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筹划》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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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 三 章 增 值 税 纳 税 筹 划增 值 税 纳 税 人 的 筹 划增 值 税 计 税 依 据 的 筹 划增 值 税 税 率 的 筹 划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筹 划安 徽 电 大 彭 洁 流 一 、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的 法 律 界 定根 据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的 规 定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境 内 ( 以 下 简 称 境 内 ) 销 售 货 物 或 者 提 供加 工 、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以 及 进 口 货 物 的 单 位 和 个人 , 为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人 , 应 当 依 照 本 条 例 缴 纳增 值 税 。 在 境 内 销 售 货 物 或 者 提 供 加 工 、 修 理修 配 劳 务 , 是 指 销 售 货 物 的 起 运 地 或 者 所 在 地在 境 内 以 及 提 供 的 应 税 劳 务 发 生 在 境 内 。第 一 节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的 筹 划 一 、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的 法 律 界 定1、 一 般 纳 税 人 认 定 标 准( 1) 从 事 货 物 生 产 或 者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的 纳 税 人 , 以 及 以 从事 货 物 生 产 或 者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为 主 , 并 兼 营 货 物 批 发 或者 零 售 的 纳 税 人 , 年 应 征 增 值 税 销 售 额 ( 以 下 简 称 应 税销 售 额 ) 在 50万 元 以 上 的 : “ 以 从 事 货 物 生 产 或 者 提 供应 税 劳 务 为 主 ” 是 指 纳 税 人 的 年 货 物 生 产 或 者 提 供 应 税劳 务 的 销 售 额 占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的 比 重 在 50%以 上 。( 2) 从 事 货 物 批 发 或 零 售 的 纳 税 人 ,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在 80万元 以 上 的 2、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的 认 定 标 准n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是 指 年 销 售 额 在 规 定 标 准以 下 , 并 且 会 计 核 算 不 健 全 , 不 能 按 规定 报 送 有 关 税 务 资 料 的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所 称 会 计 核 算 不 健 全 是 指 不 能 正 确 核 算增 值 税 的 销 项 税 额 、 进 项 税 额 和 应 纳 税额 。 n ( 1) 从 事 货 物 生 产 或 者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的 纳 税 人 , 以 及以 从 事 货 物 生 产 或 者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为 主 , 并 兼 营 货 物批 发 或 者 零 售 的 纳 税 人 , 年 应 征 增 值 税 销 售 额 ( 以 下简 称 应 税 销 售 额 ) 在 50万 元 以 下 ( 含 本 数 , 下 同 ) 的 :“ 以 从 事 货 物 生 产 或 者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为 主 ” 是 指 纳 税人 的 年 货 物 生 产 或 者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的 销 售 额 占 年 应 税销 售 额 的 比 重 在 50%以 上 。n ( 2) 对 上 述 规 定 以 外 的 纳 税 人 ,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在 80万元 ( 含 80万 元 ) 以 下 的 ; ( 3)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超 过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标 准 的 其 他 个 人 按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纳 税 ;由 此 可 见 , 我 国 增 值 税 的 征 收 范 围 包 括 生 产 、 批 发 、 零售 和 进 口 环 节 , 加 工 和 修 理 修 配 也 属 于 增 值 税 的 征 税范 围 , 对 加 工 和 修 理 修 配 以 外 的 其 他 劳 务 暂 不 实 行 增值 税 。( 4) 非 企 业 性 单 位 、 不 经 常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的 企 业 可 选 择按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纳 税 。 3、 税 率( 1) 一 般 纳 税 人 税 率1) 基 本 税 率 : 17%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或 者 进 口 货 物 , 提 供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 除 低 税 率 适 用 范 围 和 销 售 个 别旧 货 适 用 低 税 率 外 , 税 率 一 律 为 17%, 这 就 是通 常 所 说 的 基 本 税 率 。 n 2) 低 税 率 : 13%n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或 者 进 口 下 列 货 物 , 按低 税 率 计 征 增 值 税 , 低 税 率 为 13%。n 1 粮 食 、 食 用 植 物 油 、 鲜 奶 ;n 2 自 来 水 、 暖 气 、 冷 气 、 热 水 、 煤 气 、 石 油液 化 气 、 天 然 气 、 沼 气 、 居 民 用 煤 炭 制 品 ;n 3 图 书 、 报 纸 、 杂 志 ;n 4 饲 料 、 化 肥 、 农 药 、 农 机 、 农 膜 ;n 5 国 务 院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货 物 。 3) 出 口 货 物 0( 2)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征 收 率 3% n 纳 税 人 兼 营 不 同 税 率 的 货 物 或 者 劳 务 的 , 应 当分 别 核 算 不 同 税 率 货 物 或 者 劳 务 的 应 税 销 售 额 。未 分 别 核 算 销 售 额 的 , 从 高 适 用 税 率 。n 纳 税 人 销 售 不 同 税 率 货 物 或 者 劳 务 , 并 兼 营 应属 一 并 征 收 增 值 税 的 非 应 税 劳 务 的 , 其 非 应 税劳 务 应 从 高 适 用 税 率 。 二 、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筹 划 方 法( 一 ) 一 般 纳 税 人 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的 筹 划无 差 别 平 衡 点 : 增 值 率当 增 值 率 低 于 无 差 别 平 衡 点 时 , 增 值 税 一 般纳 税 人 税 负 低 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当 增 值 率高 于 无 差 别 平 衡 点 时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税 负 高 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算 例 P51 设 X为 增 值 率 , S为 含 税 销 售 额 , P为 含 税 购 进 额 , 并 假 定一 般 纳 税 人 适 用 税 率 为 17%,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 税 率 为3%。一 般 纳 税 人 增 值 率 X= ( S- P) / S一 般 纳 税 人 应 纳 增 值 税 税 额 =S/( 1+17%) 17%P/( 1+17%) 17%= S X /( 1+17%) 17%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应 纳 增 值 税 税 额 = S/( 1+3%) 3%当 两 种 纳 税 人 纳 税 额 相 等 时 ,S X /( 1+17%) 17%= S/( 1+3%) 3% X=20.05%当 增 值 率 低 于 无 差 别 平 衡 点 增 值 率 20.05%时 , 一 般 纳 税人 税 负 低 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即 成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可 以 节税 。 当 增 值 率 高 于 无 差 别 平 衡 点 增 值 率 20.05%时 , 一般 纳 税 人 税 负 高 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即 成 为 小 规 模 纳 税人 可 以 节 税 。 一 般 纳 税 人税 率 小 规 模 纳 税人 征 收 率 无 差 别 平 衡 点 增 值 率含 税 销 售 额 不 含 税 销 售 额17% 3% 20.05% 17.65%13% 3% 25.32% 23.08%无 差 别 平 衡 点 增 值 率 例 题 1、 P52 企 业 分 立例 题 2、 P53 企 业 合 并几 个 应 注 意 的 问 题 :1.税 务 机 关 认 定2.企 业 财 务 利 益 最 大 化3.企 业 客 户 的 类 型4.一 般 纳 税 人 不 得 再 转 回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二 )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与 营 业 税 纳 税 人 的 筹 划n 1、 兼 营 不 同 税 率 的 货 物 或 应 税 劳 务n 所 谓 兼 营 不 同 税 率 的 货 物 或 应 税 劳 务 , 是 指 纳 税 人 生 产 或 销 售 不 同 税 率的 货 物 , 或 者 既 销 售 货 物 又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 比 如 , 某 农 村 供 销 社 既 销 售税 率 为 17%的 家 用 电 器 , 又 销 售 税 率 为 13%的 化 肥 、 农 药 等 ; 某 农 业 机 械厂 既 生 产 销 售 税 率 为 13%的 农 机 , 又 利 用 本 厂 设 备 从 事 税 率 为 17%的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业 务 。 对 这 种 兼 营 行 为 ,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的 税 务 处 理 方 法是 :n 纳 税 人 兼 营 不 同 税 率 的 货 物 或 者 应 税 劳 务 , 应 当 分 别 核 算 不 同 税 率 货 物或 者 应 税 劳 务 的 销 售 额 ; 未 分 别 核 算 销 售 额 的 , 从 高 适 用 税 率 。 n 所 谓 “ 分 别 核 算 ” , 主 要 是 指 对 兼 营 的 不 同 税 率 货 物 或 应 税 劳 务 在 取 得收 入 后 , 应 分 别 如 实 记 账 , 分 别 核 算 销 售 额 , 并 按 照 不 同 的 税 率 各 自 计算 应 纳 税 额 , 以 避 免 适 用 税 率 混 乱 , 出 现 少 缴 或 多 缴 税 款 的 现 象 。n 所 谓 “ 对 未 分 别 核 算 销 售 额 的 从 高 适 用 税 率 ” , 是 指 兼 营 不 同 税 率 货 物或 应 税 劳 务 而 取 得 的 混 合 在 一 起 的 销 售 额 , 本 应 按 17%或 13%髙 低 不 同 税率 分 别 计 税 , 但 由 于 未 分 别 核 算 , 因 此 , 只 能 以 不 减 少 上 缴 国 家 的 税 收为 前 提 , 对 混 在 一 起 的 销 售 额 一 律 按 17%的 髙 税 率 计 税 。 这 样 规 定 有 利 于促 进 纳 税 人 健 全 账 簿 , 正 确 核 算 应 纳 税 额 。 2、 混 合 销 售 行 为n 根 据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的 规 定 , 一 项 销 售 行 为 如 果 既 涉 及 货物 又 涉 及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劳 务 , 为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 除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施 细 则 第 六 条 的 规 定 外 ,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的 企 业 、 企业 性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 视 为 销 售 货 物 , 应 当 缴 纳 增 值税 ;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 视 为 销 售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劳 务 , 不缴 纳 增 值 税 。n 需 要 解 释 的 是 , 出 现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 涉 及 的 货 物 和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劳 务 只是 针 对 一 项 销 售 行 为 而 言 的 , 也 就 是 说 ,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劳 务 是 为 了 直 接销 售 一 批 货 物 而 提 供 的 , 二 者 之 间 是 紧 密 相 连 的 从 属 关 系 , 它 与 一 般 既从 事 这 个 税 的 应 税 项 目 又 从 事 另 一 个 税 的 应 税 项 目 , 二 者 之 间 没 有 直 接从 厲 关 系 的 兼 营 行 为 是 完 全 不 同 的 。 对 实 际 经 济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混 合 销 售行 为 与 兼 营 行 为 , 由 于 涉 及 不 同 的 税 务 处 理 , 因 此 , 要 严 格 区 分 , 不 能混 淆 。 n 上 述 所 称 “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劳 务 ” 是 指 属 于 应 缴 营 业 税 的 交 通 运 输 业 、 建筑 业 、 金 融 保 险 业 , 邮 电 通 信 业 、 文 化 体 育 业 , 娱 乐 业 、 服 务 业 税 目 征收 范 围 的 劳 务 。 所 称 “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的 企 业 、 企 业 性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 , 包 括 以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为 主 , 并兼 营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劳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在 内 。 ( 二 )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与 营 业 税 纳 税 人 的 筹 划3.筹 划 原 理纳 税 平 衡 点 : 税 负 相 同 时 ; 增 值 率 ; 算 例例 题 P56企 业 分 立 假 定 纳 税 人 含 税 增 值 额 增 值 率 为 R, 含 税 销 售 额 为 S, 含 税 购 进金 额 为 P, 纳 税 人 适 用 的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17%, 纳 税 人 适 用 的 营 业税 税 率 为 5%, 则 增 值 率 可 表 示 为 :R=( SP) /S 100%纳 税 人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和 营 业 税 可 分 别 表 示 为 :应 纳 增 值 税 税 额 =S /( 1+17%) 17% R应 纳 营 业 税 税 额 =S 5% 令 两 税 相 等 , 即 S /( 1+17%) 17% R=S 5% 解 出 纳 税 平 衡 点 为 R=34.41%, 即 此 时 两 种 税 负 担 相 同 。如 果 增 值 率 大 于 无 差 别 平 衡 点 增 值 率 , 则 混 合 销 售 或 兼 营 行 为缴 纳 营 业 税 有 利 于 节 税 ; 如 果 增 值 率 小 于 无 差 别 平 衡 点 增 值 率 ,则 混 合 销 售 或 兼 营 行 为 缴 纳 增 值 税 有 利 于 节 税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税 人 税 率 营 业 税 适 用税 率 无 差 别 平 衡 点增 值 率17% 3% 20.65%17% 5% 34.41%13% 3% 26.08%13% 5% 43.46% 无 差 别 平 衡 点 增 值 率(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与 营 业 税 纳 税 人 ) 4.筹 划 方 法控 制 应 税 货 物 和 非 应 税 劳 务 所 占 的 比 例应 税 货 物 的 销 售 额 占 到 总 销 售 额 的 50%以 上 : 增 50%以 下 : 营 第 二 节 增 值 税 计 税 依 据 的 筹 划一 、 增 值 税 计 税 依 据 的 法 律 界 定( 一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n 当 期 应 纳 税 额 =当 期 销 项 税 额 当 期 进 项税 额n =当 期 销 售 额 适 用 税 率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1、 销 项 税 额 的 计 算n 销 项 税 额 是 指 纳 税 人 销 售 货 物 或 者 提 供 应 税 劳务 , 按 照 销 售 额 或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收 入 和 规 定 的税 率 计 算 并 向 购 买 方 收 取 的 增 值 税 税 额 。 销 项税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n 销 项 税 额 =销 售 额 适 用 税 率 n ( 1) 一 般 销 售 方 式 下 的 销 售 额n 销 售 额 是 指 纳 税 人 销 售 货 物 或 者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向 购 买方 ( 承 受 应 税 劳 务 也 视 为 购 买 方 ) 收 取 的 全 部 价 款 和价 外 费 用 。 特 别 需 要 强 调 的 是 尽 管 销 项 税 额 也 是 销 售方 向 购 买 方 收 取 的 , 但 是 增 值 税 采 用 价 外 计 税 方 式 ,用 不 含 税 价 作 为 计 税 依 据 , 因 而 销 售 额 中 不 包 括 向 购买 方 收 取 的 销 项 税 额 。n 价 外 费 用 ( 视 为 含 税 收 入 ) , 包 括 价 外 向 购 买 方 收 取的 手 续 费 、 补 贴 、 基 金 、 集 资 费 、 返 还 利 润 、 奖 励 费 、违 约 金 、 滞 纳 金 、 延 期 付 款 利 息 、 赔 偿 金 、 代 收 款 项 、代 垫 款 项 、 包 装 费 、 包 装 物 租 金 、 储 备 费 、 优 质 费 、运 输 装 卸 费 以 及 其 他 各 种 性 质 的 价 外 收 费 。 但 下 列 项目 不 包 括 在 内 : n 1 受 托 加 工 应 征 消 费 税 的 消 费 品 所 代 收 代 缴 的 消 费 税 。n 2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代 垫 运 输 费 用 :n ( 1) 承 运 部 门 的 运 输 费 用 发 票 开 具 给 购 买 方 的 ;n ( 2) 纳 税 人 将 该 项 发 票 转 交 给 购 买 方 的 。n 3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代 为 收 取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或 者 行 政 事 业 性 收费 :n ( 1) 由 国 务 院 或 者 财 政 部 批 准 设 立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 由 国 务 院 或者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财 政 、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行 政 事 业 性收 费 ;n ( 2) 收 取 时 开 具 省 级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印 制 的 财 政 票 据 ; n ( 3) 所 收 款 项 全 额 上 缴 财 政 。n 4 销 售 货 物 的 同 时 代 办 保 险 等 而 向 购 买 方 收 取 的 保 险 费 , 以 及向 购 买 方 收 取 的 代 购 买 方 缴 纳 的 车 辆 购 置 税 、 车 辆 牌 照 费 。 n 凡 随 同 销 售 货 物 或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向 购 买 方 收 取 的 价 外费 用 , 无 论 其 会 计 制 度 如 何 核 算 , 均 应 并 入 销 售 额 计算 应 纳 税 额 。 税 法 规 定 各 种 性 质 的 价 外 收 费 都 要 并 入销 售 额 计 算 征 税 , 目 的 是 防 止 以 各 种 名 目 的 收 费 减 少销 售 额 逃 避 纳 税 的 现 象 。 上 述 4项 允 许 不 计 入 价 外 费 用是 因 为 在 满 足 了 上 述 相 关 条 件 后 可 以 确 认 销 售 方 在 其中 仅 仅 是 代 为 收 取 了 有 关 费 用 , 这 些 价 外 费 用 确 实 没有 形 成 销 售 方 的 收 入 。n 应 当 注 意 ,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 对 增 值 税 一 般 纳税 人 ( 包 括 纳 税 人 自 己 或 代 其 他 部 门 ) 向 购 买 方 收 取的 价 外 费 用 和 逾 期 包 装 物 押 金 , 应 视 为 含 税 收 入 , 在征 税 时 换 算 成 不 含 税 收 入 再 并 入 销 售 额 。 销 售 额 以 人 民 币 计 算 。 纳 税 人 以 人 民 币 以外 的 货 币 结 算 销 售 额 的 , 应 当 折 合 成 人民 币 计 算 。 人 民 币 折 合 率 可 以 选 择 销 售额 发 生 的 当 天 或 者 当 月 1日 的 人 民 币 汇 率中 间 价 。 n ( 2) 特 殊 销 售 方 式 下 的 销 售 额n 1) 采 取 折 扣 方 式 销 售折 扣 销 售 是 指 销 货 方 在 销 售 货 物 或 应 税 劳 务 时 ,因 购 货 方 购 货 数 量 较 大 等 原 因 而 给 予 购 货 方 的价 格 优 惠 ( 如 : 购 买 5件 , 销 售 价 格 折 扣 10%;购 买 10件 , 折 扣 20%等 ) 。 n 第 一 , 折 扣 销 售 不 同 于 销 售 折 扣 。 销 售 折 扣 是 指 销 货 方 在 销 售 货物 或 应 税 劳 务 后 , 为 了 鼓 励 购 货 方 及 早 偿 还 货 款 而 协 议 许 诺 给 予购 货 方 的 一 种 折 扣 优 待 ( 如 : 10天 内 付 款 , 货 款 折 扣 2%; 20天 内付 款 , 折 扣 1%; 30天 内 全 价 付 款 ) 。 销 售 折 扣 发 生 在 销 货 之 后 ,是 一 种 融 资 性 质 的 理 财 费 用 , 因 此 , 销 售 折 扣 不 得 从 销 售 额 中 减除 。 企 业 在 确 定 销 售 额 时 应 把 折 扣 销 售 与 销 售 折 扣 严 格 区 分 开 。另 外 , 销 售 折 扣 又 不 同 于 销 售 折 让 。 销 售 折 让 是 指 货 物 销 售 后 ,由 于 其 品 种 、 质 量 等 原 因 购 货 方 未 予 退 货 , 但 销 货 方 需 给 予 购 货方 的 一 种 价 格 折 让 。 销 售 折 让 与 销 售 折 扣 相 比 较 , 虽 然 都 是 在 货物 销 售 后 发 生 的 , 但 因 为 销 售 折 让 是 由 于 货 物 的 品 种 和 质 量 引 起销 售 额 的 减 少 , 因 此 , 对 销 售 折 让 可 以 折 让 后 的 货 款 为 销 售 额 。n 第 二 , 折 扣 销 售 仅 限 于 货 物 价 格 的 折 扣 , 如 果 销 货 者 将 自 产 、 委托 加 工 和 购 买 的 货 物 用 于 实 物 折 扣 的 , 则 该 实 物 款 额 不 能 从 货 物销 售 额 中 减 除 , 且 该 实 物 应 按 增 值 税 条 例 “ 视 同 销 售 货 物 ” 中 的“ 赠 送 他 人 ” 计 算 征 收 增 值 税 。 n 2) 采 取 以 旧 换 新 方 式 销 售n 以 旧 换 新 是 指 纳 税 人 在 销 售 自 己 的 货 物 时 , 有偿 收 回 旧 货 物 的 行 为 。 根 据 税 法 规 定 , 采 取 以旧 换 新 方 式 销 售 货 物 的 , 应 按 新 货 物 的 同 期 销售 价 格 确 定 销 售 额 , 不 得 扣 减 旧 货 物 的 收 购 价格 。 n 考 虑 到 金 银 首 饰 以 旧 换 新 业 务 的 特 殊 情 况 , 对金 银 首 饰 以 旧 换 新 业 务 , 可 以 按 销 售 方 实 际 收取 的 不 含 增 值 税 的 全 部 价 款 征 收 增 值 税 。 n 3) 采 取 还 本 销 售 方 式 销 售n 还 本 销 售 是 指 纳 税 人 在 销 售 货 物 后 , 到 一 定 期限 由 销 售 方 一 次 或 分 次 退 还 给 购 货 方 全 部 或 部分 价 款 。 这 种 方 式 实 际 上 是 一 种 筹 资 , 是 以 货物 换 取 资 金 的 使 用 价 值 , 到 期 还 本 不 付 息 的 方法 。 税 法 规 定 , 采 取 还 本 销 售 方 式 销 售 货 物 ,其 销 售 额 就 是 货 物 的 销 售 价 格 , 不 得 从 销 售 额中 减 除 还 本 支 出 。 n 4) 采 取 以 物 易 物 方 式 销 售n 以 物 易 物 双 方 都 应 作 购 销 处 理 , 以 各 自 发 出 的货 物 核 算 销 售 额 并 计 算 销 项 税 额 , 以 各 自 收 到的 货 物 按 规 定 核 算 购 货 额 并 计 算 进 项 税 额 。 应注 意 , 在 以 物 易 物 活 动 中 , 应 分 别 开 具 合 法 的票 据 , 如 收 到 的 货 物 不 能 取 得 相 应 的 增 值 税 专用 发 票 或 其 他 合 法 票 据 的 , 不 能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n 5) 包 装 物 押 金 是 否 计 入 销 售 额n 纳 税 人 为 销 售 货 物 而 出 租 出 借 包 装 物 收 取 的 押金 , 单 独 记 账 核 算 的 , 时 间 在 1年 以 内 , 又 未过 期 的 , 不 并 入 销 售 额 征 税 , 但 对 因 逾 期 未 收回 包 装 物 不 再 退 还 的 押 金 , 应 按 所 包 装 货 物 的适 用 税 率 计 算 销 项 税 额 。 6) 销 售 巳 使 用 过 的 固 定 资 产 的 税 务 处 理自 2009年 1月 1日 起 , 纳 税 人 销 售 自 己 使 用过 的 固 定 资 产 ( 以 下 简 称 已 使 用 过 的 固定 资 产 ) , 应 区 分 不 同 情 形 征 收 增 值 税 。 7) 对 视 同 销 售 货 物 行 为 的 销 售 额 的 确 定税 法 规 定 , 对 视 同 销 售 征 税 而 无 销 售 额 的 按 下 列 顺 序 确 定 其 销 售 额 : 按 纳 税 人 最 近 时 期 同 类 货 物 的 平 均 销 售 价 格 确 定 ; 按 其 他 纳 税 人 最 近 时 期 同 类 货 物 的 平 均 销 售 价 格 确 定 ; 按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确 定 。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的 公 式 为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成 本 ( 1 成 本 利 润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的 货 物 , 同 时 又 征 收 消 费 税 的 , 其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中 应 加 上 消 费 税税 额 。 其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公 式 为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成 本 ( 1 成 本 利 润 率 ) 消 费 税 税 额或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成 本 ( 1 成 本 利 润 率 ) ( 1 消 费 税 税 率 )公 式 中 的 成 本 是 指 : 销 售 自 产 货 物 的 为 实 际 生 产 成 本 , 销 售 外 购 货 物 的 为 实际 采 购 成 本 。 公 式 中 的 成 本 利 润 率 由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确 定 。 但 属 于 应 从 价定 率 征 收 消 费 税 的 货 物 , 其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公 式 中 的 成 本 利 润 率 , 为 国 家税 务 总 局 确 定 的 成 本 利 润 率 。 n ( 3) 含 税 销 售 额 的 换 算 对 于 一 般 纳 税 人销 售 货 物 或 若 应 税 劳 务 , 采 用 销 售 额 和销 项 税 额 合 并 定 价 方 法 的 , 按 下 列 公 式计 算 销 售 额 :n 销 售 额 =含 税 销 售 额 ( 1 税 率 ) n 2、 进 项 税 额 的 计 算n ( 1) 准 予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n 1) 从 销 售 方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的增 值 税 额 。n 2) 从 海 关 取 得 的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n 纳 税 人 进 口 货 物 , 凡 已 缴 纳 了 进 口 环 节 增 值 税的 , 不 论 其 是 否 已 经 支 付 货 款 , 其 取 得 的 海 关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均 可 作 为 增 值 税 进 项 税额 抵 扣 凭 证 。 n 3) 购 进 农 产 品 , 除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或 者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外 , 按 照 农 产 品 收购 发 票 或 者 销 售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农 产 品 买 价 和13%的 扣 除 率 计 算 的 进 项 税 额 。 进 项 税 额 计 算公 式 :n 进 项 税 额 =买 价 扣 除 率 n 4) 购 进 或 者 销 售 货 物 以 及 在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支 付 运 输 费 用 的 , 按 照 运 输 费 用 结 算 单 据 上 注明 的 运 输 费 用 金 额 和 的 扣 除 率 ( 7%) 计 算 的 进项 税 额 。 进 项 税 额 计 算 公 式 :n 进 项 税 额 =运 输 费 用 金 额 扣 除 率 n ( 2)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n 1) 用 于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项 目 、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集 体 福 利 或 者 个 人 消 费 的 购 进 货 物 或 者 应 税 劳务 。n 所 称 购 进 货 物 , 不 包 括 既 用 于 增 值 税 应 税 项 目( 不 含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 也 用 于 非 增 值 税 应 税项 目 、 免 征 增 值 税 ( 以 下 简 称 免 税 ) 项 目 、 集体 福 利 或 者 个 人 消 费 的 固 定 资 产 。 n 2)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购 进 货 物 及 相 关 的 应 税 劳 务 。n 所 称 非 正 常 损 失 , 是 指 因 管 理 不 善 造 成 被 盗 、 丢 失 、霉 烂 变 质 的 损 失 。n 3)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在 产 品 、 产 成 品 所 耗 用 的 购 进 货 物 或者 应 税 劳 务 。n 4)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圭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纳 税 人 自 用 消 费品 。n 纳 税 人 自 用 的 应 征 消 费 税 的 摩 托 车 、 汽 车 、 游 艇 , 其进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n 5) 上 述 第 1项 至 第 4项 规 定 的 货 物 的 运 输 费 用 和 销 售 免税 货 物 的 运 输 费 用 。 ( 二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应 纳 税 额 =销 售 额 征 收 率 ( 三 ) 进 口 货 物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应 纳 税 额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税 率组 成 计 税 价 格 =关 税 完 税 价 格 +关 税 +消 费 税 二 、 销 项 税 额 筹 划n 1.销 售 方 式n 2.结 算 方 式n 3.销 售 价 格 n 销 售 方 式 :n 折 扣 销 售 同 一 张 发 票n 还 本 销 售n 以 旧 换 新n 以 物 易 物n 例 题 1n 例 题 2 n 结 算 方 式 :n 1.赊 销 与 分 期 收 款以 合 同 约 定 日 期 为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 因 此 ,企 业 在 产 品 销 售 过 程 中 , 在 应 收 货 款 一 时 无法 收 回 或 部 分 无 法 收 回 的 情 况 下 , 可 以 选 择赊 销 或 分 期 收 款 结 算 方 式 。n 2.委 托 代 销委 托 方 收 到 代 销 清 单 时 确 认 销 售 收 入 的 实 现 。n 例 题 n 销 售 价 格n 定 价 策 略 : 关 联 定 价 ; 薄 利 多 销n ( 主 要 针 对 所 得 税 ) 三 、 进 项 税 额 筹 划n 1、 进 项 税 额 抵 扣 时 间n 先 抵 扣 、 后 调 整n 2、 供 货 方 选 择n 价 格 优 惠 临 界 点n 例 题 一 般 纳 税 人 的 抵 扣率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的 抵扣 率 价 格 优 惠 临 界 点17% 3% 86.80%17% 0 84.02%13% 3% 90.24%13% 0 87.35%价 格 优 惠 临 界 点 ( 含 税 ) 3.运 费 的 筹 划运 费 扣 税 平 衡 点 23.53%例 题4.兼 营 免 税 或 非 应 税 项 目 进 项 税 额 核 算的 筹 划应 当 正 确 划 分 其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例 题 第 三 节 增 值 税 税 率 的 筹 划一 、 增 值 税 税 率 的 法 律 界 定标 准 税 率 : 17%低 税 率 : 13%出 口 货 物 : 0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3%二 、 增 值 税 税 率 筹 划 方 法 掌 握 低 税 率 的 适 用 范 围 ( 例 : 农 机 、 零 件 ) 第 四 节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筹 划一 、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有 关 规 定( 一 ) 免 税 项 目 和 其 他 主 要 免 税 措 施免 税 项 目 列 举 : 农 业 生 产 者 销 售 的 自 产 农 业 产 品 ; 避 孕药 品 和 用 具 ; 古 旧 图 书 ; 直 接 用 于 科 学 研 究 、 科 学 实验 和 教 学 的 进 口 仪 器 、 设 备 ; 外 国 政 府 、 国 际 组 织 无偿 援 助 的 进 口 物 资 和 设 备 ; 由 残 疾 人 组 织 直 接 进 口 ,供 残 疾 人 专 用 的 物 品 ; 销 售 自 己 使 用 过 的 物 品 。可 以 放 弃 免 税 , 放 弃 免 税 后 , 36个 月 内 不 得 再 申 请 免 税 。纳 税 人 兼 营 免 税 、 减 税 项 目 的 , 应 当 分 别 核 算 免 税 、 减税 项 目 的 销 售 额 ; 为 分 别 核 算 销 售 额 的 , 不 得 免 税 、减 税 。 ( 二 ) 先 征 后 返软 件 产 品税 法 规 定 : 混 合 销 售 ; 按 期 或 按 次 ; 受 托 开 发例 题 P72-73( 三 ) 起 征 点列 举 : ( 1) 销 售 货 物 的 , 月 销 售 额 20005000元 ;( 2)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的 , 月 销 售 额 15003000元 ;( 3) 按 次 纳 税 的 , 每 次 ( 日 ) 销 售 额 150200元 。 二 、 筹 划 方 法 纳 税 人 根 据 增 值 税 减 免 税 的 有 关 规 定 ,使 自 身 具 备 享 受 减 免 税 条 件 从 而 获 得 节税 利 益 。例 题 P73-74 本 章 小 结n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的 筹 划n 增 值 税 计 税 依 据 的 筹 划n 增 值 税 税 率 的 筹 划n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筹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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