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违约责任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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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违约责任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一、可得利益损失的性质及特征财产上的直接损失都可以予以充分保护但对于可得利益那么往往保护不够。当前有种偏向认为可得利益是一种尚未发生的间接损失称违约行为与受害人所提出的损害间无必然的因果联络或认为当事人提出的赔偿额无根据而不应支持。有的甚至认为赔偿可得利益对违约方过于苟刻受害人那么可能会因此获得不当得利。因此解决可得利益的赔偿问题在理上首先需要认识清楚可得利益损失的性质正确认识可得利益是否属于权利人的实际利益它的损失对权利人来说是否属于实际的财产损失。民法上所说的可得利益它是指权利人(受害人)以其所有的或者由其经营理的财产为根底和前提通过一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消费经营行为)待实现和获得的财产增值利益。这种利益具有如下特征:1、将来性。即可得利益是一种将来利益它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权利人所实际享有对权利人来说它属于正在待或正在着手施行和获得的一种利益它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以及权利人的一定付出才能得以实现。2、待性。可得利益的待性与其将来性有关将来性强调的是其时间特点。待性那么强调可得利益是权利人订立合同时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获得的利益是权利人在订约时可以合理预见的利益。3、现实性。可得利益已具备实现的条件只要合同如履行就会被权利人所获得在通常情况下权利人为实现这一利益已作了一些准备具备了转化为现实利益的根底和条件并且可以加以确定。正以上特征我们可以看到可得利益对权利人来说是一种实际的而不是假设的或者虚无缥渺的财产利益它与财产的实际损失表现形态虽不同但在对权利人的实际经济利益的影响上并无差异。这种影响表如今:它的损失使权利人的财产在一定的时间内未能按待获得增值;这种损失使权利人在一定范围或一定时内的消费经营方案落空;它的损失使权利人蒙受了不应有的负担。因此否认可得利益损失是一种实际损失是没有理根据的。二、确认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的必要性首先从理上来讲违约损害赔偿的原那么是完全赔偿虽然可得利益不是当事人已经获得的现实利益但不能因此否认它是当事人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之一局部。何况它还有可确定性的特点具备转化为现实利益的根底和条件。例如:理中存在大量的买卖连环合同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无法履行其与别人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那么受害人此时应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受害人的这些损失应该可以通过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而得到弥补才为公平合理。可见假设对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不予赔偿就不能完全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也与损害的完全赔偿原那么相悖。从理来看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也是非常必要的。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一方面有利于实现合同法鼓励交易、维护经济秩序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以补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消除违约行为给受害人所造成的不利的财产后果。建立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制度还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民事责任机制强化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和对社会、对别人的责任心杜绝或减少违犯老实信誉的行为。因为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它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对受害人来说可以填补因违约人的违约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恢复被损害的民事权利;对违约人来说那么是对其违约行为的惩戒是对其行为后果的一种清算。同时强调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也是要求对受害人实际存在的财产利益损失进展赔偿这种损失的存在及其确定是有客观根据和的而不是由当事人所臆造或设想的也并不会产生受害人获取不当得利的问题。可见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制度在法律上的普遍意义在于在损害行为发生之前可以有效地进展抑制和预防;在损害行为发生后可以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得到充分、合理的救济。三、理中可得利益的损失主要有以下种类:(一)利润损失。利润是经营者通过一定的消费经营活动所得的财产收益它一般以货币计算和衡量。企业或其他各种经营者从事消费经营活动是赚取利润的条件违约行为的发生在一定程度或一定范围内,造成经营者消费经营活动的中断或从事该活动的根底(即财产)和条件的丧失从而导致利润损失。利润损失是待利益损失中最典型、最常见、数量也是最多的一种形式。利润的性质了遭受利润损失的受害者只能是从事一定消费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经营者和承包经营者等。对利润损失不宜一般地强调全部赔偿因为利润作为一种消费经营成果它的产生需要一个各种消费要素结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需要一定的物质资料而且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尽在客观上无损害行为发生在消费经营的哪个阶段都会造成或导致利润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但是由于违约行为所损害的往往只是消费利润所需要的各种要素中的一种或几种而不是全部并且在违约行为造成消费经营中断或一定程度受阻的情况下经营者也相应地减少了人力和物力的投入在这种情况下假设对受害人因此而遭受的利润损失全部赔偿显然就不尽合理了。此利润损失不宜一律全部赔偿应该根据违约行为发生在不同消费经营的阶段予以区别。(二)孳息损失。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违约行为对正常情况下可以产生孳息的财产造成损害时同时也会导致孳息的损失。民法上将孳息分为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对自然孳息其具有周而复始、甚至不断递增的特点因此对该种损失的范围应有必要合理的限制。一般来说自然孳息损失应限定为与财产本体直接相联或者处于同一消费周的损失也即只计算在违约行为发生时财产本体所带来的孳息。至于受害人可能获得的以后循环周中的孳息由于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尚没有具有足够的获得条件而且其范围也无法估量所以一般不宜赔偿。法定孳息是随着时间进程以原物为根底按一定比率或一定数量增生的如利息、租金等。这种损失范围较容易确定和计算而且一般来说争议也较少。(三)其他收益损失。主要指损害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而给权利人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它的特点是侵权人并没有给权利人的财产造成直接损失而是表现为未经权利人容许制造、销售别人专利或使用别人注册商标使得权利人根据该专利权和商标权可以获得的收益没有获得。(四)为消除潜在的损害后果而支出的有关费用。在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中还应当包括受害人在将来过程中为消除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潜在危害后果而支出的有关费用。以环境污染为例造成农田污染不仅使现有农作物减产还会造成农田肥力减退、丧失。要把被污染的农田恢复到原有的土质和肥力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改良和追加肥料而在恢复过程中受害人不但本应获得的收益减少而且还需要增加大量的人力、物力这种投入的人力和物力也应视为可得利益损失由加害人作出赔偿。四、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数额确实定对数额确实定受害人假设可以举证证明自己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系属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中间没有介入其他因素且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的那么违约方当然应对这些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在理中在确定所失利益的数额时并非如此简单因为有些利润的获得须具备多种因素和条件。因此在确定详细数额时应该根据详细案件中的不同情况而采取不同的计算。目前理中一般有以下几种计算:(一)比照法。也称差异法指人民采用类推或类比的比照与受害人一样条件下在同内所获得的收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采用比照法首先应当确定参照对象即比照对象确定参照对象应当注意与受害人之间的条件要根本一样越一样或相类似比照也就越合理准确程度也就越高;其次要确定比照对象在受害人受损害间所获得的收益额假设以受害人自身作为比照对象那么要以受害人在损失发生前较长时间内的平均收益为。(二)估算法。也称估计赔偿法是指人民在缺乏可比对象而难以准确确定受害人实际存在的可得利益损失的情况下根据案件的详细情况责行为人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这种适用于不能采用或不宜采用比照类推的可得利益损失确实定。比方对自然孳息损失对消除潜在危害后果在将来需要增加的支出等可得利益损失确实定。(三)约定法。是指人民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或协商确定的损失损害赔偿范围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来确定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这种广泛适用于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当事人约定或协商确定赔偿范围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既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双方协商确定。此外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在审讯中还应当与举证责任联络起来。作为受害人其对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应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不仅要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确实是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而且要证明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合理预见的且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应当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络。假设受害人缺乏应有的证据也难以认定其可得利益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五、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应遵循的规那么违约损害赔偿制度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同时还要顾及鼓励交易、进步效率等社会效益。所以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应严格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一般而言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应遵循以下规那么:(一)可预见性规那么。又称应当预见规那么是指违约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范围不应超过他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的规那么。(1)预见的主体。考虑到可预见性规那么的目的是对完全赔偿原那么的一种限制因此预见的主体应从赔偿义务人的角度出发进展衡量较为合理。从原那么上来讲预见的主体应当为违约方这也已为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所确认。但在理中为了到达完全赔偿原那么与可预见性规那么适用上的平衡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可以采用一个与违约方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即合理人的来衡量当事人能否预见。(2)预见的时间。预见的时间应该以订约时预见的情况来违约方是否应当预见。因为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需考虑其所承担的各种风险和费用假设风险过大那么当事人可达成有关限制条款来限制责任;假设要由当事人承担在订立合同时不应当预见的损失那么当事人就会因考虑到交易风险过大而不会订立合同。(3)预见的内容。在确定预见的内容时不应该以预见的程度而应以预见的类型为准。因为社会交往异常繁复假设要求当事人对所有违约损害的详细程度均得以预见实乃为过份的要求。(4)判断可预见性的。可预见性规那么实际上是对于通常的损害给予赔偿对于特别的损害仅当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才可以获得赔偿。(二)减轻损害规那么。?合同法?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该规定在理上被称为减轻损失规那么即受害人不得就其本可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防止的损失获得赔偿。详细而言减轻损失规那么的特点在于:1、违约方因自己的过错致使受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对于损害的发生受害人没有任何的过错只是在损害发生后由于受害人有过错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损害结果的扩大。2、受害人在损害发生后未能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那么如何确定受害人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呢?理界有学者认为原那么上应以好心作为根据主要考虑受害人主观上是否按照老实信誉的原那么尽自己的努力采取一切措施来防止损失的扩大假设因此未能阻止损失的扩大也应认为受害人尽到了其义务。3、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了损失的扩大。应该强调的是受害人在违背了减损义务的情况下并没有从违约中获得利益假设是这样那么将在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时采取损益相抵的原那么而不适用减轻损失规那么。(三)损益相抵规那么。又称之为损益同销是指即赔偿权利人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获利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予以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该原那么表达了民事责任的补偿性有利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根据这一规那么在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和所获的利益是对方违约行为而发生即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应责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因此损益相抵是确定受害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净损失的规那么是计算受害人所受损失的规那么而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的规那么。我国?民法通那么?和?合同法?都没有规定损益相抵规那么但是老实信誉原那么和公平原那么应该成认该规那么。因为违约损害赔偿的目的是补偿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而不是使受害方反而因此而受益。因同一违约行为引起既遭受损失又获得利益如不将利益予以扣除就等于让受害方因违约行为而受益。六、由于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较之直接损失的赔偿要复杂难度也更大因此理中对可得利益的赔归还应注意把握如下原那么:(一)实事求是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可得利益损失的有无、大小确实定一定要严格以为根据。这里所说的主要是指受害人遭受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可得利益的损失是否存在一般应把握两个条件:(1)要注意受害人的将来利益是否具有实现的根底和条件。可得利益应当是具备了必要的条件在正常情况下必然可以实现的将来利益。假设将来利益仅是一种设想或可能而尚未具备实现的充分条件那么不宜以可得利益损失来对待;(2)要注意这种将来利益的丧失是否在客观上给受害人的经济生活包括消费经营活动造成了不良影响。处理中既要注意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因违约行为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可以得到应有的充分的补偿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违约方的合法权益使其所承担的责任与所施行的违约行为根本相适应。(二)依法限制。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别人可得利益的损失原那么上应当全部赔偿并不意味着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可以不受到任何限制或者对任何可得利益损失都不加以区别一概予以赔偿。相反理中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应当依法限制做到既公平合理又适当可行。(1)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人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的那么依法对可得利益损失不予赔偿。如?合同法?第310条规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本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价格计处。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2)对有关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了赔偿的和限额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或按照规定的和限额进展赔偿。如前所述的?合同法?13条的规定就明确规定了可得利益的赔偿。(3)对于某些涉及面较广损失过大不宜赔偿或者无法进展赔偿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可得利益不予赔偿或者不予全部赔偿。(三)适当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不仅要考虑必要性而且要考虑可能性即要考虑行为人的实际承担才能。在一般情况下强调的是对可得利益损失应当全部予以赔偿。但是假设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违约方确无才能全部赔偿甚至没有任何偿付才能的那么也不宜一味地强调全部赔偿否那么使赔偿失去可能性而是应当根据详细情况适当减免其赔偿责任。首先应当肯定加害人负有赔偿责任即在清楚分清是非的根底上明确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其次要实在查清违约方的经济情况。只有在确无才能而且在今后一定时内也不会具有赔付才能时才可以减免假设属于暂时无偿付才能的那么不应减免假设造成的损害后果过大而赔偿才能也确实有限可以根据其偿付才能情况局部减免;最后理中假设确需根据违约方的实际赔偿才能给予减免其责任也应当妥善做好受害人的调解工作以获得受害人的谅解。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内容总结1浅谈合同违约责任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一、可得利益损失的性质及特征财产上的直接损失都可以予以充分保护但对于可得利益那么往往保护不够2采用比照法首先应当确定参照对象即比照对象确定参照对象应当注意与受害人之间的条件要根本一样越一样或相类似比照也就越合理准确程度也就越高3因同一违约行为引起既遭受损失又获得利益如不将利益予以扣除就等于让受害方因违约行为而受益内容总结(1)浅谈合同违约责任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一、可得利益损失的性质及特征财产上的直接损失都可以予以充分保护但对于可得利益那么往往保护不够(2)因此解决可得利益的赔偿问题在理上首先需要认识清楚可得利益损失的性质正确认识可得利益是否属于权利人的实际利益它的损失对权利人来说是否属于实际的财产损失(3)在确定预见的内容时不应该以预见的程度而应以预见的类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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