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安全员培训材料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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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安全人员培训课程安全管理部 俞俞学良学良二八年七月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一)专职安全人员培训课程安全管理部 俞学良第一节 1提要u安全生产的含义u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u山东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u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u需关注条款汇总提 要安全生产的含义2安全生产的含义安全生产的含义安全生产的含义:通过人-机-环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安全生产工作组成安全生产工作组成:由源头控制源头控制、过程控制过程控制、应急救援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事故查处4部分构成。安全生产工作内容安全生产工作内容:企业自身的安全防范;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市场准入、监管监察、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社会中介及其他组织提供安全服务、科研教育和宣传培训等。安全生产工作社会主体安全生产工作社会主体:企业企业责任主体、中介服务中介服务主体、政府政府监管主体、从事安全生产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含义安全生产的含义: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概况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特点相关条款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概况4安全生产法概况o颁布日期: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o实施日期:2002年11月1日o内容:共七章,97条。安全生产法概况颁布日期:5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特点:强制性的规范多。禁止性的规范多。义务性的规定多。明确地规定有关的责任,即责任有确定性。在法律规范中体现处罚严明的要求。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特点:强制性的规范多。6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需关注条款:1、3、5、6、13基本内容:1.基本方针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基本原则:依法管理、依法保障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4.建立从业人员获得安全保障并履行应尽义务的机制5.建立安全生产领导、监督管理的法定体制6.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标准体系7.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8.建立为安全生产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9.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0.鼓励对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奖励保障安全生产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相关条款解析相关条款解析第一章 总则需关注条款:1、3、5、6、13基本内容:相7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需关注条款:17、18、19、20、21、22、23、24、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核心内容:1.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从事生产经营2.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3.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5.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化6.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7.设置安全警示标志8.从法律上保证安全设备必须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9.危险物品的特别管理10.危险作业、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11.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规范12.对安全生产管理中发包、出租事项的禁止和承包、承租的规范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需关注条款:17、18、10主要内容:1.劳动合同中的安全事项是必备事项,禁止订立非法协议(第44条)2.从业人员的法定权利n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事故应急措施;n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n批评权、检举、控告权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提出批评、检举、控告;n拒绝权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n紧急避险权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n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n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n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等。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等。3.在保障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法定义务遵章守纪,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高安全生产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需关注条款:44、45、46、47、48、49、50、51主要内容: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需关注条款:44、21第五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五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需关注条款:57、58、59、64第五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231.建立应急救援体系2.建立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3.组织抢救和保护现场4.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n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和基本要求n依法追究责任n不得阻挠、干涉依法调查处理n事故统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06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2008.03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需关注条款:69、70、72、73、74、751.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24第七十条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26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需关注条款:、80、81、91第八十条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对逃匿的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07.07实施)第六章 法律责任需关注条款:、80、81、91第八十条27山东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发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鲁政办发200754号发布日期:2007年08月16日生效日期:2007年08月16日山东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28主体责任主要内容需关注条款:3、5、6、9、10、15、20、21、25、35、36、39、42、48、50、51、60主体责任主要内容需关注条款:3、5、6、9、10、15、29第三条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30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五条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一)物质保障责任物质保障责任:1.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条件;2.保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保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三同时”的规定;的规定;3.依法为从业人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二)(二)资金投入责任资金投入责任:1.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2.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3.依法为从业人员缴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纳工伤保险费;4.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三)(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2.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四)(四)规章制度制定责任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规程。(五)(五)教育培训责任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上岗资格证书。(六)(六)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责任:1.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3.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4.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5.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及时消除事故隐患;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7.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七)(七)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1.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及时开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展事故抢险救援;3.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八)(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31第六条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告安全生产情况;(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监控、及时(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监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七)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救援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32第三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三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九条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三)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四)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33第十条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并结合岗位标准化操作实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并结合岗位标准化操作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一)(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二)(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三)(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四)(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五)(五)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六)(六)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七)(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八)(八)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九)(九)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十)(十)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十一)(十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十二)(十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十三)(十三)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34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三)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落实;(四)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组织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负责组织或者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六)配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八)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九)按规定监督或者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十一)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35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及岗位操作技能;(三)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及岗位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及启示;(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及启示;(七)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七)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高危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于16学时。学时。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调换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有关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高危生产经营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学时。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36第六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物质保障第六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物质保障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二)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三)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四)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六)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七)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六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物质保障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37第七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二)设备、设施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二)设备、设施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三)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是否处于安全作业状态;(三)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是否处于安全作业状态;(四)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四)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五)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六)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六)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和熟练使用;确佩带和熟练使用;(七)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七)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八)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八)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九)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九)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十)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十)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第七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38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各生产班组设立安全员,在班组长的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做好下列工作:(一)对本组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二)督促本组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三)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四)对发现的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五)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协助落实事故的防范措施。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应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当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 作业人员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应当及作业人员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和纠正。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时采取措施排除和纠正。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安全生产内容:(一)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二)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内容;(三)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四)对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经济赔偿等事故善后处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安全生产事项涉及有关资金安排的约定;(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等作出规定;(六)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各生产班组设立安全员,在班组长39第八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第八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493号令和省政府关于落实493号令的通知精神,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少组织一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确保应急 预案的有效性。预案的有效性。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八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40第九章监督管理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六十条第六十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主要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董事长和经理主要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 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不具有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是指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法人资格的单位,是指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控制人。国家对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另有规定包括实际控制人。国家对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从其规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主体所应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主体所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不直接支配但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不直接支配但是能够间接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生产经营单位行为的人。是能够间接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生产经营单位行为的人。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41第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需关注条款:4、7、8、9、14、15、16、17、18、19、21、23、24、33第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需关注条款:4、7、42第四条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安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和其他从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43第二章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七条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八条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七条生产经44第九条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得少于32学时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学时;每年再培;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学时。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45 第三章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学时。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加工、制造业46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有关事故案例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八)有关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三)有关事故案例;(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三级安全教育内容规定第十六条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三级安全教47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48第六章第六章 罚则罚则 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49需关注条款汇总:需关注条款汇总:安全生产法:1、3、5、6、13、/17、18、19、20、21、22、23、24、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7、58、59、64、/69、70、72、73、74、75、/80、81、91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暂行规定:3、5、6、9、10、15、20、21、25、35、36、39、42、48、50、51、60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4、7、8、9、14、15、16、17、18、19、21、23、24、33需关注条款汇总:安全生产法:1、3、5、6、13、/1750谢谢!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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