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新法法规节复习要点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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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法规课复文物保护法法规课复习要点习要点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1、不可移动文物分四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2、可移动文物分两类:珍贵文物(一、二、三级文物)一般文物3、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一)地下(水下)埋藏的文物;(二)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的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现代代表性建筑4、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一)出土文物;(二)国有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四)捐赠给国家的文物5、文物保护工作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使用、加强管理6、文物事业的经费来源:国家财政拨款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第二章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2、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能搞建设工程等,特殊情况进行建设工程审批权限是: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进行工程建设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3、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以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4、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规划部门批准。5、修缮职责: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6、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7、改变国有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的使用用途的,由核定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8、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9、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第三章第三章考古发掘考古发掘1、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考古发掘计划由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2、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资质由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3、担任考古发掘项目领队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的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证书。4、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发现文物要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七天做出处理决定,重大发现报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十五日内做出处理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能哄抢、私分、藏匿。5、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在中国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国务院特别许可。6、考古发掘单位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或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7、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土文物;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用全国的重要出土文物。8、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提交结项报告之日起3年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考古发掘报告。于提交考古发掘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将出土文物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第四章第四章馆藏文物馆藏文物1、文物收藏单位取得文物的方式: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通过指定保管和调拨的方式取得文物。2、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全国的国有馆藏文物;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本行政区域内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馆藏文物。3、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办展览借用馆藏文物,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经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4、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因办展览借用国有馆藏文物,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经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5、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最长不能超过三年。6、未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借用、交换馆藏文物。7、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侵占。8、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9、馆藏文物损毁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一级馆藏文物损毁报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第五章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1、民间取得文物的合法途径: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从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购买;公民之间相互交换或依法转让。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的文物:出土文物;国有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捐赠给国家的文物;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馆藏珍贵文物;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3、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能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4、文物商店实施许可证制度。不能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能设立文物拍卖企业。5、文物拍卖企业实施许可证制度。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能设立文物商店。6、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文物拍卖企业。7、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8、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9、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标的,实施售前审核制度。10、文物商店购买、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记录保存75年。11、文物拍卖标的中的珍贵文物,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12、拣选文物应当移交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第六章第六章文物出境进境文物出境进境1、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永久性出境。2、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盖出境标识,由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3、文物出境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和出境标识放行。4、文物出境展览,报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一级文物超过20%的报国务院批准。5、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6、出境展览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海关凭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文或国务院批文放行。出境展览的文物复进境,由原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7、文物临时进境向海关申报,并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复出境,必须经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查验无误的,由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发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第七章第七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追究刑事责任的八项(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2、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追究民事责任。3、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4、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给予处罚。5、尚不构成犯罪的:擅自在保护范围内施工、建设控制地带内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部门同意造成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擅自修缮改变文物原状的,擅自在原址重建造成不可移动文物破坏的,没有资质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资质。(执法主体文物行政部门)6、刻划、涂污由公安机关或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或以并处罚款200元。7、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执法主体文物行政部门)8、没有防火、防盗、防自然残损的设施;法人代表离任没有移交馆藏文物和文物档案的;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处置馆藏文物的;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执法主体文物行政部门)9、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执法主体文物行政部门)10、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文物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没有经审核的;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执法主体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1、行政处分(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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