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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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委托县市区实施)LOGO石家庄行政石家庄行政审审批局批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委托县市区实施)LOGO石家庄行政审批局LOGO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二、审批依据三、申请条件四、禁止性要求五、申请材料目录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二、审批依据三、申请条件四、禁止性要求五LOGO适用范围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市区内一百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和各类门诊部一百张床位以下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不设床位和一百张床位以下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站、护理院、护理站医疗美容机构一百张床位以上五百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适用范围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安宁LOGO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审批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LOGO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审批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LOGO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审批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LOGO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审批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医疗机LOGO(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批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LOGO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诊疗科目、床位;(四)注册资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审批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LOGO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申请条件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政部门制定。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申请条件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依据LOGO(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禁止性要求(一)申请单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依据医疗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禁止性要求(一)申请单位(LOGO(1)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3)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4)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5)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6)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禁止性要求(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依据医疗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三)设置医疗机构时不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1)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禁止性要求(二)申请设LOGO(1)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2)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3)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4)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5)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6)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7)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禁止性要求(四)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依据医疗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1)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禁止性要LOGO禁止性要求(五)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六)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七)申请(单位)人不应在未通过建筑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的楼体中设置医疗机构。(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计生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和河北省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八)因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不应在同一选址上,同时设置两家医疗机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禁止性要求(五)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LOGO申请材料目录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申请材料目录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8)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9)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10)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11)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12)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LOGO申请材料目录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法人任职证明签字表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位置图选址的依据;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占地和建筑面积(可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由人事存档单位盖章)申请材料目录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法人任职LOGO申请材料目录法定代表人简历资信证明(满足投资总额的金额证明)工商部门核名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法人无违法违纪行为证明楼体建筑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及医疗机构内装修消防设计审查合格证明申请材料目录法定代表人简历资信证明(满足投资总额的金额证明)LOGO1、目前,市级大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许可参考的是1994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有几个专科医院和诊疗科目,国家制定了新的标准,包括1996年6月11日印发的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2002年4月16日印发的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2009年2月13日印发的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2009年8月5日印发的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12月14日印发的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2010年11月5日印发的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2011年3月15日印发的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2011年4月14日印发的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2011年6月29日印发的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2012年3月20日印发的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年版)。补充:2008年9月5日国建部印发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中规定,建设规模在200-300张床,每床按80平方米计算,400-500张床,每床按83平方米计算。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目前,市级大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许可参考的是1994版2、2009年12月11日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对美容外科进行了详细的分级;2009年12月14日印发的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里规定,医学检验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执业登记机关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3、1994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如糖尿病医院、脑系医院等专科医院。2012年3月20日印发的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年版)规定,之前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康复医院,应当对照该标准加强建设,尽快达到标准要求,确需设置一级康复医院的地区,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一级康复医院基本标准。4、2011年12月5日国家印发了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就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作出了有关规定,对之前文件中对专科医院的部分规定不再适用进行了明确说明。5、2012年4月13日国家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2、2009年12月11日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对美谢谢谢谢ThankyouThankyouLOGO谢谢Thank you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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