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张嘉军)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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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目录第一节 执行程序的概念第二节 执行根据第三节 执行组织和执行对象第四节 执行难第一节 执行程序的概念一、执行程序的含义执行程序是法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和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采取法律措施,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的程序二、执行程序发生的条件1、必须有执行根据。包括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和法律部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2、执行根据必须具有给付内容。要么交付一定的财务要么必须完成某种行为3、执行根据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4、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拒绝或推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二节 执行根据一、案例二、法理分析一、案例张三与李四系邻居。2000年4月,李四经村委会同意撤除旧房在原地基上修建了新房,新修建的房屋占用了张三原有的排水通道,使张三家的排水造成困难。两家就此发生纠纷。张三诉至法院要求解决自家排水问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遂判决:李四应当允许张三另行开沟排水。但该判决并没有明确开沟的具体位置。后李四拒绝执行该判决,张三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问:法院是否同意张三的申请?二、法理分析一、执行根据的含义与特征二、成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条件 三、执行根据的审查四、本案分析一、执行根据的含义与特征1、含义。也称执行名义,是指当事人据以、含义。也称执行名义,是指当事人据以申请执行和据以采取执行措施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和据以采取执行措施的法律文书。2、特征、特征1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为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为内容。内容。2宣示债权可以执行宣示债权可以执行3以法律文书为外在表现形式以法律文书为外在表现形式二、成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条件1、只有当债务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经债权人向执行机关提出执行申请时,生效法律文书才能成为执行根据。2、只有生效的法律文书才能成为执行根据3、只有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才能成为执行根据。三、执行根据的审查 一形式审查一形式审查1、看执行根据是否为公文书、看执行根据是否为公文书2、看执行根据是否指明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看执行根据是否指明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3、看执行根据是否具体应执行的事项。所谓执行事项主要指交付财、看执行根据是否具体应执行的事项。所谓执行事项主要指交付财物、给付金钱、要求债务人作为或不作为等。物、给付金钱、要求债务人作为或不作为等。二实质审查二实质审查1、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法律文书具有执行力。是否具有执行力那么由法律明文规定。人、法律文书具有执行力。是否具有执行力那么由法律明文规定。人民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民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3、法律文书须指明债务人应为特定给付并确定给付的具体范围。、法律文书须指明债务人应为特定给付并确定给付的具体范围。4、给付内容必须合法且适于强制执行。法律文书不得违反法律强制、给付内容必须合法且适于强制执行。法律文书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同时给付内容在客观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同时给付内容在客观上适于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如夫妻间的同居义务就不上适于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如夫妻间的同居义务就不适于强制执行。适于强制执行。四、本案分析1、属于强制执行之列,但该判决没有明确债务人应为的特定给付的具体内容,从而使执行机关无法采取具体的强制措施。法院可驳回张三的执行请求。注:当事人可以达成执行和解2、不适于采取强制措施。back第三节 执行组织和执行对象一、执行组织二、执行对象执行标的一、执行组织一案例二执行机关的性质三我国民事执行机关的设置一案例甲乙二人因借款纠纷诉至法院,甲要求乙归还借款2万元及每年20的利息。法院判决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乙对生效判决拒不执行。甲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法院执行机构受理申请后,在审查中发现,该案实体判决错误,每年20的利息明显高于同期银行利率,属于高利贷,法院不应予以支持,遂将原判决予以改判,判决乙按同期利率支付利息。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二执行机关的性质民事执行机关行使的民事执行权是一种国家权力。但这一权力是何种权力?是行政权力还是司法权力?还是介乎二者之间?我国偏重于司法机关;而英美国家那么偏向于行政机关。现在学者们一般认为执行行为是一种兼具司法行为与行政行为两个方面特点。三我国民事执行机关的设置我国执行机构的设置经历了审执合一到审执分立的过程。所谓审执合一,是指审判活动与执行活动的主持机构是同一的,审判组织兼行执行之职。理由是:第一,可以防止审执分立带来的审执割裂,防止审判员只管审判不管执行而给民事执行工作带来不便。第二,可以减少执行员再了解案情的中间环节,同时也方便了当事人,便于案件及时执行;第三,在执行案件少的法院,没有必要执行分立。所谓审执分立,是指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各有不同的主体机构,即审判组织和执行组织。理由:第一,有利于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分工负责;第二,有利于通过执行程序发现审判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起到相互制约作用;第三,有利于审判人员专门搞好审判业务,防止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基层法院、中级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改为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但实践中审执别离并没有完全实现。第一,执行机构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裁判实体争议。如?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由执行员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第二,执行人员的职务按审判员的职务进行任命和管理;第三,上级法院的执行机关可以直接裁定下级法院执行机关中止执行案件。二、执行对象执行标的案例1:北京市的周某与孟某于2001年经法院判决离婚,8岁的女儿周某某随母亲孟某生活。离婚之后,孟某拒绝周某对女儿的探望,为此,周某与孟某就女儿探望权问题再次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周某可以每月最后一个周日探望女儿一次,时间为2个小时,地点在被探望人住所地附近。在此之后的两年里,周某有17次探望权是在法院执行人员陪同下进行的。两年后,10随的女儿周某某向法院提出拒绝其父每月一次的探望,理由是由法官陪同的探望给其身心带来极大的伤害,要求法院中止对探望全的强制执行。法院接受了此要求,裁定此案中止执行。理由是,周某某已满10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够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其父周某的探望,如再强制执行,无益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二、执行对象执行标的案例2:“从即日起,每月1日、15日,你必须回家探望一次父母。2007年10月24日,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调解后,这起特殊的赡养纠纷终于画上句号张丽萍化名每月除向父母支付200元赡养费外,还必须回家探望父母两次。老张夫妇年过七十,膝下有四个子女,张丽萍是最小的女儿。但她和父母关系比较紧张。自2002年起,张丽萍就对父母不管不问,也不回家探望。老张的老伴身体虚弱,常年有病,生活不能自理,经济负担较重。于是,老张夫妇将小女儿告上法院,要求她每月支付赡养费800元,每半月回家探望一次。经屡次调解,一审法官都没协调成功。最后,一审法院认为,老张夫妇年事已高,身体多病,要求赡养费理由正当,酌定为200元;此外,张丽萍作为子女,应当在生活上照料父母,在精神上慰藉父母,故判她每半月回家探望一次。宣判后,张丽萍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法官说服教育下,张丽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服从原判,并主动撤诉。问:张丽萍每月回去探望父母两次能否强制执行?back第四节 执行难一、案例二、法理分析一、案例案例1案例2案例3案例1?焦老汉之死?,?今日说法?,2005年第2期.2004年2月26日,陕西省西安市郊区的沙河村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不胫而走:村民焦元宏上吊自杀了!他才50岁。焦元宏又名焦长命,在家派行老三,是兄弟中最能干的一个。1988年,村里有一块卖沙后初步平整的土地向村民招标,大伙儿都觉得地薄沙多,没人愿意承包,最后焦老汉承包下了。每亩地向村里交10元钱的承包费,总共10亩,每年共交承包费100元,合同期限20年,到2021年。焦老汉又邀请另外两个人一起合伙干。老焦把沙地挖出一个大坑,然后又一车一车地运来黄土填在坑里。在改进后的沙地上种上了桃树。三年后,桃树终于开花、结果了,很快收成一年比一年好。在市场销路好的时候,一亩地能有两三千元的收入。到2000年2月,也就是承包的第12个年头,正在桃树的盛果期,他们桃树一夜之间被人全部毁了。桃树被毁,老焦他们三家都不在场。据一位知情的村民说,桃林是村新任村委委员、一组组长孙海龙带人用机器毁掉的。2000年村委会干部重新选举,新的一届村干部认为老焦承包费每亩10元太低,加上他们的承包费又没有及时交纳,村干部心怀不满,就采取了这样的行动来收回土地,准备以更高的价格转包给别人。案例1续找到村主任,谁知村主任很强硬:反正我已经把树推倒了,有本领你去告我啊。在老焦的遗物中,他写道:是?土地管理法?、?合同法?大,还是沙河村一组大?2000年3月,老焦走进了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大门,状告沙河村委员会,要求村委会赔偿三家人12年的劳务投资费以及果树损失费等共计12万多元。在法院判决还没有下来时,村里已经将这块地转包给一组组长孙海龙的同学村民孙战军了。这次承包费是上次的10倍,每亩地100元,承包期20年,从2000年8月1日开始,孙战军一次交清了包括承包费在内的总共3万元后,马上开始取土卖沙了。当年种下的桃树已经没有任何痕迹了。老焦不止一次的在流泪。2000年9月一审判决下来了。鉴于土地已经转包给别人了,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于1988年签订的合同,由村委会及直接参入毁林的孙海龙,赔偿焦等三家从2000年桃树被毁至原合同满2007年年底的损失13万多元,其中赔偿老焦家的损失4万多元。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西安市中级法院。西安市中院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拿到判决书的老焦很快乐,他当时给法院写了一封信:感谢你们人民的好法官,替我们老百姓办了好事,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案例1续老焦找村里要钱,但村里说要钱没有,实在不行可以考虑再给他一块土地,但那片地是别人合同期内的地,而且也没有履行任何交接手续,老焦认为不保险,就没有容许。老焦又借了一笔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到村里执行,村里说没有钱赔偿。2002年10月12日,西安市未央法院向老焦下达了中止执行的裁定书,理由是村里暂时没钱。老焦不服,申请继续执行。他了解了村里的收入情况并写成材料提供给法院。当老焦再去法院索要赔偿款时,法院就让他带传票给村主任,而当他与村主任两人见面时,有时就会出现冲突和摩擦,每次都搞得不欢而散。2003年9月,老焦生前最后一次来到村主任家讨要毁林赔偿款时,双方发生冲突。村长揪住老焦的领口将他按到在地,村长妻子顺势抓挠老焦脸部,现场一篇混乱。这件事后,老焦的话越来越少,人也很少出门。在他的遗物中看到了这样一段话:我的生命财产谁来保护?育林的辛苦,毁林的打击,再加上索赔的艰辛,使老焦彻底绝望了。2004年2月26日,在打赢官司后的第3年后,老焦终于选择了上吊自杀。究竟谁应该为老焦的死负责,是村委会?还是法院?在记者采访中法院,村委会每年的收入有十几万元。从2000年12月申请强制执行,到他死前的3年间,他一共只拿到8000元赔偿款。在他死后,在他亲戚的奔波下,法院又从村里执行回来了2.6万元。法院告诉记者:这个案子虽然还没有执行完,但是他们已经竭尽全力了。如果今后这个村子经济开展了,这个案子还会继续执行的。案例21998年8月,平顶山市夹县次芭乡棋盘存农民李二有的女儿李雁珍当年17岁在本县一饭店做效劳员。当年8月4日中午,李雁珍为在该饭店吃饭的李文良、王报保国、陈新立等人效劳时,遭到李文良等三人的强制猥亵。当天下午,李文良三人又到该饭店吃饭,又让李雁珍效劳,又对她进行强制猥亵。李雁珍哭着从二楼跳下,后死亡。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案侦查。检察院以涉嫌强制威胁妇女罪对李文良等批准逮捕。10月21日,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11月16日,以“没有询问证人、没有李文良的身份证号码为由退回补充侦查。夹县公安局按要求进行了补查。1999年2月5日,县检察院又以“查证李文良用何种手段威胁和王报国、陈新立是否有威胁行为为由再次退回补充侦查,之后不再接受案卷。1999年县公安局以强制威胁妇女为由,对三人提请劳动教养三年。2000年1月省政法委接到李二有的上方材料后,政法委副书记作出批示,要求调卷审查。省政法委提出了依法追究李文良、王报国等刑事责任的处理意见。4月份平顶山撤销了对三人劳动教养的决定,对其依法逮捕。9月县法院以强制威胁妇女罪判处李文良有期徒刑4年,王报国2年等。李二有提出民事赔偿,但法院没有依法立案审理。2004年3月李二有再次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6月11日,夹县法院李文良、王报国共同赔偿李二有女儿丧葬费3000元。李二有上诉后,中院以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2005年1月夹县法院判决李文良、王报国共同赔偿92427元。案例2续2005年5月,李二有就赔偿问题提出强制执行申请。6月1日县法院以李文良、王报国不在家为由,向李二有发放了债权凭证。6月2日,县法院裁定终结执行。2006年7月,县法院扣押李文良桑塔纳轿车一辆,后让他自行处理后将款项交回法院,李文良一直未交。12月,县法院和乡政府交给李二有3万元,余款一直未执行到位。2006年5月至2007年4月,李二有因对夹县法院执行不力等不满,先后8次进京上方。其间,2006年7月,县法院以非法上访为由将李二有拘留15天;8月,夹县法院对李二有进行精神病鉴定,结论为李二有患有狂想型精神分裂症,之后送到精神病院治疗一个月。2007年4月,中央政法委对此高度重视。此后的处理结果是:1、对县公安局副局长、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县法院副院长给予戒勉谈话。2、对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和副庭长进行党内警告处分。3、对县法院执行局局长行政撤职处分。6月11日,将长期潜逃的李民强抓捕归案,夹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主要领导向李二有做了赔礼抱歉。5月22日,县法院将李二有民事赔偿余款执行到位。案例案例3?14万借款?,?今日说法?,2006年第1期。福建的郑先生生意一直做的不错,几年前他来到成都开展。在这里他认识了一个新朋友王某,两人谈的来,彼此不分你我,经常在一起吃饭。一天,王某找到好朋友郑先生,说要借钱14万急用,并写下了一张借条。郑先生很爽快就将钱借了。本以来王先生很快就会换钱的,哪知到一等一年多过去了,王某还没有换钱的迹象。郑先生还需要做生意的,于是找王某要借款,但王某总是说没有钱还郑先生。郑先生又等了一年,经屡次催要还是没有效果。2002年9月,郑先生将王某告到法院。王某非常生气。他说当初郑先生清楚这笔钱并没是他要用,而是帮助另外一个朋友牟大勇借的。当时牟大勇有工程缺钱,而郑先生有钱,于是作为双方朋友的王某在中间作保,将两个相互不熟悉的人牵到一起。王某说,实际上这笔钱他没有过手,当场给了牟大勇。郑先生否认了这一说法,他只把钱给了王某,并不知道把钱借给另外一个人。2002年10月,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判决王某归还郑先生14万元借款,归还期限是生效判决后一个月内。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3续2004年4月郑先生申请强制执行。当执行法官前去王某住处执行时,意外情况出现了。王某被强制执行时已无固定工作,没有收入,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他的房屋。且王某住的房子还是他原来单位统一集资建的房子,但他说这套房子时别人的,自己只是租住。执行局法官决定前往当地房管部门调查。经调查发现,王某住的房屋产权登记的是一个叫徐洪振的人,产权变更日期是2002年10月11日,也就是在郑先生起诉王某还钱一个月后。买房者是王某的姐夫。王某说,当初单位统一买房时,自己没有钱,是姐夫出钱以王某名义买下的。现在产权证办下来了,自己又没有钱还姐夫,就把房子直接过户给姐夫了。法官从周围群众处调查得知,王某虽说把房子过户给他姐夫了,但是他本人一直在里面居住。法官疑心他假过户,但他们是亲戚,无法取证的。在郑先生申请强制执行3个月后,王某从这个房子中消失了,再一打听,这处房子又一次被卖了。这次是一个叫王洁的人成为新主人。王某说,由于姐夫急着用钱,就想把这套房子卖了,于是通过中介将房子卖给了王洁。经调查发现,王某和他姐夫一起参入了这起买卖的全过程,价钱主要由王某与王洁谈定的是15.7万元,王某还收取了局部房款。至此执行法官根本上可以认定,王某是成心在躲避债务。法院认为王某已经涉嫌拒不执行罪,遂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当地公安机关侦查后,于2004年9月23日对王某实施了逮捕。之后,检察机关决定对王某提起公诉。王某被逮捕后,他的姐姐找到郑先生,双方以11.5万元达成和解。2005年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二、法理分析一、执行难的表现一、执行难的表现二、原因二、原因三、解决方法三、解决方法四、四、2007年修改中增加或完善的局部内容年修改中增加或完善的局部内容一、执行难的表现一、执行难的表现1、涉及特殊主体的案件难以执行。一些政府机关、司法部门、军事部门、社会团体成为被执行人时、执行起来困难重重。一些被执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利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阻饶等。一些医院、学校和其他公益单位成为被执行人时,法院也难以执行。2、被执行财产难以查找。有的多头开户、公款私存等。3、查明的财产难以执行。法院即使查到了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要考虑社会稳定、职工利益等种种因素,执行中处于两难境地。4、协助执行人不积极协助法院执行。二、原因二、原因1、法治意识不强2、社会诚信缺失。3、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各种非法干预。4、执行法律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滞后。我国现行民诉法规定的有30个条文。5、国家政策的限制6、执行队伍和财政状况与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三、解决方法三、解决方法1、大力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2、建立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的国家执行威慑机制,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3、加快推进执行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首先,应进一步完善高级法院执行机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本辖区执行工作的整体效能。其次,各级法院设立执行局。最高法院执行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地方各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再次,进一步强化审执别离。最后,在执行局内部,将执行事项进一步划分为审查判断事项和实施事项,并交由不同的内设部门办理,以切实解决执行权过分集中问题,真正建立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执行权运行机制。4、尽快指定强制执行法,完善有关法律制度。首先,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强制执行法。其次,进一步完善民事实体法,为执行案件的处理提供明确的实体法律依据。再次,进一步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在执行方面的功能,使一局部执行案件能够及时转化为破产案件,减轻执行程序的压力。5、加强执行工作制度化、标准化建设,积极探索和尝试新的执行方式方法。一方面,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执行平安预案、执行公开、执行听证等;另一方面,针对执行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加紧制定出台参入分配、执行当事人的变更和追加等司法解释。6、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增强执行工作投入,为解决执行难提供组织和物质根底。四、四、2007年修改中增加或完善的局年修改中增加或完善的局部内容部内容1、建立防止执行人员消极执行机制。、建立防止执行人员消极执行机制。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2、建立了合理执行异议制度。建立了合理执行异议制度。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延长申请执行期限延长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4、明确执行强制措施适用的条件明确执行强制措施适用的条件。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5、建立被执行人报告制度建立被执行人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6、强化执行协助制度、建立诚信制度强化执行协助制度、建立诚信制度。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诚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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