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风景名胜区法律制度课件

上传人:94****0 文档编号:242461758 上传时间:2024-08-24 格式:PPT 页数:76 大小:810.4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二章-风景名胜区法律制度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76页
第二章-风景名胜区法律制度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76页
第二章-风景名胜区法律制度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7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 書式設定,*,*, 書式設定,第 2 ,第 3 ,第 4 ,第 5 , 書式設定, 書式設定,第 2 ,第 3 ,第 4 ,第 5 ,*,*, 書式設定, 書式設定,第 2 ,第 3 ,第 4 ,第 5 ,*,*, 書式設定, 書式設定,第 2 ,第 3 ,第 4 ,第 5 ,*,*, 書式設定, 書式設定,第 2 ,第 3 ,第 4 ,第 5 ,*,*, 書式設定, 書式設定,第 2 ,第 3 ,第 4 ,第 5 ,*,*, 書式設定, 書式設定,第 2 ,第 3 ,第 4 ,第 5 ,*,*,第,二,章,风景名胜区法律制度,第二章,本章主要介绍了风景名胜区法规的概念及特点,阐述了风景名胜区规划、,保护、利用、管理、,审批与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本 章 提 要,本章主要介绍了风景名胜区法规的概念及特点,阐述了风景名胜,一、风景名胜区的概念及,特点,1,、风景名胜区的概念,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风景名胜区是风景资源集中的区域。,第一节,概述,一、风景名胜区的概念及特点第一节 概述,风景名胜资源,,包括自然风景名胜资源和人文风景名胜资源两大类。,自然,风景名胜资源,:山川、河流、湖泊、海滨、森林、岛屿、动植物、特殊地貌、化石,天文气象等,人文,风景名胜资源,:文物古迹、历史遗址、革命纪念地、园林、古建筑、宗教寺庙等,风景名胜资源,包括自然风景名胜资源和人文风景名胜资,2,、风景名胜区的特点,风景名胜区,与一般的城市公园、度假区、旅游区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2.1,风景名胜区,是一个珍贵的资源库,是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的有机结合,相互交融。,九寨沟、黄龙,自然遗产,万里长城、莫高窟、平遥古城,文化遗产,泰山、峨眉山、青城山都江堰,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联合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世界遗产分类,2、风景名胜区的特点,2,、风景名胜区的特点,2.2,风景名胜区,这类资源是可供人欣赏,能给人以美感或精神熏陶的自然景物或人文景物,具有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2.3,风景名胜区,的资源既是珍贵的,又是脆弱,不可再生的。,2、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二,、风景名胜区的,设立,1,、风景名胜区的设立,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第,一,节,概述,二、风景名胜区的设立第一节 概述,中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对应于国外的国家公园,原称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公布。自,1982,年起,国务院总共公布了,8,批、,225,处,分别是:,第一批:,1982,年,11,月,08,日公布,共,44,处,第二批:,1988,年,08,月,01,日公布,共,40,处,第三批:,1994,年,01,月,10,日公布,共,35,处,第四批:,2002,年,05,月,17,日公布,共,32,处,第五批:,2004,年,01,月,13,日公布,共,26,处,第六批:,2005,年,12,月,31,日公布,共,10,处,第七批:,2009,年,12,月,28,日发布,共,21,处,第八批:,2012,年,10,月,31,日发布,共,17,处,中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对应于国外的国家公园,原称国家重,北京,八达岭,十三陵,河北,承德避暑山庄、秦皇岛北戴河,山西,五台山、恒山,辽宁,千山风景名胜区,黑龙江,镜泊湖、五大连池,江苏,太湖、南京钟山,浙江,杭州西湖、雁荡山、普陀山、莫干山,安徽,黄山、天柱山,福建,武夷山,江西,庐山、井冈山,山东,泰山、青岛崂山,北京八达岭十三陵,河南,鸡公山、洛阳龙门、嵩山,湖北,武汉东湖、武当山,湖南,衡山、张家界、岳阳楼、韶山,贵州,黄果树,广西,桂林漓江,重庆,长江三峡,四川,峨眉山、九寨沟、都江堰,陕西,华山、临潼骊山秦兵马俑,新疆,天山天池,云南,石林、大理、西双版纳、滇池、玉龙雪山,河南鸡公山、洛阳龙门、嵩山,武汉东湖,武汉东湖,三,、风景名胜区,管理法规现状,1,、发布规定性文件,确定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主体与管理职责,1978 ,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1979 ,关于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1981 ,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报告,第,一,节,概述,三、风景名胜区管理法规现状第一节 概述,2,、制定行政法规,加入国际公约,1985,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我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2006,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2、制定行政法规,加入国际公约,3,、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987,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1992,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1994,建设部,中国风景名胜区形势与展望绿皮书,,,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1995,建设部,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标准,3、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我国许多省市和各地的风景名胜区,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法规体系。,1998 ,湖北省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3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4、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一、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原则,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方针政策,保护自然文化遗产,维护生态平衡,充分发挥风景名胜区的环境、社会和经济上的效益,协调各项事业之间的关系。,2,、充分认识资源的特点和价值,突出风景区特性和自然环境的主导作用。,3,、深入调查研究,搞清风景名胜资源的历史和现状,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防止盲目攀高,贪大求洋。,第,二,节,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一、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原则第二节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内容,1,、,根据风景名胜区的历史与现状、总体布局规划、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特点,划定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和外围保护地带,划分景区和其他功能区;,2,、,确定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措施,确定游览接待容量和游览活动的组织管理措施;,3,、,对风景名胜区的交通、基础设施、旅游服务、生产生活和管理设施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和规划;,4,、,估算投资和效益等。,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内容,三、,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市、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三、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批,四、,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1,、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公布,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查阅。风景名胜区规划公布的意义在于规划的实施需要社会各界的配合,更需要公众的监督。只有社会各界了解规划的内容,公众才能真正监督规划的实施,对违反规划、破坏景区环境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四、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四、,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2,、风景名胜区规划的修改,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四、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案例: 洱海天域填洱海情人湖建设别墅群,卫星地图,图中红线框内为情人湖原址,现已被填埋。从卫星图上可以看到,情人湖原址及其周边洱海公园的大片临湖区域,已经建成了较大规模的高档别墅区,附近还有一些尚在施工的工地。,2006,年春节,中共大理州委、州人民政府发出的贺年卡,背景正是情人湖,案例: 洱海天域填洱海情人湖建设别墅群卫星地图,图中红线框内,违法情节,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违法开发,个别政府官员受贿后,对违法开发行为“开绿灯”,处理结果,收回资金、罚款、撤职等,处罚法律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洱海管理条例,案例: 洱海天域填洱海情人湖建设别墅群,违法情节案例: 洱海天域填洱海情人湖建设别墅群,分析评论,地方政府将风景名胜区的土地当做一般的土地和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给洱海公园及周边环境造成了无法恢复的永久性破坏。“洱海天域”项目属于大理市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是大理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年底与开发商签订的。当地政府对近期经济利益的追求与全体人民(不仅仅是大理市的人民)的长期利益冲突时,作为洱海公园管理处或是大理市园林局,大理市建设局都没有能力和权力对大理市政府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对违法的直接责任人也没有设定具体的法律责任。,案例: 洱海天域填洱海情人湖建设别墅群,分析评论案例: 洱海天域填洱海情人湖建设别墅群,分析评论,本案被查处是因为媒体的曝光,是依靠舆论监督的力量。,2006,年,6,月,2,日,建设部办公厅曾向云南省建设厅下发,关于立即制止并调查处理大理风景名胜区内商业性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要求立即采取措施,制止苍山洱海景区内的违法开发建设行为,同时组织专项调查,查明事件原因,严肃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防止此类违规行为再度发生的措施等,上报建设部。这表明,原建设部下文以后,“洱海天域”后期项目仍在有条不紊地进行规划申请,并最终顺利拿到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风景名胜区条例,中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设置及监督管理职权在现行的管理体例中面临考验。,案例: 洱海天域填洱海情人湖建设别墅群,分析评论案例: 洱海天域填洱海情人湖建设别墅群,一、,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意义,风景名胜区资源是国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和先辈留给我们的珍贵自然资源与文化历史遗产。,做好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保护工作,对保护我国文物古迹、改善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繁荣社会经济、普及科学知识、造福子孙后代具有重大意义。,风景名胜区的工作,保护是核心。,第,三,节,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一、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意义第三节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二,、,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原则,1,、可持续发展的原则,2,、整体保护原则,3,、自然的保护方法原则,4,、尊重历史文化原则,第,三,节,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二、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原则第三节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三,、,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措施,1,、保护管理的动态监测,明确保护的责任和义务,2,、保护风景名胜区的土地资源,3,、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林木植被,4,、保护风景名胜区林的水资源,5,、保护风景名胜区人文景物的保护,6,、禁止进行破坏性建设行为,严格控制旅游配套设施,7,、严格控制商业活动,禁止破坏环境的行为,第,三,节,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三、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措施第三节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1,、保护管理的动态监测,明确保护的责任和义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各项管理制度,落实保护责任。,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确认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树立醒目的界桩和标志,建立风景名胜资源档案,进行分级、分类保护。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进行动态监测。,进入风景名胜区的游览者应当自觉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及各项设施。,1、保护管理的动态监测,明确保护的责任和义务,2,、保护风景名胜区的土地资源,风景名胜区的保护首先是对风景名胜区土地的保护,土地乃风景名胜区资源的载体。,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反例:违建,开山采石,挖沙取土,2、保护风景名胜区的土地资源,3,、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林木植被,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了对林木植被的保护措施,其中包括:,(1),风景名胜区应当做好封山工作、植树绿化、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工作,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的生长、栖息条件。,(2),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不分权属都应当按照规划进行抚育管理,不得砍伐。确需进行更新、抚育性采伐的,须经地方主管部门批准。,3、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林木植被,3,、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林木植被,(3),对风景名胜区和名木古树要严加保护,严禁砍伐、移植,并且要对古树名木采取保护复壮措施,防止损害。,(4),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必须经过管理机构同意,并限制数量,只能在指定范围内进行。此外,还应提高名胜区林木的观赏价值,进行林木改造,从以营造用材林为主,转移到以营造风景观赏林为主。,3、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林木植被,4,、保护风景名胜区林的水资源,水资源包括江、河、湖、溪、泉、瀑、涧、潭等。,风景名胜区水资源的保护,首先要保护水源,防止水污染;其次是保持水系的完整,加强对地下水、地表水的管理,防止过分开采和利用。,4、保护风景名胜区林的水资源,5,、保护风景名胜区人文景物,保护范围包括:古建筑、古园林、古石刻等文物古迹;革命遗迹、遗址和其他人文景物,以及对人景物所处的环境。,保护人文景物的内容包括防雷、防火、防洪、防震、防虫蛀、防盗等。,此外,还要定期维修,维修时要有完备的施工方案,以不改变原貌为原则。,5、保护风景名胜区人文景物,6,、禁止进行破坏性建设行为,严格控制旅游配套设施,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6、禁止进行破坏性建设行为,严格控制旅游配套设施,7,、严格控制商业活动,禁止破坏环境的行为,以下活动需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1,)设置、张贴商业广告;,(,2,)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3,)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4,)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7、严格控制商业活动,禁止破坏环境的行为,7,、严格控制商业活动,禁止破坏环境的行为,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影响景观和破坏环境的活动和行为:,(,1,)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2,)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3,)在景观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4,)乱扔垃圾。,7、严格控制商业活动,禁止破坏环境的行为,一,、,风景名胜区的利用原则,风景名胜区要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第,四,节,风景名胜区,的利用和建设,一、风景名胜区的利用原则第四节 风景名胜区的利用和建设,二,、,风景名胜区,建设用地管理,风景名胜区的土地和设施应有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确需建设房屋或其他设施时,需经管理机构按规划进行选址定点,并办理审批手续。对风景名胜区内与景观不协调的建设项目,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都要限期治理或逐步迁出。迁出前,不得扩建、新建设施。,二、风景名胜区建设用地管理,在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其用地申请程序是:,(1),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请具体地点;,(2),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用地许可证,;,(3),建设单位持许可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三,、基础设施及服务设施建设的限制,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应当根据规划,积极开发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按照规划确定的游览接待容量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无限制地超量接纳游览者。,”,三、基础设施及服务设施建设的限制,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严格依据规划,组织各项设施的统一开发和管理。任何建设项目,都不得违反规划,不得为了争取资金而迁就投资单位的不合理要求。,凡依据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进行的建设施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林木植被、水体、地貌不受污染。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进行绿化,恢复环境原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严格依据规划,组织各项设施的,一、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风景名胜区应依法设立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第,五,节,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一、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第五节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还,规定:,“,设在风景名胜区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还规定:“设在风景名胜区,二、风景名胜区治安、安全管理,1.,风景名胜区应设置维护游览秩序和治安的机构或专职人员,经统一培训后上岗。治安管理人员应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治安巡逻和检查。,2.,对尚未开发的名胜区的部分危险地段及水域或猛兽出没、有害生物生长地区,应设置安全标志,并作出防范说明。,3.,控制旅游人流量,防止超容量造成的安全隐患。,4.,对交通设施、游览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排出危险因素。,二、风景名胜区治安、安全管理,三、风景名胜区游览、卫生管理,风景名胜区要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为游人提供良好的环境卫生和饮食服务,保证游人饮食、住宿等的卫生和安全。,要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环境卫生法规,制定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在风景名胜区游览的游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游览管理规定。,三、风景名胜区游览、卫生管理,四、风景名胜区产业管理,风景名胜区应当根据地方特色资源,有计划地组织生产游览纪念品,发展多种服务业,停止那些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产业。由于风景名胜区的特殊性,决定了风景名胜区的生产和服务事业发展的局限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说服组织工作,使单位和个人知道在风景名胜区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得到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同意,并须持有营业执照,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和营业范围内经营。,四、风景名胜区产业管理,五、风景名胜区文化、宣传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明确指出:风景名胜区应根据资源特点,开展多种多样的游览休息和科学文化活动。有条件的应按照规划逐步建立游人咨询中心,采取多种形式介绍风景名胜区,指导游览活动,提供服务。风景名胜区的一切游览活动都要讲求科学、文明、有益于人们身心健康,排除低级、落后、迷信等不健康的,活动。,五、风景名胜区文化、宣传管理,六、风景名胜区职工队伍管理,风景名胜区要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职工的素质,包括人员的年龄、身体素质、政治素质及文化技术水平等。,风景名胜区的历史沿革、资源状况、范围界限、生态环境、各项设施、建设活动、生产经营、游览接待等情况,都应当在调查的基础上,形成完整的资料,并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六、风景名胜区职工队伍管理,七、风景名胜区的公益性管理,八、风景名胜区的年度报告制度,七、风景名胜区的公益性管理,概况:,2007,年,在没有省建设厅审批和明显违反国家,风景名胜区条例,、,建设部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等政策的情况下,湖北通山县国家级风景区九宫山上大兴土木,开发“九重天休闲度假中心”商品房项目。,违规情节:,1,、未获批准,县政府擅自出让土地,2,、超越权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例:湖北通山违规在国家级风景区建商品房,概况:案例:湖北通山违规在国家级风景区建商品房,处理结果:,1,、责令在建工程停工,2,、行政处理意见,湖北省建设厅要求:第一,要求相关部门对“九重天”项目下达停工通知。认真点差项目建设事实经过,并写出书面报告。第二,依据有关法规严肃追究九宫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通山县建设局有关责任人超越行政许可权审批“九重天”项目规划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问题。同时,认真组织规划编制单位修改完善,九宫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保护规划,和,云中湖修改性详细规划,。在核心风景区保护规划和云中湖详细规划未经建设部批准之前,严禁一切项目的开发建设。,案例:湖北通山违规在国家级风景区建商品房,处理结果:案例:湖北通山违规在国家级风景区建商品房,分析评论:,1,、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自身违规,难以纠正。,2,、查处管理部门的违规,需要地方政府的配合和决心。,3,、地方政府要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案例:湖北通山违规在国家级风景区建商品房,分析评论:案例:湖北通山违规在国家级风景区建商品房,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武汉市,16,个历史文化与风貌街区一览表,武汉市16个历史文化与风貌街区一览表,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2,年,9,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2012年9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适用本条例。,优秀历史建筑被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还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利用促进保护的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保护宣传,完善保护制度,落实保护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第五条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委员会负责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调整、撤销等有关事宜的论证和评审,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土地、建筑、文物、历史、文化、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热心此项工作的社会人士组成。,第六条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优秀历史建筑评审的组织工作,制定优秀历史建筑修缮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审查优秀历史建筑维修、装修的设计、施工方案,指导区房屋主管部门开展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秀历史建筑的资源普查、推荐申报和巡查监管等日常保护管理工作。,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委员会负责对历史文,第七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确定为文物的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城管、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旅游、档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市、区应当设立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社会各界的捐赠,;,(三)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一章总则,第七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第九条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鼓励发展与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相适应的文化、旅游等产业。,第十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向规划、房屋、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规划、房屋、文物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的受理、移送、处理、反馈机制,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第一章总则,第九条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志愿服,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一)维护、修缮或者保护性利用优秀历史建筑成绩显著的;,(二)为了保护的需要,自愿迁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或者主动腾退优秀历史建筑的;,(三)对损坏历史文化风貌街区或者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或者投诉有功的;,(四)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或者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有突出贡献的;,(五)其他需要表彰和奖励的情形。,具体表彰和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第一章总则,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第十二条历史遗迹较为丰富、文物古迹较多、优秀历史建筑密集且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较完整、真实地反映武汉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地区,可以确定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确定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文物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建议名单,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第十三条建成五十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一)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二)在近现代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者纪念意义;,(三)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四)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五)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六)历史名人故居;,(七)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构)筑物。,建成不满五十年,具有特别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具有非常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建(构)筑物,可以作为优秀历史建筑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加以保护。,第二章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第十二条历史遗迹较为丰富、文物古迹较多、优秀,第十四条优秀历史建筑的建议名单由市房屋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经批准确定的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标志。,第十六条依法确定的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确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应当分别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房屋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请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委员会同意调整或者撤销的,应当予以公示,再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第十七条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规划、房屋主管部门开展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资源的调查工作。,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规划、房屋主管部门推荐历史文化风貌街区或者优秀历史建筑。,第二章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第十四条优秀历史建筑的建议名单由市房屋主管部,第十八条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应当保持和延续其历史风貌、传统格局、街巷肌理、空间尺度,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构)筑物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逐步降低人口密度,保持和恢复原有的历史文化风貌。,第十九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并征求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三章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第十八条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应当保持和延续,第二十条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及其保护准则;,(二)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三)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建筑高度、空间格局、环境景观的保护和控制要求;,(四)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内与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的整改要求;,(五)实施方案;,(六)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和措施。,第二十一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三章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第二十条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第二十二条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下列规定:,(一)延续和保持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二)新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破坏街区原有历史文化风貌和空间格局,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三)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四)不得新建工业企业,现有妨碍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限期迁出。,第三章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第二十二条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第二十三条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下列规定:,(一)新、扩、改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二)新、扩、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三)限期迁出并禁止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企业。,第二十四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征求市房屋、文物和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五条因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实施保护改造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在征求市规划、房屋、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后,报请专家委员会评审;评审同意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第二十三条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第二十六条经市人民政府确定保护改造的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对保护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二十七条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改造遵循政府主导、企业开发、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对承担保护改造工作的企业由政府给予鼓励政策。,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相关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破坏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现有的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城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拆除。,第二十九条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内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因保护历史文化风貌需要无法达到规定的消防标准的,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消防安全保障方案。,第三章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第二十六条经市人民政府确定保护改造的历史文化风,第三十条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符合保护优先、修旧如旧、安全适用的要求,整体保护优秀历史建筑及其建筑元素、历史信息和附属的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园林景观、设施、设备等。,第三十一条根据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对优秀历史建筑实行分级保护。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面临被拆除、损毁、破坏等情形的,市房屋主管部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市规划、文物主管部门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初步确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优秀历史建筑确定条件的,可采取先予保护的措施,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报批将其列为优秀历史建筑。,第三十三条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优秀历史建筑的具体情况,逐幢编制保护图则,明确保护范围及其保护、修缮和使用的具体要求,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向社会公布。,市房屋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工作机构,实施全市优秀历史建筑的资源现状调查、档案建立、修缮方案技术论证、建筑实测、保护图则编制等工作。,第四章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三十条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符合保护优先、,第三十四条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将优秀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书面告知该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并与其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保护义务。,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对损害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发现涉及其他部门执法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第三十五条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合理使用建筑,保证建筑的使用安全,保持建筑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不符合保护图则的要求,对建筑的保护产生较大影响的,房屋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所有权人、使用人限期改正。,第三十六条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维护、修缮建筑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使用人对维护、修缮工作应当予以配合。所有权人与使用人对维护、修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对优秀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予以督促和指导。所有权人确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协商采取置换、收购或者其他方式予以保护。,第四章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三十四条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护图则的要,第三十七条对优秀历史建筑进行维修或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保护图则的要求,并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设计、施工方案应当报市房屋主管部门审查,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方可实施。,第三十八条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保护图则规定的用途使用优秀历史建筑;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市房屋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审批时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第三十九条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牌匾、景观灯光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图则要求,并与该建筑外部造型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城管部门应当对上述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四十条优秀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制度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第四十一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在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新、扩、改建建(构)筑物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征求市房屋、文物、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新、扩、改建建(构)筑物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优秀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优秀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第四章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三十七条对优秀历史建筑进行维修或者装饰装修,第四十二条在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活动,进行道路、交通建设和燃气、供水、供电、通信等管线施工,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批前应当征求市规划、房屋、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优秀历史建筑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或者修复责任。,第四十三条禁止下列危害和影响优秀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一)擅自拆改围墙,改变建筑外墙材料和色彩,在建筑外墙上增设、拆改门窗,改变建筑造型和风格;,(二)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三)违法搭建建(构)筑物;,(四)在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五)违反城市容貌管理规定,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六)其他危害和影响优秀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第四章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第四十二条在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第四十四条对优秀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优秀历史建筑。,因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或者面临严重损毁危险等情况,对优秀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或者拆除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市房屋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文物主管部门审查,专家委员会评审后予以公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的优秀历史建筑,建设单位在实施迁移或者拆除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并自批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要求的优秀历史建筑测绘、图像等资料报送市房屋主管部门。,第四十五条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秀历史建筑档案。优秀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优秀历史建筑的技术资料、现状使用情况及权属变化情况;,(二)维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三)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四)其他应当保存的相关资料。,第四章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第四十四条对优秀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第四十六条鼓励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优秀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开办展馆展室,对社会开放。,第四十七条利用优秀历史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图则规定的用途;不符合保护图则规定用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将优秀历史建筑的目录和保护图则规定的用途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四十八条公有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不符合保护图则规定的使用性质和保护要求,为了保护的需要,可以对承租人进行公房使用权调整,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需要对公有优秀历史建筑使用权进行调整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订调整安置方案,并征求承租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征求意见期满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调整安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区人民政府作出调整决定。承租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有优秀历史建筑的经营管理单位可以根据调整决定和调整安置方案,与承租人解除原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并签订调整安置协议。对承租人的补偿标准按照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第四十六条鼓励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优秀历史建筑,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标志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由房屋主管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或者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施工、建设的,由规划、城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对优秀历史建筑进行维修或者装饰装修的,由房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图则规定用途的,由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由城管、公安、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迁移、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由房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房屋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区,是指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化工区,是指武汉化学工业区。,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武汉东湖新技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库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