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刑法学教学资料-经济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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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法理与案例(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刑法?第140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148条分别规定的是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不符合平安标准的产品,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以及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装品这几类特定伪劣产品。本节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中比较重要的一类犯罪,对于本节罪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构成标准本节九个罪在行为方式上根本类似,都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但鉴于对象的不同,它们的构成条件(包括既遂标准)也就各不相同:一个是数额犯、一个行为犯、三个危险犯,其他都是结果犯(也有称之为实害犯)。具体而言:(1)?刑法?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数额犯,要求生产销售金额(而不是“非法获利)到达5万元以上。(2)第144条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或者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食品而进行销售的,就构本钱罪既遂。(3)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第145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属于危险犯。(4)其他几个犯罪行为都属于结果犯。2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对象本节各罪区别的关键点就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主要有这样的几点:(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对象伪劣产品,限于除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如药品、食品、医疗器械等之外的普通伪劣产品:这里的产品很广泛,不管是工业用品还是农业用品,不管是生活用品还是生产资料,不管是危害人身、财产平安的产品,还是没有危害人身、财产平安的产品,都可能包括在本罪所规定的伪劣产品之中,但是不包括建筑工程(建筑物)这种特殊的产品,因为对此已经有刑法第137条的工程重大平安事故罪的标准。(2)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象“假药是指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前者包括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后者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变质不能药用的药品;被污染不能药用的药品。上述假药都限于用于人体的药品与非药品,如果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那么不构本钱罪,而以第147条的规定定处分。(3)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对象“劣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合的以及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对象是指不符合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卫生标准的食品;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对象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可见前罪生产、销售的是没有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3本节犯罪之间的关系刑法第140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14l一148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等特定伪劣产品罪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第140条是一般性条款,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相对地属于普通罪名;而第141148条是特殊条款,所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等罪名相对而言就属于特殊罪名。但该种法条竞合的关系处理原那么不是“特殊条款优先,而是“重法优先原那么,这是第149条第2款所规定的。(1)生产、销售本节第141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定罪处分。如生产、销售假药,但尚缺乏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生产、销售劣药,尚没有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虽然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但如果销售金额到达了5万元,那么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2)生产、销售本节第141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定罪处分。4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4月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中的有关内容,即上述解释第2条以及第9条、第10条、第11条等几个条款:(1)第2条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到达?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分。(2)第9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3)第10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定罪处分。(4)第1l条规定:实施?刑法?第140148条之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午5月15日?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置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分。案例1:鞠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法律要点1生产销售假药罪必须具备“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要件。如不具备此危险要件,但销售到达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如同时构成二罪的,择一重罪定罪处分。2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分(二)判例1997年9月至l999年lO月,鞠春香伙同张志明、何玲等人在租赁房屋内,生产伪劣溶栓胶囊、复方甘草片、吗叮啉,销售金额4468万元。张志明生产伪劣溶栓胶囊,销售金额3253万元。邱慧凌销售伪劣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溶栓胶囊、复方甘草片,销售金额2255万元。黄中球销售伪劣溶栓胶囊24件,销售金额2213万元。法院审理认为,鞠春香、张志明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邱慧凌、黄中球的行为己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鞠春香有期徒刑6年,并处分金40万元;被告人张志明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分金30万元;被告人邱慧凌有期徒刑3年,并处分金20万元;被告人黄中球有期徒刑3年,并处分金20万元。案例2:齐二假药案2006年4月19日,广州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按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中心的规定,开始采用在药品采购中唯一中标的“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65名陆续使用该药品的患者局部出现了肾衰竭等严重病症,13名患者死亡。5月,“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被认定为假药,全国紧急查封。定性分歧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以下观点:1、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要理由:各被告人在工作中,严重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2、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主要理由:被告人朱传华、陈桂芬明知所购的辅料检验不合格,仍开出检验合格报告,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应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3、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主要理由: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中的“重大伤亡后果应该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而本案的“重大伤亡后果发生在消费者使用领域,已不属生产、作业过程中。2007年8月8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刑事局部。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齐齐哈尔第二制药以下简称齐二药公司总经理尹家德,副总经理朱传华、郭兴平,化验室主任陈桂芬,药品采购员钮忠仁提起公诉。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由于5名被告的严重失职,导致齐二药公司2006年3月将假冒丙二醇辅料用于生产了亮菌甲素注射液。当年4月,该批药品被中山三院应用导致13人死亡、两人病情加重。5名被告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庭上,5名被告都成认了公诉机关指控的根本领实,但也分别作出辩白,辩论中爆出了公司生产和人事上的种种内幕,让人匪夷所思采购员钮忠仁说自己根本看不懂化验资料;验药的化验室主任陈桂芬学历是初中一年级并自称“没有受过什么化学培训;副总经理朱传华称“在公司,有个惯例,产品检验不合格也要按合格开合格报告书;副总经理郭兴平更称“公司的GMP认证是花10万元买的;总经理尹家德那么表示,在生产和销售“亮菌甲素注射液时,他已辞职,对假药事件毫不知情案例案例3:安徽阜阳劣质奶粉: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2000年7月14日,王文官申请登记注册万家乐食品商行(个体)经营食品饮料,2003年开始经营奶粉,成为浙江嵊州市天普尔食品(“大头娃娃主要毒源)产品总经销。2004年4月20日,王文官涉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当时得到风声的王文官没有返回阜阳,而是躲藏起来。随后,他开始了长达4年多的逃亡生涯。2021年8月12日,肥东县公安局龙岗派出所在一次行动中将王文官抓获归案,同年9月19日,王文官被执行逮捕,并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随后,阜阳市颍泉区检察院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今年3月2日,阜阳市颍泉区法院一审判处王文官有期徒刑8年,并处分金5000元。案例4:三鹿奶粉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被告人张玉军等人明知三聚氰胺是化工产品、不能供人食用,以三聚氰胺和麦芽糊精为原料,配制出专供往原奶中添加、以提高原奶蛋白检测含量的混合物俗称“蛋白粉。至2021年8月,张玉军累计生产“蛋白粉770余吨,销售600余吨,销售金额683万余元。张玉军等人生产、销售的“蛋白粉被某些奶厅站经营者添加到原奶中,销售给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等奶制品生产企业。被告人耿金平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自2007年10月开始购置含三聚氰胺的“蛋白粉共计560公斤。2007年10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耿金平等在明知“蛋白粉为非食品原料,人不能食用的情况下,将约434公斤“蛋白粉添加到其收购的900余吨原奶中,销售到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等处,销售金额280余万元。三鹿集团使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原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流入市场后,导致全国众多婴幼儿因食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引发泌尿系统疾患,多人死亡。国家投入巨额资金用于患病婴幼儿的检查和医疗救治。2021年8月1日,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检测报告,确认三鹿集团送检的奶粉样品中含有三聚氰胺。同日,被告人田文华等召开集团经营班子扩大会进行商议,在明知三鹿牌婴幼儿系列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的情况下,虽然作出了暂时封存产品、对库存产品的三聚氰胺含量进行检测以及以返货形式换回市场上含有三聚氰胺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等决定,但仍准许库存产品三聚氰胺含量10毫克公斤以下的出厂销售,直到被政府勒令停止生产和销售为止。经检测和审计,2021年8月2日至9月12日,三鹿集团共生产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9042432吨;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813737吨,销售金额47560800元。此外,三鹿集团还将因含有三聚氰胺而被拒收的原奶转往相关下属企业生产液态奶,生产、销售的液态奶共计26944062吨,销售金额合计18140229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玉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耿金平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单位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分金人民币49374822万元;被告人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分金人民币24687411万元。另悉,这批宣判的三鹿系列刑事案件中,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蛋白粉的被告人高俊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被判处死缓,被告人张彦章、薛建忠以同样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15名被告人各获二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问题:1.为什么不是同一罪名?2.为什么对田文华等人不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为什么不考虑适用重大责任事故罪?甲为了获取超额利润,在明知其所经销的电器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平安的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仍然大量进货销售,销售金额总计到达180万元。一企业因使用这种电器而导致短路,引起火灾,造成3人轻伤,局部厂房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关于甲的行为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应当数罪并罚B构成销售不符合平安标准的产品罪C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D应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不符合平安标准的产品罪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分(二二)走私犯罪走私犯罪?刑法?151157条所规定的走私犯罪包括两类:一类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155条);另一类是走私特定物品罪(?刑法?第151152条的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废物等罪。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特定物品罪的区别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数额犯,要求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才构本钱罪,而走私特定物品的犯罪那么为行为犯,原那么上没有数额或数量的限制。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等方式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作为本节的重点罪名,关键是要掌握走私的行为方式,根据?刑法?第153155条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方式:(1)瞒关(隐瞒不报的方式)。(2)绕关(从非海关关口进出)。(3)闯关。(4)变相走私,亦即后续走私,即?刑法?第154条所规定的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保税、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5)间接走私,即?刑法?155条所规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而又没有合法证明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6日?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第8条规定,这里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而构成走私犯罪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的物品,所定罪名以其收购的具体物品而论,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假币罪等。?刑法?第151条第2款的走私文物罪与走私贵重金属罪中,该走私行为与其他走私犯罪中的走私行为有所不同,其仅限于非法出口(境)的行为,而不包括入境(进口)的行为,即走私文物与走私贵重金属的行为是一种单向而非双向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将境外的文物、贵重金属擅自带入国(境)内的,数额较大的有时能构成?刑法?第153条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不以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论。4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刑法?第157条的规定,在走私犯罪过程中,如果有武装掩护走私行为的,依照具体的走私犯罪的规定从重处分。如果是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那么以具体的走私罪和?刑法?第277条的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分。这里的“走私犯罪是不包括走私毒品罪的,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如果在走私毒品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包括抗拒缉私)、拘留、逮捕的,不实行并罚,而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构成处理(一罪加重论处)。案例5私带黄金过境案2001年3月,刘某在香港以144万港币购置了18公斤金条。次日上午,刘某携带经过伪装的金条从海关入境,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企图夹带在行李中偷运往内地销售。经鉴定,该批黄金价值人民币160万元,应缴纳关税30万元。刘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以下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B刘某的行为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C刘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D刘某的行为构成逃税罪案例5:假币过关案张某为台湾假币集团一分子,2005年某月某日,为将伪造的巨额人民币能在内地使用,安其排一通行于香港与内地的私家车车主王某帮助运输五千万假币,自己和车分开,其随身的行李箱中藏有200万假币,在过关时,所有假币均被查获。问:张某的行为是走私假币罪还是非法持有假币罪,或是运输假币罪?对王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刑法?第158169条规定了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犯罪,标准了从公司、企业的设立、运行营业直到撤销、破产等过程中的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1在公司设立(及成立)之际可能涉嫌的犯罪有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案例6:1998年3至5月,被告单位新中亚有限责任公司和其直接负责的被告人段某、被告单位帝森及其主管人员彭某在申请登记公司成立和办理公司二期验资的过程中,在无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支付费用给梁某,由其代办所谓的“资金证明等有关注册登记手续,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的注册登记。梁某在代办过程中,找到银行职员洪某,洪某在明知进账单和资信证明不真实的情况下仍然偷盖银行的业务公章,造成资金已经到位的假象。梁某因此帮助众多公司通过了注册登记和二期注册检资。其参与的虚报的虚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96万,获利3.7万。1.洪某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还是伪造金融票证罪?2.梁某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还是虚假出资罪?习题甲、乙二人出资10万元,同时通过购置并使用伪造的商业零售发票,虚填商品实物价值人民币50万元,骗取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以60万元注册资本取得XX贸易营业执照。后甲、乙又合谋将上述10万元资本金转移用于注册另一公司。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A虚报注册资本罪B虚假出资罪C虚报注册资本罪与抽逃出资罪D虚假出资罪与抽逃出资罪2在公司、企业运营过程中涉嫌的犯罪3在公司、企业的破产、解散过程中涉嫌的犯罪案例7:足球黑哨案2000年至2001年期间,受中国足球协会指派,在全国足球甲级队A组B组联赛中,利用担任主裁判员的职务便利,先后九次收受参赛方青岛颐中海牛、上海申花、浙江绿城、大连实德、山东鲁能、江苏舜天等俱乐部给予的财物385000元。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以企业人员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舆论压力,200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依法严肃处理足球“黑哨腐败问题的通知?,认为对于此类行为应按照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依法批捕、提起公诉。该通知没有平息争议,反而在实务和理论界引起了更大、更剧烈的争论:1.无罪说。2.受贿罪说。公共事务活动3.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2003年8月,法院认定龚建平受贿罪成立,判处10年有期徒刑;2004年7月11日上午,北京304医院宣布龚建平医治无效死亡。据说抑郁致病,大家如何看待?案例8:杨某等公司人员收受财物案杨某为一信用社主任。1998年9月间,为解决支付对外拆借资金的利息差补及一些难以在本社报支的业务开支,与主任方某商量,向局部经济效益好的贷款客户收取利息外的差补款。自1998年10月至2000年5月,杨某、方某共向贷款户收取107110元,将其中的54840元支付业务外费用和配备工作上的无线,剩余的款项私分。问:杨、方的行为构成何罪?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1.二人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本社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2.二人的行为实际上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公司人员受贿罪。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A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B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C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D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案例9:签订履行合同被骗案某企业生产的一批外贸供货产品因外商原因无法出口,该企业采用伪造出口退税单证和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等方法,骗取出口退税50万元其中包括该批产品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等税款19万元。对该企业应当如何处理?A以合同诈骗罪处分B以偷税罪处分C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分D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并罚(四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刑法分那么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实际分为两局部:一是以“货币为对象的犯罪行为,即?刑法?第170173条的货币犯罪;二是剩下的妨害各类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正常营运秩序的犯罪行为。关于货币犯罪以货币为对象的犯罪包括?刑法?第170条的伪造货币罪,第171条的出售、购置、运输假币罪与金融工作人员购置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2条的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3条的变造货币罪。(1)货币的含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8日?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26号)第7条规定,货币既包括人民币,也包括在国内市场流通的和可兑换的境外货币。(2)伪造与变造的含义不同。伪造是模仿真实的货币,即存在与所造的假币相对应的真货币,也可能是行为人自行设计制作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币;而变造那么是对真正的货币本身进行各种方式的加工,改变其面值、含量的行为。(3)关于伪造货币以及出售、购置、运输、持有、使用假币之间的关系。伪造货币之后又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吸收犯论,即直接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分(?刑法?第171条第3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购置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1条的购置假币罪定罪,并从重处分(购置假币与使用假币行为实为吸收犯的关系)。而该司法解释第2条第2款又规定: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又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第172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4)非法持有假币罪的问题。持有假币是一种状态,但并非所有的非法持有假币行为都要定本罪,同刑法中其他持有型的犯罪一样,只有在不能查明行为人所持有的假币、毒品等违禁品的来龙去脉时,才有非法持有假币等单独定罪的余地,因为行为人伪造、出售、购置、使用、运输假币等行为必然有一个非法持有假币的状态,实属吸收关系,该非法持有的行为没有必要单独定罪处分。10.假币抵债案例甲欠乙1800元人民币,经乙屡次催讨,甲提议用其购得的(无法查证)假人民币8000元归还,乙表示同意并收下。对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A甲、乙的行为均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B甲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乙的行为构成持有假币罪C甲的行为构成出售假币罪,乙的行为构成购置假币罪D甲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乙的行为构成窝藏赃物罪案例11:孙正午案民间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与其他非法集资犯罪,如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所集资款项之目的,而其他非法集资犯罪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还有返还的意图,但其募集资金本身是违法的。案例12:广发延吉上市案内幕信息案例13:中科创业案1998年11月至2001年1月间,吕新建与朱焕良合谋,意图操纵0048号,名为康达尔,后改为中科创业的股票。后吕指使多人在二十余省市以各自名义,与百余家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委托理财协议等,筹资54亿余元,在120多家证券营业部先后开设股东帐户1500余个。通过大量收购该股票,吕控制了该公司董事会,后将公司改为中科创业,并通过发布高新产品和重组等利好信息,影响股票交易价格。股票最后从84元崩盘至几元,从而引发了股票市场的信用危机。甲在某证券交易大厅偷窥获得在该营业部开户的乙的资金账号及交易密码后,通过委托等方式在乙的资金账号上高吃低抛某一支股票,同时通过自己在证券交易部的资金账号低吃高抛同一支股票,造成乙损失30万元,甲从中获利20万元。对甲应当如何处理?A属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不以犯罪论处B以盗窃罪论处C以成心毁坏财物罪论处D以操纵证券价格罪论处案例14:帮助转账案甲公司走私汽车获利人民币4000万元后,欲通过乙公司非国有的帐户将这笔资金换成外汇转移至香港,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10%支付“手续费。乙公司得知该笔资金为甲公司走私犯罪所得,仍同意为该资金转帐提供帐户,并在收取“手续费40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38万美元,以预付货款为名汇往甲公司在香港的帐户。乙公司的行为构成:A走私罪共犯B洗钱罪C逃汇罪D单位受贿罪(五)金融诈骗罪?刑法?第192200条规定了发生在金融领域各种诈骗行为,金融诈骗罪的实质是诈骗犯罪,同?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特殊条款与一般条款的法条竞合关系,本质上都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甲到乙的办公室送文件,乙不在。甲看见乙办公桌下的地上有一活期存折该存折未设密码,便将存折捡走。乙回办公室后找不着存折,但看见桌上的文件,便找到甲问是否看见其存折,甲说没看到。甲下班后去银行将该存折中的5000元取走。甲的行为构成:A侵占罪B盗窃罪C诈骗罪D金融凭证诈骗罪案例15:贷款案甲公司为了解决资金缺乏,以与虚构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方法,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200万元,并将该款用于购置造酒设备和原料,后因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红酒被查处,导致银行贷款不能归还。甲公司获取贷款的行为构成:A贷款诈骗罪B合同诈骗罪C集资诈骗罪D民事欺诈,不构成犯罪案例16:信用卡恶意透支案朱某在农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透支限额为2000元的金穗卡,经发卡银行领导同意持该卡透支4万元用于个人养殖。农行屡次催还未果,遂扣发朱某的工资款1万余元用于归还局部透支款。后农行通过当地报刊登催收公告仍未果,遂向该市公安局报案。朱某被抓获归案后,还清了全部透支款本金及利息。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持银行卡恶意透支,超过规定限额及期限,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朱某是因经济困难不能及时归还透支款,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亦已还款,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所谓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账户上没有资金或者资金缺乏的情况下,根据发卡协议或者经银行批准,允许其超过现有资金额度支取现金或者持卡消费的行为。以恶意透支为表现形式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必须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区分恶意透支和蔼意透支的重要标准,也是构成罪与非罪的分水岭。那么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呢?不少学者和司法工作者根据主客观要件相统一原那么,将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的外在行为表现,即“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行催收仍不归还的行为,作为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标准,或者将其作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推定要件。案例17:盗窃并使用信用卡案案例18:伪造、使用支票案岑某系北京某旗袍公司生产统计员,负责商场对账、生产统计工作。2004年2月,岑某找到本公司出纳,谎称公司副总需要购置一本现金支票,出纳信以为真,购得现金支票后交给了岑某。岑某利用对账时需使用公司印章的时机,往支票上偷盖公司财务专用章、企业法人人名章,并私自在支票上填写出票日期、收款人、出票金额等内容。后岑某持现金支票,以虚开的介绍信骗取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分5次在北京市商业银行天桥支行支取本公司存款47万余元后逃逸。岑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岑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岑某以非法占有单位财物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本公司现金支票,后又向银行工作人员虚构身份,骗取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后,持现金支票将公司存款取走,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岑某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票据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岑某使用的票据本身及印章均真实有效,但岑某系非真实的票据权利人,其冒用公司的名义提取现金,属于票据诈骗罪第三项冒用票据的规定,构成票据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岑某的行为属于使用伪造票据的行为,符合票据诈骗罪第一项明知是伪造票据而使用的规定,构成票据诈骗罪。根据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等条款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伪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记载事项主要包括签章、金额、付款人和收款人等内容。可见,伪造票据的情形不限于签章的伪造,也包括票据金额、付款人和收款人等其他记载事项的伪造。这里的出票人显然应解释为票据真实权利人。也就是说,假冒权利人偷盖印章、记载相关事项的行为应认定为伪造票据。案例19:骗保案甲租用某建筑公司场地开舞厅,并为舞厅财产投了30余万元保险。后因甲无力支付租金,场地被建筑公司封锁。甲决定放火烧毁歌舞厅:一来可以解对建筑公司之恨,二来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取保险赔偿金。甲在放火后败露,未到保险公司索赔即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构成保险诈骗罪?最终如何处断?案例20:四川保险理赔案(六六)危害税收征管罪危害税收征管罪?刑法?第201212条规定的是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包括两类:一类直接以税收税款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即第201条的逃税罪,第202条的抗税罪,第203条的逃避追缴欠税罪以及第204条的骗取出口退税罪;另一类是以税务发票为对象的犯罪,即?刑法?第205209条的发票犯罪。另三条即?刑法?第210212条是对本节税收犯罪的总结性规定。案例21:逃税案案例22:骗取退税、抵扣税款案某企业生产的一批外贸供货产品因外商原因无法出口,该企业采用伪造出口退税单证和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等方法,骗取出口退税50万元其中包括该批产品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等税款19万元。对该企业应当如何处理?A以合同诈骗罪处分B以偷税罪处分C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分D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并罚(七七)侵犯知识产权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刑法分那么第三章第七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包括以下几类:(1)对商标权的犯罪。(2)对专利权的犯罪。(3)对著作权的犯罪。(4)对商业秘密的犯罪。对于本节的7种犯罪行为,单位都可以构成。案例23:冒用他人注册商标案叶某在深圳打工时,见朋友中先后多人卖假烟发财,遂借来本金8万元,从南方某省狗来假冒的著名品牌香烟2000余条真的是39万元。叶某销售局部卷烟后被他人举报抓获,经查,销售金额达10余万元。叶某的行为是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罪、非法经营罪还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例24:复制发行著作案读者文摘精华本复制发行案案例25:强取技术资料案甲公司拥有某项独家技术每年为公司带来100万元利润,故对该技术严加保密。乙公司经理丙为获得该技术,带人将甲公司技术员丁在其回家路上强行拦截并推入丙的汽车,对丁说如果他提供该技术资料就给他2万元,如果不提供就将他嫖娼之事公之于众。丁同意配合。次日丁向丙提供了该技术资料,并获得2万元报酬。丙的行为构成:A强迫交易罪B敲诈勒索罪C绑架罪D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26:利用合同诈骗案2001年11月,被告人秦某隐瞒其身份,以虚构的韩丽装饰品的名义,向上海某塑料厂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订购8万套塑料窗帘配件,双方就货物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日期均达成协议。2002年1月3日,被告人秦某从该厂提取价值人民币52500元的塑料窗帘配件15000套,将货物用于抵债后逃匿。1.秦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2.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否包括口头合同?案例27:非法经营案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所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本质在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犯罪对象为国家专营、专卖物品,常见的如食盐、烟草、军工产品等或限制买卖的物品,如化肥、种子等以及未经批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本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在取消投机倒把罪的根底上增设的,而历年来的立法、司法解释对此罪多有涉及,需加注意:(1)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定非法经营罪(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2)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该非法出版物虽不侵犯他人著作权,不具侮辱、诽谤等内容的,但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定非法经营罪(199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3)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定非法经营罪(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第8条)。(4)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的,定非法经营罪(2000年5年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5)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定非法经营罪(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6)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枪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当然,如果行为人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充当食盐进行非法经营,同时可能又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犯罪,那么属于想像竞合问题,应依照处分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7)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即“瘦肉精)等禁止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及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午8月16日?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8)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枪察院2003年5月15日?关于办现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9)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5月11日?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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