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产妇跳楼事件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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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跳楼事件从法律角度理性思考龙君宇 唐一萍 江伟盛 潘莎莎 吕雯 黄雪柔 周琳聪 吴宇航 彭一家 Part1.案情经过Part2.社会舆论Part3.法律分析Part4.总结案情经过8月30日,产妇马某某入住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入院后经医院诊查,产妇各项体征正常,符合自然分娩指征,但超显示胎儿头部偏大,存在难产风险,医生建议剖宫产终止妊娠,但家属选择自然分娩并签字确认。31日10时许,产妇进入待产室待产,产程、产图、产检结果显示产妇和胎儿各项指标均正常。17时50分起,产妇因疼痛出现烦躁不安,情绪波动较大,两个多小时内先后屡次走出待产室与家属交流,后由医务人员劝回。20时许,医护人员发现产妇从备用手术间窗口坠下,医院立即组织抢救,经抢救后仍无生命体征,经告知家属,家属同意放弃抢救,于21时25分宣布临床死亡。后经院方组织有关专家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初步诊断为:院前呼吸心跳停止;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全身多处骨折;失血性休克;死胎。经警方勘查取证、调查走访,初步认定:死者马某某系跳楼自杀身亡,排除他杀。榆林市专家组经过认真调查讨论,初步认为:产妇入院诊断明确、产前告知手续完善、诊疗措施合理、抢救过程符合诊疗标准要求。此次产妇跳楼事件,暴露出了医院相关工作人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不强、监护不到位等问题。案情经过社会舆论法律分析疑问一:医院方能否以家属不同意为由拒绝手术?疑问二:产妇跳楼医院是否应当担责?院方解释,因产妇签署了?授权书?,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权且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产程记录产妇血压、胎心正常)时,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家属是受托人,产妇是委托人,产妇作为权力所有者,对剖宫产具有决定权,而如果产妇和家属意见不统一,决定权仍在产妇。“产妇本人有明确的意见时,要以产妇意见为先,假设产妇的意愿改变,也应依据其改变后的意愿行事,并非委托他人后,产妇就丧失其权力。产妇本人的决定权最大,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内容:“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防止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而授权委托书是产妇授权,产妇本人能够决定是否手术,不必非要家属签字。医院在这种情形下非要家属签字,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反而构成侵权。医院方能否以家属不同意为由拒绝手术?医院方能否以家属不同意为由拒绝手术?关于此次事件,南京大学法学院邱鹭风教授表示,如果情况属实,产妇家属有莫大道德瑕疵,该被谴责。但是医院也应承担局部责任。因为在产妇自身清醒的情况下,就该让产妇自己签字。医院在这种情形下非要家属签字,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反而构成侵权。医院为了推卸可能的医患风险和责任,擅自做主给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设置所谓的监护人,是一种侵权行为。这叫做过犹不及,自以为是,医院也应该被谴责并承担局部赔偿责任。产妇跳楼医院是否应当担责?第一、关于自杀是否可以免责的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成心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9月6日,医院在最新回应中称,产妇系成年人且无精神病史,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即使在待产室内医院也无权限制其人身自由。那么产妇本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识别自己行为的意义,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其难以忍受疼痛这个理由不一定是其选择跳楼的真实原因,真实原因我们目前不得而知,属于自己明知行为结果而成心为之,此时那么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医疗事实、损害结果、医疗过错与因果关系四个侵权要件,如果医疗机构在给产妇的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并没有过错,或者即使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但与产妇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时,医疗机构无需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如果经过事实查明,发现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且导致了患者坠楼死亡,那么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责任。产妇跳楼医院是否应当担责?第三、关于医疗机构是否违反平安保障义务责任。平安保障义务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保障人的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受害人的行为性质和行为各方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根据现有的事实来看,如果产妇属于自行跳楼,那么产妇虽需要医护人员照顾,但是其行动较为自由,并非出行活动均需由医护人员全程陪护的情形。另根据医院公布的情况说明,产妇跳楼时的窗口护栏高达1.13M,一般正常成年女性的身高很难隔着护栏不小心失足坠落,医院的相关硬件设施并不存在缺陷,且医院在发现产妇坠楼后及时进行了救助,已经尽到了平安保障义务。当然如果是产妇因为过于疼痛依靠医院护栏不小心坠楼那么需另论,此时那么需要考虑医疗机构设置护栏的高度和窗户的高度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尽到了提示义务等,医疗机构那么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总的来说,在产妇自杀这件事上医院是不承担责任的。因为第一产妇是自杀的,第二医院没有出现医疗过错,第三医院的硬件设施没问题。产妇跳楼医院是否应当担责?总结与建议一、制度上的完善。对于手术能否实施的操作流程应当出台更加明确规定。医生应根据专业对手术实施进行及时的医学评价并应立即告知患者及家属,当患者有决定能力时治疗方案仅由患者本人签字即可,当患者出现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或其他紧急情况时,由其近亲属代为决定,而在面临危及患者生命的情况时,医院可实施救助,无须得到家属的同意,将拯救生命放在第一位。二、更多的人文关心。医院应树立人性化的经营理念,患者并不希望在一个充满冰冷和抵触的地方进行治疗,否那么将会使患者在因病患焦虑的情绪上雪上加霜。医生在执业时也应多为患者着想,对必要的医疗行为和治疗方案应予以充分的解释,并给予更多的人文关心,使患者在治病过程中能够清楚明白,减缓其焦虑情绪,也增强了患者及患者家属对医生的信任感。有利于治疗的进行和矛盾的化解。对于医院第一:立即报警,以身处医院有人成心杀人为企图请求附近派出所出警,以报警110实践经验而言,存在成心杀人等恶性案件派出所到场时间半小时以内。第二:草拟离婚协议书,医院要求丈夫签字是基于婚姻法的夫妻权利义务一体,在人身平安得不到保障时果断解除婚姻关系,便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己或者近亲属具有签字权利。此时借助医生处方单草拟简单的离婚协议,说明夫妻关系现已破裂,已无婚姻存续可能。至于婚内财产分割这类事项在平时生活中便需了然于心,紧急时直接列举即可。第三,在民警见证下签署离婚协议书,如遇到婆家撒泼打滚阻拦签字情形,医护人员此时可以破坏医院正常生产救助为由直接请求派出所民警带有拘留,此种情形也就不存在需要丈夫签字可能性。假设丈夫签字那么进去下一步。第四,自己或者父母近亲属签字破腹产手术,保命生子。第五,平安生产后以成心杀人罪向公诉机关起诉前夫及其在场亲友,在进去到法院审判之前,公安局,检察院的羁押拘留会告诉上述人员痛在己身才是真痛的道理,当然最终判刑自然完美!对于产妇如果遇到此类情形女性如何保护自己?谢 谢 观 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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