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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十一章,诉讼保障程序,第一节 期间,一、期间的概念和意义,期间,指人民法院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者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二、期间的种类,1,、法定期间、指定期间、约定期间,2,、不变期间、可变期间,三、,期间的计算,四、,期间的耽误与顺延,五、,期日,三、期间的计算,1,、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2,、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4,、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特殊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以下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1、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延期审理超过一个月的时间,仍应计入案件的审结期限;,2、民事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3、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的期间;,4、民事、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5、中止诉讼或执行至恢复诉讼或执行的期间;,6、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7、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8、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9、执行过程中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期间;,10、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四、期间的耽误,含义:期间的耽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能够在法定期间、指定期间或者约定期间内实施或者完成某项诉讼行为。,期间耽误的结果:,无正当理由:丧失权利、承担不利后果,有正当理由:顺延期限,民诉法第76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五、期日,概念,期日指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在一起进行诉讼活动的日期。,期日与期间的区别,1,、时间表现不同,2,、种类不同,3,、单独行为、会合行为,4,、是否立即实施诉讼行为不同,第二节 送达,一、送达的概念和意义,二、送达的方式,三、送达的效力与送达回证,一、送达的概念和意义,概念,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特点,1,、送达是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的一项诉讼行为。,2,、送达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3,、送达的内容是各类诉讼文书。,意义,二、送达的方式,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委托送达,4,、邮寄送达,5,、,转交送达,6,、,公告送达,直接送达,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2,、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3,、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4,、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5,、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留置送达,适用情形:,1,、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2,、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4,、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留置送达的程序:,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转交送达,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2,、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3,、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辩论期限及逾期不辩论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三、送达的效力与送达回证,送达的效力,1、有关诉讼期间的始期得以确定。,2、受送达人接受送达后未按要求实施诉讼行为,将承担程序法上的后果。,3、引起某些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或消灭。,4、是某些法律文书生效的条件。,送达回证,民诉法第77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三节 财产保全,一、,财产保全的概念、意义和种类,二、,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三、,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四、,财产保全的程序,五、,财产保全的解除与赔偿,六、,适用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的问题,财产保全的概念,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财产保全的意义,财产保全的实质是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当事人对某项财产进行处分,其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将来做出的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因此,财产保全对于维护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当然,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利害关系双方的利益均依法予以保护。,种类,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为了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得到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开始之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条件,一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92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二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93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一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1.,案件须具有给付内容。,2.,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二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1.,须具有给付内容。,2.,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3.,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4.,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条件比较,诉讼财产保全,给付内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给付内容,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范围和措施,财产保全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理解,财产保全的措施,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2,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理解,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主要是指保全的财产应当在对象或价值上与当事人请求的内容及数额根本相符或相等。,“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保全的财产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中没有直接涉及到,但与日后本案生效判决的执行相牵连的财物。,返回,措施,查封,是指对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不得擅自处分和转移。该措施主要适用于不动产以及庞大笨重、不宜搬动的动产。,扣押,是指对依法需要保全的财物就地或异地扣留保存,不得动用和处分。该措施主要适用于一般动产。,冻结,是指人民法院通知银行等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处分其存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泛指由有关法律规定的除上述三种方法以外的其他保全方法,如变卖财物、保存价款等。,其他方法,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变卖后由法院保存价款。,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可以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提纲,财产保全的,开始,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后作出,裁定,执行,财产保全的程序,开始,诉讼财产保全,一般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开始,当事人可在起诉时或者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裁判以前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开始。,诉前财产保全,只能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开始。,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申请,原那么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的,由人民法院记录在卷,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申请书或者笔录应载明申请保全财产的名称、种类、数量或价额、所在地点以及申请保全的理由等。,返回,担保,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返回,裁定,对于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应当尽快作出;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返回,执行,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财产保全的效力:财产保全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判决执行时止。在保全期限内,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返回,一财产保全的解除,1.,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执行。,2.,财产保全的条件和原因不存在或者发生变化。,3.,被申请人提供担保。,4.,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二财产保全的赔偿,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注意问题,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不应对案外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起诉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提纲,小结,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的区别,1.,提起的主体不同,2.,提起的时间不同,3.,裁定的时限要求不同,4.,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5.,解除保全的条件不同,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提起的主体,当事人申请为主,法院依职权采取为辅,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提起的时间,起诉后至裁判以前,起诉以前,裁定的时限,情况紧急时,,48,小时内作出裁定,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提供担保,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解除的条件,申请人法定期间不起诉,第四节 先予执行,一、先予执行的概念和意义,概念,:,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制度。,意义,:通过预先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解决当事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紧迫需要,从而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二、先予执行程序的适用范围,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阻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三、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2,、当事人提出申请。,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四、先予执行的程序,一申请,当事人应当在法院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提出书面申请,先予执行申请不得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二审查与提供担保,法院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依法进行审查,并可根据案件情况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三裁定与执行,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先予执行或驳回申请;先予执行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并应立即执行。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判决生效以后。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五、先予执行的救济程序,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造成的财产损失。,先予执行后,依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执行回转的规定。,第五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一、概念和意义,概念,:,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了制止和排除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对民事诉讼的妨害,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证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妨害人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手段的总称。,意义,:,二、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性质,1、不属于民事诉讼程序,而是对民事诉讼程序的保障手段。,2、是一种带有程序制裁性的强制手段。,3、不同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1适用的主体2适用的对象3适用的诉讼阶段4适用的前提、目的5与判决结果的关系6法律依据7种类,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概念: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在诉讼过程中成心实施的扰乱民事诉讼秩序、妨害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构成要件:1行为已经实际发生并且妨害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2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3行为人主观上须是出于成心。,种类:1必须到庭的被告等当事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违反法庭规那么、扰乱法庭秩序;3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妨害证据调查收集,阻碍诉讼进行的其他行为;4负有协助调查或执行义务的单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四、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一拘传,二训诫,三责令退出法庭,四罚款,五拘留,适用条件:,1适用对象,2经两次传票传唤,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程序:,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拘传;经院长批准,使用拘传票,直接送达;可使用戒具;调查询问不得超过24小时。,适用对象:,1第2、3、4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2单位实施第3、4种行为的,除对单位罚款外,还可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双罚。,程序:,经院长批准;使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金额:2007年修订,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适用对象:,1第2、3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2单位实施第3种行为的,可以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3单位实施第4种行为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2007年修订,拘留的程序:,经院长批准;使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成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期限:,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罚款与拘留的合并适用:,1罚款与拘留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2对同一妨害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发生了新的妨害行为,可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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