方原则,8,8,9,劳动争议的概念,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劳动争议处理机制,9劳动争议的概念,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可大体概括为“一调一裁二审”,对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有限制的“,一裁终局,”。,基本框架结构是:,1.协商和解,2.调解,3.劳动仲裁,4.诉讼,10,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可大体概括为“一调一裁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发生争议,必经程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发生争议必经程序,第二节 劳动争议协商,两种方式:,两方协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三方协商:劳动者、工会或第三方与用人单位协商,结果,和解协议,12,第二节 劳动争议协商12,第三节 劳动争议调解,一、劳动争议调解概念,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基层群众调解组织,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以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协商的方式,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消除纷争。,劳动争议调解不同于劳动部门的行政调解,13,第三节 劳动争议调解一、劳动争议调解概念13,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以前,只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14,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14,(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构成,职工代表工会成员担任或全体,职工选举产生,企业代表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15,(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构成15,(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调解法,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统称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对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作了专门规定。,16,(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16,三、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17,三、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17,18,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18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四、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若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够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调解协议作为法院裁判的重要参考。,19,四、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19,第三节 劳动争议仲裁,一、概念,劳动争议仲裁是指经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评价、调解和裁决的一种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生效的劳动争议裁决具有国家强制力。,20,第三节 劳动争议仲裁一、概念20,二、与相关制度的区别,(一)劳动争议仲裁与民商事仲裁,1.仲裁主体不同。民商事仲裁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名称一般为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具有一定的行政性,是设在劳动行政部门内部的机构。,2.仲裁的对象不同。民商仲裁处理民商纠纷,劳动仲裁处理劳动纠纷。,21,二、与相关制度的区别21,22,3.程序启动不同。民商仲裁属于自愿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强制仲裁。,4.是否可起诉不同。民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不服裁决的,不能向法院起诉;而不服劳动争议仲裁的,除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外,可依法向法院起诉。,22 3.程序启动不同。民商仲裁属于自愿仲裁,劳动争,(二)劳动争议仲裁与人事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处理的争议包括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等之间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与人事争议仲裁原本是两套各自独立的制度,但随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年)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0年)的出台,劳动争议仲裁与人事争议仲裁逐步走向统一。,23,(二)劳动争议仲裁与人事争议仲裁23,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亮点,突出了调解功能,劳动仲裁不收费,延长申请时效,缩短仲裁时间,部分案件一裁终局,24,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亮点24,1、突出了调解功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名称上就特意突出了“调解”的地位;其次为了更进一步突出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尽量把争议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成本,该法将“调解”单列为一章第二章。,25,1、突出了调解功能 25,2、劳动仲裁不收费,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之前仲裁处理费按照实际开支收取,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不利于劳动维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26,2、劳动仲裁不收费 26,3、延长申请时效,缩短仲裁时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延长了申请时效期间,,由原来的60天延长至1年,。,以前劳动仲裁期限一般为60天,最长可以延长至90天,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一般仲裁期限为45天,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天,以提高劳动仲裁效率。而逾期未做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则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7,3、延长申请时效,缩短仲裁时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延长了申,4、部分案件一裁终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部分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这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的行为。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案件中,应及时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申请仲裁,不必考虑仲裁周期长的问题。,28,4、部分案件一裁终局 28,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仲裁员,仲裁庭,29,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29,(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奉行“三方原则”,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统一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还包括干部主管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30,(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30,仲裁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组成人员必须为单数,。,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31,31,(二)仲裁庭,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第十三条 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一)十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二)有重大影响的争议;,(三)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案件。,简单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32,(二)仲裁庭32,(三)仲裁员,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仲裁员的资格条件:,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曾任审判员的;,(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33,(三)仲裁员33,五、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34,五、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六、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一)概念,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将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制度。,35,六、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一)概念35,(二)仲裁时效期间及起算,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36,(二)仲裁时效期间及起算36,(三)仲裁时效的中断,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办案规则,具体规定,37,(三)仲裁时效的中断37,(四)仲裁时效的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办案规则,具体规定,38,(四)仲裁时效的中止38,(五)特别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39,(五)特别规定39,案例一,40,余女士2004年11月入职北京世纪骏丰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08年5月的劳动合同。,2008年2月,余女士被单位派往武汉工作。因在工作中发生工伤,2009年余女士向海淀仲裁机关申请,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009年12月11日,海淀仲裁机关作出仲裁调解书,确认双方于2009年4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世纪骏丰公司一次性支付余女士3万元。余女士同意调解内容,并在当日收到欠款后写下字据,表示“不再向世纪骏丰公司追偿其他工伤待遇及差额”。,案例一40 余女士2004年11月入职北京世,41,2010年3月30日,余女士就要求世纪骏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及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再次提起仲裁申请。,2011年1月5日,余女士又一次申请劳动仲裁,但与前两次不同,这次余女士的请求是要求世纪骏丰公司支付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04年11月至2009年4月的加班费、年假工资及部分工伤工资。,2011年4月,仲裁机关裁决驳回了余女士的仲裁申请。对此余女士不服起诉至海淀法院。,41 2010年3月30日,余女士就要求世纪骏丰公司,42,庭审中,世纪骏丰公司表示,双方已于2009年4月1日解除了劳动关系,但 2011年1月余女士才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加班费等,其请求早已超过了一年期限的劳动仲裁时效,请求法院驳回余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而在法庭上,余女士则认为她的仲裁请求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理由是她曾在2010年3月30日提起过仲裁请求,属于“仲裁时效已发生中断的情形”,而从2010年3月至2011年1月,并未超过一年。,42 庭审中,世纪骏丰公司表示,双方已于2009年,43,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余女士与世纪骏丰公司已于2009年4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而余女士于2011年1月就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年假工资及部分工伤工资申请劳动仲裁,均已超过法定一年的仲裁时效。,诉状中余女士称她曾于2010年3月30日提起过仲裁请求,所以属于仲裁时效已发生中断的情形,但那次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世纪骏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及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而此次的诉讼请求为“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加班费等”,两次诉求并不具有同一性,所以法院对于余女士主张本案诉讼时效中断的抗辩理由不予认可。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余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败诉后,余女士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9月6日,一中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余女士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43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余女士与世纪骏丰公司已于,案例二,44,2005年10月,李某到某制衣厂从事仓库保管工作,于2010年8月31日离职,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此,李某于2010年11月11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支付2倍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驳回申请。,李某不服仲裁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制衣厂支付2008年8月3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的2倍工资28490元。,案例分析,案例二44 2005年10月,李某到某制衣厂从事仓库,七、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仲裁程序进行了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规定。,(一)仲裁程序概述,1.申请仲裁后,,可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撤回仲裁申请或请求仲裁委员会制作调解书。,45,七、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仲裁程序进行了规,2.仲裁庭在受理后,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发生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一方当事人反悔,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3.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及时作出裁决。,46,2.仲裁庭在受理后,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二)仲裁程序,1.申请和受理,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47,(二)仲裁程序47,48,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1),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2)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4)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对不符合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8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2.开庭准备,49,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2.开庭准备49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3.审理,50,仲裁庭在正式审理前,应当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结案。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继续审理。,3.审理50 仲裁庭在正式审理前,应当进行调解,达成,4.裁决,51,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记入笔录。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对重大、疑难案件可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4.裁决51 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52,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53,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十八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53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54,第十九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十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54第十九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案例一,55,2008年7月16日,邱小姐入职广州某公司,担任销售跟单一职。双方约定的每月工资底薪1800元,再加上提成,但提成一直没有发放。2008年8月22日,邱小姐向广州某公司提出离职申请,8月24日,广州某公司同意了邱小姐的离职申请。然而,邱小姐一直工作到2008年11月1日才正式离职。在此期间公司一直没有与邱小姐签订劳动合同。为此,邱小姐于2008年11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定公司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4500元。,案例一55 2008年7月16日,邱小姐入职广州某公,56,劳动仲裁委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广州某公司未与邱小姐签订劳动合同,邱小姐有权要求广州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广州某公司有权在2008年8月16日之前与邱小姐签订劳动合同,且邱小姐没有证据证实在公司同意离职后仍工作至2008年11月1日。因此,劳动仲裁委裁决:双倍工资的计算起止时间为2008年8月16日至8月24日,以1800元/月为标准,向邱小姐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40元。,56 劳动仲裁委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广州某公司未与邱,案例二,57,王志坚是一名商场营业员,最近,商场搞店庆,全场商品打折促销,他们每天9点上班营业、中午不休息,晚上10点闭店下班,每天工作13个小时,连续一个多星期。活动结束,王志坚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但店领导却称无加班费,不满意就走人。面对这种情况,王志坚决定申请劳动仲裁,但此时他却发现,自己手中只有工友的证言和店庆的宣传单,记载他们上班、下班时间的出勤簿等重要证据都在店方手中。,请问,王志坚能打赢官司吗?,案例二57 王志坚是一名商场营业员,最近,商场搞店庆,先行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规定先行裁决程序,对涉及劳动者基本生活、部分事实清楚的仲裁请求先行作出裁决,可以缓解劳动者燃眉之急,有利于及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58,先行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先予执行,59,这是新增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先予执行59 这是新增的规定,(三)仲裁期限,60,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仲裁期限60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61,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二)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三)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四)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五)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61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四)仲裁裁决的效力,生效的的调解书、裁决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62,(四)仲裁裁决的效力生效的的调解书、裁决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仲裁裁决的生效时间分为两种,部分案件一裁终局,其它裁决自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生效,63,仲裁裁决的生效时间分为两种63,部分案件一裁终局,6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部分案件一裁终局6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65,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65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66,(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6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例,67,1980年4月至2010年1月,王某一直在某公司工作,签有劳动合同。2010年1月,王某因突发性脑中风住院治疗,从此便请病假不再上班。这期间,公司没有给王某发放任何工资及福利。2010年9月,公司与王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许诺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并一次性支付王某经济补偿2万元。王某同意,并随后办理了相关手续。,2010年11月,王某以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4个月的医疗工资以及30年的经济补偿差额部分,共计6.5万元。,案例67 1980年4月至2010年1月,王某,68,庭审中,公司出具了一份王某书写的2万元经济补偿收到条。公司认为,公司与王某平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就经济补偿数额达成一致,合同真实有效,应当受法律约束,现在王某反悔,不应得到法律支持。,在仲裁庭的调解下,公司支付王某9个月的病假工资2万元,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案例分析,68 庭审中,公司出具了一份王某书写的2万元经济补,第五节 劳动争议诉讼,一、概念,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对劳动争议进行审理的活动;以及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活动。,69,第五节 劳动争议诉讼一、概念69,二、劳动争议诉讼情形,70,1,.不需要申请调解和仲裁,直接进入诉讼。,2,.经过调解进入诉讼。,3,.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4,.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5,.不服仲裁裁决,二、劳动争议诉讼情形70 1.不需要申请调解和仲裁,三、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71,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4.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三、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71 1.劳动者与,72,5.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72 5.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四、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案件,73,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四、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案件73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74,7.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8.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9.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74 7.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五、劳动争议诉讼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75,五、劳动争议诉讼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案例,76,沈某于2008年9月进入注册在广州越秀区的一家科技公司的上海闸北办事处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且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上海市闸北区。2009年4月29日科技公司单方解除了与沈某的劳动合同。沈某对解除决定不服,于2009年5月27日向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仲裁期间的工资。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裁决,裁决支持了沈某的申诉请求。,案例76 沈某于2008年9月进入注册在广州越秀,77,科技公司不服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不恢复与沈某的劳动关系,不支付仲裁诉讼期限的工资。在答辩期内,沈某就本案管辖权提出了异议,沈某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在上海市的闸北区,而且在原告在提起仲裁后,被告也在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了应诉答辩,因此,本案应当由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而不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77 科技公司不服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广州市越秀,78,裁判结果,2009年12月28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沈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沈某不服一审裁定,遂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现选择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是符合规定的,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上诉人沈某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不成立。2010年3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沈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78裁判结果,六、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仲裁当事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和诉讼当事人(原告与被告)都只限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诉讼常涉及特殊当事人诉讼资格问题,具体规定查看最高院的司法解释。,79,六、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仲裁当事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和诉讼当,七、举证责任,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特殊情形,当劳动者提出请求时,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80,七、举证责任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80,八、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按民事诉讼程序进行。,81,八、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按民事诉讼程序进行。81,82,8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人民调解法,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人民调解法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六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三十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六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年,1,月,1,日施行),第十条 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年1月1日施行)第十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年,1,月,1,日施行),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年1月1日施行)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年,1,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年1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9,月,14,日施行),第十三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1,年期间的限制。所谓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从用人单位应得的收入,体现的是按劳取酬原则。而,2,倍工资,,是为了切实保障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惩罚性措施,其性质不同于劳动报酬,因此,不能适用拖欠劳动报酬仲裁时效的规定,,仲裁时效仍为,1,年,。,2,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自用工满,1,个月的次日起,或者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期间为,1,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本案中,因某制衣厂与李某存续劳动关系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制衣厂应当自,2008,年,2,月,1,日起每月支付,2,倍工资,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即李某主张,2,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自,2009,年,1,月,1,日起算,并截止于,2009,年,12,月,31,日,现李某于,2010,年,11,月,11,日始提起仲裁请求,已超过,1,年的仲裁申请期限,又不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情形,故该诉讼请求法院难以保护。,本案中,因某制衣厂与李某存续劳动关系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职工患病正在医疗期内的,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王某与公司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放弃自己的权利,并不能否定解除合同真实有效。,虽然,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但王某与公司协商经济补偿的数额少于法律规定是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的结果。,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职工患病正在医疗期内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王某与单位达成的经济补偿数额应当认定有效。,但公司出具的经济补偿收到条仅证明双方就经济补偿达成了协议,并不包括王某,2010,年,1,月到,9,月间的病假工资。因此,王某主张上述期间的病假工资应当得到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10,月,1,日施行),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10,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法院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2.,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法院应当受理,经查确已超过仲裁时效的,驳回诉讼请求。,3.,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应受理。经审查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法受理;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的,应当依法受理。,1.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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