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反淡化规则资料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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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反淡化规则反淡化起源n n现代商标反淡化理论起源于欧洲,欧盟(欧共体)在统一和协调各成员国商标立法时,继受了该理论。n n通过欧洲法院和欧共体商标审查机关数十年的摸索,逐步明确了商标反淡化条款的适用规则。欧共体商标条例第9条规定n n共同体商标应赋予商标所有人以下专用权: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在贸易过程中:(c)将任何与共同体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使用在与共同体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如果共同体商标在共同体内享有声誉,且该标志的使用将无正当理由地利用或损害该共同体商标的显著特征或声誉。欧盟反淡化立法之理论基础n n欧洲商标反淡化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德国的“Odol”商标案,该案也奠定了现代商标反淡化的理论基调。“Odol”商标经过原告德国漱口水(mouthwash)公司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被告是一家钢铁生产公司,它想在钢铁制品上注册“Odol”商标,原告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odol德国法院观点n n被告在钢铁制品钢铁制品上注册“Odol”商标,其目的就在于利用该商标的促销作用该商标的促销作用,让公众认为它与原告的漱口水具有同样优良的品质。n n虽然两者的产品不同,不会形成竞争,但如果其他经营者都使用“Odol”商标,该商标商标的意义将减弱的意义将减弱,相关市场的消费者对它的认可程度也会降低,它对消费者而言可能就不不再是优良产品再是优良产品。判决n n法院还认为:上述行为发生后,不管原告花费了多少时间和精力来确保其独特性,“Odol”都会降格为普通漱口水都会降格为普通漱口水。n n“原告通过使用一个具有吸引力的商标创造了公众对其产品的需求,而该商标的促销力只有经过原告长年累月的行为才能获得”,“如果该商标的显著性被弱化,将损害原告与其他漱口水生产者的竞争力”。n n法院因此判定原告胜诉原告胜诉。欧洲法院(ECJ)观点n n将商标使用在不同的商品上将损害在先商损害在先商标的显著性标的显著性,即擅自将他人使用在类似或非类似的产品上将损害该商标的独特性独特性,并由此损害该商标的推销力和商业上的吸引力。实务界观点n n商标反淡化条款的根源:在于承认商标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价值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价值外,还具有“通过商标传达产品形象通过商标传达产品形象”的作用。即所谓的“广告功能”。n n因为商标是“向公众传达信息的媒介,这些信息通过使用而融合在商标之中,这使得商商标就代表了信息本身标就代表了信息本身。n n信息可以是产品的质量,也可以是诸如豪华、生活方式、冒险、年轻等无形价值。”理论界看法n n反淡化条款的规定旨在防止利用驰名商标的声誉而获得不当得利,保护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不会因为弱化或丑化而受到侵蚀。商标反淡化与反混淆区别n n欧洲早期的判例认为,商标淡化的成立需以商标混淆为前提,直到1997年,实务界才明确商标淡化独立于商标混淆。n n英国长期以来,都是以混淆或假冒之名,行淡化救济之实。英国案例n nKodak商标纠纷案中,被告将原告注册在照相机上的驰名商标Kodak,使用在自行车这种根本不相关的商品上,最终法院以混淆和假冒为由判定被告构成侵权。n n这种状况在英国1994年商标法明确规定反淡化条款后,还延续了相当一段时间。Harrods案n n原告Harrods有限责任公司对一个称之为“Harrods学校”的私立学校提起诉讼,但上诉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n n米尔特法官指出:除非对商誉的损害是作为混淆的充分证据,否则将损害的观念延伸将损害的观念延伸到假冒侵权中是不可接受的到假冒侵权中是不可接受的。n n法院还认为:“原告坚持认为同时存在混淆和损害,但又认为这种损害是一种不依赖于混淆的损害,这种观念无法被法院接受。Baywatch商标纠纷案n n法院从两方面论证适用商标法院从两方面论证适用商标淡化条款淡化条款淡化条款淡化条款(第第1010条第条第3 3款款)需需以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为前提以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为前提以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为前提以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为前提:1.1.商标商标混淆条款混淆条款混淆条款混淆条款(第第1010条第条第2 2款款)仅仅适用于双方当事仅仅适用于双方当事人使用的商品是人使用的商品是相同或者类似的情形相同或者类似的情形相同或者类似的情形相同或者类似的情形,商标商标淡化条淡化条淡化条淡化条款款款款仅适用于仅适用于侵权商品与侵权商品与侵权商品与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准注册的商注册商标核准注册的商注册商标核准注册的商注册商标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的品或服务不类似的品或服务不类似的品或服务不类似的”情形情形,对不类似的商品给予的对不类似的商品给予的对不类似的商品给予的对不类似的商品给予的保护反而比类似商品的保护力度更大保护反而比类似商品的保护力度更大保护反而比类似商品的保护力度更大保护反而比类似商品的保护力度更大,从逻辑上来从逻辑上来从逻辑上来从逻辑上来说是说是说是说是完全不合理的完全不合理的完全不合理的完全不合理的。2.2.法院引用先例进一步论证法院引用先例进一步论证,不可能存在没有混淆而不可能存在没有混淆而“利用了商标的显著特征利用了商标的显著特征”或对该商标的声誉造或对该商标的声誉造成损害的情形。成损害的情形。英国争议n n英国法院提出的商标淡化需以商标混淆为前提的判决意见,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强烈批评;n n英国相关部门也采取了一些措施纠正该案判决意见。(Audi-Med案例)Audi-Med案例n n在该案中,一位助听器和相关产品的制造者想注册Audi-Med商标,德国奥迪(Audi)轿车制造商提起异议,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能否以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能否以商标淡化为由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淡化为由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判决n n主审法官认为Baywatch案判决思路错误。商标审查员认为,英国1994年商标法允许在不存在混淆的情形下以淡化为由对商标注册提出异议;n n欧洲法院也先后多次重申混淆的可能性不是认定淡化的前提条件。n n判决后:Baywatch商标案的阴影已经消除,商标淡化条款已取得独立适用地位,不需以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为其适用的前提条件。欧盟商标反淡化类型n n欧共体商标条例反淡化条款规定认定:商标淡化的关键在于“该标志的使用将无该标志的使用将无正当理由地从该共同体商标的显著性或声正当理由地从该共同体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中获利或对它们造成损害誉中获利或对它们造成损害”n n对该规定进行分解可以得出三种类型:1.不正当地利用在先商标;2.不正当地损害在先商标的显著特征;3.不正当地损害在先商标的声誉。不正当地利用在先商标(搭便车)n n判断依据:1.须证明商标注册申请或商标使用行为将不正当地利用在先商标的声誉或显著特征在先商标的声誉或显著特征;2.须证明两个商标具有足够的相似以至于相相关公众将两个商标进行联系关公众将两个商标进行联系;3.须证明商标的价值或声誉从商标权人一方转移转移到对方一方。4.在后商标从在先商标处获得的利益必须是利益必须是重大的重大的,而非微不足道对“声誉”的理解(ECJ)(1)n n如果商标指定使用的产品或服务所涉及的相关公众中,有相当比例的部分已经知晓该商标,该商标就应当享有声誉。n n在后商标时即使被使用在不类似的商品上不类似的商品上,假使造成公众对两个商标的关系产生联系,并由此而导致在先商标遭受损害时,该商标才被认为具有足够的知晓程度。对“声誉”的理解(ECJ)(2)n n在评论一个商标是否享有声誉时,不能仅仅以诸如知晓该商标的人数之类的数量为标准,而应当以许多不同的标准来判断:1.该商标所占有的市场份额;2.该商标使用的强度;3.地域范围和持续时间;4.经营者在推销该品牌时所作的投资规模。对“声誉”的理解(ECJ)(3)n n欧洲法院还指出:商标必须在成员国享有声誉,并不需要在该成员国的所有区域都享有声誉,只要在大部分地区享有声誉就足够。n n享有“声誉”的商标与驰名商标的关系如何区别?(接下页)观点比较n n观点观点1 1:声誉商标应当比驰名商标的要求高;:声誉商标应当比驰名商标的要求高;n n观点观点2 2:声誉商标的要求与驰名商标不同:声誉商标的要求与驰名商标不同,但两者但两者具有相关性具有相关性:驰名商标针对的是知晓该商标的消费驰名商标针对的是知晓该商标的消费驰名商标针对的是知晓该商标的消费驰名商标针对的是知晓该商标的消费者数量者数量者数量者数量,而声誉商标则强调该商标的质量而声誉商标则强调该商标的质量而声誉商标则强调该商标的质量而声誉商标则强调该商标的质量,是否具是否具是否具是否具有某种符号的属性。有某种符号的属性。有某种符号的属性。有某种符号的属性。n n观点观点3 3:声誉商标比驰名商标的要求低得多:声誉商标比驰名商标的要求低得多,前者前者只要只要“知晓知晓”,而后者则需要广为知晓。而后者则需要广为知晓。n n欧洲法院目前为止尚未就声誉商誉与驰名商标的欧洲法院目前为止尚未就声誉商誉与驰名商标的关系作出明确的解释。关系作出明确的解释。被告的反驳?n n是否存在正当理由,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n n只要原告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或使用原告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或使用行为将不正当地利用或损害该商标的声誉行为将不正当地利用或损害该商标的声誉或显著特征或显著特征,除了少数特别情形外,绝大多数情况下原告很难证明其行为具有合理性。n n被告假使主张:其行为属于善意地选择该善意地选择该商标时,商标时,不能成为注册或使用的正当理由,因为被告缺乏详细检索的行为。“搭便车”的联系n n为了证明申请注册的商标不正当地利用了在先商标,必须证明在先商标与申请注册的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观念联系。n n如果在先商标或在后商标是描述性商标或描述性商标或暗示性商标暗示性商标,那么就不应当假定这种联系将价值或商誉从异议人处转移到申请人处。暗示性商标n n暗示性商标是间接的描述或影射它所表明的商品暗示性商标是间接的描述或影射它所表明的商品或服务,虽有一定的描述性,但区别性是主要的。或服务,虽有一定的描述性,但区别性是主要的。n n如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抽象的凤凰造型商标,就影如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抽象的凤凰造型商标,就影射了飞翔、吉祥、射了飞翔、吉祥、美好的含义;美好的含义;n n饭店服务的饭店服务的“香格里拉香格里拉”商标,就暗示了世外桃商标,就暗示了世外桃源的含义;源的含义;n n电脑上使用的电脑上使用的“联想联想”商标,就暗示了电脑特有商标,就暗示了电脑特有的功能。的功能。n n这类商标的所有人将原本与商品或服务不具联系这类商标的所有人将原本与商品或服务不具联系的寓意巧妙地赋予在商品或服务上,建立起很强的寓意巧妙地赋予在商品或服务上,建立起很强的识别性和显著性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暗示性商标n nhttp:/ nhttp:/ nhttp:/www.shangri- n描述性商标直接描述了商品的某一特性、传递着描述性商标直接描述了商品的某一特性、传递着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1)描述其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的特点,如用于白酒的描述其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的特点,如用于白酒的“五粮液五粮液”商标,直接表明酿造白酒使用了五种商标,直接表明酿造白酒使用了五种粮食的特点;粮食的特点;(2)(2)描述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的特点,如用于护描述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的特点,如用于护肤品、牙膏等日化产品的肤品、牙膏等日化产品的 美加净美加净 商标;商标;(3)(3)描述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如描述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如“茅台茅台”等酒类等酒类商标;商标;(4)(4)用人名命名的商标,如用于运动服装的用人名命名的商标,如用于运动服装的“李宁李宁”以Audi-Med商标异议案为例n n奥迪公司对申请注册在助听器上的奥迪公司对申请注册在助听器上的Audi-MedAudi-Med商标商标提出异议提出异议,认为它将不正当地利用认为它将不正当地利用AudiAudi商标的显著商标的显著特征或声誉特征或声誉,认为这种利用源于认为这种利用源于AudiAudi与高科技之间与高科技之间的联系。的联系。n n审查员认为由于两个商标都使用普通文字而不是审查员认为由于两个商标都使用普通文字而不是臆造词汇臆造词汇,要证明存在要证明存在“不正当地利用不正当地利用”是非常困是非常困难的难的,因为这种情况下因为这种情况下,与其说申请人利用了异议与其说申请人利用了异议人商标的显著特征人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如说申请人和异议人一样都不如说申请人和异议人一样都是利用处于公有领域的文字。是利用处于公有领域的文字。损害在先商标显著性特征n n损害他人在先商标的显著特征损害他人在先商标的显著特征,通常被称之为弱化。通常被称之为弱化。在证明申请注册的商标损害在先商标显著特征时在证明申请注册的商标损害在先商标显著特征时,需证明三方面内容需证明三方面内容:第一第一,两个商标相同或近似;两个商标相同或近似;第二第二,在先商标对有限种类的产品而言享有声誉在先商标对有限种类的产品而言享有声誉,以以至于消费者听到该商标就会自动想到该商标所指至于消费者听到该商标就会自动想到该商标所指的就是特定的产品。的就是特定的产品。(“劳斯莱斯劳斯莱斯”指豪华汽车指豪华汽车)由于弱化而导致淡化由于弱化而导致淡化,使得该商标不再与在先商标使得该商标不再与在先商标的所有人发生唯一的联系。的所有人发生唯一的联系。第三第三,也是最为关键的也是最为关键的,是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对在先是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对在先商标在享有声誉之商品上的显著特征造成损害。商标在享有声誉之商品上的显著特征造成损害。举例n n欧盟商标审查员认为将劳斯莱斯使用在餐厅上欧盟商标审查员认为将劳斯莱斯使用在餐厅上,既既无混淆的可能性也不存在丑化无混淆的可能性也不存在丑化,不应认定存在任何不应认定存在任何现实地或可证实的损害现实地或可证实的损害,如果将在餐厅上使用劳斯如果将在餐厅上使用劳斯莱斯商标的行为认定为构成对在先商标的淡化莱斯商标的行为认定为构成对在先商标的淡化,那那就意味着就意味着商誉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所有在非类似商誉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所有在非类似商誉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所有在非类似商誉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所有在非类似商品上的使用行为商品上的使用行为商品上的使用行为商品上的使用行为。n n因为因为“任何将相同或近似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任何将相同或近似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或服务上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都有在一定程度上都有淡化在先商标淡化在先商标淡化在先商标淡化在先商标显著性的趋势显著性的趋势显著性的趋势显著性的趋势”。n n然而然而“(欧共体商标指令欧共体商标指令第第5 5条第条第3 3款款)的目的的目的显然不是禁止所有与享有声誉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显然不是禁止所有与享有声誉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的商标注册。欧共体商标指令第5条第3款The following,inter alia,may be prohibited under paragraphs 1 and 2:a.affixing the sign to the goods or to the packaging thereof;b.offering the goods,or putting them on the market or stocking them for these purposes under that sign,or offering or supplying services thereunder;c.importing or exporting the goods under the sign;d.using the sign on business papers and in advertising.以Audi-Med商标异议案为例n n审查员认为仅仅一个商标可能审查员认为仅仅一个商标可能“联想联想”到另一个商到另一个商标这种事实不足以证明损害另一商标或者进行不正标这种事实不足以证明损害另一商标或者进行不正当的利用。当的利用。n n审查员也认为虽然劳斯莱斯糖果、去污剂等将最终审查员也认为虽然劳斯莱斯糖果、去污剂等将最终削弱劳斯莱斯商标的显著性削弱劳斯莱斯商标的显著性,但这些都是一些大众但这些都是一些大众商品商品,大众商品大众商品大众商品大众商品可能会导致驰名商标显著性的淡化。可能会导致驰名商标显著性的淡化。n n本案中本案中Audi-MedAudi-Med商标使用的是一个商标使用的是一个非常有限的市场非常有限的市场非常有限的市场非常有限的市场,这使得驰名商标显著性丧失的可能性不大。虽然奥这使得驰名商标显著性丧失的可能性不大。虽然奥迪轿车生产商主张迪轿车生产商主张Audi-MedAudi-Med助听器利用其助听器利用其“高技术高技术轿车轿车”声誉声誉,但审查员认为没有理由认为但审查员认为没有理由认为Audi-MedAudi-Med商标不正当地利用了奥迪商标。商标不正当地利用了奥迪商标。n n据此据此,审查员驳回了对审查员驳回了对Audi-MedAudi-Med商标的异议商标的异议小结n n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损害在先商标显著特征的行为,都构成弱化,需要分析弱化的程度。n n应根据个案情况平衡在先商标权人与在后商标使用人的利益。不正当地损害在先商标的商誉n n第一种限制为:同类低质量商品的丑化n n损害在先商标的商誉要求证明在后商标的使用将对在先商标的声誉造成损害。n n损害商誉也经常被称为丑化,如果使用行为将对在先商标造成不好的影响,就存在丑化。Souza Cruz SA v.Hollywood SAS欧盟欧盟OHIMOHIM上诉委员会列举丑化三种情形上诉委员会列举丑化三种情形:n n第一第一,可能存在将该商标与质低劣量相联系可能存在将该商标与质低劣量相联系,或让或让人产生不愉快或者不道德的精神联系人产生不愉快或者不道德的精神联系,这些联系与这些联系与商标权人的商标形象相冲突。商标权人的商标形象相冲突。n n第二第二,该商标被使用在与该商标代表的质量或身份该商标被使用在与该商标代表的质量或身份不相匹配的产品上不相匹配的产品上,即使这些产品本质上不能给人即使这些产品本质上不能给人带来不愉快的感觉带来不愉快的感觉,仍然可能被认定为丑化。仍然可能被认定为丑化。n n第三第三,以负面的方式修改或改变商标的文字或图形以负面的方式修改或改变商标的文字或图形,该商标将被丑化。该商标将被丑化。Hollywood商标案n n本案中,本案中,OHIMOHIM判定使用于口香糖上的判定使用于口香糖上的HollywoodHollywood商标已经确立了一种商标已经确立了一种“健康、充满活力、年轻健康、充满活力、年轻”的形象的形象,如果允许申请人将该商标注册在烟草制品如果允许申请人将该商标注册在烟草制品上上,其声誉将受到损害其声誉将受到损害.n n委员会认为委员会认为“对于糖果经营者来说对于糖果经营者来说,没有其他联系没有其他联系比将该商标与可以导致死亡的产品相联系更糟糕比将该商标与可以导致死亡的产品相联系更糟糕的了的了”。n n此外此外,如果对商标的使用可能导致它成为不恰当的如果对商标的使用可能导致它成为不恰当的幽默甚至讽刺的对象幽默甚至讽刺的对象,也存在对该商标的丑化。也存在对该商标的丑化。第二种限制(不相称产品)n n该商标被使用在与该商标代表的质量或身份不相匹配的产品上,即使这些产品本质上不能给人带来不愉快的感觉,仍然可能被认定为丑化。n n例如:将“INTEL”运用在初级或低端产品上将有可能导致丑化的认定。第三种限制(负面修改行为)n n在以丑化为由对他人注册商标提出异议时,在先商标所有人必须证明这种消极联系应当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幻的。n n为此,在先商标所有人不仅需要证明在先商标具有特定的形象,而且还需要证明在后商标将导致损害。Oasis Stores商标案n n本案中,在电池上注册的近似商标所有人提出异本案中,在电池上注册的近似商标所有人提出异议议,审查员仍允许将审查员仍允许将“EVERREADY”EVERREADY”在避孕品上注在避孕品上注册册n n审查员认为:要想以丑化为由驳回该商标的注册审查员认为:要想以丑化为由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在先商标所有人需要证明其商标的商誉将被在先商标所有人需要证明其商标的商誉将被损害或丑化。损害或丑化。n n虽然购买避孕套曾经被视为一种难堪的事情虽然购买避孕套曾经被视为一种难堪的事情,但审但审查员认为与避孕套相联系的不良影响相较过去已查员认为与避孕套相联系的不良影响相较过去已经减少许多。因此经减少许多。因此,很难相信大多数人由于在避孕很难相信大多数人由于在避孕品上使用品上使用“EVERREADY”EVERREADY”而觉得购买而觉得购买“EVER EVER READY”READY”电池是一件羞辱的事情电池是一件羞辱的事情,以至于可能减少以至于可能减少选购选购“EVER READY”EVER READY”电池。电池。TYPHOON商标案n n法院认为TYPHOO商标不会由于使用在厨房用具上的TYPHOON商标而受到丑化,因为不可能由于TYPHOON的破坏力量而引发不幸的联系。n nhttp:/www.ipo.gov.uk/ipcass/ipcass-legislation/ipcass-legislation-tmact-1994/ipcass-premier.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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