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部分讲解-大纲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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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17,年度核保核赔师考试,法律合规知识,合规部分重点讲解,2017年度核保核赔师考试法律合规知识合规部分重,2017年度核保核赔师考试法律合规知识合规部分重,借助核保核赔师考试的平台,大力强化公司合规文化宣导,加大合规培训力度,提高公司员工特别是身居关键岗位的核保核赔人员的合规意识,促进公司依法合规经营。,一、考试目的,借助核保核赔师考试的平台,大力强化公司合规文化,借助核保核赔师考试的平台,大力强化公司合规文化,二、重点内容提示,(一),保险法,(第三、四、六、七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业法部分),(二)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会,70,号文件),(三),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四),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仅高级核保核赔师考),(五),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六),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六条禁令”处理办法,(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办法,二、重点内容提示(一)保险法(第三、四、六、七章,保险业,二、重点内容提示(一)保险法(第三、四、六、七章,保险业,(一),保险法,(业法部分),保险法,于,1995,年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2009,年两次修订,(一)保险法(业法部分)保险法于1995年由第八届,(一)保险法(业法部分)保险法于1995年由第八届,(一),保险法,(业法部分),第六十九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一)保险法(业法部分)第六十九条,(一)保险法(业法部分)第六十九条(一)保险法(业,(一),保险法,(业法部分),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四)撤销分支机构;(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一)保险法(业法部分)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保险法(业法部分)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保险法,(业法部分),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一)保险法(业法部分)第一百一十六条,(一)保险法(业法部分)第一百一十六条(一)保险法,(一),保险法,(业法部分),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二)限制业务范围;(三)限制向股东分红;(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九)限制商业性广告;(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一)保险法(业法部分)第一百三十九条,(一)保险法(业法部分)第一百三十九条(一)保险法,(一),保险法,(业法部分),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第一百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一)保险法(业法部分),(一)保险法(业法部分)(一)保险法(业法部分),(一),保险法,(业法部分),第一百七十九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一)保险法(业法部分)第一百七十九条,(一)保险法(业法部分)第一百七十九条(一)保险法,(二)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会,70,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会,70,号文件)由中国保监会于,2008,年,8,月,29,日公布,(二)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二)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二)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会,70,号文件),二、重点内容,目前,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应着力抓好以下重点:,(一)确保公司经营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真实可信,1,、确保保费收入据实全额入账。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及保费收入确认原则,在保费收入科目中全额如实反映保费收入情况。严禁虚挂应收保费、虚假批单退费、撕单埋单、阴阳单证、净保费入账、系统外出单、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2,、确保赔案和赔款的真实。严禁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严禁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严禁将与赔案无关的费用纳进赔案列支,严禁与汽车修理厂等单位合谋骗取赔款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理赔费用的计提、使用和管理,确保理赔数据的真实完整。,3,、确保公司经营各项成本费用据实列支。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相关法规与制度,严禁不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严禁以报销虚假的差旅费、车船使用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方式违规套取资金用以支付中介手续费或挪作他用。中介手续费必须全额据实列支,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列手续费。不得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报销任何费用从而扩大经营成本。,4,、确保各项责任准备金依法依规计提。严格执行非寿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准确、真实地计提各项责任准备金,严禁通过随意选取发展因子和最终赔付率假设等手段违规计提准备金,造成经营结果不真实。各级公司的总经理或主要负责人对所管辖公司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负总责。,(二)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二)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二)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会,70,号文件),(二)严格执行向保险监管部门报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严格执行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条款费率的审批备案程序。严禁保险机构对条款费率报行不一,各公司分支机构不得以各种理由随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不得随意变更总公司统一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从而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破坏市场秩序或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等违规行为。如需修改或变更条款费率的,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或报备程序。,(二)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二)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二)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会,70,号文件),(三)解决理赔难问题,保险公司要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严禁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建立健全系统理赔服务标准,规范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切实提高理赔时效。,(二)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二)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二)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会,70,号文件),(四)确保公司主要内控制度的执行落实,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科学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决策机制,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保费资金管理、核保核赔管理、有价单证管理、成本管理、印章管理、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管理等核心内控制度。强化数据集中管控,理赔接报案系统、单证系统要与核心业务系统全面对接,业务、财务、再保数据要实现集成管理、无缝链接、实时互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内控执行力。目前尚未做到总公司集中管控数据的公司,必须制定方案,明确时限,尽快实现。,(二)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二)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三),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于,2009,年,9,月,25,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三)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已经2009,(三)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已经2009,(三),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三)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三条,(三)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三条 (三)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三),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二条,保险机构参与共保、经营大型商业保险或者统括保单业务,以及通过互联网、电话营销等方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保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三)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三)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三)保险公司管理规,(四),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于,2010,年,1,月,8,日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四)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四)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四),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四)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被判处其它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四)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五)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六)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七)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八)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九)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十)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十一)申请前,1,年内受到中国保监会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十二)因涉嫌从事严重违法活动,被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十三)受到其它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未逾,2,年;,(十四)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中国境外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十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四)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五),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于,2009,年,9,月,25,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五)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保险公司中介业,(五)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保险公司中介业,(五),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重点是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中介业务中的几种禁止性行为(第十,-,十八条),第十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重点是保险公司及其,(五)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重点是保险公司及其,(五),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估机构,通过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五)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五)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五),(五),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五)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五)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 (五),(五),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编造虚假中介业务、虚构个人保险代理人资料、虚假列支中介业务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中介业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五)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八条,(五)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八条(五)保,(六),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由中国保监会于,2010,年,1,月,29,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六)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六)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六),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第十八条,对被动发现案件,以及反复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应从重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一)对发现的案件苗头、违法违规事实或重大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整改、纠正、处理,或故意包庇隐瞒。,(二)发生案件后,未进行有效整改,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和损失,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和妨碍、干扰、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三)严重失职,管理不力,致使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导致案件发生。,(四)因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导致公司资产发生损失。,(五)因参与内幕交易或者违规关联交易,导致公司资产发生损失。,(六)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检查,导致案件隐患未被及时发现,或者因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有效整改,导致重大案件发生。,(七)案件引发系统性风险或群体性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六)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六)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 (六)保,(六),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通过加大案件治理、完善流程操作、改进业务管理、加强内审(稽核)检查及采取得当措施自查发现、主动揭露和暴露案件的。,(二)案发前发现内控中存在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曾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三)案发后及时主动追缴资金和积极赔偿损失的,根据挽回损失程度相应减轻有关人员责任。,(四)在受到胁迫情况下行为失当,事后积极补救的。,(五)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其他可从轻处理情节的。,出现上述情形的,发案机构及其上级机构应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经各级机构集体研究通过,由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向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六)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六)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 (六)保,(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六条禁令”处理办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六条禁令”处理办法,由总公司于,2003,年颁布,(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六条禁令”处理办,(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六条禁令”处理办,(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六条禁令”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六条禁令”为:,(一)严禁越权经营;,(二)严禁制造虚假利润;,(三)严禁埋单、撕单和制作阴阳单;,(四)严禁制作假赔案;,(五)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六)严禁在赔款中列支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六条禁令”处理办,(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六条禁令”处理办,(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办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办法,由总公司于,2007,年颁布,(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办法 中国,(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办法 中国,(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办法,关于客户身份识别的三条要求,第十二条(投保环节),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公司各分支机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办法 关于客,(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办法 关于客,(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办法,第十三条(退保环节),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办法 第十三,(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办法 第十三,(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办法,第十四条(理赔环节),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办法 第十四,(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办法 第十四,(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办法,第二十八条,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公司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办法第二十八,(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办法第二十八,2017,年度核保核赔师考试,法律合规知识,合规部分重点讲解,2017年度核保核赔师考试法律合规知识合规部分重,2017年度核保核赔师考试法律合规知识合规部分重,借助核保核赔师考试的平台,大力强化公司合规文化宣导,加大合规培训力度,提高公司员工特别是身居关键岗位的核保核赔人员的合规意识,促进公司依法合规经营。,一、考试目的,借助核保核赔师考试的平台,大力强化公司合规文化,借助核保核赔师考试的平台,大力强化公司合规文化,二、重点内容提示,(一),保险法,(第三、四、六、七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业法部分),(二)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会,70,号文件),(三),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四),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仅高级核保核赔师考),(五),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六),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六条禁令”处理办法,(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办法,二、重点内容提示(一)保险法(第三、四、六、七章,保险业,二、重点内容提示(一)保险法(第三、四、六、七章,保险业,(一),保险法,(业法部分),保险法,于,1995,年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2009,年两次修订,(一)保险法(业法部分)保险法于1995年由第八届,(一)保险法(业法部分)保险法于1995年由第八届,(一),保险法,(业法部分),第六十九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一)保险法(业法部分)第六十九条,(一)保险法(业法部分)第六十九条(一)保险法(业,(一),保险法,(业法部分),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四)撤销分支机构;(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一)保险法(业法部分)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保险法(业法部分)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保险法,(业法部分),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一)保险法(业法部分)第一百一十六条,(一)保险法(业法部分)第一百一十六条(一)保险法,(一),保险法,(业法部分),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二)限制业务范围;(三)限制向股东分红;(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九)限制商业性广告;(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一)保险法(业法部分)第一百三十九条,(一)保险法(业法部分)第一百三十九条(一)保险法,(一),保险法,(业法部分),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第一百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一)保险法(业法部分),(一)保险法(业法部分)(一)保险法(业法部分),(一),保险法,(业法部分),第一百七十九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一)保险法(业法部分)第一百七十九条,(一)保险法(业法部分)第一百七十九条(一)保险法,(二)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会,70,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会,70,号文件)由中国保监会于,2008,年,8,月,29,日公布,(二)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二)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二)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会,70,号文件),二、重点内容,目前,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应着力抓好以下重点:,(一)确保公司经营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真实可信,1,、确保保费收入据实全额入账。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及保费收入确认原则,在保费收入科目中全额如实反映保费收入情况。严禁虚挂应收保费、虚假批单退费、撕单埋单、阴阳单证、净保费入账、系统外出单、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2,、确保赔案和赔款的真实。严禁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严禁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严禁将与赔案无关的费用纳进赔案列支,严禁与汽车修理厂等单位合谋骗取赔款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理赔费用的计提、使用和管理,确保理赔数据的真实完整。,3,、确保公司经营各项成本费用据实列支。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相关法规与制度,严禁不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严禁以报销虚假的差旅费、车船使用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方式违规套取资金用以支付中介手续费或挪作他用。中介手续费必须全额据实列支,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列手续费。不得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报销任何费用从而扩大经营成本。,4,、确保各项责任准备金依法依规计提。严格执行非寿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准确、真实地计提各项责任准备金,严禁通过随意选取发展因子和最终赔付率假设等手段违规计提准备金,造成经营结果不真实。各级公司的总经理或主要负责人对所管辖公司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负总责。,(二)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二)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二)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会,70,号文件),(二)严格执行向保险监管部门报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严格执行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条款费率的审批备案程序。严禁保险机构对条款费率报行不一,各公司分支机构不得以各种理由随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不得随意变更总公司统一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从而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破坏市场秩序或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等违规行为。如需修改或变更条款费率的,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或报备程序。,(二)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二)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二)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会,70,号文件),(三)解决理赔难问题,保险公司要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严禁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建立健全系统理赔服务标准,规范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切实提高理赔时效。,(二)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二)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二)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会,70,号文件),(四)确保公司主要内控制度的执行落实,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科学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决策机制,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保费资金管理、核保核赔管理、有价单证管理、成本管理、印章管理、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管理等核心内控制度。强化数据集中管控,理赔接报案系统、单证系统要与核心业务系统全面对接,业务、财务、再保数据要实现集成管理、无缝链接、实时互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内控执行力。目前尚未做到总公司集中管控数据的公司,必须制定方案,明确时限,尽快实现。,(二)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二)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三),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于,2009,年,9,月,25,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三)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已经2009,(三)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已经2009,(三),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三)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三条,(三)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三条 (三)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三),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二条,保险机构参与共保、经营大型商业保险或者统括保单业务,以及通过互联网、电话营销等方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保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三)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三)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三)保险公司管理规,(四),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于,2010,年,1,月,8,日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四)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四)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四),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四)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被判处其它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四)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五)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六)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七)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八)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九)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十)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十一)申请前,1,年内受到中国保监会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十二)因涉嫌从事严重违法活动,被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十三)受到其它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未逾,2,年;,(十四)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中国境外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十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四)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五),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于,2009,年,9,月,25,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五)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保险公司中介业,(五)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保险公司中介业,(五),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重点是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中介业务中的几种禁止性行为(第十,-,十八条),第十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重点是保险公司及其,(五)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重点是保险公司及其,(五),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估机构,通过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五)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五)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五),(五),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五)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五)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 (五),(五),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编造虚假中介业务、虚构个人保险代理人资料、虚假列支中介业务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中介业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五)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八条,(五)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八条(五)保,(六),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由中国保监会于,2010,年,1,月,29,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六)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六)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六),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第十八条,对被动发现案件,以及反复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应从重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一)对发现的案件苗头、违法违规事实或重大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整改、纠正、处理,或故意包庇隐瞒。,(二)发生案件后,未进行有效整改,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和损失,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和妨碍、干扰、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三)严重失职,管理不力,致使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导致案件发生。,(四)因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导致公司资产发生损失。,(五)因参与内幕交易或者违规关联交易,导致公司资产发生损失。,(六)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检查,导致案件隐患未被及时发现,或者因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有效整改,导致重大案件发生。,(七)案件引发系统性风险或群体性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六)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六)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 (六)保,(六),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通过加大案件治理、完善流程操作、改进业务管理、加强内审(稽核)检查及采取得当措施自查发现、主动揭露和暴露案件的。,(二)案发前发现内控中存在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曾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三)案发后及时主动追缴资金和积极赔偿损失的,根据挽回损失程度相应减轻有关人员责任。,(四)在受到胁迫情况下行为失当,事后积极补救的。,(五)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其他可从轻处理情节的。,出现上述情形的,发案机构及其上级机构应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经各级机构集体研究通过,由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向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六)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六)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 (六)保,(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六条禁令”处理办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六条禁令”处理办法,由总公司于,2003,年颁布,(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六条禁令”处理办,(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六条禁令”处理办,(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六条禁令”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六条禁令”为:,(一)严禁越权经营;,(二)严禁制造虚假利润;,(三)严禁埋单、撕单和制作阴阳单;,(四)严禁制作假赔案;,(五)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六)严禁在赔款中列支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六条禁令”处理办,(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六条禁令”处理办,(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办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办法,由总公司于,2007,年颁布,(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办法 中国,(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办法 中国,(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办法,关于客户身份识别的三条要求,第十二条(投保环节),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公司各分支机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办法 关于客,(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办法 关于客,(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办法,第十三条(退保环节),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办法 第十三,(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办法 第十三,(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办法,第十四条(理赔环节),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办法 第十四,(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办法 第十四,(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办法,第二十八条,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公司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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