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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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教学目的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破产的概念与特征;破产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破产的概念与特征;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我国的破产立法;破产原因;破产申法的概念与特征;我国的破产立法;破产原因;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与整顿;请的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与整顿;破产宣告及其效力;破产清算组及其职责;破产财产与破产宣告及其效力;破产清算组及其职责;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破产清算与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债权;破产清算与破产程序的终结。【教学重点教学重点】我国的破产立法;和解与整顿;破产宣告及其效力;破我国的破产立法;和解与整顿;破产宣告及其效力;破产清算组及其职责;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产清算组及其职责;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第一节企业企业破产法概述1、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尚有可供清偿的财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尚有可供清偿的财产 存在为前提。存在为前提。该债务是能以金钱计算的利益,并无力偿还。该债务是能以金钱计算的利益,并无力偿还。2、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 在多个债权人存在的情况下,合理协调各方的利益在多个债权人存在的情况下,合理协调各方的利益 冲突冲突,公平分得利益并承担损失。如果只有一个,公平分得利益并承担损失。如果只有一个 债权人,则采用一般的民事执行程序即可。债权人,则采用一般的民事执行程序即可。3、诉讼程序为清偿债务的手段、诉讼程序为清偿债务的手段 破产是一种诉讼程序,从破产申请到破产财产的分破产是一种诉讼程序,从破产申请到破产财产的分 配,均在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按法定程序进行。配,均在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按法定程序进行。破产含义破产含义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的依法将依法将其全部财产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给全体债权人,并免除其,并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的一种诉讼程序无法偿还的债务的一种诉讼程序.法法律律特特征征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概述概述1、调整范围仅限于企业丧失还债能力、调整范围仅限于企业丧失还债能力 对有清偿能力而不还债的问题,由其他法律解决对有清偿能力而不还债的问题,由其他法律解决2、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一体、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一体 基本内容涵盖了实体性规范(破产界限、破产财产基本内容涵盖了实体性规范(破产界限、破产财产 等)等)和程序性规范(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申请、宣告等)和程序性规范(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申请、宣告等)3、有统一法典。、有统一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以下简称“新破产法新破产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年8月月27日审议通过,日审议通过,2007年年6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破产法破产法的含义的含义指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依法指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依法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和解协议进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和解协议进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法法律律特特征征第二节企业破产的申请和受理第二节企业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破产申请的提出,是破产程序启动的依据。破产申请的提出,是破产程序启动的依据。申请的实质条件是:申请的实质条件是:符合破产界限符合破产界限,且有破产能力。且有破产能力。一、破产原因一、破产原因一、破产原因一、破产原因企业法人不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缺乏清偿能力的。力的。1、主体合格、主体合格首先适用于企首先适用于企业法人业法人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3、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的主体问题破产的主体问题(破产能力):(破产能力):1、破产法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2,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第134条规定:条规定:“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申请。3、新破产法、新破产法135条规定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本法规定的程序。”问题:自然人个人破产为未提。问题:自然人个人破产为未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含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含义:1、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且债权人已提出、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且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清偿要求。2、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即不、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即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3、债务人需对债权的一般性和持续性的不、债务人需对债权的一般性和持续性的不能清偿。能清偿。4、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一种客观状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一种客观状态。二、企业破产法二、企业破产法案件的申请案件的申请由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由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1 1、破产管辖、破产管辖、破产管辖、破产管辖可以是可以是债务人债务人,也可以,也可以债权人,债权人,还还可以可以是对企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是对企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人;2 2、破产申请人、破产申请人、破产申请人、破产申请人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案件的申请案件的申请债权人申请:债权人申请:1、破产申请书;、破产申请书;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企业主体资格证明;3、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4、债权性质、数额及担保情况;、债权性质、数额及担保情况;5、债务人不能清偿的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的证据;债务人申请:债务人申请:1、破产申请书、破产申请书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具备法人资格);具备法人资格);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4、亏损情况说明;、亏损情况说明;5、资产状况;、资产状况;6、债权债务情况;、债权债务情况;7、企业担保情况、企业担保情况8、企业职工情况(工资的支付、企业职工情况(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和安置预案;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和安置预案;9、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l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l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3 3、破产申请资格、破产申请资格、破产申请资格、破产申请资格三、企业破产的受理程序三、企业破产的受理程序u在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在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请求撤回破产申请。uu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申请申请申请申请异议异议异议异议申请申请申请申请异议异议异议异议审查审查审查审查立案立案立案立案驳回驳回驳回驳回受理受理受理受理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受理程序受理程序u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上级法院批准可延长经上级法院批准可延长15天。天。立案立案立案立案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1、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为逃避债务而申、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为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请破产的 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声誉,意图、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声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损害公平竞争的审查审查审查审查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受理程序受理程序uu受理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受理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受理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受理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法律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件或者有法律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件或者有法律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件或者有法律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回破产申请。回破产申请。回破产申请。uu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裁定驳回破产申请。裁定驳回破产申请。裁定驳回破产申请。驳回驳回驳回驳回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日内提起上诉 受理受理受理受理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受理程序受理程序1、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 2、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人,并予以公告。受理受理受理受理公告内容:公告内容:u破产申请受理时间、债务人名称破产申请受理时间、债务人名称;u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申报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债权的法律后果;u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u3、受理后的法律效力:、受理后的法律效力:1 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2 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u3 3)、)、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u4)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u5 5)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由受理破产申请)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法院专属管辖。4、管理人制度(1)管理人的概念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启动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物的专门机构。特征如下:1)独立性2)专业性3)全程参与性4)职责的明确性(2)管理人的选任1)选任方式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2)选任范围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3)管理人任职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4)管理人的职责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四、企业破产法四、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开始破产程序:开始2、债权申报和登记、债权申报和登记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企业财产和债权债务的登记和清理,这是企业下一步和解、清算或重整的基础。1、要求债务人提交资料、要求债务人提交资料程序开始程序开始程序开始程序开始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开始破产程序:开始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证据。l l 3 3、筹备债权人会议、筹备债权人会议、筹备债权人会议、筹备债权人会议法院对债权按照有无财产担保分别予以登记法院对债权按照有无财产担保分别予以登记法院对债权按照有无财产担保分别予以登记法院对债权按照有无财产担保分别予以登记担保物优先受偿权担保物优先受偿权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五、企业破产法五、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债权人会议破产程序: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为实现公平受偿权利,在破产程序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为实现公平受偿权利,在破产程序中对破产相关事宜进行讨论决议和监督的临时性机构。中对破产相关事宜进行讨论决议和监督的临时性机构。(1 1)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1)债权人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债权人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享有保的债权人不享有“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表的表决权决权2)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项发表意见(2)规则)规则(3)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旧法有的)(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债权人会议破产程序:债权人会议首次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首次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法院召集日内法院召集 此后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此后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以上通过;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以上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分之一以上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6)决议)决议(5)召开)召开在开会前在开会前15日将会议时间、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通知债权人 案例案例案例案例(7)债权人委员会(新增内容)第六十七条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构)第六十八条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六、企业破产法六、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破产程序:重整重整1、重整的概念、重整的概念(也称司法保护),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也称司法保护),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制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主持下制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达成协议,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2、重整的申请权人(1)债权人(2)债务人(3)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3、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4、重整计划的执行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七、企业破产法七、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和解破产程序:和解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破产和解破产和解破产和解破产和解提出提出l l向法院向法院向法院向法院提出和解协议草案提出和解协议草案提出和解协议草案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审查认可法院审查认可法院审查认可法院审查认可中止中止中止中止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破产程序 否决和解否决和解否决和解否决和解法院做出破产宣告裁定法院做出破产宣告裁定法院做出破产宣告裁定法院做出破产宣告裁定程序程序第九十七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破产程序:和解和解1、可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可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 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并公告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并公告2、不能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不能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正常终结正常终结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宣告债务人破产。非正常终结非正常终结八、企业破产法八、企业破产法破产宣告和清算破产宣告和清算1、企业未申请重整或和解,达到破产界限、企业未申请重整或和解,达到破产界限的的2、在企业重整期间,由于非正常原因被法、在企业重整期间,由于非正常原因被法院依法终止重整的院依法终止重整的3、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或、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或因债务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由法院裁定终止和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由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的解协议的执行的是法院依法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裁定和宣告。是法院依法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裁定和宣告。是开始破产清算的标志。是开始破产清算的标志。破产宣告破产宣告破产宣告破产宣告条件条件不宣告破产情形: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破产宣告和清算破产宣告和清算1、宣告破产,应公开进行,应通知债权、宣告破产,应公开进行,应通知债权、债务人到庭宣布。债务人到庭宣布。2、宣告破产的同时发布公告。、宣告破产的同时发布公告。3、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4、进行债权分配、进行债权分配程序程序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破产宣告和清算破产宣告和清算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工的补偿金;(二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破产人所欠税款;(三三)普通破产债权。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例分配。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破产程序即告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破产程序即告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破产程序即告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破产程序即告终结 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破产分配破产分配破产分配破产分配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九、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九、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一)破产财产及其构成破产财产是指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的所有财产。破产财产:a包括: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b例外规定:(一)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二)破产企业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分配;(三)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管理人取回。例、企业破产时下列哪些财产应属于破产财产?A、宣告破产时已列入破产企业资产表厂房、设备和土地使用权B、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取得的营业收入C、破产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D、破产企业的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和质物(二)破产债权1、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成立并经依法确认,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一般债权要转化为破产债权必须符合一定条件。a破产债权的构成:(一)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二)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三)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所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为债权人。b破产债权的排除(不得作为破产债权)。(一)债权人因参加破产程序而支出的费用(二)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三)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c相关规定:(一)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二)计息的破产债权,计算到破产申请受理之日止。(三)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例:皇都大酒店于2006年3月2日被宣告破产。在破产程序中提出的下列给付请求中,哪些能够成为破产债权?A、某女士于2005年3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8个月,要求赔偿医疗费8730元B、因该酒店歌舞厅从事色情营业,市公安局于2006年2月26日对其罚款1万元,限7日内缴纳C、某旅行社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因酒店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行社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8000元D、该酒店经理以酒店名义借用某公司小轿车一辆供其亲属使用,现该公司要求返还E、该酒店拖欠某市地方税务局税款5万元(三)与破产债权相关的权利。具体内容为:1、别除权。2、撤消权。3、取回权。4、抵消权1、别除权:定义:指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享有担保物权,抵押权或者其他担保物权在破产还债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请求优先受偿权。注意: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2、撤消权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3、取回权,是指债务人占有他人的财产,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不经过破产清算程序,直接取回该财产的权利。特征:针对特定物:借用物、寄托物、租赁物、丢失物、定作物的取回权取回权的行使,只限于取回原物。3、破产抵消权:a定义: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与破产企业互相负有债务,不论债权人的债权同他所负担的债务是否属于同一种类,不论这种债权是否到期,债权人享有用其债权抵消其所负债务的权利。b不得行使破产抵消权的情况: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十、破产清算与破产程序的终结十、破产清算与破产程序的终结(一)破产清算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以下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清偿。(二)破产程序的终结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某市机械厂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该厂于8月14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破产申请后,法院于8月20日受理,并于8月23日将受理裁定书面通知该厂,9月5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接管该厂。在11月12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将该厂的财产、债务等情况汇报如下:(1)该厂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为2675万元。其中包括: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260万元;9月18日管理人发现该厂于上一年度11月5日无偿转让作价为140万元的财产,遂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追回财产,并于10月25日将该财产全部追回;该厂综合办公楼价值800万元,已用于对欠乙企业货款500万元的抵押担保,款项尚未支付。(2)该厂全部债务为7246万元,其中包括欠发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240万元、欠交税款80万元;管理人于9月15日解除了该厂与甲企业所签的一份合同,给甲企业造成了120万元的经济损失。(3)其他:诉讼费2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律师费等费用30万元,评估费3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15万元。请问:1本破产案件中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如何清偿?2本破产案件的清偿顺序如何?3债权人甲企业的破产债权能获得清偿的数额是多少?3、某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依法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经管理人确认:(1)该企业的全部财产变价收入为300万元;2)向建设银行信用贷款66万元;3)其他债权合计为300万元;4)欠职工工资和法定补偿金65万元,欠税款35万元;5)管理人查明法院受理案件前3个月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不包括在以上变价收入中);6)破产费用共30万元。问:本案中,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可得到多少清偿额?2、东风化肥厂系一家国有企业,常年亏损,后经申请后被法院宣告破产,现查明;东风化肥厂总资产2000万,其中的流动资金150万,固定资产1500万,其它财产350万。化肥厂负债2600万,其中应付职工工资及劳保费320万,应付税280万,对外债务2000万。在化肥厂的固定资产中,其中有两处房产已于1992年3月向某建行借款时用于抵押,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为500万元(该500万元至今未还,已经被计入化肥厂负债总额2600万元之中),但这两处房产现今的变现价格仅为300万(该300万元已经被计入固定资产总额1500万元之中)。此外,东风化肥厂在破产程序中所花费的破产费用共计150万。请问:1本案在破产清算时的清算顺序如何?2本案中,应当如何将东风化肥厂的资产在其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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