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培训资料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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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申报条件及统计口径相关政策解读2016年9月13日棚改申报条件及统计口径相关政策解读2016年9月13日棚户区改造范围一一棚改项目申报条件二二年度计划申报程序三三开工认定标准四四开工量统计口径五五基本建成、竣工的认定和统计口径六六计划投资和完成投资额七七棚户区改造范围一棚改项目申报条件二年度计划申报程序三开工认定棚户区改造范围一一棚改项目申报条件二二年度计划申报程序三三开工认定标准四四开工量统计口径五五基本建成、竣工的认定和统计口径六六计划投资和完成投资额七七棚户区改造范围一棚改项目申报条件二年度计划申报程序三开工认定我省棚户区改造范围:位于城市(城镇)规划区内的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和城中村、城边村、建制镇区的棚户区,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独立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和采煤塌陷区居民住宅。棚户区改造范围棚户区改造范围棚户区改造范围政策解读:棚户区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2012年住建部等7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政策解读:棚户区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包含三层意思:包含三层意思:包含三层意思:随着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生活标准要求的不断提高,棚户区标准不断变化,纳入改造的门槛不断降低、范围不断扩大,取消了区域面积或户数的限制。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中零散的城市危(旧)房、城边村、建制镇区棚户区、采煤塌陷区居民住宅随着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生活标准要求的不断提高,棚土地性质、产权性质问题: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城边村及建制镇驻地村庄等改造后土地性质仍未划为国有的项目是否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问题一问题一答:一是在棚户区项目认定上原有房屋土地性质、房屋性质不做严格要求,可以是国有土地,也可以是集体土地;可以是完全产权也可以是不完全产权。二是新建安置住房的土地性质不做严格要求,既可以是出让土地性质,也可以是划拨土地性质,还可以是农村集体土地性质,但提倡国有出让土地性质、完全产权。三是受益群体既可以是城市居民,也可以是农民,回迁后,户籍性质也不做统一要求,但提倡转为城镇户籍。土地性质、产权性质问题: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城边村及建 哪些危(旧)房项目可列入棚改范围?问题二问题二答:需要拆除拆除重建或拆除拆除改建的D级危房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37号文件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3号)哪些危(旧)房项目可列入棚改范围?问题二答:需要拆除重建或棚户区改造范围一一棚改项目申报条件二二年度计划申报程序三三开工认定标准四四开工量统计口径五五基本建成、竣工的认定和统计口径六六计划投资和完成投资额七七棚户区改造范围一棚改项目申报条件二年度计划申报程序三开工认定符合上述条件但已经基本建成的项目,不得纳入全省棚改计划。符合上述条件但已经基本建成的项目,不得纳入全省棚改计划。123必须符合我省棚户区改造范围的界定标准,不得将校舍改造、养老院改造、老旧小区修缮、厂房改造、商业等公共建筑改建、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从未列入全省棚改计划,未享受过国家和省棚改优惠政策。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是当年能够开工或上一年度开工的项目,上一年度开工的项目在列入计划的本年度内必须是在建项目。棚改项目申报条件棚改项目申报条件符合上述条件但已经基本建成的项目,不得纳入全省棚改计划。12政策解读: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政策解读: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1必须符合我省棚户区改造范围的界定标准,不得将校舍改造、养老院改造、老旧小区修缮、厂房改造、商业等公共建筑改建、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不得将校舍改造、养老院改造、老旧小区修缮、厂房改造、商业等公共建筑改建、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是在审计、财政专员办核查中发现过的问题。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未享受过国家和省棚改优惠政策:-未享受过资金补助,如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未进行过相关税费减免;-未申请过政策性银行贷款等。2从未列入全省棚改计划,未享受过国家和省棚改优惠政策。未享受过国家和省棚改优惠政策:2从未列入全省棚改计划,未享受当年能够开工是指必须在列入计划年度能当年能够开工是指必须在列入计划年度能够够签订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安置补偿协议或开工开工建设安置房。建设安置房。上一年度开工上一年度开工的项目可以列入本年度计划,的项目可以列入本年度计划,条件是项目必须条件是项目必须在建在建,即在,即在列入计划列入计划年度年度有建设量,不是已基本建成的项目有建设量,不是已基本建成的项目。3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是当年能够开工或上一年度开工的项目,上一年度开工的项目在列入计划的本年度内必须是在建项目。当年能够开工是指必须在列入计划年度能够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开工-审计发现问题中提出的有个别项目已经建成或已经入住后才列入计划。-今年5月份全省检查时也发现2016年计划里有已经基本建成或入住的项目,为严格规范,已经让相关市将这类项目调整出去。符合上述条件但已经基本建成的项目,不得纳入全省棚改计划。符合上述条件但已经基本建成的项目,不得纳入全省棚改计划。审计发现问题中提出的有个别项目已经建成或已经入住后才列入计划之前年度开工的项目能否纳入本年度棚改计划?问题一问题一答:之前年度仅限于上一年度开工的项目。如2017年可以上报2016年开工且未列入2016年计划的项目,但2015年开工但未列入过2015、2016年计划的项目不能再申报2017年计划。之前年度开工的项目能否纳入本年度棚改计划?问题一答:之前年度曾经列入过计划,但因当年度无法开工等原因又调出计划的项目,能否再报下一年度计划?问题二问题二答:可以。但必须符合前面强调的3条申报条件,特别是必须能够在计划年度开工、未享受过国家和省优惠政策、在建项目未基本建成。曾经列入过计划,但因当年度无法开工等原因又调出计划的项目,能棚户区改造范围一一棚改项目申报条件二二年度计划申报程序三三开工认定标准四四开工量统计口径五五基本建成、竣工的认定和统计口径六六计划投资和完成投资额七七棚户区改造范围一棚改项目申报条件二年度计划申报程序三开工认定全省棚户区改造计划坚持自下而上自下而上、逐级申报逐级申报的原则:1、各县(市、区)住建(棚改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和国土等部门根据棚户区认定标准、改造范围和项目申报条件要求,综合考虑工作量、资金投入、土地供应、群众意愿等因素,本着尽力而为、先易后难的原则,科学确定棚改项目和年度计划,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报所在设区市住建(棚改主管部门)、发改、财政和国土等部门。年度计划申报程序年度计划申报程序年度计划申报程序2、设区市住建(棚改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和国土等部门对市本级实施的项目和所辖县(市、区)申报项目与计划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棚户区标准和申报条件的,汇总确定设区市棚改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住建、发改、财政和国土等部门。3、省住建会同发改、财政和国土等部门汇总各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报国家有关部门,纳入国家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并在全省公布实施。年度计划申报程序年度计划申报程序年度计划申报程序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改造计划由省林业、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住建、发改、财政和国土等部门,统一纳入全省计划。年度计划调整按照上述程序逐级申报,由省住建、发改、财政和国土等部门汇总后公布。棚户区改造培训资料课件棚户区改造培训资料课件棚户区改造范围一一棚改项目申报条件二二年度计划申报程序三三开工认定标准四四开工量统计口径五五基本建成、竣工的认定和统计口径六六计划投资和完成投资额七七棚户区改造范围一棚改项目申报条件二年度计划申报程序三开工认定1、实物安置的开工认定,设计文件中要求采用地基处理的,开始地基处理视为开工;设计文件中要求采用桩基础的,开始桩基础施工视为开工。其中,建有地下结构的,开始基坑开挖施工视为开工;基坑开挖前需要基坑支护的,开始基坑支护施工视为开工;基坑开挖前需要在地面进行桩基础施工或地基处理的,开始桩基础施工或地基处理视为开工。2、货币化安置的开工认定,实施主体与棚改居民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与商品住房所有者签订购买协议(合同)视为开工。开工认定标准开工认定标准1、实物安置的开工认定,设计文件中要求采用地基处理的,开始地政策解读:实物安置的开工认定依据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统计口径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1153号)政策解读:实物安置的开工认定依据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开工认定为设计文件中要求采用地基处理的,开始地基处理视为开工;设计文件中要求采用桩基础的,开始桩基础施工视为开工。即:规划设计的永久性工程已正式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桩基础施工)。仅进行了工程地质勘查、场地平整、旧有建筑物拆除、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和水电等建设,未破土刨槽的,均不认定为开工。开工认定为设计文件中要求采用地基处理的,开始地基处理视为开工建有地下结构的,开始基坑开挖施工视为开工建有地下结构的,开始基坑开挖施工视为开工:建有地下结构的,开始基坑开挖施工视为开工:基坑开挖前需要基坑支护的,开始基坑支护施工视为开工基坑开挖前需要基坑支护的,开始基坑支护施工视为开工:基坑开挖前需要基坑支护的,开始基坑支护施工视为开工:基坑开挖前需要在地面进行桩基础施工或地基处理的,开基坑开挖前需要在地面进行桩基础施工或地基处理的,开始桩基础施工或地基处理视为开工始桩基础施工或地基处理视为开工:基坑开挖前需要在地面进行桩基础施工或地基处理的,开始桩基础施棚户区改造范围一一棚改项目申报条件二二年度计划申报程序三三开工认定标准四四开工量统计口径五五基本建成、竣工的认定和统计口径六六计划投资和完成投资额七七棚户区改造范围一棚改项目申报条件二年度计划申报程序三开工认定1、棚户区改造计划开工量认定。为正确体现棚户区改造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棚户区改造计划中的开工量由征收(拆迁)户(套)数调整为安置套(户)数。2、实物安置开工量认定。以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方案约定的实际开工建设安置住房套数为统计口径。开工量统计口径开工量统计口径开工量统计口径3、货币化安置的开工量认定(1)现金支付方式的,按签订协议签订协议的户数统计开工量。(2)实行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安置的,按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协议中明确的补偿房屋套数补偿房屋套数统计开工量。(3)实行政府购买商品住房安置的,按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与商品住房所有者签订的购买协议购买协议(合同)中载明的载明的购买套数购买套数统计开工量。4、既有实物安置又有货币化安置的开工量认定 既有实物安置又有货币化安置的,开工量为实物安置套数与货币化安置套数之和和,其中,货币化安置采取现金支付方式的,开工量只计算实物安置套数。开工量统计口径开工量统计口径3、货币化安置的开工量认定开工量统计口径开工计划由征收(拆迁)户(套)数调整为安置套(户)数。例如:1个项目改造户数为100户,征收方案中计划建设安置房150套。调整前,我省口径按照改造户数上报,则计划量为100户;调整后,按照安置房套数上报,计划量则为150套。1棚户区改造计划开工量认定。为正确体现棚户区改造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棚户区改造计划中的开工量由征收(拆迁)户(套)数调整为安置套(户)数。开工计划由征收(拆迁)户(套)数调整为安置套(户)数。1棚户我省之前年度的棚户区计划均为改造量,即征收(拆迁)我省之前年度的棚户区计划均为改造量,即征收(拆迁)户(套)数,这次调整后户(套)数,这次调整后,改为,改为安置套(户)数安置套(户)数。这。这对全对全省计划的申报省计划的申报、完成、完成和中央财政资金的分配等都有非常重和中央财政资金的分配等都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请大家一定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要的影响,请大家一定高度重视,严肃对待。我省之前年度的棚户区计划均为改造量,即征收(拆迁)户(套)数-开工量口径调整为实际开工实际开工建设安置住房套数。-实物开工量以单体工程为单位统计。一个项目的开工量,只统计已开工单体工程的套数,未开工单体工程的套数不能计入。-若安置房是在其他项目中配建的,按该项目中已开工单体工程的配建套数统计。2实物安置开工量认定。以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方案约定的实际开工建设安置住房套数为统计口径。-开工量口径调整为实际开工建设安置住房套数。2实物现金支付方式的,按签订协议的户数统计开工量。不管是否在协议中明确了补偿套数是多少,都按照签订协议户数统计开工量。3货币化安置的开工量认定货币化安置的开工量认定现金支付方式的,按签订协议的户数统计开工量。3货币化安置的开3货币化安置的开工量认定货币化安置的开工量认定实行实行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购买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商品住房安置的和安置的和政府购买政府购买商品住房商品住房安置的安置的:一是商品住房,省里不再限定为存量商品住房,具体执行由各市自行界定;二是开工量以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者购买协议(合同)中明确的套数统计;三是开工时间认定,以签订补偿协议或者购买协议(合同)的时间认定开工时间。3货币化安置的开工量认定实行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安置既有实物安置又有货币化安置的,开工量为实物安置套数与货币化安置套数之和和,其中,货币化安置采取现金支付方式的,开工量只只计算实物安置套数。既有实物安置又有货币化安置的开工量认定4既有实物安置又有货币化安置的,开工量为实物安置套数与货币化安一个棚改项目改造170户,征收方案中计划安置方式既有实物安置又有货币化安置,其中,货币化安置70户,实物安置100户,拟建设安置房120套。请问:口径调整前后计划上报量分别为多少?问题一答:调整前,按照征收(拆迁)户(套)数上报计划170户。调整后,按照安置套(户)数上报计划190套(户)。一个棚改项目改造170户,征收方案中计划安置方式既有实物安置实际运作时,货币化安置70户中,现金支付30户,40户由政府购买商品住房50套进行安置;实物安置的100户安置房实际开工120套。请问调整后开工量为多少?问题二答:现金支付的30户+政府购买商品房50套+实际安置房开工120套=200套(户)核查依据:30户核查货币化安置协议、补偿款拨付凭证50套核查政府购买住房协议(合同),补偿协议120套核查施工图审查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现场核对实际运作时,货币化安置70户中,现金支付30户,40户由政府棚户区改造范围一一棚改项目申报条件二二年度计划申报程序三三开工认定标准四四开工量统计口径五五基本建成、竣工的认定和统计口径六六计划投资和完成投资额七七棚户区改造范围一棚改项目申报条件二年度计划申报程序三开工认定新建安置住房项目:基本建成: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单体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主体工程完工、并基本达到使用条件;竣工:单体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全部完工、达到交付使用,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了竣工验收。基本建成和竣工新建安置住房项目:基本建成和竣工货币化安置项目:现金支付方式的,开工即视为基本建成、竣工;利用商品住房安置的,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开工即视为基本建成、竣工;已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但尚未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开工即视为基本建成、竣工。基本建成和竣工量的统计口径,按照达到认定标准的套(户)数统计。基本建成和竣工货币化安置项目:基本建成和竣工棚户区改造范围一一棚改项目申报条件二二年度计划申报程序三三开工认定标准四四开工量统计口径五五基本建成、竣工的认定和统计口径六六计划投资和完成投资额七七棚户区改造范围一棚改项目申报条件二年度计划申报程序三开工认定计划投资指全部在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或拟实施货币化安置项目,在报告期所在年度的计划投资额,即所有新建项目、续建项目的年度计划投资和拟实施货币化安置费用之和。具体讲,既包括报告期内新开工项目,也包括往年开工结转到当年继续施工的续建项目和往年停工当年复工项目,在当年施工的投资额;也包括年度货币化安置的总费用。计划投资和完成投资额 计划投资指全部在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或拟实施货完成投资额为报告期内已发生的投资额,计算方式为实物安置和货币化安置已发生的投资额之和。货币化安置已发生的投资额,实行现金支付的,实际支付到位的补偿款即为完成投资额;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安置和政府购买商品住房安置的,取得安置房实际支付的资金额即为完成投资额,包括征收补偿款和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额外支付的购房款等。计划投资和完成投资额 完成投资额为报告期内已发生的投资额,计算方报表填报报表填报一、一、保障性安居工程快报表保障性安居工程快报表一、保障性安居工程快报表1、统计期间:自年初至本月25日间的累计进展情况。2、报送时间:每月25日开始提报,一般截至月底前上报省厅。3、常见错误:货币化安置和实物安置安置房开工有交叉填报。1、统计期间:自年初至本月25日间的累计进展情况。二、2016年计划调整表二、2016年计划调整表案例1:*城中村改造项目,原上报计划是改造100户,实际拆迁过程中,签订实物安置协议100户,实物安置房实际开工200套。口径调整前,上报计划为100户,调整后可为200套。调整后,此项目快报报表报送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栏“其中,实物安置”填“100”,安置房建设新开工套数栏填写“200”。案例1:*城中村改造项目,原上报计划是改造100户,实际拆案例2:一个项目170户既有实物安置又有货币化安置,货币化安置70户,其中,现金支付30户,组织40户购买商品房50套安置;实物安置安置房开工120套,则调整口径前后,计划上报和开工量认定分别为多少?分类分类计划数计划数开工数开工数其中其中: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户数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户数其中其中:安置安置住房新开工住房新开工其中实物安置其中居民自由支配货币补偿款其中政府组织或政府搭桥购买商品房调整前调整前1701701003040100调整后调整后2002001003050120案例2:一个项目170户既有实物安置又有货币化安置,货币化安三、2017年计划申报表已列入2017年计划,实际在2016年年内提前开工和筹集且未列入2016年计划的任务量,在附表中务必单独注明。三、2017年计划申报表已列入2017年计划,实际在2016四、财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四、财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超额的报送:套数的超额,指项目在本年度计划中,实际开工量超过计划开工量,就填报超额完成。项目的超额,指项目没有列入本年度计划,但实际在本年度开工的,就填报超额完成。2016年度报表的报送,只能填报2015年度开工和2016年度开工的项目。超额的报送:棚户区改造培训资料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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