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请求权案例及请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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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请求权The national compensation request right 分为行政赔偿请求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claims 和刑事赔偿请求权Criminal compensation request right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claimsor the right of remedyP313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以下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P31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以下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撤消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分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经典案例侵犯人身权personal right侵犯财产权property right 案例一 李哗不服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赔偿决定案来源于北大法宝1996年4月8日下午,李哗所属开鲁新村派出所某民警,为了调查案件需要,要求原告作为证人到派出所作谈话笔录,因原告与其他同学讲了话,遭到民警训斥,原告讲了一声“切骂人,即被民警 打了耳光,将原告门牙打断。原告在上海太平洋口腔医院医治,用去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24935元遂提起上诉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殴打原告,致原告牙冠局部断裂系违法侵权行为,被告也予确认。原告受侵害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被告应依法支付 赔偿金。原告在医院的医药费、鉴定费及原告父母的误工费等费用24935元,鉴于原、被告已达成一致赔偿意见,本院可予准许。原告被折断 的牙齿今后需医治的赔偿费用,应当以上海市卫生局统一规定的费用为标准进行计算。原告今后为治疗牙齿所造成的误工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牙齿受到损伤,被告还应赔偿一定的营养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8000元精神损失费,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及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鉴定费、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元。本案诉讼费250元由被告负担。案例二案例二 孙志刚案件孙志刚案件2003年3月17日挽10点,孙志刚出门上网。由于未带暂住证和身份证被带到了黄村街派出所。后孙志刚在 中让成先生“带着身份证和钱去保释他,于是,成先生和另一个同事立刻赶往黄村街派出所,到达时已接近晚12点。出于某种现在不为人所知的原因,成先生被警方告知“孙志刚有身份证也不能保释。在那里,成先生亲眼看到许多人被陆续保了出来,但他先后找了两名警察希望保人,但那两名警察在看到正在被讯问的孙志刚后,都说“这个人不行,但并没解释原因。成先生说,“他孙志刚成认跟警察顶过嘴,但他认为自己说的话不是很严重。第二天,孙的另一个朋友接到孙从收容站里打出的 ,据他回忆,孙在 中“有些结巴,说话速 度很快,感觉他非常恐惧。于是,他通知孙志刚所在公司的老板去收容站保人。之后,孙的一个同事去了一次,但被告知保人手续不全,在开好各种证明以后,公 司老板亲自赶到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但收容站那时要下班了,要保人得等到第二天。3月19日,孙志刚的朋友打 询问收容站,这才知道孙志刚已经被送到医院。在护理记录上,医院接收的时间是18日晚11点30分。20日中午,当孙的朋友再次打 询问时,得到的答复让他们至今难以相信:孙志刚死了,死因是心脏病。护理记录说明,入院时,孙志刚“失眠、心慌、尿频、恶心呕吐,意识清醒,表现安静,之后住院 的时间,孙志刚几乎一直“睡眠:直到3月20日早上10点,护士查房时发现孙志刚“病情迅速变化,面色苍白、不语不动,呼吸微弱,血压已经测不到。医 生在10点15分采取注射肾上腺素等治疗手段,10分钟后,宣布停止一切治疗。医院让孙志刚的朋友去殡仪馆等着。孙的朋友赶到殡仪馆后又过了两个小时,尸体运到。护理记录上,孙的死亡时间是2003年3月20日10点25分。宪法学案例教程 焦洪昌 姚建国 著 知识产权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以下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图:孙志刚案主犯乔燕琴被执行死刑图:孙志刚案主犯乔燕琴被执行死刑2003年年06月月27日日 21:05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十七日对孙志刚被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十七日对孙志刚被成心伤害致死案作出终审裁定,心伤害致死案作出终审裁定,六月九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六月九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孙志刚孙志刚被成心伤害致死案做出一审判决,主犯乔被成心伤害致死案做出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处死刑;第二主犯李海樱被判处死燕琴被判处死刑;第二主犯李海樱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十名罪犯分别被判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十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刑。中新社图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刑。中新社图案例三 孙社伟与濮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上诉案2021年3月16日早晨,鹤壁市胜隆建筑安装工程在濮阳市新东路四标段辛田段欲进行施工时,被辛田村村民扣押施工铲车,孙社伟参与了村民看护扣押车辆,并于3月23日返还给施工单位。濮阳市公安局于3月30日接到鹤壁市胜隆建筑安装工程的报案后即展开调查,对报案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 询问,同年7月15日将孙社伟口头传唤到案,对其进行了询问,于当日作出公安行政处分决定,认定孙社伟的行为 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分,遂将孙社伟送至行政拘留所执行判决:本案中由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孙社伟作出拘留十日 的处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该决定已被本院判决予以撤销。被上诉人称不存在赔偿问题的辩白理由不予采信。被上诉人对孙社伟被违法拘留十日造成 的损害应予以赔偿。判决如下:一、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2021华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赔偿判决;二、濮阳市公安局赔偿孙社伟1423.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例一 王金喜诉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案2006年6月15日,被告违法动用行政公权力,采用暴力手段将原告合法拥有的别墅强制撤除后,提出按照被诉别墅面积“0.7的标准补偿 安置房屋,拒绝依法赔偿。被告的行政强制行为已经被终审法院确认违法,而且原告也已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了赔偿请求,被告本应尊重判决,依法主动给于原告 赔偿。经与被告屡次交涉未果,被迫诉之法院。判决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行政赔偿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用。案例二王学萍诉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行政赔偿案2021年王学萍在与郑州长城房屋开发集团纠纷中,由于案件需要,法院要求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出具相关证据材料,但被告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不认真履行法律职责,违规出具虚假证明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案件发生后,原告屡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被告拒不抱歉和赔偿损失,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判决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由于被告下设工商所错误行使职权,致使原告向被告进行投诉后才引起被告重视并纠正了其错误,确实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对于原告要求取得国家赔偿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下设工商所错误行使职权,致使原告向被告进行投诉后才引起被告重视并纠正了其错误,确实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对于原告要求取得国家赔偿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第十七条规 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抱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抱歉。二、驳回原告王学萍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2852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三 邓文锋与汝南县东官庄镇人民政府行政侵权及行政赔偿纠纷上诉案1993年邓文锋在经营原舍屯乡化工厂期间,原舍屯乡政府在规划建一南北街,需要撤除邓文锋所建化工厂局部房屋及围墙,经邓 文锋与乡政府协商,同年5月邓文锋向原舍屯乡政府土地管理所交纳了土地使用费35.20元,经申请由原舍屯乡政府批准邓文锋取得了八间房屋的村镇建筑许可 证。邓文锋在舍屯街建坐东朝西房屋八间其中六间为砖瓦结构,两间砖混结构。于2000年8月邓文锋向汝南县人民政府申请房屋登记,取得了第6151号 房屋所有权证。2021年1月乡人民政府与杨战胜签订地皮租赁协议,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就将邓文锋持有房产权证的两间房屋所使用的土地租赁给杨战胜使用,协议约定:合同签订前杨战胜一次性交清地皮租金1.6万元,租期为20年。之后杨战胜将邓文锋的平房两间撤除后又重新建了两层四间楼房,造成邓文锋的两间房屋被拆,土地使用权被杨战胜使用。邓文锋上诉汝南县东官庄镇人民政府行政侵权,请求行政赔偿判决本院认为,2021年1月,东官庄镇人民政府将邓文锋持有房产权证的两间房屋所使用的土地租赁给杨战胜使用,造成邓文锋的两间房屋被拆,土地使用权被 杨战胜使用的后果,是因为东官庄镇人民政府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就租赁给他人使用土地的事实行为造成的。东官庄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予赔偿判决如下:一、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21汝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二。确认汝南县东官庄镇人民政府处分邓文锋所有的两间房屋及两间房屋使用的土地行政行为违法;三、汝南县东官庄镇人民政府赔偿邓文锋房屋损失27300元,土地使用权损失22400元,合计49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东官庄镇人民政府负担。刑事赔偿请求权Criminal compensation request right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以下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案例一张浩因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刑事赔偿案 2000年2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公安局以诈骗嫌疑对张浩实施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尉犁县人民法院作出2000尉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张浩有期徒刑8年,并处分金。张浩不服判决而提起上诉。巴州中级法院于2000年12月6日作出2000巴中刑终字第1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浩 仍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04年5月9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新刑再字第11号刑事判决,撤销尉犁县人民法院 2000尉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和巴州中级法院2000巴中刑终字第162号刑事裁定,宣告张浩无罪。张浩于2004年6月29日释放,其被羁 押时间共计1590天,张浩以其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巴州中级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巴州中级法院于2004年11月29日作出2004巴赔字第2号赔偿决 定书,决定:赔偿张浩被关押1590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 判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1变更巴州中级法院的2004巴赔字第2号赔偿决定第一项,由赔偿义务机关巴州中级法院赔偿张浩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0148970元;判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属于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受害人对作出错误的逮捕决定的司法机关,有权提出刑事赔偿。因此,赔偿请求人黄景嘉要求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其损失,符合法律的规定。综上,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00年11月12日决定如下: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赔偿黄景嘉人民币6705元。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案例三张迁因被错误判刑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刑事赔偿案 1996年5月25日下午,周某打传呼让张迁出来与其面谈工作之事,张迁见到周某后以“要把事情说清楚为由将周某带至其家中,与周某发生了性关系。嗣 后,周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张迁对她实施了强奸,并提供了案发当天穿的内裤。天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迁采用暴力手段,违背周某的意志,强行与周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了强奸罪,遂于1996年11月 28日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张迁不服判决,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中级法院裁定驳回张迁的上诉,维持原判。张迁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 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高级法院经再审查明:周某在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张迁强奸后的第二天和第三天,向公安机关分别提供不同颜色的内裤各一条。经法医鉴 定,其中一条内裤上的精斑血型为A型分泌型;又经法医鉴定,张迁的血型为A型,从周某阴道分泌物中未检出精斑。张迁从被刑事拘留到接受审判时一直不成认其 强奸周某。高级法院经再审认为,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定张迁犯强奸罪的证据缺乏,于1999年3月18日作出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宣告张迁无罪。1999年3月22日,张迁向赔偿义务机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 判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定,最终导致了赔偿请求人张迁被错判,人身自由受到限制968天,张迁请求给予国家赔偿应予支持。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条款的决定,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应以其被错拘、错捕、错判而致使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实际天数和按照国家当年全国日平均工资计算,且仅赔偿受害人直接损失作出决定如下:一、维持赔偿义务机关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1999乌中法赔字第3号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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