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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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十章 自然人,第一节 自然人的概念,一、,“,自然人,”,的法律语义,(一)自然人与,“,人,”,民法上的,“,人,”,,即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二)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界定了民事主体可以享有的权利的范围,是民事主体可以享有的权利的总和。,民事权利则是当事人现实享有的具体的利益。,案例分析,某日晚,原告陶莉萍下班回家路上,被吴曦驾车撞伤。车祸造成陶莉萍上唇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两颗门牙折断、脑震荡。陶还称自己再也感受不到亲吻的甜蜜。为此,陶莉萍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亲吻权,”,索赔,1,万元。,法院认为,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均无关于亲吻权的规定,故亲吻权的提出于法无据。原告嘴唇裂伤,不能亲吻或亲吻变成一种痛苦的心理体验,属于情感上的利益损失,当属精神性人格利益。但利益并非都能得到司法救济。法院认为,被告因过失而偶致原告唇裂,故对原告不能亲吻的利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不予支持。但法院同时认为,被告撞伤原告致其门牙折断、口唇裂伤,侵犯了原告的身体权、健康权,给原告造成肉体和精神痛苦,应给付,5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出生,1,、 出生,须具备两项要件:,(,1,)须全部与母体分离 ;,(,2,)须与母体分离之际保有生命。,2,、出生时间的确定:,(,1,)户籍证明;,(,2,)医院出生证明;,(,3,)其他有关证明 。,3,、关于胎儿的保护:,从逻辑上说,胎儿不是民事主体。,各国法律均对胎儿进行一定限度的保护,主要体现在胎儿的继承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了对胎儿的应留份额保护制度,即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案例分析,甲乙是夫妻关系,有一子丙,乙怀孕期间,甲因意外事故死亡,甲生前未立遗嘱,甲的遗产共计,3,万元,甲的其他亲属只有一个哥哥丁。甲死亡,4,个月后,乙 生下女儿戊。,问,1,、甲死亡后若分割甲的遗产,应任何分割?,问,2,、假设戊被生下时是死体,为其保留的遗产应如何处理?,问,3,、假设戊活着出生,但,3,日后夭折,为其保留的遗产应如何处理?,(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死亡,1,、 死亡的判断标准,两种学说:,(,1,)心脏死标准;,(,2,)脑死标准。,对死亡的认定完全取决于医学认定。,法律上判定自然人死亡的通行标准:呼吸断绝、脉搏消失且心脏跳动停止之时为死亡之时。,2,、死亡时间的证明与推定:,死亡时间一般以户籍簿登记的死亡时间为准。,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因遭遇意外事故共同罹难时的死亡时间确定问题。,继承法,司法解释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3,、自然人死亡后的利益保护问题:,(,1,)死者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也无从享有民事权利。,(,2,)但法律保护死者的某些利益,如隐私、名誉、肖像、姓名以及著作权等。,(,3,)法律此时保护的对象是死者的近亲属以及不特定的社会大众。,原告陈秀琴系天津市解放前已故曲艺演员吉文贞,(,艺名,“,荷花女,”,),之母。吉文贞自幼随父学艺,,15,岁起在天津登台,有一定名气。,1944,年,19,岁时病故。被告魏锡林从,1985,年开始创作以吉文贞为原型、表现旧社会艺人苦难生活的小说。在创作期间魏锡林曾先后三次采访原告陈秀琴,并给吉文贞的弟弟写信了解吉文贞的生平及从艺情况,索要了吉文贞的照片,但未将写小说之事告诉原告及其家人。,被告魏锡林写完小说,荷花女,后,投稿于天津,今晚报,,该报于,1987,年,4,月至,6,月在其副刊上连载,每日刊登,1,篇,共计登载,56,篇,约,11,万字。小说在,今晚报,刊登不久,原告陈秀琴及其亲属即以小说内容及插图有损吉文贞名誉为由,先后两次到,今晚报,社要求停止刊登该小说,但均被报社以对读者负责为由予以拒绝。,陈秀琴案,经查,小说中确实虚构有不利于原告陈秀琴及其已故女儿吉文贞的情节,且使用了吉文贞的真实姓名并将原告称为陈氏。书中描写了吉文贞从,17,岁到,19,岁的两年间,先后与三人恋爱,并三次接受对方聘礼;其中一人已婚,吉文贞却愿作其妾。小说还描写了吉文贞先后到当时天津帮会头头、大恶霸袁某和刘某家唱堂会并被袁某和刘某侮辱。小说最后影射吉文贞系患性病打错针致死。同时,小说还描写了原告陈秀琴同意女儿为他人作妾并收受他人聘礼。,原告陈秀琴在小说,荷花女,发表后,精神受到刺激,造成医疗费等实际损失,404,58,元,原告后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年月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津高法第号关于处理荷花女名誉权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荷花女,一文中的插图无明显侵权情况,插图作者可不列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三)本案被告是否承担或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由你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确定。以上意见供参考。,本案以调解结案,死者的继承人提出的死者的名誉权诉讼的权利应该是有限制的。,1976,年,郭某发表文章称,唐代文士韩愈为人风流,在潮州沾染花柳病,致体力过度消耗,后误信方士服用硫磺,不久后死于硫磺中毒。韩愈第,39,代孙韩思道起诉郭某犯有台湾地区刑法规定的,“,诽谤死人罪,”,。该罪为自诉罪,法律上规定死者的,“,直系血亲,”,有权起诉,但是没有规定亲等和年代限制。所以法院判决认为韩思道为韩愈直系血亲,有权起诉。该案在台湾当时的学术界引起震动,被指为,“,文字狱,”,。,二、民事行为能力,(一)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1,、含义,指民事主体依据自身的条件,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1,)由法律确认,为强制性规定,任何人不能改变;,(,2,)与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直接相联系;,(,3,)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二)我国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三分法,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18,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2,),16,周岁,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所有的民事活动。,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2,)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从事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无民事行为能力:,(,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事实行为无需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单独进行。,(三)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制度(相当于别国的禁治产、准禁治产宣告),指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条件,:,1,、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2,、由法院依照民事诉讼规定的程序做出宣告,其它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宣告。,(四)未成年人可以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1,、纯获利的行为;,2,、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法律行为;,3,、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案例分析,某甲智力超群,,14,岁时考入中国科技大学。某甲有多项发明获得了专利权,某公司希望实施其中一项专利,便派人找到某甲,双方签定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公司支付给某甲许可费,10,万元。学校为了奖励某甲取得的成绩,奖励给他,1,万元。某甲凭借这些收入过着富裕的生活。后某甲在一次事故中死亡,家人在整理他的遗物时发现他夹在一本书中的遗嘱,某甲在该遗嘱中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了处分,并有订立遗嘱的日期和某甲的亲笔签名。,问题:该案中某甲订立的合同、接受学校奖金的行为、立的遗嘱的效力如何?为什么,第三节 监护,一、监护制度概述,(一)概念,监护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需要保护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二)监护设置的目的,1,、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利益(根本目的),2,、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三)监护的性质,监护是权利义务紧密联系,以义务为主的社会职责。,(四)监护与亲权,监护(狭义),为对不在亲权之下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 的人身财产利益保护所设立的法律制度,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权利义务的统一,监护(广义),二、监护人的设立,(一)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1,、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2,、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成年兄、姐,3,、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条件:(,1,)自愿,并且(,2,)经有关组织同意。,4,、协议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双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两人以上又均具有监护能力的,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由其中一人担任监护人或由数人担任监护人。,法定监护,5,、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指定监护),(,1,)指定机构:,A,有关组织(前置程序),B,法院,(,2,)被指定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亲属、朋友,6,、有关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机构监护),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7,、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变更,(,1,)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 ,损害被监护人利益,(,3,)监护人之间签订变更协议,更换监护人,(二)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自学),1,、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2,、有关组织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3,、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三、监护人的职责,(一)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二)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三)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四)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五)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六)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七)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人身监护,财产监护,代理,1,、对被监护人的责任,2,、对被监护人致他人损害的责任,四、监护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8,条:,1,、因故意或过失致被监护人财产损失;,2,、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的;,3,、在监护关系存续中,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五、监护的终止,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监护人辞职,5,、监护人被撤职,6,、委托监护因委托关系消灭而终止,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及立法意旨,1,、,概念,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2,、立法意旨,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及其应履行的义务无法得到及时履行得非正常状态。,(二)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它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没有顺序限制。,3,、,人民法院的受理、公告(,3,个月)与宣告,(三)效力,1,、为失踪人的财产设定代管人;,2,、清偿失踪人的债务,并追索其债权;,民通,21,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四)失踪宣告的撤销,1,、条件,(,1,)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或者,(,2,),他人确知失踪人的下落,2,、程序,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案例分析,王某与刘某为夫妻,生有一子。王某因到科威特经商曾向周某借款,20,万元。,1991,年海湾战争期间,王某失踪,下落不明。两年后,周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失踪,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对王某的失踪宣告,但在谁为王某的财产的管理人上,其妻刘某和其母谢某发生争议。经查,在王某失踪期间,其妻经常将家中物品搬到姘夫家与其共用。,问:,1,、周某能否申请宣告王某失踪?,2,、王某的财产代管人应为谁?,二、宣告死亡,(一)宣告死亡的,概念,及立法意旨,1,、,概念,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2,、立法意旨,解决因失踪人生死不明而引起的民事关系不确定问题。,(二)条件:,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从自然人下落不明事实的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或者,(,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 (,民事诉讼法,第,167,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不受,2,年时限的限制。,),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申请人,有顺序,限制:,(,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3,、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公告期限:普通失踪的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三)效力,1,、婚姻关系解除;,2,、继承开始发生;,3,、被宣告死亡的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民通意见,36,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四)死亡宣告的撤消,(,民通,第,24,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 ,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1,、婚姻关系:配偶未再婚的,婚姻关系恢复,配偶再婚的,不恢复。,2,、子女被收养的,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而主张收养无效。,3,、财产应返还或补偿。,(,民通,第,25,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案例分析,渔民赵某于,200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200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赵某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赵甲与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摩托车,1,辆。在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后,赵某的遗产开始继承,其中房屋,1,间由其父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由于生活苦难,,200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孙某,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2010,年,钱某与周某再婚,不久,周某死亡。,2011,年,赵某生还,原来,赵某当时被海风刮到了外国,在当地打工,现被送回。,问题,:,1,、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返还继承的那,1,间房屋?为什么?,2,、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孙某返还摩托车?为什么?,3,、如果钱某与赵某仍有感情,二人的婚姻关系是否自动恢复?,4,、赵某是否有权要求解除李某夫妇与赵乙的收养关系?,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一、住所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一)住所与居所,居所是自然人欠缺久住的意思,现实居住的处所或经常居住的处所。,民通,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 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通意见,9,: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二)住所与户籍,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二、自然人住所的法律意义,(一)确定自然人权利、义务的享有地和承担地,(二)确定有关组织或机关的管辖权,(三)确定下落不明的时间,(四)在涉外民事案件中,确定法律适用的准据法,三、确定住所的标准,1,、,主观说,以当事人长久居住的意思决定住所,2,、,客观说,以实际上长期居住地决定住所,德民,7-1,:持续居住于一地的人,即在该地设定其住所。,3,、折衷说。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某一住处为住所,台,“,民法,”,21-1,: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我国的规定:,1,、 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2,、 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点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3,、(在涉外关系中) 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关系的住所为住所。,案例分析,张大来的原户籍所在地在杨村,,1994,年从杨村开出迁移证迁往李村,但在李村登记前,张大来得病,在县城关医院住院,1,年零,3,个月,病愈后其前往北京打工,并在某区办理了暂住证期限为,6,个月,现住某区某街道某号。,问:张的住所为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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