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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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系列讲座之四食食 品品 检检 验验 工工 作作 规规 范范 (六六 学 时)2 2 0 0 1 1 2 2 5 5 2 2 5 5 导导 语语2 0 0 9 年 2 月 2 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食品安全 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 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 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 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 0 0 9 年 7月 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食品安全法 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 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 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食品出厂检验制度,如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 进货或者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 年。”导导 语语(续)(续)2 00 9 年 12月2 3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 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也明确规定:食 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 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 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 控制制度,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企业应建立出厂 检验记录制度,包括出厂检验的原始数据记录和检验报告 等。本讲座以上述规定和卫生部2010年公布的食品检验工作 规范为依据,拟从证据学的角度,对食品检验工作进行 阐释和讲解,以此引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检验人员的高 重视,并加大对这一工作的投入力度,确保食品安全。讲讲 授授 要要 目目 食品检验报告与民事诉讼证据食品检验报告与民事诉讼证据 食品企业检验人员的基本要求食品企业检验人员的基本要求 食品检验报告复核及失职责任食品检验报告复核及失职责任 一一、食品检验报告与民事讼讼证据食品检验报告与民事讼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的含义和种类 食品检验报告的属性和分类 食品检验报告单的证据价值 关于证据一词的释义关于证据一词的释义 现代汉语词典释义:【证据】zhngj 甲事物能证明 乙事物的真实性,甲就是乙的证据。法学词典释义:证据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即司法人员在办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依照 法定程序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能帮助查明案情真相的一 切客观事实或者材料。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 文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 据。从以上的释义和规定来看,凡是称得上证据的事实,必须 具备三个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而且应当缺 一不可,否则不能称为法律上的证据。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表、绘画等所承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其最大的特点是它以所承载的内 容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物证:指以物体的形态、质量、规格、位置、特征等来证 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物质痕迹。它具有独立于的 主观意志以外客观存在的特性,并占据一定的空间,因而它具有自然属性。视听资料:指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通过录音录像反映 出来的音响和图像,或者以电子计算机所储存的资料来证 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如录音带、录像带、电影胶卷、电视监控器所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证人证言:指了解案情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将自己 所知道的有关案件的情况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司法机关 所作的陈述。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续续)当事人的陈述:指诉讼当事人就案件的真实情况向法院所 作的陈述和辩解。其内容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关案 件事实的陈述;二是请求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辩解。鉴定结论:指经司法机关的指定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和 技能的人对诉讼中所涉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得出 的结论。勘验笔录:指行政机关或法院对案发现场和有关物证进行 勘查的情况和结果记录所形成的书面记载。结 论:从 民事诉讼法 所列七种证据及其特征来 看,食品企业检验人员出具的检验报告,就其所载内容而 言,应当属于书证;就其载体的纸质、笔迹等理化特征及变化而言,则应属于物证。前者能反映送检物是否达到食品安全标准,后者则能反映检验报告是否有涂改或伪造。食品检验报告的客观性食品检验报告的客观性食品检验报告的客观性,是指食品检验报告所反映的内容 必须真实可信,丝毫没有杜撰、猜测、推断、臆想、妄语 等成分。它是食品检验报告的本质特征和首要属性,是使 食品检验报告具有证明力的前提。其内涵应当包括:受检样品必须真实,而非替代品;对受检样品的外观、形态、结构、成分等理化状况的描述 必须客观;对所采用的检验方法、手段和程序的叙述必 须如实;所作出的检验结论必须以检验仪器显示的原始 数据为根据,如实对照食品安全标准。这四个方面应当缺一不可,否则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就缺失 客观性,当然也就没有证明力。若将其出厂食品抽样送食 品安全监管部门设立或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必然最终露 出马脚,对其所谓“合格”打上一个问号。食品检验报告的关联性食品检验报告的关联性食品检验报告的关联性,是指食品检验报告所反映的内容 应当同受检食品或半成品合格与否这一目的相关联,不可 离开这一检验目的而废话连篇。它是对食品检验报告应当 具有证明力的必然要求和保证。为了确保食品检验报告的关联性,省质监局 2009 年 4月24 日在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文后,附具有食品生产企业成品出厂 (原料进厂)检验报告以及食品生产企业原材进厂检 验记录食品生产企业成品出厂检验记录,分别对其 文书格式和填写的栏目作出明确规定。食品检验员务必按 照格式和栏目逐项填写,不可漏项。对于尚无统一格式的检验文书,如原材进厂检验记录、成 品出厂记录等,也应确保关联性,以免丧失其证明力。食品检验报告的合法性食品检验报告的合法性食品检验报告的合法性,是指承担食品检验的人员必须是 经过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依法取得食品检验资格证书,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食品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它是 国家法律对企业食品检验的内在要求,是使食品检验报告 具有证明力的有力保障。原人事部和国家质监局于 2001年1月1日发布的质量专业 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指出:国家对在企业从 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实行职业资格制度,“通过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该专 业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表明其已具备 质量专业相应岗位职业资格和担任相应级别工程技术职务 的水平和能力。”2003年7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接下页)食品检验报告的合法性食品检验报告的合法性(续续)发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 步规定:企业“食品检验人员应当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具 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质量专业初级资格),从 事过食品检验或者相关专业的检验工作,并经考核合格,方可承担食品检验工作。”该办法还明确规定:“检验 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直 至取消上岗资格。”上述规定的出发点在于食品检验是一项十分严谨的实验室 活动,直接关系到食品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务必保 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企业检验人员应当充分理 解监管部门的良苦用心,自觉接受其考核并按规实施检 验,以确保食品检验报告的合法性。食品检验报告的学理分类食品检验报告的学理分类按照检验对象的不同,可以将企业食品检验分为原材进厂 检验、成品出厂检验和半成品检验。原材进厂检验是指为 验证原材料进厂时的 质量,对其实施的检验;成品出厂检 验是指成型食品出厂前,对其质量安全实施的检验;半成 品检验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对某些关键控点的半成品的质 量所实施的检验。成品出厂检验是任何生产企业必须实施 的检验,且对各批次成品都应实施;原材进厂检验是当供 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由生产者对食 品原料实施检验;半成品检验则视企业具体情况而定。按照检验主体的不同,可以将企业食品检验分为自行检验 和委托检验。自行检验是指具有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企业 对其原料、半成品及出厂食品所实施的检验;委托检验是 指不具备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企业将其原料、半成品及出 厂食品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检验的学理分类食品检验的学理分类(续续)按照检验目的的不同,可以将企业食品检验分为首次检验、再次检验、重新检验和复核检验。再次检验是指企业对首 次检验结论或原始数据持有异议时,原食品检验员对送检 余材实施的检验;重新检验是指企业发现首次或再次检验 存在程序性问题时,重新指派检验人员对送检余材实施的 检验;复核检验是指对同一送检材料存在两个不同的检验 结论时,重新提取原批次进厂原料、出厂成品或半成品的 样品实施检验,以印证哪一个结论符合实况。按照检验手段的不同,可以将企业食品检验分为理化检测 和一般检验。理化检测是指采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和特定的检测方法,对受检物的各种成分、含量等理化指实施的检 测;一般检验是指采用试剂、试纸或常规计量器具,对受 检物的一般指标所实施的检验。由于食品类繁多,采用的 检验手段和检测方法有所区别,因而还可进行具体的分类。食品检验报告单的证据价值食品检验报告单的证据价值 用几个已知数推断某一未知数的活动,在三角、几何、涵数和科学实验中称作求证。这一推断活动得出的结论能否成立,全靠几个已知数的客观性和推断方法的正确性。将这一思维方式引入到证据学领域,便将这一推断活动称作证明,并将几个未知数的客观性称作证明力。食品检验实质上就是通过科学、公正地检验活动,以其检验报告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来证明受检物是否达到食品安全标准。具体说来,它的证据价值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其一、食品检验报告是食品生产企业必不可缺的应诉证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食品检验报告单的证据价值食品检验报告单的证据价值(续一续一)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也明确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换句话说,当企业没有就产品质量法列举的三项免责事由 向法庭出示相关的食品检验报告及其原始数据时,必将因举证不能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二,食品检验报告是食品生产企业将其产品投入流通的原始证据。“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这是自国务院发布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以来,不少企业取得的共识。为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正因为如此,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通常都要查看一下食品合格证,并确认其安全性而购买的。这就表明根据食品检验报 食品检验报告单的证据价值食品检验报告单的证据价值(续二续二)告而附具的合格证,在食品流通环节起着不可忽视的证明作用。如果缺失这样的合格证,很难让消费者确信该食品具有安全性。其三,食品检验报告是食品生产企业判断各环节质量合格与否的重要依据。任何一类食品的生产加工,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都要经过若干加工环节,上一环节的半成品质量都会直接关系到下一环节的半成品质量。当企业发生对某一环节的质量争议时,检验人员据实对其半成品样品出具的检验报告,即已成为判定合格与否的重要凭证,企业主管人也可据此作出是否需要停产检修或改进投料的决定。其四,食品检验报告是食品生产企业确认进厂原料合格与否的言词证据。为了从生产源头上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 食品检验报告单的证据价值食品检验报告单的证据价值(续三续三)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当供货者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生产者对其食品原料进行检验后,检验人员据实出具的检验报告便成为判断该批次原料合格与否的言词证据,从而决定是否采购。第五、食品检验报告是食品生产企业证明其遵规守法与否的重要佐证。食品安全法赋予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本辖区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状况,行使监管权。当其前来企业履行监管职责时,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供其查阅、复制,其中包括相关食品检验报告及其原始数据。此时的原料进厂检验报告、半成品检验报告、成品出厂检验报告以及各种检验记录和原始数据,便成为证明企业遵规守法与否的重要佐证。二二、食品企业检验人员的基本要求食品企业检验人员的基本要求 自 觉 遵 守 食 品 安 全 法 规 严 格 执 行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切 实 遵 循 检 验 操 作 规 程 不 断 完 善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积 极 参 加 检 验 人 员 培 训 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规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一代伟人 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方针的高度概括。遵循这 一法制思想,为确保民众健康和人身安全,全国人大常委 会制定了多件事关食品安全的法律。国务院及其行政主管 部门以及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和人民政府,还制定了许 多与之配套的法规和规章,从而形成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 体系,其中不少内容涉及食品检验工作。立法的目的在于对社会关系进行规范,从而起到评价、指 引、预测、保护、褒奖、谴责、警戒和预防的功能。然而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尽管如何健全,对食品检验工作的规定 尽管如何完善,如果将它束之高阁,正如列宁所说只能如 同一纸空文。这就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及其检验人员自觉 坚 持依法办厂,自觉依法开展食品检验工作。我国食品安全立法近况我国食品安全立法近况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食品安全法2009年7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通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12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2010年1月26日卫生部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2010年2月6日卫生部公布食品用消毒剂原料(成份)名单2010年2月11日卫生部公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2010年3月4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关于加强质检系统食品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检验工作管理的意见(试行)2 010年3月17日卫生部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并附食品检验计算机与信息系统要求2 010年4月28日卫生部公布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2 010年5月17日卫生部公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卫生部还就食品安全的有关问题作了多项行政解释,如2010年3月 4日关于允许硬脂酰乳酸钠用于发酵冷冻米面制品的复函)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及其效力层级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及其效力层级 食品安全法律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 标 准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省级政府 省级地方性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规章 食品安全法规 部门规章 较大市政府 较大市地方性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规章 食品安全法规 行政解释我国法的适用原则我国法的适用原则 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 律效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作出的变通规定,在 本自治地方适用。经济特区法规依授权作出的 的变通规定,在本经济特区适用。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 地方政府规章之间 具有 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范围内施行。同一机关对同一事项制定的规定,特别规定优 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摘自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三条)食品安全法与有关配套规定食品安全法与有关配套规定效力上的上下位以及内容上的交叉关系效力上的上下位以及内容上的交叉关系食食 品品 安安 全全 法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食 品 检 验 工 作 规 范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繁衍、维持健康的基本条件。“国以 民为先,民以食为天”,就是对国家、民众、食物三者关系 的精辟概括。随着科技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人们不再 满 足于吃得饱、吃得好,而且提出还应吃得科学,要求食品 既要具有营养功能,又要具有感官功能,还应具有生理调 节功能。说明食品问题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应当 符合现代医学要求,抓好食品安全。食品检验,就是以食品安全标准为尺度,运用相应技术手 段对样品的安全状况进行客观、准确地检测,然后对照标 准作出合格与否的公正判定和结论。改革开放以来,标准 化主管部门及企业制定了数以千计的食品安全标准,按其 效力等级和使用范围的不同,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 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可以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 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 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 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备案,在企业内部适用。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 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 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自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实施以来,我国食品质量状况 已有明显改善,但食品安全形势仍然严峻。据有关部门提 供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近十年每年食物中毒报告例数为 2万4万人,估计这个数字尚不到实际发生数的十分之一.我国近十年平均每年仅因蔬菜农药超标发生中毒事故就高 达约10 万人,严重威胁我国人民的健康安全。同时,食品安全问题也影响到我国食品的出口贸易,全国每年因农产品有毒有害污染问题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 160 亿元,严重削弱了我国食用农产品的国际竟争力。企业食品检验人员应当清醒认识到,食品安全标准是衡量 受检食品是否合格的技术标准,是企业提高食品质量的前 提和保证,务必把住食品检验关,为改善我国食品安全状 况再作新贡献。切实遵循检验操作规程切实遵循检验操作规程任何事物都有一个从发生、发展到终止的渐进过程,都有 其规律可循。对这些规律不断进行总结,并从认识论上加 以升华,便成为人们认识事物、处理事物的方法和规则。检验操作规程是对送检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时,应当遵循的 规则和程序,是多年成功经验的科学总结和结晶。这些规 程,有的已用部门规章加以规定,如卫生部公布的食品 检验工作规范;有的已为技术标准加以规定,如食品 罐头内壁环氧酚涂料卫生标准分析方法;有的则由食品 行业协会加以推荐,要求同行企业切实遵循,以确保食品 质量安全。食品种类不同,对其进行检验检测的操作规程也就有所不 同。就一般情况而言,应当切实把握以下六个操作环节:食品检验操作规程要点食品检验操作规程要点 做好检验收样工作。检验室接到送检样品和送检通知后,应立即查看样品数量和包装情况,详细了解送检目的和检 测项目。若有不明之处,应及时同车间联系,直到弄清为 止。如果发现样品及其包装破损或异常,应通知车间更换,使之符合检验条件。然后将上述情况逐一登记,以供检验 员和审核员查看。做好检验准备工作。其工作包括:查看收件登记,对照 清单拆封样品包装。拆封时,应使用工作手套,切勿用手 指直接接触样品,以免手指汗液及其附着物污染样品;按照送检通知及检测项目,考虑相应的实施方案。一般说 来,对同一批次食品的样品可由一人独立进行,对多批次 多品种食品的样品宜由多人分头进行检测;根据检测需 要做好相关仪器、器皿的洁净与干燥,以及所需试剂、试 纸、洗液的标化检查,以免影响检测进度和质量。食品检验操作规程要点食品检验操作规程要点(续续)正确实施检验操作。这是检测工作的关键环节,应当先用 感官对样品进行直观检查,再用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检查,然后使用仪器进行理化检测和分析。检测时,应就仪器显 示的数据如实记录。为准确起见,宜测多次以求平均值。客观作出检验结论。应当对照食品安全标准作出单项判定,在此基础上作出检验结论。所适用的标准,应是现行有效 标准;所作出的结论,应是能经受复检的公正结论。正确制作检验报告。应当按照统一的食品生产企业成品 出厂(原料进厂)检验报告格式逐项填写,不可漏项和 误填。然后连同原始数据交复核员复核。食品检验报告和 原始记录应当妥善保存至少五年。妥善处置剩余检材。余材应包括事先预留的检材和检验后 余下的检材,经固定或包封后,按规定予以善保存。其处 理情况,可在检验报告备注栏内注明。事关食品检验操作规程颁行概况事关食品检验操作规程颁行概况1 9 91年 5月15日卫生部公布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 规程,对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中的采样、实验室卫生 检验、样品保留制度等三大环节的操作规程作出规定。1 9 9 7年 3月15日卫生部公布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对食 品卫生监督检查中的样品采集、送检、确定检验项目和检 验方法、进行监测和检验、填写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时 限要求等程序作出规定。2 00 2年 8月22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 检疫管理办法,对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的申报、受 理、审核、签证等操作规程作出具体规定。2010年3月17日卫生部公布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对食品 检验工作从样品采集、流转和处置,仪器设备、标准物质 和标准菌(毒)种的正常使用,原始记录和食品检验报告 的制作与保存等事项,逐一提出要求。食品检验流程示意图食品检验流程示意图 查看和接收检验材料并予以登记 实施检验准备 提取检材并开机操作 记录显示数据 对照食品安全标准,作出单项判定和检验结论 复核和出具检验报告 妥善处置剩余检验材料并予以记录 食品生产企业成品出厂检验报告格式食品生产企业成品出厂检验报告格式 编号:抽样人:执行标准:产品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抽样地点:抽样数量:抽样基数:检验项目 标准值 单 位 检测数据 单项判定 标 签 检验结论 备 注 该批产品检验合格准许出厂 检验员:复核员:日期:年 月 日 不断完善仪器设备管理不断完善仪器设备管理仪器设备是检验人员对受检物实施检测必不少的硬件,如 同战士手中的钢枪。它固然取决于企业的经费投入,但是 即使拥有一流的硬件设施,如果管理不善,不仅不能发挥 其优势,而且可能直接影响检测效果,所得数据的可靠性 得不到保证,并造成不同程度的资源浪费。因此,建立健 全检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制度,是充分发挥硬件设施 优势,确保检测数据真实的根本措施。我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数量相当可观,囿于财力,难以购 置必须的仪器设备,从而困扰其检验检测工作,卫生部和 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了两个解决办法:一是规模较小的企业 可以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共同设置联合检验室,经质监部门认可后进行食品出厂检验,并不断完善其仪器设备管 理;二是不具备检验能力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 检验机构进行食品出厂检验,并签订检验委托书。检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要求检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要求 检验室应当设有专职或者兼职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明确 其职责和管理范围;应当根据各种仪器设备的性能和结构特点,制定开机、关 机操作规范,并以文字或图表在其最显眼位置明示;应当根据实验室要求和检验任务,努力使各种仪器设备在 温度、湿度、通风、防虫、防鼠、防火、防盗等方面处于 最佳环境,力争企业给予保障;应当建立仪器设备检修和校检制度,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和 器具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必需的调校校验,已 经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也应定期检校;应当健全仪器设备档案,包括仪器设备的购买登记录、校 验维修情况和开机使用记录、停用及报废记录等;食品检验室投入使用前,企业必须向当地质监部门申请认 可,获准后方可使用,并随时接受其监督检查。事关食品检验仪器设备的规定事关食品检验仪器设备的规定 2 0 0 3年7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 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 手段。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检验、检测仪器 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 企业,必须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具有法定资格 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2009年12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五)项 规定:“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 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 在有效使用期内。”积极参加检验人员培训积极参加检验人员培训食品检验人员属于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肩负着食品检验工 作,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达到一定水平。随着科学技术突飞猛进,食品新品种、新工艺、新资源的 不断涌现,这些年在检验的范围与内容、检测的手段与方 法、检材的用量与准确度上,都较之以往有足进展。加之 环境污染以及一系列全球环境问题给食品安全造成的种种 危害因素,广大民众对食品安全日趋担忧,要求食品检验 人员扩大视野,严格把住食品安全关。国家质检总局遵照国务院指示,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检验 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其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在 注册有效期内,食品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 一要求,接受当地省级质监部门组织的短期培训,经考核 合格,方可申请延续注册。企业食检人员的资格与培训企业食检人员的资格与培训 2002年7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承担企业食品检验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检验人员必须掌握与食品生产加工有关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和食品检验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检验人员的考核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组织开展师资培训。各省级质监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部署和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检验人员的培训。需取得检验人员资格的人员,应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组织。考核以笔试为主,检验人员须经过适当形式的实际操作考试。经考核合格,发给资格证书。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省检验人员的注册管理,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在注册有效期内,检验人员应当接受相关的继续教育。企业食检人员的资格与培训企业食检人员的资格与培训(续一续一)2003年7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从事企业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质量专业初级资格),从事过食品检验或者相关专业的检验工作,并经考核合格,方可承担食品质量检验工作。国家对食品检验人员实行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检验人员需持证上岗,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人事相应的检验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制定检验人员的考核标准及培训教材,统一培训师资人员,统一组织检验人员考核发证。省级质监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检验人员的培训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对检验人员的的资格实行注册管理。注册有效期限为三年。在注册有效期内,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要求,接受相关的继续教育。企业食检人员的资格与培训企业食检人员的资格与培训(续二续二)2001年1月1日人事部、国家质监局发布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对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学历及资历条件,作出如一下规定: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五年;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四年;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二年;取得硕士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一年;取得博士学位;2001年1月1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五年。高级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三三、食品检验报告复核及失职责任食品检验报告复核及失职责任 食品检验报告复核的作用与内容 食品检验报告的复核方法及程序 对食品检验人员失职的责任追究复核食品检验报告的必要性复核食品检验报告的必要性食品安全要求。四川省质监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 品安全整顿加 强食品生产监管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的要 求,于2010年3月4日印发的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及附具的食品生产企业成品出厂(原料 进厂)检验报告 明确规 定,复核员必须对检验员制作的 检验报告进行复核,并签署其姓名和复核日期。言词证据决定。检验员制作的成品出厂检验报告经复核员 复核后,即可成为证明该批次产品合格与否的证据。然而 从证据分类的角度考虑,这类报告毕竟属于言词证据。因为检验员制作的检验报告是他借助仪器设备和运用其专业知识与技能对送检样品进行检验,然后将各项检测数据比对食品安全标准后分别作出单项判定,接着经过一番思考而作出检验结论。这就有两个问题需要认真分析:复核食品检验报告的必要性复核食品检验报告的必要性(续续)一是检验报告的制作与出具必然要受到检验员具备的专业 知识是否扎实,具有的专业技能是否熟练,认识和处理问 题的方式方法是否正确,实施检验的工作作风是否严谨等 主观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二是检验报告所依据的检测数据必然要受到送检的样品是 否真实可信,使用的仪器设备是否完好可靠,用于测试的 试剂试纸是否灵敏,检验室的采光、湿度、防尘是否符合 要求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在通常情况下,检验员实施的检验行为和所制作的检验报 告是可信的。但是,一旦存在上列某些问题,所得出检测数据和以此作出的单项判定与检验结论也就难以让相信,因此检验报告在出具之前,必须由复核员对它进行逐栏复核,以避免可能发生的各种差错。食品检验报告的复核内容食品检验报告的复核内容 程序性复核内容:实施检验操作和制作检验报告者是否 为同一人员,且已依法取得有效的食品检验员资格;检 验员实施检验检测是否仔细认真,是否受到他人施压,有 无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弄虚作假,是否严格遵守操作规 程;制作的格式检验报告有无漏项,添写的文字和数据 是否清晰可辩。实体性复核内容:送检样品是否真实可靠,有无替代情 况,对其检测时是否完好无损、无污染;使用的仪器设 备是否完善,采用的检测方法是否科学;实施的检验项 目能否达到检验目的,对其标准值及其单位的选择是否合 理;填写的检测数据是否同原始数据一致,作出的单项 判定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所列全部单项判定所得 出的检验结论能否成立。复核食品检验报告的基本方法复核食品检验报告的基本方法对照复核法:将检验报告所列各栏检验项目、标准值、单 位及单项判定,分别对照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查其是否符合相应规定。询问复核法:当发现检验报告中某一个或多个栏目填写的 文字及数据有疑点时,直接询问检验员,要求其对疑点作出有理有据的科学解释。排查复核法:当检验员也对相应问题产生疑惑时,要求其 严格按照食品检验操作规程,提取余材重新进行一次食品 检验,查看前后两次检测数据是否一致。调研复核法:若两者不一致时,则从仪器设备是否完好、试剂试纸是否灵敏、检材在操作过程中有无污染、对仪器 显示的数据有无误读等环节进行调查分析,直至问题真相 得以查清。食品检验报告复核程序食品检验报告复核程序 接受检验员制作的检验报告及其原始数据 核查检验报告所填栏目有无漏项 核对检验报告所载数据是否与原始数据一致 复核检验报告所作结论是否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 对准确无误的检验报告签署复核人姓名和复核时间 送达经复核后的检验报告 食品检验人员失职行为的查处食品检验人员失职行为的查处 对有伪造学历或资历证明、违反资格考试纪律的质量专业 技术人员,一经发现,由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收回其证 书,两年内不得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未取得食品检验资格证书的人员承担食品检验、复核工作 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对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对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食品检验和 复核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分别 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资格,并责成所在企业对其给予 纪律处分;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重大过失或故意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致使企业承担赔偿 责任的,所在企业可以依法对其予以适当追偿。刑法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上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有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刑法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续一续一)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 刑法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续二续二)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决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注释: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致人死亡、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后课特别严重。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案案 例例 一一 案情:2002年4月2日,山东利津县质监局接到滨城区卫生局案件移送书及证据材料,称执法人员 3月 27日到滨城区六中附小查获30桶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的“康洁纯净水”,经抽检化验,菌落总数为 980cfuml,超标49倍,己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移送你局查处。查处:利津局立即派员前往位于本县利四路的康洁纯净水厂现场调查,发现该厂的出厂产品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且生产车间无防蝇防尘设施,随即依法定程序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现场随机抽样送检。4月4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菌落总数为8cfuml,未超国家标准。4月10日再次到水厂检查,抽样送检的菌落总数为6cfuml。结果:利津局随即致函滨城局,并派员随该局执法人员去六中附小调查,方知小学生出于好奇触摸桶盖,且桶装水盛入饮水机时采用单相,从而造成细菌污染。案案 例例 二二 案情简介:2 011年 5 月2 4日,四川某质监局两名执法人员受派,到辖区内的天龙食品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以该公司 2011年 5 月生产的核桃花生奶四种饮料未进行出厂检验,涉嫌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对其予以查封,总计 34000 瓶。当场向公司送达查封决定书查封物品清单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通知书,并告知其诉权。公司经理邓某当晚得知情况,按通知要求于 26日上午11 时赶到质监局,作了如下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来我公司监督检查那天,公司职工休假,只有一名太婆看守大院,因而无法提供产品出厂检验资料,并非本公司未进行出厂检验。随即出示公司检验人杨某、复核人宋某五月份出具的全部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但无济于事。为证明产品确无质量问题,公司又随机抽样送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结论仍为合格,但仍然无济于事。问题思考:天龙食品公司如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能否胜诉?理由何在?案案 例例 三三 案情:2005 年1月,安徽阜阳中院开庭审理池长板等四名被告制售劣质奶粉一案。庭审查明:2001 年5月,池长板在淅江苍南县与他人共同出资办起苍南圣宝乳品有限公司,池任监事兼维修部主任,在没有取得婴儿奶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认证情况下,擅自生产“圣品”贝贝婴儿奶粉,两年内共生产约三千箱左右,案发后经检测,其蛋白含量不到37。合肥市长江批发市场个体经营户李纯霞,在未见到该婴儿奶粉质量合格证情况下,以每箱115元的低价大量购进,然后以每箱124元销售给阜阳市批发商黄丙印80箱,黄又以每箱 125 元销售给袁寨镇个体工商户韩东风3箱。2003年10月至2004年3月,当地村民蒋某、陈某、周某等4人分别购买多袋“圣品”奶粉,导致4名婴儿出现营养不良症合症,其中2名婴儿经治疗无效死亡。4名被告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池长板有主动投案自首的从轻情节。思考:四名被告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哪些规定?可以从圣南乳品有限公司的检验工作中汲取哪些教训?案案 例例 四四 案情:2009 年 6月11日20时56分,昆明市五华区卫生局接某医院报告,称有20多名山西某旅游团来滇游客因腹痛、腹泻在该院就诊,怀疑病因与食品有关。五华区卫生局立即派员到环城东路某宾馆即旅游团驻地调查,对游客当晚食用的饭菜逐一抽样检验,发现呈贡县兴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贡字牌火腿肠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呈贡质监分局随即派员到兴新公司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出示的出厂食品检验报告所戴内容与其原始数据不符,且无复核人签字;该公司设置的食品检验室制度不健全,试剂、试纸已经失效;三名食品检验人员有二人未获得检验员资格。呈贡分局随即依法向该公司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思考:从案情看,兴新公司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文件的哪些规定?应如何进行整改?应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哪些责任?思思 考考 与与 讨讨 论论 什么是食品检验报告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 法性?食品出厂检验报告及其原始数据的证据价 值表现在哪些方面?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对食品企业检验人员的检 验工作提出了哪些基本要求?你在检验工作中还 存在哪些不足?拟如何改进?为什么必须对食品出厂检验报告进行复核?应当 从哪些方面进行复核?其方法有哪些?食品企业检验人员如果发生失职行为,应当承担 哪些法律责任?它们之间具有哪些明显差异?诚诚 请请 批批 评评、指指 正正 谢谢 谢谢 法律咨询电话法律咨询电话:0 0 2 2 8 88 8 6 6 6 6 6 6 1 1 9 9 1 1 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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