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张文显第三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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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理学第十三章法律程序第十三章法律程序法律程序的含义及特征法律程序的含义及特征法律程序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律程序是法律程序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律程序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顺序、形式和手续,是实现实间和空间上的步骤、顺序、形式和手续,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形式和必要条件。它既包括解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形式和必要条件。它既包括解决纠纷中所适用的由决纠纷中所适用的由“形式法所规定的一切程序,形式法所规定的一切程序,如诉讼程序、仲裁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破产还债如诉讼程序、仲裁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等,也包括实体法中所规定的一切程序,如程序等,也包括实体法中所规定的一切程序,如?合合同法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解除的程序、中所规定的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解除的程序、提存程序等,提存程序等,?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拍卖法拍卖法?、?继承法继承法?、?婚姻法婚姻法?等法律中所规定的有关程序。等法律中所规定的有关程序。也有人将法律程序表述为:也有人将法律程序表述为:“表达为复数以表达为复数以上的人按照一定的步骤、方式、唾弃、手续上的人按照一定的步骤、方式、唾弃、手续和时限来作出决定的过程,以及在这一过程和时限来作出决定的过程,以及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并进一步指出,并进一步指出,“在法律程序的含义中有两在法律程序的含义中有两点是极为重要的:第一,法律程序是人们参点是极为重要的:第一,法律程序是人们参与并进行选择以影响某个决定和结果的过程;与并进行选择以影响某个决定和结果的过程;第二,法律程序反映了在这一选择过程中复第二,法律程序反映了在这一选择过程中复数以上的人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数以上的人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认识无疑是正确的。些认识无疑是正确的。传统法学对传统法学对“法律程序概念的理解是片面法律程序概念的理解是片面的。往往把法律程序与诉讼程序划等号,如的。往往把法律程序与诉讼程序划等号,如法律程序是指法律程序是指“凡规定实体法有关诉讼手续凡规定实体法有关诉讼手续的法为程序法或诉讼法。实际上,诉讼程的法为程序法或诉讼法。实际上,诉讼程序只是解决纠纷的法律程序的一种类型,是序只是解决纠纷的法律程序的一种类型,是最狭义上的法律程序。一般狭义上的法律程最狭义上的法律程序。一般狭义上的法律程序仅指解决纠纷的程序法中所规定的程序。序仅指解决纠纷的程序法中所规定的程序。从广义上讲,法律程序的根本特征有以下几从广义上讲,法律程序的根本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个方面:1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行为而作出要求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行为而作出要求的。的。任何法律都是以人们的外在行为为直接对象任何法律都是以人们的外在行为为直接对象的。法律程序所针对的对象包括一系列的法的。法律程序所针对的对象包括一系列的法律行为:立法行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律行为:立法行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诉讼行为以及其他法律行为。它们都受到法诉讼行为以及其他法律行为。它们都受到法律程序的约束,因而相应也就存在了立法程律程序的约束,因而相应也就存在了立法程序、司法程序、行政程序、诉讼程序、监督序、司法程序、行政程序、诉讼程序、监督程序和其他法律行为程序,从而构成了法律程序和其他法律行为程序,从而构成了法律程序的外延。程序的外延。2法律程序是由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构法律程序是由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构成的。也就是说,法律程序是以法定时间和成的。也就是说,法律程序是以法定时间和法定空间方式作为根本要素的。法定时间包法定空间方式作为根本要素的。法定时间包括时序和时限。时序是法律行为的先后顺序,括时序和时限。时序是法律行为的先后顺序,时限是法律行为所占的时间的长短。法定空时限是法律行为所占的时间的长短。法定空间方式包括空间关系和行为方式。空间关系间方式包括空间关系和行为方式。空间关系是指行为主体及其行为确实定性和相关性,是指行为主体及其行为确实定性和相关性,行为方式是指法律行为采取何种表现方式的行为方式是指法律行为采取何种表现方式的问题。问题。3法律程序是一种法定的形式。程序具法律程序是一种法定的形式。程序具有明显的形式性。程序之于实体是形式和内有明显的形式性。程序之于实体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程序法是实体法的形式,法法律容的关系。程序法是实体法的形式,法法律的实体内容通过法律程序得以实现;实体法的实体内容通过法律程序得以实现;实体法制约程序法,实体内容决定程序形式。制约程序法,实体内容决定程序形式。4法律程序是实体权利义务实现的合法法律程序是实体权利义务实现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无论是作为国家的权力,方式和必要条件。无论是作为国家的权力,还是公民以及其他法律主体,要实现权利义还是公民以及其他法律主体,要实现权利义务,一般只有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才是务,一般只有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才是合法的,只有在法律程序的约束和指引下才合法的,只有在法律程序的约束和指引下才是有效的。因此,法律程序是实现实体权利是有效的。因此,法律程序是实现实体权利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法律程序的根本要素法律程序的根本要素威廉威廉道格拉斯在评价道格拉斯在评价?权利法案权利法案?时所说的时所说的“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决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这一事实决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根本区别。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根本区别。1、程序的安定性、程序的安定性安定是指生活或形势平静、正常、稳定。安定是指生活或形势平静、正常、稳定。程序安定是指法律程序应依法定的时间先后程序安定是指法律程序应依法定的时间先后和空间结构展开并作出最终决定,从而使法和空间结构展开并作出最终决定,从而使法律程序保持有条不紊的稳定状态。程序的安律程序保持有条不紊的稳定状态。程序的安定性包含两个不同层面的安定,即程序标准定性包含两个不同层面的安定,即程序标准的安定和程序运作的安定。的安定和程序运作的安定。2、程序的有序性、程序的有序性程序的有序性是指法律程序应保持一定的程序的有序性是指法律程序应保持一定的次序和连续性。这是程序的核心要素,也是次序和连续性。这是程序的核心要素,也是程序的根底性要素。程序最明显的表征就是程序的根底性要素。程序最明显的表征就是以一定的时间或空间顺序排列组合。程序一以一定的时间或空间顺序排列组合。程序一旦失去有序性,即变成混乱状态,程序就不旦失去有序性,即变成混乱状态,程序就不再是程序。再是程序。3、程序的不可逆转性程序的不可逆转性亦称为自缚性,是指程序中某一环节一旦过去,或者整个程序一旦结束,就不能再回复或者重新启动,这是程序的有序性的必然延伸和逻辑归结。这种不可逆转性表现在程序的展开对程序活动主体及其参与人的拘束性上。具体的言行一旦成为程序上的过去,就不能推翻。这是不让程序成为“走过场的规那么根底,“经过程序认定的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都被一一贴上封条,成为无可动摇的真正的过去。比方在诉讼活动中,到一定的阶段后,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证据可以被禁止,法官也不能随意地宣称已经过的程序不算数而要从头再来,具有强烈的不可逆转性。4、程序的时限性程序的时限性是指程序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时间上的要求,进程既不能急速,也不能过于缓慢,而必须及时。程序意味着对恣意的限制和对权力的制约。程序的时限性克服和防止程序主持人与法人行为的随意性和随即性,为这些行为提供了外在标准,使之不能任意进行。同时,程序的时限性主程序参与者提供了统一化、标准化的时间标准,克服了行为的个别化和非标准化,从而使诉讼行为在时间上连贯和衔接,防止行为各环节的中断。5、程序的终结性、程序的终结性程序的终结性是指程序活动通过产生一项最终的裁判而告程序的终结性是指程序活动通过产生一项最终的裁判而告终结。程序的终结性总是与程序的时限性联系在一起,因终结。程序的终结性总是与程序的时限性联系在一起,因为程序的时限性往往表现了程序的终结性。但两者侧重点为程序的时限性往往表现了程序的终结性。但两者侧重点不同。程序的终结性侧重于结果的终局性。程序的终结性不同。程序的终结性侧重于结果的终局性。程序的终结性要求法律主体作出最后决定后,不能任意地重新启动程序。要求法律主体作出最后决定后,不能任意地重新启动程序。这表达了国家裁判的公正性、强制性和权威性。程序的终这表达了国家裁判的公正性、强制性和权威性。程序的终结可以确保有关各方及时地摆脱诉累。结可以确保有关各方及时地摆脱诉累。“判决一旦作出,判决一旦作出,法官就不再是法官了,即法官就不再是法官了,即“使法官从他处理的争议中摆使法官从他处理的争议中摆脱出来。当事人也从侵扰中恢复安宁和宁静。脱出来。当事人也从侵扰中恢复安宁和宁静。“如果一如果一种争端解决程序总是因同一事项而被反复启动,它是不能种争端解决程序总是因同一事项而被反复启动,它是不能成为程序的。程序的终结性旨在克服和防止审判程序的成为程序的。程序的终结性旨在克服和防止审判程序的任意启动,特别是防止出现反复启动再审程序,而使当事任意启动,特别是防止出现反复启动再审程序,而使当事人的生活及其利益一直处于不安定的状态之中。人的生活及其利益一直处于不安定的状态之中。6、程序的法定性、程序的法定性程序上的法定性从广义上讲,是指一切法程序上的法定性从广义上讲,是指一切法律上的程序都是由法律规定的,这里的法律上的程序都是由法律规定的,这里的法律是广义上的,同时它还包括程序的稳定律是广义上的,同时它还包括程序的稳定性和程序标准确实定性。狭义上的法定性性和程序标准确实定性。狭义上的法定性是指某一具体的程序所涉及的方法及顺序、是指某一具体的程序所涉及的方法及顺序、期限等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程序的法定性期限等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程序的法定性也是法治的根本要求。同时,程序的法定也是法治的根本要求。同时,程序的法定性还要求当事人遵照法律的规定实施诉讼性还要求当事人遵照法律的规定实施诉讼及其他有关法律行为,否那么,该行为就及其他有关法律行为,否那么,该行为就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效果。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效果。法律程序的价值法律程序的价值一价值概说一价值概说价值是一个哲学上的概念,也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自上个世纪以价值是一个哲学上的概念,也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自上个世纪以来,价值一词广泛应用于各个学科及人们的生活之中。从哲学的意义上来,价值一词广泛应用于各个学科及人们的生活之中。从哲学的意义上讲,价值可以从两个根本的方面来解释:首先,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讲,价值可以从两个根本的方面来解释:首先,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人与外界的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范畴,它反映的是人与外界的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其次,的。其次,“价值是一个表征意义的范畴,是用以表示事务所具有的价值是一个表征意义的范畴,是用以表示事务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在一般意义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在一般意义上讲,价值是指在主客体的关系中,主体的需要能够被客体所满足,客上讲,价值是指在主客体的关系中,主体的需要能够被客体所满足,客体对主体具有积极的意义。体对主体具有积极的意义。“法的价值作为一个学术用语是从西方移植而来的概念。在西方,法的价值作为一个学术用语是从西方移植而来的概念。在西方,价值是政治学理论和法学理论中经常使用的概念,它既被用来指称各种价值是政治学理论和法学理论中经常使用的概念,它既被用来指称各种有价值的事物,又被用来指称人们用以评价各种事物的价值标准和价值有价值的事物,又被用来指称人们用以评价各种事物的价值标准和价值观。法的价值或称法律价值一般是指法律对社会所发挥的作用,有时法观。法的价值或称法律价值一般是指法律对社会所发挥的作用,有时法的价值还指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以及法律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的价值还指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以及法律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二法律程序的一般价值二法律程序的一般价值1、公平价值、公平价值程序的公平价值一般是指同类的人应当受到相同的对待,程序的公平价值一般是指同类的人应当受到相同的对待,它是程序的首要价值。在司法程序中,公平是首要的价值标它是程序的首要价值。在司法程序中,公平是首要的价值标准。它包括无偏袒地中立、听取对方意见两方面的标准。无准。它包括无偏袒地中立、听取对方意见两方面的标准。无偏袒地中立是指程序的主持者在程序活动中不仅始终保持中偏袒地中立是指程序的主持者在程序活动中不仅始终保持中立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而且与自身利益无关。也就是说,立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而且与自身利益无关。也就是说,程序应该以公平的方式运行,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该受到公程序应该以公平的方式运行,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该受到公平的待遇。听取对方意见是指在程序活动中应该给予当事人平的待遇。听取对方意见是指在程序活动中应该给予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时机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当事人有权知道程各方充分的时机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当事人有权知道程序的进程以及自身在程序中的地位和权利,程序的主持者必序的进程以及自身在程序中的地位和权利,程序的主持者必须将有关当事人的权利、有关信息、程序的进程告知当事人。须将有关当事人的权利、有关信息、程序的进程告知当事人。2、秩序价值、秩序价值程序的秩序价值主要是指通过可预测的、理性的决定过程程序的秩序价值主要是指通过可预测的、理性的决定过程来维持某种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一致性、行为的标准性、来维持某种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一致性、行为的标准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秩序是与无序相对的。程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秩序是与无序相对的。程序的秩序价值要求到达两项标准:公开进行的方式和文明、序的秩序价值要求到达两项标准:公开进行的方式和文明、科学解决的手段。公开进行的方式是指程序活动过程对当事科学解决的手段。公开进行的方式是指程序活动过程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开进行,告知并保障参加时机。除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开进行,告知并保障参加时机。除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国家机密外,一般情况下均采用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国家机密外,一般情况下均采用公开程序。科学解决的手段是指程序中的各种活动与程序的公开程序。科学解决的手段是指程序中的各种活动与程序的目的之间必须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包括程序要有科学、准目的之间必须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包括程序要有科学、准确的时间要求和空间要求,以及理性选择决定结论等。确的时间要求和空间要求,以及理性选择决定结论等。3、自由价值、自由价值程序的自由价值主要是指程序中的每一个人都可程序的自由价值主要是指程序中的每一个人都可以自由选择其行为的活动余地,从而保证个人在意以自由选择其行为的活动余地,从而保证个人在意志、人身和人格上受到尊重,不受奴役。程序为人志、人身和人格上受到尊重,不受奴役。程序为人们提供选择的时机,增加自由选择的效能。现实中们提供选择的时机,增加自由选择的效能。现实中很难施行理想的以理服人的模式,正是程序可以把很难施行理想的以理服人的模式,正是程序可以把自由分解为程序性权利,进而排除对自由的不正当自由分解为程序性权利,进而排除对自由的不正当的障碍。程序在保障自由的同时,也限制着自由。的障碍。程序在保障自由的同时,也限制着自由。程序可以提供一种特殊的自由讨论、沟通的场合和程序可以提供一种特殊的自由讨论、沟通的场合和方式。可以说,方式。可以说,“自由的历史根本上是奉行程序保自由的历史根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障的历史。4、效益价值、效益价值程序的效益价值是指程序的本钱与解决的效果之间的关系,即从一个程序的效益价值是指程序的本钱与解决的效果之间的关系,即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程序的本钱和效益既有经济效益,如诉讼费用、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程序的本钱和效益既有经济效益,如诉讼费用、行政的人力与物力的投入等,也有社会效益。有些是可以用货币衡量的,政的人力与物力的投入等,也有社会效益。有些是可以用货币衡量的,有些那么是无法用货币衡量的。如有些那么是无法用货币衡量的。如“一元钱官司的程序运作远远不止一元钱官司的程序运作远远不止一元钱,之所以能够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乃在于其社会效益。任何一一元钱,之所以能够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乃在于其社会效益。任何一种程序的运作都是需要消耗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而无论是国家,种程序的运作都是需要消耗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而无论是国家,还是当事人用于程序的人力、物力、财产都是有限的,因此,程序的效还是当事人用于程序的人力、物力、财产都是有限的,因此,程序的效益价值要求必须作出程序的经济性选择,尽可能缩减程序的本钱。如在益价值要求必须作出程序的经济性选择,尽可能缩减程序的本钱。如在解决债务纠纷时,能够采用催促程序,就不能采用普通诉讼程序。当然,解决债务纠纷时,能够采用催促程序,就不能采用普通诉讼程序。当然,程序的效益价值并不是单纯追求程序本钱的最低化和效益的最大化,相程序的效益价值并不是单纯追求程序本钱的最低化和效益的最大化,相反,程序的效率是在公正、民主的前提下要求提高解决问题的实效,程反,程序的效率是在公正、民主的前提下要求提高解决问题的实效,程序效益首先服从公正性。序效益首先服从公正性。三法律程序的道德价值三法律程序的道德价值程序的道德价值是指程序在道德层面满足人们需要程序的道德价值是指程序在道德层面满足人们需要的程度。程序的道德价值主要表现在正义性和正当的程度。程序的道德价值主要表现在正义性和正当性上。性上。1、正义性、正义性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具有公平、公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具有公平、公正、公正的含义。正、公正的含义。“正义是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正义是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以呈现正义下不同形态,并具有变化无常、随时可以呈现正义下不同形态,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正义下极不相同的面貌。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正义下不同的定义。不同的定义。从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出发,正义包含以下三层含义:从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出发,正义包含以下三层含义:在阶段社会里,正义是有阶级性的,统治阶级和在阶段社会里,正义是有阶级性的,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虽有某些共同的关于人的行为的正义的被统治阶级虽有某些共同的关于人的行为的正义的尺度,但在社会制度的正义观上,是根本对立的;尺度,但在社会制度的正义观上,是根本对立的;正义总是具体的,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正义总是具体的,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定的;正义是历史的产物,并随着历史的下断开正义是历史的产物,并随着历史的下断开展而不断改变。社会根本结构的正义包括两个方面:展而不断改变。社会根本结构的正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各种资源、利益以及负担之分配上的正义,一是社会各种资源、利益以及负担之分配上的正义,为为“实体正义;二是社会利益冲突之解决上的正实体正义;二是社会利益冲突之解决上的正义,为义,为“形式正义或形式正义或“程序正义。程序正义。程序正义起源于古老的程序正义起源于古老的“自然公正原那自然公正原那么,通常表示处理纠纷的一般原那么是最起么,通常表示处理纠纷的一般原那么是最起码的公平标准。码的公平标准。一般来说,程序正义包含两项最根本的原那一般来说,程序正义包含两项最根本的原那么:一是任何人不能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么:一是任何人不能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即害关系的案件,即“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二是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在法律上,二是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在法律上,无论何种角度的形式正义,都可能存在一个无论何种角度的形式正义,都可能存在一个代价或牺牲的问题。代价或牺牲的问题。程序正义也不例外,也具有局限性,表现在:程序正义也不例外,也具有局限性,表现在:程序正义可能因其抽象性和一般性特点,程序正义可能因其抽象性和一般性特点,从而导致个案中的实质不正义。正如劳埃德从而导致个案中的实质不正义。正如劳埃德所评述的所评述的“寄望形式上的正义成为人与人之寄望形式上的正义成为人与人之间公平判断的工具,还有一项困难。因为,间公平判断的工具,还有一项困难。因为,如同亚里士多德曾经批出的,规那么的一般如同亚里士多德曾经批出的,规那么的一般性并不是每一种个别的情况都能够被预料,性并不是每一种个别的情况都能够被预料,或作适当的规定,于是形式上的正义在个别或作适当的规定,于是形式上的正义在个别的案例中,就可能丧失。的案例中,就可能丧失。形式主义是一种高本钱的正义,它往往以形式主义是一种高本钱的正义,它往往以国库和当事人负担高额费用为前提条件。国库和当事人负担高额费用为前提条件。正义程序在一些飞速下会表现出冗长、呆正义程序在一些飞速下会表现出冗长、呆板和繁琐,出现诉讼迟延或积案,从而降低板和繁琐,出现诉讼迟延或积案,从而降低效率。效率。尽管如此,程序正义对于人权的保护、法尽管如此,程序正义对于人权的保护、法制原那么的贯彻、实现法律的理念具有重要制原那么的贯彻、实现法律的理念具有重要的意义。的意义。2、正当性、正当性程序的正当性与程序的正义性是紧密相连程序的正当性与程序的正义性是紧密相连的。正当程序程序正当是在近代以后被的。正当程序程序正当是在近代以后被作为一项原那么确立下来。其作为一项原那么确立下来。其“实质在于防实质在于防止政府专制,它是法治体制、社会正义及苯止政府专制,它是法治体制、社会正义及苯价值的核心。价值的核心。“公正程序乃是公正程序乃是正当过程正当过程的首要含义威廉的首要含义威廉道格拉斯语。道格拉斯语。程序正当还能弥补实体规那么的缺乏。在现程序正当还能弥补实体规那么的缺乏。在现代社会的立法、行政及审判中,迅速的扩张代社会的立法、行政及审判中,迅速的扩张适用无固定内容的标准和一般性条款,法官适用无固定内容的标准和一般性条款,法官程序主持者的自由裁量权愈益扩大,程序主持者的自由裁量权愈益扩大,“程序已经不是单纯地实现权利义务的一种方程序已经不是单纯地实现权利义务的一种方式和手段,而且也是决定选择和证成的一种式和手段,而且也是决定选择和证成的一种机制和过程。机制和过程。程序合成物能够成为实体合程序合成物能够成为实体合成的根底和催化因素成的根底和催化因素。正当程序是制度设计的基石。正如季卫东先正当程序是制度设计的基石。正如季卫东先生所说:生所说:“缺乏程序要件的法制是难以协调缺乏程序要件的法制是难以协调运行的,硬要推行之,那么极易与古代法家运行的,硬要推行之,那么极易与古代法家的严刑竣法同构化。其结果,往往是的严刑竣法同构化。其结果,往往是法治法治存,法治亡存,法治亡。正当程序是法律创制、法。正当程序是法律创制、法律执行、法律实效和法律权威的保障。缺乏律执行、法律实效和法律权威的保障。缺乏程序的法律或制度无异于道德或政策。程序的法律或制度无异于道德或政策。程序正当是权利的重要保障,是权利平等的程序正当是权利的重要保障,是权利平等的前提;前提;程序正当又是权力的必要限制,其实质是权程序正当又是权力的必要限制,其实质是权力制衡的机制,通过抑制、分工、间隔等功力制衡的机制,通过抑制、分工、间隔等功能对权力进行制约能对权力进行制约法律程序的功能法律程序的功能关于法律程序的功能,过去一度盛行法律工具主义,关于法律程序的功能,过去一度盛行法律工具主义,认为程序的意义仅在于实现实体化的手段,上世纪认为程序的意义仅在于实现实体化的手段,上世纪90年代以来,这一观点不断受到法治理论和实践的年代以来,这一观点不断受到法治理论和实践的挑战,有不少论者从法律程序的自身价值及其对法挑战,有不少论者从法律程序的自身价值及其对法治的意义出发,阐述法律程序的意义。如日本民事治的意义出发,阐述法律程序的意义。如日本民事诉讼法家从诉讼对实体权益实现的意义之角度,提诉讼法家从诉讼对实体权益实现的意义之角度,提出了出了“程序法乃实体法之母的观点;英美法学家程序法乃实体法之母的观点;英美法学家中的中的“程序本位主义者那么将程序本位主义者那么将“正当过程和正当过程和“自然正义推到一个比实体结果更为重要的地位,自然正义推到一个比实体结果更为重要的地位,提出提出“目的是无关紧要的,意义在于过程之中。目的是无关紧要的,意义在于过程之中。我国法理学者在研究法律程序的意义时,有学者提我国法理学者在研究法律程序的意义时,有学者提出现代法律程序具有以下功能:出现代法律程序具有以下功能:对于恣意的限制;对于恣意的限制;理性选择的保证;理性选择的保证;“作茧自缚的效应;作茧自缚的效应;反思反思性整合。还有人认为,性整合。还有人认为,“法律程序具有抑制、导向、法律程序具有抑制、导向、平衡、感染的功能,应该说,这些观点对于我们平衡、感染的功能,应该说,这些观点对于我们正确认识法律程序的功能很有启发意义。当然,重正确认识法律程序的功能很有启发意义。当然,重视程序的价值并非要将程序的价值推向极至。我们视程序的价值并非要将程序的价值推向极至。我们比较赞同应松年先生的观点:比较赞同应松年先生的观点:“对于程序之间义的对于程序之间义的把握,不仅需要通过对程序结构之剖析而进行的把握,不仅需要通过对程序结构之剖析而进行的微观作业微观作业,更需要将法律程序置于法治的,更需要将法律程序置于法治的大大尺度尺度背景下进行宏观考察。背景下进行宏观考察。1、程序对法治社会的一般作用、程序对法治社会的一般作用1程序对于宪政制度的落实有着重要意义。在现代法治程序对于宪政制度的落实有着重要意义。在现代法治国家,都有相应的民主化、法制化的宪政制度,但要保证宪国家,都有相应的民主化、法制化的宪政制度,但要保证宪政制度的实现,必须从程序上建立一套保证各国家机关依法政制度的实现,必须从程序上建立一套保证各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利的法律制度。立宪决不等于仅仅起草一份国家的最行使权利的法律制度。立宪决不等于仅仅起草一份国家的最高纲领,重要的是高纲领,重要的是“建立一种基于理性选择根底之上的可变建立一种基于理性选择根底之上的可变化的而又可调控的法律产生和再生产的有序结构。因此可化的而又可调控的法律产生和再生产的有序结构。因此可以说,宪政的历史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权力的行使理性化、以说,宪政的历史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权力的行使理性化、程序化的历史。任何一种宪政都是以人民的热情而理性地参程序化的历史。任何一种宪政都是以人民的热情而理性地参与为其现实根底的,开放而富有理性的选择精神的程序系统与为其现实根底的,开放而富有理性的选择精神的程序系统不仅可以保证人民的参与和选择,而且可以使人民在参与和不仅可以保证人民的参与和选择,而且可以使人民在参与和选择中接受熏陶,促进宪政精神的增长。宪政的核心内容即选择中接受熏陶,促进宪政精神的增长。宪政的核心内容即“权力一权利的良性互动关系只有通过程序才可能现实化,权力一权利的良性互动关系只有通过程序才可能现实化,没有程序制约或标准的权力可能等于恣意和专断;没有程序没有程序制约或标准的权力可能等于恣意和专断;没有程序保障的权利那么可能流于形式。保障的权利那么可能流于形式。2法律程序有利于市民社会的生长。我国在传统上是法律程序有利于市民社会的生长。我国在传统上是“乡民社会,而市民社会是法治国家的社会根底,是法治存乡民社会,而市民社会是法治国家的社会根底,是法治存在和开展的社会土壤。市民社会对于市民社会的生长来说具在和开展的社会土壤。市民社会对于市民社会的生长来说具有以下意义:在社会成员和国家机关权利与权力行使上,保有以下意义:在社会成员和国家机关权利与权力行使上,保障全体社会成员选择自由的同时又限制国家机关恣意;在处障全体社会成员选择自由的同时又限制国家机关恣意;在处理社会成员相互之间关系,程序作为相互交涉、对话的制度理社会成员相互之间关系,程序作为相互交涉、对话的制度性工具,可以在理性对话和相互必要妥协的根底上寻求社会性工具,可以在理性对话和相互必要妥协的根底上寻求社会共识;在处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程序作为个人与国家交共识;在处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程序作为个人与国家交涉的途径,可以在社会成员反映参与中,促使涉的途径,可以在社会成员反映参与中,促使“国家国家社会社会良性关系的形成;程序的标准、导引教化与感染的功能可良性关系的形成;程序的标准、导引教化与感染的功能可以使社会成员在参与程序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民主与法治理念以使社会成员在参与程序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民主与法治理念的熏陶,提升市民社会的精神品质。的熏陶,提升市民社会的精神品质。3法律程序对市场经济的发育、开展有重要的意法律程序对市场经济的发育、开展有重要的意义。市场经济需要一个自身的生长和发育过程,在义。市场经济需要一个自身的生长和发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建立一系列相应的机制,如平等这一过程中,需要建立一系列相应的机制,如平等竞争、自由选择、理性决策等,机制的建立主要依竞争、自由选择、理性决策等,机制的建立主要依赖于契约与程序法律制度。契约使主体在意思自治赖于契约与程序法律制度。契约使主体在意思自治的根底上将选择与承诺结合起来;程序在主体平等的根底上将选择与承诺结合起来;程序在主体平等参与的根底上将选择与承诺结合起来,具有参与的根底上将选择与承诺结合起来,具有“异曲异曲同工之妙。正如杜可海姆所说,程序是契约的非同工之妙。正如杜可海姆所说,程序是契约的非契约性根底,没有程序,契约性根底,没有程序,“契约化就不可能,市契约化就不可能,市场经济也就失去了内在的生长机制。场经济也就失去了内在的生长机制。4法律程序对于社会法治精神的培育有重要的作法律程序对于社会法治精神的培育有重要的作用。法治是一个开展的过程,即包括制度层面的完用。法治是一个开展的过程,即包括制度层面的完善,也包括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进化。社会法治善,也包括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进化。社会法治精神和品质的提升最重要最有效的途径乃是社会成精神和品质的提升最重要最有效的途径乃是社会成员对法治实现过程的参与,在参与中感受员对法治实现过程的参与,在参与中感受“活的法活的法律,理性思考和体味法的精神,律,理性思考和体味法的精神,“思想在讨论和思想在讨论和对话中得以进化,法治精神得以培育,从而推动法对话中得以进化,法治精神得以培育,从而推动法治在理念和制度层面上的不断开展。治在理念和制度层面上的不断开展。2、程序对中国的特殊意义、程序对中国的特殊意义长期以来在我国学界有一个根本的共识:中长期以来在我国学界有一个根本的共识: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法律传统中“重实体,轻程序。但这并重实体,轻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法律传统中没有程序。不意味着中国法律传统中没有程序。我国上古时期,有关程序的规定颇为可观,我国上古时期,有关程序的规定颇为可观,仅诉讼在仅诉讼在?礼记礼记王制王制?中就有管辖等级、审中就有管辖等级、审理手续、裁量标准等方面的记载。理手续、裁量标准等方面的记载。到近代,已经有一套自成体系的制度。然而,到近代,已经有一套自成体系的制度。然而,“程序法一直没有独立于实体法之外,其内程序法一直没有独立于实体法之外,其内局部化也很不充分,根本不存在几种诉讼程局部化也很不充分,根本不存在几种诉讼程序并立的现象序并立的现象20世纪初,中国在内外压世纪初,中国在内外压力下开始变法,于召集议会、设立法院、刷力下开始变法,于召集议会、设立法院、刷新行政的同时,现代西方程序的理论和标准新行政的同时,现代西方程序的理论和标准也随之导入。也随之导入。民国时期,程序系统已经森罗万象,意在追民国时期,程序系统已经森罗万象,意在追先。尽管如此,中国的反程序化的倾向仍然先。尽管如此,中国的反程序化的倾向仍然十分有力,立法上意欲简化程序,实务中试十分有力,立法上意欲简化程序,实务中试图松弛程序的现象屡见不鲜。图松弛程序的现象屡见不鲜。近年来中国的程序建设长足开展,主要的程近年来中国的程序建设长足开展,主要的程序制作已经建立起来。如三大诉讼法、仲裁序制作已经建立起来。如三大诉讼法、仲裁法、立法法等等,可以说已经具备程序制度法、立法法等等,可以说已经具备程序制度的根本法律体系的根本法律体系中国法律程序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中国法律程序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律程序的体系仍然不完备,程序的衔接、照应法律程序的体系仍然不完备,程序的衔接、照应等方面依然欠缺。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标准行政权行等方面依然欠缺。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标准行政权行使的、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具有突出意义的行政程序使的、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具有突出意义的行政程序法仍然是一个空缺;法仍然是一个空缺;一些已有的法律程序也因为无视程序要件的规定一些已有的法律程序也因为无视程序要件的规定而缺乏可操作性,从而难以发挥其功能;而缺乏可操作性,从而难以发挥其功能;对法律程序作用的理解相当程度上带有程对法律程序作用的理解相当程度上带有程序工具主义色彩,过分强调程序对于实体的序工具主义色彩,过分强调程序对于实体的意义,因而或多或少地轻视了程序自身的价意义,因而或多或少地轻视了程序自身的价值和程序正义;值和程序正义;法律程序赋予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不够充分,法律程序赋予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不够充分,使程序所要求的民主性和平等性难以得到满使程序所要求的民主性和平等性难以得到满足,当事人在程序活动中的积极性不能得到足,当事人在程序活动中的积极性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充分发挥;通过法律程序而产生的结果确实定性缺乏,通过法律程序而产生的结果确实定性缺乏,例如,审判制度尽管确立了例如,审判制度尽管确立了“两审终审原两审终审原那么,但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说明,通过诉那么,但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说明,通过诉讼程序而作出的判决仍然缺乏既判力和终决讼程序而作出的判决仍然缺乏既判力和终决性,当事人申请再审和信访申诉的规定都使性,当事人申请再审和信访申诉的规定都使得判决确实定性时时处在得判决确实定性时时处在“不确定之中。不确定之中。尽管其动机可能是出于对案件尽管其动机可能是出于对案件“实事求是实事求是地解决,但却牺牲了程序的功能;地解决,但却牺牲了程序的功能;程序的简化欠缺明确化的条件,有相当大程序的简化欠缺明确化的条件,有相当大的自由载量空间,可能为选择砸序的恣意大的自由载量空间,可能为选择砸序的恣意大开方便之门;开方便之门;程序操作者的程序意识不强,实际操作中程序操作者的程序意识不强,实际操作中不按程序办事的情况仍然比较普遍;不按程序办事的情况仍然比较普遍;对于违反程序行为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不够对于违反程序行为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有些甚至没有规定程序违法责任等。明确,有些甚至没有规定程序违法责任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首先,应该从主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首先,应该从主观层面上解决纠正和消除对法律程序的误解观层面上解决纠正和消除对法律程序的误解和偏见。其次,要提高法律程序设计的技术和偏见。其次,要提高法律程序设计的技术水平,使程序的设计设置不断科学化、合理水平,使程序的设计设置不断科学化、合理化、人性化。第三,严格贯彻法律程序,切化、人性化。第三,严格贯彻法律程序,切实保障程序的有运作。在程序制度建设中,实保障程序的有运作。在程序制度建设中,有学者提出程序再铸的设想也是很有意义的。有学者提出程序再铸的设想也是很有意义的。法律程序的种类法律程序的种类1、国家机关主体生活的法律程序与非国家、国家机关主体生活的法律程序与非国家机关主体活动的法律程序机关主体活动的法律程序立法程序立法程序司法程序又可以划分为刑事司法程序、民事司法程序又可以划分为刑事司法程序、民事经济司法程序和行政司法程序。诉讼程序是经济司法程序和行政司法程序。诉讼程序是司法程序、乃至法律程序中最典型、最复杂司法程序、乃至法律程序中最典型、最复杂的一种。但决不等同于司法程序、法律程序。的一种。但决不等同于司法程序、法律程序。诉讼程序又可以划分为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又可以划分为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三种。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三种。依据其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同,又可以划分为解决纠依据其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同,又可以划分为解决纠纷的法律程序和非解决纠纷的法律程序。解决纠纷纷的法律程序和非解决纠纷的法律程序。解决纠纷的法律程序非国家机关主体主持下主要有仲裁的法律程序非国家机关主体主持下主要有仲裁程序仲裁委员会、人民调解程序人民调解委程序仲裁委员会、人民调解程序人民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仲裁委员会、员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仲裁委员会、消费者纠纷解决程序消费者协会,随着我国参消费者纠纷解决程序消费者协会,随着我国参加加WTO,各种协会、行会解决纠纷的功能将会大大,各种协会、行会解决纠纷的功能将会大大增强。当然,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与诉讼解决纠纷增强。当然,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与诉讼解决纠纷机制在其强制性、权威性和灵活性上有很大的区别,机制在其强制性、权威性和灵活性上有很大的区别,甚至有人以为无法律程序可言甚至有人以为无法律程序可言2、实体性法律程序与程序性法律程序、实体性法律程序与程序性法律程序实体性的法律程序是以设立、变更、转让和实体性的法律程序是以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实体性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行为过程。消灭实体性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行为过程。通常由实体法规定,如行政法中的行政立法通常由实体法规定,如行政法中的行政立法程序、行政调查程序,合同法中的合同订立程序、行政调查程序,合同法中的合同订立程序、合同撤销程序等。程序、合同撤销程序等。实体性的法律程序又可以划分为公法性质的实体性的法律程序又可以划分为公法性质的实体法律程序和私法性质的实体性法律程序。实体法律程序和私法性质的实体性法律程序。公法性质的实体性法律程序在行政法中表现尤为突出,实体公法性质的实体性法律程序在行政法中表现尤为突出,实体性法律程序也首先是由行政法倡导引发的,并且形成行政程性法律程序也首先是由行政法倡导引发的,并且形成行政程序法的浪潮,这一浪潮序法的浪潮,这一浪潮“在国际行政法治环境的影响和国内在国际行政法治环境的影响和国内依法行政口号的感召下,现代行政程序逐步引入我国行政管依法行政口号的感召下,现代行政程序逐步引入我国行政管理领域,行政程序标准和制度的研究在我国方兴未艾,行理领域,行政程序标准和制度的研究在我国方兴未艾,行政法是实体法标准和程序法标准相同一的法律体系,行政法政法是实体法标准和程序法标准相同一的法律体系,行政法治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统一的法治模式得到了普遍认可,治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统一的法治模式得到了普遍认可,“实体性行政法律标准和程序性行政法律标准一般交织在一实体性行政法律标准和程序性行政法律标准一般交织在一起,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中。公法性质的实体法律程序在起,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中。公法性质的实体法律程序在经济法中表现也非常明显,甚至早在经济法中表现也非常明显,甚至早在20世纪世纪80年代就有不少年代就有不少学者在论述经济法的特征时即明确地指出学者在论述经济法的特征时即明确地指出“经济法带有实体经济法带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特点。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特点。私法性质的实体法律程序的研究长期以来受冷落,鲜有学私法性质的实体法律程序的研究长期以来受冷落,鲜有学者论及这个问题。不过,近两年来已有民法学者认识到实体者论及这个问题。不过,近两年来已有民法学者认识到实体性民事法律程序的重要性。事实上,在我国的民商事实体法性民事法律程序的重要性。事实上,在我国的民商事实体法中大量的存在有程序法律标准,如中大量的存在有程序法律标准,如?民法通那么民法通那么?、?婚姻法婚姻法?、?继承法继承法?、?合同法合同法?、?公司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拍卖法拍卖法?等等,其作用不可低估。等等,其作用不可低估。“它横跨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它横跨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两大领域,需要民法学者和民事诉讼法学者抛弃学科之间的两大领域,需要民法学者和民事诉讼法学者抛弃学科之间的严格界限,进行交叉研究,以使研究成果更周全、更深透。严格界限,进行交叉研究,以使研究成果更周全、更深透。在立法上也要注意采取适当渗透的立法技术,摈弃抛工程序在立法上也要注意采取适当渗透的立法技术,摈弃抛工程序标准民法的旧习,增强民法的程序机能。标准民法的旧习,增强民法的程序机能。程序性法律程序在性质上属于解决纠纷型程序性法律程序在性质上属于解决纠纷型程序,前面已经述及,这里不再赘述。程序,前面已经述及,这里不再赘述。程序法的含义程序法的含义?牛津法律大辞典牛津法律大辞典?对程序法的解释是:对程序法的解释是:“程程序法一词最初是由英国法学家边沁创造的类序法一词最初是由英国法学家边沁创造的类名词,用来表示不同于实体法的法律原那么名词,用来表示不同于实体法的法律原那么和标准体系。程序法的对象不是人们的权利和标准体系。程序法的对象不是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而是用来申明、证实和强制实现这和义务,而是用来申明、证实和强制实现这些权利义务的手段或保证在它们遭到侵害能些权利义务的手段或保证在它们遭到侵害能够得到补偿。够得到补偿。?牛津法律大辞典牛津法律大辞典?对程序法的解释至少比对程序法的解释至少比?中中华实用法律大辞典华实用法律大辞典?对程序法的定义要全面的对程序法的定义要全面的多,我国学界以前把程序法等同于诉讼法,多,我国学界以前把程序法等同于诉讼法,和前述把法律程序等同于诉讼程序一样,是和前述把法律程序等同于诉讼程序一样,是偏颇的,错误的。上世纪偏颇的,错误的。上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年代末期以来,学界对此已有所认识和批判,并且在更广泛学界对此已有所认识和批判,并且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讨论程序法。的意义上来讨论程序法。我们认为,程序法在广义上是指调整人们进我们认为,程序法在广义上是指调整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的制度、规那么体系和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的制度、规那么体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标准的总称,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形式和必要条件,是用来表示不同于的合法形式和必要条件,是用来表示不同于实体法的法律原那么和规那么的体系。实体法的法律原那么和规那么的体系。程序法的内容既包括心解决纠纷为主要目的程序法的内容既包括心解决纠纷为主要目的的纯粹的所谓的纯粹的所谓“形式法,如刑事诉讼法、形式法,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也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也包括国家机关运行的程序法,如行政程序法;同国家机关运行的程序法,如行政程序法;同时还包括各实体法中所涉及的程序法律标准,时还包括各实体法中所涉及的程序法律标准,如招标投标的程序标准、拍卖程序标准,结如招标投标的程序标准、拍卖程序标准,结婚离婚的程序标准、公司设立的程序标准等婚离婚的程序标准、公司设立的程序标准等等。等。狭义的程序法仅指以解决纠纷为目的、主要狭义的程序法仅指以解决纠纷为目的、主要规定解决纠纷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规定解决纠纷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的制度、规那么体系和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的制度、规那么体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其中,诉讼法为其主要的法律标准的总称。其中,诉讼法为其主要内容。内容。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关系,传统上认为,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关系,传统上认为,“就像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诉讼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系一样,诉讼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全部生命的表现。在此认识下,程序法是法律的全部生命的表现。在此认识下,程序法是“形式法,不具有实体的意义,而且仅仅局限于诉形式法,不具有实体的意义,而且仅仅局限于诉讼法。这种把程序法仅仅看成是实现实体法的手段讼法。这种把程序法仅仅看成是实现实体法的手段和工具的解释,在自边沁以来的功利主义法理学被和工具的解释,在自边沁以来的功利主义法理学被开展到极端,程序法沦为纯粹的工具。对程序法的开展到极端,程序法沦为纯粹的工具。对程序法的这种认识是片面而错误的。这种认识是片面而错误的。在法治国家中,程序法无疑具有作为手段和工具的在法治国家中,程序法无疑具有作为手段和工具的功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只具有工具的价值,程功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只具有工具的价值,程序法有自己独立的地位和价值,它和实体法共同构序法有自己独立的地位和价值,它和实体法共同构成法治国家的成法治国家的“法律。对于法治的实现而言,程法律。对于法治的实现而言,程序法与实体法都是极为重要的,二者之间存在着紧序法与实体法都是极为重要的,二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法治的本质和实现都离不开程序,这一密的联系。法治的本质和实现都离不开程序,这一方面表现了程序对于法治的手段功能,但另一方面方面表现了程序对于法治的手段功能,但另一方面也说明,法治的价值和理念也反映和应当反映在程也说明,法治的价值和理念也反映和应当反映在程序之中,离开了程序,法治的根本价值和理念就不序之中,离开了程序,法治的根本价值和理念就不可能实现。可能实现。程序法本身也具有实体的意义,这一方面表程序法本身也具有实体的意义,这一方面表现在程序合成由诉讼行为所构成的关于诉现在程序合成由诉讼行为所构成的关于诉讼进行的作用机制对实体法有补救作用,讼进行的作用机制对实体法有补救作用,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实体法是通过一环扣一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实体法是通过一环扣一环的程序行为链而逐步充实、开展的,因此环的程序行为链而逐步充实、开展的,因此程序法不能被视为单纯的手段和形式。另一程序法不能被视为单纯的手段和形式。另一方面,程序的实体意义还表现在西方宪法的方面,程序的实体意义还表现在西方宪法的“正当过程条款上。正当过程条款上。法源上讲,程序法与实体法在法源上讲,程序法与实体法在20世纪不断出世纪不断出现交融的趋势。除了专门解决纠纷的程序法现交融的趋势。除了专门解决纠纷的程序法外,行政法、经济法、民法、商法等传统的外,行政法、经济法、民法、商法等传统的实体法,已越来越多地出现程序法律标准,实体法,已越来越多地出现程序法律标准,甚至程序法与实体法交融成为其一个特点。甚至程序法与实体法交融成为其一个特点。相对于实体法而言,程序既是手段,同时又相对于实体法而言,程序既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作为手段的程序是法律目的之实现是目的。作为手段的程序是法律目的之实现所必须依赖的过程,从这一意义上说,程序所必须依赖的过程,从这一意义上说,程序具有为实体法效劳的功能,但不能因此认为具有为实体法效劳的功能,但不能因此认为这是其惟一的功能,因为程序也具有其独立这是其惟一的功能,因为程序也具有其独立的价值,同时具有目的属性,在一定程度上,的价值,同时具有目的属性,在一定程度上,程序的正义甚至决定着实体决定的正当性与程序的正义甚至决定着实体决定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合理性。第一节法律程序概述第一节法律程序概述一、法律程序释义一、法律程序释义一概念:从事法律行为作出某一概念:从事法律行为作出某种决定的过程。种决定的过程。二特点:二特点:1对象对象针对特定的行为针对特定的行为2构成构成时间要求时间要求+空间要空间要求求3特性特性形式性形式性二、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二、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1抑制:通过法律程序的时空要素,克服、防止法律行抑制:通过法律程序的时空要素,克服、防止法律行为的随意性和随机性。为的随意性和随机性。2导向:通过法律程序的时空要素,指引人们的法律行导向:通过法律程序的时空要素,指引人们的法律行为按一定指向在时间上得以延续、空间上得以进行。为按一定指向在时间上得以延续、空间上得以进行。3缓解:通过法律程序的时空要素,缓解人们行为与心缓解:通过法律程序的时空要素,缓解人们行为与心理冲突,消除紧张气氛,为解纷行为提供秩序条件。理冲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