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课件

上传人:痛*** 文档编号:241503736 上传时间:2024-06-30 格式:PPT 页数:88 大小:1.22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88页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88页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8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王宣2016年3月背景 国务院于2003年9月3日公布的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根据此条规定,国家确立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由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2006年2月21日,根据认证认可条例、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令),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86号令的施行,使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在计量认证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完善和发展。机构机构2.9多万家,企多万家,企业1.69万家万家事事业1.15万家、其它万家、其它600家家人人员87万人万人 高中高中级33万人万人 占占36%报告告3.1亿份、收入份、收入1225亿元元仪器器设备400万台套,万台套,资产3343亿元元实验室面室面积6040亿平方米平方米全国全国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情况机构情况(截止(截止2014年年12月)月)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检验检测市场的快速发展,在我国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要求下,资质认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86号令的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改革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亟待修订。因此,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完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2011年,国家认监委开始启动86号令的修订工作,并于2013年报送国家质检总局进行法规审查。2013年-2015年,国家质检总局就86号令修订稿通过多种方式,多次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进行多次修改完善。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检验检测机构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定管理办法法(第(第163号)号)审议公布:审议公布:2015年3月23日总局局务会议;生效时间:生效时间: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原实验室资质 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内容概要:内容概要:全文7章50条,有总则,资质认定条件和 程序,技术评审管理,从业规范,监督管 理,法律责任,附则7个部分。这是2015年检验检测行业的一件大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资质认定法律依据资质认定法律依据资质认定法律依据资质认定法律依据l资质认定资质认定制度+认证认可条例第16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l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制度+计量法第22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并可靠性考核合格;+计量法实施细则第32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计量认证。其他法律法规序序号号检验领域检验领域管理机关管理机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1食品、保健食品食药监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2农产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3机动车安全技术交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交通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含食品添加剂)质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6司法鉴定司法公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决定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7建设工程建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解解读:机构机构满足足6个基本条件个基本条件1机构主体机构主体2人人员条件条件3工作工作场所和所和环境境4检验检测仪器器设备5管理体系管理体系6行行业领域特殊条件域特殊条件1.机构主体机构主体类型型事事事事业业法人法人法人法人企企企企业业法人法人法人法人其他其他其他其他组织组织授授授授权权法人法人法人法人依法依法设置,具有置,具有政府政府编办批文、机构批文、机构代代码证书等等依法成立,依法成立,办理理工商注册、税工商注册、税务登登记组织机构代机构代码等等工商工商营业执照照的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民政部法人分支机构,民政部门登登记的的民民办非企非企业法人法人单位位法人(法律法人(法律实体)授体)授权的的检测机构,授机构,授权法人是行政事法人是行政事业法人法人单位位“其他其他组织”都有都有哪哪些?些?特殊普通特殊普通合合伙伙企企业民民办非企非企业法人法人单位位私私营独独资企企业其他(如司法其他(如司法鉴定机构、军鉴定机构、军工实验室)工实验室)企企业法人法人分支机分支机构构私私营独独资企企业检验检测机构的其他组织检验检测机构的其他组织技技术负责人人授授权签字人字人检验检测人人质量量负责人人内部内部审查人人监督人督人员技技术人人员管理人管理人员具有具有满足足检验检测项目和数量技目和数量技术管理人管理人员2.人人员条件条件固定工作固定工作场所和所和环境,境,满足足标准及行准及行业技技术规范要求。可租范要求。可租赁有合同、有合同、满足足证书有效期有效期多个工作多个工作场所,包括或所,包括或临时设置的分置的分场所所满足足检验检测活活动基本要求基本要求工作区工作区间满足足检验检测活活动安全、安全、卫生、生、电磁干磁干扰、辐射、射、温室度等温室度等环境要求境要求3.工作工作场所与工作所与工作环境境u具具备检验检测要求的抽要求的抽样、制、制样、测量、量、检验、检测设备和使用和使用维护说明明书、随机附件、随机附件、软件等材料和文件,件等材料和文件,保保证能源、照明、通能源、照明、通风、排、排污等等环境境设施。施。u对在用在用仪器器设备分分类管理,管理,选择使用使用计量量检定、校准、定、校准、核核查、比、比对,保持,保持检验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和稳定性。定性。u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校准或核行校准或核查,以,以证实检验检测满足技足技术规范或范或标准要求。准要求。u保持具有重要影响的保持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及其及其软件件记录。记录包括:包括:设 备软件的件的识别、唯一性、唯一性标识,核,核查规范、校准范、校准报告等。告等。4.检验仪器器设备设施条件施条件定定义:管理体系是机构为实现愿景目标,按照评审准则,建立保障检验能力持续运行的制度措施。功能:功能:体现机构调动全员性、全过程、全面的资源,以满足技术检验能力的需要。结构: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表格。实施:施:由机构最高管理者发布管理体系的持续运行,向社会承诺并自我声明从业行为规范。5.管理体系管理体系管理体系是机构最重要的管理工具管理体系是机构最重要的管理工具1)机构依据)机构依据评审准准则建立了管理体系建立了管理体系2)组织全体全体员工学工学习贯彻了管理体系了管理体系3)实际运行了管理体系,并有运行了管理体系,并有记录4)内部)内部审查,检验检测活活动满足管理体系足管理体系5)管理)管理评审,修定不适用的制度措施,持,修定不适用的制度措施,持 续改改进管理体系管理体系管理体系主要内容管理体系主要内容道路交通法:机道路交通法:机动车安安检机构机构补充要求充要求农产品安全:品安全:农产品品检验机构机构补充要求充要求食品安全法:食品食品安全法:食品检验机构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充要求特特殊殊要要求求行行业评审生物、医学、司法生物、医学、司法实验室室评审补充要求充要求6.行行业特殊条件特殊条件公安部公安部门刑事技刑事技术机构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充要求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解解读:资质认定定办理程序、理程序、时间要求要求(80个工作日个工作日办结)在在5 5个工作日内,个工作日内,对申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人提交的材料 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面通知申请人人在在4545个工作日内,完成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包括,包括 书面核面核查、现场评审。在在2020个工作日内,个工作日内,对技技术评审结果作出果作出 是否准予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可的决定。对准予准予许可的,在可的,在1010个工作日内,向申个工作日内,向申 请人人颁发资质认定定证书、能力附表、能力附表。受理受理申申请实施施评审评审结论核核查发证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十一条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评审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解解读:获证机构机构变更的更的规定定10种种变更内容更内容机机构构名名称称机机构构地地址址法法人人性性质法法定定代代表表人人最最高高管管理理者者授授权签字字人人技技术负责人人取取消消项目目标准准方方法法法法定定其其它它事事项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标 志,由 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如:如:15 04 01 15 000115 04 01 15 0001 15:15:发证年份发证年份 04 04:发证机关发证机关 01 01:领域代码:领域代码 15 15:行业主管部门代码:行业主管部门代码 00010001:流水号:流水号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十四条 外外方方投投资资者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缩短技术评审时间。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第十六条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现场技术评审时,应当指派两两名名以以上上与技术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第十七条 评审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第十八条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30个个工工作作日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第十九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评审员评审员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第二十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技术评审的,应当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告诫、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解解读:技技术评审的行的行为规范范根据办法第三章第16条至第21条归纳评审9种行为,是观察察员的监督督内容1、评审组在在规定定时间内作出具内作出具评审结论。2、对存在不符合存在不符合项的机构,限期在的机构,限期在30个工作日个工作日 完成整改。完成整改。3、评审组应当及当及时向向资质认定部定部门报告机构告机构 存在存在违法行法行为。一般行一般行为规定定4、未按照、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定基本规范、范、评审准准则和和时间要求;要求;5、对同一机构开展咨同一机构开展咨询和和评审;6、与、与评审结果有利害关系或影响公正性、未回避的;果有利害关系或影响公正性、未回避的;7、透漏国家、商、透漏国家、商业、技、技术秘密的;秘密的;8、向机构、向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取不正当利益;9、出具虚假或不、出具虚假或不实的技的技术评审材料和材料和评审结论。上述行上述行为:资质认定部定部门采取:告采取:告诫、暂停、取消。停、取消。禁止行禁止行为规定定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机构构及及其其人人员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客观观独独立立、公公平平公公正正、诚诚实实信信用用原则,恪守职职业业道道德德,承担社社会责任会责任。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独立立于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不受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真实、客观、准确。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管理理体体系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有效运行。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能力力范范围围内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依据据,并使用符符合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二十六条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能力力要要求求。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转让让、出出租租、出出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伪伪造造、变变造造、冒冒用用、租租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标志。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对其检验检测的样品进行管理样品进行管理。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仅证证明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三十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保存期限不少于6 6年年。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分分包包给给依依法法取取得得资资质质认认定定并并有有能能力力完完成成分分包包项项目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标注分包情况。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机构及人机构及人员遵守遵守计量法、食品安全法、量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品质量安全法、道路交通法量安全法、道路交通法实施条施条例等涉及法例等涉及法规和部和部门行政行政规章章1客客观独立、公平公正、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信用2独立于各方不受干独立于各方不受干扰,保,保证检测报告真告真实、客、客观、准确、准确。4遵守遵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任3 3基基本本要要求求解解读:机构从机构从业行行为规范范办法第四章第22条至第32条归纳17种机构从业行为,是机构自我声明自我声明内容机构从机构从业行行为规范范保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保保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保证基本条件及技基本条件及技术能力符合能力符合资质认定要求定要求5在在资质认定的技定的技术能力、能力、标准范准范围内内检验,符合符合评审准准则规定的用定的用语6检验检测原始原始记录、报告告归档留存管理、档留存管理、保存期保存期6年,具有可追溯性。年,具有可追溯性。电子加子加纸质 8检验检测人人员不得在两个以上机构从不得在两个以上机构从业非授非授权签字人不得字人不得签发报告告3 7内内部部管管理理要要求求授授权签字人的能力要求字人的能力要求基本要求基本要求基本要求基本要求一般要求一般要求一般要求一般要求食化食化食化食化类类要求要求要求要求机机机机动车动车安安安安检检经检验检测机构授机构授权,资质认定部定部门考核合格考核合格在考核确在考核确认的的检验范范围签发报告告具有中具有中级以上技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称或同等能力授授权签字人有从事字人有从事相关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工作经历1年以上的博士研究生,年以上的博士研究生,3年以上的年以上的硕士研究生士研究生5年以上的大学本科生,年以上的大学本科生,8年以上大年以上大专授授权签字人具有食品、生物、化学等字人具有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学学历1年以上从事食品年以上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工作的博士研究生3年工作的研究生,年工作的研究生,5年的大学生,年的大学生,8年的大年的大专技技术负责人、人、质量量负责人、授人、授权签字人字人具具备机机动车相关相关专业,大,大专以上学以上学历工程工程师或技或技师以上技以上技术等等级不得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和和标志志9不得不得伪造、造、变造、冒用、租借造、冒用、租借证书和和标志志10在在报告上必告上必须加盖加盖专用章和用章和资质认定定标志志 12不得使用不得使用过期、撤期、撤销、注、注销的的证书和和标志志311机构从机构从业行行为规范范证书标识使使用用分包分包检验项目符合目符合评审准准则要求要求13分包的分包的分包的分包的项项目目目目承包方取得承包方取得资质认定,定,有能力完成分包工作。有能力完成分包工作。检验报告中告中应注明分包情注明分包情况况,“诚信性信性”的体的体现。应保留委托方保留委托方书面同意面同意分包的分包的证据,以据,以备查。承包方有承包方有承包方有承包方有资质资质有有有有能力能力能力能力 分包情况在分包情况在分包情况在分包情况在报报告告告告中注明中注明中注明中注明 征得委托征得委托征得委托征得委托方方方方书书面面面面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关于分包的要求关于分包的要求14对知悉国家、商知悉国家、商业和技和技术秘密秘密负有保密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并制定实施相施相应的保密措施的保密措施15定期定期执行年度行年度统计年年报工作制度工作制度上上报年度工作年度工作总结17316机构从机构从业行行为规范范参加参加资质认定部定部门的能力的能力验证或者比或者比对,保保证持持续符合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定条件和要求有有关关义务要要求求自我声明,向社会承自我声明,向社会承诺遵守遵守检验检测机构的从机构的从业规范,范,并并对声明的真声明的真实性性负责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国家认监委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组织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年度资质认定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涉及国家认监委或者其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由其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上报或者通报。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专业领域风险程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认可机构认可以及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等情况,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分类监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能力力验验证或者比对证或者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公布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国家认监委应当建立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信息息查查询询平平台台,以便社会查询和监督。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 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就有关事项询询问问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给予告诫给予告诫。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不予延续批准的;(二)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依法终止的;(三)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注销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其他情形。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 对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或者资质认定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举报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国家国家国家国家国家国家认监认监认监委委委委委委主管全国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定工作,负责统一管理、一管理、组织实施、施、综合合协调工作,工作,对省省级工作工作进行行监督和指督和指导。省市省市省市省市省市省市质监质监质监局局局局局局负责全区省全区省检验检测机构的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定工作,组织辖区区检验检测机构机构进行行监督督检查。县县县以上以上以上以上以上以上质监质监质监局局局局局局对当地的当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机构进行行监督督检查,依法,依法查处违法行法行为(财产罚),并将),并将查处结果上果上报省省级资质认定部定部门。解解读:监督管理督管理实施施层级管理管理分类监管手段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能力验证能力验证信息公开信息公开问询告诫问询告诫风险预估风险预估自我申明自我申明认可约束认可约束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 3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 1个个月月内内改改正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 1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四)违反本办法和评审准则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六)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责令整改,处处3 3万元以下罚万元以下罚款款:(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三)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四)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五)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前款规定的整改期限不超过整改期限不超过3 3个月个月。整改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处3 3万元以下万元以下罚款。罚款。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冒用冒用、租借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一)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四)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其他情形。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虚假假材材料料或者隐隐瞒瞒有有关关情情况况的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在一年内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第四十七条 从事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注注销证书的的规定(能力管理)定(能力管理)1235不予受理的不予受理的规定(行政定(行政处置)置)撤撤销证书的的规定(定(证书罚)轻微微处罚的的规定(定(财产罚)较重重处罚的的规定(定(财产罚)解解读:行政行政处理及理及处罚(二)注(二)注销的的规定定行政行政处理理注注销证书的的4种形式种形式l1、资质认定定证书有效期届有效期届满,未申,未申请延延续 或者依法不予延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批准的l2、机构依法、机构依法终止的止的l3、机构申、机构申请注注销资质认定定证书的的l4、法律法、法律法规规定定应当注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的其他情形经监督督检查责令整改,注令整改,注销证书或或项目目经能力能力验证责令整改,注令整改,注销能力能力项目目(三)(三)1 1万元以下行政处罚万元以下行政处罚 办法法第第42条条 1010种种较轻处罚方式方式共同部分:共同部分:责令令1 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 1万元以下万元以下罚款,款,改正期改正期间可以出具数据可以出具数据结果。果。p1 1 对检验检测人人员管理不善,出具管理不善,出具错误数据、数据、结果的,果的,影响机构独立、公正和影响机构独立、公正和诚信;信;现象:新人不熟悉、两个机构兼职、是授权签字人,不符合不称职p2 2 出具出具检验检测数据、数据、结果的,在果的,在报告上未加盖告上未加盖检测专用用 章和章和资质认定定标志;志;p3在在资质认定定证书规定范定范围内,未内,未执行有效行有效标准、技准、技术规范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数据、数据、结果;果;p4未按未按规定定对原始原始记录和和报告告进行管理、行管理、保存的保存的6年,年,档案管理,含档案管理,含纸质、电子版;子版;p5违反反办法和法和评审准准则规定分包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目的;p6 未按照本未按照本办法法规定定办理理变更手更手续的;的;(三)(三)1 1万元以下行政处罚万元以下行政处罚p 7未按照未按照资质认定部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或者比对的;的;p 8未按照本未按照本办法法规定参加或上定参加或上报统计数据、数据、统计年年报 年度工作年度工作报告等相关信息;告等相关信息;p 9公布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公布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p 10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督检查的。的。(三)(三)1 1万元以下行政处罚万元以下行政处罚(四)(四)3 3万元以下行政处罚万元以下行政处罚 办法法第第41条、条、43条、第条、第44条的条的 7种种较重重处罚方式:方式:责令令3个月内改正,个月内改正,处3万元以下万元以下罚款款。整改期。整改期间不可出具数据不可出具数据结果果u 1 未依法取得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定证书,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擅自向社会出具具 证明作用数据、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果的;(第41条无整改)u2 基本条件和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能力不能持续符合符合资质认定条定条 件和要求,出具具有件和要求,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果的;u3 超出超出资质认定定证书规定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果的。u 4 4 出具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数据、结果失果失实的;的;u 5 5 接受影响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助或者存在 影响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公正性行为的;的;u 6 6 非授非授权签字人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告的;u 7 7 违反使用反使用证书标志三不得的志三不得的规定,定,责令改正令改正 处3 3万元以下万元以下罚款。款。(转让、伪造、过期注销)(四)(四)3 3万元以下行政处罚万元以下行政处罚(五)撤(五)撤销资质认定定证书的的规定定第第4545条条 4 4种撤销证书的处罚种撤销证书的处罚 1未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或者以篡改数据、改数据、结果等方式,果等方式,出具虚假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数据、结果的;果的;2整改期整改期间对外出具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数据、结果,或者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3以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定的;4 停停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凡被撤凡被撤销证书的机构,三年内不得再申的机构,三年内不得再申请。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资质认定收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结束束语 综述:新修订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体现了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制度“放、管、治”的精神,放宽了检验检测市场准入限制,强化了证后监管措施,为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市场环境建立了法制基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施工组织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