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本科整套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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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教师合同法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合同法的概述合同法的概述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第三节 第二节第二节 第一节第一节 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 掌握合同的一般概念和法律特征,能够在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处理具体的合同关系。学习重点学习重点第一章第一章 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合同的定义(一)合同的定义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是法律对合同的定义。一、合同的概述一、合同的概述一、合同的概述一、合同的概述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二)合同与协议(二)合同与协议合同与协议虽然有共同之处,但两者也有明显区别。合同的特点是明确、详细、具体,并规定有违约责任;而协议的特点是没有具体标的、简单、概括,不涉及违约责任。从区别角度来说,协议是签订合同的基础,合同又是协议的具体化。一、合同的概述一、合同的概述一、合同的概述一、合同的概述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三)合同与契约(三)合同与契约契约是两人以上相互间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在现行立法中,实际上已经淘汰了契约的称谓。但学者们在学术上主张合同即契约,没有必要严格区分,以免引起用语的混乱。所以,时至今日,合同与契约是作为同义语使用的。一、合同的概述一、合同的概述一、合同的概述一、合同的概述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二)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三)合同是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四)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五)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书二、合同的法律特征二、合同的法律特征二、合同的法律特征二、合同的法律特征第二节 合同法的概述(一)合同法的含义(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一、合同法的概念一、合同法的概念一、合同法的概念一、合同法的概念第二节 合同法的概述(一)合同法的含义(一)合同法的含义契约是两人以上相互间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在现行立法中,实际上已经淘汰了契约的称谓。但学者们在学术上主张合同即契约,没有必要严格区分,以免引起用语的混乱。所以,时至今日,合同与契约是作为同义语使用的。一、合同法的概念一、合同法的概念一、合同法的概念一、合同法的概念第二节 合同法的概述(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就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一、合同法的概念一、合同法的概念一、合同法的概念一、合同法的概念第二节 合同法的概述(一)我国合同法立法状况(二)合同法的地位和作用二、我国合同法的立法与特点二、我国合同法的立法与特点二、我国合同法的立法与特点二、我国合同法的立法与特点第二节 合同法的概述(一)我国合同法立法状况(一)我国合同法立法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合同法的发展虽然经历了一些曲折的过程,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实行,为合同法的健康发展创造了重要条件,合同法迎来了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二、我国合同法的立法与特点二、我国合同法的立法与特点二、我国合同法的立法与特点二、我国合同法的立法与特点第二节 合同法的概述(二)合同法的地位和作用(二)合同法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法的作用,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保障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2)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3)促进交易活动的经济效益。二、我国合同法的立法与特点二、我国合同法的立法与特点二、我国合同法的立法与特点二、我国合同法的立法与特点第三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意义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概括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具体规范总的指导思想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第三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二二)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法基本原则 双方平等原则 合同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依合同履行义务的原则第四节 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三)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四)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五)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一、合同的分类一、合同的分类一、合同的分类一、合同的分类第四节 合同的分类(六)主合同和从合同(七)为本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方人利益的合同(八)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九)本合同与预约合同(十)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十一)一时性合同与持续性合同谢谢观看主讲教师民事诉讼法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概述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要约第三节第二节第一节第四节承诺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第五节合同的解释第六节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的概念: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它描述的是缔约各方自接触、商洽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体。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的组成部分,标志着合同的产生和存在,属于静态协议。合同订立的含义广泛,既含有合同成立这个环节,又包括缔约各方接触和商洽的动态过程,可以说涵盖了交易行为的大部分。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意义:合同订立是交易行为的法律运作,没有合同订立就没有交易,没有合同。合同是个动态全过程,它始于订立,终结于适当履行、责任承担及合同解除。合同订立也是合同法上的责任得以成立的前提。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成立的要件:(1)订约主体必须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订立合同应当经过一定程序或者方式。(3)订立合同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4)合同订立的结果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第一节: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一)两者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二)两者形成的原因不同。(三)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所体现的意志不同(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所反映的内容不同。(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所构成的要件不同。(六)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效力及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第二节 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一、合同订立的主体要件 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 三、缔约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四、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代理问题第三节 要 约要约又称为报价、发价、发盘、出盘等。发出要约的当事人成为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人称为受要约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个必经阶段,任何一个合同,无论采用什么形式,都要首先有人提出要约,订立合同的活动才能继续下去。一、要约的定义第三节 要 约 (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三)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二、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他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通俗的说,就是一方订约人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三、要约邀请第三节 要 约(一)要约的开始生效时间(1)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到达。如果要约人未特定限制时间,应以要约能够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2)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四、要约的法律效力第三节 要 约第四节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与“发盘”、“发价”等相对称,承诺一般称作“接受”。通常情况下,承诺作出即意味着合同成立。一般认为,承诺只能以明示的方法作出,沉默或不作为其本身并不能构成承诺。一、承诺的定义(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向要约人发出。(2)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3)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5)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图。二、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第四节 承诺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三、承诺的方式第四节 承诺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应当即时做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四、承诺的期限第四节 承诺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形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五、承诺期限的起点第四节 承诺承诺通知只需到达要约人即可生效,不管要约人是否了解承诺通知的具体内容。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六、承诺的生效第四节 承诺(一)签订确认书与合同成立(二)合同确认书的意义(三)合同成立时间(四)合同成立的地点七、合同的成立第四节 承诺第五节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请求给付权 2.受领给付权 3.保全合同权利的权利 4.合同权利保护请求权 5.合同权利的处分权一、合同的权利第五节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给付义务 2.附随义务 二、合同的义务第五节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后,由于情况或条件的变化或其他原因,致使需要第三人加入到合同中来,享有其中的某些权利,承担某些义务,受该合同某种程度约束的一种法律行为。三、权利义务转让第五节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条款种类: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一、合同的条款又分为:第五节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指货物、劳务、智力成果)3、数量 数量是决定权利、义务大小的标志。4、质量 质量是标的的内在品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包括标的的名称、品种、规格、等级等。质量条款也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5、价款或者报酬 注意写总价款和单价。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涉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界定及风险责任的承担,因此也是 合同的重要条款。履行期限要杜绝含混用语(如一年内)7、违约责任 违约金额一般不超过标的额的20%8、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院或仲裁委员会)9、其他附加条款如借款合同必须写明用途;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保密条款、担保条款)10、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签合同的时间二、合同条款内容:第五节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形式又称为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从广义上看,合同形式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包括对合同的订约方式以及缔约的特殊要件。从狭义上看,合同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2、约定形式和法定形式 采用合同形式的规则:合同法第1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采用书面形式。”三、合同的形式第六节 合同的解释合同的解释应该从广义上还是从狭义上来理解。从广义上说,合同解释泛指任何人对合同的内容和含义所作出的理解和说明;从狭义上说,合同解释应仅指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对于有争议的合同内容的含义说明。合同解释范围:1、合同解释不以当事人存在的争议为前提条件2、合同解释并不限定为当事人有争议的条款 合同解释的含义:案例:A向B方要求报1万吨钢价格,为承包工程投标,投标在6月1日进行,6月15日知结果,在5月20日,B向A发要约,没写期限,6月10日通知A撤销,A在6月15日中标,A马上通知B确认要约,后就合同是否成立产生矛盾。分析:这是一个有充分理由信赖的要约,是以B的报价为基础投标、中标的,所以依据合同法第19条规定,此要约不能撤销。谢谢观看主讲教师合同法合同效力概述合同效力概述合同合同的生效条件的生效条件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 第三节第三节 第二节第二节 第一节第一节 第四节第四节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 第五节第五节 可撤销合同 第六节第六节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一节 合同效力的概念 广义的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成立至终止的全过程。狭义的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内容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效力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涵义和理解第一节 合同效力的概念 1.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 2.对债务履行的约束 3.对行使债权的约束 4.对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的约束合同效力的范围第一节 合同效力的概念 1.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 2.对债务履行的约束 3.对行使债权的约束 4.对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的约束合同效力的范围第二节 合同生效要件(1)合同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缔约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的生效要件:第三节 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附条件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期限的合同 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第三节 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合同中所附条件的要求合同中所附条件的要求: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也就是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3.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4.条件必须合法。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第三节 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合同中所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条件的类型:类型:1.生效条件。生效条件也被称作延缓条件,它是指限制合同发生效力的条件。2.解除条件。解除条件也被称为消灭条件,它是限制合同失效的条件。第三节 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附期限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的定义:的定义: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和消灭的根据。第四节 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以成立,但因有效要件欠缺,是否能发生效力尚未确定,有待于经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第四节 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1.合同已经成立,但本身具有事后可以补正的瑕疵 2.合同成立后其效力未定 3.合同效力取决于有权人的追认 第四节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三)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第五节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的条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成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特征:第一、合同具有违法性;第二、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第三、无效合同当然的、确定的、自始绝对不发生效力;第四、合同已经成立。第五节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类型:(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第五节无效合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免责条款无效:1、显失公平的无效。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5、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合同法关于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第五节 无效合同1、返还财产;合同被确定无效,有关当事人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若标的物己不存 或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无法返还时,可采取损害赔偿的办法抵偿。工2、赔偿损失;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当事人因故意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合同无效,若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是故意,则追缴双方已经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若只有一方故意,故意一方从对方取得的财产应返还非故意一方;非故意一方取得或 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追缴,收归国家所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第六节 可撤销合同指因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从而可以由合同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其归于无效或对其内容进行变更的合同。特征:1、可撤销和可变更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这类合同,或者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或者存在瑕疵,或者因当事人的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因合同的内容显失公平,从而导致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2、若撤销权人不行使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该合同继续有效。3、撤销和变更合同,需要撤销权人或变更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和变更权来实现,是否行使撤销权和变更权,由其自己决定。一、可撤销和可变更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六节 可撤销合同二、可撤销和可变更合同的种类 1、因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合同2、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4、显失公平的合同第六节 可撤销合同三、可撤销和可变更合同的法律后果 撤销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凭单方撤销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自始归于消灭的权利。撤销权人是可以行使变更或撤销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的权利的人撤销权是通过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方式行使的。案例:甲继承其父遗留的齐白石字画,误认为其是赝品,遂以500元价格出售给乙。乙购得此画后,即以1 000元价格转卖给知情人丙。1年后,甲听回家探亲的叔叔谈起,方知该画为真迹,依当前市价,拍卖价值为50万元,于是找到乙要求返还字画。为此,发生争议。甲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乙之间的交易,并要求丙返还字画。问题:1.甲是否有权要求撤销与乙之间的交易?为什么?2.甲是否有权让丙返还该字画?为什么?谢谢观看主讲教师合同法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一节第一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三节第四节第四节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合同履行概述合同履行概述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通过本章的学习,在全面理解合同履行的原则和规则的基础上能够达到分析和处理合同争议的能力。同时要准确掌握双务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及不安抗辩权三种民事权利的情形、涵义和适用条件以及适用的程序和法律后果。学习重点学习重点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依法生效后,合同当事人按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适当、全面地完成合同义务,以使合同债权关系得到实现并达到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一、合同履行的概念一、合同履行的概念一、合同履行的概念一、合同履行的概念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1、合同履行是合同效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内容 2、合同的履行是给付行为与给付结果的统一 3、合同履行是一个行为的过程一、合同履行的特征一、合同履行的特征一、合同履行的特征一、合同履行的特征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一、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又称全面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正确而完整地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违约履行或用其他标的加以替代履行。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包含的内容:(1)合同必须严格遵守(2)当事人要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3)按照合同的主体履行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二、经济合理履行原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选择最经济合理、最具经济效益的履行方式和履行时间。(2)合同履行期的选择体现经济合理原则。(3)债务人履行债务应体现经济合理的要求。(4)合同变更应体现经济合理原则。(5)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四、情势变更原则:构成的要件:1)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这是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客观要件。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履行终止之前,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时间要件。3)情势变更的发生有不可预见之性质,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主观要件之一。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四、情势变更原则:构成的要件:4)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主观要件的另一方面。5)因情势变更而导致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6)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不能就情势变更产生的显失公平问题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合意时,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这是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程序要件。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 1、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 2、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 3、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情势变更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第三节 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是指法律规定的适用于某类合同或某种场合,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必须共同遵守的具体规范。规则不同于原则,前者是具体的规定,后者是抽象的概括。前者针对具体的个性问题,后者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具体规则包括:一、履行主体,二、履行标的,三、履行地点,四、履行期限,五、履行方式,六、履行费用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概念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2、须依据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3、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4、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等双务合同中的可分之债。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不能使合同履行效力消灭,而是使对方请求延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一方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给对方造成压力,促使对方同时履行合同义务。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五)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的区别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特性上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准备履行义务的一方不至于在履行后不能得到对待履行。事实上,两者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目的不同;性质不同;根据不同。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对方的不履行行为,拒绝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抗辩权。三、先履行抗辩权三、先履行抗辩权三、先履行抗辩权三、先履行抗辩权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债务不符合约定 三、先履行抗辩权三、先履行抗辩权三、先履行抗辩权三、先履行抗辩权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三)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先履行抗辩权也属于延缓抗辩权,只有暂时阻止先履行方请求权的行使,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先履行方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后履行方抗辩权消失,后履行方应当恢复履行其债务。后履行一方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履行迟延的,不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三、先履行抗辩权三、先履行抗辩权三、先履行抗辩权三、先履行抗辩权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因而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享有的暂时中止履行的抗辩权。四、不安抗辩权四、不安抗辩权四、不安抗辩权四、不安抗辩权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先履行义务。2、须先履行一方尚未履行义务。3、须先履行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4、须先履行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发生在合同订立以后。四、不安抗辩权四、不安抗辩权四、不安抗辩权四、不安抗辩权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1、不安抗辩权须经当事人主张始生效力,而非当然发生效力。2、为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杜绝任意借口对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能履行债务之可能而中止履行自己应当先为履行之债务,破坏合同之债的严肃性,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出对方有法定的不能履行债务或有不能履行债务可能情形之存在的确切证据 3、当事人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避免对方因不知先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中止履行的情形而蒙受损失。四、不安抗辩权四、不安抗辩权四、不安抗辩权四、不安抗辩权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在不安抗辩权具备成立要件时,首先,在后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前,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合同。其次,如果后履行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适当担保,则不安抗辩权即归于消灭,先履行一方应恢复履行。担保是否适当,应以充分保障先履行一方的履行利益得到实现为标准加以判断。最后,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在先履行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四、不安抗辩权四、不安抗辩权四、不安抗辩权四、不安抗辩权谢谢观看主讲教师合同法第四章 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掌握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性质和成立条件,理解其行使及效力等问题。合同的担保是以第三人的一般财产或者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确保合同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重点掌握各类担保的成立条件、效力等问题。本章重点:本章重点:第一节 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又称合同履行的保全或合同债权的保全,还可称为合同的对外效力。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一、合同保全的概念第一节合同的保全二、债权人代位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三)代位权的行使 (四)代位权行使的效力第二节 合同的保全三、债权人撤销权(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四)债权人撤销行使的效力。第二节 合同的担保一、合同担保的含义和种类(一)合同担保的含义 合同担保,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确保合同债权实现并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措施。从债权看,它是为了确保合同债权的实现;从债务看,是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二)合同担保的种类1、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2、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3、本担保与反担保第二节 合同的担保合同担保的含义 合同担保,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确保合同债权实现并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措施。从债权看,它是为了确保合同债权的实现;从债务看,是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合同的担保有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之分。合同担保的种类:1、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2、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3、本担保与反担保第二节 合同的担保二、保证二、保证(一)保证的概念(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二)保证的分类(二)保证的分类:1、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2、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 3、既存债务的保证与将来债务的保证、既存债务的保证与将来债务的保证第二节 合同的担保(三)保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保证合同的成立2、保证合同的生效条件(1)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愿、真实。(3)保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3、保证合同的内容4、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法律后果第二节、合同的担保(四)保证责任的内容、范围和期间1、保证责任的内容2、保证责任的范围4、最高额保证3、保证责任期间第二节 合同的担保(五)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关系1、债权人的权利2、保证人的权利先诉抗辩权既可以通过诉讼行使,也可以在诉讼外行使,但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行使:其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其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其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第二节 合同的担保(六)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保证人的求偿权。保证人求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保证人已经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第二,主债务人对债权人因保证而免责;如果主债务人的免责不是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引起的,保证人不得主张求偿权。第三,保证人没有赠与的意思。第二节、合同的担保(七)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责任的免除,是指对已经存在的保证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加以除去的现象。第二节、合同的担保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及法理,保证责任的免除有以下几种情形。1、保证期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人虽然口头同意,但未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保证责任仍然免除,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转让债务,转让行为无效,保证责任也不能因此而免除。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此所谓变更,是指主合同内容及客体的变更,如债务履行时间、地点、数量等的变更,或者给付标的的改变,主体的变更不包括在本条适用范围内。但保证合同如果约定主合同的变更不影响保证责任的,依其约定,保证责任并不免除。3、在保证期间内,一般保证的主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的主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其所放弃的物的担保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其所放弃的物的担保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5、主债权人放弃保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放弃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6、因主债权人的过错使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法律规定主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债务的,如因不可抗力发生而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保证人相应地免除保证责任。7、未定保证期间的最高额保证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保证人仅此前承保期间内发生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对通知后所发生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二节、合同的担保三、抵押(一)抵押与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标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抵押权是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特定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二节 合同的担保(二)抵押权的设定 能够设定抵押的财产依担保法第34条规定,包括: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如具有较大的价值的动产、采矿权、渔业权、典权以及在建房屋等。担保法同时规定了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包括: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四荒”土地使用权以及乡镇或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连同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起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二节 合同的担保(四)抵押权的实现1、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2、抵押权实现方法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抵押权实现的方法有三种:折价、拍卖、变卖。第二节 合同的担保(六)特殊抵押权1、共同抵押2、最高额抵押3、财团抵押第二节、合同的担保四、质押(一)质押的概念和特征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或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并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以该财产或财产权利变价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质押作为一种合同担保方式,具有以下自身特点:1具有一切担保权物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押作为一种合同担保方式,具有以下自身特点: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第二节、合同的担保质押与抵押的区别:(1)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2)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但实践中常常有人将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质押,却在合同中写成抵押。要知道,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第二节、合同的担保(二)动产质押1、动产质押的概念和特征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动产质押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动产质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动产上设定的物权。第二,动产质权是转移占有的物权。第三,动产质权是以对质物进行实物和价值的双重支配并以对质物价值优先清偿担保债权为内容的担保物权。第二节 合同的担保(三)权利质押的概念和标的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权利质押的标的有以下几种:(1)证券债权。(2)股权。(3)知识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第二节 合同的担保五、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依法留置该动产,并以其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特征:第一,留置权以债务人的特定动产为目标。第二,留置权为占有型担保物权。第三,留置权是在债权未获清偿前得留置标的物的担保物权。第四,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第二节 合同的担保(二)留置权的取得留置权的取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须债权人依据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以占有为成立与续存条件,占有方式既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是间接占有;2、须债权与动产的占有之间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权基于占有动产而发生。3、须债权履行期届满未获清偿。4、须留置标的物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5、须留置不违反当事人约定与债权人义务本旨。第二节、合同的担保六、定金(一)定金概述定金是指依当事人约定或者按法律的规定,由另一方向另一方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款项,并以该款项的得丧以确保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定金不是订金。订金又称预付款,是指由负有付款义务一方预先支付的合同价款。预付款为合同义务履行方式,既可一次支付,也可分期分次支付,不具有担保效力。第二节 合同的担保(二)定金种类第一种,立约定金。第二种,成约定金。第三种,证约定金。第四种,违约定金。第五种,解约定金。第二节 合同的担保(三)定金担保的设定第一,当事人就定金担保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第二,须有定金的实际交付。第三,定金合同原则上应采取书面形式;第四,定金合同从属于所担保的主合同,因而定金设定还应以主合同有效为条件。第二节 合同的担保(四)定金的效力第一,接受定金一方取得定金的所有权。第二,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谢谢观看主讲教师合同法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重点掌握合同变更和转让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要件,特别是合同法对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转让的不同要求,能够根据这些合同法原理和规定分析和处理因合同变更和转让所产生的纠纷。学习重点:学习重点:第一节 合同内容的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关系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所带来的合同变化。一、合同变更的含义一、合同变更的含义一、合同变更的含义一、合同变更的含义第一节 合同内容的变更 合同变更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变更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2、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3、合同变更后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内容二、合同变更的特征二、合同变更的特征二、合同变更的特征二、合同变更的特征合同更新,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变更了原合同的基本条款或主要内容,从而使变更后的合同与变更前的合同在内容上失去了同一性与连续性,导致原关系消灭,新合同关系发生。合同变更与合同更新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合同变更仅限于合同内容的变化,而不涉及主体的变更;但在合同更新中,不限于合同内容发生根本性变化,还可以是合同主体的变化。(2)合同变更是合同内容的非根本性变化,变更前后的合意仍保留一定的同一性和连续性,原合同关系仍然继续存在并有效;(3)合同变更主要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实现,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而合同更新则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三、合同变更与合同更新三、合同变更与合同更新三、合同变更与合同更新三、合同变更与合同更新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第一节 合同内容的变更 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如债务人违约致使债务不能履行,履行债务变为损害赔偿债务;二是在合同之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成立的情况下,以及合同之债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成立又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场合,有权人可诉请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变更合同;三是在情变变更使合同之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之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四是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五是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之债变更。四、合同变更类型四、合同变更类型四、合同变更类型四、合同变更类型第一节 合同内容的变更(一)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二)合同变更须有当事人的变更协议(三)合同变更必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四)合同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的形式五、合同的变更要件五、合同的变更要件五、合同的变更要件五、合同的变更要件 第一节 合同内容的变更(一)合同变更以后,被变更部分即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已变更的部分,在完成变更程序之后,即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二)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不存在溯及力的问题,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三)合同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留有同时履行抗辩;(四)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六、合同变更效力六、合同变更效力六、合同变更效力六、合同变更效力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人或义务人将其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或者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让与合同外第三人的情形。(一)、合同转让的概念(一)、合同转让的概念(一)、合同转让的概念(一)、合同转让的概念一、一、一、一、合同转让的概念、特征与限制合同转让的概念、特征与限制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具有以下特点:1、合同的转让实际上是合同主体的变更2、合同的转让并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3、合同的转让通常要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二)、合同转让的法律特征(二)、合同转让的法律特征(二)、合同转让的法律特征(二)、合同转让的法律特征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三)(三)、合同转让的限制、合同转让的限制、合同转让的限制、合同转让的限制 合同转让的限制,是指转让合同的各种制约条件的总和。这些限制包括:1、合同具有不可转让的特定属性,主要是指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一类合同,一般不宜转让。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不能转让。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如人寿保险合同、民航客运合同等。4、合同转让权利人的附随义务。5、合同转让义务人的取得同意义务。6、合同转让生效应办理法定的批准、登记手续。7、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对方主体同意。8、主体变更不破除合同权利义务等。其中,1至3项是合同转让的前提限制,而第4至7项是合同转让的规则限制,第8项则属于合同转让的原则限制,即合同受保护原则的限制。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 合同权利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合同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二、合同权利的转让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二)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1、须有合同债权的有效存在。2、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3、所转让的合同债权具有可让与性。4、债权人应将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5、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1、对内效力 2、对外效力(三)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一)合同义务转移的概念合同义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合同当事人达成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义务转移是合同义务在原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转移,第三人或者取代原债务人成为合同当事人,或者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并成为债务人。合同义务转移有全部转移与部分转移之分,前者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后者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三、合同义务的转移(债务承担)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二)债务的全部转移(免责的债务承担)1、债务的全部转移概念:债务的全部转移,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三、合同义务的转移(债务承担)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二)债务的全部转移(免责的债务承担)2、债务的全部转移的条件:(1)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2)所转移的债务须具有可转移性。(3)须有以债务转移为内容的协议,且须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4)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转移债务的,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转移债务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必须通知债务人。(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三、合同义务的转移(债务承担)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二)债务的全部转移(免责的债务承担)3、债务的全部转移承担的后果:(1)债务由债务人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即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原债务人不再需要向债权人履行债务。(2)第三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3)第三人应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从债务不能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三、合同义务的转移(债务承担)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三)并存的债务承担1.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含义:所谓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三、合同义务的转移(债务承担)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三)并存的债务承担2.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形式:一是由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特别约定,或由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或者说由债务人将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在第三人承担债务以后,实际上是债务人与第三人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债务,此种债务实际上是按份债务。二是由债权人与第三人,债务人与第三人,或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成立连带关系,共同作为连带债务人,而对债权人负责。此种债务实际是一种连带债务,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成为债务人,此种合同订立之后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第三人只能作为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债务人存在。三、合同义务的转移(债务承担)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四、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一)约定的概括转移:约定的概括转移是指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并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四、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约定的概括转移的条件:(1)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2)原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须就合同承受达成协议,协议应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3)经原合同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同意。(4)须依法经有关机关批准方能成立的合同,约定的概括转移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5)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概括转移的规定。对于违反法律禁止概括转移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不得转移。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四、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二)法定的概括转移法定的概括转移,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引起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移。这种概括转移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谢谢观看主讲教师合同法第七章 合同的终止通过本章节的学习,让学生学习了解合同终止是合同运行的终点。合同终止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消灭,因此了解合同终止制度是全面理解合同法不可缺的一部分。学习重点学习重点第一节 合同终止概述 合同的终止也称合同的消灭,又称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结束和当事人债权债务的不复存在,合同权利与义务归于消灭。合同的成立是其起点,合同的终止是其终点。一、合同终止含义一、合同终止含义一、合同终止含义一、合同终止含义第一节 合同终止概述合同终止以后,便失去了法律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债权人不得主张合同债权,债务人不再负合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同时合同关系的终止,使合同的担保及其他从权利义务也归于消灭。如抵押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和主债权一样也归于消灭。合同关系终止后,还应清理一切有关合同关系的手续,如负债字据的返还与注销。应注意,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二、合同终止的效力二、合同终止的效力二、合同终止的效力二、合同终止的效力第二节 清 偿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清偿可以依不同的根据作不同的划分有以下几种:(一)物的清偿和行为的清偿 (二)主动清偿和被动清偿 (三)实际清偿与代物清偿一、清偿的概念和种类一、清偿的概念和种类一、清偿的概念和种类一、清偿的概念和种类第二节 清 偿清偿作为消灭合同之债的原因之一,与履行、给付的意义并无本质区别,均为实现合同利益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合同行为,当以意思表示真实与相应行为能力作为效力判断标准。因此,清偿是法律行为.二、清偿的性质二、清偿的性质二、清偿的性质二、清偿的性质 第二节 清 偿(一)所履行者为合同义务,或合同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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