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作业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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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GB30871-2014)一、动火作业作业分级1.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2.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3.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4.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注: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72h。2.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二、受限空间作业受限空间证有效期不应超过24h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氧含量为1821%,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佩戴隔离式呼吸器,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三、高处作业1、作业高度h分为四个区段:一级高处作业:2mh5m;二级高处作业:5mh15m;三级高处作业:l5mh30m;特殊高处作业:h30m。1.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2.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GB26557等标准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3.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盲板抽堵作业1.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2.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应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30m内不应有动火作业。3.不应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4.作业单位应按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生产车间(分厂)应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5.盲板抽堵作业结束,由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专人共同确认。吊装作业作业分级吊装作业按照吊装重物质量m不同分为:a)一级吊装作业:m100t;b)二级吊装作业:40tm100t;c)三级吊装作业:m40t。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1.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2894的规定。2.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3.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4.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断路作业1.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会同本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它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2.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域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4.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a)采用安全电压;b)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m,不低于1.0m;c)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d)应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5.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申请断路单位应检查核实,并报告有关部门恢复交通。动土作业1.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2.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3.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4.作业前应首先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5.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不应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深度大于2m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保证人员快速进出设施;两人以上作业人员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6.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7.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装置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8.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石,并恢复地面设施。临时用电作业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5.4.2要求。2.临时用电单位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3.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一个月。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注意事项1.作业票写有确认人或意见、签字的,必须由本人签字认可,不得代签和空签。2.监护人在执行施工作业监护期间,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有事必须离开时,应首先向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并让其他监护人员到场,保持现场有人监护,如遇现场监护人员没人替换收回作业票停工,有监护人时方能开工。开票流程施工方当班班长现场分析开票领导审批施工专人监护完工验收氨泄漏演练计划安安全全演演练练重重大大危危险险源源氨氨泄泄漏漏应应急急预预案案一、演练目的;1、检验我公司对各种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2、锻炼提高各相关指挥机构和各救援力量处置重大事故的能力;3、增强全体职工预防重大危险源危害事故的意识;二、演练适用范围、总体思想和原则本次演练方案针对公司内部应急力量进行液氨泄漏的专项演练进行情景设计,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演练策划,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科学计划、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周密组织、统一指挥、分步实施、讲究实效,保证演练参与人员、公众和环境的安全。三、演练时间:2018年6月XX日9时四、演练地点:CO2装置区五、情景设置:2018年6月XX日9时,公司CO2提纯装置区氨储罐出口第一道法兰泄漏事故;六、参演单位及成员:北京和成气体有限公司生产部、综合部等七、现场组织指挥:总指挥:潘金杯职责:组织指挥全公司的应急救援工作副指挥:李大为职责:协助总指挥负责具体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疏散引导组(人)组长:陈海龙成员:XXX职责:负责警戒、疏散等工作安全防护救护组(6人)组长:董衡宇 成员:XXX职责:负责中毒及受伤人员救护工作应急处置行动组(人)组长:周伟成员:XXX职责:各岗位操作人员负责事故处置时生产系统的开、停车调度工作;负责抢修、堵漏、洗消等工作。通讯联络组(人)组长:毕晓霞成员:XXX职责:负责事故报警、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后勤保障组(人)组长:孙辛成员:XXX职责:负责救援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当班人员:(人)班长:XXX副班长:XXX内操:XXX班员:XXX伤员:(1人)XXX摄像:(1人)张国军照相:(2人)XXX机动人员:XXX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第17号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局长 骆琳二九年四月一日第第一一章章 总总 则则第第一一章章 总总 则则第第一一条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第二二条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第三三条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第第四四条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第第二二章章 应应急急预预案案的的编编制制第第五五条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第六六条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第七条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第八条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第九条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第十条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第第三三章章 应应急急预预案案的的评评审审第第十十三三条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第第十十四四条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第第十十五五条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第十十六六条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第第十十七七条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第第四四章章 应应急急预预案案的的备备案案第第十十八八条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第十十九九条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第第五五章章 应应急急预预案案的的实实施施第第二二十十三三条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第第二二十十四四条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第第二二十十五五条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的第第二二十十六六条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第第二二十十七七条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第六六章章 奖奖励励与与处处罚罚第第三三十十四四条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第第三三十十五五条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第三三十十六六条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第七七章章 附附 则则第第三三十十七七条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第第三三十十八八条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第三三十十九九条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 目 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应急演练目的.25应急演练原则.26应急演练类型.27应急演练内容.28综合应急演练组织与实施.39应急演练评估与总结.510持续改进.5前 言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北京科技大学、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兴凯、孙庆云、时训先、付学华、钟茂华、孙志禹、蒋仲安、胡斌、刘先荣、史聪灵、牛伟。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下简称应急演练)的目的、原则、类型、内容和综合应急演练的组织与实施,其他类型演练的组织与实施可参照进行。本标准适用于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所开展的应急演练活动。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 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函200962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应急预案emergency response plan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3.2应急响应emergency response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3.3应急救援emergency rescue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3.4事故情景accident scenario针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源或有害因素而预先设定的事故状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特征、波及范围以及变化趋势等)。3.5应急演练 emergency exercise针对事故情景,依据应急预案而模拟开展的预警行动、事故报告、指挥协调、现场处置等活动。3.6综合演练 complex exercise针对应急预案中多项或全部应急响应功能开展的演练活动。3.7单项演练individual exercise针对应急预案中某项应急响应功能开展的演练活动。3.8现场演练field exercise选择(或模拟)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设备、设施、装置或场所,设定事故情景,依据应急预案而模拟开展的演练活动。3.9桌面演练 tabletop exercise 针对事故情景,利用图纸、沙盘、流程图、计算机、视频等辅助手段,依据应急预案而进行交互式讨论或模拟应急状态下应急行动的演练活动。4应急演练目的 应急演练目的主要包括:a)检验预案。发现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b)锻炼队伍。熟悉应急预案,提高应急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妥善处置事故的能力。c)磨合机制。完善应急管理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工作职责,提高协调配合能力。d)宣传教育。普及应急管理知识,提高参演和观摩人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e)完善准备。完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技术,补充应急装备和物资,提高其适用性和可靠性。f)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5应急演练原则 应急演练应符合以下原则:a)符合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演练;b)切合企业实际。结合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组织开展演练;c)注重能力提高。以提高指挥协调能力、应急处置能力为主要出发点组织开展演练;d)确保安全有序。在保证参演人员及设备设施的安全的条件下组织开展演练。6应急演练类型应急演练按照演练内容分为综合演练和单项演练,按照演练形式分为现场演练和桌面演练,不同类型的演练可相互组合。7应急演练内容7.1预警与报告根据事故情景,向相关部门或人员发出预警信息,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事故情况。7.2指挥与协调根据事故情景,成立应急指挥部,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资源,开展应急救援行动。7.3应急通讯根据事故情景,在应急救援相关部门或人员之间进行音频、视频信号或数据信息互通。7.4事故监测根据事故情景,对事故现场进行观察、分析或测定,确定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变化趋势等。7.5警戒与管制根据事故情景,建立应急处置现场警戒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7.6疏散与安置根据事故情景,对事故可能波及范围内的相关人员进行疏散、转移和安置。7.7医疗卫生根据事故情景,调集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并开展卫生监测和防疫工作。7.8现场处置根据事故情景,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现场指挥部要求对事故现场进行控制和处理。7.9社会沟通 根据事故情景,召开新闻发布会或事故情况通报会,通报事故有关情况。7.10后期处置 根据事故情景,应急处置结束后,所开展的事故损失评估、事故原因调查、事故现场清理和相关善后工作。7.11其他 根据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特点所包含的其他应急功能。8综合演练组织与实施 8.1演练计划 演练计划应包括演练目的、类型(形式)、时间、地点,演练主要内容、参加单位和经费预算等。8.2演练准备 8.2.1成立演练组织机构 综合演练通常成立演练领导小组,下设策划组、执行组、保障组、评估组等专业工作组。根据演练规模大小,其组织机构可进行调整。a)领导小组 负责演练活动筹备和实施过程中的组织领导工作,具体负责审定演练工作方案、演练工作经费、演练评估总结以及其他需要决定的重要事项等。b)策划组 负责编制演练工作方案、演练脚本、演练安全保障方案或应急预案、宣传报道材料、工作总结和改进计划等。c)执行组 负责演练活动筹备及实施过程中与相关单位、工作组的联络和协调、事故情景布置、参演人员调度和演练进程控制等。d)保障组 负责演练活动工作经费和后勤服务保障,确保演练安全保障方案或应急预案落实到位。e)评估组 负责审定演练安全保障方案或应急预案,编制演练评估方案并实施,进行演练现场点评和总结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8.2.2编制演练文件8.2.2.1演练工作方案演练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应急演练目的及要求;应急演练事故情景设计;应急演练规模及时间;参演单位和人员主要任务及职责;应急演练筹备工作内容;应急演练主要步骤;应急演练技术支撑及保障条件;应急演练评估与总结。8.2.2.2演练脚本根据需要,可编制演练脚本。演练脚本是应急演练工作方案具体操作实施的文件,帮助参演人员全面掌握演练进程和内容。演练脚本一般采用表格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演练模拟事故情景;处置行动与执行人员;指令与对白、步骤及时间安排;视频背景与字幕;演练解说词等。8.2.2.3演练评估方案演练评估方案通常包括:演练信息:应急演练目的和目标、情景描述,应急行动与应对措施简介等;评估内容:应急演练准备、应急演练组织与实施、应急演练效果等;评估标准:应急演练各环节应达到的目标评判标准;评估程序:演练评估工作主要步骤及任务分工;附件:演练评估所需要用到的相关表格等。8.2.2.4演练保障方案针对应急演练活动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制定演练保障方案或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做到相关人员应知应会,熟练掌握。演练保障方案应包括应急演练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及责任部门,应急演练意外情况中止条件与程序等。8.2.2.5演练观摩手册根据演练规模和观摩需要,可编制演练观摩手册。演练观摩手册通常包括应急演练时间、地点、情景描述、主要环节及演练内容、安全注意事项等。8.2.3演练工作保障 a)人员保障 按照演练方案和有关要求,策划、执行、保障、评估、参演等人员参加演练活动,必要时考虑替补人员。b)经费保障 根据演练工作需要,明确演练工作经费及承担单位。c)物资和器材保障 根据演练工作需要,明确各参演单位所准备的演练物资和器材等。d)场地保障 根据演练方式和内容,选择合适的演练场地。演练场地应满足演练活动需要,避免影响企业和公众正常生产、生活。e)安全保障 根据演练工作需要,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参演、观摩等人员以及生产运行系统安全。f)通信保障 根据演练工作需要,采用多种公用或专用通信系统,保证演练通信信息通畅。g)其他保障根据演练工作需要,提供的其他保障措施。8.3应急演练的实施8.3.1熟悉演练任务和角色组织各参演单位和参演人员熟悉各自参演任务和角色,并按照演练方案要求组织开展相应的演练准备工作。8.3.2组织预演在综合应急演练前,演练组织单位或策划人员可按照演练方案或脚本组织桌面演练或合成预演,熟悉演练实施过程的各个环节。8.3.3安全检查确认演练所需的工具、设备、设施、技术资料以及参演人员到位。对应急演练安全保障方案以及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认,确保安全保障方案可行,所有设备、设施完好。8.3.4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总指挥下达演练开始指令后,参演单位和人员按照设定的事故情景,实施相应的应急响应行动,直至完成全部演练工作。演练实施过程中出现特殊或意外情况,演练总指挥可决定中止演练。8.3.5演练记录演练实施过程中,安排专门人员采用文字、照片和音像等手段记录演练过程。8.3.6评估准备演练评估人员根据演练事故情景设计以及具体分工,在演练现场实施过程中展开演练评估工作,记录演练中发现的问题或不足,收集演练评估需要的各种信息和资料。8.3.7演练结束 演练总指挥宣布演练结束,参演人员按预定方案集中进行现场讲评或者有序疏散。9应急演练评估与总结 9.1应急演练评估 9.1.1现场点评 应急演练结束后,在演练现场,评估人员或评估组负责人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不足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口头点评。9.1.2书面评估 评估人员针对演练中观察、记录以及收集的各种信息资料,依据评估标准对应急演练活动全过程进行科学分析和客观评价,并撰写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重点对演练活动的组织和实施、演练目标的实现、参演人员的表现以及演练中暴露的问题进行评估。9.2应急演练总结 演练结束后,由演练组织单位根据演练记录、演练评估报告、应急预案、现场总结等材料,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演练书面总结报告。报告可对应急演练准备、策划等工作进行简要总结分析。参与单位也可对本单位的演练情况进行总结。演练总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演练基本概要;演练发现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和教训;应急管理工作建议。9.3演练资料归档与备案9.3.1应急演练活动结束后,将应急演练工作方案以及应急演练评估、总结报告等文字资料,以及记录演练实施过程的相关图片、视频、音频等资料归档保存。9.3.2对主管部门要求备案的应急演练资料,演练组织部门(单位)应将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备案。10持续改进10.1应急预案修订完善根据演练评估报告中对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按程序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10.2应急管理工作改进10.2.1应急演练结束后,组织应急演练的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演练评估报告、总结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对应急管理工作(包括应急演练工作)进行持续改进。10.2.2组织应急演练的部门(单位)应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目标,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并应跟踪督查整改情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国务务院院办办公公厅厅发发突突发发事事件件应应急急预预案案管管理理办办法法(全全文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其中,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办法规定,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以下为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第二章 分类和内容第六条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第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第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国家层面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应对原则、组织指挥机制、预警分级和事件分级标准、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应急保障措施等,重点规范国家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省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地)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第九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第十条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第十一条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第十二条 对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第三章 预案编制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第十五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一)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第十六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作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第四章 审批、备案和公布第十七条 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预案送审稿及各有关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等。必要时,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第十九条 国家总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有关会议审议决定,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一)地方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二)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三)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四)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应急演练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地震、台风、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第二十三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第七章 培训和宣传教育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第二十九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第八章 组织保障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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