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介绍

上传人:花里****1 文档编号:240757436 上传时间:2024-05-05 格式:PPT 页数:40 大小:99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深交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介绍_第1页
第1页 / 共40页
深交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介绍_第2页
第2页 / 共40页
深交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介绍_第3页
第3页 / 共4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2年12月 北京深交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介绍目 录1.深交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概述2.沪深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差异3.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流程介绍4.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重点提示1.深交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概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业务概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基本模式客户证券公司标的证券资金期初客户证券公司资金标的证券期末期间对标的证券盯市履约风险控制u业务定义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托管其证券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签署的协议将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孳息返还给客户的交易。u基本原理 证券公司以过户证券作为担保向客户进行中短期融资。3业务特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交易方式实现融资功能两次交易,两次结算,证券需过户收益通过购回价格实现待购回期间,孳息归属证券公司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对担保证券不得随意处置4业务要素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标的证券:深交所上市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特别注意:B股、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及持有该存量股的账户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该品种流通股不可以用于约定购回。交易时间:每个交易日的9:15-11:30、13:00-15:30交收模式:T+1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购回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交易费用:同上交所约定购回业务5适用对象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持有深交所上市的流通A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除外)、基金和债券。机构客户:持有深交所上市的流通A股、基金和债券。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股东,可将其持有的股票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但购回交易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和信息披露的规定。6业务特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信托股权质押融资银行股票质押贷款交易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期限灵活一年一签,一般不能提前购回,如提前购回成本较高一年一签,一般不能提前购回,如提前购回成本较高资金用途场内和场外合法使用场内和场外合法使用证券、楼市交易外的正常经营用途融资比例最高不超过80%30-50%20-60%融资成本9%以内8%-18%贷款利率上浮未计入隐性成本操作时效资料齐备后1-2个工作日资料准备充足后两个月左右一个月左右融资效率T日交易,T+2日到账一个月左右一个月左右由上表,我们可以看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与股票质押信托、银行股票质押贷款等传统入融资类业务相比,具有融资效率高、融资成本低、交易效率高等明显优势。7华泰证券深交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u客户适当性管理取消6个月开户限制及250万资产限制征信与评级公式调整为:授予客户交易额度=MIN(客户申请交易额度,客户账户内资产折扣比率,华泰证券净资本4%)1.客户账户内各标的证券市值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2.折扣比率为标的证券的折扣率3.现金的折扣率为100%8华泰证券深交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达成交易前,向客户揭示风险,客户充分知悉潜在风险后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新)交易前交易中交易后先签署客户协议,约定基本权利义务;客户协议(新)交易协议书1交易协议书2交易协议书N达成具体交易时,双方在客户协议下签署每笔交易的交易协议书。因异常事件发生导致双方不能正常履约,需要另行填写相关表单。相关表单(新)u业务协议及相关表单9华泰证券深交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u交易要素具体每笔交易的交易要素如下:初始交易日:进行初始交易的日期。购回交易日:进行购回交易的日期,购回交易日距初始交易日的天数不超过1年。标的证券:公司公布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票、债券和基金。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时客户出售给证券公司的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成交金额:双方约定的,初始交易中投资者卖出证券的成交金额。购回交易成交金额:双方约定的,购回交易中,投资者购回证券的成交金额。其他交易要素(违约金、违约处置费率等)。10华泰证券深交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u标的证券公司标的证券范围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基金基础上,根据公司制定的标准进行筛选而形成的,并对标的证券池进行持续跟踪和不定期调整。各类标的证券的基准折扣率国债为75%地方债为70%企业债、公司债和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为65%可转换公司债券为60%普通封闭式基金和创新封闭式基金的优先级为60%ETF、LOF和其他交易所可交易的开放式基金为60%深圳主板股票为55%,中小板50%,创业板45%,低评级40%深交所约定购回股票数量1459只标的券基准折扣率范围31%-55%平均折扣率42%基准期限92-273天11华泰证券深交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u成本费用分解购回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价差(资金利息)+固定费用购回价差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客户获取资金所支付的净利息率,具体可根据客户融资规模和征信情况进行调整。固定费率:由投资者支付,以补偿证券公司交易税费的部分,包括印花税、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合计为初始交易金额的0.15%。交易费用:客户买卖证券支付的印花税(0.1%)、佣金(0.05%)、过户费(成交面额的0.06%)。初始交易,客户实际获得资金=初始交易金额印花税佣金过户费购回交易,实际支付资金=购回交易金额+佣金+过户费12华泰证券深交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u成本费用期限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收取费用(融资成本)交易费用6个月银行贷款利率(1)风险溢价(2)购回价差率(3)=(1)+(2)固定费率客户买卖证券的交易费率0-28天5.6%2.30%7.9%0.15%0.20%29-91天5.6%2.40%8%0.15%0.20%92-182天5.6%2.50%8.1%0.15%0.20%183-273天5.6%2.60%8.2%0.15%0.20%274-365天5.6%2.70%8.3%0.15%0.20%注意:以上购回价差率及客户交易费率仅为参考,具体费率客户与公司协商后确定。13华泰证券深交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u交易盯市最低值=130%(股价下跌35%)股价时间预警值=150%(股价下跌25%)初始交易金额(折扣率50%)履约保障比例预警值: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150%时,系统自动产生警戒预警,公司将提示客户关注证券价格变化,提前做好履约相关准备。履约保障比例最低值:当履约保障比例等于或低于130%时,客户应在自收到通知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提供履约保障措施。14华泰证券深交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u履约保障1、补充一笔新的交易深交所和上交所股票可以相互补充交易。2、提前购回并了结原交易原交易必须一次性购回,不得分批购回。15目 录2.沪深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差异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制度差异业务交易制度差异深交所上交所业务定义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托管其证券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签署的协议将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孳息返还给客户的交易。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给客户的交易行为。业务交易时间9:15-11:3013:00-15:309:30-11:3013:00-15:00业务规模券商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券商申请,交易所前端控制撤单处理实时确认成交收盘前可撤单1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级结算差异登记结算差异深交所上交所账户设置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两个专用证券账户,分别针对个人和机构。券商设置一个自营处置账户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券商设置一个自营处置账户无需支付对价权益处理 标的证券产生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的,红利、利息或新增股份全部留存于证券公司相应账户内,由证券公司在购回交易时一并返还给投资者。返还时通过调整购回交易成交金额和成交数量实现。包括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等,在权益登记日划转至客户证券账户。对于投票权,客户提出申请,证券公司按照客户意愿行使。需支付对价权益处理配股:向客户返还配股权增发和配售债券:客户提前购回由客户自行行使18目 录3.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流程介绍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流程客户开发与准备营业部受理业务申请客户资质审核客户征信与评级合格投资者账户报送初始交易申报盯市与履约管理购回交易申报注意:营业部业务专员通过“约定购回群”下载“约定购回计算器”后将交易要素输入并上报我部交易员,审核无误后通过柜台系统进行合同录入。相关协议文件签署2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流程通过资质审核的客户,营业部专员指导其填写相关表单:个人客户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调查问卷(个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申请表(个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资质调查表。机构客户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调查问卷(机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申请表(机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资质调查表。客户资质审核2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流程个人客户1.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申请表(个人)2.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资质调查表3.有效身份证件;4.普通证券账户卡;5.近期年收入证明或相关完税证明;6.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证明(对账单)、住址和电话证明(基金单);7.个人信用报告(人行开具);8.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客户征信与评级机构客户1.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申请表(机构)2.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资质调查表3.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5.普通证券账户卡;6.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7.法人授权委托书;8.相关完税证明或税务登记证;9.符合公司要求的审计报告;10.信用报告(人行或商行开具);11.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2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流程相关协议文件签署营业部专岗按风险揭示书内容向客户揭示交易风险并指导客户签署客户协议(一式三份)、风险揭示书并拍照。其中,客户协议通过OA办公系统至融资融券部朱嘉晨(工号2508)处审核用印,同时客户协议一式三份需寄送朱嘉晨处用印。2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流程合格投资者账户报送营业部在完成客户协议签署及征信环节工作后,需在经纪业务平台V2.0中办理合格投资者报送事宜。具体操作与报价回购业务类似,步骤如下:进入“证券上海会员综合业务综合业务协议签署”,输入资产账号或股东账户等信息,其中资产账号为客户普通A股账户的资产账号,账户类别选择“投资者”,签署协议选择“约定购回”,最后点击签署即可。营业部应于每日15:00前通过集中交易系统进行约定购回合格投资者资格申报,15:00点后的申报视为次日申报,委托交易也将顺延一个交易日。16:00后营业部可通过客户证券账户下股东权限或账户流水记录,查看约定购回合格投资者资格申报是否成功。当日成功申报的合格投资者账户,次日可报送交易委托。2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流程初始交易申报客户须临柜与融资融券部委托交易岗通过电话方式就各项交易要素现行协商议价,协商好后,营业部专岗填写交易协议书、初始交易申报单、违约处置申请书并通过OA合同管理流程用印至融资融券部刘永平(工号2289)或谢峰(工号4327)处,同时上述3份协议需寄送至刘永平处用印。签署完毕后,营业部专岗进行合同录入,进入“证券约定购回业务约定购回合同录入”。2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流程盯市与履约管理当客户某笔约定购回合同的履约保障比低于警戒线时,客户通过进行补充交易提升履约保障比至合格线。进入“证券约定购回业务约定购回合同补充”。首先在界面上方的合同信息展示窗口选择关联合同,之后录入补充合同的交易要素。其中补充合同的购回日期需与原关联合同的购回日期一致。2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流程提前或延期购回客户需临柜签署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申请书,并通过OA合同管理流程用印至融资融券部刘永平(工号2289)或谢峰(工号4327)处。提前/延期购回申请,营业部专岗进入“证券约定购回业务约定购回合同购回变更”。修改购回日期正常的购回交易,客户需临柜签署购回交易申报单。并通过OA合同管理流程用印至融资融券部刘永平(工号2289)或谢峰(工号4327)处。签署完毕后由公司完成审核及购回交易委托申报工作。27目 录4.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重点提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标的券范围限制1、购回期限延长3、准入门槛降低4、交易限制1购回期限不超过一年对于展期的交易,展期后购回交易期限合计不超过一年36个月,250万均取消限制上市公司董监高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可以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但购回交易的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如果提前购回使得期限低于6个月的,双方同意通过现金了结。2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B股,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以及持有该存量股的账户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该品种流通股。4初始交易前六个月内,可卖不可买;购回交易期限内,不可买且不可卖;购回交易后六个月内,可买不可卖。客户可以融资的额度除受到诸如标的证券数量、折扣率及期限等因素影响外,还受到公司风控指标影响:单一证券待购回数量与同一证券自营持仓汇总数量占总股本比例不高于4%。2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的注意事项适用范围相关规定出处问题解决建议备注持股5%以上的股东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证券法若客户发生必须提前购回情形时(如低于130%、标的证券异常、客户异常等,券商要求其提前购回),则面临违反上述法律的问题。1、初始购回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2、交易存续期未满六个月的,不允许提前购回。3、在交易到期前六个月之内不得使用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补充交易。4、必须提前购回时,若交易存续期未满六个月,则该笔交易进入异常情形处置程序,由证券公司对标的证券进行卖出处置,与客户进行现金结算。5、初始交易前后6个月不能买入证券(初始交易前核查交易情况),购回交易前后6个月不能卖出证券。6、购回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再次参与约定购回式交易。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客户购回交易时,若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需提交报告并公司,在上述报告期内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按相关要求履行公告、报告及禁止买卖等相关义务。3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的注意事项适用范围相关规定出处问题解决建议备注持股5%以上的股东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按相关要求履行公告、报告及禁止买卖等相关义务。持股5%以上的股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变动虽未达到法定比例,但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低于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披露提示性公告。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客户初始交易时,若导致持股低于总股本的5%,应公告。客户按相关要求履行公告义务。持股5%以上的限售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改限售股股东减持达到1%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客户初始交易时,若股票交易数量超过总股本的1%,应公告。客户按相关要求履行公告义务。3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0%及30%以上股东的注意事项适用范围相关规定出处问题解决建议备注持股20%以上的股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购回交易导致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20%客户按相关要求履行公告义务。持股30%以上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购回交易导致持股比例超过30%客户应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或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持股30%以上的股东增持过程中,大股东应在首次增持、继续增持、实施后续增持计划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1%时、后续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实施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续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前,上市公司应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增持计划实施的情况。有关增持股份的锁定期应当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的有关规定,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客户购回交易时,需按上述要求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客户按相关要求履行公告义务。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行为,适用本指引3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适用范围相关规定出处问题解决建议备注持股30%以上的股东相关股东在下列期间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1)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日起算);(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此条款规定相关股东在特殊的时间窗口不得增持股份,则将影响客户的购回交易。1、如遇到上述时间窗口,客户需提前或延期购回。2、发生客户触线或其它必须提前购回的情况,且购回日期恰在上述时间窗口内时,券商对其强制平仓。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公司股份期间及增持完成后法定期限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窗口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减持、增持超过2%或超过计划增持限额(股数或金额)等违规行为。持股20%及30%以上股东的注意事项3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0%及30%以上股东的注意事项适用范围相关规定出处问题解决建议备注持股30%以上的股东相关股东拟在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应当在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后,方能增持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购回交易时,相关股东需向证券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购回交易时,相关股东需向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持股3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一)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1、对于30%以上的股东,只接受2%以下的股份,客户只需公告,无需向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2、对于50%以上的股东,则可接受4%以下的股份。3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监高客户注意事项适用范围相关规定出处问题解决建议备注上市公司董监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交易议价时,需事先计算好可交易的股票数量,且客户剩余股票的出售需遵守上述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以下情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其所持有股票:(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间内的;(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上述时间窗口,客户不得进行初始交易。上述时间窗口,客户不得进行初始交易。3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适用范围相关规定出处问题解决建议备注上市公司董监高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票买卖的窗口期包括:(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申报并披露。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上述时间窗口,客户不得进行初始或购回交易。第一,交易议价时,需回避上述时间窗口,客户不得进行初始或购回交易。如购回交易恰好发生在上述时间窗口时,需提前或延期购回。第二,发生客户触线或其它必须提前购回的情况,且购回日期恰值上述时间窗口内时,券商对其强制平仓。第三,客户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所持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此条款规定相关股东在特殊的时间窗口不得出售股份,则将影响客户的初始交易。客户进行初始交易时,需回避上述时间窗口。上市公司董监高客户注意事项36披露内容披露原则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原股东、证券公司以及标的证券数量、期限;待购回期间,标的股份对应的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股东或持有人权利,由证券公司按照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原股东的意见行使;待购回期间,标的股份产生的相关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和配售债券等)归属于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原股东;原股东违约的,证券公司按照业务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置标的证券;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的股份数量及比例(如适用)。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而持股的证券公司,应当披露为“XX证券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用证券账户”。原股东的初始交易、购回交易分别参照适用股份出售、股份买入有关权益变动和信息披露的规则。3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税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相关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走访税务营业部须协助客户与当地税务部门协商,如需帮助请联系总部。依据法规1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二章“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中第十一条规定:“在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中,转出方将予回购的资产与售出的金融资产相同或实质上相同、回购价格固定或是原售价加上合理回报的,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如采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交易卖出债券等”依据法规238本次视频培训后,将会上传PPT及测试卷至“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交流群”,请各营业部指派2名业务人员进行考试,并将试题答案在12月28日下午5:00前通过RTX传至融资融券部种璟(工号:4414)处。我部将适时公布各营业部参与及答题情况。温馨提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9 谢 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金融资料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