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课件

上传人:无*** 文档编号:241609914 上传时间:2024-07-09 格式:PPT 页数:43 大小:19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43页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43页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4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江苏煤矿安全培训考试中心胡献伍江苏煤矿安全培训考试中心胡献伍颁布实施时间颁布实施时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号(根据(根据2013年年8月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修改)件规章的决定修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年4月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予以公布,自2010年年7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1999年年7月月12日原国家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理办法同时废止。局长局长 骆琳骆琳 二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年五月二十四日共七章共七章44条条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88条条 第二章第二章 培培 训训33条条 第三章第三章 考核发证考核发证 9 9条条 第四章第四章 复复 审审77条条 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9 9条条 第六章第六章 罚罚 则则55条条 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33条条第一章 总则(8条)v第一条(依据)第一条(依据)v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v第二条(范围)第二条(范围)v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v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从其规定。v第三条(解释)第三条(解释)v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v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11个类别、个类别、51个工种)。个工种)。v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v第四条(条件)第四条(条件)v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v(一)年满(一)年满18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v(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v(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v(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v(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v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以上文化程度。第一章 总则v第五条(考核)第五条(考核)v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v第六条(原则)第六条(原则)v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v第七条(分工)第七条(分工)v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复审工作;v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复审工作。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第一章 总则v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发证、复审工作。v第八条(监督)第八条(监督)v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机构举报。第二章第二章 培训(培训(3 3条)条)v第九条(培训)第九条(培训)v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v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v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第二章第二章 培培 训训v第十条(机构)第十条(机构)v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v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第二章第二章 培培 训训v第十一条(培训大纲)第十一条(培训大纲)v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第三章第三章 考核发证(考核发证(9条)条)v第十二条(考核)第十二条(考核)v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考核发证机关负责。v (标准)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标准)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v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核。第三章第三章 考核发证考核发证v第十三条(程序)第十三条(程序)v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v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60日内组织考试。日内组织考试。v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 1次。经补考仍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第三章第三章 考核发证考核发证v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条件条件)v 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v第十五条(时限)第十五条(时限)v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10个工作日内公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布考试成绩。第三章第三章 考核发证考核发证v第十六条(资料)第十六条(资料)v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v第十七条(审定)第十七条(审定)v 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 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第三章第三章 考核发证考核发证v第十八条(时限)第十八条(时限)v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v第十九条(有效期)第十九条(有效期)v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 6年,在全国范围内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v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标准及编号。第三章第三章 考核发证考核发证v第二十条(补发)第二十条(补发)v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v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以更换或者更新。第四章第四章 复审(复审(7条)条)v第二十一条(复审)第二十一条(复审)v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 3年复审年复审1 1次。次。v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10年以上,严格遵守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 6年年1 1次。次。第四章第四章 复审复审v第二十二条(复审资料)第二十二条(复审资料)v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60日内,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v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v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v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v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第四章第四章 复审复审v第二十三条(考试)第二十三条(考试)v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并考试合格。v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 8个学时,主要培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第四章第四章 复审复审v第二十四条(时限)第二十四条(时限)v 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到申请之日起20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v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第四章第四章 复审复审v第二十五条(不合格)第二十五条(不合格)v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予通过:v(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v(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 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证确实的;v(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v(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v(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v(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第四章第四章 复审复审v第二十六条(延期)第二十六条(延期)v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v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v第二十七条(诉讼)第二十七条(诉讼)v 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9条条)v第二十八条(自律)第二十八条(自律)v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监督。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v第二十九条(管理)第二十九条(管理)v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v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v第三十条(撤销)第三十条(撤销)v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操作证:v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v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业的;v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v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v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v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v 3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v第三十一条(注销)第三十一条(注销)v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操作证:v(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v(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v(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v第三十二条(重新上岗)第三十二条(重新上岗)v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 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岗作业。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v第三十三条(报告)第三十三条(报告)v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情况。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v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v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v第三十五条(管理)第三十五条(管理)v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操作证。v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管理。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v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v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v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第六章第六章 罚则(罚则(5条)条)v第三十七条(工作人员要求)第三十七条(工作人员要求)v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v第三十八条(单位)第三十八条(单位)v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的,给予警告,并处1 1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章第六章 罚则罚则v第三十九条(单位)第三十九条(单位)v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 2万元以下的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v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第六章 罚则v第四十条(非法)第四十条(非法)v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 1万元以上万元以上3 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罚则v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v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予警告,并处10001000元以上元以上50005000元以下的罚款。元以下的罚款。v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2000元以上元以上1000010000元元以下的罚款。以下的罚款。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3条)条)v第四十二条(收费)第四十二条(收费)v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算。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v第四十三条(细则)第四十三条(细则)v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v第四十四条(实施时间)第四十四条(实施时间)v 本规定自本规定自20102010年年7 7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19991999年年7 7月月12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13号)同时号)同时废止。废止。煤矿安全作业煤矿安全作业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井下电钳等作业。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监测监控作业。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问题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机作业。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9煤矿防突作业煤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10煤矿探放水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谢谢 谢!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施工组织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