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培训课件

上传人:无*** 文档编号:240893939 上传时间:2024-05-16 格式:PPTX 页数:16 大小:526.8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个体工商户培训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个体工商户培训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个体工商户培训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个体工商户优惠政策及常见征个体工商户优惠政策及常见征管问题讲解管问题讲解202008个体工商户优惠政策及常见征管问题讲解四个方面一、2020年优惠政策二、“双定”政策讲解三、个体工商户常见行政处罚四、个税APP申报演示四个方面一、2020年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优惠政策申报表填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申报表填报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发票开具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发票开具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双定”政策讲解两种核定征收方式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双定”政策讲解规模较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采用定额方式依以下计算公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核定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按月)不符合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条件,且不符合上述定期定额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可采用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税率-速算扣除数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规模较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定期定额户发生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情形的,应当于当月(季)终了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按照实际经营收入依核定征收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定期定额户未及时在月(季)终了办理纳税事宜的,应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以该期每月(季)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个体工商户培训课件2020年对上年度营业额36万元以内的个体户,符合定期定额征收条件的,可按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核定,即0征收率;对上年营业额36120万元的个体户,可根据实际核算情况实行查账征收或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方式;对上年营业额120万元以上的个体户,一律实行查账征收方式。2020年对上年度营业额36万元以内的个体户,个体工商户常见行政处罚一、丢失发票二、未按期申报三、非正常、非正常注销个体工商户常见行政处罚一、丢失发票丢失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丢失发票未按期申报、非正常、非正常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期申报、非正常、非正常注销首次免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首次免罚APP申报录屏演示谢谢谢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施工组织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