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类法律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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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教师招聘考试年教师招聘考试教育类法律法规部分第一讲2016年教师招聘考试教育类法律法规部分基本框架基本框架第一部分:l第一节 法律法规概述l第二节 教育法律关系l第三节 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法律救济l第四节 依法执教与教师违法行为预防第二部分:l我国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与政策基本框架第一部分:第一节第一节 教育法规概述教育法规概述 一、教育法规的内涵一、教育法规的内涵l教育法规教育法规即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总和。l它由国家政权机构制定,是现代同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在我国,教育法规有着指引、评价、教育、保障的作用,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推进我国教育管理和教育事业发展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第一节 教育法规概述二、教育法规的类型二、教育法规的类型 (一)依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一)依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l成文法也称制定法,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我国现行的教育法规基本上属于成文法。l不成文法是指非法律条文形式,但为国家认可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主要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形式。(二)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二)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l 根本法也称基本法,是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l普通法也称单行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且不得与根本法相抵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其他相关法律则为普通法。(三)依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三)依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l实体法的内容包括两部分,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或者规定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比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等。l程序法则是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时所要遵循的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我国现行教育法规通常是实体性内容与程序性内容兼而有之,尚无纯粹的程序法。(四)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四)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l一般法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及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l特殊法则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及特别地区,如XX省职业教育条例。二、教育法规的类型三、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三、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一)纵向结构(一)纵向结构 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即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是指不同层级并具有从属关系的教育法律文件所组成的等级、效力有序的纵向体系。我国教育法律的纵向结构为:1.宪法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宪法宪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制定的依据。它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任何形式的教育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任何形式的教育法都不得与之相抵触。都不得与之相抵触。2.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l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调节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l由于它对整个教育全局的宏观调控作用,还把它称之为“教育宪法”或“教育母法”。l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为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3.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规定教育领域某一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三、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4.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位于宪法、教育法律之下,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之上。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分为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5.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规范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在不违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备案。其名称一般有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几种。如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等。6.教育规章教育规章教育规章,或称教育行政规章,是中央和地方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按制定颁布机关,可分为两类: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l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称部门教育规章,如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l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称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其效力低于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教育法规,且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如天津市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规定。4.教育行政法规(二)横向结构(二)横向结构 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是指按照教育法规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的特点或构成要素的不同,划分出若干处于同一层级的部门教育法,形成法规调整的横向体系。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主要包括:1.教育基本法。教育基本法。它是决定我国教育发展的根本法,奠定了我国教育制度的基础,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基础教育法。基础教育法。它包含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特殊教育等教育领域的教育法律。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基础教育法的一个组成部分。3.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它是以高等教育为调整对象,涵盖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以及非学历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4.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它是以各级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法规的总称,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5.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包括成人教育、继续救育、终身教育等。从内容来说应是横向结构不可缺少的方面,但是否单独立法尚有争议。6.学位法。学位法。它主要就学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位的等级、学位授予的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7.教师法。教师法。它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人员的地位、权利、义务、职称、考评、进修、培养等为调整对象,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8.教育投人法或教育财政法。教育投人法或教育财政法。它以教育经费的来源、分配、使用、核算及教育基建和教学设备等办学物质条件保障为调整对象。从教育发展的实际来看,它是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但是否单独制定尚在论证中。(二)横向结构第二节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一、教育法律规范一、教育法律规范(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内在的逻辑结构。教育法律规范通常包括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部分。(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1.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l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规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其表述形式通常采用“必须”“应当”“义务”“禁止”等字样。l授权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有权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规范,是授予权利或权力的规范。其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可以”“有权”“不受干涉”“有的自由”等术语。2.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l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规定法律关系参加者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必须做出或禁止做出一定行为的规范,它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具体,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反,一般包括禁止性和义务性的两种表现形式。l任意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对权利与义务的内容一般不做具体规定,它允许法律关系参加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一旦当事人经协商确定了权利与义务以后,即受法律的保护。3.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l制裁性规范制裁性规范是指规定对法律关系参加者违反“行为准则”的有过错行为进行制裁的规范。它属于否定性规范,起到事前预警、事后惩戒的作用。l奖励性规范奖励性规范是规定对法律关系参加者做出有益于社会的行为时给予奖励的规范。它具有指引人们行为的导向作用。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二、教育法律关系二、教育法律关系(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教育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是教育法律法规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教育活动中,教育主体之间都有其相应的法律关系,如学校与社会、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等。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必须遵循教育规律和教育发展的需要,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在其基础上调整教育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二)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别(二)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别1.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分为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律关系l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是指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系统内部各类教育机构、教育工作人员、教育对象之间的关系。如学校与教师的、学校及其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等。l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是指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系统与其外部社会各方面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如学校与社区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等。2.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分为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l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管理部门为核心,向外辐射,与其他主题之间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具有纵向隶属的特征,是管理主体与管理对象之间的关系。它必须同时体现教学民主和学术民主。l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两个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教育关系主体之间产生的教育法律关系,通常视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横向平等的特征,但又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而是有一些明显的教育特征明显的教育特征。3.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区分为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区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l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是按照调整性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教育关系模式,主体的教育权利能力正常实现的教育法律关系。如学生按照法律规定入学等。l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是在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保护性教育法律规范,采取法律制裁手段而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二、教育法律关系(三)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三)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教育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三者之间关系密切,相互影响、相互制约。l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机构和组织、国家。l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三类,它是联系教育法律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中介,常引起法律纠纷。l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二者是法律关系的核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三)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四)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四)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l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l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主体、客体或内容)中任何一项的改变。l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的终止。l通常把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称之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四)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第三节第三节 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法律救济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法律救济一、教育法律责任一、教育法律责任(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这一概念包括三层含义:存在违法行为是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具有遵守法定义务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是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性质的危害程度,将教育法律责任分为三种类型: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1.行政法律责任:行为人因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可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其中,行政处分又可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等。2.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可以划分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和违约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这些承担方式可分别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3.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刑事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一种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第三节 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法律救济(三)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三)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法律责任的归责需要解决的是认定法律责任的承担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同时具备下列四个规则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并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1.有损害事实有损害事实l有损害事实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指行为人实施了有损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l损害事实包括两种: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实际的伤害,或者存在造成伤害的可能性。损害后果也包括两类:物质性的后果和非物质性的后果。前者具体、有形、能够计量,后者抽象、无形、难以计量。2.损害行为必须违法损害行为必须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也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违法行为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另一方面违法是已付诸实施的行为,思想违法不包括在内。3.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有过错l 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故意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到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却依然希望或放任不良后果的发生。l过失的心理状态,是指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而没能避免,致使发生危害结果。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前者是后者发生的原因,后者是前者造成的必然结果,这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三)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二、教育法律救济二、教育法律救济(一)教育法律救济含义和特征(一)教育法律救济含义和特征教育法律救济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1.补救方式主要包括:教师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民事诉讼。2.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如下特征特征:(1)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2)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3)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4)具有补救与监督的双重作用。3.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通常情况下,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来实现:诉讼救济、行政救济和其他救济。其中后两种渠道相对于诉讼渠道而言,又称非诉讼渠道。(法律救济的渠道有四种: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调节渠道。)(1)诉讼救济。)诉讼救济。诉讼救济也称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它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是一条较为完备的救济途径。(2)行政救济。)行政救济。行政救济包括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也是一条较为完备的救济途径。(3)其他救济。)其他救济。其他救济渠道,主要是指通过学习或其他教育机构内部或者民间来实施法律救济。二、教育法律救济(二)教育申诉制度(二)教育申诉制度1.概念:教育申诉制度是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我国的教育申诉制度主要有教师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2.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及其特征(1)概念:)概念: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2)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l法律性;特定性;非诉讼性。3.教师申诉的范围教师申诉的范围(1)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可以提起申诉。(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4.申诉程序:申诉程序:(1)提出:教师申诉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2)受理:(3)处理决定:教育行政部分应当在接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二)教育申诉制度(三)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三)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1.概念:概念: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即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受教育者申述制度具有与教师申诉制度相同的法律性、特定性和非诉讼性。2.范围:范围:教育法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分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根据以上规定,提起申诉的人必须是受教育者或者其监护人,被申诉人是学校或者教师,申诉的事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受理范围。3.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程序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程序(1)提出申诉:书面或者口头(2)申诉受理(3)申诉处理(三)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四)教育行政复议(四)教育行政复议1.概念:概念: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如学校、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做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2.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范围:(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3)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4)行政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5)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3.教育行政复议程序:教育行政复议程序:(1)申请:口头或者书面。书面申请应在60日之内提出。(2)受理(3)审理(4)决定:复议机关应在复议期限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做出决定(5)执行:复议决定生效后就具有国家强制力,复议双方应自觉履行,否则,将强制执行。(四)教育行政复议(五)教育行政诉讼(五)教育行政诉讼1.概念概念: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救济,并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救济活动。2.教育行政诉讼的特征教育行政诉讼的特征(1)诉权专属。在教育行政诉讼中,被告始终是行政机关,原告始终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标的确指。教育行政诉讼的标的必须是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3)救济和监督相结合。教育行政诉讼兼具救济和监督两种性质。(4)被告举证。教育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教育行政机关负有举证的责任。(5)不得调解。教育行政诉讼不得用调解作为审理和结案方式。3.教育行政诉讼的范围:教育行政诉讼的范围:(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外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三是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4.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五)教育行政诉讼l第四节第四节 依法执教与教师违法行为预防依法执教与教师违法行为预防l一、依法执教的含义和特点一、依法执教的含义和特点l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l199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第一次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教育的地位和作用,从而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律保障。l依法执教具有四个特点:执教主体的特定性;执教依据的专门性;执教性质的特殊性;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l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的调整和规范;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应集权利和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第四节 依法执教与教师违法行为预防二、依法执教的意义依法执教的意义依法执教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依法执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其次,依法执教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再次,依法执教是人民教师之必需;最后,依法执教也是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二、依法执教的意义三、教师违法行为预防教师违法行为预防(一)教师违法行为的含义(一)教师违法行为的含义l教师违法行为,是指教师出于故意或由于过失而侵害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l教师该侵权行为若属于执行职务行为,则须学校承担损害后果;若属于教师个人行为,则学校不必承担其后果。(二)教师违法行为的主要类型(二)教师违法行为的主要类型1.侵犯学生的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学生最基本的一项权利。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常见形式有: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权、侵犯学生的入学权、侵犯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侵犯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随意开除学生、延误学生录取通知书的发放等。2.侵犯学生的侵犯学生的人身权人身权有关法律规定,人身权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学生的人身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与肖像权、名誉与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侵犯上述权利的行为比如,体罚学生、校舍存在安全隐患、损毁或歪曲学生肖像、侮辱学生人格尊严、对学生进行搜查和非法拘禁、故意扣押或非法开拆学生信件等。3.侵犯学生的侵犯学生的财产权财产权教师不得侵占、破坏或非法扣押、没收学生的合法财产,也不得随意罚款、推销商品等。学生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学生对于教师的侵犯行为可依法提起诉讼。4.侵犯学生的著作权侵犯学生的著作权教师不得未经许可擅自发表学生的作品,如学生独立完成的作文等。教师非著作权人,则无学生作品的发表权。5.不作为违法侵权不作为违法侵权不作为违法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不作为致人损害的行为。如教师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关心不够,组织学校活动时表现失职,未及时向学生监护人履行告知义务等。三、教师违法行为预防四、教师违法行为的表现及法律责任四、教师违法行为的表现及法律责任(一)教育违法行为的表现(一)教育违法行为的表现1.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而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而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该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教师主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第二,客观上确实“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了损失”。2.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体罚学生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胁,或以其他强制性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的侵权行为。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表现为教师的品行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严重有损为人师表的形象和身份,给社会上和学生带来了恶劣的影响。(二)教师的法律责任(二)教师的法律责任1.教师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2.教师存在教育违法行为表现中的后两种,且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预防教师违法行为的必要措施五、预防教师违法行为的必要措施预防教师违法行为有以下必要措施:l建立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l建立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l建立全面的教育法律监督机制;l增强法制观念,宣传、普及教育法规;l加强学校的规范管理;l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l加强学生对自己法定权利的认识,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l加大安全教育力度。四、教师违法行为的表现及法律责任实战演练实战演练1.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和根本法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教育法2.学校因管理不当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学校负责人主要承担()。A.刑事责任 B.行政责任 C.民事责任 D.违宪责任3.在通过其他途径都不能获得满意的救济时,可以通过()渠道获得充分的补救。A.校内调解 B.教育仲裁 C.诉讼救济 D.行政救济实战演练1.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和根本法是()。答案答案1.C 2.A 3.C答案1.C 2.A 3.C4.依法执教的主体是()。A教育主管部门 B学校 C教师 D班主任5.()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A.人身权 B.财产权 C.受教育权 D.健康权6.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是()。A.有法可依 B.有法必依 C.执法必严 D.违法必究4.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答案答案4.C 5.C 6.B答案4.C 5.C 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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