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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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煤矿职业卫矿职业卫生生监监管管统统计计制度制度国家安监总局专门下发文件v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375号v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己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予印发,即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原煤矿职业卫生统计制度同时废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年6月20日2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制度的制定依据v 统计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颁布的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和标准。3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统计范围v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开采的生产经营单位(指井工开采和露天开采的煤矿,以下简称煤矿)。为煤矿开采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单位及煤炭洗选厂等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暂不纳入统计范围。(基本建设矿井和洗煤厂暂没有纳入统计(基本建设矿井和洗煤厂暂没有纳入统计范围)范围)4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统计内容新旧制度的比较统计制度的名称由原来的职业健康统计制度变为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5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统计内容(新旧制度的比较)v和原职业健康统计制度相比,新增两项内容,删除一项内容,原制度19项,新制度20项)v新增内容:新发职业病病例数、累计职业病病例容:新发职业病病例数、累计职业病病例数v删除内容:应测内容:应测点数 v项目的名称有些变化,例如“职业危害”变为“职业病危害”6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统计内容(新旧制度的比较)v和原制度相比统计项目的名称比较:v年核定能力年核定能力(无变化)v从业人员平均数从业人员数v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 v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培训情况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v接触职业危害人数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 v合同告知职业危害人数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人数 v职业危害作业岗位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v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 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名称没有变化)7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统计内容(新旧制度的比较)v应职业健康培训人数 应职业卫生培训人数 v实际职业健康培训人数实际职业卫生培训人数 v应职业健康体检人数 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v实际职业健康体检人数实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8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统计内容(新旧制度的比较)v新增新增新发职业病病例数v新增累计职业病病例数 v应测点数 删除v实测点数检测点数 v达标点数 达标点数 v应职业危害预评价项目数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v实际职业危害预评价项目数实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 9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统计内容(新旧制度的比较)v应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v实际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实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10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统计内容v1年核定生产能力、2从业人员数、3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4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情况、5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6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人数、7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8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9应职业卫生培训人数、10实际职业卫生培训人数、11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12实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13新发职业病病例数、新发职业病病例数、14累计职业病病累计职业病病例数例数、15检测点数、16达标点数、17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18实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19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20实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11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3.填报单位及报表种类v填报单位填报单位(1)煤矿(煤矿(2)监察分局监察分局(3)省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1)煤矿)煤矿 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独立持证煤矿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独立持证煤矿为统计单位,填报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为统计单位,填报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基础MKZWA表)。(2)监察分局)监察分局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煤矿的报表填报工作煤矿的报表填报工作,编制煤矿职业卫生统计编制煤矿职业卫生统计表(表(MKZWB1-MKZWB4表),并及时上报省表),并及时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12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3.填报单位及报表种类(3)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上报的煤矿职业卫生统计表(MKZWB1-MKZWB4表),编制煤矿职业卫生统计分析报告,及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13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3.填报单位及报表种类v报表的种类 基础MKZWA表 MKZWB1-MKZWB4表 通过软件上报14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4.报表报送方式v煤矿职业卫生统计采用煤矿上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逐级汇总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形式。v煤矿可通过“煤矿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网络上报或人工填报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基础MKZWA表)两种方式上报至所在辖区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山东要求各煤矿全部通过“煤矿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分析系统”上报。v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使用“煤矿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网络上报数据。15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关于“新发职业病病例数、累计职业病病例数”填报问题v“新发职业病病例数、累计职业病病例数”两项内容为新批准的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新增设的两项内容,由于这两项内容涉险保密,国家局不允许通过网络填报。16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关于“新发职业病病例数、累计职业病病例数”填报问题v煤矿企业通过单独的报表(附表一)报到分局。v分局汇总后将汇总表(附表二)报到省局。17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附表一18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附表二19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5.报送时间v煤矿职业卫生统计为年度统计,统计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煤矿每年煤矿每年12月月31日前报送本年度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日前报送本年度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基础(基础MKZWA表)。表)。20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v各分局报送时间v次年1月5日前报送本年度煤矿职业卫生统计表(MKZWB1-MKZWB4表),次年1月8日前报送本年度煤矿职业卫生统计分析报告。21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6.统计要求v各统计单位要遵守统计法,按规定填报职业卫生统计基础表,不得不报、漏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字。v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统计单位在报告期内按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组织开展数据审核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省局将在各煤矿上报后,对数据的省局将在各煤矿上报后,对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抽查真实性进行抽查。22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主要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主要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v1.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指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2.矿井类型:分为井工矿和露天矿两种类型。23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v3.登记注册类型:指按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将煤矿企业划分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类型,分类及代码见表1。v 24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表1 企业注册类型代码表代码企业注册类型代码企业注册类型110国有企业160股份有限公司120集体企业170私营企业130股份合作企业190其他企业140联营企业200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50有限责任公司300外商投资企业25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v4.年核定生产能力:指报告期内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煤炭生产能力。v5.职业病危害申报:指报告期内煤矿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要求申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填写“已申报”或者“未申报”。26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v6.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指报告期内煤矿主要负责人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要求接受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的情况,填写“已培训”或者“未培训”27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v7.从业人员数:指报告期内在煤矿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从业人员平均数(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和劳务派遣工)。其计算采取月度平均的方式,即每月从业人员数之和相加后除以12,对于月度内变化较大的煤矿企业,月度人数取月初与月末的平均值。28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v8.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指报告期内煤矿接触职业病危害(指煤尘、矽尘、噪声、高温和化学毒物)的人数。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合计可采用从业人数减去不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的简单计算方式。v接触煤尘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煤尘(游离二氧化硅10)的人数。v接触矽尘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矽尘(游离二氧化硅10)的人数。如未开展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检测或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0,则不需填写接触矽尘人数。29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v接触噪声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噪声的人数。v接触高温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高温的人数。v接触化学毒物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化学毒物的人数。30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v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合计的统计意义在于了解从业人员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统计方法上不能将接触煤尘人数、接触矽尘人数、接触噪声人数、接触高温人数以及接触化学毒物人数简单相加,同时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按实际人数算,不能重复统计,例如既接触煤尘又接触噪声的1个作业人员,按接触职业病危害1人统计。31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v9.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的人数:指报告期内煤矿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在其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中写明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内容的总人数。32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v10.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指煤矿存在煤尘、矽尘、噪声、高温和化学毒物的作业岗位总数。v作业岗位是指从业人员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作业地点。33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v11.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指煤矿对存在煤尘、矽尘、噪声、高温和化学毒物的作业岗位,报告期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等法律法规与标准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了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作业岗位总数。34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v12.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指报告期内煤矿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数量。35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v13.实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指报告期内煤矿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数量。36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v14.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指报告期内煤矿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数量。37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v15.实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指报告期内煤矿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数量。38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从业人员应进行培训v16.应职业卫生培训人数:指报告期内煤矿对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和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的从业人员数。v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规定: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39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v往年有的煤矿填报的应职业卫生培训人数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相等,有的和从业人数的平均数相等。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规定应该是所有的从业人员都应该进行培训。注意:规定没有这样表述:煤矿企业应当对接触治病危害的人员进行岗前和在岗培训。40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v17.实际职业卫生培训人数:指报告期内应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从业人员中,实际接受岗前和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的从业人员数。v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多次参加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或因转岗等原因多次参加岗前培训的,按照1人统计。41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应进行查体v18.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指按照职业健康监护规范的要求,在报告期内煤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指煤尘、矽尘、噪声、高温和化学毒物)的从业人员中应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v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按照表2执行。42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接触有害物质接触有害物质体检对象体检对象检查周期检查周期煤尘(以煤尘为煤尘(以煤尘为主)主)在岗人员在岗人员2年年1次次观察对象、观察对象、期煤工尘肺患者期煤工尘肺患者每年每年1次次岩尘(以岩尘为岩尘(以岩尘为主)主)在岗人员、观察对象、在岗人员、观察对象、期矽肺患者期矽肺患者噪声噪声在岗人员在岗人员高温高温在岗人员在岗人员化学毒物化学毒物在岗人员在岗人员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确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确定检查周期定检查周期表2 职业健康检查周期43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v19.实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指报告期内煤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指煤尘、矽尘、噪声、高温和化学毒物)的作业人员在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实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包括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不包括普通健康检查。44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v20.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前统计煤矿煤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5,102.510,301.030,500.5500.2水泥尘101.561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v(3)噪声: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 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 dB(A)。62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v(4)高温: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63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5)化学毒物: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规定煤矿作业场所主要化学毒物浓度限值见表5。表5 作业场所空气中化学毒物浓度限值化学毒物名称最高允许浓度(%)一氧化碳(CO)0.0024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0.00025二氧化碳(CO2)0.5硫化氢(H2S)0.0006664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v23.新发职业病病例数:指报告期内煤矿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所列新发职业病人数;可细分为尘肺病病例数、职业中毒病例数等65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v24.累计职业病病例数:指各煤矿从投产至本报告期末,该单位职工工作期间被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所列职业病的累计人数;可细分为尘肺病病例数、职业中毒病例数等。66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容易出现理解错误的地方v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容易出现误解。指报告期内煤矿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数量。v应该是有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项目才填报具体数量,没有这些项目的应该是数量为零。有些单位理解错误。67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v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68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v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v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v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69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v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70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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