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相关法规知识(精简版)资料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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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相关法规知识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相关法规知识 主讲人:王宏莉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相关法规知识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相关法规知识一、课程的教学目标一、课程的教学目标 通过教学使各管理人员掌握建设工程中有关的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培养管理人员的工程建设法律意识,使管理人员具备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工程建设中相关法律问 题的基本能力和自我保护权利的能力。二、基本要求二、基本要求1、了解工程建设法律体系与民法基本制度;建筑市场基本法律制度;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及消防法律制度;建设工程保险及劳动合同法律制度。2、掌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3、熟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要点;工程建设中的典型案例。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体系与民法基本制度基本要求:1、熟悉法律体系的概念与组成与我国法的形式。2、熟悉民事法律关系主题体和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重点掌握:1、掌握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的概念及经济法。2、掌握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中的法人、诉讼时效制度。难点1、广义上的法律和狭义上的法律、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的区别。2、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第一章 第一节 法律体系及法的表现形式一、法律体系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商法: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经济法:建筑法、招投标法行政法:行政处罚法等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消防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 讼法、刑事诉讼法二、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实质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法的形式1、宪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法律 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 只在本辖区内有效。5、行政规章 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7、国际条约第二节 民事法律基本制度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概念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1)企业法人: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 (2)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区别:是否以将利润分配给出资人为目的。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来源于法律和法人的章程,而法人的代理人的代理权源于法人的授权法人的授权则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的。5、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常见的有:(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4)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二、代理制度1、代理的概念2、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3、代理的种类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1)代理人(2)被代理人(3)第三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指定代理4、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确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无权代理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66条同时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转委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3)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3、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表见代理: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被代理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表见代理的形式1)未予授权的表见代理;2)超越权限的表见代理;3)代理权终止的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2)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实施了代理的行为;(3)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委托代理的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表见代理与一般无权代理的区别善意相对人如果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则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特别规定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三、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的概念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1年或4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根据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在下列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1)附延缓条件的债权,从条件成就之时开始计算,但如果还定有履行期限,则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起开始计算。2)附起始期的债权,从起始期到来之时开始计算,但如果还定有履行期限,则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起开始计算。3)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从权利成立之时开始计算;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4)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1)诉讼时效期间中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1)权利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2)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同时满足备注:条件1)中的其他障碍主要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如果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截止之前6个月以前的时间内,则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如果虽然有关事由开始时,诉讼时效还有6个月以上的时间,但是事由延续到了6个月以内,则从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的开始时刻,发生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1)起诉2)债权人提出要求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第二章 建筑市场基本法律制度第一节 建筑施工许可制度基本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概念及适用范围。重点:掌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及法律后果。难点:了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节 建筑施工许可制度一、建筑工程施工制度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概念是指由国家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开始以前,依建设单位申请,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必备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制度。“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下两类建筑工程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指工程投资额在30万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补充:有五类工程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除前面讲到的两种以外还有以下三种:1、抢险救灾工程。2、临时性建筑工程建设中经常会出现临时性建筑,如工人的宿舍、食堂等。3、军用房屋建筑二、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法定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法定条件根据建筑法第8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具备一系列前提条件。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以下几种情形,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1)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2)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3)肢解发包工程;4)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第四条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以下几种情形,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1)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2)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3)肢解发包工程;4)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第5条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1)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2)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结合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3)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六条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7条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2)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第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于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其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三、领取施工许可证三、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后果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2、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基本要求建筑企业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重点掌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划分及承包范围难点了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资质等级。一、建筑企业资质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2、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级别)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第三节 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基本要求: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重点:掌握注册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之中的规定及法律责任。难点:了解建筑师和项目经理一、执业资格制度综述在我国,对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我国目前在建筑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建造师等。注册人员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2条规定,违反该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1、建造师的注册要求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2)无犯罪记录;(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4)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刑事处罚的;3)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4)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5)同时在2个及两个以上建筑企业执业的;6)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2、建造师的执业范围(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3、建造师的执业要求(1)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2)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3)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4)有一定的外语水平。第四节 建设工程发包制度基本要求基本要求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实行工程总承包制度实行工程总承包制度重点重点掌握工程招标发包方式掌握工程招标发包方式难点难点了解禁止将建设工程了解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违约指定采肢解发包和违约指定采购购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招标发包直接发包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的总承包方式按承接的内容不同,分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主要特征是设计、施工分别由两家不同的承包单位承担;工程总承包则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三、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违约指定采购1、禁止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2、发包单位不得违约指定承包单位采购建筑法第25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五节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基本要求建设工程承包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制度;联合承包;禁止转包。重点掌握建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难点了解联合承包、禁止转包的行为一、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建设工程承包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制度的资质等级许可制度建筑法第26条第2款对违反资质许可制度的行为做出如下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禁止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二、联合承包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三、禁止转包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则将“转包”定义为:承包单位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 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第六节 建设工程分包制度基本要求建设工程分包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制度;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禁止违法分包。重点掌握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难点了解违法分包的情形。一、建设工程分包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制度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二、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应当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或者各自过错大小确定;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三、禁止违法分包建筑法禁止违法实施分包,违法分包的情形(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第七节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基本要求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范围;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许可制度;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重点实行强制性监理的范围、工程监理的依据。难点了解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一、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第2条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3条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m2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m2以下的住宅建设项目,可以实行监理。第4条、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5条、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凃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二、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许可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款对违反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许可制度的行为作出如下禁止性规定:1、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工程监理业务;2、禁止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3、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三、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1、工程监理的依据(1)法律、法规(2)有关的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2、工程监理的内容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工程监理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工程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在质量、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即实践中所谓的“三控制”。(2)工工程监程监理的理的权限权限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四、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1、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3、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部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章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第一节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概述基本要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概念;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基本法律要求。重点:掌握建设工程招标的概念、基本法律要求。难点:了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基本概念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1)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发包人率先提出工程的条件和要求,发布招标广告吸引或直接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承包人的行为。第三章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第一节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概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概念;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基本法律要求。基本要求重点掌握建设工程招标的概念、基本法律要求。难点了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基本概念1、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发包人率先提出工程的条件和要求,发布招标广告吸引或直接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承包人的行为。2)建设工程投标是指投标人在同意招标人拟订好的招标文件的前提下,对招标项目提出自己的报价和相应条件,通过竞争努力被招标人选中的行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当事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其他参与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二、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基本法律要求1、禁止规避招标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3、国家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对于规避招标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4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节 建设工程招标一、招标必备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二、招标方式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1、公开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这种招标方式可能导致招标人对资格预审和评标工作量加大,招标费用支出增加;同时,也使投标人中标机率减小,从而增加其投标前期风险。目前我国同世界银行商定,限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二、招标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邀请招标亦有限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区别。公开招标可能导致招标人对资格预审和评标工作量加大,招标费用支出增加;同时,也使投标人中标机率减小,从而增加其投标前期风险。由于邀请招标参加竞争的投标者为数有限,不仅可以节省招标费用,而且能提高每个投标者的中标几率,但是这种招标方式限制了竞争范围,把许多可能的竞争者排除在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公开招标的;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三、招标组织与招标申请1、招标人自行招标(1)招标人自行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2)自行招标应当遵守的法律程序1)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国家计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该办法第4条规定的书面材料。2)国家计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准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3)国家计委审查招标报送的书面材料,认定招标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4)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计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2、招标人委托招标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备案手续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2)该办法第11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4、招标申请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人的要求等四、招标文件的编制1、招标文件的重要性招标文件是规范整个招标过程、确定招标人与投标人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1)确定招标人与投标人的权利义务关系2)招标文件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3)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和投标人订立合同的基础2、招标文件的内容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合同主要条款;(4)投标文件格式;(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6)技术条款;(7)设计图纸;(8)评标标准和方法;(9)投标辅助材料。3、编制招标文件应当注意的事项(1)招标文件的编制应遵循公平原则招标投标法第20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2)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完备、准确五、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1、发布招标公告(1)指定的媒介国家计委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2)招标公告1)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2)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3)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4)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2、发出投标邀请书(1)受邀单位的数量和资质1第17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2)投标邀请书的内容招标投标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包括以下事项,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六、资格预审1、资格预审的含义和作用(1)资格预审的含义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招标开始之前或者开始初期,由招标人对申请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业绩、信誉、技术、资金等多方面情况进行资格审查,经认定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才可以参加投标。(2)资格预审的作用1)通过资格预审,可以使招标人了解潜在在投标人的资信情况;2)通过资格预审,可以减少多余的投标,从而降低招标和投标的无效成本;3)通过资格预审,招标可以了解潜在投标人对项目招标的兴趣。(3)资格预审资料分析并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2、资格预审程序(2)发售资格预审文件(1)发布资格预审通告(1)发布资格预审通告的内容1)资金的来源,资金用于投资项目的名称和合同的名称;2)对申请预审人的要求;3)发包人的名称和邀请投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完成的工作,包括工程概述和所需劳务、材料、设备和主要工程量清单;4)获取进一步信息和资料预审文件的办公室名称和地址、负责人姓名、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价格;5)资格预审申请递交的截止日期、地址和负责人姓名;6)向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公布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名单(有时也称为“短名单”)的时间。3、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1)资格预审须知及有关附件1)资格预审须知包括以下内容:总则。分别列出工程建设项目或其各合同的资金来源、工程概述、工程量清单、合同的最小规模(可用附件的形式)、对申请人的基本要求等。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和有关证明。资格预审通过的强制性标准。对联营体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要求。对通过资格预审单位所在建议的分包人的要求。其他规定。2)资格预审须知的有关附件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工程概述。说明包括工程项目的地点、地形与地貌、地质条件、气象与水文、交通和能源及服务设施、主体结构等情况。主要工程一览表。用表格的形式将工程项目中各项工程的名称、数量、尺寸和规格用表格列出,如果一个项目分几个合同招标的话,应按招标的合同分别列出,使人看起来一目了然。强制性标准一览表。该表一般分为三栏,第一栏为提出强制性要求的项目名称;二栏是强制性业绩要求;第三栏是申请人满足或超过业绩要求的项目评述(由申请人填写)。资格预审时间表。表中列出发布资格预审通告的时间,出售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最后日期和通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名单的日期等。(2)资格预审申请书 1)申请人表2)申请合同表3)组织机构表4)组织机构框图5)财物状况表6)公司人员表7)施工机械设备表8)分包商表9)业绩10)在建项目表11)涉及诉讼条件表七、工程标底的编制1、标底价格编制的原则2、标底价格的编制依据3、标底价格的计价方法及组成内容4、标底的保密1、标底价格编制的原则(1)标底价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2)根据国家公布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以及图纸、招标文件,并参照国家制订的基础定额和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其中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以及要素市场的价格,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价格;(3)标底的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完全一致;(4)标底价格作为招标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5)标底价格应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6)一个工程只能有一个标底。2、标底价格的编制依据(1)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2)工程图纸、工程量计算规则;(3)施工现场地质、水文、地上情况的有关资料;(4)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5)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6)市场价格信息。3、标底价格的计价方法(1)标底价格的计价方法工料单价法。综合单价单位估价法(2)标底的组成内容1)标底的综合编制说明;2)标底价格审定书、标底价格计算书、带有价格的工程量清单、现场因素、各种施工措施费的测算明细以及采用固定价格工程的风险系数测算明细等;3)主要材料用量;4)标底附件八、发售招标文件1、招标文件的发售2、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备案3、招标人的保密义务4、招标文件的澄清和更改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5、投标截止时间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九、组织踏勘现场和答疑1、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1)招标人工作1)现场是否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2)现场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3)现场的地质、地下水位、水文等情况;4)现场气温、湿度、风力、年雨雪量等气候条件;5)现场交通、饮水、污水排放、生活用电、通信等环境情况;6)工程在现场中的位置与布置;7)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建等。(2)投标人工作1)工程的范围、性质以及与其他工程之间的关系;2)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那一部分工程与其他承包人或分包商之间的关系3)现场地貌、地质、水文、气候、交通、电力、水源等情况,有无障碍物等;4)进出现场的方式、现场附近有无食宿条件,料场开采条件,其他加工条件,设备维修条件等;5)现场附近治安情况。2、对投标人疑问的解答第三节 建设工程投标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组织机构、编制 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送达;联合投标;有关投标人的法律禁止性规定重点:掌握编制投标文件内容、步骤和要求。掌握投标的程序。难点:了解有关投标人的法律禁止性规定。第三节 建设工程投标一、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投标人应符合的资质等级条件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以任何形式用其他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投标人应符合的其他条件(1)具有招标条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并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2)承担过类似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3)财产状况良好,没有财产被接管、破产或者其他关、停、并、转状态;(4)在最近三年没有骗取合同以及其他经济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5)近几年有较好的安全记录,投标当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和特大安全事故。三、编制投标文件1、结合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的结果,进一步分析招标文件重点研究投标须知、专用条款、设计图纸、工程范围以及工程量表等,要弄清楚到底有没有特殊要求或有哪些特殊要求。2、校核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3、根据工程类型编制施工规划或施工组织设计4、根据工程价格构成进行工程估价,确定利润方针,计算和确定报价投标报价是投标的一个核心环节。5、形成投标文件(1)投标文件应符合的基本法律要求 (2)投标文件的内容1)投标保证书或投标保证金;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3)拟派出项目负责人、主要工程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简历;4)拟分包的工程和分包商的情况(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0条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分包仅限于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作;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5)投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所谓投标担保,是为防止投标人不审慎进行投标活动而设定的一种担保形式。6、投标担保投标担保的概念(2)投标担保的形式和有效期限1)投标担保的形式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除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保兑保兑支票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30天。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做废标处理。2)投标保证金的期限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到签订合同或提供履约保函为止,国际上一般为投标有效期截止后的第28天,而我国则规定为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3)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几种情形1)投标人在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四、投标文件的送达1、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送达投标文件2、招标人签收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五、联合投标1、联合投标的含义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2、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要求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1)联合体各方内部的权利和义务 (2)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对外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1)联合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除不可抗力外,联合体放弃中标项目的,其已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承担连带责任;2)中标的联合体除不可抗力外,不履行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有关投标人的法律禁止性规定1、禁止串通招标投标2、招标人不得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3、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4、投标人不得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1、禁止串通招标投标(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1)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价;2)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3)投标者之间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1)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2)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3)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额外补偿;4)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5)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如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使招标人审查、评选投标文件时,对投标文件实行歧视待遇;招标人在要求投标就其投标文件澄清时,故意作引导性提问,以使其中标等。)2、招标人不得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3款规定:“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3、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投标人的报价一般由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组成。4、投标人不得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1)非法挂靠或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2)投标文件中故意在商务上和技术上采用模糊的语言骗取中标,中标后提供抵挡劣质货物、工程或服务。(3)投标时递交假业绩证明、资格文件;(4)假冒法定代表人签名、私刻公章、递交假的委托书等。第四节 建设工程开标、评标、中标基本要求开标程序、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方式方法;中标重点掌握开标程序难点了解评标委员会、评标的几种方法、中标无效的法律规定。一、开标1、开标的时间、地点招投标法第34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2、开标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3、开标应当遵守的法律程序(1)开标前的检查(2)投标文件的拆封、宣读(3)开标过程的记录和存档二、评标委员会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3)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4)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2、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1)专家名册或专家库(2)评标专家成员的选取(3)评标专家成员应符合的条件(3)评标专家成员应符合的条件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2)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道德要求(1)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3)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3、有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强制性法律规定(1)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还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三、评标1、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1)编制表格,研究招标文件(2)投标文件的排序和汇率风险的承担(3)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4)应作为废标处理的几种情况(5)投标偏差(6)有效投标不足的法律后果(1)编制表格,研究招标文件1)招标的目标;2)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4)应作为废标处理的几种情况1)以虚假方式谋取中标。2)低于成本报价竞标。3)不符合资格条件或拒不对投标文件澄清、说明或改正。4)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5)投标偏差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6)有效投标不足的法律后果评标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2、详细评审(3)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1)评标方法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备选标(4)投标有效期的延长2)综合评估法3、推荐中标候选人和定标(1)评标报告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开标记录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5)废标情况说明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2)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四、中标1、定标后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招标投标法第47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从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1)招标范围;(2)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3)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保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5)中标结果2、中标通知(1)发出中标通知书(2)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1)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招标公告要约邀请投标文件要约中标通知书承诺2)缔约过失责任2)缔约过失责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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