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刑法学教学资料-案例刑法第10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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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刑法第10周侵犯财产罪一、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一、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日本刑法理论中,关于财产罪保护法益的学说也主要有三日本刑法理论中,关于财产罪保护法益的学说也主要有三种:种:一是本权说,又称所有权说,认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是财一是本权说,又称所有权说,认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是财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二是占有说,认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是事实上的占有本身。二是占有说,认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是事实上的占有本身。此处占有既包括合法的占有,也包括非法的占有。此处占有既包括合法的占有,也包括非法的占有。三是中间说,又称修正说,即在本权说或占有说根底上所三是中间说,又称修正说,即在本权说或占有说根底上所提出的折衷修正的学说。中间说可谓多种多样,例如:平提出的折衷修正的学说。中间说可谓多种多样,例如:平安占有说、与本权无对抗关系的占有说等。安占有说、与本权无对抗关系的占有说等。其中,本权说是二战前日本大审院有关判例所采取的学说,其中,本权说是二战前日本大审院有关判例所采取的学说,但二战后日本最高裁判所的判例那么一直倾向于占有说但二战后日本最高裁判所的判例那么一直倾向于占有说二、财产罪的对象二、财产罪的对象概括而言,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一)财物是否仅限于有体物一是有体性说;二是管理可能性说。一是有体性说;二是管理可能性说。(二二)财物是否仅限于动产财物是否仅限于动产(三三)财物是否仅限于有价值之物财物是否仅限于有价值之物(四四)财物是否包括违禁品财物是否包括违禁品(五五)财物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财物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三、财产罪的分类三、财产罪的分类毁坏型和取得型;取得中的转移占有和不转移占有;违反意志和意志存在瑕疵的占有。从财产是个别还是整体的划分。暴力、胁迫型;窃取、骗取型;侵占、挪用型;毁坏、破坏型。16-01强迫他人交出钱财案 被告人:高某,男,岁;蔡某,男,岁;女,岁。1998年夏天,被告人高某从平顶山市银翔信用社购置摩托车一辆。因手续不全,高某让被告人靳某到银翔信用社找该社主任张某补办摩托车过户证明。张某提出与靳某约会,靳将此事告诉了高某。高想到自己想做生意贷不来款,张某贪恋女色,遂即与被告人蔡某预谋,指使靳某以色相勾引张某,以此为把柄,敲诈、要挟张某为其提供资金。靳某在高某的授意下,先后两次在湛河堤树林内、矿务局安培中心应约与张某幽会。1998年10月30日下午,靳某按照预谋将张某诱骗到平顶山市铁路工人村号高某的二哥家。高某藏于室内,蔡某与张孝民在逃先后对张某进行殴打、威逼,迫使张为他们提供万元贷款。张借故推脱,蔡某继续殴打,此时,高某从室内出来,与蔡某一起对张某软硬兼施进行威逼。张某无奈,便以自己的名义,亲笔写了一张“市行急需二万元现金的便条,要银翔信用社值班人员支付。蔡某持此便条到银翔信用社取走现金万元。直到晚上,高、蔡才将张某放回。问题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出现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典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16-02被告人,吴某,男,26岁。1990年3月,被告人吴某从某县离家外出,先后流窜到云南省的昆明市等地,同年4月7日上午窜至大理古城,在“榆城旅社买好住宿票后即上街游逛。10时许逛到大理中路至小邑庄岔路口时,遇见来华旅游的日本人高杉某挎着照相机朝洱海方向游览观光,吴某随生抢劫歹念,便尾随其后。当行至大理古城东郊即大理中路之小邑庄的途中,被告人吴某见四下无人,便上前与高杉某搭讪说话,乘高杉某不备,拔出匕首朝高杉某的胸部猛刺一刀。高杉某奋力对抗并呼叫,在与被告人搏斗中跌进蚕豆田里,被告人趁此又朝高杉某的面部、胸部等处乱刺数刀。被告人见被害人对抗强烈,担忧有人路过而罪行败露,遂丢下匕首仓皇逃离现场。被害人高杉某被送往医院及时抢救脱险,其伤情被鉴定为重伤。问题 在本案的审理中,辩护人认为吴某的行为虽已构成抢劫罪,但因其最终未抢到任何财物,属于抢劫未遂,而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1979年刑法第20条,现行刑法典第23条;而法院认为这一辩护意见缺乏充分的法理依据而认定吴某的行为构成既遂。那么,吴某暴力抢劫致人重伤却未取得财物的行为属于抢劫既遂还是未遂呢?在本案中,被告人吴某为劫取被害人的财物,实施了严重暴力行为,致被害人重伤,符合抢劫罪的加重犯的情形,即第263条第5项规定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尽管被告人吴某因担忧罪行败露而放弃继续劫取财物,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的加重犯,应当以既遂论处。16-03抢回欠款凭证案案情介绍 被告人戚某、男,50岁;王某,男,30岁;张某,男,35岁;沈某,男,43岁;张水某,男,40岁;沈永某,男,40岁。被告人施某系上海金山万安建筑装潢工程公司经理。1995年10月,被告人戚某承包的上海金山万安建筑装潢工程公司与江苏省南通市工程承包人施某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当日,施某与被害人倪某各出资人民币5万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交付给戚某。后因工程未能如期施工,倪某屡次向戚某索要保证金未果。戚某因无力归还,遂找到被告人张某商量对策。张某提出其认识安徽来沪人员王某,叫王某带人将事情“搞定。戚某表示同意。1997年9月4日,被告人戚某、王某、张某、沈某、张水某合谋以戚某还款为由,将被害人倪某骗至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某小学内戚某所在的公司,然后由王某等人以强制手段向倪某索要欠款凭证,以到达消灭债务的目的。戚某许诺事成之后,付给王某等人酬金人民币2万元。次日,被告人戚某、张某、沈某、张水某、沈永某五人,携带人民币2万元等候在某小学。当晚7时许,被告人王某纠集周某在逃等多人携带木棍、铁管赶至。晚8时许,被害人倪某乘出租汽车赶至某小学,即被王某等人强制隔离。王某等人将倪某带至戚某的办公室,令倪某交出欠款凭证,倪某不从。王某等人用玻璃杯敲击戚某的脸部,致倪某面部2处皮肤裂伤。倪某被迫将欠款凭证交出并在由戚某起草的收到10万元收条上签字。嗣后,王某和周某等人用车将倪某等人送到野外。倪某因治疗花去医疗费1483元,交通费1118.50元,误工损失费1000元,营养费140元,鉴定费300元,合计经济损失人民币4041.50元。问题 被告人戚某等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欠条的性质,在民法意义上是债权证明凭证,并非财物本身,但是由于其具有特殊性和独一无二性,其本身即代表或者象征了相应的财产请求权,从实质上说,也就代表了一定的价值。将欠条抢回,即损害了债权人的财产请求权,进而就阻碍了其基于该请求权而实现财产权利的可能。在本案中,戚某在实施抢劫行为前即已占有了10万元,其抢回欠条即意图永久性地占有这10万元,使被害人倪某丧失请求返还欠款的时机,因此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据此,应当认为被告人戚某等抢回欠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16-04卢某以试车开走摩托车案案情介绍 被告人卢某,男,29岁。被告人卢某从龚某处得知有一辆雅马哈400太子二轮摩托车要出售,即谎称自己是浦江人,以购车为名跟随龚某找到黄某看车、谈价格。后卢某与黄某、龚某分乘两辆摩托车,将雅马哈400太子摩托车开到某 亭边,卢某进亭去打 ,谎称过半个小时其阿姨会来付款买车,并以“试车为名向黄某要了摩托车钥匙。卢某先在 亭旁进行试车.数分钟后,见黄某、龚某也进 亭内打 ,乘机加速,驾驶摩托车向东阳方向行驶,大约开了2.5公里左右,因故车翻人伤,被追来的黄某、龚某发现,并送义乌市人民医院抢救。由于摩托车受到损坏,黄某与卢某就赔偿经济损失未达成协议,即将卢某扭送派出所。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000元。问题 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对卢某的行为定性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卢某趁黄、龚进 亭打 之机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是采用秘密手段窃取摩托车,因而应定盗窃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其行为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应定抢夺罪;第三种观点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第四种观点认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那么,对于被告人卢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呢?16-05邹甲、邹乙盗窃后使用暴力案 被告人:邹甲,男,26岁;邹乙,男,29岁。1998年4月4日下午,被告人邹甲、邹乙两兄弟与本村村民徐某、章甲、章乙、章丙、颜某共7人,分乘3辆手扶拖拉机去本乡邵里坞村运输氟石,因故未运成。归途路经本乡麻利版村时,被告人邹甲见该村口公路旁堆有氟石,即示意停车,提出“不能空手开回去,这里的矿石运点回去,得到被告人邹乙等人的同意并即一同盗装氟石2.3吨,计价值1500元。当被告人一伙将氟石运至本县杨家萤石矿地段时,被麻利版村民李某、张某、叶某等闻寻发现而追截拦阻。李某等人要被告人一伙将所盗氟石运回。两被告人非但置之不理,而且竟用拳头、三角耙、木棒、拖拉机手摇柄等工具,对李某、张某、叶某进行殴打,致李某颈部、腰部,张某头部、脚部多处损伤,叶某鼻梁骨折。然后,被告人一伙强行运走氟石。案发后,赃物被发还失主。问题 被告人邹甲、邹乙的行为构成何罪?请说明理由。评论 该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犯罪性质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的刑事案件。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依抢劫罪定罪处分。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准抢劫罪或转化型抢劫罪。认定准抢劫罪,应当把握三个构成条件:其一,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这是准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其二,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准抢劫罪的客观条件。“当场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现场,或者刚一逃离现场即被人发现和追捕的过程中,可以视为现场的延伸。其三,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在该案中,被告人邹甲、邹乙两被告人伙同他人意图盗窃氟石2.3吨,当将氟石运回时,遭到村民拦截,两被告人遂村民施以暴力强行运走氟石。两被告人先行实施了盗窃行为,窃取了2.3吨氟石,价值1500元,符合准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两被告人在运回途中对被害人施以暴力,其意图在于运走氟石和抗拒其拦阻,虽然两被告人实施暴力行为时并非在盗窃现场,但其运输途中是该现场的延伸,因此符合准抢劫罪的主观、客观条件。据此,被告人邹甲、邹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有关争议案例16-06:甲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乙后,又从乙处偷回来,并接受乙的“赔偿。甲的行为如何认定?16-07: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元。甲的行为涉嫌抢劫还是敲诈勒索?16-08:对实施暴力,迫使交付财物,但身无分文,令立即从家中取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家取得财物的。如何认定?如果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那么上应如何认定?16-09:某甲在村口遇本村个岁至岁的小孩玩耍,遂向前找他们要钱,个小孩说没钱。甲揪出其中一小孩乙,将其捆绑、倒吊、用鞭子抽打,并用烟头烫,造成轻伤。然后告诉乙和其他个小孩第二天到指定地点交钱,否那么后果会比乙更严重。次日,每个孩子向甲交元、元不等。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吗?16-10:甲深夜潜入乙家中行窃,甲从窗户翻入厨房后进入客厅里,被乙发现。乙抓捕甲时,甲为了拒绝抓捕而对乙实施暴力,导致乙轻伤。甲的行为如何认定?16-11:打 欺骗在家休息的老人:“您的女儿在前面马路上出车祸了,您赶快去。连门也没有锁便急忙赶到马路边,趁机取走了的财物以下简称 案。16-12:洗衣店经理发现家的走廊上晒着西服,便欺骗本店临时工说:“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你到家去将走廊上晒的西服取来。信以为真,取来西服交给,将西服据为己有以下简称西服案。16-13:假装在商品购置西服,售货员让其试穿西服,穿上西服后声称去照镜子,待接待其他顾客时,趁机溜走。倘假设装上西服后,向说:“我买西服需征得妻子的同意,我将身份证押在这里,如妻子同意,我明天来交钱;如妻子不同意,我明天还回西服。同意将西服穿回家,但使用的是假身份证,次日根本没有送钱或西服给。16-14:甲与乙通过网上聊天后,约在某咖啡厅见面。见面聊了几句后,甲的机响了,同时声称忘了带 ,于是借乙的 打 。甲接过 后有时被害人的 可能就放在桌上装着打 的模样,接着声称信号不好而走出门外,趁机逃走。16-15:进入地铁车厢后,发现自己的座位边上有一个钱包,于是问身边的:“这是您的钱包吗?尽管不是的钱包,但却说:“是的,谢谢!于是将钱包递给。16-16:丙是乙的家庭保姆。乙不在家时,行为人甲前往乙家欺骗丙说:“乙让我来把他的西服拿到我们公司干洗,我是来取西服的。丙信以为真,甲从丙手中得到西服后逃走。在这种情况下,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16-17:余人参加小型会议。散会前,被害人去洗手间时,将提包放在自己的座位上。散会时仍在卫生间,清洁工立即进入会场清扫卫生。此时,发现的提包还在会场,便站在会场门外对说:“那是我的提包,麻烦你递给我一下。信以为真,将提包递给,迅即逃离现场。16-18:乙委托甲将一贵重物品从北京带给广州的丙,甲将该物品带至广州后,见到来车站接自己的丁时,直接将该物品转移给丁所有。甲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吗?16-19:甲搬家后尚未退房,让好友乙为其清扫室内卫生。乙在清扫卧室时,从地上拾到一张工商银行的牡丹灵通卡。乙未将此卡交给甲某,并于日后到某工商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分次取出余元乙以前陪同甲取款时知道了密码。甲曾问过乙是否见过此卡,乙称未见过。后甲报案,乙被查获。16-20:长途客车司机将代为他人购置的余部 装入一黑色包内,然后将包放在驾驶座位后第一排乘客座位前。上车后坐在第一排时,就发现该包,并以为该包为与自己同排并坐的所有。下车后,发现该包仍在车内,便以为遗忘了包,于是提前下车,将包据为己有。实际上,该包属于占有,而非遗忘物,但误以为是遗忘物。也可能存在完全相反的情况,即本来是遗忘物,但行为人误以为是他人占有的财物。16-21侵吞看管财物案案情介绍 被告人,周某,男,45岁;黄某,男,42岁。被告人周某、黄某系某建筑工程公司私营公司招聘的民工,在公司中负责看护施工现场存放的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周某和黄某两人见公司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使用情况审核松懈,管理不严,即产生窃取贩卖牟利的念头。1998年2月至3月期间,利用两人单独看管建筑材料的便利条件,于深夜先采用三轮车后雇佣汽车分三次将公司施工现场存放的钢筋7.2吨、水泥3吨以及其他建筑材料盗出,然后以低价卖给他人,得价款12000余元,二被告人各得赃款6000元。1998年3月21日,二被告人正在盗运公司钢筋时,被公司的一名工程经理发现,及时报案而案发。问题 在本案的诉讼中,对本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周某、黄某二人采用秘密的方法窃取某建筑公司的钢筋、水泥等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周某、黄某二人身为某建筑工程公司的职工,利用看护公司财物的工作上的便利,秘密窃取公司财物,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那么,被告人周某、黄某利用看管建筑材料之机进行窃取的行为应当构成何罪?16-22虚构虚构“高消费强行索财高消费强行索财案案案情介绍 被告人,李某,女,20岁;申某,男,28岁。1998年初,被告人李某、申某与某市宏基歌舞厅“老板身份不明,在逃相互串通,由李某到街上以“三陪小姐的身份拉客到该歌舞厅“消费,然后再由帮“老板跑场的申某以该歌舞厅工作人员的身份,借口虚开“消费单强行索取顾客的钱财,得逞后,二被告人可从“老板处分别分得人民币30元。同年2月2日晚,被告人李某以色相手段将游人李甲招揽到该歌舞厅一包厢内看录象。刚落座后,被告人李某即自行向效劳员点要茶、酒各两杯,并将两杯酒迅速喝光。李甲见势不妙欲行离开时,被早已守候在门外的被告人申某强行堵在包厢内,强迫李某“结帐,否那么不让李某离开歌舞厅。正当申某向李甲威胁索要人民币1800元的“消费款时,被接到群众举报赶来的派出所干警当场抓获。16-23炸毁他人汽车意图报复案案件介绍 被告人,李某,男,39岁。被告人李某疑心自己的妻子与某县公安局局长岑某关系暧昧而怀恨在心,为泄愤报复,给岑某造成不良影响,谋划炸坏公安局小轿车。为此,被告人李某用草香1段、雷管1枚、硝胺炸药2筒、导火索85厘米、竹签等制成爆炸装置。1998年5月16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撬开某县公安局停放“桂OL0108本田牌小轿车库门锁头,将其自制的爆炸装置放在车左前门下方离左前轮20厘米的地面上,然后用打火机点燃捆在导火索头的草香,即关上库门离开现场,零时50分,炸药引爆,小轿车被炸坏,造成经济损失31490元。被告人李某于5月30日被抓获。问题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成心毁坏财物罪。那么,被告人李某为了报复他人炸坏公安局小轿车的行为构成何罪?16-24邓某挪用防汛专用款案邓某挪用防汛专用款案案情介绍 被告人,邓某,男,49岁。1998年,被告人邓某所在县向省政府申请防汛专用款40万元用于江堤加高、加固和维修工作,经县委研究决定让水利局局长牵头负责此项工作。邓某作为水利局局长和县防洪指挥部副总指挥直接负责此项工作。邓某召开本局技术人员开会后,作出了本年不太可能发生洪水的判断,认为现有水利工程足以防洪,于是擅自作主将其刚刚成立的防汛指挥部的办公款项,购置办公设备和小汽车。1991年7月,该县发生特大水灾,由于防洪设施缺乏,造成众多房屋倒塌,大量粮田被淹,损失严重。问题 如果根据现行刑法典的规定,被告人邓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考试的根本要求选择题20分案例分析题20分时事评论题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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