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研究分析 教育教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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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研究摘要:尊重学生的合法权利,日益成为学校工作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授予所有公民的权利。如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受法律尊重。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一律平等,不受种族、性别、社会地位、出身等方面的限制。二是指教育法律、法规授予尚处于学生阶段的公民的权利。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在教育教学中,有意或无意侵害学生合法权利的现象还时常发生,使学生的身心受到损害。关键词:;学生;受教育权;一、 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二、 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或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对此,我国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学生的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上课权和受教育的选择权等。因此,教师不得因为学生迟到、未完成作业或学生违反纪律而随意将学生赶出教室,或者随意侵占学生的上课时间或安排其为教师个人办私事,或者随意改变教学计划。三、 1教师不能随意剥夺学生的上课权四、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是未成年人,他们的自制力都较差,容易在不经意间违反课堂纪律。教师应当以宽容的心态来对待学生的违纪现象不要用成人的眼光来要求他们。但是,实践中。有些教师看待学生不够客观、科学,当学生犯错误时,他们便怒火中烧,不是动用武力体罚学生,就是将学生逐出课堂。这些做法都是不可取的。五、 2教师不能随意缺课六、 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完成自己的教学任务,是教师必须尽的一项最主要的义务。对此我国多部法律作了相关规定,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执行学校的教学工作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新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教师要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二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未成年人尊重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对义务教育教师的任职条件作了以下规定:“有良好的师德遵纪守法品德言行堪为学生的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七、 尽管有如此多的法律规定,然而许多教师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和学校监管机制较差,经常无故不上课。例如,三星区中学物理教师杨某对工作缺乏责任感,好喝酒、赌博,经常因喝酒、赌博等事情缺课,学生上自习自学或把课让给其他科任教师。学校领导对其进行多次教育而不改,最后家长将其反映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杨某受到了行政处分。学生到学校是接受教育的,如果教师不给学生上课,实际上就已经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八、二、受教育权的相关内涵1、受教育权的内涵受教育权对于我国公民来说是一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也对该项权利的含义和内容做出了解释说明:受教育权是这样一种权利,一种公民既可以从国家那里得到接受教育的机会,获得接受教育机会的物质上的支持的权利;又可以在自身教育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要求国家及时提供相应的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及时使权利恢复到被损害之前的状态的权利。关于受教育权的定义,我国主要有以下界定。资格能力说。劳凯声教授提出公民在不同阶段享有接受相关教育机会和内容的能力或具有接受相关教育机会和内容的资格。这种能力或资格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能被任意损害的,即便遭受损害也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权利说。秦惠民教授认为受教育权是作为权利主体的公民理应享有的一种权利。公民可以凭借这样一种权利要求国家提供为实现其教育目的的相关内容;它要求国家负责提供相关的学习材料以及其他有关教学的基础设施,同时也要求国家保障相应的学习机会。因此,不让公民到依法设立的教学机构就学,或者提出不平等的规定,使得公民的入学机会遭遇不公平的对待的情况即视为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有学者认为受教育权由于不仅关乎个人的精神世界的养成,更涉及到个人内心世界的发展,所以,受教育权的概念非常的不确定,也没有清晰的内涵和外延考虑到每个意义上教育权的含义有所差别,其权利主体和保护方法也就有所区别。国外学者如英国理查德克勒顿(Richad Clayton)认为,受教育权由多种权利混合而成的,目前情况下认可度还有待提高的复合权利?,认为受教育权跻身在各项不同的权利之间,公民可依据自身享有的受教育权,向国家提出为满足自身教育目的的相关要求,比如要求国家提供教育基础设施和提供学习内容。但也要考虑一点,即英国将受教育权当作是与自由权相关的一种权利。就本文而言,受教育权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要求作为义务主体的公立高校提供教学条件和内容,保障其实现自我全面发展的权利。在一国范围梦内,受教育权的权利主体是该国的全体公民,义务主体是国家、政府行政机关、学校等,受教育权的内容包括平等权、自由权以及申诉救济权。2、受教育权的平等内涵受教育平等权是指公民在法定范围内,以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作为权利依据,平等的享受法律规定的在不同的人生阶段享有相应的入学机会、接受相应阶段的学习内容等方面的权利。受教育平等权是一种与平等权相比较而言,权利内容更为具体的,主要是有关教育方面平等的权利。受教育平等权从世界人权角度而言,是一种具有人权性质的权利,它体现了人作为人本应有的人格尊严和个人价值;它反对以任何理由为借口进行的歧视对待,每个人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而且任何人的教育机会都应当是相等的。每个人都可以要求国家提供为实现其教育权利和学习目的相关的基础教育设施。受教育平等权作为一种法律权利,也具备其他公民权利性质,是由公民依法享有的,国家或具有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作为满足公民受教育平等权利需求的义务主体,应当为公民实现这一权利提供相应的条件。 1.1 权利主体的平等平等原则是我国制定和执行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随着时代的发展,平等的价值观早已被人们接受。根据宪法规定,公民之间的平等应当是没有民族和种族的差异、没有男女性别的区别、无论身体上是否残疾、不管社会地位的高低、也不考虑地域问题、财产状况悬殊状况,所有公民应当被同等对待。就受教育平等权而言,所有公民都应当没有区别的平等的享有国家提供的教育资源的权利。作为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原则,坚持和贯穿平等原则,规定了公民有权利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1.2权利内容的平等受教育平等权主要是指:一是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公民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时候,每个受教育者不但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学校就读,也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学科,每个人的选择都应当是自主的不受限制的,也应当对不同的选择给予相同的重视,不得歧视。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过程中,公民拥有同等的权利去选择争取自己喜欢的学校和自己热爱的学科。为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国家应当出台相关的政策,例如统一全国高考考试类型和分数,实现全国范围内考生分数面前的平等,从而为实现公民受教育平等权提供条件。其次,每个公民在选择 就学地区、学校类型、专业类型等方面享有均等的、不受歧视的机会。再次,这项加分政策例如对少数民族的加分政策应当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形势,否则容易导致对部分群体的歧视。二是平等的受教育的条件。受教育的条件,即物质基础。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可以说是公民受教育平等权得以实现的前提,而平等的受教育的条件则是公民实现受教育平等权的物质基础。三是平等的权利救济。根据权利的分类,救济权属于次生权利,就受教育平等权而言,在受教育平等权遭受损害或产生损害结果的情形下,所有公民都可以行使这样一种权利,即向国家申请救助,对损害自己合法的受教育平等权的行为要求国家做出公正的审理,从而使自己的合法的受教育平等权恢复到遭受侵害之前的状态,法律提供给所有公民平等的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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