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律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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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第十一章 物权总论【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物权的概念、特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了解物权的主要效力和物权的分类;了解传统物权法的几种他物权;掌握物权的公示和公信力;了解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教学重点及难点】物权的概念、特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主要效力;物权的公示和公信力。【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物权与物权法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性质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性质 (一)物的概念。(一)物的概念。(二)物权的概念(二)物权的概念 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他性权利。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绝对权、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绝对权己为)己为)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目的与手段、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物的利益包括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关系;物的利益包括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三)物权的性质(三)物权的性质 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非人与物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非人与物的关系。第十一章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什么是法定?物权法定原则什么是法定?物权法定原则种类、内容和设立种类、内容和设立方式法定。方式法定。为什么法定?为什么法定?A、经济基础;、经济基础;B、对权利人的尊重;、对权利人的尊重;C、为物的交易提供便捷的条件。、为物的交易提供便捷的条件。物权法定是否改变了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物权法定是否改变了民法意思自治原则?A、物权法定强制性不等同于行政法中的强制性;、物权法定强制性不等同于行政法中的强制性;B、个人的禁止不等于法律的封闭;、个人的禁止不等于法律的封闭;C、利用债、利用债权实现对物的占有关系。权实现对物的占有关系。(2)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什么是一物一权原则?什么是一物一权原则?为什么一物一权原则?为什么一物一权原则?A、一物一权原则把所有、一物一权原则把所有权视为视为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权视为视为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与他物权)B、目的在于明确物的归、目的在于明确物的归属性,建立以所有权为上位物权的层次分明的属性,建立以所有权为上位物权的层次分明的物权体系。(所有权和有益物权、担保物权)物权体系。(所有权和有益物权、担保物权)(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公信原则。A、公示原则。即物权的变动必须按照法定方、公示原则。即物权的变动必须按照法定方式让公众知晓。一是静态的公示式让公众知晓。一是静态的公示动产的动产的占有和不动产的登记。二是动态的公示占有和不动产的登记。二是动态的公示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登记。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登记。B、公信原则。即依法进行的物权公示,具有、公信原则。即依法进行的物权公示,具有社会的公信力。动产的占有和不动产的登社会的公信力。动产的占有和不动产的登记。如:记。如:甲(所有权人)甲(所有权人)乙(登记人)乙(登记人)丙(购买人)丙(购买人)公示公信原则的目的是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公示公信原则的目的是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确保交易安全。确保交易安全。(4)区分原则(原因与结果分离的原则)。)区分原则(原因与结果分离的原则)。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相分离。商品交易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相分离。商品交易=债权行为(债权合同)债权行为(债权合同)+物权行为(物权合同)物权行为(物权合同)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有三条: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有三条:物权法:物权行为物权法:物权行为=物权合意物权合意+交付或登记。交付或登记。债权法:债权行为债权法:债权行为=交付或登记交付或登记 第二节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优先效力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是相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物权的优先效力是相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一物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一物数权并存,强优于弱)数权并存,强优于弱)第十一章(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优先先效效力力,是是以以物物权权成成立立时时间间的的先先后后确确定定物物权权效效力力的的差差异异。如如果果物物权权在在性性质质上上并并非非不不能能并并存存,先先发发生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之例外。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之例外。1、基基于于定定限限物物权权为为一一定定范范围围内内对对所所有有权权限限制制的的权权利,定限物权在其支配范围内优先所有权。利,定限物权在其支配范围内优先所有权。第十一章 2、基基于于法法律律的的特特殊殊规规定定,必必须须依依照照法法定定的的序序位位确确立立数数个个物物权权的的优优先先效效力力。如如海海商商法法第第21条条规规定定:“船船舶舶优优先先权权于于船船舶舶留留置置权权受受偿偿,船船舶舶抵抵押押权权于于船船舶舶留留置置权受偿。权受偿。”3、基于社会公益、政策的理由,成立基于社会公益、政策的理由,成立在后的某些物权优先于在先的物权。如海在后的某些物权优先于在先的物权。如海商法上的优先权,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船商法上的优先权,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船舶抵押权的效力。舶抵押权的效力。(二)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二)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主要表现在两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个方面:1、物权破除债权。、物权破除债权。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 未交付(违约责任)未交付(违约责任)甲甲 乙乙(善意)(善意)丙丙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已交付已交付)2、优先受偿权。担保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优先受偿权。担保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3、优先购买权。(债权物权化)、优先购买权。(债权物权化)(1)共有人之间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人之间的优先购买权。(2)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二、物上请求权效力二、物上请求权效力二、物上请求权效力二、物上请求权效力(一)概念(一)概念(一)概念(一)概念 物物物物权权权权的的的的权权权权利利利利人人人人在在在在其其其其权权权权利利利利的的的的实实实实现现现现上上上上遇遇遇遇有有有有某某某某种种种种妨妨妨妨害害害害时时时时,物物物物权权权权人人人人有有有有权权权权对对对对于于于于造造造造成成成成妨妨妨妨害害害害其其其其权权权权利利利利事事事事由由由由发发发发生生生生的的的的人人人人请请请请求求求求排排排排除除除除此此此此等等等等妨妨妨妨害害害害,称称称称为为为为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第十一章(二)性质(二)性质物物上上请请求求权权是是以以物物权权为为基基础础的的一一种种独独立立的的请请求求权权。对此定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对此定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1)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2)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恢复物权的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恢复物权的支配状态为目的)。支配状态为目的)。(3)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物权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物权物上请物上请求权。求权。第十一章(三)物上请求权与其他权利的区别(三)物上请求权与其他权利的区别1、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1)根据不同:一因与多因。)根据不同:一因与多因。(2)目的不同:微观:一利与多利。)目的不同:微观:一利与多利。宏观:静态与动态。宏观:静态与动态。(3)后果不同。灭权与复权。)后果不同。灭权与复权。第十一章2、物上请求权与物之支配权。、物上请求权与物之支配权。后者是前提;前者为后者服务的。后者是前提;前者为后者服务的。3、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1)效力的属性不同:物权与债权。)效力的属性不同:物权与债权。(2)构成要件不同:一要件与四要件。)构成要件不同:一要件与四要件。(四)物上请求权的行使(四)物上请求权的行使 物物上上请请求求权权的的行行使使,不不必必非非得得依依诉诉讼讼的的方方式式进进行行,也也可可以以依依意意思思表表示示的的方方式式为为之之,即即物物权权人人在在其其物物权权受受到到妨妨害害后后,可可以以直直接接请请求求侵侵害害人人为为一一定定的的行行为为或或不不为为一一定定的的行行为。为。一、自物权和他物权一、自物权和他物权一、自物权和他物权一、自物权和他物权自自物物权权是是权权利利人人对对于于自自己己的的财财产产所所享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所有权。有的权利,也就是所有权。他他物物权权是是指指在在他他人人所所有有的的物物上上设设定定的的物权。物权。“他他”的含义的理解。的含义的理解。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区别。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区别。第十一章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的类型物权的类型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设立的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主要区别: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主要区别:、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对物的支配权不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对物的支配权不同。、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用用益益物物权权的的行行使使要要以以占占有有标标的的物物为为前前提提,而而担担保保物物权人则可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也可以不直接占有标的物。权人则可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也可以不直接占有标的物。、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一性质。第十一章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这这是是根根据据物物权权的的客客体体是是动动产产还还是是不不动动产产所作的区别。所作的区别。第十一章四、主物权和从物权四、主物权和从物权四、主物权和从物权四、主物权和从物权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从从物物权权则则是是指指必必须须依依附附于于其其他他权权利利而而存存在的物权。在的物权。第五节第五节 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一、物权的变动的概念一、物权的变动的概念物物权权的的变变动动,是是物物权权的的产产生生、变变更更和和消消灭的总称。灭的总称。物物权权的的产产生生,即即物物权权人人取取得得了了物物权权,它它在在特特定定的的权权利利主主体体与与不不特特定定的的义义务务主主体体之之间间形形成成了了物物权权法法律律关关系系,并并使使特特定定的的物物与与物物权权人相结合。人相结合。第十一章物物权权的的消消灭灭,即即物物权权的的丧丧失失,可可以以分分为为绝绝对对的的消消灭灭与与相相对对消消灭灭。严严格格的的说说,物物权权的的相相对对消消灭灭并并非非物物权权消消灭灭的的问问题题,而而是是应应当当属属于于物物权权的继受取得或主体变更的问题。的继受取得或主体变更的问题。物物权权的的变变更更,是是指指物物权权的的主主体体、内内容容或或客客体的变更。体的变更。第十一章二、物权的变动的原则二、物权的变动的原则(一一一一)公示原则公示原则公示原则公示原则公公示示原原则则要要求求物物权权的的产产生生、变变更更、消消灭灭、必必须须以以一一定定的的可可以以从从外外部部察察知知的的方方式式表现出来。表现出来。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以占有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以占有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第十一章(二二二二)公信原则公信原则公信原则公信原则物物权权的的变变动动以以登登记记和和交交付付为为公公示示方方法法,当当事事人人如如果果信信赖赖这这种种公公示示而而为为一一定定的的行行为为(如如买买卖卖、赠赠与与),即即使使登登记记或或交交付付所所表表现现的的物物权权状状态态与与真真实实的的物物权权状状态态不不相相符符合合,也也不不能能影影响响物物权变动的效力。这就是公信原则的基本要求。权变动的效力。这就是公信原则的基本要求。第十一章三、物权变动的原因三、物权变动的原因(一一一一)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为: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为: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为: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为:1.1.民事法律行为(继受取得)民事法律行为(继受取得)民事法律行为(继受取得)民事法律行为(继受取得)2.2.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物权(原始取得)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物权(原始取得)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物权(原始取得)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物权(原始取得)第十一章(二二二二)物权的消灭物权的消灭物权的消灭物权的消灭1 1、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1 1)抛弃。)抛弃。)抛弃。)抛弃。(2 2)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如以房产抵押取代土地使用权抵押如以房产抵押取代土地使用权抵押如以房产抵押取代土地使用权抵押如以房产抵押取代土地使用权抵押(3 3)撤销权的行使。如土地承包权被撤消。撤销权的行使。如土地承包权被撤消。撤销权的行使。如土地承包权被撤消。撤销权的行使。如土地承包权被撤消。第十一章2、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1)标的物灭失标的物灭失(2)(2)法定期间的届满法定期间的届满(3)混同混同 混同包括债权与债务的混同和物权的混同。混同包括债权与债务的混同和物权的混同。物权混同是指同一物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物权混同是指同一物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一人时,其他物权因混同而消灭。一人时,其他物权因混同而消灭。第十一章四、物权行为四、物权行为(一)物权行为的概念(一)物权行为的概念(二)物权行为的特点(二)物权行为的特点(三)各国立法对物权行为所持的不同立场(三)各国立法对物权行为所持的不同立场(见网络(见网络五、物权的公示五、物权的公示 (一)动产(一)动产占有和交付及其法律效果占有和交付及其法律效果1、占有的公示意义、占有的公示意义享有动产物权。享有动产物权。2、交付的公示意义、交付的公示意义让与动产物权。让与动产物权。(1)交付的概念)交付的概念(2)交付的方式)交付的方式(3)交付的效力)交付的效力(二)不动产(二)不动产登记及法律效果登记及法律效果第六节第六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物权的民法保护一、请求确认物权。一、请求确认物权。一、请求确认物权。一、请求确认物权。二、请求排除妨碍。妨碍二、请求排除妨碍。妨碍不同于妨害。不同于妨害。四、请求返还原物。四、请求返还原物。第十一章三、请求恢复原状。三、请求恢复原状。五、请求赔偿损失。五、请求赔偿损失。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所有权所有权【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所有权的特征和主要内容;掌握不同所有权的类型以及共有和相邻关系;【教学重点及难点】所有权的特征和主要内容;所有权的类型以及共有。【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第一节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一、所有权的概念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第十二章所有权具有以下的特征:所有权具有以下的特征: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第三,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第三,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第四,所有权具有弹性力和回归力第四,所有权具有弹性力和回归力第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第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第十二章二、所有权的权能二、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一一一一)占有占有占有占有占有是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占有是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占有网络表。占有网络表。第十二章(二二二二)使用使用使用使用(三三三三)收益收益收益收益(四四四四)处分处分处分处分处处分分是是决决定定财财产产事事实实上上和和法法律律上上命命运运的的权权能能。处处分分可可以以分分为为事事实实上上的的处处分分和和法法律律上的处分。上的处分。第十二章三、所有权的种类三、所有权的种类(一一一一)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国家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国家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国家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对表现,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对表现,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对表现,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对国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国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国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国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的权利。的权利。的权利。第十二章国家所有权的特征:国家所有权的特征:第第一一,在在所所有有权权主主体体方方面面,国国家家所所有有权权具有统一性和惟一性的特征。具有统一性和惟一性的特征。第二,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第二,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第十二章国国家家对对全全民民所所有有的的财财产产管管理理的的原原则则是是统统一一领导,分级管理。领导,分级管理。国国家家所所有有权权权权能能及及行行使使的的特特殊殊性性。在在一一般般情情况况下下,国国家家并并不不直直接接行行使使占占有有、使使用用、收收益益、处处分分的的权权能能,而而是是根根据据“统统一一领领导导,分分级级管管理理”的的原原则则,按按财财产产的的性性质质、用用途途,把把财财产产分分别别交交给给相相应应的的机机关关、企企业业、事事业业单单位位,这这些些单单位位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行使所有权的权能。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行使所有权的权能。第十二章(二二二二)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集集体体所所有有权权,是是集集体体组组织织对对其其财财产产享享有有的的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第十二章 集体所有权的主要特征;(集体所有权的主要特征;(1 1)主体具有多元)主体具有多元性;(性;(2 2)客体具有广泛性。)客体具有广泛性。第十二章(三三)个人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公公民民个个人人所所有有权权是是指指公公民民个个人人对对其其所所有有的的财财产产依依法法进进行行占占有有、使使用用、收收益益和处分的权利。和处分的权利。公公民民个个人人所所有有权权的的客客体体范范围围:合合法法收收入入;房房屋屋;储储蓄蓄;生生活活用用品品、文文物物、图图书书资资料料;林林木木、牲牲畜畜;法法律律允允许许公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民拥有的生产资料。第二节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一、土地所有权一、土地所有权(一)土地所有权的概念(一)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土地所有权系以土地为其标的物,它是土地所有权系以土地为其标的物,它是土地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土地的土地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权利。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对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以对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排除他人的干涉。处分,并可排除他人的干涉。(二二二二)国家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有: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有:(1)城市市区的土地。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农村村和和城城市市郊郊区区中中已已经经依依法法没没收收、征征收收、收购为国有的土地。收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第十二章(4)依依法法不不属属于于集集体体所所有有的的林林地地、划划原原、荒荒地地、滩涂及其他土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农村村集集体体经经济济组组织织全全部部成成员员转转为为城城镇镇居居民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因国国家家组组织织移移民民、自自然然灾灾害害等等原原因因,农农民民成成建建制制的的集集体体迁迁移移后后不不再再使使用用的的原原属属于于迁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十二章(三三三三)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集体体所所有有的的土土地地,是是指指除除法法律律规规定定属属于于国国家家所所有有的的以以外外的的其其他他的的农农村村和和城城市市郊郊区的土地。区的土地。第十二章二、房屋所有权二、房屋所有权(一)房屋所有权的概念(一)房屋所有权的概念房房屋屋所所有有权权系系以以房房屋屋为为其其标标的的物物,它它是是房房屋屋所所有有人人独独占占性性地地支支配配其其所所有有的的房房屋屋的的权权利利。在在我我国国,根根据据房房屋屋坐坐落落的的位位置置的的不不同,可以把房屋分城镇房屋和农村房屋。同,可以把房屋分城镇房屋和农村房屋。第十二章第十二章(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建筑物所有权的概念(一)建筑物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在德国法上称为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在德国法上称为“住住宅所有权宅所有权”,法国法中称为,法国法中称为“住宅分层所住宅分层所有权有权”,瑞士法上称为瑞士法上称为“楼层所有权楼层所有权”,英美法中称为英美法中称为“公寓所有权公寓所有权”。日本和我。日本和我国台湾称为国台湾称为“区分所有权区分所有权”,我国大陆学,我国大陆学者者 一般采纳了一般采纳了“建筑物区分所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概念。概念。(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 分的专有权与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二)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客体(二)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客体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也就是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也就是指区分所有权的标的。如前所述,建筑物指区分所有权的标的。如前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共有和单独所有构成的。区分所有权是由共有和单独所有构成的。因此区分所有权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因此区分所有权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单独所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单独所有部分单独所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单独所有部分主要是指通过一定方式而对建筑物加以区主要是指通过一定方式而对建筑物加以区分,由此所分割出的兼具建筑构造上的独分,由此所分割出的兼具建筑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独立性的部分房屋。共有部立性和使用上独立性的部分房屋。共有部分包括共用部分分包括共用部分 及附属物、共用设施等,及附属物、共用设施等,它们都是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它们都是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三)客体的条件(三)客体的条件 在区分所有情况下,单独部分经分割以在区分所有情况下,单独部分经分割以后成为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必须要具备如后成为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必须要具备如下几个条件:下几个条件:第一,必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第一,必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第二,必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第二,必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第三,通过登记予以公示并表现出法律上第三,通过登记予以公示并表现出法律上的独立性。的独立性。(四)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内容(四)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内容 1、专有部分。所谓专有部分,是指具、专有部分。所谓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及使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成为有构造上及使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成为分别所有权客体的部分。专有部分通常是分别所有权客体的部分。专有部分通常是在将建筑物分割为各个不同部分的基础上在将建筑物分割为各个不同部分的基础上形成的,专有部分是各个区分所有人所单形成的,专有部分是各个区分所有人所单独享有的所有权的客体,此项单独所有权独享有的所有权的客体,此项单独所有权与一般的单独所有权并无本质区分,所以,与一般的单独所有权并无本质区分,所以,权利人可以行使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人可以行使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权。与处分权。2、共有部分。所谓共有部分,是指区共有部分。所谓共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称筑物其他部分,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称为共有权。共有部分的范围主要包括建筑为共有权。共有部分的范围主要包括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支柱、屋顶、外墙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支柱、屋顶、外墙或地下室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附属或地下室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附属物(如楼梯、消防设备、走廊、水塔物(如楼梯、消防设备、走廊、水塔、自、自来水管等),仅为部分区分所有人所共有来水管等),仅为部分区分所有人所共有的部分。的部分。三、相邻关系三、相邻关系1、概念、概念相相邻邻关关系系是是指指两两个个或或两两个个以以上上相相互互毗毗邻邻不不动动产产的的所所有有人人或或使使用用人人,在在行行使使占占有有、使使用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不动产相邻关系具有以下特征:、不动产相邻关系具有以下特征:第第一一,相相邻邻关关系系发发生生在在两两个个或或两两个个以以上上的的不不动动产产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第十二章第第二二,相相邻邻关关系系的的客客体体并并不不是是财财产产本本身身,而而是是由由行行使使所所有有权权或或使使用用权权时时所所引引起起的的和和邻邻人人有有关关的的经经济济利利益和其他利益对于财产本身并不发生争议。益和其他利益对于财产本身并不发生争议。第第三三,相相邻邻关关系系的的发发生生常常与与不不动动产产的的自自然然条条件件有有关关,即即两两个个或或两两个个以以上上所所有有人人或或使使用用人人的的财财产产应应当当是是相互毗邻的。相互毗邻的。3 3、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1 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2 2)团结互助)团结互助)团结互助)团结互助(3 3)公平合理)公平合理)公平合理)公平合理第十二章第三节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一、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原原物物由由占占有有人人转转让让给给善善意意第第三三人人(即即不不知知占占有有人人为为非非法法转转让让而而取取得得原原物物的的第第三三人人)时时,善善意意第第三三人人一一般般可可取取得得原原物物的的所所有有权权,所所有有权权人人不不得得请请求求善善意意第第三三人人返返还还原原物物。这这里里的的原原物物只只限限于于动动产产,不不动动产产不不能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能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第十二章(二)善意取得的条件(二)善意取得的条件 1、受让人须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非交易、受让人须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非交易行为即事实行为虽然可取得所有权,但非适用善行为即事实行为虽然可取得所有权,但非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意取得制度。2、转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转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3、转让处分的标的物须为动产。动产的公示以占有、转让处分的标的物须为动产。动产的公示以占有为原则,登记为例外。为原则,登记为例外。4、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占有。一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占有。一是善意;二是占有。二是占有。5、善意受让人取得占有的动产须是依所有人的意思、善意受让人取得占有的动产须是依所有人的意思合法脱离所有人占有的财产。合法脱离所有人占有的财产。其其一一,如如果果第第三三人人是是无无偿偿地地从从无无权权转转让让该该项项财财产产的的占占有有人人那那里里取取得得财财产产,所所有有人人在在任任何何情情况下都有权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况下都有权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第十二章其其二二,第第三三人人如如果果是是有有偿偿地地并并善善意意地地从从占占有有人人处处取取得得财财产产,即即他他支支付付了了适适当当的的价价金金,并并且且也也不不知知道道或或不不可可能能知知道道占占有有人人无无转转让让财财产产的的权权利利。要要区区分分占占有有人人的的占占有有是是否否是是基基于于所所有有人人的的意意思思取取得得的的。如如果果占占有有人人的的占占有有不不是是基基于于所所有有人人的的意意思思取取得得的的,所所有有人人有有权权向向第第三三人人请请求求返返还还原原物物。如如果果占占有有人人的的占占有有是是基基于于所所有有人人的的意意思思取取得得的的,这这时时善善意意第第三三人人取取得得原原物物的的所所有有权,所有人无权向第三人要求返还原物。权,所有人无权向第三人要求返还原物。第十二章如何判断是否是善意取得?(网络分析表)。如何判断是否是善意取得?(网络分析表)。(三)善意取得的效力(三)善意取得的效力1、就善意受让方来说,即时取得财产所有权或他物、就善意受让方来说,即时取得财产所有权或他物权。权。2、对于原权利人,善意取得的发生使其所有权或他、对于原权利人,善意取得的发生使其所有权或他物权归于消灭。物权归于消灭。3、对于非法转让人的转让行为不仅侵害了原权利人、对于非法转让人的转让行为不仅侵害了原权利人之权利,且所获得利益亦无法律或合同上之根据,之权利,且所获得利益亦无法律或合同上之根据,原权利人有请求非法转让人返还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原权利人有请求非法转让人返还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的权利。失的权利。二、拾得遗失物二、拾得遗失物遗遗失失物物,是是所所有有人人遗遗忘忘于于某某处处,不不为为任任何何人人占占有有的的物物。对对于于遗遗失失物物、漂漂流流物物及及失失散散的的饲饲养养动动物物,民民法法通通则则规规定定拾拾得得人人应应当当将其归还失主。将其归还失主。第十二章三、发现理藏物三、发现理藏物民民法法通通则则第第79条条的的规规定定,所所有有人人不不明明的的埋埋藏藏物物、隐隐藏藏物物归归国国家家所所有有后后,接接收收单单位位应应当当对对上上缴缴单单位位或或者者个个人人,给给予予表表扬扬或或物物质奖励。质奖励。第十二章四、添附四、添附它它是是指指数数个个不不同同所所有有人人的的物物结结合合成成一一物物(合合成成物物、混混合合物物),或或由由所所有有人人以以外外的的人加工而成新物人加工而成新物(加工物加工物)。第十二章(一一一一)附合附合附合附合附附合合是是指指两两个个或或两两个个以以上上不不同同所所有有人人的的物物结结合合在在一一起起而而不不能能分分离离,若若分分离离会会毁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第十二章附合有两种情况:附合有两种情况:(1)动动产产与与动动产产的的附附合合。动动产产与与动动产产的的附附合合应应当当由由原原所所有有人人按按照照其其动动产产的的价价值值,共共有有合合成物。成物。(2)动动产产与与不不动动产产的的附附合合。动动产产与与不不动动产产的的附附合合,由由不不动动产产所所有有人人取取得得合合成成物物的的所所有有权权,但应当给原动产所有人以补偿。但应当给原动产所有人以补偿。第十二章(二二二二)混合混合混合混合混混合合是是两两个个或或两两个个以以上上不不同同所所有有人人的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三三三三)加工加工加工加工加加工工,是是指指在在他他人人之之物物上上附附加加自自己己的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的财产。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的财产。第十二章五、时效取得五、时效取得时时效效取取得得,是是指指依依取取得得时时效效的的规规定定取取得得所所有有权权。取取得得时时效效是是时时效效的的一一种种,它它是是指指当当事事人人因因占占有有他他人人财财产产的的事事实实状状态态经经过过一一定定时时间而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间而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第十二章第四节第四节 共有共有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共共有有是是两两个个或或两两个个以以上上的的人人(公公民民或或法法人人)对对同同一一项项财财产产享享有有所所有有权权。共共有有的的法法律律特征是:特征是:第十二章第第一一,共共有有的的主主体体不不是是单单一一的的,而而是是两两个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公民和法人。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公民和法人。第二,共有的客体也是特定的独立物。第二,共有的客体也是特定的独立物。第第三三,共共有有人人对对共共有有物物或或者者按按照照各各自自的的份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第十二章二、按份共有二、按份共有按按份份共共有有,亦亦称称分分别别共共有有,是是指指两两个个或或两两个个以以上上的的人人对对同同一一项项财财产产按按照照份份额额享享有有所有权。所有权。第十二章(一)按份共有的概念与特征(一)按份共有的概念与特征按按份份共共有有是是共共有有的的一一种种,具具有有与与共共同同共共有有不不同同的法律特征:的法律特征:第第一一,各各个个共共有有人人对对于于共共有有物物按按照照份份额额享享有有所所有权。有权。第十二章第第二二,各各个个共共有有人人按按照照各各自自的的份份额额对对共共有有物物分分享权利、分担义务。享权利、分担义务。第第三三,各各个个共共有有人人虽虽然然拥拥有有一一定定的的份份额额,但但共共有有人人的的权权利利并并不不仅仅限限于于共共有有物物的的某某一一部部分分上上,而而是是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及于共有物的全部。(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1 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各各共共有有人人依依其其份份额额对对共共有有物物进进行行占占有有、使使用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第十二章根根据据共共有有物物的的性性质质,全全体体共共有有人人不不能能同同时时对对共共有有物物进进行行占占有有、使使用用、收收益益时时,应应由由共共有有人人对对占占有有、使使用用、收收益益的的方方法法进进行行协协商商,并并按按协协商商一一致致的的方方法法处处理理。在在意意见见不不一一致致时时,按按照照拥拥有有共共有有份份额额一一半半以以上上的的共共有有人人的的意意见见办办理理,但但不不得得损损害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其他共有人的利益。2 2、共有物的处分、共有物的处分、共有物的处分、共有物的处分在在按按份份共共有有中中,共共有有人人对对共共有有物物的的处处分分包包括括两两种种:一一是是对对其其享享有有的的份份额额的的处处分分,二二是是对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整个共有物的处分。按按份份共共有有人人有有权权处处分分其其份份额额。共共有有人人对对其其份份额额只只能能进进行行法法律律上上的的处处分分,即即将将其其份份额额分分出出或转让。或转让。第十二章按按份份共共有有人人的的处处分分权权还还包包括括对对共共有有物物的的处处分分,包包括括:事事实实上上的的处处分分,如如改改变变物物的的形形状状、毁毁坏坏;法法律律上上的的处处分分,如如将将物物转转让让(出出卖卖、互互易易、赠赠与与)他他人人,这这种种处处分分及及于于共共有有物物的的全全部部,涉涉及及到到全全体体共共有有人人的的利利益益,因因此此,必必须须得得到到全全体体共共有有人人的的同同意意,不不能能由由某某一一共共有有人人或或某某部部分分共共有有人人擅擅自自为为之之。如如果果共共有有人人对对处处分分共共有有物物不不能能达达成成一一致致协协议议时时,可可以以按按拥拥有有共共有有份份额额一一半半以以上上的的共共有有人人的的意意见见办办理理,但但不不得得损损害害其其他他共共有有人人的的利利益益,否否则则权权益益受受到到侵侵害害的的共共有有人人有有权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权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二章3 3、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外外国国立立法法例例和和根根据据我我国国实实践践,除除了了共共有有人人之之间间有有特特别别约约定定外外,对对共共有有物物的的管管理理,应应由由全全体体共共有有人人共共同同进进行行。但但有有两两项项例例外外:(1)保保存存行行为为。这这是是指指保保全全共共有有物物物物质质上上或或权权利利上上利利益益的的行行为为,如如共共有有物物的的修修缮缮。共共有有人人可可以以单单独独进进行行。(2)改改良良行行为为。这这是是指指在在不不改改变变共共有有物物性性质质的的前前提提下下,对对共共有有物物进进行行的的加加工工、修修理理等等行行为为,以以增增加加共共有有物物的的效效用用或或价价值值。非非全全体体同同意意,共共有有份份额额一一半半以以上上的的共共有有人人同同意即可。意即可。共共有有物物的的管管理理费费用用,包包括括保保存存费费用用和和改改良良费费用用,以以及及共共有有物物的的其他费用,应当由全体共有人按其份额比例分担。其他费用,应当由全体共有人按其份额比例分担。第十二章三、共同共有三、共同共有共共同同共共有有是是指指两两个个或或两两个个以以上上的的人人基基于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第十二章(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共同共有具有以下特征:共同共有具有以下特征: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2、共同共有是较按份共有联系更为密切的共有、共同共有是较按份共有联系更为密切的共有3、在在共共同同共共有有关关系系存存在在期期间间,不不存存在在要要求求分分出出和转让的问题,当然也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和转让的问题,当然也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问题4、共共同同共共有有的的形形成成与与存存在在以以夫夫妻妻关关系系、家家庭庭关关系系、共共同同继继承承遗遗产产关关系系的的形形成成及及持持续续为为前前提提,因因此,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亲属身份关系此,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亲属身份关系第十一章(二)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二)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共共同同共共有有人人的的权权利利,及及于于共共有有物物的的全全部部。对对于于共共有有物物的的占占有有、使使用用、收收益益、处处分分权权的的行行使使,应应当当得得到到全全体体共共有有人人的的同同意意。但但是是如如果果根根据据法法律律的的规规定定或或合合同同的的约约定定,某某个个或或某某些些共共有有人人有有权权代代表表全全体体共共有有人人管管理理共共有有财财产产时时,则则该该共共有有人人可可以以依依法法或或依依合合同对共有财产进行管理。同对共有财产进行管理。第十二章共共同同共共有有人人在在享享有有权权利利的的同同时时,对对于于共共有有物物的的管管理理费费用用及及其其他他费费用用应应当当共共同同负负担担。共共同同共共有有人人因因经经营营共共有有财财产产对对外外发发生生的的财财产产责责任任或或造造成成第第三三人人的的损损害害,全全体体共共有有人人应应承承担担连连带带责责任任。共共同同共共有有在在共共同同关关系系存存续续中中,各各共共有有人人不不得得请请求求分分割割共共有有物物。共共同同共共有有人人不不能能像像按按份份共共有有人人那那样样转转让让自自己己的的份份额额。共共同同共共有有的的消消灭灭主主要要是是因因共共同同关关系系的终止而引起的。的终止而引起的。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之间的区别一览表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之间的区别一览表第十二章(三)共同共有的类型(三)共同共有的类型1 1、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夫夫妻妻在在婚婚姻姻关关系系存存续续期期间间所所得得的的财财产产,归归夫夫妻妻共共同同所所有有,双双方方另另有有约约定定的的除除外外。夫夫妻妻对对共共同同所所有有的的财财产产,有有平平等等的的处处理理权权。”夫夫妻妻双双方方经经过过协协商商,可可以以约约定定以以其其他他方方式式确确定定夫夫妻妻间的财产归属。间的财产归属。第十二章2 2、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家家庭庭共共有有财财产产就就是是家家庭庭成成员员在在家家庭庭共共同同生生活活关关系系存存续续期期间间共共同同创创造造、共共同同所所得得的的财财产产。家家庭庭共共有有财财产产是是以以维维持持家家庭庭成成员员共共同同生生活活或或生生产产为为目目的的的的财财产产,它它的的来来源源,主主要要是是家家庭庭成成员员在在共共同同生生活活期期间间的的共共同同劳劳动动收收入入,家家庭庭成成员员交交给给家家庭庭的的财财产以及家庭成员共同积累、购置、受赠的财产。产以及家庭成员共同积累、购置、受赠的财产。第十二章3 3、共同继承的财产、共同继承的财产、共同继承的财产、共同继承的财产四、共有财产的分割四、共有财产的分割(一)原则(一)原则1、有协议按协议、有协议按协议2、无协议按法律、无协议按法律3、无协议、无法律规定的,平等协商。、无协议、无法律规定的,平等协商。(二)方法(二)方法1、实物分割、实物分割2、变价分割、变价分割3、作价分割、作价分割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和主要内容;掌握用益物权的类型。【教学重点及难点】用益物权类型。【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第一节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用用益益物物权权是是对对他他人人所所有有的的物物,在在一一定定范范围围内内进进行行占占有有、使使用用、收收益益、处处分分的他物权。的他物权。第十三章特征:特征:第第一一,用用益益物物权权以以对对标标的的物物的的使使用用、收收益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第第二二,用用益益物物权权是是他他物物权权、限限制制物物权权和和有有期限物权。期限物权。第三,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第三,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第第四四,用用益益物物权权主主要要是是以以民民法法为为依依据据,但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第十三章第二节第二节 地上权地上权一、地上权的概念(土地使用权)一、地上权的概念(土地使用权)地地上上权权是是指指利利用用他他人人土土地地营营造造建建筑筑物物、其其他他工工作作物物及及竹竹木木并并对对其其营营造造的的建建筑筑物物及及竹竹木木取取得得所所有有权权的一种权利。的一种权利。它具有以下的特征:它具有以下的特征:(1)地地上上权权是是存存在在于于他他人人土土地地之之上上的的物物权权;(2)地地上上权权是是以以保保存存建建筑筑物物或或其其他他工工作作物物为为目目的的的的权权利利;(3)地地上上权权是是使使用用他他人人土土地地的的权权利利,即即使使地地上上建建筑筑物物或或其其他他工工作作物物灭灭失失,地地上上权权也也不不消消灭灭,地地上权人仍有依原来的使用目的而使用土地的权利。上权人仍有依原来的使用目的而使用土地的权利。第十三章二、地上权的产生和期限二、地上权的产生和期限(一一一一)地上权的产生地上权的产生地上权的产生地上权的产生1 1、土地划拨(无偿取得使用权)、土地划拨(无偿取得使用权)、土地划拨(无偿取得使用权)、土地划拨(无偿取得使用权)2 2、乡镇村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1 1)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农村居民住宅用地(2 2)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3 3、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协议、招标和拍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协议、招标和拍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协议、招标和拍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协议、招标和拍卖)4 4、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十三章(二二二二)地上权的期限地上权的期限地上权的期限地上权的期限通通过过土土地地划划拨拨及及乡乡(镇镇)村村建建设设用用地地程程序序取取得得的的地地上上权权,是是无无期期限限的的。通通过过土土地地使使用用权权出出让让取取得得地地上上权权的,有不同的使用年限。的,有不同的使用年限。最高法定年限为:最高法定年限为:1、居住用地、居住用地70年;年;2、工业用地、工业用地50年;年;3、教科文卫体用地、教科文卫体用地50年;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年;5、综合或其他用地、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年。第十三章三、地上权的内容三、地上权的内容(一一一一)地上权人的权利地上权人的权利地上权人的权利地上权人的权利1 1、占有和使用土地、占有和使用土地、占有和使用土地、占有和使用土地2 2、权利处分、权利处分、权利处分、权利处分(1)(1)转让。地上权与建筑物共命运,建筑物被处分,转让。地上权与建筑物共命运,建筑物被处分,转让。地上权与建筑物共命运,建筑物被处分,转让。地上权与建筑物共命运,建筑物被处分,地上权也随之转移。地上权也随之转移。地上权也随之转移。地上权也随之转移。(2)(2)(2)(2)抵押。地上权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抵押。地上权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抵押。地上权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抵押。地上权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3)(3)(3)(3)出租出租出租出租第十三章3.附属行为附属行为地地上上权权人人可可以以在在其其地地基基范范围围内内进进行行非非保保存存建建筑筑物物或或其其他他工工作作物物的的附附属属行行为为,如如修筑围墙、种植花木、养殖等。修筑围墙、种植花木、养殖等。4.取得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补偿取得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补偿第十三章(二二二二)地上权人的义务地上权人的义务地上权人的义务地上权人的义务1.支付土地使用费支付土地使用费2.恢复土地的原状恢复土地的原状第十三章第三节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承包包经经营营权权就就是是承承包包人人(个个人人或或单单位位)因因从从事事种种植植业业、林林业业、畜畜牧牧业业、渔渔业业生生产产或或其其他他生生产产经经营营项项目目而而承承包包使使用用、收收益益集集体体所所有有或或国国家家所所有有的的土土地地或或森森林林、山山岭岭、草草原原、荒荒地地、滩滩涂涂、水面的权利。其特征在于:水面的权利。其特征在于:第十三章第第一一,承承包包经经营营权权是是存存在在于于集集体体所所有有或或国国家家所所有有的的土土地地或或森森林林、山山岭岭、草草原原、荒荒地地、滩滩涂、水面的权利。涂、水面的权利。第第二二,承承包包经经营营权权是是承承包包使使用用、收收益益集集体体所所有有或或国国家家所所有有的的土土地地或或森森林林、山山岭岭、草草原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第十三章第第三三,承承包包经经营营权权是是为为种种植植业业、林林业业、畜畜牧牧业业、渔渔业业生生产产或或其其他他生生产产经经营营项项目目而而承承包包使使用用、收收益益集集体体所所有有或或国国家家所所有有的的土土地地等等生生产产资资料的权利。料的权利。第第四四,承承包包经经营营权权是是有有一一定定期期限限的的权权利利。其期限为其期限为30年。年。第十三章一、承包人的义务一、承包人的义务(一一)妥妥善善使使用用承承包包的的土土地地以以及及森森林林、山山岭岭、草草原原、荒荒地地、滩滩涂涂、水水面面,这这不不仅仅要要求求承承包包人人不不得得在在承承包包土土地地上上盖盖房房、建建窑窑、建建坟坟,不不准准进进行行掠掠夺夺性性经经营营,而而且且还还要要求求承承包包人人根根据据土土地地的的条条件件,合合理使用,保存、改良土地,提高地力。理使用,保存、改良土地,提高地力。(二二)承承包包人人应应依依承承包包合合同同规规定定的的数数额额向向集集体体组组织织交交付付承承包包土土地地或或森森林林、山山岭岭、草草原原、荒荒地地、滩滩涂、水面的收益。涂、水面的收益。第十三章(三三)承包人应独立承担风险。承包人应独立承担风险。(四四)承承包包人人应应当当接接受受集集体体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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