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与‘不知法律’之刑事责任与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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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概論刑法概論報告人:黃聰明報告人:黃聰明1壹、序言一、刑事法概念1、刑法:刑法總則、刑法分則、2、特種刑法:貪污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行政刑罰:行政法中,以刑罰為制裁手段之處罰規定。二、刑事法律原則1、罪刑法定原則: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12、從舊從輕原則: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23、刑罰謙抑原則2貳、刑罰之種類一、主刑一、主刑1、生命刑:死刑死刑。2、自由刑:(1)、無期徒刑無期徒刑。(2)、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3)、拘役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3、財產刑:罰金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33二、從刑:二、從刑:1、褫奪公權。2、沒收。3、追徵、追繳或抵償。3 三、保安處分:乃國家為維護社會平安與預防犯罪之三、保安處分:乃國家為維護社會平安與預防犯罪之目的,而對具危險性之特定人,所採行的強制措施,目的,而對具危險性之特定人,所採行的強制措施,其性質與刑罰並不相同。其性質與刑罰並不相同。1 1、感化教育處分: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感化教育處分: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86 86 2 2、監護處分:因第十九條第一項、監護處分:因第十九條第一項(精神狀態之責任能力精神狀態之責任能力)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平安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平安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87873 3、禁戒處分: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禁戒處分: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當處所,施以禁戒。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88884 4、強制工作處分: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強制工作處分: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作。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90905 5、強制治療處分:犯第二百八十五條之、強制治療處分:犯第二百八十五條之(性病傳染性病傳染)罪、罪、及妨害性自主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強制治療。及妨害性自主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強制治療。91916 6、保護管束處分: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按、保護管束處分: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前項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前項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年以下。年以下。92927 7、驅逐出境處分: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驅逐出境處分: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95954參、刑事犯罪理論 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 可歸責性可歸責性 違法性違法性 犯罪處罰犯罪處罰一、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一、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為符合刑事法規所規範的各該類型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符合刑事法規所規範的各該類型犯罪之構成要件。二、可歸責性二、可歸責性1 1、責任條件:行為具有成心或過失之要素。、責任條件:行為具有成心或過失之要素。2 2、責任能力:依年齡及精神狀態區分為無責任能力、限制、責任能力:依年齡及精神狀態區分為無責任能力、限制責任能力及完全責任能力。責任能力及完全責任能力。(1)(1)、依年齡區分: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依年齡區分: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輕其刑。1818 (2)(2)、依精神狀態區分: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依精神狀態區分: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19 19;瘖啞人之行;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為,得減輕其刑。2020。(3)(3)、原因自由行為之法律效果:前二項規定,於因成心或過、原因自由行為之法律效果:前二項規定,於因成心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1919二項二項三、違法性:行為無刑法第三、違法性:行為無刑法第2121條至第條至第2424條之阻卻違法之情形。條之阻卻違法之情形。5肆、刑事責任理論一、刑法以處罰成心為原則,過失為例外:一、刑法以處罰成心為原則,過失為例外:行為非出於成心或過失者,不罰。行為非出於成心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12121 1、成心:、成心:1313(1)(1)、直接成心: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直接成心: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成心。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成心。(2)(2)、間接成心: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間接成心: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成心論。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成心論。2 2、過失:、過失:1414(1)(1)、無認識之過失:行為人雖非成心。但按其情節應、無認識之過失:行為人雖非成心。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2)(2)、有認識之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有認識之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6 另、在民事法上,尚有所謂重大過失與無過失之法律規定。1、所謂重大過失:係指行為之過失程度,明顯且重大、或過失行為的本身含有違反法令之成分者而言。例如:一般汽車肇事為一般過失,但是酒駕而肇事則為重大過失。2、所謂無過失損償責任:乃緣於現代科技發達,對於某些事件,難以證明其過失之有無,為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而以立法規定企業主縱無成心或過失,但只要人民有損害的事實發生,就須負賠償責任的立法模式。例如:飛安事件、食品平安等。7 二、違法阻卻之事由二、違法阻卻之事由1 1、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2 2、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3 3、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得減輕或免除其刑。4 4、緊急避難:因防止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緊急避難:因防止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前項關於防止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前項關於防止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8 伍、刑法總則概論伍、刑法總則概論一、犯罪主體一、犯罪主體1 1、共同正犯: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正犯。(犯意的連絡與行為的分擔犯意的連絡與行為的分擔)。28282 2、教唆犯: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29 29 3 3、幫助犯: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幫助犯: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正犯之刑減輕之。30 30 4 4、累犯: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累犯: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成心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五年以內成心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47475 5、競合犯: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競合犯: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55559 二、刑法時效制度二、刑法時效制度(一一)、追訴權時效:、追訴權時效:追訴權,因以下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追訴權,因以下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1 1、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之罪者,三十年。2 2、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二十年。3 3、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十年。4 4、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8080(二二)、行刑權時效、行刑權時效 行刑權因以下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行刑權因以下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1 1、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年。2 2、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3 3、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4 4、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七年。七年。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848410 三、緩刑:矯正短期自由刑之缺點三、緩刑:矯正短期自由刑之缺點1 1、緩刑的要件: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緩刑的要件: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以下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宣告,而有以下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定之日起算:(1)(1)、未曾因成心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未曾因成心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2)(2)、前因成心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前因成心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成心犯罪受有期徒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成心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以上刑之宣告者。74 74 2 2、緩刑之撤銷: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緩刑之撤銷: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撤銷其宣告:(1)(1)、緩刑期內因成心犯他罪,而在緩、緩刑期內因成心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確上刑之宣告確定者。定者。(2)(2)、緩刑前因成心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緩刑前因成心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75753 3、緩刑期滿之效力: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緩刑期滿之效力: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76 76 11 四、假釋:矯正長期自由刑之缺點四、假釋:矯正長期自由刑之缺點1 1、假釋之要件: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假釋之要件: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以下情形,不適用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以下情形,不適用之。之。(1)(1)、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2)(2)、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成心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後,五年以內成心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之罪者。(3)(3)、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妨害性自主妨害性自主)罪,於徒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77 77 2 2、假釋之撤銷:假釋中因成心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假釋之撤銷:假釋中因成心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假釋撤銷後,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78 78 3 3、假釋期滿之效力: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假釋期滿之效力: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刑,以已執行論。79 79 12陸、刑法各論:過失犯罪的理論與實務陸、刑法各論:過失犯罪的理論與實務一、刑法以處罰成心為原則,過失為例外二、過失犯罪之類型與案例解析1、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2762、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2843、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平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185-3 4、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185之413 5 5、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車、航空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173 173 6 6、失火燒燬非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失火燒燬非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174 174 7 7、失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失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175 1758 8、準放火罪:成心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準放火罪:成心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炸燬前三條之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1761769 9、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因過、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因過失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或火車、電失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或火車、電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1781781010、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交通工具罪:因過失犯傾覆或破壞現有人、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交通工具罪:因過失犯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18318314柒、不知法律的理論與實務柒、不知法律的理論與實務一、不知法律的範圍界定一、不知法律的範圍界定 1 1、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防止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防止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16 16 2 2、本文之不知法律,包括易於疏未注意或與世俗認知不符之、本文之不知法律,包括易於疏未注意或與世俗認知不符之法律規定。法律規定。二、二、不知法律的類型不知法律的類型 1 1、立法者不知法律:、立法者不知法律:(1)(1)、釋字、釋字499499號程序違背公開透明原則,號程序違背公開透明原則,其瑕疵已達明顯重大之程度及國民大會代表之自行延長其瑕疵已達明顯重大之程度及國民大會代表之自行延長任期局部,於利益迴避原則有違,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合任期局部,於利益迴避原則有違,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合,而予以宣告違憲無效。,而予以宣告違憲無效。(2)(2)、釋字、釋字585585號三一九真調會號三一九真調會條例對於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條例對於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該條例多處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該條例多處違反而違憲無效。而違憲無效。(3)(3)、釋字、釋字613613號:依政黨在立法院所占席次號:依政黨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決定委員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行政院之人比例推薦決定委員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行政院之人事決定權,逾越立法機關對行政院人事決定權制衡之界限,事決定權,逾越立法機關對行政院人事決定權制衡之界限,違反責任政治暨權力分立原則。影響人民對通傳會應超越政違反責任政治暨權力分立原則。影響人民對通傳會應超越政治之公正性信賴,違背通傳會設計為獨立機關之建制目的,治之公正性信賴,違背通傳會設計為獨立機關之建制目的,與憲法所保障通訊傳播自由之意旨亦有不符,而予以宣告與憲法所保障通訊傳播自由之意旨亦有不符,而予以宣告違憲。違憲。2 2、執法者不知法律:警察偵辦偷竊二株野花事件、執法者不知法律:警察偵辦偷竊二株野花事件(比例原則、比例原則、廉价原則廉价原則)15二、不知法律的類型(一一)、政治熱衷人士、政治熱衷人士1 1、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成心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之外國代表,犯成心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刑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刑1161162 2、侮辱外國旗章罪、侮辱外國旗章罪: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下罰金。118118 (以上二罪為告訴乃論以上二罪為告訴乃論)3 3、侮辱國旗國徽及國父遺像罪: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侮辱國旗國徽及國父遺像罪: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16016016 4 4、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1355 5、聚眾妨害公務罪:、聚眾妨害公務罪: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366 6、侮辱公務員公署罪:、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14017 (二二)、僥倖犯罪類型、僥倖犯罪類型1 1、考試作弊:、考試作弊: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1372 2、虛偽遷徙戶籍:、虛偽遷徙戶籍: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146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3 3、投票行賄罪:、投票行賄罪: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144 4 4、投票受賄罪:、投票受賄罪: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143 5 5、贓物罪:、贓物罪: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34918 6 6、行使收集或交付偽造變造通貨、幣券罪:、行使收集或交付偽造變造通貨、幣券罪: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1967 7、偷斤減兩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罪:、偷斤減兩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罪: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208另、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206。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207。8 8、脫產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脫產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2149 9、脫產損害債權罪:、脫產損害債權罪: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3561010、破壞電磁紀錄罪:、破壞電磁紀錄罪: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35919(三)、義憤犯罪1 1、義憤殺人罪:、義憤殺人罪: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2732 2、義憤傷害罪:、義憤傷害罪: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傷害、重傷害)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793 3、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3094 4、誹謗罪:、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3105 5、妨害信用罪、妨害信用罪: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31320 6 6、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頂替罪:、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頂替罪: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1647 7、縱放或便利脫逃罪:、縱放或便利脫逃罪: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62 8 8、公務員縱放或便利逃脫罪:、公務員縱放或便利逃脫罪: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163 21(四)、其他易忽略之刑法規定1 1、強制罪、強制罪(妨害自由妨害自由):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3042 2、侵入住居罪:、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306 (本條告訴乃論)3 3、違背義務之遺棄罪:、違背義務之遺棄罪: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944 4、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2955 5、妨害書信秘密罪:、妨害書信秘密罪: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31522 6 6、妨害秘密罪、妨害秘密罪:有以下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以下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315315之之1 17 7、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以下罰金。3373378 8、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339 339 9 9、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344 344 1010、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6816823 捌、結論一、揚棄形式法治,落實實質法治一、揚棄形式法治,落實實質法治 1 1、杜絕政治干預司法:沒關係,就有關係;有關係,就、杜絕政治干預司法:沒關係,就有關係;有關係,就沒關係?沒關係?2 2、破除刑不上大夫的傳統,形塑值得信賴的司法。、破除刑不上大夫的傳統,形塑值得信賴的司法。二、深化法理研究,普及法學教育二、深化法理研究,普及法學教育 1 1、參酌法治國家的法理辯證,去除所謂國情不同的藉、參酌法治國家的法理辯證,去除所謂國情不同的藉口。口。2 2、徒法缺乏以自行,應普及法律知識,以奠定法治社會基、徒法缺乏以自行,應普及法律知識,以奠定法治社會基礎。礎。三、貫徹執行法律,建構法治社會三、貫徹執行法律,建構法治社會 1 1、培訓優質的執法人員,糾正情、理、法兼顧的迷思。、培訓優質的執法人員,糾正情、理、法兼顧的迷思。2 2、養成人民正確的法感情,期待平等、正義的法、養成人民正確的法感情,期待平等、正義的法社會。社會。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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