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2014年1月主主 要要 内内 容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1、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目的及法规依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目的及法规依据2、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原则、要求及主要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原则、要求及主要内容3、各层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各层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4、如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如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主主要要内内容容我们企业有这样的问题吗?责任者责任者 安全问题与我无关每年一次11、与安全有关的都是安全部门的事情,、与安全有关的都是安全部门的事情,与我无关;现场发现的现场发现的隐患,打电话让安全员来处理。隐患,打电话让安全员来处理。2、安全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存在安全工作“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事故后重要事故后重要”的现象。的现象。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落实责任制并严格落实解决途径解决途径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1、安全职责模糊不清。2、安全责任意识低,安全考核问责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即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及“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将企业各级负责人员、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各岗位操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安安安全全全全责责责责任任任任重重重重于于于于泰泰泰泰山山山山一岗双责一个岗位,两种责任。即本岗位的职责和安全职责,意思是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要履行安全职责,和我们以前提到的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是相同,只是以前提到的是有责,现在提到的是履责。官方解释:即所在的岗位对你所管理的范围、管理的区域,管理人员和职责内的安全生产负责,而且是负主要责任。即,你管后勤,你就要对后勤的安全负责,你管技改,就要对技改工程的安全负责。什么是一岗双责?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目的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目的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分担责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分担责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人人尽责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由各个部门和车间、班组和个人组成,各自具有本职任务或生产任务。而安全不是离开生产经营独立存在的,是贯穿于生产经营整个过程中的,只有从上到下建立起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明确,责任分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将法律法规赋予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将法律法规赋予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由大家共同承担,全生产责任由大家共同承担,安全工作才能形成一个整体。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未发布,已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将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分担责任)(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责任制制定法规依据安全责任制制定法规依据第十一条(明确了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含义及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负有下列职责(6条,同安全生产法规定)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年9月月1日实施)日实施)三、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三、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2006年年8月月30日实施)日实施)第六条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体责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7条)(七)(七)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生产工艺技术及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持续适应和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包括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是指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控制人。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至少包括以下六个层面:(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二)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三)中层部门(各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四)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责任;(五)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六)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和人员的专项安全生产责任。三、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三、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应根据各部门和人员职责来确定,在制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安全问题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因此安全工作要渗透到生产的整个过程和各个环节,是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从事生产管理还是生产操作,都应将安全纳入其职责范围。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11月24日,习近平考察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事故抢险工作是发表重要讲话。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出处: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出处: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一九六三年三月三十日发布)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以保证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特作如下规定:一、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一)企业单位的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和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二)企业单位中的生产、技术、设计、供销、运输、财务等各有关专职机构,都应该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2、充分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职责、权利和利益应是统一的,只有职责而没有权力,职责就很难被执行,没有职责的权限将被泛用。所以在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时要充分体现责任权利相统一这个原则。例如职工有做好本职安全工作、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责任,同时也有拒绝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权利。3、企业应该根据生产经营机构、岗位及其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制定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核心的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分级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实行“一岗一责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体现分级管理、分线负责、责权利关系协调的原则,并力求做到定量化、程序化,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责任清楚,落实到人。有岗必有责4、突出重点的原则。安全涉及生产的各个方面,安全生产责任制也是全方位的,但必须突出重点,如果事无巨细地罗列责任条文,这些条文也很难得到真正的落实。因此在界定企业和各部门、层次、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时,应抓住重点,围绕安全工作的重点来展开责任体系,这也就抓住了安全工作的关键。安全重点主要包括(1)易造成重大损失的易燃易爆物品、剧毒品、锅炉、受压容器、起重设备和机械、运输设备、冶炼设备、电气设备、冲压机械、高处作业和本企业易发生工伤、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其他设备、工种、场所及其作业人员;(2)造成职业中毒或职业病的尘毒点及其作业人员;(3)直接管理重要危险点和有害点的部门及其负责人。1)要明确企业的各级领导、各职能管理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各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2)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要遵循“分线负责,系统管理;分级管理,下管一级;责权一致”的原则。3)要把为实现安全生产应干的全部工作分配到有关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中,做到“人人有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负责生产和经营的管理人员,在完成生产或经营任务的同时,对保证生产安全负责;安全“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二是各职能部门的人员,对自己业务范围内及有关的安全生产负责;三是所有的从业人员应在自己本职工作范围内做到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重要措,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及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还应落实具体奖惩办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两个方面相结合:一、以各层次各部门相应职能(分工)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用这种方法制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与企业的现行组织结构能一一对应,各层次、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全面,且条理化,能够体现“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可以避免遗漏重叠,也便于集中考核,但在实践中,遇到具体活动或问题时,由于对活动中的各方职责界定得不具体,时有发生相互推诿或谁都不管(遗漏)的现象。二以生产经营活动,界定涉及相关部门或层次的安全生产的职责在具体的安全事务中,各层次各部门,应该做什么,怎样做,做到什么程度,什么时间做,谁做,规定清楚,杜绝了相互推诿或遗漏,如危险化学品管理、相关方管理、劳保管理、建设项目等等对企业各级负责人员、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各岗位操作人员安全职责进行明确(6个层面):横向横向到边到边纵向方面:从上到下所有类人员的安全职责。即从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一直到岗位工人分层相应的层级,然后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对不同层级的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应承担的职责做出规定。横向方面:各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包括党、政、工、团)的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职责。在建立责任制时,可以按照本单位职能部门职能部门的设置(如安全、生产、设备、技术、技技改改、人事、财务、档案、培训、党办、宣传、团委等部门),分别对其在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中应承担的职责作出规定。纵向纵向到底到底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分担责任)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行为)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障有力)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重在落实)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7、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一、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全面负责:人员、现场、设备人员、现场、设备)安法暂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了明确:暂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了明确:(条例规定法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条例规定法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是指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是指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控制人。暂规二、安全管理部门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决策机构和领导组织推动生产经营中的安全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二)协助决策机构和领导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三)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落实;(四)组织组织制定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九条:(五)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协助解决检查出的问题,紧急情况下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决定处理;(六)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设计计划,参加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工作,并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八)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九)按规定监督或者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十)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十一)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未发布)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未发布)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三)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四)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五)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二、安全管理部门的责任三、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条例条例11条规定:条规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在其在其分管工作中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四、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安全责任(部门安全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要体现责权利关系协调的原则,并力求做到定量化、程序化。这里特别强调:安全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这里特别强调:安全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它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它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责任主体是主管领导和各级专业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责任主体是主管领导和各级专业部门,主管领导和各部门都要对所管专业,范围内的安部门,主管领导和各部门都要对所管专业,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就是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进一步落实责全负责,就是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进一步落实责任。任。例:承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划发展(技改)部门的职责1负责将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纳入公司总体规划,确保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要求。2负责大技改建设项目相关方的危险、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及管理工作。3负责与大技改建设工程、建筑安装施工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获取、识别、评价、更新、实施。4落实预防伤亡事故、职业危害和隐患整改的技术措施、项目。5负责提供办理建设项目设计阶段职业健康安全“三同时”所需立项文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危险化学品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等资料,确保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符合有关要求。6负责对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和设备供应等相关方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要求。7负责大技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确保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8负责试生产阶段职业健康安全隐患的消缺。9负责协助进行安全职业卫生验收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职业卫生专项验收。10负责组织大技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11负责大技改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信息交流。12负责本专业系统的监测和测量、不符合的管理。五、班组长安全职责(车间主任、工段长等)班组长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是法律、法规的直接执行者。安全生产工作搞得好不好。关键在班组长。班组长督促本班组的工人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1、班组长是班组安全第一责任人,应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本辖区职工劳动环境及安全健康负责。2、认真落实安全与生产的“五同时”,组织生产服从“安全第一”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班组长安全职责:3、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职工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越级上报。4、负责建立健全班组各种安全记录。5、组织召开班前会、班后会和每周一次的班组安全活动。6、做好交班、接班、班中安全检查,组织班组辖区内生产、施工过程中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7、检查督促本班组职工正确使用、管理各种工器具和劳保用品。8、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9、负责组织事故的人员救治、现场保护和事故上报工作,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10、在遇有危及人身职业健康安全的重大隐患或紧急情况时,立即下达停产处理和人员撤离指令。六、班组安全员安全职责承钢公司班组安全员责任制(具体化)承钢公司班组安全员责任制(具体化)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1、严格贯彻执行车间和上级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规定和指示,协助班组长做好本班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2、协助班组长搞好班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3、监督本班组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纠正违章,发现不完善之处及时向班组长及上级提出修改补充意见。4、对班组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制止职工违章作业,有权越级上报。5、发生事故,立即上报,保护现场,组织抢救。6、负责各种安全活动的记录,并保存备案。7、协助班组长组织好班前会、班后会和每周一次的班组安全活动。8、协助班组长做好交班、接班、班中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各生产班组设立不脱产安全员,在生产小组长的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做好下列工作;1、对本组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2、督促本组工人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教育;3、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4、发现生产中有不安全情况时及时报告5、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协助落实事故的防范措施。班组是工业企业的基层组织,是加强企业班组是工业企业的基层组织,是加强企业管理,搞好安全生产的基础(执行层)。国家管理,搞好安全生产的基础(执行层)。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等最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等最终都要在班组里落实。企业生产管理中的一系终都要在班组里落实。企业生产管理中的一系列安全措施、控制措施,都要依靠班组长组织列安全措施、控制措施,都要依靠班组长组织员工具体实施。设备设施都要由班组员工去正员工具体实施。设备设施都要由班组员工去正确操作和维护。总之,整个企业要靠班组来维确操作和维护。总之,整个企业要靠班组来维持正常运行。持正常运行。班组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班组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全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所以说要想提决定了全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所以说要想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真正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高安全管理水平,真正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努力搞好班组安全建设。必须努力搞好班组安全建设。三流企业看高层;二流企业看中层;一流企业看班组。班组安全管理极其重要、好的安全绩效必须依靠提升班组安全自主管理来实现。七、员工的安全职责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1、自觉遵章守纪,服从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及安全措施,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正确使用和维护设备、工器具及个人防护用品。3、及时报告事件、事故和不符合,按要求参加职业健康安全培训、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和应急演练。4、监督职业健康安全状况,主动提出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意见和建议。5、落实岗位安全确认制、安全检查制、交接班制、联保互保制和事故报告制度。6、熟悉本岗位危险、危害因素(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置措施,熟练使用职业健康安全防护器材。7、积极参加职业健康安全活动,接受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和能力。8、不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越级报告,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9、发现直接危及人身职业健康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并向负责人报告八项权利:八项权利: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四项义务:四项义务:、遵章守规,服从管理、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监督(法规赋予的的职责)监督(法规赋予的的职责)检查检查指导(是方法而不是具体怎样做)指导(是方法而不是具体怎样做)考核(建立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考核(建立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定位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定位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主体是生产过程中每个职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主体是生产过程中每个职工,它是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生产部门和职能部门、班组它是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生产部门和职能部门、班组长和员工构成,并非是企业安全部门的责任。长和员工构成,并非是企业安全部门的责任。杜邦公司对企业专职安全人员的作用是这样描述的:一定数量的专职安杜邦公司对企业专职安全人员的作用是这样描述的: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人员是安全表现的重要贡献者,对于一个风险较大的组织是不可缺少的。全人员是安全表现的重要贡献者,对于一个风险较大的组织是不可缺少的。专职安全人员应该是各作业区技术、经验、安全技能和知识最丰富的人员专职安全人员应该是各作业区技术、经验、安全技能和知识最丰富的人员(杜邦公司,技术最优秀的人去做安全工作);专职安全人员的责任是提供(杜邦公司,技术最优秀的人去做安全工作);专职安全人员的责任是提供各种安全咨询,协调安全作业的实施,指导安全措施的落实和监督,是本级各种安全咨询,协调安全作业的实施,指导安全措施的落实和监督,是本级生产指挥者的得力顾问和助手,而不是安全工作的指挥者和管理者。生产指挥者的得力顾问和助手,而不是安全工作的指挥者和管理者。专职安全安全管理人员是各级领导开展安全工作的助专职安全安全管理人员是各级领导开展安全工作的助手,手,一是一是为领导安全决策提供信息支持,为领导安全决策提供信息支持,二是二是指导、监督指导、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但不能定义为安全工作的指挥者、管理安全措施的落实,但不能定义为安全工作的指挥者、管理者。者。1.1.把握关键把握关键: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领导要组织安全部门理顺领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领导要组织安全部门理顺领导、机关职能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责任制,职责分解到岗位,健全岗位、导、机关职能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责任制,职责分解到岗位,健全岗位、部门安全及综合责任体系,并经安委会审查通过和行文颁发执行。部门安全及综合责任体系,并经安委会审查通过和行文颁发执行。如何落实安全责任制如何落实安全责任制2.2.领导支持领导支持:主要领导要以身作则,积极支持分管安全的领导的工作,主要领导要以身作则,积极支持分管安全的领导的工作,同时支持积极落实领导、职能部门职责的安全部门的工作。同时支持积极落实领导、职能部门职责的安全部门的工作。4.4.完善制度:完善制度:配套、健全、完善考核问责制度,并严格兑现。配套、健全、完善考核问责制度,并严格兑现。5.5.定期汇报定期汇报:安全分管领导和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安全分管领导和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向安委会报告责任制执行情况。定期向安委会报告责任制执行情况。如何落实安全责任制如何落实安全责任制3.3.纠正偏见纠正偏见:不分管安全的领导、机关职能部门及岗位人员要提高认识,不分管安全的领导、机关职能部门及岗位人员要提高认识,在工作中仍需牢记并严格落实安全职责,并彻底消除在工作中仍需牢记并严格落实安全职责,并彻底消除“安全工作是安全安全工作是安全部门和安全专职管理人员的职责部门和安全专职管理人员的职责”的偏见。发挥专业科室的作用。的偏见。发挥专业科室的作用。事故案例:事故案例:河北科尔化工河北科尔化工“2.28”重大爆炸事故重大爆炸事故总之,生产经营单位是由领导层、各个行政部门、车间、班组和个人组成,各自具有本职任务或生产任务。而安全不是离开生产而独立存在的,是贯穿于生产整个过程之中的。只有从上到下建立起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分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将法规赋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由大家来共同承担,安全工作才能形成一个整体,各类生产中的事故隐患无机可乘,从而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主主要要内内容容1、基本概念、基本概念2、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3、事故分析及责任追究、事故分析及责任追究4、事故案例、事故案例1 1、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 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基基 本本 概概 念念普遍性:人类生产生活过程总伴随着危险随机性:时间、地点、形式、程度不确定必然性:危险的客观、绝对存在复杂性:事故的多因素、多系统关系突变性:平衡原理潜伏性:事故结果之前的变化过程重复性:同类事故的不断发生规律性: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事故特征事故特征1、事故是意外事件2、事故是一种过失行为(90%违章造成)3、事故反映从业者(作业及管理)素质4、事故有规律5、事故可控制6、事故可应用事故特征:事故特征:事故原因:事故原因:从“人、机、环境”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有直接的和间接的。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基础方面(薄弱,准入门槛低,本质安全度不高);二是责任制方面(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三是法律主体行为方面(非法违法生产严重,屡禁不止);四是监督管理方面(监管不力,执法不严);五是从业人员方面(操作及管理各层面人员安全素质低)。责 任 因没有做好份内的事情(没有履行角色义务)或没有履行助长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即:没有做好份内工作而应承担的后果责任事故 指矿山、工厂、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后果。也可以简单理解为:完全可以避免的事故,即为责任事故。安全生产工作一个主体两个方面:企业是生产安全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一个主体两个方面:企业是生产安全的责任主体;政府对生产安全负有监管责任。政府对生产安全负有监管责任。事故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问题,事故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问题,一切工作均围绕事故展开,预防事故的发生一切工作均围绕事故展开,预防事故的发生即:安全生产成败论英雄,一切都用事故说话。大家要牢牢抓住防范事故这个核心问题。事故调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事故调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1、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2002年年)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年国务院令第493号)号)3、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六4、其他专门法规和标准、其他专门法规和标准5、政策规定、政策规定2004年国务院年国务院2号文件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10年国务院年国务院23号文件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事故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1 1、3030人以上人以上死亡死亡2 2、或或100100人以人以上重伤(包括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急性工业中毒);3 3、或或1 1亿元以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上直接经济损失失重大事故重大事故1 1、1010人以上人以上3030人以下死亡;人以下死亡;2 2、或或5050人以人以上上100100人以下人以下重伤;重伤;3 3、或或50005000万万元以上元以上1 1亿元亿元以下直接经济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损失较大事故较大事故1 1、3 3人以上人以上1010人以下死亡;人以下死亡;2 2、或或1010人以人以上上5050人以下重人以下重伤伤3 3、或或10001000万万元以上元以上50005000万万元以下直接经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济损失一般事故一般事故1 1、3 3人以下死人以下死亡亡;2 2、或或1010人以人以下重伤下重伤;3 3、或或10001000万万元以下直接经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济损失的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等级标准之二:工伤事故等级标准之二:工伤轻伤事故:事故:只有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的事故。重重伤事故:事故:有重伤(指相当于规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但无人员死亡的事故。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2人)死亡事故:死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大责任事故规定重大责任事故规定根据根据1989年年11月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在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中的结果表现,重大责任事故罪在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中的结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为以下三种情形:(1)致人死亡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人以上的;(2)致人重伤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人以上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年2月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9次会议次会议2007年年2月月27日最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次会议通过)第四条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第四条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情节特别恶劣”:(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事故报告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调查主体和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主体和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的主体负责事故调查的主体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门。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门。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较大事故:较大事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一般事故: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其中:其中: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政府统一领导、属地、分级负责和政府统一领导、属地、分级负责和“四不放过四不放过”的原则的原则;“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要求。的要求。1.2004年国发年国发2号文件号文件(1)明确事故查处的)明确事故查处的“四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2)强化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强化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事故调查的原则事故调查的原则加大企业负责人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加大企业负责人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2.2010年国发年国发23号文件号文件重点强调: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重点强调: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第第2828条规定:条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第第2929条规定:条规定: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第第3030条规定:条规定: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事故调查和分析事故调查和分析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确定事故性质;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确定事故性质;分析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确定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确定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根据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确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根据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确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对事故原因分析对事故原因分析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直接原因直接原因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间接原因间接原因设备状况、劳设备状况、劳动管理、人员动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建培训、制度建设、安全操作设、安全操作等不合理等不合理责任分析责任分析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原因分析:1、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1)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见GB6441-86附录A中A.6不安全状态。(2)人的不安全行为:见GB6441-86附录A中A.7不安全行为。2、属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属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3)劳动组织不合理;(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7)其他。谁来承担责任?谁来承担责任?直接责任者直接责任者 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主要责任者(根据主要原因:直接和间接原因的一个或多个)主要责任者(根据主要原因:直接和间接原因的一个或多个)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主要在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情况下。领导责任者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责任分析责任分析1.1.由于安全生产规章、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由于安全生产规章、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伤亡事故的;2.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作造成伤亡事故的;3.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造成伤亡事故的;4.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5.5.基本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中,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基本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中,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注意注意:(一)所谓领导,泛指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各负其责;:(一)所谓领导,泛指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各负其责;(二)对领导责任,又根据领导与事故的关系紧密程度,分(二)对领导责任,又根据领导与事故的关系紧密程度,分主要领导主要领导责任和责任和重要领导重要领导责任。责任。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构成领导责任的情形构成领导责任的情形一、企业层面(主体责任,一、企业层面(主体责任,暂规暂规)追究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违章违规从业人员责任,追究企业相追究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违章违规从业人员责任,追究企业相关管理者违章违章指挥责任,追究制度及培训等工作不落实、不关管理者违章违章指挥责任,追究制度及培训等工作不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到位的责任。二、政府层面(监管责任)二、政府层面(监管责任)主要是有关地方和相关行业领导上的责任及安全监管上的责任主要是有关地方和相关行业领导上的责任及安全监管上的责任等等。对领导责任,我们又根据领导与事故的关系紧密程度,分等等。对领导责任,我们又根据领导与事故的关系紧密程度,分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的特点事故责任追究的特点 上海上海“11.15”“11.15”火灾事故的范例:火灾事故的范例:5454名事故责任人中虽然没有安全监管人员,名事故责任人中虽然没有安全监管人员,但是,有但是,有2525位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安全质量的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受到追究。位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安全质量的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受到追究。三、注意三、注意1、现代法律上,一般的责任追究没有连带责任,但是,安全生现代法律上,一般的责任追究没有连带责任,但是,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一个重要特点产责任追究的一个重要特点:“株连九族株连九族”!2、“尽职免责尽职免责”,成为事故责任追究中的一项基本原则;科学成为事故责任追究中的一项基本原则;科学的体现应该尽的体现应该尽可能做到量化。可能做到量化。3、追究行业和专业管理责任(一岗双责)、追究行业和专业管理责任(一岗双责)今年今年7月月18日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日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28次会议,总书记在听取安全监管总局次会议,总书记在听取安全监管总局汇报后,严肃并明确指出:汇报后,严肃并明确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制,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而且要党,而且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罚罚 则则 内内 容(节选)容(节选)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收入40%至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责任人)(责任人)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的罚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原规定:原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工厂、矿山、林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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