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工程建设实施前的相关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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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程建设实施前的相关法律2.1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2.2建设用地法规2.3城市房屋拆迁2.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2.5城市规划2.1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一、项目建议书1.概念:是要求建设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设文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最初阶段的工作,是投资决策前对拟建项目的轮廓设想。2.主要作用:为了推荐一个拟进行建设的项目的初步说明,论述它建设的必要性、条件的可行性和获利的可行性,供基本建设管理部门选址并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3.主要内容: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等的初步分析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二、可行性研究报告1、概念: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进行的更为详细的可行性论证,是项目最终能否建设的基础依据。2、意义:避免重复建设、资金使用不合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不好、违反国家土地政策、环境污染等,让工程建设更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3、主要内容:项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据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市场预测和确定的依据技术工艺、主要设备、建设标准资源、原材料、燃料供应、动力、运输、供水等协作配合条件建设地点、厂区布置方案、占地面积项目设计方案、协作配套工程环保、防震等要求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练习以下关于项目建议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以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工作,但并不表明项目非上不可B.经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不是项目的最终决策C.项目建议书是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详细技术经济论证D.项目建议书的主要作用是推荐一个拟建项目,供国家选择并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2.2建设用地法规一、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用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二、建设用地的批准除兴办乡镇、村民建设住宅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经建设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而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三、建设用地的使用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四、征收土地的补偿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与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五、土地的临时使用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归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或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其中,属、两种情形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与适当补偿。练习1、下列关于临时用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B.不签订土地使用合同C.临时用地上不能修建永久性建筑D.用途不受约束2、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A.土地补偿费B.青苗的补偿费C.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D.安置补助费E.日常管理的3、有()情形之一的,有关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A.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己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已获批准的B.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C.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D.为个人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时E.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4、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并根据被征收土地的(),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征地补偿。A原用途B生产能力C经济价值D区位5、下列各项中,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是()。A三峡水利枢纽工程用地B某市民政局用地C奥运会主会场D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E城市政府审批同意的项目用地2.3城市房屋拆迁一、房屋拆迁和拆迁补偿房屋拆迁: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的拆迁计划以及当地政府的用地文件,拆除和迁移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建设及其附属物,由拆迁人对原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补偿和安置的行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的地域范围,主要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指拆迁人因拆迁、迁建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是被拆迁人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与被拆迁人的一定补偿。拆迁补偿的范围是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二、房屋拆迁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1房屋拆迁的基本原则(1)服从国家利益。(2)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3)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2房屋拆迁的工作程序(1)申报规划用地许可证。(2)编制拆迁计划与方案。(3)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4)发布拆迁公告。(5)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6)实施房屋拆签。三、房屋拆迁补偿1补偿对象房屋被拆迁将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因此拆迁补偿的对象应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在此,所有人包括产权人、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2补偿形式(1)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以原地或异地建设的房屋补偿给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保持其对房屋的所有权。(2)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将拆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的方式补偿给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3)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是指拆迁入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数量,以其中一定面积的房屋补偿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其余面积按照货币补偿折合货币支付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3补偿标准(1)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拆迁入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作为补偿标准。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2)产权调换的补偿标准: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入应当依照货币补偿的上述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4补偿的几种特殊情况(1)拆除出租住宅房屋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做相应的修改。(2)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末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就被拆迁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3)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有产权纠纷房屋的拆迁补偿规定实施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再给予补偿。(4)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入应当依法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拆迁非公益用房的附属物不做产权调换,出拆迁入给子货币补偿。四、房屋拆迁安置1安置对象拆迁人在拆迁活动中除了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给予补偿外,还应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给予安置,以切实保障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使用权。由此可见,安置的对象是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而不是所有人。2安置形式(1)一次性安置。是指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直接迁入安置房,没有周转过渡期,拆迁入与被拆迁安置对象就房屋问题一次处理完毕。(2)过渡安置。是指拆迁入不能一次解决安置用房,可以由拆迁入先对被拆迁安置对象进行临时安置,过一段时间后再迁入安置房。临迁房的提供和过渡期的长短在过渡安置中就是重点问题:拆迁入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使用拆迁入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此项费用。3安置标准(1)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2)拆除住宅房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原建筑面积,也可以按照原使用面积或者原居住面积安置。(3)对按照原面积安置住房有困难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4安置费用(1)搬家补助费是被拆迁入因原居住房屋被拆除,需移他处居住,在搬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此项费用由拆迁人负担。(2)临时安置补助费足对被拆迁人因迁离原居住地而在生活上所增加的一些额外支出费用的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补助刘象主要是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房屋使用人。(3)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入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订立。A.拆迁人和被拆迁人B.拆迁人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C.被拆迁人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D.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2.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指人类进行某项重大活动之前,采用评价手段预测该项活动可能给环境造成的影响。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权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审批。审批以下四种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2)跨省、出治区、育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3)国务院审批或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市批的建设项目,在现阶段是指总投资在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同等部门审批或企业注册、审领执照的建设项目。(4)建设项目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争议的建设项目。上述四种类型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规定。二、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规定1、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以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评价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需要编写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不编写评价大纲。3、建设单位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价大纲的意见和要求,与评价单位签订合同开展工作。4、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有关部门。5、有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必须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6、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必须由持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写。7、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应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评价单位。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上述管理程序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复核。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根据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杜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例题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B对环境影响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C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D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2、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在下列哪些情况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A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B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C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D建设项目对环境不能造成重大影响的3、国家根据()对换将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A建设项目B规划C规划和建设项目D以上都不对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分别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等级表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贫家问价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跨行业、复合型项目,对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名录未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所及索饵场、越冬场合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剂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例题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确定A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B环境有重大影响C其中单项等级最高D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下列属于环境敏感区的是:A自然保护区B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所及索饵场C富营养化水域D经济开发区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要求1、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的有关法律规定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7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必备内容:1)项目建设概况;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由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等级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其他必备内容1)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还应附公众参与的内容;2)如果是针对有风险事故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在编制中增加环境风险评价的内容,这些项目例如化工项目等。2019年8月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环发2019178号”文件规定了环评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由具有环评资质的单位填写,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及评价人情况。其内容如下: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监控及环境质量状况;评价使用标准;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及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环境影响分析;建设项目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结论与建议。同时,报告表应附的附件包括:“立项批准文件”及“其它与环评有关的行政管理文件”;附图包括:项目地理位置图(应反映行政区划、水洗、标明纳污口位置和地形地貌等)。如果报告表不能说明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应进行专项评价。根据项目特点和环境特征,应选择12项进行专项评价。按照环评导则的要求,专项评价包括:大气环境影响专项评价水环境(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生态环境声环境土壤固体废弃物2.5城乡规划一、城乡规划法的立法背景城乡规划法是于2019年1月1日期施行的一部关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新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城乡建设规划进入一个新的时期。新中国成立以来,到目前为止,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经历了六个阶段;(1)20世纪50年代,学习苏联的经验,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变法。(2)1978年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中央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3)1984年国务院颁发城市规划条例(4)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城市规划法并正式颁发,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5)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6)2019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乡规划法。并正式颁发,2019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二、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城乡规划法共七章70条,重要内容可概况为以下几个方面1、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城乡规划法强调把社会公共利益放在核心位置,明确提出了制定城乡规划法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别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的保护,是城乡规划中社会公共利益基本构成的体现。城乡规划法对规划确定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保护和对总体规划中强制性的内容的规定,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基本载体的保护。他还明确提出了城市的设施、公共设施项目中去。城乡规划法强调“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以及对规划实施的有关规定,强化了城乡规划的公共服务职能,从制度上明确了城乡规划作为公共政策对城乡规划的知道作用。2、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意向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区域统筹;确定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三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3、建立新的城乡规划体系城乡规划法建立了“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一崭新的城乡规划体系以及划分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取消了原有的分区规划,并将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体系,将有关专项规划纳入总体规划。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去;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的责任。4、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评估、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详细规划等,都作出详细的规定。这一规定削减了规划实施过程中修改的随意性,防止“一任领导一个规划”的现象,是规划决策客观、公正、民主的有力制度保障措施之一。5、完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投资体制的改革,现行规划实施制度需要作相应调整。城乡规划法保留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工作制度,结合投资体制改革,明确了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情形和环节。同时,在充分考虑规划许可制度与投资体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相衔接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的种类和管理程序作了区分,按照既要保证规划实施,又要规范行政权力的原则,完善了有关许可的条件,简化许可环节。此外城乡规划法还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提出了规划管理的要求。6、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城乡规划法加强了监督检查的内容,旨在制约规划行政的自由裁量权。城乡规划法35条新增条款中,20条是于监督检查有关的,新增的两个独立章节,其中之一就是监督检查,其中包括了上级行政部门对下级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是全面的监督;人大监督的重点是规划的实施和修改;社会监督的重点是违反规划的行为。这些监督制约机制将对行政权力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同时,城乡规划法强调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权过程的公众参与,将公众参与纳入规划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提出了规划公开的原则规定,确立了公众的知情权作为基本权利,明确了公众表达意见的途径,并对违反公众参与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根据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该法还特别强调,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会议讨论同意。城乡规划法对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的规定体现了对四圈的保护。明确了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7、强化法律责任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城乡规划法除了规定追究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外,还突出强调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责任,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其违法行为包括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8、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国务院于2019年4月22日发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19年7月1日期实施。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抓紧起草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会同人事部制订注册规划师执业责任管理办法;在研究并总结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施行的基础上,起草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等。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止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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