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人讲解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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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 六六 章章 法法 人人 第一节第一节 法人的意义、特征法人的意义、特征 和本质和本质 一、意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 六 章 法 人 1 这是民法通则第36条给法人的定义。两点说明:(一)法人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的法律人格,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法人独立享有权利、承 这是民法通则第36条给法2担义务。二、特征 (一)是独立的组织 独立的含义。存疑的是,财团法人不是组织,是为特定目的事业的财产。(二)有独立的财产担义务。3 (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有其独立的财产,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无限责任、全部责任)法人与其设立人(出资人)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按照“人格独立”、“自己责任”的原则,(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成员依法出资之后,对法人的债务不负责任。(成员的有限责任)如甲、乙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二人向公司缴足20万元后,公司发生30万元的债务,30万元是公司的债务而非甲、乙的个人债务。成员依法出资之后,对法人的债务5 三、法人和合伙的区别(略)法人和合伙都有团体性,因此在认识上很容易混淆,把握二者的主要区别,十分重要。(一)成立条件宽严不同 法人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且以登记为必要条件之一。三、法人和合伙的区别(略)6 合伙的成立条件有任意性,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合伙即可成立。商业合伙的登记,是商业经营活动的许可登记,不是成立条件。(二)存续期间长短不同 法人存续具有长久性,少者几年,多者上百年。合伙的存续通常 合伙的成立条件有任意性,合7呈现为短期,合伙目的实现,合伙就终止。(三)内部机构设置不同 法人内部机构的设置有一般模式,而合伙的内部机构由合伙人自由设置,没有什么模式。(四)团体与成员之间的关系 呈现为短期,合伙目的实现,合伙8疏密程度不同 1.财产关系的疏密程度。合伙人与合伙之间的财产关系密不可分,合伙的财产是合伙人的按份共有的财产,合伙没有独立于合伙人的财产。法人与其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疏密程度不同9疏远,法人成员将其出资财产交付法人,以所有权换得“社员权”,就失去了所有权。2.团体独立性程度。法人是独立存在的社会团体,与其成员分属不同的社会成员;合伙是合伙人的合同关系,未疏远,法人成员将其出资财产交付10形成独立于合伙人的社会团体。(五)财产稳定性的要求不同 法律规定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增减。公司法有“资本不变原则”。合伙无此要求,可随意变化。(六)财产状况是否公开不同 法人的财产状况和负债能力对形成独立于合伙人的社会团体。11社会相对公开,他人能够通过一定程序查询。(企业登记机关可查)合伙的财产状况是隐秘的,未经合伙人同意,无法得知。(七)债务清偿责任不同 法人的债务由法人用自己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其成员依法出资社会相对公开,他人能够通过一定12后,对法人的债务没有清偿责任,未获清偿的债权人要自受损失。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合伙人以未投入合伙的财产,连带地清偿全部债务。(合伙人的连带无限责任)后,对法人的债务没有清偿责任,13 四、法人的本质 (一)拟制说 意义及利弊。(二)否定说 意义与利弊。(三)实在说 意义与利弊。四、法人的本质14第二节 法人制度的产生 及法人的价值(略)一、法人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法人制度是资本主义时期市场经济的产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该制度有了新的内涵和作用。第二节 法人制度的产生 及法人的价值(略)15 在简单商品经济社会条件下,受生产力水平限制,没有大规模的生产、经营组织,无从产生法人的概念和制度。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生产和经营不仅需要集聚大量的资金,而 在简单商品经济社会条件下,16且还渴望在激烈竞争中减少风险,逐渐,社会上产生了大规模的经济组织,许多其他性质的团体也积极参与民事关系,这些经济组织和团体对社会发展有很大作用,它们需要社会特别是法律的认可。从另一方面讲,在立法上确认且还渴望在激烈竞争中减少风险,17它们的法律地位,有重大的意义。19世纪末德国民法典认可了法人制度,后来的立法都规定了这个制度。我国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确认了法人概念。民法通则在第三章有了较系统的规定。公司法是法人制度的组成部分。它们的法律地位,有重大的意义。18 二、法人的价值 法人有重大的社会价值,与自然人相比,主要有四个优势:(一)集资价值 法人能够聚敛巨资,兴办自然人个人财力难以企及的事业。(二)长生价值 二、法人的价值19 法人具有永续性,能够突破自然人寿命的限制,完成须经数代人努力才能完成的事业。(三)分散风险的价值 法人经营中的风险,如亏损、债务清偿等由法人自行承担,成员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风险。法人具有永续性,能够突破自20 (四)管理价值 法人能够集中各种知识人才的智慧和才能,通过统一的调配和管理,形成智力资源及人力、物资、信息等资源的优化配置,产生超越自然人个人能力的决策和行为,取得超乎自然人个人能力的效益。(四)管理价值21 三、法人的负面影响 团体力量远大于自然人个人,加之掌握大量物质财富,所以:极易凌驾于自然人个人。易被少数人操控而成为少数人牟取暴利的工具。大、小股东。经营失败会造成社会问题。三、法人的负面影响22第三节第三节 法人的分类法人的分类 一、对法人分类的目的和方法 目的在于了解各种法人的本质和特征,以便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整并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方法是用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分析。第三节 法人的分类 23 二、法人的分类 (一)公法人和私法人 这是按照法人的宗旨及宗旨实现方式的不同进行的分类。1.公法人。(1)意义。(2)宗旨与价值。为公共利益。二、法人的分类24 (3)设立依据。依据国家命令和政府行为设立。依据法律进行目的事业。2.私法人。(1)意义。(2)宗旨与价值。实现私人意思和私人利益。(3)设立依据。依据国家命令25 (3)设立依据。按照自然人的意思、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依据法人章程从事目的事业。(二)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民法通则有这样的分类。分类的标准是法人的性质和宗旨的 (3)设立依据。按照自然人26不同。1.企业法人。从事生产经营,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是企业法人。公司是其典型。还有其他非公司的工厂。企业法人又分为全民所有制法人(国有独资公司)、集体所有制不同。27 法人(乡镇、村办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商独资企业法人。2.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是指以非营利事业为宗旨的法人。包括:(1)机关法人。指有独立财政 法人(乡镇、村办企业)、中外合28预算经费的、享有法人资格的各级国家机构以及人民团体的县级以上领导机构。(2)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之外的、从事非商业的、有独立财产的法人。(3)社会团体法人。即不以营预算经费的、享有法人资格的各级29利为目的的人民团体法人。(三)营利性法人、公益性法人、中间法人 这是按照法人是否为其出资人营取利润进行的分类。1.营利性法人。设立目的是为其出资人营取利润的是营利性法人。利为目的的人民团体法人。30企业法人是营利性法人。2.公益性法人。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法人是公益性法人。包括学术、慈善、宗教等团体法人。3.中间法人。即难以归入营利性或者公益性法人中的法人,如商会、工会等。或称“共益法人”,企业法人是营利性法人。31非营利但是为成员的共同利益。(四)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依私法人成立基础的不同的分类。1.社团法人。2.财团法人。二者的主要区别:非营利但是为成员的共同利益。32 (1)成立基础不同。如前述。(2)设立人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时,成为社员;财团法人没有社员,设立人自然没有成为财团法人成员的条件。(3)设立行为的性质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共同行为、生 (1)成立基础不同。如前述。33前行为;而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单方行为,且可以遗嘱为设立行为。(4)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须有意思机关,而财团法人没有该机关。(5)目的事业不同。社团法人的目的事业可为营利,也可为公共前行为;而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34利益、社员共益;而财团法人的目的事业只能为公益,不得营利。此外还有本国法人、外国法人的区别。外国法人除有“国民待遇”者外,不能享有与本国法人相同的权利能力。利益、社员共益;而财团法人的目35第四节第四节 法人的权利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 和行为能力(和行为能力(略略)一、法人的权利能力 (一)意义 (二)特点 1.以社会属性而不是以自然属性为基础。第四节 法人的权利能力 和行为能力(略)36 法人的权利能力建立在社会属性基础上,其内容不能包含属于自然人专有的权利义务,例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2.有个别性和特殊性。所谓个别性,是指每个法人的权利能力都独具个性,各不相同。法人的权利能力建立在社会属37 法人的权利能力取决于其成立所依据的法律、章程、设立目的等因素,故权利能力各不相同。一如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其权利能力不同。再如,同样是社团法人,营利性的和非营利性的权利能力不同。即便同为营利性法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取决于其成立38权利能力也有差异。例如,百货公司和汽车制造公司的权利能力就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所谓特殊性,是指不同法人的权利能力各具特点,不像自然人那样人人相同。3.权利能力的起止具有特殊性。权利能力也有差异。例如,百货公39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而终于法人终止。法人成立前的筹备阶段,没有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则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二、法人的行为能力 (一)意义 (二)特点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40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行为能力有如下特点:1.与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和消灭。法人成立,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取得,在法人存续期间始终存在。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则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其行为能力受到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行为能41年龄、精神状况的限制,不能与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2.与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法人的行为能力受其行为能力的限定而相互范围一致,而且没有行为能力欠缺问题。3.由法人机关实现。年龄、精神状况的限制,不能与权42 法人是团体,不能像自然人那样自己实现行为能力,而只能通过“法人机关”实现行为能力。法人机关,因法人的不同,有不同的情况。详见下一节。法人是团体,不能像自然人那43第五节第五节 法人的设立法人的设立 一、法人设立的意义和共同性条件 (一)法人设立的意义 法人的设立,是指社团、财团或机构等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而取得权利能力。第五节 法人的设立 44 (二)法人设立的共同性条件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了法人设立的四个共同性条件。这些条件,多为实质条件,少数是程序条件,任何团体要成为法人,都须具备这四个条件。(二)法人设立的共同性条件45 1.依法成立。包括两个方面的合法性要求:第一,设立的目的要合法。设立目的违反法律的,不能成立法人。第二,设立的程序要合法。不同性质的法人,设立的程序不同。企业法人须依企业登记的法律规定 1.依法成立。46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商业登记;非营利的社团和财团应当在民政机关登记;事业单位在相关事业管理机关登记(如开办学校,在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机关法人不须登记但是须有国家准许设立的命令文件。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商业登记;非47 不按法定的程序设立法人的,不能成立法人。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是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条件。所谓“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不按法定的程序设立法人的,48是指与法人从事的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财产或经费。所谓必要,是指法人从事的事业所必需;所谓必要的财产,指企业法人经营所必需的财产。法律对企业法人的必要财产有具体要求,例如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是指与法人从事的业务相适应的一49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所谓必要的经费,是指非企业法人成立所必需的费用,对此费用,法律无具体数额要求。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1)名称。名称是一法人区别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50于其他法人的符号性标志。法人以自己的名称进行活动,对已注册登记的名称享有专用权。依公司名称登记的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经核准登记后在规定于其他法人的符号性标志。51范围内享有专用权。(2)组织机构。法人的组织机构是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法人是团体,须由一定的机构来实施内部管理和对外活动。社团法人的机构包括:范围内享有专用权。52 意思机关。即社团法人意思的形成机关。典型如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执行机关。是法人意思的执行机关。也叫“代表机关”。如公司的董事会。非公司的社团法人的最高业务负责人或者机构。如厂长。意思机关。即社团法人意思的53 监督机关。即对法人意思机关负责、对执行机关进行监督的机关。典型如公司的“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三机关的关系:意思机关是法人的最高权力机关,意思形成机关。监督机关。即对法人意思机关54 执行机关执行意思机关形成的法人意思,对意思机关负责,有日常工作的职权。监督机关监督执行机关,防止其偏离法人意思,并对意思机关负责。执行机关执行意思机关形成的55 法人的意思,通过其机关而形成、表示和实现,所以,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人对其机关的行为负责。上述三个机关,是公司法人的典型的机构设置,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东人数多的有限公司。法人的意思,通过其机关而形56 其他的法人,不一定都有这三个机关。首先,财团法人没有这三个机关;其次,非公司的社团法人一般也没有这三个机关,甚至只有一个机关;最后,股东人数少的公司,如一人公司、三人以下股东的公司,也不设置三个机关。其他的法人,不一定都有这三57 财团法人的机关与社团法人的机关有重大差异。首先,财团法人没有意思机关。财团法人是目的性财产的人格化,以实现财产的特定目的为其宗旨和价值,在本法人设立时,其宗旨已经确定为法人意思,登记在案,不 财团法人的机关与社团法人的58能由法人自行变动,产生另外的法人意思,因此不需意思机关;其次,财团法人没有社团法人那样的执行机关。财团法人以实现财产的特定目的为存在价值,无需董事会、厂长之类的机关,通常设置“管理机关”,叫“理事会”能由法人自行变动,产生另外的法59或者“管理委员会”。最后,财团法人虽然也需要监督机制,但是,不设置监事或监事会,而是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对目的财产管理活动的监督。(3)场所。法人的场所,是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或者“管理委员会”。60 法人的场所和住所不同。法人的住所是法人在国家登记机关登记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的地方。法人住所只能有一个,其法律效力和自然人住所相同。法人场所是法人活动的地方,可以在不同的地方有多个。如公司 法人的场所和住所不同。61可以有数个生产基地、销售商店等。又如法大、北大、石油大学的两个校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和财产,独立清偿自己的债务,在法律上不株连他人。可以有数个生产基地、销售商店等。62 法人的出资人、工作人员等,对法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为什么能够独立承担责任?(1)法人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按照“人格独立”、“自己责任”的民法精神,自当独立承担责任。(2)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法 法人的出资人、工作人员等,63人的财产与其出资人、捐助人的财产在法律上截然分开、各自所有,财产归属不同,财产责任人就不同。(3)立法者价值判断的结果。法人制度的社会价值,是“法人以其财产清偿债务,出资人免受连带责任,从而分散风险,使人们人的财产与其出资人、捐助人的财64乐于投资于市场经营和社会公益,形成社会成员集资办大事业的社会运行机制,促进社会的发展。”二、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略)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主管机关的行政命令而乐于投资于市场经营和社会公益,65而设立的法人。如,根据宪法设立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学校、医院,分别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民法上具有法人资格。民法通则第50条对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程序的规定是:而设立的法人。66 (一)有独立经费的国家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二)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不需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三)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经核准登记,自登记 (一)有独立经费的国家机67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三、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 依民法通则第50条,社会团体的设立,依是否需要登记而分为两种情况:(一)具备法人条件,依法不需办理法人登记的,从其设立之日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68起,具有法人资格。(二)依法进行法人登记的,自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四、法人的章程 (一)意义 (二)主要内容 (三)地位和作用起,具有法人资格。69第六节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人法定代表人的意义和地位 (一)意义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第六节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70 (二)法律地位 1.是法人活动的代表、法人行为能力的实现者,他以法人名义进行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对法人产生法律上的效果。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同时又是法人机关的担当人,所以 (二)法律地位71有两方面的法律地位,即法人代表人的地位和自然人的地位。他(她)可以不同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法人代表人以法人名义进行的行为,合法的,使法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违法的,使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违约、侵权有两方面的法律地位,即法人代表72等责任;其以法人名义进行的活动违反行政法、刑法的,法人要根据行政法或刑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如公司董事长拒绝公司纳税义务,公司要依照税法受罚,这是行政法律责任。等责任;73 2.法人代表人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无须法人另外授权,据其资格足以直接使法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如董事长以本公司名义签定合同,公司就是合同当事人;再如董事长拒绝履行本公司对他人的合同 2.法人代表人以法人名义进行74义务,公司就要承担违约责任。3.法人代表人违反其职权损害法人利益的行为,相对人善意的,法人仍要承受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如董事长出卖公司不同意处分的物品,同他人签订了买卖合同,买受人善意的,公司无权主张合同义务,公司就要承担违约责任。75无效,或请求撤销合同。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即属此义。无效,或请求撤销合同。76第七节第七节 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一、法人的变更 (一)意义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状况及名称、住所等方面的改变。第七节 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77 法人在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住所等方面的改变虽然也很重要,但是,法人的分立和法人的合并事关利害关系人的重要利益,因此,属于重要的法律现象。研究法人的变更,主要是研究法人的分离和法人的合并。法人在性质、组织机构、经营78 (二)法人的分立 1.意义。法人的分立是一个法人分成为两个以上的法人的法律行为。此定义表明:(1)法人分立属于法律行为,即法人追求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二)法人的分立79 (2)法人分立是一个法人变为二个以上的法人。法人进行分立所追求的效果即为此。2.两种类型。(1)创设式分立。即解散原法人而将其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法人。如,A法人解散,用其资产分 (2)法人分立是一个法人变80别设立了B、C两个新的法人。A法人不复存在。(2)存续式分立。即原法人继续存在,从中独立出若干新的法人。如,甲公司用其部分资产设立了乙公司。甲、乙都存在。别设立了B、C两个新的法人。A法81 (三)法人的合并 1.意义。法人的合并,是指数法人无须清算而归并为一法人的法律行为。此定义表明:(1)法人合并属于法律行为。(2)法人合并的法律效果是两 (三)法人的合并82个以上的法人合而为一;(3)法人合并不以清算为必要条件。所谓清算,就是清理财产,收取债权、偿还债务。2.两种类型。(1)创设式合并。即数法人以个以上的法人合而为一;83协议归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有的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比如,A、B两公司经协商,双方都终止而合并为新公司C公司。(2)吸收式合并。即一法人因协议而归并于他法人,归并后只有一法人存续的合并方式。协议归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有的法84 比如,甲、乙两个公司经过协商,乙法人归并于甲法人,乙即不存在。又叫“吞并式合并”、“存续式合并”。(四)法人分立和合并时其权利义务的归属 依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比如,甲、乙两个公司经过协85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这个规定对非企业法人的分立和合并也有参照执行的效力。(五)法人的组织性质变更 法人的组织形式、性质可能会因各种情况发生变化,如集体企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86变成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成股份有限公司等。这种变更,依法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六)其他事项的变更 如名称、机关、注册资本、住所、股东等的变更。应办理登记。变成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87 二、法人的终止 (一)意义 法人的终止,指法人民事主体资格因一定原因而消灭。(二)法人终止的原因 依民法通则第45条和公司法第181条之规定,主要有下列 二、法人的终止88原因:1.法人按照自己的或者设立人的意思解散。2.依法被撤销。3.依法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三)法人终止的一般性程序原因:89 法人终止是一个多环节的程序。其中,终止原因的存在,是终止程序的开始;法人解散,是法人清算的前提;清算是法人终止的法定必经程序,未行此程序的,法人的设立人、出资人应在其出资范围内,对法人的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法 法人终止是一个多环节的程序。90人依法清算后,须向国家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依法公告。注销登记完成,法人终止。人依法清算后,须向国家主管机关91 三、法人的清算 (一)意义 法人的清算,是指在法人解散时,对其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结算,了结其法律关系,使其主体资格在法律上消灭的程序。三、法人的清算92 简要说明:1.清算是一个程序;2.清算发生于法人解散之时;3.清算的内容是清理、结算法人的财产、债权债务,了结其法律关系;4.清算期间法人不能设立新的 简要说明:93法律关系。5.清算的目的和法律效果是消灭法人的主体资格。(二)种类 法人清算分为两类:1.破产清算;2.非破产清算。法律关系。94 (三)清算法人行为的限制 法人终止必须进行清算,并停止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期间的法人仅具有清算所必要范围的行为能力。(三)清算法人行为的限制 95 (四)清算组织 1.意义。清算组织是根据法人或法院的决定,执行清算事务的组织。2.法律地位。清算期间,清算组织实现法人的权利能力,代表法人进行清算方 (四)清算组织96方面的活动。期间,不能以清算法人的名义开展新的业务。3.产生。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清算组织,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决定;非破产清算的清算组织,由决定解散的法人决定。方面的活动。期间,不能以清算法人97 4.职权。(1)对内清理财产,对外代表清算法人了结债权债务。(2)代表清算法人起诉、应诉。(3)清算法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转入破产清算。4.职权。98 (4)清算终止后,发生法人消灭的效果,应在指定报刊上公告。清算组织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牟取私利。(4)清算终止后,发生法人消99 非法人团体不讲了,其中的合伙已在自然人部分讲过了。非法人团体不讲了,其中的合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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