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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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21/6/10,#,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1,2021/6/10,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12021/6/10,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1,、公司必须依法设立,依照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我国公司设立三原则:(,1,)公司形态法定主义。有限和股份两种形态,(,2,)公司设立原则法定主义。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奉行准则主义为主、许可主义为例外的设立原则,对股份有限公司一律采取许可主义原则。,(,3,)登记要件主义。,2,、公司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从三方面来看是否营利:一,营业特征。二,商事特征。三,行业特征。,3,、公司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公司必须是企业法人。,(,2,)公司企业不同于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2,2021/6/10,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22021/6/,4,、公司具有集合性特点,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改变了旧,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必须,2,人以上的要求。该法同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5,、公司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二)公司的种类,(二)公司的种类,1,依据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形式,可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依据公司内部的管辖即对外责任承担为标准,可分为本公司与分公司。,3,依据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与依附关系为划分标准,可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4,依据公司的国籍为划分标准,可分为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5,依据股东的人数为标准,可分为一人公司与多人公司。,3,2021/6/10,4、公司具有集合性特点32021/6/10,二 公司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公司法既是组织法,又是行为法。,三 公司设立与登记的一般要求,(一)企业的设立原则,1,、核准主义:核准主义又称“许可主义”、“审批主义”,指的是设立企业除了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外,还需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审核批准方能申请登记成立。,2,、准则主义: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指的是设立企业凡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不需报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经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授予主体资格即可成立。,3,、特许设立:特许设立是指企业需由特别法、专门法规或行政命令或国家元首的特别许可方可设立。,4,、自由设立:不需要任何法律上的手续,如登记。我国不采纳,我国采取严格的准则主义与核准主义相结合的设立原则。,4,2021/6/10,二 公司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42021/6/10,(二)公司设立登记,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三)公司的变更登记,5,2021/6/10,(二)公司设立登记52021/6/10,四 公司的义务,遵守法律、接受监督的义务,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义务,实行民主管理的义务,设立党组织的义务,公司特定的披露义务,公司行为的限制,1,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2,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3,公司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6,2021/6/10,四 公司的义务62021/6/10,五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一)股东的权利,又称股东权、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东权的内容主要表现为资产上的受益权和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股东权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股东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自益权。二是股东直接为公司利益而间接为自己利益所行使的权利,共益权。,1,股东的自益权,股利分配请求权,股权转让时的优先购买权,新股认购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公司收购股权请求权,2,股东的共益权,表决权,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召集权,提案权,知情权,诉讼权,7,2021/6/10,五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72021/6/10,股东的义务及责任,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2,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尽管公司在设立时符合法律规定的全部条件,但在特定的情形下(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可以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存在,令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8,2021/6/10,股东的义务及责任82021/6/10,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投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特征有:,公司性质的双重性,有限责任公司兼有人合性和资合性的某些特点。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公司资本的封闭性,股东人数的限制性,公司设立程序的简便性,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9,2021/6/10,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92021/,二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必须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二)设立程序,1,制定公司章程,2,依法报经行政审批,3,股东缴纳出资并验资,4,设立登记,5,签发出资证明书,10,2021/6/10,二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02021/6/10,三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它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享有,公司法,第,38,条规定的人事决定、审议批准、作出决议、章程修改等多方面的职权。股东会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按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在必要时由股东、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按照,公司法,第,4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股东会由公司的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1,2021/6/10,三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112021/6/10,(二)董事会和经理,依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由,3,13,名董事组成,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是由股东会推选选举产生的董事和其他方式产生的董事组成的,向股东会负责,代表全体股东利益和执行公司业务的常设机构。我国,公司法,第,47,条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十一方面的职权,说明董事会是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机关。总而言之,董事会享有公司的对内经营管理权和对外代表权。,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从事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12,2021/6/10,(二)董事会和经理122021/6/10,(三)监事会或监事,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不少于,3,人的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至,2,名监事。监事会是依法由股东会选举或者其他方式产生的监事组成,负责对公司董事会及其附属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作为公司的法定监督机构,其职权主要包括:第一,检查公司的财务;第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第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第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第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第六,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职工代表组成。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均不得兼任监事,任期每届,3,年。,13,2021/6/10,(三)监事会或监事132021/6/10,四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制及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对特定股东的股权收购,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五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修订,公司法,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新,公司法,除规定一人公司准用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外,还专门用一节对一人公司作出了特别规定。其主要内容是:,14,2021/6/10,四 股权转让142021/6/10,1,提高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2,一人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且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股东作出股东会职权内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债务承担,: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的其他财产是相互独立的,股东也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15,2021/6/10,1 提高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足,六 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法,里规定的,是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1,、概念和特征,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特征:(,1,)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单独投资设立的。不设股东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是特殊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仅有一人。,(,3,)是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虽仅为一人,股东仍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国有独资公司实质上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类型。国有独资公司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明确地界定了国家与企业的产权关系。国有独资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4,)出资人须经国家特别授权。,16,2021/6/10,162021/6/10,2,、设立,(,1,)新建设立,(,2,)改建设立,按照公司法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进行。,3,、组织制度的特殊规定,总的特点是不设股东会,其职权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行使,并可将股东会部分职权授权董事会代为行使。其次是因其国有性质,加强了公司的民主管理。,(,1,)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的设置及其权限有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的地位比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的地位高,拥有的职权也大得多。二是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必须设置职工董事。另外,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命以及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也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有所不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和部分经营事项的决策机关。其职权内容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行使,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所有职权;二是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部分股东会的职权。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3,至,13,人,其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视需要设置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7,2021/6/10,2、设立172021/6/10,(,2,)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是董事会的执行机关。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职权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相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3,)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行使,公司法,第,54,条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4,、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的专任制度。,我国,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的专任制度与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不同,专任制度不论兼职是否存在竞业禁止的事由,也不问兼职是否损害本公司利益,原则上对兼职予以禁止,除非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此可见,对于公司负责人的兼职的态度,专任制度较之竞业禁止的规定更为严格。对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实行专任制度,目的是为了防止因公司负责人兼职而疏于对公司的管理,并避免因此可能造成的对国有资产的损害。,18,2021/6/10,(2)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一、概念和特征,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我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法定数量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组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征:,最为完备的企业法人组织,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有独立支配的财产,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完全具备法人成立条件,最充分最完备地体现了企业法人组织所应有的法律特征。,典型的资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只重视资本的结合而不重视股东个人的信用和声誉地位。这种纯碎的资本结合体,使之明显区别于无限公司。因此,法律要求其资本应由货币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折价出资,不能以信用或劳务出资。同时,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个人的人身地位不甚重要,所以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任何合法持股人都是公司的股东。,公司实行股份均一的原则,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不仅实行确定、维持、不变的“三原则,”,,而且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数额相等的股份,由此决定了每一股份都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享有一个表决权,而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和义务。,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19,2021/6/10,一、概念和特征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192021/6/10,公司设立方式上多样化和资本形式股份化,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方式进行,但不管采取哪一种方式都必须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使公司股东人数众多、股本大、规模大、资金雄厚、竞争力强。同时,规定股份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份采取股票形式,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发行。,公司股票的不可撤回性和股份的流动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不可撤回性和股份的流动性为公司的经营和活动提供了一种社会评价和监督的机制。股东购买了股票后不能退股,但可以将其转让或在交易市场上出售。决定投资者是否出售或购买某一公司股份的因素,主要是由公司经营状况决定的公司盈亏水平。公司盈利水平高,购买该公司股份的人就多,反之人们就会转让、抛售其股份。即所谓对公司的经营状况“用脚投票”表示意见。这种股东期望持股获利和股份流通的机制,也可起到促使公司董事和其他管理人员谨慎、勤勉地从事经营管理的功效。,二、设立,(一)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的要求较之旧,公司法,也有重大改动,该法第,19,条要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0,2021/6/10,公司设立方式上多样化和资本形式股份化202021/6/10,(二)设立条件,(,1,)发起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即,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4,)由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必须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三)设立程序,1,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2,出资与募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3,建立公司组织机构、申请设立登记,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21,2021/6/10,(二)设立条件212021/6/10,三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两种。股东年会依法必须每年召开一次;当出现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数的,2/3,、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或者董事会认为必要和监事会提议召开的情况时,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作出相应的决议。,(,2,)董事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至,19,人,由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半数以上表决权同意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届满可以连任。,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从事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列席董事会会议。,(,3,)监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出,1,名召集人。监事会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3,年,届满可以连任。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2,2021/6/10,三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222021/6/10,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1,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基本条件,职权,3,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4,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23,2021/6/10,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232021/6/10,案例:,2006,年,3,月,位于,H,市的甲、乙、丙三家企业和张三、李四商议共同出资组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建材批发兼零售业务。,3,月,10,日五方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并签定了发起人协议。其主要内容有:公司名称为“,H,市永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乙、丙各出资,30,万元;张三以其客户资源作价,3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并经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李四以其一私房出资,用作公司的经营场所,作价,80,万元(实际价值为,50,万元)。公司为节省开支,设执行董事,1,人,监事,2,人,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公司筹办事宜由李四负责。,3,月,21,日,李四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到,H,市工商局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工商局以本市建材市场容量已经饱和,新设建材公司对本地经济无太大的促进作用,且该公司发起人出资方式不规范、组织机构不健全等为由,决定不予登记。此间,有市场传闻说钢材价格将大幅度上涨。李四遂于,3,月,23,日以“,H,市永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处”的名义与该市某钢铁厂签定了一份购买钢材的合同。,4,月,15,日,,H,市工商局正式签发“,H,市永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问题:,1,、,3,月,21,日,H,市工商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其三点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2,、,3,月,23,日李四以“,H,市永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处”的名义与该市某钢铁厂签定购买钢材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3,、,H,市永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开业不久就出现严重亏损。在清理债权债务时,清算组发现李四弄虚作假,用以出资的房屋作价明显过高。对此应如何处理?,24,2021/6/10,案例:242021/6/10,分析:,1,、第一,,H,市工商局以本市建材市场容量已经饱和,新设建材公司对本地经济无太大的促进作用为由不予登记,这是错误的。因为根据现行规定,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取准则主义(或登记主义),即对于符合设立条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准予登记。本案中,H,市工商局的这一粒有识之士核准主义的做法(或该公司成立无需工商局审批)。,第二,,H,市工商局以该公司出资方式不规范为由不予登记,这是正确的。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以无形财产出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但客户资源不能用货币估价和依法转让,所以客户资源不能作为出资方式。,第三,,H,市工商局以该公司的组织机构不健全为由不予登记,这是错误的。因为股东人数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此外,股东人数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2,、不合法。因为设立中的公司在性质上属于无权利能力的经济组织。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3,、房屋出资人李四应当补交该房屋作价与实际价额之间的差额,20,万元,其他四个发起人应对李四补交该差额,2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5,2021/6/10,分析:252021/6/10,一、股份发行,(一)股份是以股票形式表现的,体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利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股份具有以下特征:,1,股份多代表的金额相等,2,股份表示股东享有权益的范围,3,股份表现为股票这种证券形式,(二)股份的种类,1,普通股和优先股,2,国有股、发起人股、社会公众股,3,内资股和外资股,(三)股票的概念、特征和种类,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所采取的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特征:(,1,)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2,)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3,)股票是一种非设权证券。,股票的种类: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26,2021/6/10,一、股份发行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26202,(四)股份发行,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新股发行:,二 股份转让,自由转让,限制:,1,场所限制,2,对发起人股份转让的限制,3,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4,对本公司受让本公司股份的限制,27,2021/6/10,(四)股份发行272021/6/10,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限制,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1,、,2,、,3,、,4,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限制,第五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28,2021/6/10,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限制第五节 公司董事、,一企业的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企业的并构(兼并和收购)与企业合并的联系与区别,二企业的分立,派生分立、新设分立,三 公司减资,四 公司增资,第六节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增资,29,2021/6/10,一企业的合并第六节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增资292021,案例:,原告:信州银行,第一被告:红光仪器厂,第二被告:医疗器械厂,原告向法院诉请第一被告偿还,50,万元的借款;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所派生分立,所以应按照公司分立的有关规定,对第一被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法院查明:,2001,年,6,月,7,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定一份价款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期限为合同签定之日起,6,个月。原告按约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50,万元。贷款到期,第一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另查明,,2001,年,10,月,20,日第一被告向工商局提出申请,投资设立医疗器械厂作为其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问:,1,、原告是否可以以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的派生分立而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30,2021/6/10,案例:302021/6/10,分析:,1,、原告不能以第二被告的派生分立为理由请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因为第二被告并非是第一被告的派生分立,而是第一被告所进行的投资所产生的法人。第二,由于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都是独立法人,而且是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所以第二被告不应承担连带责任。,2,、第一,原告只能请求第一被告履行债务。第二,当第一被告不能清偿债务时,原告可以请求法院执行第一被告的财产,,包括第一被告对第二被告所拥有的股权,并将股权予以拍卖,所得价款可以作为清偿债务的财产。,31,2021/6/10,分析:31202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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