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课件-合伙企业法

上传人:痛*** 文档编号:241552825 上传时间:2024-07-03 格式:PPT 页数:87 大小:1.24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学院课件-合伙企业法_第1页
第1页 / 共87页
法学院课件-合伙企业法_第2页
第2页 / 共87页
法学院课件-合伙企业法_第3页
第3页 / 共8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合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合同为基础而组建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营利性组织。2特征(1)人的联合(2)以合伙协议为基础(3)不具备法人资格(4)投资人的无限连带责任思考合伙企业的不足和优势是什么?(二)合伙的分类1、普通合伙(1)一 般 的 普 通 合 伙(General Partnership)一般的普通合伙,是指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管理业务、共同分担责任,并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组织。(2)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有限责任合伙,是指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因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2、特殊合伙(1)隐名合伙(Dormant Partnership)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进行投资,不参加执行业务,但分享利润并仅以出资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隐名合伙的特征隐名合伙隐名合伙出资形式出资形式经营管理经营管理责任形式责任形式出名营业人财产、劳务、信用参与无限责任隐名合伙人财产不参与有限责任(2)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有限合伙,是指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组成的合伙。有限合伙的特征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出资形式出资形式经营管理经营管理责任形式责任形式普通合伙人财产、劳务、信用参与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财产不参与有限责任思考:1、有限合伙与隐名合伙的区别?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哪几种合伙?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哪几种合伙?合伙企业法规定了一般的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以及有限合伙。但是没有规定隐名合伙。思考:哪些类型的商事组织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合伙的形式?思考ABC商量办一家餐饮类合伙企业。经讨论,他们对于合伙企业的形式,形成了以下几种方案。(1)三人共同出资。A作为负责人,承担无限责任。B和C分别以各自的出资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在企业陷入债务危机时,应当帮助企业度过难关,比如无息借钱给企业。(2)A出资,BC为企业工作,拿固定工资。A找一家公司投资,以弥补资本的不足。如果年终有利润,出资者按出资比例分成,B和C可以拿到奖金。(3)三人共同出资,共同参与经营管理,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三人共同出资。B因为在国家机关里有一定职务而且待遇不错,不想辞职,更不想让单位知道自己在外面合伙办企业,所以他要求不公开自己的姓名,他也不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当然他对企业债务也只承担有限责任。二、合伙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书面的合伙协议3、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1、两个以上的合伙人(1)人数普通合伙:2人或者2人以上;但未规定人数上限。有限合伙:2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必须有1名普通合伙人。(2)构成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思考:1、自然人成为合伙人必须符合什么条件?2、法人成为合伙人必须符合什么条件?3、哪些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书面的合伙协议(1)概念合伙协议(Partnership Contract),是指合伙人之间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合同。(2)内容合伙协议是要式合同,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对于普通合伙,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内容有限合伙协议除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3)订立和生效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思考: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是什么?思考ABCD四人准备合伙兴办一家餐饮店。他们共同拟订了一份合伙协议,但是不知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去请教某律师。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其中A出资4万元;B出资3万元;C以一批桌椅出资,作价1.8万元;D以劳务出资,作价1.2万元。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以下列约定份额承担责任,并以合伙企业财产为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A45%,B35%,C20%进行;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A35%,B25%,C15%,D25%。(2)A和D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权限为: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对外交易、订立合同;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必要时,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B和C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有权了解经营状况,监督A和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情况。(3)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之规定退伙的,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在退伙后两年内,须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两年后,则不再承担连带责任。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1)出资种类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2)价值确定1)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2)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3)转移财产权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思考1、以财产的所有权出资,还是使用权出资?2、以所有权出资的,如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2、合伙企业需要验资吗?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1)合伙企业的名称(2)生产经营场所(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1申请人提出申请(1)申请人1)全体合伙人,或者2)全体合伙人从其中指定的代表,或者3)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负责提出申请。(2)申请材料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2工商部门登记发证(1)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2)如果不能当场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3)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三、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一)合伙企业的财产1构成(1)合伙人的出资(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思考:1、出资形成的合伙企业的财产,其数额是“认缴”的财产,还是“实缴的财产”?2、合伙企业财产的法律性质是什么?2处分和转让(1)处分1)因一般生产经营所进行的处分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或者授权合伙事务执行人决定;非事务执行人(无处分权人)处分了合伙企业财产,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该处分行为有效。但是,该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思考:什么是善意取得?2)处分合伙企业的重大财产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思考:如果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2)财产份额的转让1)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外部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思考1、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向三人转让合伙份额的效力2、什么是优先购买权?3、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需要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吗?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2)因出质而导致的转让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理解:1、合伙人擅自出质,质押合同无效2、债权人为善意,擅自出质的合伙人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非担保责任)思考:有限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吗?(二)合伙事务的执行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较之于公司,合伙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合一(2)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思考:非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其效力如何?(3)委托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执行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如果要聘任合伙人之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特殊:有限合伙的事务执行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思考如果有限合伙人擅自与第三人进行交易,该交易的效力如何?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管理参与权和事务授权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但是,下列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2)知情权和监督权监督权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知情权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思考:查阅权是否包括摘抄?3)异议权和撤销权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2)义务1)报告义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2)竞业禁止义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思考:合伙人违反法律的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法律后果如何?3)不得从事自我交易的义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思考: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其法律后果如何?4)不得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损益分配(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5)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约定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四、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一)合伙人的对外代表权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业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代表合伙企业2、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则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3、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4、(侵权责任)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首先由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根据合伙人的过错追究合伙人的责任(二)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1合伙企业的债务(1)一般的普通合伙的债务清偿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1款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思考【案情】2000年,甲、乙、丙、丁四人订立合同,集资10万元合伙开饭馆,其中甲出资2万元,乙以其临街房屋的使用权折价3万元出资,丙出资4万元,丁系厨师,以其技术折价1万元出资。饭馆的盈亏按上述出资比例分配承担。开业的头几年,饭馆经营良好。2001年后,由于经营等各种问题,生意渐差,开始出现亏损。2002年7月,甲见饭馆亏损较为严重,遂要求退伙,乙、丙、丁纷纷表示同意,并协商仍然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盈亏。经结算,饭馆净负债15万元,甲于是承担了3万元债务,并向债权人A作了清偿。到2001年5月,饭馆持续亏损至无法继续经营,经再次结算,不但将全部出资赔光,而且负债增加到32万元。此时,丙、丁生活窘迫,仅能维持生计,但丁的女友B有钱,能够代为清偿。乙9岁的儿子名下有35万元存款,系其父乙所存。债权人A找到甲要求偿还,甲以其早已退伙为由拒绝偿还;找到乙要求偿还,乙表示愿意偿还自己的份额,其余的应由丙和丁承担。而丙和丁均表示无力清偿。债权人A遂诉至法院。(2)有限责任合伙的债务清偿1)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身份转换之后的债务清偿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合伙人的个人债务(1)清偿顺序当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同时存在时,应按照双重优先原则清偿。(2)禁止合伙企业债权与合伙人债务的抵消合伙人负有个人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3)限制债权人的代位权合伙人负有个人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4)合伙人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5)优先受让权当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用于清偿个人债务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权。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五、入伙与退伙(一)入伙1、概念入伙是在合伙成立后、解散前的这一段时间内,原来非合伙人申请加入合伙企业并被合伙企业接纳,从而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2、种类(1)不伴随转让出资的入伙新人入伙,合伙人和合伙财产增加(2)伴随转让出资的入伙全部转让,合伙人数和合伙财产不变部分转让,合伙人增加,但合伙财产不变3、入伙的条件和程序(1)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订立书面入伙协议(3)原合伙人如实告知和如实陈述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4)入伙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4、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1)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2)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二)退伙1概念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已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资格,引起合伙企业终止或变更的法律事实。2.种类(1)任意退伙任意退伙,是指基于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决定于适当时期告知其他合伙人而发生的退伙行为。任意退伙的条件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通知退伙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2)法定退伙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法定的事由而当然退伙。法定退伙的条件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并不必然导致退伙)(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思考: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然导致退伙吗?(3)除名除名,是指合伙人因有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的规定或者其他重大不轨行为,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或者威胁合伙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被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开除的行为。除名的条件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退伙的效力(1)因合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发生的退伙的效力财产和资格的继承1)普通合伙的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2)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普通合伙的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普通合伙的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法律效力1、继承人取得合伙人身份和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2、继承人取回合伙中的财产份额,不成为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3、继承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2)除合伙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外,合伙人退伙的效力退还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退还货币,也可退还实物。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的例外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练习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据查,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人伙,庚出资8万。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甲(普通)乙(普通)丙(有限)丁(有限;退伙)庚(普通;新入伙)A合伙C公司六、合伙企业的终止和清算(一)终止1、解散合伙企业解散,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原因而使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企业的事业终结,全体合伙人的合伙关系归于消灭。解散的条件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有限合伙的特殊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2、破产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思考:破产的条件:资不抵债or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二)清算1、概念合伙企业的清算,是指清理合伙企业尚未了结的事务,最终使合伙企业所有法律关系结束,使合伙企业归于消灭的行为。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并注销登记后,合伙企业完全消灭。2、内容(1)确定清算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清算人的职责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3)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4)财产清偿顺序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思考:破产清算中的别除权?(5)清算结束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思考:这种无限连带责任是永久性的吗?思考【案例】2005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5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2)2005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C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3)2006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0年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出资4万元。2006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A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只领取固定的工资收入,不负责偿还企业债务。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A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4)2007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07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07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其除名。问题(1)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3)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4)丙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5)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丁向C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6)戊的主张是否成立?(7)经营管理人员A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8)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9)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施工组织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