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力学跟岩土工程勘察(下)资料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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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土力学与岩土工程勘察,(下),同济大学 高大钊,20,12,年,11,月,六,.,岩土层的划分、描述与评价,七,.,在编制勘察报告过程中如何进行定量计算的讨论,八,.,关于勘察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讨论,六,.,岩土层的划分、描述与评价,波速与岩性之间存在什么关系?,最近在做核电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一般情况下设定几个波速试验孔,采用单孔法测剪切波速及压缩波速,计算岩土体动力学参数。,1,)土层、全风化、强风化、中等风化等的岩土体都有个经验范围吗?我们总工说,土层肯定低于,500m/s,,全风化、强风化约在,800-1000m/s,,应该小于,1100m/s,,中等风化在,1100m/s,以上。我认为波速由很多因素决定,包括矿物成分、裂隙发育、裂隙充填物、岩体密度等,硬质岩的强风化或许比软质岩的中等风化的波速高,请问人为地把各种风化程度的岩体的波速定在某一区间是否合理?,2,)风化程度是根据钻孔岩芯资料,依照岩体外观判定的,我认为钻孔岩芯的形态在一定程度上受钻探工艺(或人为偷工减料)的影响,这样就会出现波速突变的部位与依照岩芯判定的风化界线存在差异,做统计时,项目负责人要求按照地质分层来统计波速,请问这样合理吗?,3,)在基岩地区,上部残积土多含有碎石,它们的剪切波速在实测时就可能大于,500m/s,总工说这是错误的,请问含有部分碎石的残积土波速都一定小于,500 m/s,吗?,4,),工程上的岩石与土的波速划分,根据,2010,版抗震设计规范,软岩地区大于,500 m/s,的就是岩石,硬质岩地区大于,800 m/s,的才是岩石。抗震设计规范这样划分,是评价场地软硬程度,波速达到一定值,在抗震设计上就是比较理想的基础了,可是如果依此来套用土和岩石的波速界限就不合理了。,波速与岩性的关系基于波速与材料的密度存在相关性,密度越高的材料波速越高,强度也越高。,首先要,区分,压缩波与剪切波,然后需要,区分,硬质岩还是软质岩(正如你所说的,成分不同)。,压缩波,波速,与剪切波,波速的关系:,压缩波,的一些经验数值:,硬质岩:残积土,5000 m/s,;,软质岩:残积土,4000 m/s,。,风化程度不是岩芯完整程度的描述,与机械破碎无关。如果是记录不准确,自然与实测的波速无法对照。,密实碎石土的剪切波速可以达到,500-800 m/s,。但要注意这是剪切波速。,你的理解基本正确。,这样的编录有什么问题?,请问卵石土下方会直接有溶洞吗?卵石土下方岩层为石灰岩,可是编录的时候,它直接把溶洞写在了卵石土下方,比如编录是这样记录的,4.0-8.0m,为卵石土,,8.0-10.0m,为溶洞,,10.0-12.0m,为石灰岩。,我就在想这个溶洞上方为什么没有灰岩了啊?是不是要自己再在溶洞上面做一层灰岩的厚度了?,这个例子很典型,请问楼主,这个工程的现场编录是谁啊?是岩土工程师?是技术员?还是谁?他读过工程地质吗?,这个记录说明什么问题呢?是从,8.0m,处开始是灰岩了?如果不是灰岩,那就是土洞,溶洞的深度是,2m,,还是,2m,范围内存在溶洞?谁也说不清楚。,也许我们不能责难编录,也难为他了,因为他做了力不胜任的工作,因为他没有学过工程地质,没有受过地质工作的野外训练。,这位工程师的无奈反映了一个现实,那就是岩土工程师被现场编录牵着鼻子走,按照现场编录的“记录”造地质剖面图,就是这个结果。,这样的现状能保证勘察工作的质量吗?虽然不是造假,现场编录还是认真在工作,你说即使有现场的监理,能提高勘察质量吗?,是到了应该改变目前这种状况的时候了,否则,提高勘察质量,提高勘察工作的社会地位都是不现实的。,如何分析评价这种特殊的土类?,我所做的项目现场位于内陆盆地中央(盆地中央海拔,1400,,四周山脉海拔大约,1700,),四周环绕山,盆地里面以前聚集湖水,后来构造运动,盆地边缘开了一个口,盆地里面的湖水顺着泄了出去,盆地中央地层大部分为灰黑色粉土和黏性土,灰黑色地层厚度能达到,400-500m,。,土工试验的烘箱温度是,105,度,试验结果是:孔隙比超过,1.0,,含水量很大,超过,50%,,液限也很高,超过,45%,,压缩系数,a,1-2,一般为,0.6-0.9,,土工试验指标判别为软土;,但标贯大约,612,击,,,有机质含量比较高。岩芯我也检查过,土的强度也不低。如果按照孔隙比、含水量等指标计算承载力,很低;如果按照标贯估算承载力,承载力不低。对于这种地层,物理指标和力学指标不匹配,对于这种地层承载力究竟达到多少,?,(,1,)对于地层的承载力和桩土的摩阻力等指标,请您再帮我把把关,给点建议。,(,2,)从固结试验来看,先期固结压力很大,从试验看是超固结土,但是,我个人分析,这种土还是欠固结土,做出的试验能反应出这种土有结构强度,当破坏结构强度后,试样破坏很快,压缩沉降很快。,(,3,)再就是,这种土的定名,定为普通土呢,还是定名为淤泥,还是泥炭质土,一时拿不定主意,请高老给点建议。,近年来,许多工程师参加了国外的工程勘察与设计,遇到了许多新的地质条件,面临许多新的工程要求,对我们提出了挑战,需要我们跳出过去处理国内工程问题的程式和经验,通过一些专门的试验、研究来认识和处理这些新的问题;,就像,1950,年代初,许多前苏联专家到我国来指导工作,他们有在苏联地质条件下处理工程问题的经验,但到中国来,遇到了一些苏联没有的土类,他们套用苏联的经验与方法,出了一些笑话和事故。我希望我国的专家不要重犯他们的毛病,千万不能套用我国正常土类的一些经验关系,不能凭物理指标去套地基承载力。,你们在尼泊尔加德满都市遇到的这种土类,是一种高灵敏度的软土,是老地层的软土,是比较特殊的土类。在我国国内也曾经零散地发现过,在内陆地区,有些地方由于地质条件的变迁,保存着古地理条件下形成的软土称为古软土层,鉴别古软土的依据是上覆土层的年代是老粘性土,下卧的软土并不是第四系上全新统年代的地层。,如在西江及大沙河沉降阶地,地表下,5m,范围内是网纹状粘土硬壳层,棕红色,夹灰白色条斑,硬塑状态,在,35m,间夹有中、粗砂层,属老粘性土。在老地层的下面,,510m,处埋藏着古软土层,其土性为淤泥质粘土,灰色或深灰色,软塑或流动状态,但其先期固结压力,p,c,(kPa),均大于有效自重压力,0,(kPa),。软土的下卧土层为,10m,以下的硬塑状态粘土,灰白色夹棕红色条纹。,对这种软黏土,可能要做一些特殊的试验,例如从小荷载开始加载的高压固结试验,把前期固结压力做出来,当然取土质量要特别注意,否则,结构扰动了,试验结果不能反映实际情况;你们说:“当加到,100kPa,以后,样品沉降很快。”这可能就反映了前期固结压力的影响,但荷载分级太大,试验做不准确;,还有,应该做灵敏度的试验,看看究竟灵敏度多高;关于工程设计问题,我认为应该把抗剪强度试验做好,可能需要做三轴试验,测孔隙水压力,测读试验的整个应力,应变过程,分析其应力应变关系的特点。当然最好做一些静载荷试验,实测其地基承载力。,这个场地需要评价岩溶吗?,在岩溶区,当基岩埋深在,170,米左右时,高层建筑工程勘察需要考虑岩溶吗?,埋深这么大,会不会产生岩溶地面塌陷?如能产生的话那得多大的规模的岩溶?会不会产生土洞?如能产生土洞,其成拱后对你桩基是否产生影响,要能得出这个结论很难,需作大量工作,就算作了大量工作也不一定能说清楚,你一个高层勘察就算钻孔打那么深,也,很难,评价其岩溶对工程的可能影响,你也只能说可能或说可能性有多大,采用桩基也不可能处理那么深!所以完全没有必要,按一般勘察就好了,在区域资料分析时说一下就,OK,了,如何描述土的状态?,有一层粉质粘土,液性指数样本数量,6,个,最大值,0.86,,最小值,0.56,,标准值,0.74,。针对其状态的描述我们单位现在持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根据所得数值的区间,0.86,0.56,,描述为可塑软塑,另一种则认为应根据标准值,0.74,,描述为可塑。,个人观点,描述应反映实际特征,既然液性指数反映出差异,不建议用综合的标准值评价,土层有软有硬是实际情况,而且通常在基础设计、施工中带来的影响也不同。,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94,规范中的,12.2.5,条,,“,评价岩土体性状的岩土参数应采用平均值。新规范中把该条去掉了。,不同状态,能,不能划分在同一层,?,我们地区最近出了一本,“,审查员手册,”,,里面明确有这么一条 规定:,“,不同状态的土不能划分在同一层,”,而执行这一条的依据就是按液性指数来划分,也就是说严格按,1,来划分,不能,“,越界,”,,也就是在统计表中如果硬塑土绝对不能出现,0.25,的数,可塑土绝对不能出现,0.75,或,0.25,的数,否则就要重新分层。,划分土层时如何看待异常数据?,粉质黏土中往往夹有薄层粘土,在整理数据时粘土的数据要不要剔除呢,有人认为不应该剔除,这样才能反应土层的真实情况,有人认为应该剔除,既然定了,粉质粘土,就应该剔除粘土的数据,不知高教授有何看法啊。,有人认为,状态不同,都不能分为一层,比如粉土,孔隙比,e=0.750.9,是中密,那么如果是一层,就不能有孔隙比小于,0.75,或者大于,0.9,的。,实际都是稀里糊涂地统计呢。有的甚至很随意的剔除,比如粉土的孔隙比对承载力影响比较大,就把孔隙比大的剔除掉,然后给个小的。,变异系数多大才算是大呢?,讨论的是工程勘察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涉及许多基本概念,怎样认识和处理反映自然形成的土层所具有的物理力学性质?怎样看待土的分类指标、状态划分的指标?岩土工程师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数据处理与运用数据处理结果的基本素养?变异系数究竟是一个什么样性质的指标?土层的定名和分类对工程究竟有什么样的影响?,怎样认识和处理反映自然形成的土层所具有的物理力学性质?,土层是在漫长的地质年代里自然形成的,土层物质的来源、搬运物质的自然营力的性质与规模、土体沉积以后的成土环境等等都是变化的、基本上是无序的、随机的。因此从根本上说,土层总是非均质的、其性质是随机变异的,。,但人们要利用土作为工程的地基、材料或环境,需要进行设计和施工,就不得不对土体进行适当地划分,分为几个相对比较均匀些的土类或土层,采用一些代表性的指标来描述其物理力学性质,以便于设计与施工,。,但是,土力学是分别研究土的类别、土的密度和土的状态的划分标准的,首先是区分什么土?在此基础上,回答密实度如何?软硬程度如何?,粗粒土按粒度成分分类,土的密实度是按孔隙比或相对密度划分,细粒土按塑性指数分类,土的软硬程度(状态)是按液性指数划分,分类是为了划分土层,状态为了描述,土名,密实度相对密度,液性指数液性指数,但无论怎么划分,无论采用什么方法,总与人工材料不同,客观世界并不随我们在规范的规定而变化,于是就出现了在划分为粉质黏土的土层中,可能有几个指标的塑性指数大于,17,,划分为中密的粉土中有几个比较大的孔隙比等等,其实这是非常正常的事,不值得惊动审图,惊动了审图还是没有办法解决大自然的不均匀性质。,怎样看待土的分类指标、状态划分的指标?前面说过为了设计与施工的需要,不得不将本质上是非均质的土体人为地划分为几个相对均匀的土类或土层。于是人们就研究土的分类的方法、状态划分的方法、密实度划分的方法,就产生了,各种,规范,的规定。,但自然界并不买账,它不会服从哪一本规范,无论哪一种方法都可能存在照顾了这一头,又拉下另一头,顾此失彼的现象。,所以最要紧的是我们使用规范的工程师不要把规范看成绝对真理就可以了。举个例吧,粘性土按液性指数划分为硬塑、可塑和软塑三种状态,有的规范采用三分法,平均地各取三分之一。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采用,0.25,0.75,是可塑,小于,0.25,是硬塑,大于,0.75,是软塑这种非等分的方法。这个可塑与硬塑之间其实并没有非常严格的界限。,岩土工程师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数据处理与运用数据处理结果的基本素养?既然自然界那么复杂,试验的结果又是那样离散,因此岩土工程师如何处理和运用数据就非常重要。我们不怨天尤人,既然我们所面临是天然材料,比人工材料复杂得多,那我们就应该采取积极的态度,学习和掌握随机数学的基本概念和实用的数据处理方法去处理岩土工程的数据,从中总结规律性的认识以指导我们的工程实践。,混合土怎样定名?,岩土,工程勘察,规范,3.3.6,条第,3,款与,6.4.1,对,混合土,的,定名,是不是,有矛盾,?,前者要求冠以主要含有的土类定名,条文说明给出了举例如含碎石黏土、含黏土角砾等,后者只根据有关含量的,25%,应定为粗粒混合土和细粒混合土两类。,有人认为混合土定名就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6.4.1,条的规定,,,定,名,为粗粒混合土或细粒混合土,就可以了,,非此,即,彼,不宜,称为,含碎石黏土之类的名称。,有人则认为定为混合土类后需冠以主要含有土类定名。,应如何正确理解,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3.3.6,条第,3,款和,6.4.1,条?,其实,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这两条规定并不矛盾,而是相互补充的关系。,6.4.1,由细粒土和粗粒土混杂且缺乏中间粒径的土应定名为混合土。,当碎石土中粒径小于,0.075mm,的细粒土质量超过总质量的,25%,时应定名为粗粒混合土。当粉土或黏性土中粒径大于,2mm,的粗粒土质量超过总质量的,25%,时,应定名为细粒混合土。,3.3.6,第,3,款,对混合土,应冠以主要含有的土类定名。,根据第,6,章判为混合土中的哪一类,再按,第,3,章,土的定名原则,,判断,该属于细粒土中的何类,粗粒土中的何类。例如细粒土为,含碎石,黏土,或粗粒土为,含黏土,角砾等。,“含砂粘土”或“含粘土粗砂”,是不是错误的命名?,根据规范对于混合土定义来看,应该是碎石土和粘性土的相互混合,那么砂土和粘性土混合就不应该是混合土了?那么报告中出现,“,含砂粘土,”,或,“,含粘土粗砂,”,都是错误的命名?,1.,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对“混合土”的定义确实只局限于“土夹石”与“石夹土”;,2.,但在我国有些地区发现存在着砂与粘性土的混合土,,该,怎么定名?,3.,为什么规范只规定了土石的混合土?过去规范中也没有规定,后来工程中遇到这种土比较多了,就列入规范,但因为过去发现土石的混合土,比较多,,因此就只规定这一类混合土;,确实在有些地区发现了,砂与粘性土的混合土,,例如南方有些地区,在淤泥中含有砂,你说怎么定名?可以不可以称为含砂的淤泥?,砂与粘性土的混合土如何定名?,我认为,你们地区可以规定一些定名的规则,将来用得多了,就可以列入规范;,规范中没有的,可以不可以那样定名?我的看法是完全可以的,规范是实践的总结,没有工程实践哪来规范的规定?工程中需要处理,,而,规范没有规定的东西太多了,不能什么都要从规范中找到根据,如果规范中没有规定的就不能做,,就不承认其存在的合理性,,那就没有今天规范中的许多规定了。总是先有实践,后有规范,这是客观的规律。,两种分类体系的规定,关于砂与粘性土混合土的定名分类不是规范里没有,,土的分类标准,GB 145-90,及修订后的,GB/T 50145-2007,都有详细的规定,这些分类规定被水利行业规范完全采用,只是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没有采用而已。,各行业有选择的采用不同的定名分类,也可能与各行业的性质有关系,水利行业不重视承载力问题而专注于渗透稳定问题,这就要求定名能准确的表征与渗透密切相关的颗粒组成情况,而岩土工程除了少数基坑问题涉及渗透稳定外,最重视的承载力和变形问题,准确表征渗透的颗粒组成情况可能就变得相对次要一些。,关于土分类的讨论,从混合土的讨论已经引申到土的分类体系,既然已经谈到了土分类,就不妨适当展开一下。,土的分类是岩土工程技术标准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但也是我国比较混乱的一项技术标准内容,给岩土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带来很多的不方便。,在,60,年前,我国各个行业的土分类标准都是从前苏联引进的,粗粒土采用按粒度成分分类,细粒土按塑性指数分类。因此当时各个行业之间的差别其实并不很大,只是在后来的演变过程中出现了异化,形成了目前那么混乱的局面。,统一我国的土分类标准一直是我国岩土工程界期望实现的事。因为土分类的混乱状况已经到了必须改变的时候了,但能否实现统一和如何统一土分类标准,仍然是非常迷茫的一件事,看来路途还非常遥远,需要做大量的研究工作,需要我国各行各业的岩土工程师来共同努力。,我国,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土分类系统是在引进前苏联的分类方法的基础上的改进,对粗粒土分为碎石土和砂土,碎石土又分为漂石(块石)、卵石(碎石)和圆砾(角砾);砂土分为砾砂、粗砂、中砂、细砂和粉砂。划分标准都是以大于某个粒径的颗粒含量超过某个百分比来定名的,这种方法没有体现其中所含细粒土的含量对定名的作用。所以才采用混合土来弥补。,上面那位网友讲到的,土的分类标准,是在引进美国,ASTM,土分类标准的基础上的改进,粗粒土只划分为砾和砂两个大类,砾或砂都按细粒的含量多少再划分为砂(砾)、含细粒的砂(砾)和细粒质的砂(砾)。这是以细粒成分的含量来划分亚类的,与粗粒的粒径、含量没有任何关系。因此,砂就没有了砾砂、粗砂、中砂、细砂与粉砂之分了,也没有漂石、卵石和圆砾之分了。,这两个分类的体系,在分类的原则上是不相容的,也许其适用的土类本来就是不同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分类方法可能比较适用于经过长途搬运、分选的洪冲积土,其级配是连续的土,而对于未经搬运、分选的残坡积土,如果级配是不连续的、缺失中间粒径的土,就不能反映细粒的影响了,于是就用土夹石或石夹土这种混合土来弥补了。,反过来说,,土的分类标准,的方法能比较充分地反映细粒成分对粗粒土的影响,但它却不能充分反映不同粒组的粗颗粒对形成骨架的影响,因此,对砂土就不能将砾砂、粗砂、中砂、细砂与粉砂合理地区别开来,对碎石土不能将,漂石(块石)、卵石(碎石)和圆砾(角砾)合理地区别开来。,这也就是为什么两个分类系统较难弥合的原因。,变异系数究竟是一个什么样性质的指标?你们说:“好像有句话说:如果统计后的变异系数较大,就要考虑分层是否合理了。”这反映了一个现实情况,是对变异系数的误解与曲解的反映,是岩土工程师的随机数学基本素养不足的表现。,变异系数变化的范围相当大,显示出影响变异系数的因素比较复杂。,各种不同的物理力学指标的变异系数变化范围并不相同,物理指标的变化范围一般小于力学指标。,变异系数的数值主要反映了土的成分与结构的不均匀性对土性指标的影响,即使划分为同一土层,成分与结构的不均匀性使土的物理力学指标呈现出比较大的变异系数。,规范给出了变异系数的评价界限值并不是给出一种“判别是非”的标准,变异系数很高并不说明这个试验就存在问题或就不合格。根据变异系数不能简单地作为评价勘察试验质量的标准。不管作为试验是否合格?分层是否正确?数据是否需要剔除?按上述规范给的变异系数界限来判定都是不对的。,土层划分的基础应该是野外鉴别描述结合土工试验指标,划分土层以后,在一层土中出现塑性指数跨越分类界限怎么办,?,野外描述是黏土,试验结果是塑性指数大于,17,的是多数,有少数试验结果小于,17,怎么办?如果有规律性的存在,可以定名黏土夹粉质粘土薄层或夹层,如果规律性不强,则定名黏土含粉质粘土,其实,17,的界限是人为的界限,而且不同分类标准的界限又是不同的,这样处理对工程没有太多的问题,。,至于状态或密实度是在分层的基础上的描述,可以根据液性指数的数值分布描述为可塑软塑,硬塑可塑等都是很正常的,不应该按液性指数再划分亚层,完全没有这种必要,而且液性指数划分状态界限也完全是人为划分的,并没有充分的客观依据。,划分土层的依据是土的类别,例如是砂还是粘性土,是粘土还是粉土等等;而液性指数是对土的状态的评价,不是对土分类,不是土层划分的依据。,如何评价这个场地的稳定性?,苏州某工程为,1,3,层框、排架结构厂房,场地,15m,深范围内普遍存在厚薄不等的淤泥质粘性土,(1,10m,左右,),其下为中密的砂性土,拟采用桩基础,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11-2001,)的规定,场地属对建筑抗震不利地段,。,但在进行场地和地基稳定性评价时,能否认为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良好呢,?,似乎不能,本人觉得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不能认为良好,应该是,区域地质稳定性较好,而须经处理,(,包括桩基础,),后,仍然适宜或可以进行工程建设,这样表述,请问您认为应该怎样,?,如何评价拟建场地,其实从几个不同的角度来评价,评价的侧重点可能是不同的,应该分别评价而不能混淆了。,首先是从静力设计的角度进行评价,静力设计是每个工程项目都必需做的工作,是普遍性的原则。在为静力设计提供勘察资料时,主要从两个方面评价,一是场地的地质稳定性,评价有何不良地质作用,有没有滑坡、泥石流、岩溶或土洞等;二是场地是否存在特殊性岩土,有没有软土、黄土、冻土和盐渍土等需要工程处理的土层。,如果场地处于不需要地震设防的地区,则只要进行前面所说的评价内容;而对抗震设防地区,仅进行静力的评价是不够的,还需要从地震设防的角度进一步进行评价。必需说明的是,即使是在地震区,前面所说的为静力设计提供的评价仍然是需要的,为抗震设计提供的评价不能代替静力设计的评价。为抗震设计所提供的评价也有两个不同的内容:一是地段的划分,二是场地类别的划分。这两种划分的目的不同,方法不同,结果也不相同。,诚然,由于这些评价工作都涉及地质条件,都与土层的工程性质有关,因此非常容易混淆,弄成张冠李戴。例如有的网友将本来是有利地段的场地,因为建筑物的荷载比较重而需要采用桩基,认为就是不利地段了。将静力设计的正常措施与抗震问题混淆了。,在讨论了上面这些问题以后,就可以判定你所说的这种场地并不属于区域地质稳定性有问题的地质条件。无论从抗震或静力设计角度分析,都不应该说是不利的或者说是不适宜于建筑的场地,而是很一般的场地,需要采用桩基并不说明就不适宜建筑或者是对抗震就是不利的条件。,你的评价基本可以,但语气不合适,采用桩基并不说明场地的稳定性有问题,采用桩基是基础设计中非常普通的一种技术措施,并不是经过桩基处理后才成为适宜于建设的场地,它本来就是适宜于建设的,采用桩基础的工程场地也是适宜于建设的场地。不能讲只有可以采用天然地基时才是适宜于建设的场地。,七,.,在编制勘察报告过程中如何进行定量计算的讨论,近,30,年来,我国对工程勘察报告中的定量计算的要求是比过去提高了,一些规范都相继制定了若干要求进行定量计算的规定。各本规范的侧重点不同,条文的意义不同,再加上在执行过程中,对这些规定的理解并不完全相同,由于审图意见的参与,使得对如何执行这些定量计算条文的认识更加分歧,质疑不断。这里准备进行一些梳理,提出一些看法,供业内同行讨论。,在编制勘察报告时,地基承载力和沉降是在什么条件下计算的?应该用什么样的方法计算?所得到的地基承载力和沉降能够起什么样的作用?如何正确地运用勘察报告的这些成果?讨论这些问题,首先需要分析岩土工程勘察的现状,即技术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目前一般又是如何计算的?计算条件是怎样得到的?是如何看待与运用这些计算成果的?,岩土工程体制改革已经进行了近,30,年,如果翻开当年国家建筑工程总局于,1980,年,7,月印发的总局设计局岩土工程研究班,关于改革现行工程地质勘察体制为岩土工程体制的建议,,这份建议参照国外太沙基岩土工程体制的具体做法,对当时的勘察单位提出了剥离劳务,提高技术性两个主要措施。,30,年来,根据建议的要求,许多勘察单位将现场的钻探取土、原位测试等劳务性比较强的工作剥离出去,勘察单位“不养钻机”了;对分析评价则提出了许多定量分析计算的要求,甚至列入了一些规范之中,又由审图的强制性使其强化了。这一文一武原是我国工程勘察提升勘察质量的两肋,但这,30,年来却演变为勘察工作的两个软肋,成为提升勘察质量的瓶颈,事情出乎人们的预期,究竟是什么原因?,我国实行的是来自苏联的勘察、设计、施工分段管理的体制,不同于太沙基咨询体制下的主体工程设计与岩土工程设计的分工体制。在大的管理体制依旧的条件下,仅从形式上将国外的具体做法搬过来,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夹生饭。,如果不是所有的,也可能是大多数的勘察单位,目前都“不养钻机”了。,这些劳务剥离出去以后,政府并没有接手管理,工程勘察钻探成为一个隐性的行业,一些由农民工身份转换成的小老板,购置了钻机和原位测试设备,填补了劳务剥离以后的真空。这些队伍可能在名义上还隶属于某个勘察单位,实际上大多做现金的活,形成了独立的经济体。同时,现场的编录也大多由民工来偏劳,钻机上没有技术人员,机务和勘探质量没有技术保障。,勘察报告据以立论的基础资料却来源于没有技术保障的民工队伍,这或许是对那么严格的勘察审图的最大讽刺。如何使这些处于地下的钻探队伍浮上地面,成立具有一定资质的钻探公司或试验公司,加强技术、安全和质量的管理,确实是当务之急,也是提升勘察质量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当然,这个问题并不是技术标准所能解决的,也不是技术标准修订的工作内容。,但是,毋庸讳言,这是技术标准修订应该考虑的重大现实背景,我们的技术标准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实施的,那么应该提出什么样的技术要求来保证勘察质量呢?这是一个比较难以破解的题目,提出来希望规范编制组加以研究。,为了增加勘察工作中的技术含量,当年的改革建议提出了,2,个要求,一是“按岩土工程的要求,岩土技术人员不再是单纯的资料提供者,而要进行工程分析,提出可行方案”,二是“岩土工程师提出基础工程方案和有关基准,但不代替结构工程师作基础结构计算和设计”。,根据这样的要求,一些,技术,标准对勘察阶段的定量分析计算提出了许多要求,但有些要求在勘察阶段实在是没有条件做的。也许这本来并非一定要执行的,本意是有条件就做,没有条件就不做。但自从实行审图制度以后,事情就有了变化,这些过分量化的要求也变成要强制执行了。这就增加了执行强条的难度,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争议,有时勉强做了一些计算,不仅对提高勘察工作的地位没有帮助,反而有时还可能会帮倒忙。,看来,问题还是出在有些技术标准对条文编制的分寸掌握上。,在网络答疑中,发现对于如何看待和处理有些规范关于定量计算的一些技术规定,业内存在着比较大的分歧,有些规定实在难以执行,但既是规范的规定,又是审图的强制要求,叫人怎么办?,例如,在勘察阶段究竟有没有条件进行不均匀沉降的计算?在勘察报告中究竟需要不需要给出不均匀沉降的计算结果?在勘察阶段有没有条件进行软弱下卧层的验算?,在勘察报告中如何给出软弱下卧层验算的结论?勘察阶段有没有条件计算桩的负摩阻力?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单桩承载力究竟是什么条件下的单桩承载力?要不要对液化层的摩阻力乘以折减系数?在勘察报告中是否一定要通过计算才能评价场地的均匀性?怎样计算均匀性才能与设计阶段的工作相衔接?如此等等,不胜枚举。,技术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第,4.5.7,条,天然地基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采用天然地基的可行性,2,天然地基均匀性评价,3,建议天然地基持力层,4,提供地基承载力,5,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提供验算软弱下卧层计算参数,,必要时进行下卧层强度验算,6,需进行地基变形计算时,提供变形计算参数,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第,4.1.24,条规定,地基承载力应结合地区经验按有关标准综合确定。,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第,8.2.5,条规定,在确定地基承载力时,应根据土质条件选择现场载荷试验、室内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动力触探试验、标准贯入试验或旁压试验等原位测试方法,结合理论计算和设计要求需要进行综合评价。,岩土工程勘察规范,4.1.11,条,第,4,款,对需要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这是强制性条文。,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8.2.1,条第,4,款,预测高层建筑和高低层建筑地基的变形特征。这一条也是强制性条文,对于什么是预测,如何预测,理解是有分歧的,什么算是执行了强制性条文?,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范,8.5,节,“高低层建筑差异沉降评价”中,,8.5.3,条,对详细勘察阶段对差异沉降的分析,规范的用词都是“估算”,这是恰当的。但在,8.5.7,条中,当预测结果超过规范标准时,许多建议,例如设置沉降缝或施工缝(后浇带),施工后浇带的浇注时间,扩大基础底面积,增加结构自重等许多内容实际上不可能在勘察阶段具体建议的,因为这并不是设计计算的结果。,应当说,这本规范的这些内容在技术上是非常好的,符合岩土工程设计的原理。如果在岩土工程体制下,在上部结构设计深化以后再做这些计算,条件明确了,就不叫做“估算”而称为计算,计算的结果就可以作为修改设计的依据而不仅是建议了。,在目前体制下,能够与设计密切配合的勘察单位并不多,对大多数勘察单位而言,没有条件作如此深入的分析预测。,设计究竟需要勘察报告提供什么样的参数和结论?,在岩土工程实践中的一些习以为常的做法以及从中反映出来的一些习惯的观念,都使人不得不深深地担忧,有些做法已经背离了岩土工程勘察的根本目的,提供了设计根本不需要的参数和结论,也不符合土力学的基本原理,不仅对提高勘察质量没有帮助,在有些情况下还是有害的。,在勘察报告中不但要求分层提供深层土的浅基础地基承载力,而且还要求提供软弱下卧层验算的结论;要求提供的单桩承载力中必须扣除负摩阻力,对液化层的摩阻力也要求必须乘以折减系数;还要求提出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是否满足要求的结论等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对勘察报告的内容的规定,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1.,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2.,拟建工程概况;,3.,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4.,场地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5.,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6.,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7.,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8.,可能影响工程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9.,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对岩土工程评价,,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提出了如下的要求,:,1.,充分了解工程结构的类型、特点、荷载情况和变形控制要求;,2.,掌握场地的地质背景、考虑岩土材料的非均质性、各向异性和随时间的变化,评估岩土参数的不确定性,确定其最佳估值;,3.,充分考虑当地经验和类似工程的经验;,4.,对于理论依据不足、实践经验不多的岩土工程问题,可通过现场模型试验或足尺试验取得实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价;,5.,必要时,可建议通过施工监测、调整设计和施工方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对岩土工程评价的要求,是从方法论的角度,首先提出了对工程结构的类型、特点、荷载情况和变形控制要求的“充分了解”,要求对参数确定最佳估值,充分考虑当地工程经验,结合现场模型试验或足尺试验数据,以及施工实时监测数据。,既然,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没有提出必须分层提供深层土地基承载力的规定,也没有要求在勘察报告中验算软弱下卧层强度,那为什么会出现如各地的网友所反映的这些情况呢?为什么审图意见中出现了这样一些不合适的意见呢?究其原因,不外乎体制和技术两个方面。,从体制方面说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如果我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国家所实行的太沙基岩土工程顾问咨询体制而不是计划经济年代延续下来的勘察与设计分离的体制,那就不会出现这种勘察与设计严重脱节的现象;二是如果我国实行是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技术控制体制而不是目前我国采用的强制性条文与施工图审查的体制,技术控制只监督技术法规的执行,而不是随意地扩大到对技术标准的条文实施也进行监督,那也不会闹这种笑话了。,从技术方面说,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有些工程勘察人员以及审图人员缺乏必要的工程技术知识和土力学的素养。对地基基础设计的过程和特点不甚了解,再加上受一些似是而非的“技术标准”或“手册”的内容影响,以为这样做就是在做地基基础设计了,增加了这种“定量”计算的内容能提高勘察报告的水平,能提高勘察工作的地位。但实际上,这种做法的结果却伤害了岩土工程勘察的信誉,伤害了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设计需要勘察报告提供不均匀沉降的计算结果吗?,我们这里审查报告要求,按照,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第,3.0.2,条规定,超过一定层数(跨度),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规定数值的必须进行地基变形计算,并说是强条。,我在写勘察报告或者做地基处理的时候只知道个基底压力的大概数值,和基础的大概尺寸,然后就是根据钻孔计算出很多变形验算,我觉得意义实在不大,.,可是,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中黑体字规定了变形计算的内容,所以即使没有任何意义,也要算。,除了勘察单位与设计单位能协同工作的个别情况,对大多数勘察单位而言,勘察阶段不具备进行沉降计算的客观条件。勘察时结构设计尚未进行,因此荷载并不明确,基础埋置深度与基础尺寸均尚未最后确定,怎么计算沉降?,地基规范的强制性条文是,针对勘察工作的吗?,高老师您曾经说过,,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中的某些强条并不是要求勘察阶段执行的。,我手上一个报告,拟建物高,11,层,另设地下一层,开挖深度约,4,米。如果做筏板基础,,fak,不能满足上部荷载,经深宽修正后的,fa,,可以满足上部荷载要求。于是勘察报告中我建议筏板基础。,审图要求我进行沉降验算,如果验算满足要求,则方案可行;如果沉降验算超标,则应提供桩基参数及建议。,请问,审图的意见合理吗?这是勘察院需要进行的工作吗?,我个人认为沉降验算应该是由设计院在基本确定结构之后,根据上部荷载分布才能算准确,如果不能满足要求,由设计院通过建设方反馈我们勘察院,再补充桩基方案。,我个人认为沉降验算应该是由设计院在基本确定结构之后,根据上部荷载分布才能算准确,如果不能满足要求,由设计院通过建设方反馈我们勘察院,再补充桩基方案。如果我们勘察单位的沉降验算有误,本来能用天然地基的,我们却建议桩基础,岂不是巨大的浪费?,B,网友:,这个,平心而论,是要算的。而且是可以估估估算的。,A,网友:,我算完了,谢谢。算的沉降,167mm,,虽然满足要求,但我感觉有点大,但是审图的也给过去了。,C,网友:,计算有问题吧?什么地层啊?沉降量如此之大?,A,网友:,我也觉得数字偏大。但是审图的放过去了。,虽然报告通过了,我总觉得不能这么糊里糊涂就完了,这不是做学问的态度。,要不我把报告发给您,您帮我指正一下,好吗?,D,网友:,对于你提的问题我们常用的作法是,1,,勘察之前找甲方要一份勘察任务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有:地上层数、地下层数、拟采用的基础类型、预计基底埋深、预计基底荷载标准组合、预计基底荷载准永久组合、建筑物尺寸、上部结构类型等,均由设计单位填写。,2,,勘察报告地基基础方案评价中,除了评价地基承荷力外,还应对地地基变形进行估算(在勘察任务书给定相关基础条件),根据计算结果,确定地基方案。,3,,勘察任务委托书是我们勘察工作的基本依据,作为报告附件,附在报告之后。,1.,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规定,黑体字的强制性条文是对地基基础设计而言的,勘察工作应按照勘察规范执行,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强条是约束设计工作的,对勘察工作没有约束力。你们既然是做勘察工作,怎么也要自愿地套进去呢?,2.,在基础方案建议时,需要论证方案的可行性,除了地基承载力满足要求之外,沉降在可控范围内,也是一个重要的条件。,3.,根据做勘察方案时所依据的资料,对沉降做一些估算是可以的,也是应该的。,4.,但由于计算所用的数据是在勘察之前估算的,并非设计的结果,因此这种沉降估算的结果与将来实际可能发生的沉降会有相当的差距,不能替代设计时的沉降计算。,5.,如果工程师有经验,或者地区有经验,判断沉降能够满足要求,那并非一定要进行这种估算。,6.,因此这种估算,严格来说是一种技术分析,是一种估计,算不算?用什么方法算?应该完全由工程师决定,工程师认为这种方案的沉降没有问题,工程师有把握能控制沉降,干嘛还非得要强制计算呢?,7.,这种技术工作就是后面要讨论到的,顾总提出的第二类技术工作,不宜作为强制性的要求。,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规定,黑体字的强制性条文是对地基基础设计而言的,勘察工作应按照勘察规范执行,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强条是约束设计工作的,对勘察工作没有约束力。你们既然是做勘察工作,怎么也要自愿地套进去呢?,从你们对执行规范的理解中可以看出,这里又涉及到对勘察、设计两个阶段工作的性质和应该使用什么规范的问题,在岩土工程界同样地异常混乱。,八关于勘察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讨论,搞勘察设计的,最怕图审提违反强条。可是我感觉,现在的规范编制和图审中,强制性条文有泛滥的趋势。最近我们做了一个工程,图审认为报告中没有“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打我们违反了强条,真是无语。强烈呼吁一下编制规范的专家们,你们在把规范条文要变成黑体字时一定要慎重。,什么是强条?强条是法规的替代品,将来要发展到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体系,法规是法律,具有约束性,我国称之为强制性;而技术标准是工程师自愿选用的,不具约束性。我的希望是审图不要审到强条以外的地方去,那就没有边际了。,关于勘察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讨论,1.,关于工程勘察的审图工作,2.,为什么总则的这一条要改为非强制性条文?,3. 4.1.20,条执行中的问题,4.,这个案例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关于工程勘察的审图工作,自,2000,年,4,月,20,日以来,建设部先后发布了共十三部分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其内容涵盖了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等必须执行的技术规定,具体体现了现阶段国家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为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的安全和质量的有效监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政府为了有效地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技术控制,于,2000,年,2,月召开工程建设标准工作会议,部署编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召集一批专家,从强制性标准的,15,万条条文中,摘录出一批条文,编撰了一套,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作为向技术法规的一种过渡性措施。,强制性条文是在现行标准化体系下的一种过渡性的措施,由于它是从现有的强制性标准中摘录出来的,系统性不够,有些内容比较陈旧。在贯彻执行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地修改。因此,,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需要有适当的系统性、完整性;技术落后、不符合发展方向的条文应当取消;不恰当的条文需作修改;尽快制定技术法规,创立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体制。,与此同时,,实行了一项审图的制度,即成立了一批审图公司,代表政府对强制性条文执行的情况进行强制性审查,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要处罚。同时,对审图人员还有一套稽查制度,检查审图人员对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审查是否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已经十,多,年了,由于强制性条文和施工图审查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某些缺陷,更由于有些地区对非强制性条文也没有完全放开,再加上各种社会集团利益的驱使,形成了岩土工程技术控制的结构性矛盾,许多争议由此而起。,但这里不准备从体制上讨论强制性条文与审图的问题。仅从网络上同行所提出的一些技术性问题进行分析与讨论。,在岩土工程领域中,由岩土体产生的荷载和抗力的数值都不可能由国家标准加以规定,必须根据工程场地的地质条件和岩土的性质参数进行计算得到,国家标准只能对钻探取样方法、参数测定方法、资料分析方法、参数取值的方法作统一的规定。但由于岩土工程参数测定方法的多元化,地区经验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别,在执行这些条文时,也存在因地制宜的问题,就为这些条文的是否具备普遍执行条件的不同认知埋下了种子。,由于法规或强制性条文要求是无条件执行的,但由于岩土工程的勘察设计内容都与自然条件密切相关,因地制宜的特点非常明显,任何具体的条文规定很难普遍适应千差万别的各种工程条件与地质条件的结合。如果一旦遇到强制性条文难以执行或很不合理的情况,则对强制性条文的歧义和争论就在所难免。,在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判断时,如何区分“能为之而不为”与“不能为而强为之”的界限是非常重要的。对于能够执行的强制性条文而不执行的情况当然是不容许的,但有没有确实无法执行而强要求执行的不合理情况呢?当然是有的。,产生的原因可能是规范制订得不合适,也可能是审图人员理解得不准确。如果是规范定得不合适,规范应该采取主动修改,勘察规范带了一个很好的头。,岩土工程勘察审图的难处在哪里?,岩土工程勘察的审图与上部结构工程设计审图的区别在哪里?区别在于上部结构设计的安全度可以由全国性的技术标准控制,设计表达式中绝大部分作用与抗力的数值都可以从技术标准中找到计算的依据数据,包括各种荷载的取值、各种材料的强度值。,但岩土工程设计表达式中的大部分荷载和抗力都是由岩土体的性质决定的,在技术标准中无法找到数值的依据,技术标准只能规定一些原则和方法,计算荷载和抗力时主要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岩土性质参数。岩土性质参数取决于岩土体的形成的自然、历史条件,各个地方都有其特点,只能因地制宜地根据各个场地的勘察各种的结果来确定参数,从而确定设计所需要的荷载与抗力值。,由此可见,岩土工程的安全度不可能由技术标准的规定直接控制。在岩土工程领域中,由岩土体产生的荷载和抗力的数值都不可能由国家标准加以规定,必须根据工程场地的地质条件和岩土的性质参数进行计算得到,国家标准只能对钻探取样方法、参数测定方法、资料分析方法、参数取值的方法作统一的规定。,但由于岩土工程参数测定方法的多元化,地区经验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别,在执行这些条文时,也存在因地制宜的问题,就为这些条文的是否具备普遍执行条件的不同认知埋下了种子。,由于法规或强制性条文要求是无条件执行的,但由于岩土工程的勘察设计内容都与自然条件密切相关,因地制宜的特点非常明显,任何具体的条文规定很难普遍适应千差万别的各种工程条件与地质条件的结合。如果一旦遇到强制性条文难以执行或很不合理的情况,则对强制性条文的歧义和争论就在所难免。,在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判断时,如何区分“能为之而不为”与“不能为而强为之”的界限是非常重要的。对于能够执行的强制性条文而不执行的情况当然是不容许的,但有没有确实无法执行而强要求执行的不合理情况呢?当然是有的。,例如在,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局部修订以前,要求详勘时论证在建筑物使用期间地下水位可能的变化。对于地下水位变化不大的地区是能做到的,但对地下水位逐年无序变化的场地,如果作为强制性条文,就是“不能为而强为之”了。有的强制性条文对大多数情况是适用的,但如果有哪怕是万分之一的可能性是不适用的,怎么办?是否就注定要这个勘察单位来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黑锅呢?,从我国规范发展的历史经验来看,岩土工程规范的大多数条文是总结工程经验的结果,总结的目的是为了技术的推广应用,也是为了技术不断地再发展,这些经验都是一定历史条件的产物。由于是经验的总结,有一定的产生条件与适用条件,并不是普遍适用的。因此规范的技术规定是否符合实际,能否产生良好的技术、经济效果,也要经受工程实践的检验和历史的检验。,时代发展了,工程规模发展了,技术也在发展,规范的有些条文也必须随之变化。从,70,年代到,90,年代,,30,年规范的发展说明了这个道理。因此,将有些不该刚性化的条文,不恰当地刚性化了,造成了执行时的困难,这可能是在十年前选择强制性条文时比较普遍存在的问题,其结果是反映在执行中的歧义和争议不断。究竟哪些应该刚性化,而哪些不应该刚性化,希望能够进行一些分析与筛选。,但是最近十年来,由于强制性条文及施工图审查制度的执行,特别有些地区将一些非强制性条文的一般技术规定(即所谓“应”字头的条文)也纳入审图的视野之后,情况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结果是模糊了法规性的强制性条文与一般技术规定之间的政策界限,将规范的一般技术规定也作为必须无条件执行的“准强制性”条文,将技术标准上升到了法规的地位。,这样做就抹杀了岩土工程师的创造性与主动性,抹杀了岩土工程技术的因地制宜的特点,抹杀了地质条件千变万化的特点,阉割了岩土工程最具生命力和创造力的灵魂。,什么样的内容应该订为强条,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什么样的技术内容具有法规性,即属于在顾总的文章中所说的第一类技术工作中的第一层次的技术问题。,顾宝和大师在,2011,年第,1,期工程勘察上发表了“岩土工程两类技术工作的刍议”一文,提出了岩土工程两类技术工作的划分。第一类技术工作涉及的大量重复性的技术规则,可以制定标准或规范,可以标准化的。其中有一些涉及工程质量、人身安全、健康、环境等公众利益、长远利益等技术问题,由于这些问题的特殊重要性,必须由国家主管部门严加控制,刚性约束。采用技术法规强制执行。,顾总认为,由于岩土工程专业的固有特点,有些技术工作难以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需要由岩土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因地制宜,因工程制宜,综合决策,这就是岩土工程的第二类技术工作。例如,勘探点如何布置,做哪些测试项目,对勘察成果如何评价,选取什么计算参数和计算模式,采用什么设计方案,做哪些检验和监测,以及地质灾害的评估、工程事故的诊断与处理等。,对于第二类技术工作,标准和规范应该细化、强化还是弱化?目前还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些勘察设计人员、施工图审查人员、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希望规范规定得越细越好,越具体越好,以便于操作,便于检查。在目前的工程实践中,这类问题执行规范的力度似乎过于严格了,过分依赖规范了。,规范如何正确地制定,技术负责人的学术思想非常重要,有了正确的指导思想,发现了问题就能及时的纠正。,2009,版局部修订正是为了及时改正已经发现的问题,特别是有些制定得不那么合适的强制性条文。,例如,对地下水评价的要求,对总则的规定,都及时地加以改进。当然,局部修订稿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在这次修订中加以改进。,为什么总则的这一条要改为非强制性条文?,为什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9,局部修订版),将总则中的,1.0.3,条的强制性条文中的后半条,“,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修改为非强制性条文了?难道这些要求不是一定都要做到了?,我们先看规范局部修订说明是怎么说的:“原文均为强制性,考虑到“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是原则性、政策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容易被延伸。故本次局部修订分为两条,原文第一句保留为强制性条文;第二句另列一条,不列为强制性条文。”,这是对勘察工作和勘察报告质量要求的原则规定,检查是否满足规范这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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