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知识讲座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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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知识讲座2015.7.30招投标知识讲座2015.7.301一、招投标通用规定二、近期工作动态及相关问题一、招投标通用规定2一、招投标通用规定(一)几个定义1、什么是招投标?招投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2、招投标的目的:形成一份可执行的合同 一、招投标通用规定3(二)通用规定1、我国的立法体系 立法体制:立法体制(legislative system)是关于一国立法机关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和制度,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二)通用规定4我国的立法体系立法机关 规范性法律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 行政法规国务院下属部委 部门规章省、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招投标知识讲座课件5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自治条例单行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自治条例单行例 6(1)河北唐山于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为较大市;河北邯郸于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为较大市。(2)规范性法律文件自上而下权限一级低于一级;后发文件解释权限优于前发件。(3)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1)河北唐山于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为较大市;河北邯郸于172、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2、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8(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93、国家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标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国家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标准10(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113、我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河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条 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3、我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12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八)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九)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十)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13第七条 下列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和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第七条 下列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和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14(五)使用国家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六)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七)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八)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九)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十)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十一)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五)使用国家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15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服务和特许经营,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医疗设备、药品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货16(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174、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一)当事人应当接受监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三)行政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 4、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18实施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19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20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规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知识讲座课件215、招投标工作流程及重点环节工作规定(1)招投标工作流程 确定自行招标或委托代理招标 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不少于5日)招标文件备案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编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开标5、招投标工作流程及重点环节工作规定22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公示(3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发放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签订合同(发中标通知书30日内)合同备案(签订合同7日内)组建评标委员会23(2)各环节工作规定2.1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条例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2)各环节工作规定24 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处理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关系。建设工程并不仅限于构筑物和建筑物。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工程是指通过设计、施工、制造等建设活动形成的有形工程,要避免对工程作扩大化理解。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条例没有列举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服务。是等内,不是等外。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处理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252.2招标人的定义:招标法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3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招标法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投标知识讲座课件26 招标项目内容的审核:条例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项目内容的审核:条例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27 审核招标内容的主体是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区分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分别采用“审批”、“核准”和“备案”。对政府投资项目事项审批制,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实行核准制,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为备案制。审核、核准部门审核的招标内容即是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的依据,也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依据。因此,项目审核批、核准部门应及时将其审核确定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核招标内容的主体是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区分政府投资项目28 招标内容:是指哪些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内容,哪些部分进行招标,哪些部分不进行招标。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两种。招标内容:是指哪些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292.4关于招标组织形式的规定(一)自行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投标知识讲座课件30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1、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2、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31 2005年11月,建设部出台了208号文件规定: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2005年11月,建设部出台了208号文件规定:招标人应32(二)委托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招标人应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委托招标33(三)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及选用的规定1、主要的资质种类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住建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资格(商务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财政部)2、选用规定 我省发改委、监察厅2011年印发河北省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指导意见,总投资5000万以上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采用比选方式。(已废止)(三)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及选用的规定34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发改招标2015276号)第七条第三款:拟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中自行确定。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352.5招标方式招标投标法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2.5招标方式36(一)公开招标实施条例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实施条例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一)公开招标37所谓“国有资金”,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第4条规定,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所谓“控股或主导地位”,根据公司法第217条规定,控股是指50%以上出资额、股份或表决权,主导是指虽然不足50%,但能左右决策或有重大影响,一股独大。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是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和自筹资金均属于国有资金。所谓“国有资金”,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38(三)关于不招标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关于不招标的规定39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402.6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审查一般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2.6资格审查方式41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42资格预审的方式分为:合格制、评分排名制;合格制:设置审查条件,符合条件的均为合格;评分排名制:通过审查条件,打分排名;资格预审的方式分为:43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44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提倡招标人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45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46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后审一般在评标过程中的初步评审开始时进行。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472.7公告发布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法定媒介的范围“三报一网”为: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及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2.7公告发布48 公开招标的工程,其招标公告应当在“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及其他法定媒介发布。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的招标公告栏为中国建设报发布招标公告的电子版,“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是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的河北省分中心。公开招标的工程,其招标公告应当在“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及492.8文件发售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2.8文件发售50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是条例作出的一个最低限的规定。招标人在确定发售期时,应综合考虑节假日、文件发售地点、交通条件和潜在投标人的地域范围等情况。不少于5日是指日历天,并不是工作日。发售期采用日历天而非工作日的主要考虑,是为了提高效率。但是,招标人不得故意利用节假日,尤其是类似于“黄金周”的长假发售,特别是发售期最后一天应当回避节假日,否则将在事实上构成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并且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的发售均应遵守本条不得少于5日的规定。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是条例作出的一个最低限的规定。招标人在512.9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9文件的澄清和修改522.10对文件的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2.10对文件的异议53 潜在投标人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人。就有关招投标活动的异议主体而言,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主要有:一是有意参加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潜在投标人。二是分包人和供应商,与招投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三是投标工作的组织者,即投标项目负责人。潜在投标人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人。就有关招投标活动的异议主体542.11文件的合法性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强制性规定即为表现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或者禁止性和义务性强制规定,也即出现“应当”、“不得”、“必须”等字样的条款。不限于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规定。2.11文件的合法性552.12投标有效期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有效期是投标文件保持有效的期限。应合理确定投标有效期,既不能过长也不能过短。过长可能导致投标人为了规避风险而不得不提高投标价格,过短可能是招标人无法再有效期内完成开、评、定标,导致招标失败。2.12投标有效期562.13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2.13投标保证金572.14标底和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2.14标底和最高投标限价58编制标底应当自愿、唯一和保密。最高限价的设置应当自愿、公开。最高限价与标底的区别:最高限价是招标人可以承受的最高价格,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对投标报价的有效性具有强制约束力,投标人必须响应;标底是招标人可以接受的预期市场价格,在开标前必须保密,对投标报价没有强制约束力,仅作为评标参考。其共同点:两者均必须依据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范围,以及与投标价格相同的清单进行编制;两者都具有难以避免和不同程度的风险,编制工作的失误将影响评标和中标结果,特别是最高限价编制失误甚至会导致招标失败和难以挽回的损失。编制标底应当自愿、唯一和保密。59 为了防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争,可以通过对投标价格的分析论证来判断其是否低于成本,包括参考标底、其他投标人的报价,以及投标人的证明材料等,而不能统一设定最低限价。即文件中不得作出“低于最低限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的规定。为了防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争,可以通过对投标价格的602.15资格预审文件提交时间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2.15资格预审文件提交时间612.16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结果通知对象是所有申请人。招标投标法第28条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重新招标。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意味着投标人必然少于3个。为了提高效率,没有必要等到投标截止时间再决定重新招标。这里的重新招标既可以是重新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是直接发布招标公告(资格后审)进行重新招标。2.16资格预审结果622.17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2.17投标截止时间632.18投标人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2.18投标人642.19联合体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联合体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2.19联合体65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662.20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企业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以及自身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经营状况和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进行编制,自主报价。2.20编制投标文件672.21递交投标文件、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正机构检查并公正。2.21递交投标文件、开标68 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69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投标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702.22拒收投标文件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逾期送达隐含未送达指定地点。2.22拒收投标文件712.23组建评标委员会及对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23组建评标委员会及对评标委员会的要求72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73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所谓利害关系主要有:一是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是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三是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4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75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762.24评标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2.24评标77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782.24评标报告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2.24评标报告79 评标报告作为招标人定标的重要依据,通常包括的内容:基本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否决投标情况说明;评标方法一览表;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澄清、说明纪要。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数量不超过3个,主要考虑:一是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也就是说,投标人满足3个就可以开标,中标候选人的数量最多也只能3个。二是实践中有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等情况发生,招标人可以按照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标,节约时间和提高效率。三是除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外,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而不是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是,推荐过多的招标候选人并允许招标人自有选择,有可能使招标失去意义。评标报告作为招标人定标的重要依据,通常包括的内容:基本情802.25中标候选人公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2.25中标候选人公示812.26中标人的确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 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2.26中标人的确定82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2.27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832.28签订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2.29合同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28签订书面合同84八、评标办法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且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方法。八、评标办法85技术标评审两种方式:(1)合格与不合格:一般工程可采用此方式。被评为不合格的技术标随同商务标退还,不再进入进一步的评审。(2)按技术标得分筛选:当工程施工组织存在一定难度时,可采用评分的方法。设定评分项目和分值,规定技术标得分达到招标文件规定分值的进入商务标评审,其余投标文件按不合格的投标处理。技术标评审两种方式:86(二)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的方法。评标总分由商务标、技术标和信用综合评价三部分组成。信用综合评价部分所占比例为10%-20%,且与技术标部分之和不超过评标总分的40%。商务标评审,总报价分值权重不超过商务标分值的40%,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分值权重不低于商务标分值的50%,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分值权重一般占商务标分值的5%-10%。(二)综合评估法87二、近期工作通报及相关问题(一)2015年工作要点(二)分级投标及新资质调整情况(三)招标范围即将调整情况(四)关于违法发包(五)招标办近期工作动态二、近期工作通报及相关问题88(一)2015年工作要点两个加强,一个推进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加强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合同备案管理推进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应用(一)2015年工作要点89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的监管配合厅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加强招投标监管,重点规范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市场行为。配合2015年“打非治违”专项检查,继续开展虚假招标和转包、违法分包的查处。组织对全省代理机构检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的监管90加强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合同备案管理调整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管方式,重点加强非国有投资项目的合同备案管理。规范、推进合同履约跟踪管理工作,每季度完成一次辖区内建筑业企业施工合同订立、备案、履约等行为的评价工作,按时将施工合同履约评价信息录入系统。加强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合同备案管理91推进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应用在近两年推行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推进评价结果在全省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配合厅适时调整信用评价标准,做好信用评价相关子系统的维护和改进,及时与厅信用综合评价平台对接信息。配合厅完善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结构和办法,拓展信用主体评价范围,将招标代理机构纳入信用综合评价体系。推进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应用92其他工作加强评标专家的资格管理和日常管理,继续实施“一标一评一记录”和评标专家违规约谈制度。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日常行为管理,重点开展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动态管理。依法加大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投诉调查处理力度,重点加大对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市政项目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力度。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中加强行业监管的要求,积极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其他工作93(二)分级投标及新资质调整王宁副部长在2014年全国建筑业改革发展暨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上讲话要求,限定不同资质等级企业的承包范围。规定几个合理市场竞争区间,让大企业做大工程,中企业做中等工程,小企业做小工程,如特级总承包企业一个市场区间,一级总承包企业一个市场区间,二、三级总承包企业一个市场区间,这样可以引导不同资质等级企业参与不同层次的市场竞争,减少过度竞争,减少市场混乱,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二)分级投标及新资质调整942014年11月6日,住建部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新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1月22日,住建部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2号部令),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1月31日,住建部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新标准维持现有资质基本框架不变,仍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三大序列。2014年11月6日,住建部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95对部分专业划分过细、市场需求不大的相近资质进行合并,新资质标准中的专业承包资质由原先的60项减少为36项。劳务资质不再划分专业。自规定施行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按照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对部分专业划分过细、市场需求不大的相近资质进行合并,新资质标96按原标准取得被合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按原标准取得被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按原标准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工程。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按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按原标准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按标准中施工劳务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劳务作业,不再划分类别和等级。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在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按原标准取得被合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标准中合并后的97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承包范围需要注意的:一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特级资质限承担施工合同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承包范围需要注意的:98(三)招标范围即将调整情况国家发改委新修订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即将出台。范围调整:取消了商品住宅作为应招标项目的要求。标准调整:施工500万,设备、材料采购200万,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类招标100万。(三)招标范围即将调整情况99(四)关于违法发包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18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四)关于违法发包100(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101其中第(一)、(二)、(五)种情形是根据违法发包的定义直接规定的情形;第(三)、(四)、(六)、(七)种情形是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工程招标发包的有关规定,从未履行发包法定程序、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另行发包、指定分包等角度规定的四种具体情形;第(八)种情形是兜底条款,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具体违法行为认定。按照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规定,本办法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施工发包给专业承包单位。其中第(一)、(二)、(五)种情形是根据违法发包的定义直接规102(五)招标办近期工作动态起草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起草关于进一步改进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方式的意见(五)招标办近期工作动态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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