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婚姻家庭的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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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一、结婚的法律适用一、结婚的法律适用 高某和张某原来都是中国公民,后来在旅高某和张某原来都是中国公民,后来在旅居日本期间在当地结婚,并且结婚之前高某居日本期间在当地结婚,并且结婚之前高某参加了日本国籍。后来张某前往德国居住,参加了日本国籍。后来张某前往德国居住,但仍具有中国国籍。而高某却回国定居,此但仍具有中国国籍。而高某却回国定居,此后张某欲在德国再婚,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后张某欲在德国再婚,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在日本与高某的婚姻无效。那么请求确认其在日本与高某的婚姻无效。那么我国人民法院应该适用哪国法律来确认其婚我国人民法院应该适用哪国法律来确认其婚姻的有效性姻的有效性?案例一案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律。婚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律。-?民法通那么民法通那么?147条条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案例二案例二王伟、张莉婚姻案王伟、张莉婚姻案 中国公民王伟,男性,现年中国公民王伟,男性,现年21岁。中国岁。中国公民张莉,女性,现年公民张莉,女性,现年19岁。王伟和张岁。王伟和张莉是邻居,自幼相处,两小无猜,是年莉是邻居,自幼相处,两小无猜,是年二人决定结婚,到住所所在地街道办事二人决定结婚,到住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认定二人处登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认定二人未到法定婚龄,不予以登记。为了到达未到法定婚龄,不予以登记。为了到达结婚的目的,王伟、张莉参加了某旅行结婚的目的,王伟、张莉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旅游社组织的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旅游团,在泰国按宗教举行了结婚仪式。回团,在泰国按宗教举行了结婚仪式。回国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国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第二年,王伟死于一场意外车祸。为遗产继承第二年,王伟死于一场意外车祸。为遗产继承问题,张莉与王伟的亲属发生纠纷。张莉认为问题,张莉与王伟的亲属发生纠纷。张莉认为自己是王伟的妻子,与其共同生活一年多,是自己是王伟的妻子,与其共同生活一年多,是法定继承人之一。王伟亲属认为,张莉与王伟法定继承人之一。王伟亲属认为,张莉与王伟未进行婚姻登记,在泰国按宗教仪式举行了婚未进行婚姻登记,在泰国按宗教仪式举行了婚姻仪式违背我国法律关于婚姻形式要件的规定,姻仪式违背我国法律关于婚姻形式要件的规定,属无效婚姻,因此,不是遗产继承人。双方协属无效婚姻,因此,不是遗产继承人。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诸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王伟、商未果,遂诉诸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王伟、张莉未到达法定结婚年龄登记结婚被拒绝,之张莉未到达法定结婚年龄登记结婚被拒绝,之后,二人到泰国采取宗教方式结婚,婚后回国后,二人到泰国采取宗教方式结婚,婚后回国居住居住案例三案例三:雷得旺案雷得旺案雷得旺先生是一个穆斯林,住所在埃及,雷得旺先生是一个穆斯林,住所在埃及,19511951年年 8 8月,他与一女子甲在开罗缔结了婚姻。月,他与一女子甲在开罗缔结了婚姻。1951 1951年年9 9月,他又在巴黎的埃及领事馆与另一女子乙即本案诉讼一方雷得旺太太举行结婚仪式。雷得旺太月,他又在巴黎的埃及领事馆与另一女子乙即本案诉讼一方雷得旺太太举行结婚仪式。雷得旺太太系英国人,住所在英国。在举行结婚仪式时,双方均表示同意根据穆斯林一夫多妻制法律缔结婚姻。此后夫妻一直住在埃及。太系英国人,住所在英国。在举行结婚仪式时,双方均表示同意根据穆斯林一夫多妻制法律缔结婚姻。此后夫妻一直住在埃及。19561956年苏伊士运河事件爆发,雷得旺先生与雷得旺太太移居英年苏伊士运河事件爆发,雷得旺先生与雷得旺太太移居英国。不久,丈夫在英国取得选择住所。他们有八个孩子。后来,雷得旺太太向英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理由是雷得旺先生一夫多妻。国。不久,丈夫在英国取得选择住所。他们有八个孩子。后来,雷得旺太太向英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理由是雷得旺先生一夫多妻。法院认为,本案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第一,当事人在巴黎举行婚姻仪式是否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即法国法;第二,女方有没有权利与男方缔结一夫多妻制婚姻。对于第一个问题,因为没有相反的法院认为,本案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第一,当事人在巴黎举行婚姻仪式是否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即法国法;第二,女方有没有权利与男方缔结一夫多妻制婚姻。对于第一个问题,因为没有相反的证据,因此推定他们在巴黎埃及领事馆举行的婚姻仪式有效。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证据,因此推定他们在巴黎埃及领事馆举行的婚姻仪式有效。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19601960年婚姻条例规定的原那么:婚姻的效力依夫妻婚姻住所地法。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婚姻住所地在埃年婚姻条例规定的原那么:婚姻的效力依夫妻婚姻住所地法。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婚姻住所地在埃及,根据埃及的法律,一夫多妻制婚姻有效。判决雷得旺太太败诉。及,根据埃及的法律,一夫多妻制婚姻有效。判决雷得旺太太败诉。案例四案例四:伯西沃密诉德斯梯斯案伯西沃密诉德斯梯斯案 被上诉人德斯梯斯是法籍加拿大人,罗马天主教徒。她17岁那年从蒙特利尔一个小城镇的修道院毕业后随同其父亲去欧州旅行,在欧州遇上了上诉人伯西沃密。伯西沃密是加拿大魁北克人,也是罗马天主教徒,已在巴黎居住多年。伯西沃密向德斯梯斯求婚,女方应允。男方要求女方为结婚做些准备工作。女方咨询了其未婚夫住所所在教区的牧师,牧师告诉她要先办理民事婚姻手续,才能举行宗教婚姻仪式。德斯梯斯要求她的未婚夫去办民事手续,男方带着她到英国领事馆当时加拿大是英国的自治领领取了“结婚证书。然后,双方去教堂,把“结婚证书交给了牧师。于是,牧师按照罗马天主教的形式,为他们举行了宗教婚姻仪式。此后,他们即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19261926年,德斯梯斯外出归来,发现丈夫有年,德斯梯斯外出归来,发现丈夫有外遇,于是,她向巴黎法院提起诉讼,要外遇,于是,她向巴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在审理案件之前,要求德斯求离婚。法院在审理案件之前,要求德斯梯斯出示民事结婚证书,她却无法提供,梯斯出示民事结婚证书,她却无法提供,因为她这时候发现其丈夫当时在英国领事因为她这时候发现其丈夫当时在英国领事馆领取的证书,仅仅是一张准备结婚通知馆领取的证书,仅仅是一张准备结婚通知书,而不是结婚证书。当时主持宗教婚姻书,而不是结婚证书。当时主持宗教婚姻仪式的牧师也没有注意到这不是结婚证书。仪式的牧师也没有注意到这不是结婚证书。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这一实际上从来就不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这一实际上从来就不存在的结婚证书,法院拒不判决离婚。存在的结婚证书,法院拒不判决离婚。德斯梯斯又到法兰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她的婚姻是可推定存在的,然后判决离婚;她主张,即使不能这样,如果法院宣布她与伯西沃密的婚姻无效,她也应被认为由于真诚结婚而可以获得有利于她的民事后果。伯西沃密到庭应诉,且主张法国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因为他仍然保存着加拿大的住所。这一主张被法院接受这一主张被法院接受,德斯梯斯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德斯梯斯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于是,德斯梯斯到加拿大蒙特利尔高级法院提起诉讼,于是,德斯梯斯到加拿大蒙特利尔高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她与伯西沃密存在婚姻关系,要求离婚,要要求确认她与伯西沃密存在婚姻关系,要求离婚,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要求扶养费,要求伯西沃密支付赔求分割共同财产,要求扶养费,要求伯西沃密支付赔偿费,但这些主张被法院驳回。德斯梯斯转而主张自偿费,但这些主张被法院驳回。德斯梯斯转而主张自己是真诚结婚,这是一种可以推定的婚姻,根据加拿己是真诚结婚,这是一种可以推定的婚姻,根据加拿大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可以推定婚姻是有大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可以推定婚姻是有效的。这一主张被法院接受了,初审法院判决推定婚效的。这一主张被法院接受了,初审法院判决推定婚姻有效,夫妻分居,分割共同财产,原审被告伯西沃姻有效,夫妻分居,分割共同财产,原审被告伯西沃密每月支付给原审原告德斯梯斯密每月支付给原审原告德斯梯斯15001500英磅的扶养费。英磅的扶养费。原审被告伯西沃密提起上诉,王座法院维持原判,伯原审被告伯西沃密提起上诉,王座法院维持原判,伯西沃密上诉到枢密院西沃密上诉到枢密院。枢密院认为不能同意初审法院及王座法院的判决。理由如下:婚姻的有效性,除能力以外,应依婚姻举行地法。如果婚姻关系根据其举行地法为有效的话,那么它在世界上任何地方都应该是有效的,而不管婚姻仪式对于夫妻中任何一方的住所地法来说是否必要。如果所谓的婚姻在举行地并不成其为婚姻,那么在任何地方婚姻都不成立,尽管其婚姻仪式依夫妻任何一方的住所地法有效成立。这一原那么已为许多先例所证明。根据本案的事实,法国是婚姻举行地,法国法是判断本案婚姻效力的依据。根据法国法,必须有民事婚烟仪式的存在,否那么,任何婚姻仪式都是无效的。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案例五案例五:雷特诉雷特案雷特诉雷特案 双方当事人是堂兄妹,居住在英双方当事人是堂兄妹,居住在英属哥伦比亚。由于父母的反对,他们属哥伦比亚。由于父母的反对,他们于于19481948年到华盛顿举行结婚仪式,随年到华盛顿举行结婚仪式,随后,返回哥伦比亚,并一直在哥伦比后,返回哥伦比亚,并一直在哥伦比亚生活。亚生活。19681968年,女方以夫妻双方有年,女方以夫妻双方有血缘关系为由,向哥伦比亚法院提起血缘关系为由,向哥伦比亚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讼。原告结婚时18岁,为未成年人。哥伦比亚法律要求象她这样年龄的人缔结婚姻必须有父母的同意,华盛顿法律那么没有这种要求。双方当事人当时并不知道华盛顿法律基于血缘关系禁止堂兄妹结婚,哥伦比亚法律那么没有这一规定。哥伦比亚法院认为,如果父母的同意是一个形式问题,那么不影响当事人缔结婚姻的能力。根据婚姻形式的有效性依婚姻仪式举行地法的原那么,是否需要父母的同意应由华盛顿法来决定。但是,华盛顿的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哥伦比亚法院认为原告所阐述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没有发现自从十九世纪下半叶以来有权威案例支持上述学者的主张。反之,帕鲁克诉帕鲁克一案确立的原那么是,婚姻的形式问题依婚姻仪式举行地法,而婚姻的实质问题那么依当事人住所地法。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结婚时并且结婚后一直住在英属哥伦比亚,当事人双方的婚姻能力适用婚姻住所地法即哥伦比亚法注:在本案中,哥伦比亚法院把当事人的住所地解释为婚姻住所地。根据哥伦比亚法律,尽管当事人双方为堂兄妹,但有能力缔结婚姻,因此,这一婚姻有效。原告败诉。中中国国一一名名2020岁岁的的男男子子与与一一个个1919的的俄俄罗罗斯斯女女子子在在中中国国申申请请结结婚婚,依依中中国国法法律律,该该婚婚姻姻不不能能成成立立,因因为为按按中中国国法法律律当当事事人人未未到到达达法法定定婚婚龄龄。我我国国法法律律规规定定男男2222周周岁岁,女女周周岁岁2020方方可可结结婚婚但但依依俄俄罗罗斯斯法法律律,该该婚婚姻姻关关系系可可以以成成立立,当当事事人人双双方方的的年年龄龄符符合合俄俄罗罗斯斯法法律律规规定定的的标标准准。注注:俄俄罗罗斯斯规规定定男男1818周周岁岁,女女1818周周岁岁,女女子子年年满满1616岁岁经经父父母母同同意意也也可可以以结结婚。婚。讨论问题讨论问题 1 1、分析这一案例的法律关系性质。、分析这一案例的法律关系性质。2 2、如何来解决上述案例当中存在的问题?、如何来解决上述案例当中存在的问题?案例六案例六1 1、上述案例是典型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上述案例是典型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2 2、当事人在中国申请结婚登记,按中国、当事人在中国申请结婚登记,按中国?民法通那么民法通那么?第第147147条关于条关于“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的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的法律的规定,不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法律的规定,不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一律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即中国要件,一律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即中国法律。法律。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A是某国来中国的留学生,其来中国之前已在本国内结婚。在中国留学期间,A认识某厂女工中国公民B,双方交往频繁,产生了感情,提出结婚。但B的单位不给开具结婚登记的有关证明,B的父母也竭力反对其婚事。A即以其本国法律允许一夫多妻和女方单位拒不开给有关证明,女方家长阻止为理由,向所在该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与B结婚的申请,请求发给双方结婚证。案例七案例七讨论问题讨论问题1 1、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对该案件应该、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对该案件应该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2 2、如果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对于、如果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对于结婚的实质要件适用各该当事人的结婚的实质要件适用各该当事人的本国法,那么对该案件应该如何处本国法,那么对该案件应该如何处理?理?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 1、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应该驳回当事人的结婚申请:、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应该驳回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因为按照我国因为按照我国?民法通那么民法通那么?第第147147条的规定,中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结婚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结婚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在本案中,应该适用中国法律来处理。而中国在本案中,应该适用中国法律来处理。而中国?婚姻法婚姻法?第第2 2条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条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2 2、即使、即使A A本国法律允许一夫多妻制度的存在,但这本国法律允许一夫多妻制度的存在,但这一规定违反了我国一规定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我中的一夫一妻制,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应该以该规定违反了我国的公共国婚姻登记机关应该以该规定违反了我国的公共秩序为由驳回当事人的结婚申请。秩序为由驳回当事人的结婚申请。二、离婚的法律适用二、离婚的法律适用 约翰约翰威尔逊于威尔逊于18321832年年 2 2月月2727日设立一遗嘱,将其财产日设立一遗嘱,将其财产以信托方式留给他的儿子及其侄女伊利莎白以信托方式留给他的儿子及其侄女伊利莎白希克逊的希克逊的合法后嗣。立遗嘱人于合法后嗣。立遗嘱人于18351835年死亡,其时住所在英格兰。年死亡,其时住所在英格兰。在这之前,立遗嘱人年仅在这之前,立遗嘱人年仅1616岁的侄女伊利莎白岁的侄女伊利莎白希克逊希克逊受骗与一英格兰男子巴古斯敦结婚。当时伊利莎白和巴受骗与一英格兰男子巴古斯敦结婚。当时伊利莎白和巴古斯敦的住所都在英格兰。后来,巴古斯敦的欺骗婚姻古斯敦的住所都在英格兰。后来,巴古斯敦的欺骗婚姻行为败露,经法庭审查认定有罪,判处三年监禁。但这行为败露,经法庭审查认定有罪,判处三年监禁。但这一欺骗婚姻在英格兰没有正式解除。一欺骗婚姻在英格兰没有正式解除。18441844年,伊利莎白年,伊利莎白欲与另一英格兰人沙尔订婚,但她与巴古斯敦的婚姻关欲与另一英格兰人沙尔订婚,但她与巴古斯敦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英格兰当时的法律不准离婚,于是,为了系仍然存在。英格兰当时的法律不准离婚,于是,为了解除她与巴古斯敦的婚姻,伊利莎白用金钱诱骗巴古斯解除她与巴古斯敦的婚姻,伊利莎白用金钱诱骗巴古斯敦到苏格兰,让苏格兰法院取得对这一离婚的管辖权,敦到苏格兰,让苏格兰法院取得对这一离婚的管辖权,然后在苏格兰提起离婚诉讼。苏格兰法院判决离婚。然后在苏格兰提起离婚诉讼。苏格兰法院判决离婚。夏诉古德案夏诉古德案 随后,沙尔与伊利莎白在苏格兰缔结了婚姻,沙尔在苏格兰随后,沙尔与伊利莎白在苏格兰缔结了婚姻,沙尔在苏格兰取得了住所。巴古斯敦返回英格兰。以后,沙尔与伊利莎白生取得了住所。巴古斯敦返回英格兰。以后,沙尔与伊利莎白生下了三个小孩。下了三个小孩。18531853年,沙尔于巴古斯敦死后几个月去世。年,沙尔于巴古斯敦死后几个月去世。18631863年,伊利莎白也去世。本案原审原告夏是沙尔与伊利莎白年,伊利莎白也去世。本案原审原告夏是沙尔与伊利莎白的后嗣,原审被告古德是前述立遗嘱人约翰的后嗣,原审被告古德是前述立遗嘱人约翰威尔逊的后嗣,威尔逊的后嗣,双方因遗产问题发生争执,诉至英格兰法院。原告主张根据双方因遗产问题发生争执,诉至英格兰法院。原告主张根据18591859年信托法,他拥有约翰年信托法,他拥有约翰威尔逊在遗嘱中为他设立的信托威尔逊在遗嘱中为他设立的信托基金。被告那么主张夏不是伊利莎白基金。被告那么主张夏不是伊利莎白希克逊的婚生子,因为希克逊的婚生子,因为伊利莎白与巴古斯敦的离婚带有欺诈性,伊利莎白用金钱诱骗伊利莎白与巴古斯敦的离婚带有欺诈性,伊利莎白用金钱诱骗巴古斯敦到苏格兰离婚,根据英格兰法,这种解除婚姻的方式巴古斯敦到苏格兰离婚,根据英格兰法,这种解除婚姻的方式是无效的,所以,伊利莎白是无效的,所以,伊利莎白希克逊仍然是巴古斯敦的妻子。希克逊仍然是巴古斯敦的妻子。初审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遂诉至上诉法院。上诉法初审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遂诉至上诉法院。上诉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是要确定伊利莎白与沙尔婚生之子是婚生子院认为本案的关键是要确定伊利莎白与沙尔婚生之子是婚生子还是非婚生子。如果根据英格兰法那么这些孩子是非婚生的。还是非婚生子。如果根据英格兰法那么这些孩子是非婚生的。这个问题牵涉到伊利莎白是否有能力缔结第二次婚姻。这个问题牵涉到伊利莎白是否有能力缔结第二次婚姻。上诉法院确认:第一,根据上诉法院确认:第一,根据18121812年罗利案所确年罗利案所确定的原那么,英格兰以外的离婚诉讼,不影响定的原那么,英格兰以外的离婚诉讼,不影响在英格兰成立的婚姻。根据道尔菲思诉罗宾斯在英格兰成立的婚姻。根据道尔菲思诉罗宾斯案,如果当事人不是真正居住在苏格兰而仅仅案,如果当事人不是真正居住在苏格兰而仅仅是在苏格兰生活一段时间,那么苏格兰法院无是在苏格兰生活一段时间,那么苏格兰法院无权解除他们之间的婚姻。第二,苏格兰法院所权解除他们之间的婚姻。第二,苏格兰法院所作的离婚判决是当事人以作的离婚判决是当事人以“欺诈行为取得的,欺诈行为取得的,根据普通法原那么,欺诈行为使一切归于无效。根据普通法原那么,欺诈行为使一切归于无效。第三,既然苏格兰法院没有权力解除暂时居住第三,既然苏格兰法院没有权力解除暂时居住在苏格兰的人依英格兰法成立的婚姻,那么英在苏格兰的人依英格兰法成立的婚姻,那么英格兰法院不能成认苏格兰对仅仅居住四十天的格兰法院不能成认苏格兰对仅仅居住四十天的伊利莎白和巴古斯敦所作的离婚判决。驳回上伊利莎白和巴古斯敦所作的离婚判决。驳回上诉。诉。案例二案例二 美国公民甲男于美国公民甲男于19901990年年8 8月在中国海南月在中国海南旅游期间与中国公民乙女相识并恋爱,甲旅游期间与中国公民乙女相识并恋爱,甲在海南观光数日后返美。在海南观光数日后返美。19911991年年7 7月月1717日应甲日应甲邀请赴美,在美国办理了结婚登记。邀请赴美,在美国办理了结婚登记。19911991年年8 8月月2 2日,乙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无法建立感日,乙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无法建立感情为由,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情为由,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讨论问题讨论问题 中国法院审理该离婚案时应中国法院审理该离婚案时应适用哪国的法律为准据法?适用哪国的法律为准据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应适用中国法律。适用中国法律。?民法通那么民法通那么?第第147条条规定: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地法离婚适用于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于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中国公民甲与中国公民乙结婚后多年分居。中国公民甲与中国公民乙结婚后多年分居。甲在上海工作,乙多病,与父母同住西安。后甲在上海工作,乙多病,与父母同住西安。后来甲移居美国,来甲移居美国,19971997年取得美国国籍。年取得美国国籍。20002000年年2 2月甲向其居住地美国法院提起与乙的离婚诉月甲向其居住地美国法院提起与乙的离婚诉讼。同年讼。同年3 3月,居住在西安的乙也向西安市中月,居住在西安的乙也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甲离婚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甲离婚。案例三案例三问题问题:1 1、我国法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我国法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2 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日本籍女子甲与中国公民乙于日本籍女子甲与中国公民乙于19981998年在广年在广东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甲返回日本东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甲返回日本东京居住,夫妻长期两地分居。一年半以后,东京居住,夫妻长期两地分居。一年半以后,甲来到中国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广州市中甲来到中国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离婚。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离婚。案例四案例四问题问题:1 1、关于离婚的法律适用,主要有哪些主张?、关于离婚的法律适用,主要有哪些主张?2 2、本案应适用何国的法律?、本案应适用何国的法律?三、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三、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 法国商人莱西在巴黎结婚多年,但一直无子,法国商人莱西在巴黎结婚多年,但一直无子,20012001年莱西被年莱西被公司派往中国北京工作。在中国工作期间,与一胡姓女子产生感公司派往中国北京工作。在中国工作期间,与一胡姓女子产生感情,双方未婚同居。后事情败露,被莱西太太所知,但莱西太太情,双方未婚同居。后事情败露,被莱西太太所知,但莱西太太一直想要一个中国小孩,于是莱西夫妇与胡姓女子达成协议,由一直想要一个中国小孩,于是莱西夫妇与胡姓女子达成协议,由其为他们生育一子,由莱西夫妇支付人民币其为他们生育一子,由莱西夫妇支付人民币1515万。后该女子生一万。后该女子生一男孩,男孩,6 6月后莱西太太要将其带回法国,但遇到了很到的问题。我月后莱西太太要将其带回法国,但遇到了很到的问题。我国有关部门不让其带回法国,后莱西先生主张自己为生父要带孩国有关部门不让其带回法国,后莱西先生主张自己为生父要带孩子离境,但由于莱西与胡姓女子之间并不存在婚姻关系,并且我子离境,但由于莱西与胡姓女子之间并不存在婚姻关系,并且我国不允许借腹生子,也同样被拒绝。最后,莱西便以收养的名义国不允许借腹生子,也同样被拒绝。最后,莱西便以收养的名义带孩子出境,由于莱西与孩子有血缘关系,我国有关部门拒绝为带孩子出境,由于莱西与孩子有血缘关系,我国有关部门拒绝为其出具收养关系证明和手续,所以仍然不行。其出具收养关系证明和手续,所以仍然不行。问题问题:该非婚生子的地位如何?应采取何种措施对所生子女进行:该非婚生子的地位如何?应采取何种措施对所生子女进行保护?保护?案例一案例一:法国商人非婚生子案法国商人非婚生子案四、收养的法律适用四、收养的法律适用台湾居民唐顾齐与其妻生活多年但一直没有子女,后台湾居民唐顾齐与其妻生活多年但一直没有子女,后其妻病逝,其妻病逝,19911991年唐顾齐在回大陆探亲时,经人介绍年唐顾齐在回大陆探亲时,经人介绍在祖国大陆收养一子,并在养子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在祖国大陆收养一子,并在养子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手续,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了户籍登记。后理了收养手续,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了户籍登记。后来,唐发现其养子有先天性心脏病,遂反悔,否认他来,唐发现其养子有先天性心脏病,遂反悔,否认他与养子之间的收养关系,为此,唐与养子的亲生父母与养子之间的收养关系,为此,唐与养子的亲生父母发生争执,诉至法院。发生争执,诉至法院。唐顾齐收养案唐顾齐收养案问题问题:1 1、涉外收养的准据法选择有哪些主张?、涉外收养的准据法选择有哪些主张?2 2、本案应适用什么样的准据法?如何处理、本案应适用什么样的准据法?如何处理五、监护的法律适用五、监护的法律适用19851985年中国籍男子赵耿虎与日本籍女子佐佐木智年中国籍男子赵耿虎与日本籍女子佐佐木智子结婚。婚后在中国居住并生一子,取名赵小虎,子结婚。婚后在中国居住并生一子,取名赵小虎,19901990年,佐佐木智子回日本,长期不归。年,佐佐木智子回日本,长期不归。19931993年年赵耿虎以长期分居,感情冷淡为理由要求与佐佐赵耿虎以长期分居,感情冷淡为理由要求与佐佐木智子离婚,并在住所地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木智子离婚,并在住所地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谁作为子女的监护人的问题上出现了分歧。赵在谁作为子女的监护人的问题上出现了分歧。赵耿虎要求抚养赵小虎,佐佐木智子要求把赵小虎耿虎要求抚养赵小虎,佐佐木智子要求把赵小虎带到日本抚养。问到赵小虎愿意随父生活还是随带到日本抚养。问到赵小虎愿意随父生活还是随母生活,答曰均可。母生活,答曰均可。赵小虎受监护与争议案赵小虎受监护与争议案问题问题:1 1、本案中应以何、本案中应以何种准据法确定赵小种准据法确定赵小虎的监护权?虎的监护权?原告与被告在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有二女,现在均已结婚自立。被告于1949年去了台湾,后于1957年定居美国,在1991年入美国籍。双方常有音信联系,原告也于1975年到美国与被告共同生活。1984年后,原、被告每年回国一次,先后在宁波市及其郊县购置住宅3套。1989年3月,双方在美国发生矛盾,被告一人回中国与一妇女同居。六、抚养的法律适用六、抚养的法律适用中国公民秦某诉美国公民曹某离婚案中国公民秦某诉美国公民曹某离婚案 1990年10月,原告回国要求被告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被告不听,并回美国办理了与原告的离婚手续,又以挂失为名提取了夫妻在美国合存的8万美圆。1991年3月,被告来到中国,持美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宁波市涉外婚姻登记机关与同居妇女办理了结婚登记。原告于1991年12月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判决被告支付自1989年3月至今的生活费13200美圆,并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离婚后每月扶养费400美圆。问题问题:被告称其是靠美国政府发给的养老金维持生活。被告称其是靠美国政府发给的养老金维持生活。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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