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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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一节神示证据制度1ppt课件一、神示证据制度的具体形式一、神示证据制度的具体形式 trial by ordeal trial by ordeal 神断法神断法1宣誓依照该方法,如果当事人不敢对神宣誓,或者对神宣誓时流露出恐惧的神色,或者在宣誓后的一定时间内出现了遭受某些报应的迹象,则可以据此断定对方主张的事实或者陈述是真实的。宣誓主要分为三种情况(1)说明自己清白的宣誓。例如公元前17世纪的汉谟拉比法典第126条规定,设若某人并没有失落什么,而声称我失落了某物,并诬陷自己的邻居,则他的邻居应在神前宣誓来揭穿对方没有失落什么,并要求控告的一方加倍偿还其所贪图的物品。(2)强制宣誓。裁判者要求当事人进行的宣誓。例如萨利法典第58条规定:如果有人杀了人而交出自己所有的财产,但是还是不够偿付依法应支付的赔偿和罚款,则他必须提出12个共同宣誓人,他们将宣誓说:“在地上、地下,除了已交出的东西以外,并没有任何财产。(3)自愿宣誓。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以宣誓的方法解决自己的纠纷。(4)补充宣誓。在德国普通法时代,如果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虽不充分,但在证明程度上已经超出一半,那么经过该当事人的某种宣誓后,法官即可认定该待证事实为真。2ppt课件宣誓具有概括性,“宣誓中肯定或否定仅是概括地表明诉因的正当性,真实的宣誓带有宣誓人的一般评价的意味,而不是相信誓言与经验现实相关联。”特别是在辅助宣誓的情况下,辅助宣誓人并不是旨在证明其辅助的当事人在该具体案件中是正当的,并不是明确地表示辅助宣誓人有关于作为系争事实的个人知识,而是对其当事人的可信性、以及誓词的纯洁性宣誓。因此更多的是对当事人的道德评价。宣誓可以由辅助人辅助宣誓,12名辅助宣誓人。3ppt课件2水审和火审(1)水审。A 冷水审。将被控告的人投入河水中以检验其是否有罪。标准又分为两个:一是沉没为有罪。例如汉谟拉比法典第2条规定:设若某人控他人行妖术,而又不能证实其事,则被控行妖术的人应走近河边,被投入河中,如果他被河水制服,则揭发者可以取得他的房屋,反之,如果河水为这人证明清白,使之安然无恙,则控他行妖术的人应处死,而投河者将取得揭发者的房屋。二是以浮出为有罪,沉没为无罪。例如古代日尔曼法规定:将嫌疑人的手脚捆在一起,成弓背屈肢状,然后投入水中,如果浮于水面则表明有罪;如果身体沉于水下,则认为无罪。B,热水审。是放置物品于沸水中,令被告人用手取出来验证其是否有罪的方法,具体操作时,让被告用手从沸水中捞出物品,接着包扎好其烫伤的手,同时向神祈祷,过一段时间,在古代日耳曼一般是经过3天的时间,再根据其烫伤的手的恢复程度,断定其是否有罪。如果手上的烫伤好转,法官则认为是神意所致,因而他便是诚实无罪的,如果伤口溃烂,就被认为是神对他的惩罚,由此断定他的陈述是虚假的,他也是有罪的。4ppt课件(2)火审。要被告人接受火或者烧红的铁的考验,以显示神意。例如麦玛威法规定:凡犯盗窃罪,必须交付审判。如在审判中为火所灼伤,即认为不能经受火的考验,处以死刑。反之如果不为火灼伤,则可允许其主人代付罚金,免除死刑。在日耳曼,被告需拿着热铁走9步远的距离,然后包扎,经过3天时间,如果伤口治愈,则宣告被告无罪,如果伤口化脓,则宣告被告有罪。3决斗(1)决斗的前提。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发生矛盾,原告提出愿以自己的生命证明自己的控告是真实的;被告一方提不出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2)程序。决斗前双方必须对神宣誓,如果一方在宣誓时神情恍惚,宣读誓词错误,则认为神的旨意已经出现,决斗已经没有必要。决斗的人必须属于同一等级,不同等级的人不能同场决斗。决斗使用的器械在各个不同等级是不一样的,上流社会的人用剑,一般的平民只能使用木棍。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决斗时允许休息3次,每次1小时。决斗要进行到一方战死为止,被杀死的一方被认为没有神的帮助,因此是有罪的。如果一方不敢决斗,就失败论处。5ppt课件(4)吞食面包。A吞食的面包种类。印度有一圣谷审,吞食的对象是供奉神灵若干天的谷物、干粮。法兰克则要求被告吃大麦面包或者是干奶酪。B具体审判方法。在严格的正式的宗教仪式下进行。前者考察被告吃下谷物后3天是否有生理异常;后者则要求被告在一定的时间内吃下若干数量的面包,并不允许喝水。6ppt课件二、中国古代的神判方法1、审判方法。(1)皋陶用羊的审判方法西汉班固所写的白虎通圣人皋陶鸟喙(hui),是谓至信,决狱极白,察于人情。具体的判案方法上。王充论衡是应獬(xie)者,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故皋陶敬羊,起坐视之。春秋时期齐庄公于公元前550年采用神判方法审理的案件:王里国与中里jiao因讼三年,庄公欲杀两人,担心错杀,欲放两人,担心纵容犯罪。于是在齐国神社审理案件,要求当事人盟誓,同时找来神羊,王里国陈述完毕,羊无动于衷,而当中里jiao陈述至一半时羊跃起触之,庄公遂判其败诉。7ppt课件(2)有无水神的方法。中国古代的的法字的写法,三点水,鹿,去。许慎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鹿,所以触之不直者;去之,从去。强调的是法的平等性。后人进一步研究在宁夏发现的金鼎,发现对于“灋”字的不能做如上的解释。其基本的依据是平等的观念在很晚的时候才予流行,在当时不可能有平等的观念。最为可能的解释是诉诸水审的神示裁判方法。进一步的研究,“去”也不是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的解释,“去”与“器”谐音,古代审判中当事人双方均抱着一个防止羊抵伤的器具,为羊所触者并不必然有罪,还要看该当事人,被抵入水后,是沉于水还是伏于水。有认为沉于水有罪,也有认为伏于水有罪。8ppt课件(3)其他的理性审判方法五声听讼。周礼 秋官 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陈子庄审理的姚朝贵诉王长清欠款案最为经典。三刺断案。有人说是我国陪审制度的原型。讯群臣、群吏、万民。占卜。在商朝就有了占卜。占卜的工具称为卜,其具体的制作方法是:先由专门的官吏在磨光的龟甲或者兽骨上凿出一个圆洞,然后再用火烧烤,使圆洞的四周形成许多不规则的裂纹,构成一系列的无规则的图形。具体的程序是:问卜的人从多个卜中抽取一个卜出来,将其交给主持占卜的官吏,并由他解答所问事情的吉凶。9ppt课件关于占卜的性质主要形成了三种观点:认为占卜是一种证据判断方法,代表人是陈一云;占卜和盟誓一样都是一种证据方法,代表人是刘金友;认为占卜是一种刑罚方法,代表人是陈浩然。2、中国古代证据判断方法的基础重点介绍法律制度方面的前提或者基础法律制度方面的基础或者说是前提。当时法制的基本前提是没有成文法典。徐祥民的“对中国古代法制研究中几个思维定式的反思”(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认为存在几个错误的倾向:有法制必有法典;实体法规范是法制的核心;立法权是法制的前提。不能采取与现在法制运行中的演绎推理方式。走过了两个阶段:其一完全依赖权力掌握者的个人意志阶段。其二开始建立相对固定的审判程序。10ppt课件夏禹杀防风。后人的评价是这样的:这个皇帝象大禹那样,为生民立下了不世功勋,凭着自己的人格魅力和无上尊严以及头上笼罩着的神圣光环,杀个防风,其他部落不能不服服贴贴。商纣杀九侯而创*(HU)刑剁成肉浆,杀鄂侯而创脯刑晒成肉干;杀梅伯而创烙刑。夏桀和商纣都是能人,史记殷本记对商纣的评价是:资辨捷疾,闻见甚敏,材力过人,手格猛兽。史记夏本记对夏禹的评价是:禹伤先人父鲧功之不成受诛,乃劳身焦思,居外十三年,过家门不敢入。皋陶尧舜时任大理,外貌青绿色,嘴唇象鸟喙,是至诚之象征。(3)司法方面的基础。案件的审理并不是要必然的发现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而是要恢复秩序,建立秩序。11ppt课件,三、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1.与人的认识能力、认识水平相对应;2.具有一定的科学上的合理性。说谎导致的紧张,必然影响当事人在神示审判中的行为表现,宣誓时的表现、决斗中的表现,吞食面包中唾液的分泌等;3.能够较好地维护社会生产力,并实现对社会生产力的保护。与当事人的纠纷解决目标相关,当时的纠纷解决目标并不是查清案件事实,制裁违法,主要是权威地解决纠纷、实现社会和谐,防止同态复仇,保护生产力。对辅助宣誓人的依赖,强调了生活中的人们之对社会团结、和谐的重视;神示裁判中尽可能采用降低有罪判决比率的方法,在1208年1235年一个至圣所进行的热铁审中判处有罪的案件是78个,而无罪案件130个。可能的原因是:12ppt课件神示裁判被人为操控了,主持神示裁判的人认为其有责任促使其认为正确的结果,如在缺乏或有较少怀疑的情况下,降低烙铁的温度,或较为自由灵活地解释手上的伤情。中世纪采取以被告沉入水中为无罪的方法,也是旨在降低有罪判决率。“考虑到中世纪人的典型的节制饮食的生活风格,人们发胖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有个别胖的人,也可以在审前快速地减肥,因之冷水审中沉入水中的机会增多,特别是在入水前充分呼吸时更是如此。而且由于女人更容易浮在水面,对11941208年间的巡回审判案卷的检查揭示,更多的倾向是将男子提交冷水审,而不是妇女。”4.神示裁判更多的关注未来,而不是系争的历史事实,对现代的恢复性司法之建立有积极的启发意义。13ppt课件案例1.一个渔夫与女人过着声名狼藉的有罪的共同生活(没说什么样的共同生活),他预计迟早会遭到对他的公共控诉(相当于现在的公诉),其准备的策略是:承认并与该妇女结婚;或者承受热烙铁审判,不过其特别害怕后一种审理方法,但又不愿意与该妇女结婚。为此,其向一个教士承认了此项事情,该教士建议他如果其果真能终止与该女人的罪恶行为,则其将按照忏悔可能对该男子带来的宽容之方式执行热铁审。尽管其知道不可能节制地生活,该男子按照教士的建议做了,承诺中止与该妇女的不当关系。这样他也无损害地通过了热铁审。数日后,其与其他人一起乘船外出,有人质疑其何以能通过火审,其一边以手击打着河水,一边说,火审对我的伤害不超过此河水。其后,因其继续此种罪恶,并再次被火审时,伤害严重,并被判决有罪。14ppt课件案例2:来自Tristan传奇,大概发生于1150年左右皇后Isolde与国王的侄子Tristan通奸,在人们怀疑他们的通奸行为时,皇后以通过火审的方式重新获得了其声誉,在火审之前,证据显示Isolde已经了解到了其与上帝之间的关系;其使自己生活于困窘的状态,并寻求上帝的指导与保护。不仅不断地向上帝祈祷,而且通过苦修的方式以求得宽恕。(她离开了其珠光宝气的首饰,她曾拥有的高贵的服装、驯马,她在一次去教堂时,穿着一个近身的苦修衬衫hair-shirt next to her skin),外面是一个短的羊毛礼服,short woollen robe,距其脚踝还大概有一手长的距离,将袖子挽到肘部以上,光着脚及胳膊。这实际上是Isolde的一个策略,也是征求的其情夫意见的结果,其情夫常以pilgrim 的服装,即朝圣者的服装化妆,并与其在港口约会。火审以后,皇后与国王一起乘船旅游,皇后在通过船的悬梯时请求协助,其选择了化妆的Tristan,两人设计了一个摔倒,使得其中一个在公开场合下躺入另一个人的怀抱。于是对其再次神判,其在宣誓时说,其仅仅与国外保持亲密关系,除此以外,未与任何其他男人有亲密关系。还有本次,正如你们能看见的一样,这个可怜的朝圣者是躺在了我的臂弯里。不过她又一次通过了神示裁判。这一案例也成为嘲笑上帝仁慈的经典案例。15ppt课件神示裁判中的裁判是面向未来的,一旦上帝作出了有利于被试的判决,判决即赋予其一个全新的法律状态,而不是使其过去的行为因之有效。由于判决仅是对当下法律状态的判断,即使判决中的当事人不能主张其之前无罪,也不影响其法律状态。现代法庭中的人类正义是后视的,是基于对发生事实之主张的确信所作的宣示,而中世纪审判中上帝的正义是面向未来的,宣示了被审判人员的全新的法律状态。5.能比较权威的解决纠纷。借助全能的上帝、神灵。“每一纠纷中的获得无可争议的裁决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未终局的争议可能导致其他纠纷的爆发或纠纷的再度发生。”神示裁判使裁判者免受败诉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报复。权威“中世纪社会中裁判者对作出判决的责任,并非伴之以对判决不满当事人的保护机制,一旦法官践行了该责任,其将如何保护自身免受败诉当事人及其愤怒的亲属的伤害呢?通过神示裁判,棘手的问题伴之以无可挑战的权威之解决而得以解决,裁判的神圣资源使当事人难以拒绝对其不利的判决,也使其支持者从反抗的义务中获得解放。”16ppt课件消极方面就是:(1)神示证据制度是一种非理性的审判制度。人的认识能力低下;更注重判决本身,而不是具体案件的证明。“中世纪审判中能看到的是另一种界分,区分是否以及如何由当事人或替代之的其他人提交检测和检测程序本身的结果。被强调但是人类决定集中于第一个阶段,且一旦争议事项提交万能的神灵,证明被视为是当然的,以此观点,判决优越于证明本身。”没有事实与法律之间的界分(2)出现操控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判者的主管恣意不好控制。“并非审判的所有方面均做了严格规定,如在冷水审中,沉入水中持续的时间及身体沉入的程度未做规定,热水审中,锅的形状、大小、水深以及放入水中的石头的重量、形状均属于裁量的事项。在检验的过程中事实的以上自由从一个方面表明证明可能被操控;另一个可以操控的方面是对证明结果解释的自由性。”17ppt课件第二节 法定证据制度一、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概念。或称形式证据制度,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如何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据此作出判决,而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1纠问制诉讼的要求诉讼制度的重心从世俗审判转向教会审判,教会审判中,神职人员在法的掌握上有优势,但是世俗经验欠缺,导致事实认定的非科学性。以立法的形式规定证据的证明力的最初动因是约束裁判者的权力。2社会生活关系相对简单是法定证据得以产生的客观物质条件。社会关系简单稳定,以抽象出来的规则判断事实之间的关系出现错误的可能性不大。陈浩然:“在农业社会中,人类社会的匿名性程度很低,个体的行为与社会整体利益保持着十分紧密的联系;而小型的自然经济模式又决定了社会纠纷的相对单纯,与纠纷相互联系的行为事实在判断和认定上并不存在严重的障碍。”3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为法定证据制度产生提供了知识基础。陈朴生:“迨至中世纪以后,人类思想开始逐渐发达,深知事实之真伪,非依经验与理性,不易获得公平合理之判断,乃注重证人证言及被告之陈述,证据制度,渐行建立。”4、法定证据制度产生前的司法专断是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直接诱因。18ppt课件。二、法定证据制度的具体内容二、法定证据制度的具体内容1、证据的分类。依据各种不同证据的的证明力对证据作了分类。分为完全的证据,不完全的证据,依据完全的证据可以直接作出裁判,而不完全的证据没有这样的效力;对于不完全的证据又分为不太完全的、一半以上完全的、不完全的。1857年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规定的完全的证据:被告人的自白;书面证据;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证明;亲自勘验所取得的勘验材料;与案件无关的人所作的证言。19ppt课件2、证据判断的原则。(1)被告人自白唯一原则。被告人自白具有最高的证明效力,但凭被告人的自白就可以直接作出裁判。当然对于被告人的自白也有限制条件,以保证自白的客观性。俄罗斯帝国全书规定下列条件下的被告人自白具有完全的证据效力:被告人在健全的理智下自动作出的陈述,被告人在法庭上向法官作出的明确陈述;被告人陈述的内容与过去的行为完全一致;被告人陈述的真实性、可靠性不能使人有所怀疑;被告人在法庭外作的自白经过具有信用的证人之证言加以证明。(2)证据形式原则。其一,不同形式的证据有不同的证明力;其二,对于一些特定的案件必须有法律规定的特定的证据才能认定事实,作出裁判。帝国全书第312条规定:审理强奸案必须有的证据。20ppt课件当然有些要求案件的事实认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称为法定证据的积极理论,18世纪以前主要强调的也是这一理论。18世纪以后在积极理论之外又增加了一项新的理论,即消极理论,规定当缺乏法律所规定的证据时,即使法官个人认为被告人有罪,也不得作出有罪判决(3)证人等级原则。法律根据证人的各种不同的身份,预先规定了各种证言的等级和效力。(4)职权取证原则。控诉和审判的职能合一,裁判者承担了许多不属于司法范围的内容。有学者提出正是因为中世纪司法兼具控诉和审判的职能,控诉应当属于司法的范畴,检察机关行使控诉权,因而应当属于司法机关的范畴。21ppt课件三、对法定证据制度的历史评价(一)法定证据制度的历史进步性1从政治上讲,法定证据制度是适应封建君主中央集权的政治需要而建立的。作为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定证据制度适应当时社会的历史发展,将审查、判断证据的权力赋予法律而非法官,即用法律明确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运用规则,从而结束了各封建领主控制、运用证据的混乱状态。2、更多地体现了人类理性的作用。(1)法定证据制度要求法官必须按照法律对证据证明力、证据判断规则的预先规定来审理案件,有利于消除在运用证据中的混乱状态,从而有力地限制了法官的司法专横;(2)法定证据制度体现了人们对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社会生活关系的提炼与概括,以及与这种概括相关的对认识行为的指导,反映了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22ppt课件3、法定证据制度的出现,确立了裁判必须依据证据的思想,为现代证据制度的产生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和基础。“法定证据制度的建立使得证据裁判主义的原则得到广泛推广,近代诉讼观念中发现真实的要求以及追求形式要件的目的都直接起源于传统的法定证据制度。”(二)法定证据制度的历史局限性1、法定证据制度对证据的划分依据的是证据的外在形式,在后期难以反映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其限制司法专断、追求公正解决纠纷的初衷走向了反面。2、严重的侵犯被告人的人权,并造成了大量的错误案件。3、法定证据制度体现了对裁判者的约束,但该约束与其他的司法制度格格不入。如书面审理、秘密审理、当事人的诉讼客体化等。因此难以发挥其约束裁判者的实际功能。23ppt课件四、中国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我国封建时代的证据制度尽管在法律上出现个别法定证据制度的规则,如“断罪必取输服供词”,被告人不合拷讯时“据众证定罪”,但在整个封建时代并未形成完整意义上的法定证据制度。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证据制度中,占主要地位的是法官个人决断。并且,历代的法律都将“讯囚”和刑讯规定为主要内容。我国封建社会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1、五声听讼。(1)比较重视裁判者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2)要求裁判者亲自参与裁判;(3)重视经验法则。24ppt课件“咚!咚!咚!”天刚蒙蒙亮,有人就敲响了悬在南汇县署门外的大鼓。南汇县代理县令陈子庄在后堂听到鼓声,知道有人告状,急忙放下手中的茶碗,整整衣冠,与绍兴师爷一起,向大堂走去。待衙役们准备停当,陈子庄将惊堂木轻轻一拍,喝道:“传告状人进见!”大堂门的衙役拖长声音喊道:“大老爷传告状人进见!”随着喊声,三个穿长衫的男子走进大堂,跪了下来。陈县令问道“下跪者何人?状告何事?”跪在中间的胖子磕了一个头,说道:“小人姚朝贵,以贩卖棉花为生。商贾王长清半年前从小人棉花行里买了一批棉花,价值现银一百零六元。当时他说手头有些紧,三个月之内一定偿还。小人信了他的话,并由李大洪做中,赵书印代笔,立下借据。但过三个月前去催讨时,他说资金周转不开,要求延期三个月,小人也没有办法,只好点头答应。昨天又去讨帐,这王长清不仅不给银元,而且还纵容家仆殴打小人。请大老爷作主!”说着,从衣袋里掏出状纸和借据,高高举在头上。25ppt课件书吏快步上前,接过那两样东西呈给县令。陈子庄瞟了一眼,问道:“谁是李大洪?”“小人在。”跪在姚朝贵左边的人答道。“姚朝贵作言,是否属实?”“半年前,王长清确曾立了一张欠款一百零六元的借据。因我与两人关系都不错,所以作个中证。至于以后的事,小人就不清楚了。”陈县令接着问赵书印,也得到肯定的回答。于是让三人退到一边,同时派衙役去传王长清。约过半个时辰,王长清来到大堂,跪下后,浑身直打哆嗦,紧张得说不出话来。县令盯着王长清打量一会儿,问道:“王长清,你欠姚朝贵一百零六元,为什么不还?”王长清露出很吃惊的样子:“小人并不欠他的钱。”“不欠钱,姚朝贵为什么要告你呢?”王长清看了看姚朝贵,没有回答。“怎么不说话了?”“即使我欠了他的钱,立借据时也不会请开大烟馆的人来作中人。”陈县令笑问:“你又不是贵人,开烟馆的为什么不能为你作中?”“我自己就会写字,又何必请别人来代笔?”县令听后,对姚朝贵的话产生了怀疑,但还不能确定。就厉声问王长清:“当初借钱时,你是不是心存不良,故意请人代笔,又以此为借口赖帐?”衙役们随即齐声大喝,王长清吓得连连磕头:“是我想赖帐,我还,我马上就还钱。”26ppt课件但陈子庄心里的疑团仍然没有解开,于是让把王长清带下去。叫原告姚朝贵靠近一点,问道:“姚朝贵,本官问你,借券为何不由借款人亲笔书写?”“那是王长清自己请人代笔,开始我并不知道。”“我再问你,借据是王长清请人写好后带来的,还是在你家现写的?”姚朝贵迟疑了一下,答道:“是在我家写的。”陈县令见他迟疑,更加怀疑是在敲诈王长清,接着问:“代笔人赵书印是王长清带来的吗?”“不是,赵书印家住村口,当日我与王长清在村头茶馆里争论,赵书印听到后赶来劝解,于是我们就请他代笔。”陈子庄看见赵书印侧着耳朵倾听,就故意大声问:“是在茶馆里吗?”姚朝贵答道:“是的。”27ppt课件陈子庄命差役将姚带出去,叫赵书印过来,问道:“那天是王长清约你代笔吗?”赵书印回答:“是。”“你们为什么不到姚家去写借据,却在茶馆写?”赵书印刚才听姚朝贵说是在茶馆,就回答道:“因为在茶馆劝解,所以就顺便在茶馆写了。”“你是不是预先就知道要写借据,带着纸笔过来劝解?”“回大老爷,小人事先并不知悉。当时用的笔是从茶馆借的,纸是从外面买的。”“你说的都是实话吗?”“小人不敢有一句虚言。”28ppt课件陈县令让差役把他带下去,关押在另外一间房内。又叫李大洪过来,喝斥道:“本官已调查清楚,王长清并未向姚朝贵借钱,你与姚朝贵勾结,将王长清骗到你家,强逼他立下借据,你自己来作中人,是不是这样?”李大洪十分害怕,急忙分辩道:“我我只不过是好言相劝,实在没有强逼王长清。”“不是说在茶馆为姚、王两人劝解吗,怎么又到了你家?”“小人开了一个烟馆,家里又宽敞,而当时赵书印正好烟瘾犯了,于是就一起去我家写借据。”陈县令听后哈哈大笑,令衙役将王长清、姚朝贵、赵书印都带上来,对王长清说道:“此案已经查清了,你欠姚朝贵可不止一百零六元,总共是三百一十八元。”王长清惊叫起来:“冤枉,冤枉!小人实在没借过这么多钱。”姚朝贵也说:“大老爷明鉴,他确实只借了我一百零六元。”陈子庄笑道:“是吗?可是按照你们三人的说法,借据却有三张:一张是在你家写的,一张写于村头茶馆,还有一张写于李大洪所开的烟馆。”说着举起那张借据,又讲:“这里只有一张,另外两张在哪里?还不快快交出来!”姚朝贵、李大洪、赵书印三人吓得脸色发白,你看着我,我看着你,急忙低头认罪:“大老爷饶命!小人们知罪,是小人们合谋想敲诈王长清。”县令陈子庄于是传令释放王长清,严惩了姚朝贵等三人。29ppt课件充分利用经验的另一个案例李登赢办案与司法能动性有母亲告发自己的儿子杀父,说某月27日深夜四更时分,见一青衣人从窗口跳入卧室,杀死丈夫,而儿子当天穿的就是青衣。将儿子抓到县衙后,儿子供认不讳,案件从县府省按察使司巡抚。李登赢在复审时发现疑点,杀人动机是与父亲口角,又不是当场行凶。农历27日只有凌晨时分才有一弯残月,夜半四更并无月色,一贫如洗的家庭,也不可能通宵点灯,勘验的通洋里也没有室内点灯的记载。捉拿告发人讯问,查明告发人与人通奸,被儿子发现,反告儿子,儿子为家族声誉承担罪名。30ppt课件乾隆47年浙江新城寡妇叶氏被逼改嫁而自缢身亡,叶氏嫁过俩个男人,后夫姓孙,孙死时留一前妻生的儿子,4岁、20亩薄田。叶氏雇秦性雇工帮助耕种土地,秦平时也住在叶氏家里。后来有人传秦雇工与叶氏的闲话,叶氏后夫的一个远方侄子孙乐佳要求辞退秦雇工,叶氏也答应了,可几个月下来,未付诸行动,说是付不出拖欠的工资。孙氏宗族于是劝叶氏改嫁到邻村周姓家中,并要求孙乐佳与叶氏商量。叶氏立即让秦雇工代其到县衙告孙氏逼迫改嫁。县府受理后,即去孙氏宗族询问,孙氏族长否认逼迫改嫁,加之秦雇工失踪,无以对质。于是书吏便指责叶氏,叶氏推说秦雇工诬告,当晚自尽。新城知县勘验现场后,将孙乐佳定为威逼尊长自尽罪,建议判处徒刑。知府认为应定“威逼寡妇自尽”,判充军。案件到了省按察使司,又怀疑族长威逼寡妇改嫁,意图谋财,将案件发回钱塘县重审。后判族长绞刑、孙乐佳流放。案件报到浙江巡抚,下冷湖州府同知唐若瀛重新审理。唐将案件咨询汪辉祖。汪辉祖阅读卷宗发现,叶氏死时身穿红衣绿裙,红绣袜、花膝裤,脸上还薄施脂粉。31ppt课件现场的卧室只有1间,以木板区隔,里面是叶氏木床,外面是秦雇工的木床。王祖辉对唐说,只要杖枷就可以了结案件。逼嫁的罪名,其前提是寡妇自愿守寡,可叶氏在丈夫死亡后不到1年就浓妆艳抹,那里是守寡的样子。再说与她结婚7年的丈夫死后,她都没有守寡,而何况与其后夫才结婚1年?那姓秦的穷光蛋哪里有拿不到工资还甘愿劳作的。孙乐佳和族长劝她改嫁时,她也没有当面言辞拒绝。由此可见,她之所以轻生是因为秦姓雇工不告而别。建议捉拿秦雇工,后来秦雇工承认了与叶氏的奸情。32ppt课件2、口供至上,或者说比较重视口供的作用。并不是仅仅局限于只有有了口供才能定罪。没有口供的情况下,也可以依据其他的众证定罪。重视口供的主要目的是要求当事人服判。只有服判,解决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的目的才能实现。教谕式调停。陆陇其审理的一份兄弟争产的判决,判词:夫同气同声,莫如兄弟,而竟乃以身外之财产,伤骨肉之至情,其愚真不可及也。所有产业,统归兄长管理,弟助其不及,扶其不足,从此旧怨已消,新基共创,勉之,勉之。审理的过程中,也是将双方关至同一房间,并使对方互相呼唤兄与弟。清代钦颁州县事宜州县官为民父母,上之宣朝廷德化,以移风易俗,次之奉朝廷法令,以劝善惩恶。听讼者,所以行法令而施劝善惩恶者也,明是非,剖曲直,除豪强,安良懦,使善者从风而向化,恶者革面而洗心。则由听讼以驯至无讼,法令行而德化亦与之俱行矣。3.审理案件时有不局限于个案争点,并将所有有关的社会背景都纳入审判的“宽广视野”糅杂。模糊个案正义中的具体争点,而把一切有关的社会背景都收入视野。季卫东33ppt课件郑板桥判和尚尼姑和奸案。依律加凡人和奸罪二等,凡人和奸杖80或者徒三年,郑判二人还俗,并结为夫妻。判词如下:一半葫芦一半瓢,合来一度好成桃;从今入定风规寂,此后敲门月影遥;人性悦时空即色,好花设处静偏娇;是谁了却风流案,记取当年郑板桥。乔太守乱点鸳鸯谱刘璞与珠姨订婚,结婚前刘璞有病,家人希望借结婚冲喜,遂命刘璞之妹慧娘(已许配给裴政为妻)假扮新郎代哥成亲。与刘家有仇的李荣所知,遂告知珠姨家里,珠姨家人大怒,遂命其兄王郎(已聘徐文哥为妻)代妹出嫁完婚。洞房里弄假成真,王朗与慧娘行了夫妻之事,裴政家人知道后,告到县衙,要求解除婚约并惩办刘璞家长。乔太守审理案件时采取了调和的方法,判解除慧娘与裴政的婚约、王朗与徐文哥的婚约,点裴与徐为夫妻,王朗与慧娘为夫妻,刘璞与珠姨待刘璞身体痊愈后成亲。34ppt课件4.证据种类多样化。被告人自白、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鉴定。所以有学者指出到清代时为止,除视听资料以外其他的各种证据形式都已经存在于中国的封建社会中了。5.证据取得中的刑讯方法。刑讯方法或者制度包括的内容很多:刑讯的条件,如秦时规定:询问到犯人辞穷,多次欺骗,还改变口供,拘不服罪者,依法应当拷打者则予以拷讯。刑讯的工具:主要是杖,后来逐渐多样化。刑讯的实施程序,和不予刑讯的对象等。6.证据审查过程中的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剪裁。武松一案,将招状这样记载:武松因祭献亡兄,有嫂不容祭祀,因而相争,妇人将灵床推倒,救护亡兄神主,与嫂斗殴,一时杀死。次后,西门庆因与本妇通奸,前来强护,因而斗殴,互相不伏,扭打至狮子楼边,以致斗杀身死。35ppt课件第三节 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1790年12月16日法国著名法学家、国会议员杜波尔向国会递交了以自由心证制度代替法定证据制度的的改革草案,经过激烈的辩论,改革派取得了胜利。1791年1月18日宪法会议通过了杜的改革草案并于9月29日发布训令,正式宣布法官必须以自己的自由心证 作为裁判的唯一依据。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是最早采纳自由心证制度法典。第342条规定:法律不要求陪审法官报告他们建立确信的方法,法律不给他们预定一些规则,使他们必须按照这些规则来决定,法律可规定的是要他们集中精神,在自己的良心深处探求对所提供的反对被告人的证据和对被告人的辩护手段在自己的理性里发生了什么印象。法律只向他们提出一个所能概括他们职务上全部尺度的问题:“你们真诚地确信吗?”继法国之后,欧洲大陆各国的诉讼立法,如1877年德国刑事诉讼法,1892年沙皇俄国的刑事诉讼条例等,也都将自由心证制度确立下来。36ppt课件一、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产生的背景概念。主要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1、资产阶级人文思想为自由心证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主张人权刑讯逼供和以之为基础的被告人自白唯一原则遭到否定;平等以身份等级为基础的证据等级原则被否定;强调个性,主张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职权取证原则被否定。2、诉讼形式和诉讼结构的变化是自由心证产生的制度条件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废除了中世纪的纠问制模式,代之辩论式诉讼模式。辩论式模式的基本特征是裁判者消极、中立,当事人地位平等。3、科学的进步为自由心证制度产生提供了知识基础。4、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是自由心证产生的客观物质基础。37ppt课件二、自由心证制度的基本内容1、关于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及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完全交裁判者自由判断。注意两个问题(1)对自由心证制度的不同理解,影响对自由心证制度之内容的理解。我们认为自由心证制度应当从证据制度之发展的角度,即历史的角度,而不是比较的角度来理解。(2)自由心证制度在资本主义国家也有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早期的为传统的自由心证,后期为现代自由心证。由于不同时期证据制度的历史使命不同,制度的侧重点也略有差异。2、裁判者的确信必须以证据为基础,不能脱离证据进行确信。理解时注意证据裁判主义与自由心证主义之间的联系与区别。38ppt课件3、裁判者作出裁判的前提条件是形成了内心确信。4、自由心证制度具有与之相适应的或者说保证其实施的诉讼制度。如职业法官制度、公开审判制度、言辞审理制度、当事人主义制度等等。39ppt课件三、对自由心证制度的评价体现了资产阶级改革封建证据制度的时代要求,并且,在政治上适应资产阶级自由民主的思想,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1、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引起了诉讼结构的变革。2、对于诉讼参与人来讲,自由心证制度代替法定证据制度,使被告人获得辩护权,确定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尊重,无疑是证据制度史上的一大进步3、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对于法官、陪审官来讲,也使其从法定证据制度的束缚下获得解放,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完全听凭法官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断,从而为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提供了某种可能性。40ppt课件第四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演变陪审团审判以前的证据制度,也是神示证据制度,公元11世纪左右诺曼征服以后,采取了温和的方法,以司法权以及司法体制的竞争控制了英伦半岛。陪审制。有观点认为:证据制度的发展与陪审制有一定的关系。“从中世纪到现在,促使Anglo-American的证据法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因素一直是防止陪审团审判的缺陷,尽管陪审制有其价值,不过仍充满危险。陪审员未受法律培训,决定也无须理由,无须对其裁判结果承担持续的责任,而且其判决难以审查,错误的风险以及此种裁决机制的偏颇无可避免。自中世纪以来证据法伴随着陪审制本身虽有些须变化,但防止陪审制固有缺陷的证明法的基本使命是恒久的。”一、知情陪审团与证据制度阙如(一)知情陪审团主要表现为证人证人角色。“近期研究的主导倾向是强调中世纪后期陪审团的司法功能,不过有相当数量的中世纪后期普通法上的法学理论为下属观点提供证据:陪审员在某种意义上是证人,或者说陪审团的裁决是提交于法庭的一种证据形式,法庭依据提交给它的一定数量的证据形式作出裁决。”41ppt课件1.对陪审员的异议采用和证人一样的异议方式不了解案件事实或者不能了解案件事实,是普通证人的例外。哥伦威尔说:“宏大的巡回审判一般对决斗情有独钟,伴随着其他的原因,由于证人比例原则,司法程序中若干个合格的证人远优于单个证人,于是该机制更多的依赖调查而不是决斗,因为决斗是一个人的战斗,该证明机制却要求12名男人宣誓。如果当事人拟向陪审团提出可能的异议,其仅仅和在教会法院对证人的异议一样指出这些陪审员例外的因素就可以了。”Bracton(布瑞克顿)也持同样的观点:如证人被阻止给予证词的原因一样,陪审员被阻止给予口头宣誓。宣誓是证人作为证人的前提条件之一。Attaint是一种对判决的异议程序,1201年最早出现于新型不动产占有之诉中,1275年扩展于不动产诉讼中的 陪审团裁决,是一种纠正裁判错误的程序,在陪审团审判的判决纠正程序中,陪审团被判处伪证罪。42ppt课件2.审判地原则决定了陪审团都是案件事实发生地的陪审团,并对案件事实有所了解中世纪早期审判中常常召集一些本地人作为对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明方式,这被广泛使用,此原则被称为本地原则。原则被称为本地原则。来源于罗马法晚期,该做法的精髓并不是本地人必然拥有关于案件事实的直接知识,而是他们在本地的信誉和声誉,包括对之的传闻本身也具有证明价值。中世纪早期之使用当地声誉作为一种证明方式在12世纪后期被并入罗马教会法的证明模式中,当地声誉被规定为一种高价位的证据形式,此时陪审团之类似的团体之使用开始在皇家法院普遍化、系统化。陪审团的系统使用是皇家法院间的妥协,该时代的这些法院以决斗、神示的方式求助上帝的裁判,而同时代的教会法院拒绝决斗,并寻求使用文书、证人和教会法官自身的知识为基础的per-notorium。当地声誉的一种可接受的教会法证明方式,且其已经于有限的目的在英国实际使用,同时符合国王以及提交教会法程序要求的世俗地主的目标。43ppt课件配合本地原则下的声誉证明方式发展出一种审判地原则,按此要求在原告或者被告居住地审判案件。采用此种原则的目的就是便于召集一些了解案件事实的本地人作为陪审员审判案件。“如果审判地原则要求在原告或被告的居住地审判,则该规则与把陪审员视为外行法官的观点不一致,相反被当地人审判的观念与由同行审判的观念相一致。”3.陪审团作出的裁决被作为一种证明verdict as a proof陪审团并不是中世纪的惟一的证据形式,不仅存在其他可替代的证据,而且在其他可替代的证据存在之情况下,无需陪审团审判。最优先的证据形式是书证,在哥伦威尔时代,使用文书已是一种一般的证明方式,陪审团审判仅是一种例外。书证划分为两类:一是记录(records),是一些记载有皇家法院的裁决、终局调处、特有证书等内容的抄本,关于抄本的存在及其内容的争议必须以提交主要抄本的方法得到解决;一是deeds,是一种加封印的私人文书。44ppt课件第二种方式是由不再决斗的当事人提供证人证明(以法律押注的方式解决诉讼suit followed by wager of law)在哥伦威尔时期被称为secta或sequela 常被翻译成suit.13世纪被作为一种较弱的证明方式,不过,在涉及个人身份关系的案件中,由同族人作证或者提供亲戚不仅是一种要求,而且一般也是一种结论性的证明方式。族人作证以外的其他作证方式可以为赌誓或者免罚宣誓击破,免罚宣誓用于债法、非法占有等涉及秘密交易纠纷的案件,这些案件不适合陪审团。免罚宣誓中,被告加上11名辅助宣誓人,宣誓证明自己是清白的,在14世纪早期,suit 成为一种仅有程式意义的事项,到15世纪晚期,免罚宣誓成为一种有效的决定性的宣誓。45ppt课件(二)证据法还未发展1.陪审团根据自己的知识作出判决,无需其他证据,也不存在判断证据、收集、提供证据的规则审判地原则,决定自己是有关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的知识的。Maitland认为中世纪的自我探寻(self-informing)事实的陪审团机制未为证据法留下任何空间。社区较小的时代(in an age of tiny),于相互依赖较强的农业社会,陪审员来自接近争议事实的街坊,早期陪审团属于自我探寻的。如果陪审团认为需要更多的信息,则其将通过咨询消息灵通的人,而不是将其传唤至法庭获得之。中世纪的陪审团在法庭上的任务是说,而不是听,不是听取证据,而是宣告先期形成的判决。2.早期的证明更多的不是一种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而是一种概况性证明,证明案件当事人的信誉、声誉及品德。可以在一定意义上说判决优于证明。46ppt课件3.证据规则开始产生,但与陪审团并无关联(1)文书证据规则陪审团被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在某些特定的案件中应当优先使用文书。涉及前述与抄本是否存在及其内容有关的纠纷;其二是涉及遗产纠纷、不动产纠纷、合同及产权转让诉讼中,应由加封的私人文书证明;“对书面证据的偏爱可以追溯至中世纪,并明显地它先于合同及产权转让诉讼中,直到14世纪法官仍然决定只有书面的、加封的合同才可以依据契约令状起诉。尽管加封并非为基于债务令状启动诉讼所必需,但口头证据 对于争议的加封没有可采性,及时提出义务人已经履行了债务的抗辩也是如此。”(2)特定诉讼中最佳证人原则前述的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该,当事人的同族人员或者亲戚不仅是必需的,而且是较高的证明方式。(3)没有传闻证据规则。陪审团为避免承担伪证罪,审判前审慎地甄别信息的真伪,诉讼中为防止过于频繁出现的当事人对判决的异议以及此异议程序后的判决被推翻,裁判者也可以排除一些明显不可靠的信息。17世纪中期以前,传闻证据规则虽然没有明确确立,但随着英国诉讼制度的发展已经出现传闻规则的萌芽。杨宇冠47ppt课件二、非知情陪审团以及证据法的发展(一)非知情陪审团向知情陪审团的转变审判地原则之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是,案件事实常有多个,且多个案件事实不在同一地点。如合同在一个郡订立,在另一个郡履行,并被违反。此时首先的考虑是,案件审理要求寻找一些见多识广的陪审员,这些见多识广的陪审员被称为专家团体,并以Venire facias传唤之。见多识广的人,仍然是一种抽象的知识,为此在他们之外需要进一步寻找对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有自己知识的人,即在专家之外的证人,这些证人被传唤至法庭。休果案:1303年休果被指控犯有强奸罪,在陪审团开始对他的审判之前,他声称自己不该受到审判,因为他是教会执事,应享受神职人员的特权。但是法官指出,由于休果已经与一个寡妇结婚,所以他不能再享有神职人员的特权。休果争辩说,他的妻子不是寡妇。如何查明该问题呢?该案的陪审员是了解强奸事实的人,但是他们对休果的妻子的婚姻史并不了解。法官为了节约时间不可能再组织另外的陪审团,于是法官决定就让这个陪审团裁决此事。为此法官例外地传唤了了解休果妻子之婚姻状况的人到庭作证。实际上是陪审团作证的补充,但开启了陪审团与证人分离的诉讼模式和证明模式。48ppt课件不过必须注意,其后陪审团的身份并没有实现彻底的转变,或者说存在行使司法职能的陪审团与作为证人的陪审团的重叠现象,即陪审团除依据证人、证据等进行裁判外,仍可以依据自己对案件事实的知识进行裁判。但是,此后直至17世纪,陪审员仍然可以在法庭上提供的证据之外根据个人的知识进行评议和裁决,并没有现代陪审制所强调的客观中立性但是,此后直至17世纪,陪审员仍然可以在法庭上提供的证据之外根据个人的知识进行评议和裁决,并没有现代陪审制所强调的客观中立性。丸山英二.入门美国法.弘文堂.1990.p8.“指示性陪审团审判使证据法称为可能。一旦证人通常于公开的法庭上作证,陪审员垄断案件事实的局面即被打破,一旦法官如陪审员一样听取同一证词,其即可能评价证据并建议陪审团如何适用法律,法官规制证人之法庭证词的时刻也同时来临。”wigmore发现现代证据法的基本轮廓于15001700年间已经显现。49ppt课件(二)知情陪审团之下的证据规则1.书证优先规则加盖封印的文件具有绝对性效力的规则是在较早时期形成的,1285年以前的债务诉讼之外的其他诉讼中。沃克:“比较重视证据的神圣性,只有已盖印章的契约才能提起诉讼,同时不适用于债务诉讼。”2.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不能作为证人。必须由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不能作为证人,阻止了受害人、侵害人的证词,这些证词常为案件的证明必不可少,而且在原始治疗时代,伤害常致死亡,但要求遂行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必须健在的规则扼杀了许多诉求。不过在1900以前侵权法在整体上无关紧要,其仅为法律大树的一个嫩芽。”到19世纪中叶,当事人不能作证的规则才发生了根本变化,英国1851年证据法和1869年证据再修正法使当事人获得了作证资格。只要当事人愿意,他既可以就自己涉讼的事实作证,也可以要求对方作证。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01条也规定了当事人的证人资格。50ppt课件3.传闻规则进一步发展Cross,在陪审团的审判功能与证人功能重叠时,陪审团被期望依照自己的知识作出判决,在某些类型的诉讼中,提供证人是必不可少的,到17世纪末以前,陪审团被要求依据在法庭上提交于其面前的证据裁判案件,证人提供的证词必须是自己亲自看到或听到的事情,如果许可证人就他人了解的事实作证,则证据规则将被阉割,整个审判程序的发展将受到损害。Gilbert说:尽管证人可能基于宣誓作证,但说出案件事实的人并未宣誓,如果证人在法庭上陈述但又不宣誓作证,则其将不应为法庭相信。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开始出现这主要涉及到自白。“在证据法发展的早期历史中,传闻作为一般事项、供认作为特殊是事项被承认并不存在任何问题,Lord Sumner在Ibrahim v.R.案中指出排除规则应当回溯到Hale,但必须注意在早期的一些法典中,并没有明确限制控诉中承认的接受,仅提出在被告未受暴力强制时的自愿陈述可以被接受。”被告供认的真正的排除规则开始于17世纪中期,这主要体现在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方面。51ppt课件该特权确立之前,英国及欧洲教会法庭采取一种令被告人宣誓的方式裁决案件,审理中,法官既是讯问人,也是裁决人,而且被告不知道控告者、控告的内容、控告的证据。被告必须宣誓回答,如果讯问人根据被告的回答认定被告人有罪,则可以直接裁决其有罪,如果讯问人认为被告没有真实回答,是在撒谎,则可以直接裁决其犯有伪证罪,如果嫌疑人拒绝回答讯问人的问题,讯问人也可以直接裁决嫌疑人有罪,此时的罪名可能的就是藐视法庭罪。弗洛伊德菲尼:“非法自白应否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郭志媛译,中国法学2002年第4期,第159页。当时的证据规则也非常简单1794年在审理“华伦-哈斯汀”(WarrenHastings)一案的时候,据说埃德茫德-博科(Burke)法官曾经说过这样一段话:“确实,有一些关于证据法方面的著述,但是非常概括、抽象,包含在非常小的指南针中;他知道有一只鹦鹉能够在半小时内学会所有的证据规则,并在五分钟内将它们复述完毕”52ppt课件必须注意以上证据规则是否与陪审团存在内在的关联性书证优先规则,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证人,主要不是基于对陪审团的不信任,而是基于对当事人的主观倾向性可能导致的不可靠存在担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与陪审团没有关系,主要是因为法律比较野蛮,处罚非常严重,处于限制警察并尽可能实现降低有罪判决率的考虑。Cross:“18世纪一些野蛮的法律充满暴力,在那样一个时代每一个重罪都被判处死刑或流放,法律实施人员包括没有纪律约束的警察,他们缺乏中央观察委员会(Central Government Watch Committee)和监察人员的约束。没有法律救济机制,没有上诉机制,司法程序因而不得不设计一套人为的规则,以保护被告免受危险,这些危险现在已为其他更合理的方法免除。”与此同时对有罪判决也采严格的证明标准(the ius commune standard),该标准坚持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并在证明未臻完美的情况下,判决嫌疑人无罪,法官应根据控诉和法律,而不是其良知作出裁判。这些保护刑事被告免受有罪判决风险的规则,其正当性恰如以下陈述,其使有罪的人不受处罚之功能远甚于使无辜的人受处罚之功能。13世纪就有了这样的保护刑事被告人的机制,尽管后期有向自由裁量发展的痕迹,但降低有罪率与使无辜的人免受处罚并无矛盾,排除规则既能降低有罪率,也能保护无辜者。53ppt课件三、对抗制与英美法系证据规则的发展(一)对抗制出现前的防治裁判错误的方法中世纪的陪审团与法官的关系中,法官并不是如现在一般的消极,为防止将来的判决在异议程序中被推翻,法官总是在审判程序中即采取积极措施,控制陪审团的证据评价、事实认定及案件裁判。其中最常用的控制方法是通过该指示机制与陪审团讨论案件,并使可能的错误预先得到纠正。“在中世纪的法官告知陪审团的机制中国,法官对陪审团的控制较多,并可以通过评论证据、指示陪审团等与陪审团合作的方式,预先纠正错误,此时证据法还没有预防目的,也无需排除规则。”为了实现实质的指导陪审团、控制并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审理过程中的法官不是和今天的法官一样紧紧是消极的主持审判程序,并让当事人的代理人、辩护人独立风骚,而是相当积极。在17世纪及18世纪早期,法官审核证人及被告,并如大陆法系的法官一样主宰整个审判程序,同时法官还要在法庭上就听审证据及当事人的争论制作书面记录,这被称为法官笔记。法官笔记的目的是于审判结束时概况并指示陪审团。54ppt课件逻辑以及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是法官对陪审团的控制或者法官与陪审团的案件讨论没有按照法官设计的路线进行的情况,可能的处理措施是对陪审团的处罚,法院可能对拒绝配合的陪审员作出没收土地或者财产的处罚。“早期的陪审制中,也会出现对陪审员实行监禁直至其做出有罪裁决为止的现象。例如星室法院中,对于拒绝做出有罪裁决的陪审员,法院可能对其处以没收土地或财产的处罚。”严苛的情况是拘禁陪审员,并要求要求陪审团继续讨论,直至陪审团形成法官满意的结果。这主要发生在17世纪末以前的历史时期,或者说到17世纪晚期情况已经有所改变。此种情况也为丹宁勋爵的发现所证实。情况于17世纪末得到改变,这就是蒲式耳事件。导致这一传统得以转变的契机是1670年的蒲式耳事件。当时的贵格会人物威廉佩恩与威廉米德被起诉犯有煽动集会罪,但拒绝对此作出有罪裁决的12名陪审员竟被法院监禁2晚,其间不提供任何食物或水。然而评审员们坚持不肯撤回无罪裁决,最终被判处缴纳罚金。其中以蒲式耳为首的4名陪审员拒绝上缴罚金,提起了人身保护令之诉。最终,英格兰高等法院皇座法庭庭长作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判决,宣示陪审员在认定事实的过程中不应受到外界的干扰,并释放了蒲式耳等人。(Vidmar,Neil.World Jury System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p55.)55ppt课件(二)对抗制的出现及发展1.对抗制的出现及导致的法庭审理结构的变化17世纪以前还不是对抗制,刑事审判中采用的是被告人自行辩护的方法,审判的主要目的也是给予被告人面对指控就对其不利的证据亲自陈述的机会。(John.H Longbein,对抗制的起源,邵夏虹译,研究生法学2008.2.v23.145)辩护律师在事实问题上的参与是被禁止的,当时的基本观念是被告人本人辩护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对于错误的起诉,被告本人也可以很好的通过无辜辩护得到澄清。但17世纪末的几个案件都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错误的定罪,并因此颠覆了以上观念。这些案件分别是1678-1680的天主教阴谋案、1683年的麦酒店谋杀案、1685年的血腥巡回裁判案。司法不公已是当时普遍的共识,借助1688-1689年的光荣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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