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律重点解析-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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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违法行为,重点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02,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违法行为,1,4,2,3,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见案例),超标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擅自开工:未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未依法公开信息: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违法行为,5,8,6,7,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构成犯罪的,2015,年,1,月,19,日,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对常州市马杭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马杭污水厂”)外排污水采样监测,结果表明马杭污水厂外排污水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排放标准。,1,月,26,日,,常州市环保局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马杭污水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保达标排放,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3,月,17,日,常州市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马杭污水厂污水超标排放行为处以罚款,5.4,万元。,1,月,28,日,,常州市环保局组织对马杭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情况进行复查,监测结果表明马杭污水厂外排污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仍超过排放标准。,4,月,17,日,常州市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马杭污水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基数,5.4,万元,计罚天数,2,天(起止时间,1,月,27,日至,1,月,28,日),罚款总额,10.8,万元。,环境保护法,-,按日连续罚案例,2017,年,2,月,16,日锡山环保局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无锡新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陵公司”)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违法排放未经有效处理的酸洗磷化废水。,锡山环保局现场对其造成污染物排放所需供水、供电开关阀门张贴封条,进行环保查封。同时责令立即改正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4,万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环境保护法,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案例,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未批先建的行为,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法,未批先建案例,2018,年,3,月,经人举报九龙城污水处理厂未批先建,且无环评手续,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环保局立即对九龙城污水处理厂进行核查。,经核查九龙湖污水处理厂一期(第一步),1.5,万吨,/,日以及一期(第二步),1.5,万吨,/,日土建工程由新建区长堎工业园管委会建成,,3,万吨,/,日一级,A,提标改造由红谷滩新区建设,陆续取得了立项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占用林地批复、质监、安监等手续,环评审批过程,有部分居民投诉,造成环评批复滞后,但由于未通过环评,,属于环评未批先建,。,2018,年,4,月,南昌市环保局对承建单位南昌市红谷滩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处理。在交纳了,92918.6,元罚款之后(提标改造未批先建),重新递交了,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未按规定处置污泥,不配合监督检查,未按规定制定启动事故应急方案,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未监测或安装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排放水污染物相关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水污染防治法,监测数据造假案例,2018,年,3,月,13,日,十堰市房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县大木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总磷在线监测设施污水出水采样管没有经过采样器抽取污水处理厂尾水,而是直接插入矿泉水瓶,其运行的总磷设备显示的数据明显存在伪造情形。,房县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万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设施不符合规定,淘汰设备及工艺,不处置不承担,不配合检查,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拒绝现场检查,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未实施处置危险废物的前置事项,危险废物的贮存运输及处置不合法,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违法行为,2015,年,1,月,7,日,武昌区环保局对武汉武船国际工程贸易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将,100,公斤左右(总转移量,1700,多公斤)的危险废物废弃包装物、容器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个体经营户蒋,XX,处置(蒋,XX,已另案处理)。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随后查获了该公司与他人签订的协议。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2,月,6,日,武昌区环保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十五万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非法处置危废案例,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违法行为,1,2,污染环境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及后果特别严重两种程度。,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污染环境罪的认定标准,严重污染环境,添加标题,添加标题,添加标题,添加标题,(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见案例),(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污染环境罪的认定标准,后果特别严重,添加标题,添加标题,添加标题,添加标题,(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三)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六)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污染环境罪的认定标准,从重情节,添加标题,添加标题,添加标题,添加标题,(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二)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四)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污染环境罪的认定标准,从轻情节,添加标题,添加标题,添加标题,添加标题,1.,污染环境行为,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2.,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3.,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4.,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从轻情节,司法解释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1,),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2,),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3,),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对象:,1.,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2.,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2017,年,3,月,23,日,泉州市南翼污水处理厂中控调阅员邱某进入该厂监控站房查阅数据,擅自将化学需氧量(,COD,)自动监测设备采用管切断,使用其他液体代替实际水样,伪造、隐瞒,COD,自动监测数据,造成污染物的偷排,构成了污染环境罪。,2018,年,4,月,19,日,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邱某成为福建省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造假、污染环境被追究刑责的第一人。,污染环境罪,自动监测数据造假案件,司法解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西安市长安区、阎良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系环保部确定的国控空气监测站点,通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采集、处理监测数据,并将数据每小时传输发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一方面通过网站实时向社会公布,一方面用于编制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月报、季报和年报。,2016,年,2,、,3,月间,为了降低监测数据,时任长安分局环境监测站站长的被告人李森、时任副站长的被告人张锋勃多次进入长安子站内,利用棉纱堵塞采样器的方法,干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李森还指使两名临聘人员被告人张楠、张肖对子站监测系统进行干扰。同期,时任阎良分局环境监测站站长的被告人张峰采用上述方法对阎良子站的监测数据进行干扰,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时任长安分局局长的被告人何利民、阎良分局局长的被告人唐世兴,为影响系统自动监测结果,在明知正常途径无法迅速降低监测数据的情况下,分别指使、授意被告人李森、张峰实施上述行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森、张峰、张锋勃、张楠、张肖多次干扰国控监测子站空气采样,被告人何利民、唐世兴指使、授意他人干扰采样,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客观反映真实空气质量状况,造成监测数据严重失真,,七人行为均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鉴于各被告人均能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森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何利民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张峰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唐世兴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张锋勃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张楠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张肖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流程,行政复议流程,行政处罚后应对措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措施及相关流程,0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行政处罚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停产整顿;,(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七)行政拘留;,(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惩戒的对象:,为在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 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惩戒措施:,(二)停止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 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13.,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相关规定,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14.,存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 规定,,停止执行已经享受的环境保护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其他处罚种类,行政复查,按日连续罚,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环境保护税法,减免税收的规定,第十二条,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行政处罚流程,行政复议流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行政处罚后应对措施:,01,积极申请参加听证等程序。,02,按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03,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04,留存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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