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组织体制和换届选举工作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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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织体制和换届选举工作 广州市总工会组织部 李劲夫一、工会组织体制(一)中国工会的定义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二)中国工会的组织原则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中国工会章程总则)(三)中国工会的组织结构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乡镇、街道工会基层工会。(需要说明的问题:工会法第十条“市和区、县建立地方总工会。乡镇、街道建立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或者工会工作委员会”;2、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经济发达、企业比较集中和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街道)可以建立总工会”;3、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地方工会召开代表大会及组成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九条“各级产业工会、乡镇(街道)总工会换届和选举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二、换届选举 乡镇(街道)总工会换届选举工作(一)文件依据 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地方工会召开代表大会及组成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总工发20156号)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总工发200553号)中国工会审计条例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和广东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二)代表组成和名额 代表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主要由工会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生产和工作一线的工人代表、知识分子代表、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组成,其中工会工作者不少于代表总数的55%,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少数民族代表。目前,全总和省总关于乡镇(街道)总工会代表名额暂无明确规定。原则上把握不多于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建议100人左右为宜)(三)工会委员会组成和名额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应由地方总工会及其部门、直属单位、所属产业工会负责人,下级地方总工会负责人,基层工会工作者,生产和工作一线的工人代表,以及与工会工作联系密切的相关单位的人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其中工会工作者不少于委员总数的60%,要有一定数量的先进模范人物、妇女、少数民族委员。乡镇(街道)总工会委员会名额一般为11人至37人,具体数额可根据区域内会员人数确定。(四)工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和名额 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组成。企业比较集中、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街道)工会可设立911人的常务委员会,一般不超过工会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乡镇(街道)总工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含兼职副主席)的人数应少于常务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主席、副主席配备职数,根据有关规定,由同级党委和上一级工会协商决定。(五)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组成和名额 乡镇(街道)总工会,应同时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经审会委员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工会干部和会员担任并经民主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目前,全总和省总关于乡镇(街道)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人数暂无明确规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人数原则上把握不少于5人。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中具有审计、财会专业知识的人员一般不少于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六)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地方工会代表大会,应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代表资格审查工作。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经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后召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大会(大会主席团)提交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经大会(大会主席团)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确认代表资格。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由地方总工会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负责人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地方总工会所属的部分产业工会负责人,部分下级地方总工会和基层工会负责人组成。其组成名额,由地方总工会委员会确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其人选由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提出,提交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七)选举的原则和方法 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均应履行有关民主程序,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基层选举单位采用差额选举办法产生,差额率不低于15%。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均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会委员会委员采用差额选举办法,差额率不低于8%;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采用等额选举办法。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由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主席、副主席实行等额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实行等额选举。(八)选举有关注意事项 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委员须分别超过应到会代表、委员的半数,方可进行。候选人获得的同意票超过应到会代表、委员半数的,始得当选。大会代表,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名单,按提名的顺序排列。在地方工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须分别在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如果候选人人选不是本届工会委员会委员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先在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替补或增补为工会委员会委员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然后再进行选举。(九)报批程序 各级地方工会应按照中国工会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代表大会进行换届。筹备召开代表大会前,应向上一级工会呈报召开代表大会的请示。请示应含有以下内容:同级党委关于换届工作的意见;召开会议时间、地点;会议主要任务、议程;会议代表名额、条件、组成比例;工会委员会组成意见及委员分配方案,常务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意见及委员分配方案。经同级党委和上一级工会批准后,方可筹备召开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主任,应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同时报同级党委备案。基层工会换届选举工作(一)文件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通知(总工发201627号)(一)总则 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新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工会筹备组负责。筹备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二)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不足25人,设委员3至5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25人至200人,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设委员7至15人;1001人至5000人,设委员15至21人;5001人至10000人,设委员21至29人;10001人至50000人,设委员29至37人;50001人以上,设委员37至45人。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三)候选人的提出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应经会员充分酝酿讨论,一般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推荐。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组织与上一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四)选举的实施 基层工会组织实施选举前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会员不足100人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会员1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差额选举产生,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不低于5%和10%。常务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等额选举产生,也可以差额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应从新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组织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可以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也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监票人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召开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时,监票人从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能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清点选票,进行计票。被选举人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遇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且符合委员人数规定,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大会主持人应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五)经费审查委员会 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在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3至11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1人。基层工会的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可以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六)女职工委员会 基层工会组织有女会员10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人的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与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机关工会换届选举工作(一)文件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总工发201527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通知(总工发201627号)(二)适用范围 机关工会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机关,以及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等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机关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机关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机关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工会工作。机关内设部门及机构,可以建立机关工会分会或者工会小组。(三)领导方式 机关工会接受同级机关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机关党组织领导为主。(四)任期规定 机关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机关工会委员会应当按期换届。因故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任期届满未换届的,上级工会有权督促其限期进行换届。(五)换届选举筹备工作 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新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工会筹备组负责。筹备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六)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不足25人,设委员3至5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25人至200人,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设委员7至15人;1001人至5000人,设委员15至21人;5001人至10000人,设委员21至29人;10001人至50000人,设委员29至37人;50001人以上,设委员37至45人。(七)候选人的提出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应经会员充分酝酿讨论,一般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推荐。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组织与上一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八)选举的实施 基层工会组织实施选举前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会员不足100人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会员1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差额选举产生,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不低于5%和10%。常务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等额选举产生,也可以差额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应从新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组织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可以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也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监票人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召开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时,监票人从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能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清点选票,进行计票。被选举人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遇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且符合委员人数规定,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大会主持人应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九)经费审查委员会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在选举机关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3至11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1人。会员人数较少的,可以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一人。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按同级工会副职级配备。经费审查委员会或者经费审查委员的选举结果,与机关工会委员会的选举结果同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十)女职工委员会 机关工会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机关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机关工会女主席或者女副主席担任,也可以经民主协商,按照同级工会副主席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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