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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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二级地类),特殊用地,军事设施用地、使领馆用地、监教场所用地、宗,教用地、殡葬用地(5个二级地类 ),交通运输用地,铁路用地、公路用地、街巷用地、农村道,路、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管道运输用地(7个二级),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沿海滩涂、内陆滩涂、沟渠、水工建筑用地、冰川及,永久 积雪(9个二级地类),其他土地,空闲地、设施农用地、田坎、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7个二级地类),土地民事法律关系,土地行政法律关系,土地管理法,1,概念,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当前土地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3,土地管理法的发展历程,土地管理法初步形成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土地管理法发展完善时期,宪法(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土地管理法体系建立时期,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9),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土地监察暂行规定(1995),土地管理法(1998,2004),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一 土地所有权,所有权概念:,土地所有人,依法对其所有地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地权利。,社会主义公有制,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1 国家土地所有,所有权主体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中央人民政府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者,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地方人民政府不是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分级所有、多级所有的观念是错误的,应当是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城市市区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以及其他土地,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土,地,1 集体土地所有,所有权的主体农民集体公共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其所有的土地行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可,依法转让、抵押和租赁,,但它不得自行将土地,非法转让为乡镇村建设以外的建设用地。,农业合作社、经济合作社等,所有权的客体,(1) 农村和城市郊区、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2) 农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3) 乡村用于修建道路、水利设施的用地,土地所有权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主体仅限于国家和农民集体。,(2),内容的限定性。两种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义务均受到法律较严格的限制,表现在无论是哪种主体均不能以买卖、赠与、互易等任何形式进行土地所有权的交易。,(3),客体差异性。主要表现在地域的差异性,其划分是以城市和农村的地域为标准。,土地所有二元制结构产生的问题,城中村,二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概念,土地使用人根据法律、合同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一定收益,和在,限定范围内进行处分,的,权利。是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权利。,使用权人享有使用土地上利益的权利。,土地利用权、出租权、转让权、抵押权。,对土地的开发、利用、经营的权利。,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特征,(1),性质:,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使用权是与土地所有权并列的权利。,(2),特征:,土地使用权具有派生性。,土地使用权具有物权性。,土地使用权具有期限性。,取得的法定性。,土地使用权的取得,1 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国家依法,出让,、,划拨,、或通过其他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让,、继承、获取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也可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用以进行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费、安置费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划拨土地一般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等经营活动,土地使用者因种种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9/9/2024,18,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别,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行政方式,合同方式,支付,无偿取得,支付出让金,存续期限,长期或者无期限,有期限,可交易否,不可转让、出租、抵押,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转让,概念:,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其权利年限有效范围内,将,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相比,土地使用权转让属于土地二级市场。,转让原则:,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2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依法通过承包、转让、继承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若要承包给本集体经济成员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经营的,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农民可依法取得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3 土地所有权的确定和确认,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其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的,不能依法证明争议的土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则属于,国家,所有。,当公共利益需要时,国家可以,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将其变为国有,但必须,依法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由国务院确定。,某市甲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乙公司将其拥有使用权的一块土地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支付了转让费。,不久,在甲公司正式开工之前,乙公司就同一块土地与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协助丙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现在甲公司与丙公司对土地使用权归属发生争议,双方诉至法院。,问,:,(1),本案中,谁拥有这块土地的使用权?说明理由。(2) 乙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若不承担责任,请说明理由。,1 丙公司应当拥有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可见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只有经过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虽然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在先,并支付了转让费,但由于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故甲公司不能取得该块土地的使用权。,乙公司与丙公司虽然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在后,但是由于依法办理了登记手续,正式履行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定程序,丙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2,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所以乙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依法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后,即负有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甲公司并协助办理登记的义务。,事实上,已公司却擅自违反合同,再次将同一块土地转让给丙公司,导致甲公司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所以甲公司有权依合同法规定,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土地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制度,基本国策,“十分珍视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域,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土地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土地的权属,、,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的条件,进行调查,并应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调查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土地利现状调查结果,,由国务院批准,。 各级土地利用情况,,都应该向社会公布,。,土地等级评定制度,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按照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经综合评定后确定的土地质量和价值的活动。,土地统计制度,国家对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利用状况和权属状况进行调查、汇总、统计分析,为土地管理提供统计资料,并通过统计监督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检查的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制度,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监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1,概念,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国土整治和资源与环境保护要求,土地使用状况及实际供给能力等各项因素的基础上所编制出的,一定期限内,土地利用的规划。,总体规划是国家对土地用途进行,管制,的依据。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来使用土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行政区划分为:,国家、省、地、县、乡五级,,分别由,各级政府负责编制,。期限一般为,15,年。,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依据上一级总体规划编制;,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田建设占用农用地;, 提高土地利用率;, 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占用耕地和开发复垦地相平衡。,9/9/2024,30,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国务院批准。,省会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分级审批,耕地保护制度,截至2005年10月31日,全国耕地面积为18.31亿亩。人均耕地面积已由10年前的1.59亩和2004年的1.41亩,,逐年减少到1.4亩。中国10年耕地减少1.2亿亩。,2005年,全国共减少耕地1002.4万亩,其中,建设占用318.2万亩,灾毁耕地80.2万亩,生态退耕585.5万亩,因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18.5万亩。与此同时,全国各地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460万亩。增减相抵,2005年度全国耕地面积净减少542.4万亩。,2011年底全国耕地保有量为18.2476亿亩,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在15.6亿亩以上。全国人均耕地仅1.35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2。中低产田占耕地总面积近70%。,据统计,2008年至2011年,全国建设占用耕地1560万亩,同期补充耕地1630.5万亩,因灾损毁耕地145.9万亩、生态退耕48.6万亩、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2.4万亩,耕地总体净减少126.4万亩,截至2011年底全国保有耕地18.2476亿亩。,1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是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及,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法划定的区域。,各省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2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耕地保护的目标。,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3 土地的开发、整理、复垦,(1)鼓励开发未利用的土地,(2)鼓励土地整理,(3),土地的复垦,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可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使用权。,建设用地,建设用地的概念,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一切非农用土地。,它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确定的建设用地,,以及,因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需要,由规划中非建设用地转成的建设用地,。前者称为,规划内建设用地,,后者称为,规划外建设用地,。,规划内建设用地分国有建设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1 规划内建设用地,乡(镇)村所有的建设用地,建筑物、构筑物占用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共有,的土地,用途:村民住宅建设,乡镇企业建设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建设等与农业有关的乡村建设,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给他人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家所有的建设用地,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建设用地种类,国有所有的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是指国家进行各项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举办社会公益事业所需要使用的土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铁路、公路、机场、国有企业、港口等国家所有土地中的建设用地。,2 规划外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除建设用地外,土地还分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部分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要改变用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称为,规划外建设用地,。,3 临时建设用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签订临时土地使用合同,并按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1乡村建设用地的要求,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村建设,,应按村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尽可能利用荒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政府规定的标准。,调整适宜耕地复垦、还耕。,乡(镇)村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管理,2 乡村建设用地的审批,(1)乡镇企业申请建设用地,应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省政府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用地标准进行审批。,(2)乡村公共设施、公用事业需使用土地的,经乡政府审核,报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政府审核,报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3 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收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 有,建 设,用 地,使 用,权 的,划 拨,对 象,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管理,有偿使用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土地使用权出让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享有权利的范围不含地下之物,土,地,使,用,建设单位必须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于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现“城规”而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到期的,土地使用者又没办续用的或没被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国有建设征用土地和补偿,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可能一些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要用于基础设施或公益事业建设。,简单地说:集体所有土地 国有土地,为防止滥征土地和保护农民集体的利益,土地管理法对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及补偿作出了具体规定。,土地管理法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1 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征收农用地的,必须按照实施条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建设单位持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应进行申请土地登记。,抢险救灾急需用地的,可先行用地。,2 征收农用地办理程序,实施条例25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3.征收土地的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到公告指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向建设单位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补偿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4.征地补偿,5 征用土地的劳动力安置,因征用土地后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通过扩大农副业生产和乡镇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地单位或其他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原有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某区政府,于1993年8月5日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合作建设某大厦协议书,在办理了合法用地手续后开始动工建设。由于后续资金不足,该项目于1994年停工。为顺利完成大楼建设,区政府于1994年11月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由三方合作开发该项目。,后由于各种原因,三方于1999年5月签订协议书,将三方合作建设的该项目作价750万元全部(含建筑物、土地)转让给物业公司独自开发。物业公司在办理转让手续时,发现该项目已超越原用地红线450m,2,(超越部分为区政府行政划拨用地)。经协商,区政府与物业公司于1999年12月25日签订补充协议,将多占的450m,2,土地作价60万元(含在750万元转让费用中)转让给物业公司。,试问这宗土地转让合法吗?符合转让程序吗?,该案初看是出让土地转让,再看又像是少批多占的非法占地行为,因为是在项目建设中确实多占用了区政府的划拨用地,但区政府与物业公司从项目的建设到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的签订,再到项目、土地转让费用的支付,都满足了土地转让行为的三大要素,既签订合同、支付费用、动工建设。,在转让的土地中含有未经批准不能擅自转让的行政划拨用地,所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定性为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行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区政府和物业公司作出没收非法所得,对双方处以20%罚款的处罚。,1 某国家建设项目需同时征用耕地600亩和荒地1500亩,该项建设征地应由( )批准。,A 省级人民政府 B 国务院,C 省级人们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C 国家土地管理局,2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 )。,A 国有土地使用证 B 集体土地使用证,C 集体土地所有证 D 国有土地所有证,3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 )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A 县人大常委 B 县级人民政府,C 乡政府 D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4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设施的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由( )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A 省级 B 地市 C 县级 D 乡级,2005年某国家大型机电A公司为扩大企业生产,决定扩建厂房,并投资开发新产品。其项目经本县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立项或准建设,并于同年8月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其征用B村土地105亩,其中耕地35亩,非耕地70亩。后由于企业经营管理战略调整和产品市场行情发生变化,该公司投资的项目一直未开工建设。2006年8月该公司将105亩土地作为出资与B公司联营,随即B公司开工建设。,1 A 公司用地105亩是否合法?,2 A公司为摆脱困境,将105亩地出资与B公司联营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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