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相关的法律条文解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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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六:模块六:融资担保相关的法律条文解融资担保相关的法律条文解读读模块六:融资担保相关的法律条文解读 1主要内容一、相关法律背景介绍二、物权法较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最新修订(一)担保物权总则(二)抵押法律制度(三)质押法律制度(四)留置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一、相关法律背景介绍2 担保法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总则、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和附则,共96条。人的担保:保证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金钱的担保: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共134条,针对总则、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和其他问题进行了解释担保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诚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实信用 担保法3物权法基本介绍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共四编(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担保物权物权),247条第四编:第170条到第240条,分为四章(一般规定、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71个条文个条文第178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物权法基本介绍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4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如:融资担保公司为贷款人提供的担保即为保证的一种反担保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于关于担保的法律规定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5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2)连带保证:)连带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6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6两种保证责任方式的区别:一般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关于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一顺序,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人首先履行债务。7两种保证责任方式的区别:一般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 案例:一个公章改变了责任类案例:一个公章改变了责任类型型被告河北省某海运公司被告河北省某海运公司与原告石家庄市某银行原告石家庄市某银行签定造船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石家庄市某银行向被告河北省某海运公司提供借款600万元,被告天津被告天津某担保公司某担保公司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发出“催收通知书”,两被告也多次在原告石家庄市某银行的“催收通知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原告于2003年7月28日发给被告天津某担保公司被告天津某担保公司的“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中,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任,被告天津某担保公司被告天津某担保公司在已经注意到保证责任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仍然在“通知书”上加盖了单位公章。原告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河北省某海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天津某担保公司被告天津某担保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例:一个公章改变了责任类型被告河北省某海运公司与原告8抵押、质押和留置(1)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而且抵押适用于动产、不动产。(2)质押转移物的占有,并且只是适用于动产和权利。(3)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多见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抵押、质押和留置(1)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而且抵押适用于9融资担保相关的法律条文解读课件10第一部分:担保物权总则一、担保物权的优先除外规则二、关于独立担保的法律适用问题三、扩展了实现担保物权的事由四、改变了担保物权合同的生效要件,区分了债权效果和物权效果五、改变了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实现规则六、扩展了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物的范围七、担保物权灭失的情况八、预告登记的规定第一部分:担保物权总则一、担保物权的优先除外规则11一、担保物权的优先除外规则物权法第170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的除外。什么叫优先权?优先于担保物权的权利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或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或者生活。者生活。一、担保物权的优先除外规则物权法第170条:担保物权人在12五种除外情况五种除外情况:1、合同法合同法第第286条规定的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条规定的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释法释200216号号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五种除外情况:1、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筑工程承包人132、船舶、航空器的优先权海商法第22条和民用航空法第22条规定优先权要优先于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主要是指船员的工资、遣返费用、船长工资,还有船舶发生碰撞、出现海难的时候要有紧急救助的费用。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海商法第25条规定: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船舶留置权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主要指: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2、船舶、航空器的优先权海商法第22条和民用航空法143、担保财产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担保财产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190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两个权利之间的冲突问题:承租人的租赁权承租人的租赁权 抵押人的抵押权抵押人的抵押权3、担保财产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190条 订立抵押154、国家的税收权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订)年修订)第第45条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权、留置权执行。第第46条条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4、国家的税收权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订)165、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权担保法第56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最高院两个批复:最高院两个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法发200411号)5、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权担保法第56条172003年批复规定: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门批准。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如果企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应认定抵押有效。2004年批复规定: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的审批手续。2003年批复规定:18二、关于独立担保的法律适用问题担保法第第5条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照约定。物权法第172条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关于独立担保的法律适用问题担保法第5条担保合19何为独立担保?与债权从属性理论债权从属性理论相背离,主债权债务的无效、转让以及被撤销等对担保合同不发生影响。分为人的独立担保,物的独立担保。1、独立担保不因主债权合同的无效、被撤销、诉讼时效或强制执行期间届满而消灭,担保人在上述情形下仍应承担担保责任;2、独立担保不适用于传统担保法律中为担保人提供的各种保护措施表现形式表现形式:见单即付的担保、见索即付的担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放弃先诉抗辩权及主合同一切抗辩权的担保、备用信用证、独立保函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发行债券)何为独立担保?与债权从属性理论相背离,主债权债务的无效、转让20独立担保的效力不允许当事人约定设立,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经典案例经典案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1998)经终字第184号湖南机械进出口公司、海南国际租赁公司与宁波东方投资公司代理进口合同案的终审判决第一次明确独立担保的效力。目前独立担保只能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使用,国内市场中的约定要区分情况:独立担保的效力不允许当事人约定设立,只能根据法律规定。21案例适用1在主债权合同有效的情况下,通过裁判解释转换的方法,否定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效力,并将其转换为有效的从属性担保合同。即,若当事人约定独立保证时,应认定独立保证无效,并将其转换为有效的从属性连带保证;若约定独立的担保物权,应认定独立物保无效,并将其转换为有效的从属性担保物权。司法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案例适用 1在主债权合同有效的情况下,通过裁判解释转换的222在主债权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应按照担保法第5条第一款和物权法第192条第1款关于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之规定,认定独立担保合同无效,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之规定,认定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8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融资担保相关的法律条文解读课件2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 2007 年年的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指出的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指出考虑到独立担保责任的异常严厉性,以及该使用该制度可能产生欺诈和滥用权利的弊端,尤其是为了避免严重影响或动摇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目前独立担保只能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 2007 年的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24三、扩展了实现担保物权的事由担保法第第33条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扩展了实现担保物权的事由担保法第33条本法所称抵押25四、改变了担保物权合同的生效要件,区分了债权效果和物权效果担保法第第41条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第42条条规定的财产包括: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第第43条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64条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四、改变了担保物权合同的生效要件,区分了债权效果和物权效果26担保法和物权法的区别担保法担保法将担保合同生效与登记和动产交登记和动产交付付联系在一起:对第42条的财产而言,不登记就不生效;对其他财产而言,不登记合同可以生效,但是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对动产质押而言,交付时合同生效。物权法物权法区分了合同生效和物权设立对不动产而言,不登记不设立抵押权,但是合同生效;对动产而言,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动产质押而言,不交付不设立质权,合同生效。担保法和物权法的区别担保法将担保合同生效与登记27物权法1、针对不动产和动产抵押针对不动产和动产抵押: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法28合理划分抵押登记的成立要件和对合理划分抵押登记的成立要件和对抗要件抗要件1、登记成立主义登记成立主义:物权法规定对以下财产抵押的,抵押登记是该抵押权成立要求成立要求:(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买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设中的建筑物。2、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对以下财产抵押的,抵押登记是该抵押权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2)交通运输工具;(3)正在建设中的船舶、航空器;(4)浮动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理划分抵押登记的成立要件和对抗要件1、登记成立主义:29甲向乙借款,约定以自己的皇冠车抵押与乙。双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在抵押登记时,登记为甲的奥迪车抵押给乙。因甲未能及时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只能对甲的皇冠车行使抵押权B乙只能对甲的奥迪车行使抵押权C乙是对皇冠车还是对奥迪车行使抵押权,由乙决定D乙是对皇冠车还是对奥迪车行使抵押权,由甲决定甲向乙借款,约定以自己的皇冠车抵押与乙。双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30依据担保法解释第61条之规定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选择B依据担保法解释第61条之规定312、针对动产质押:、针对动产质押: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12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3、针对权利质押:、针对权利质押:第224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登记时设立。2、针对动产质押:32其他权利出质,包括: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这些质权均是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质登记时设立。其他权利出质,包括:33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本案中抵押和质押的效力为:A抵押、质押均有效B抵押、质押均无效C抵押有效、质押无效D质押有效、抵押无效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34五、改变了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实现规则担保法第28条采用“保证人绝对优待主义”: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份额免除保证责任。五、改变了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实现规则担保法第28条35物权法采用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证人绝对优待主义+平等主义的综合模式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权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思考:如果同时存在两个保证三个抵押并存,份思考:如果同时存在两个保证三个抵押并存,份额怎么算?额怎么算?法律没有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物权法采用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证人绝对优待主义+平等主义36六、扩展了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物的范围担保法第58条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物权法第174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补偿金优先受偿。被担保债券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六、扩展了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物的范围担保法第58条 37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0条第2款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0条第2款38注意:注意:根据物权法第根据物权法第215条、第条、第234的规定,的规定,质权人、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质权人、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或者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或者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留置权人向出质人或者债质权人、留置权人向出质人或者债务人支付的务人支付的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不能作为担不能作为担保财产的代位物。保财产的代位物。注意:根据物权法第215条、第234的规定,质权人、留置权人39七、规定了担保物权灭失的情况第17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这是物权法的创新。七、规定了担保物权灭失的情况第17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408、预告登记的规定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注意:实务中预告登记后涉及担保物权变动的情况8、预告登记的规定第20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41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栋,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了乙公司,约定在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那一判断是正确的:()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栋,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了乙42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A.一个半月B.一个月C.三个月D.二个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43第二部分:第二部分:抵押法律制度抵押法律制度一、增加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一、增加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 二、扩大了抵押财产的范围二、扩大了抵押财产的范围三、废除了超额抵押的禁止性规定三、废除了超额抵押的禁止性规定四、强化了对抵押财产转让的限制四、强化了对抵押财产转让的限制五、抵押权实现的事由上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五、抵押权实现的事由上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六、抵押权实现方式,除了诉讼程序外,增加了非六、抵押权实现方式,除了诉讼程序外,增加了非讼程序讼程序七、放松对最高额抵押的限制,扩大最高额抵押的七、放松对最高额抵押的限制,扩大最高额抵押的适用适用八、调整抵押权实现的先后顺序八、调整抵押权实现的先后顺序九、明确了抵押权行使与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关系九、明确了抵押权行使与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关系第二部分:抵押法律制度一、增加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 44一、增加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一、增加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特别动产集合抵押)(特别动产集合抵押)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现有的以及将有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一、增加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特别动产集合抵押)物权法45抵押标的具有浮动性抵押标的具有浮动性范围的不特定性;范围的不特定性;形态的变化性形态的变化性抵押物并非永远浮动抵押物并非永远浮动第196条依照本法第181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抵押标的具有浮动性范围的不特定性;46二、扩大了抵押财产的范围二、扩大了抵押财产的范围对比担保法第34条(1)增加了正在建造的动产和不动产均可设定抵押增加了正在建造的动产和不动产均可设定抵押物权法第1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2)明确了法律未禁止的财产均可设定抵押明确了法律未禁止的财产均可设定抵押;二、扩大了抵押财产的范围 对比担保法第47三、废除了超额抵押的禁止性三、废除了超额抵押的禁止性规定规定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物权法的改变:物权法第13条规定了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三、废除了超额抵押的禁止性规定 担保法第35条规定48四、强化了对抵押财产转让的限制四、强化了对抵押财产转让的限制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以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四、强化了对抵押财产转让的限制担保法第49条规定49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过抵押权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物权法第191条规定50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20000元,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甲表示愿以30000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C.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20000元,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51五、在抵押权实现的事由上五、在抵押权实现的事由上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担保法第33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物权法第179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五、在抵押权实现的事由上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担保法第352六、抵押权实现方式,除了诉讼六、抵押权实现方式,除了诉讼程序外,增加了非讼程序程序外,增加了非讼程序担保法 第第53条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法第1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六、抵押权实现方式,除了诉讼程序外,增加了非讼程序担保53七、放松对最高额抵押的限制,七、放松对最高额抵押的限制,扩大最高额抵押的适用扩大最高额抵押的适用物权法第203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七、放松对最高额抵押的限制,扩大最高额抵押的适用物权法54(1)扩大可以最高额抵押的债权范围)扩大可以最高额抵押的债权范围 担保法:借款合同以及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部分交易而签订的合同物权法: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2)设立在先的债权可以转入最高额抵)设立在先的债权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1)扩大可以最高额抵押的债权范围 55(3)允许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转让)允许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转让担保法第61条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物权法第204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明确了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事由)明确了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事由物权法第206(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3)允许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转让56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3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担保法司法解释57八、调整抵押权实现的先后顺八、调整抵押权实现的先后顺序序 担保法担保法第第54条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的钱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期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99条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变卖、变卖抵押财产所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先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例清偿。八、调整抵押权实现的先后顺序 担保法第54条58甲企业有一价值800万元的办公大楼,甲以该大楼抵押并登记,向乙银行贷款500万元。后来甲因生产经营需要,再次以该大楼作抵押并登记,向丙银行贷款200万元。那么,对此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第二个抵押权无效,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B、两个抵押权都有效,乙银行和丙银行对于抵押物有同等的优先受偿权C、两个抵押权均有效,但乙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D、如两个抵押权设立后,该大楼的价值跌到500万元,则第二个抵押权无效甲企业有一价值800万元的办公大楼,甲以该大楼抵押并登记,向59变更抵押权顺位第194条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变更抵押权顺位第194条 60黄河公司以其房屋做抵押,先后向甲银行贷款100万元,乙银行贷款300万元,丙银行贷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的变更登记,但是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黄河公司以其房屋做抵押,先后向甲银行贷款100万元,乙银行贷61九、明确了抵押权行使与主九、明确了抵押权行使与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关系债权诉讼时效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02条规定条规定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注意注意:1、只适用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未明确规定2、一般情况下,一般情况下,抵押权的实现期间为主债权届期之日起的两年之内抵押权的实现期间为主债权届期之日起的两年之内但是,也有可能出现诉讼时效中止和终断的情况,并非固定期限但是,也有可能出现诉讼时效中止和终断的情况,并非固定期限九、明确了抵押权行使与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62民事诉讼法第139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事诉讼法63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甲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时间是2007年3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个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A.2007年12月2日B.2009年12月2日C.2009年3月6日D.2011年3月6日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64第三部分:质押法律制度一、权利质押二、最高额质押三、转质权第三部分:质押法律制度一、权利质押65一、权利质押物权法第223条对可以质押的权利作了列举式规定,与担保法相比增加了两项质押:(1)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2)应收账款可以质押的权利有:(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一、权利质押物权法第223条对可以质押的权利作了列举式规66二、最高额质押适用于动产质押第222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二、最高额质押适用于动产质押67三、转质权转质是指质权人为担保自己或者他人的债务,在占有的质物上再次设定质权。实现该转质行为的权利即为转质权转质依其是否经出质人同意:分为承诺转质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责任转质。转质的前提前提是前一质权存在三、转质权 转质是指质权人为担保自己或者他人的债务,在占有68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4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4条69物权法第217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权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首次承认了责任转质甲向乙借款,并约定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后甲向丙借款,又将该车出质给丙。丙对该车进行了占有。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乙丙均欲行使对该车的质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与丙之间的质权未设立B.甲与乙之间的质押设立了C.乙可对依法对抗丙的质权D.乙对抗丙的质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权法第217条70甲向乙借款,将自己所有的奥迪车出质于乙,乙又擅自将该车转质于丙,丙因违章驾驶,造成该车灭失,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乙的转质行为有效B乙的转质行为无效C对该车的损失应由乙承担D对该车的损失应由乙丙负连带责任甲向乙借款,将自己所有的奥迪车出质于乙,乙又擅自将该车转质于71第四部分:留置法律制度一、扩大留置权担保的适用范围二、扩大企业间留置财产的范围三、明确留置权与抵押权和质权并存的优先受偿顺序第四部分:留置法律制度一、扩大留置权担保的适用范围72一、扩大留置权担保的适用范围担保法担保法第第84条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30条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1、合法占有?2、占有的财产是否必须是债务人所有?一、扩大留置权担保的适用范围担保法第84条73二、扩大企业间留置财产的范围第231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如何理解“同一法律关系”?担保法的解释第109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同一个”还是“同一类”?多数人认为:同一个法律关系二、扩大企业间留置财产的范围第231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74三、明确留置权与抵押权和质权并存的优先受偿顺序物权法第239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9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留置权留置权 登记抵押权登记抵押权 质权质权 未登记的抵未登记的抵押权押权三、明确留置权与抵押权和质权并存的优先受偿顺序物权法75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害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A甲乙丙丁B乙丙丁甲C丙丁甲乙D丁乙丙甲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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