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首页填写说明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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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新 病 案 首 页 填 写 说 明伍 姗 姗2011-12-29 卫 生 部 关 于 修 订 住 院 病 案 首 页 的 通 知 ( 卫 医 政 发 2011 84号 )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医 疗 机 构 科 学 化 、 规 范 化 、精 细 化 、 信 息 化 管 理 水 平 加 强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与 控 制 工 作 完 善 病 案 管 理 为 付 费 方 式 改 革 提 供 技 术 基 础 卫 生 部 组 织 专 家 对 2001年 下 发 的 住 院 病 案首 页 进 行 了 修 订 于 2012年 1月 1日 开 始 施 行 2013年 全 国 “ 等 级 医 院 评 审 ” 全 面 启动 检 查 评 审 前 一 年 ( 2012年 ) 的 资 料 2009年 资 料 作 为 参 考 半 年 持 续 改 进 期 评 审 标 准 对 首 页 的 要 求1. 病 案 首 页 中 的 疾 病 诊 断 顺 序 、 主 要 诊 断 与 主 要手 术 操 作 选 择 应 符 合 卫 生 部 与 国 际 疾 病 分 类 规定 的 要 求 , 体 现 卫 生 部 临 床 路 径 的 要 求 。2. 病 案 首 页 中 的 诊 断 必 须 有 诊 断 依 据 , 在 病 程 、检 查 化 验 报 告 中 获 得 支 持3. 病 程 记 录 或 检 查 化 验 报 告 所 获 得 的 诊 断 应 当 在病 案 首 页 中 体 现 , 避 免 漏 诊 。4. 对 出 现 各 种 手 术 与 操 作 并 发 症 、 使 用 药 物 、 器材 所 致 不 良 反 应 必 须 逐 一 单 独 列 出 , 无 遗 漏 。 1. 病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 或 称 为 病 人 的 基 本 信息 。 2. 医 疗 信 息 : 主 要 为 诊 断 及 手 术 操 作 。3. 重 要 的 统 计 和 管 理 信 息 : 主 要 为 财 务 数据 及 管 理 项 目 指 标 医 疗 机 构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医 疗 付 费 方 式 : 住 院 病 案 首 页 健 康 卡 号 : 第 次 住 院 病 案 号 : 姓 名 性 别 1.男 2.女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年 龄 国 籍 .( 年 龄 不 足 1周 岁 的 ) 年 龄 月 新 生 儿 出 生 体 重 克 新 生 儿 入 院 体 重 克出 生 地 省 ( 区 、 市 ) 市 县 籍 贯 省 ( 区 、 市 ) 市 民 族 . 身 份 证 号 职 业 婚 姻 1.未 婚 2.已 婚 3.丧 偶 4.离 婚 9.其 他现 住 址 省 ( 区 、 市 ) 市 县 电 话 邮 编 .户 口 地 址 省 ( 区 、 市 ) 市 县 邮 编 .工 作 单 位 及 地 址 单 位 电 话 邮 编 .联 系 人 姓 名 关 系 地 址 电 话 .入 院 途 径 1.急 诊 2.门 诊 3.其 他 医 疗 机 构 转 入 9.其 他入 院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入 院 科 别 病 房 转 科 科 别 .出 院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出 院 科 别 病 房 实 际 住 院 天门 ( 急 ) 诊 诊 断 疾 病 编 码 . 出 院 诊 断 疾 病 编 码 入 院 病 情 出 院 诊 断 疾 病 编 码 入 院 病 情主 要 诊 断 : 其 他 诊 断 :其 他 诊 断 :入 院 病 情 : 1.有 , 2.临 床 未 确 定 , 3.情 况 不 明 , 4.无 损 伤 、 中 毒 的 外 部 原 因 疾 病 编 码 . 病 理 诊 断 : 疾 病 编 码 . 病 理 号 . 药 物 过 敏 1.无 2.有 , 过 敏 药 物 : 死 亡 患 者 尸 检 1.是 2.否 血 型 1.A 2.B 3.O 4.AB 5.不 详 6.未 查 Rh 1.阴 2.阳 3.不 详 4.未 查科 主 任 主 任 ( 副 主 任 ) 医 师 主 治 医 师 住 院 医 师 .责 任 护 士 进 修 医 师 实 习 医 师 编 码 员 .病 案 质 量 1.甲 2.乙 3.丙 质 控 医 师 质 控 护 士 质 控 日 期 年 月 日 手 术 及操 作 编码 手 术 及操 作 日期 手 术级 别 手 术 及 操 作 名 称 手 术 及 操 作 医 师 切 口 愈合 等 级 麻 醉 方 式 麻 醉 医 师术 者 助 助 /离 院 方 式 1.医 嘱 离 院 2.医 嘱 转 院 , 拟 接 收 医 疗 机 构 名 称 : .3.医 嘱 转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乡 镇 卫 生 院 , 拟 接 收 医 疗 机 构 名 称 : 4.非 医 嘱 离 院 5.死 亡 9.其 他是 否 有 出 院 31天 内 再 住 院 计 划 1.无 2.有 , 目 的 : . 颅 脑 损 伤 患 者 昏 迷 时 间 : 入 院 前 天 小 时 分 钟 入 院 后 天 小 时 分 钟住 院 费 用 ( 元 ) : 总 费 用 _ _( 自 付 金 额 : )1.综 合 医 疗 服 务 类 : ( 1) 一 般 医 疗 服 务 费 : ( 2) 一 般 治 疗 操 作 费 : ( 3) 护 理 费 : . ( 4) 其 他 费 用 : . 2.诊 断 类 : ( 5) 病 理 诊 断 费 : ( 6) 实 验 室 诊 断 费 : ( 7) 影 像 学 诊 断 费 : .( 8) 临 床 诊 断 项 目 费 : .3.治 疗 类 : ( 9) 非 手 术 治 疗 项 目 费 : ( 临 床 物 理 治 疗 费 : )( 10) 手 术 治 疗 费 : ( 麻 醉 费 : 手 术 费 : )4.康 复 类 : ( 11) 康 复 费 : . 5.中 医 类 : ( 12) 中 医 治 疗 费 : .6.西 药 类 : ( 13) 西 药 费 : ( 抗 菌 药 物 费 用 : )7.中 药 类 : ( 14) 中 成 药 费 : ( 15) 中 草 药 费 : .8.血 液 和 血 液 制 品 类 : ( 16) 血 费 : ( 17) 白 蛋 白 类 制 品 费 : ( 18) 球 蛋 白 类 制 品 费 : . ( 19) 凝 血 因 子 类 制 品 费 : ( 20) 细 胞 因 子 类 制 品 费 : .9.耗 材 类 : ( 21) 检 查 用 一 次 性 医 用 材 料 费 : ( 22) 治 疗 用 一 次 性 医 用 材 料 费 : .( 23) 手 术 用 一 次 性 医 用 材 料 费 : . 10.其 他 类 : ( 24) 其 他 费 : . 说 明 : ( 一 ) 医 疗 付 费 方 式 1.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2.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3.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4.贫 困救 助 5.商 业 医 疗 保 险 6.全 公 费 7.全 自 费 8.其 他 社 会 保 险 9.其 他 ( 二 ) 凡 可 由 医 院 信 息 系 统 提 供 住 院 费 用 清 单 的 , 住 院 病 案 首 页 中 可 不 填 写 “ 住 院 费 用 ” 。 数据信息上报 一 、 基 本 要 求( 一 ) 凡 本 次 修 订 的 病 案 首 页 与 前 一 版 病 案首 页 相 同 的 项 目 , 未 就 项 目 填 写 内 容 进 行说 明 的 , 仍 按 照 卫 生 部 关 于 修 订 下 发 住院 病 案 首 页 的 通 知 ( 卫 医 发 2001286号 ) 执 行 。 ( 二 ) 签 名 部 分 可 由 相 应 医 师 、 护 士 、 编 码 员 手 写签 名 或 使 用 可 靠 的 电 子 签 名 。( 三 ) 凡 栏 目 中 有 “ ”的 , 应 当 在 “ ”内 填 写 适当 阿 拉 伯 数 字 。 栏 目 中 没 有 可 填 写 内 容 的 , 填 写 “ -”。 如 :联 系 人 没 有 电 话 , 在 电 话 处 填 写 “ -”。( 四 ) 疾 病 编 码 : 指 患 者 所 患 疾 病 的 标 准 编 码 。 目前 按 照 全 国 统 一 的 ICD-10编 码 执 行 。( 五 ) 病 案 首 页 背 面 中 空 白 部 分 留 给 各 省 级 卫 生 行政 部 门 结 合 医 院 级 别 类 别 增 加 具 体 项 目 。 二 、 修 改 说 明 与 填 写 说 明 1. 病 人 基 本 信 息 “医 院 ” 名 称 修 订 为 “ 医 疗 机 构 ” 名 称 , 并 增 加 了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项 目 。 “ 医 疗 付 款 方 式 ” 修 订 为 “ 医 疗 付 费 方 式 ” 。 增 加 了 “ 健 康 卡 号 ” 、 “ 新 生 儿 出 生 体 重 ” 、 “ 新 生 儿 入 院 体 重 ” 。 增 加 了“ 现 住 址 ” 及 “ 电 话 ” 、 “ 邮 编 ” , 方 便 对 患 者 随 访 及 统 计 患 者 来 源 等 信 息 填 写 说 明 ( 病 人 基 本 信 息 )( 一 ) “ 医 疗 机 构 ” 指 患 者 住 院 诊 疗 所 在 的 医 疗 机 构 名 称 , 按 照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登 记 的 机 构 名 称 填 写 。 我 院 代 码 : 49101588-X( 二 ) 医 疗 付 费 方 式 分 为 : 1.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2.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3.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 4.贫 困 救 助 ; 5.商 业 医 疗 保 险 ; 6.全 公 费 ; 7.全 自 费 ; 8.其 他 社 会 保 险 ; 9.其 他 。 应 当 根 据 患 者 付 费 方 式 在 “ ”内 填 写 相 应 阿 拉 伯 数 字 。 其他 社 会 保 险 指 生 育 保 险 、 工 伤 保 险 、 农 民 工 保 险 等 。( 三 ) 健 康 卡 号 : 在 已 统 一 发 放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健 康 卡 ” 的 地 区 填 写 健 康 卡 号 码 , 尚 未 发 放 “ 健 康 卡 ” 的 地 区 填 写 “ 就医 卡 号 ” 等 患 者 识 别 码 或 暂 不 填 写 。 ( 四 ) “ 第 N次 住 院 ” 指 患 者 在 本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诊 治 的 次 数 。( 五 ) 病 案 号 : 指 本 医 疗 机 构 为 患 者 住 院 病 案 设 置 的 唯 一 性编 码 。 原 则 上 , 同 一 患 者 在 同 一 医 疗 机 构 多 次 住 院 应 当 使 用同 一 病 案 号 。( 六 ) 年 龄 : 指 患 者 的 实 足 年 龄 , 为 患 者 出 生 后 按 照 日 历 计算 的 历 法 年 龄 。 年 龄 满 1周 岁 的 , 以 实 足 年 龄 的 相 应 整 数 填 写 ; 年 龄 不 足 1周 岁 的 , 按 照 实 足 年 龄 的 月 龄 填 写 , 以 分数 形 式 表 示 : 分 数 的 整 数 部 分 代 表 实 足 月 龄 , 分 数 部 分 分母 为 30, 分 子 为 不 足 1个 月 的 天 数 , 如 “ 2 1530月 ” 代 表患 儿 实 足 年 龄 为 2个 月 又 15天 。 ( 七 ) 从 出 生 到 28天 为 新 生 儿 期 。 出 生 日 为 第 0天 。 产 妇 病 历 应 当 填 写 “ 新 生 儿 出 生 体 重 ” ; 新 生 儿 期 住 院 的 患 儿 应 当 填 写 “ 新 生 儿 出 生 体重 ” 、 “ 新 生 儿 入 院 体 重 ” 。 新 生 儿 出 生 体 重 指 患 儿 出 生 后 第 一 小 时 内 第 一 次称 得 的 重 量 , 要 求 精 确 到 10克 ; 新 生 儿 入 院 体 重 指 患 儿 入 院 时 称 得 的 重 量 , 要 求精 确 到 10克 。( 八 ) 出 生 地 : 指 患 者 出 生 时 所 在 地 点 。( 九 ) 籍 贯 : 指 患 者 祖 居 地 或 原 籍 。 ( 十 ) 身 份 证 号 : 除 无 身 份 证 号 或 因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无 法 采 集者 外 , 住 院 患 者 入 院 时 要 如 实 填 写 18位 身 份 证 号 。( 十 一 ) 职 业 :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分 类 与 代 码 ( GB/T2261.4) 要 求 填 写 , 共 13种 职 业 : 11.国 家 公 务 员 13.专 业 技 术 人 员 17.职 员 、 21.企 业 管 理 人 员 24.工 人 、 27.农 民 、 31.学 生 、 37.现 役 军 人 、 51.自 由 职 业 者 、 54.个 体 经 营 者 、 70.无 业 人 员 、 80.退 ( 离 ) 休 人 员 、 90.其 他 。 根 据 患 者 情 况 , 填 写 职 业 名 称 , 如 : 工 人 。( 十 二 ) 婚 姻 : 指 患 者 在 住 院 时 的 婚 姻 状 态 。 可 分 为 : 1.未 婚 ; 2.已 婚 ; 3.丧 偶 ; 4.离 婚 ; 9.其 他 。 应 当 根 据 患 者 婚 姻 状 态 在 “ ”内 填 写 相 应 阿 拉 伯 数字 。 ( 十 三 ) 现 住 址 : 指 患 者 来 院 前 近 期 的 常 住 地 址 , 地 址 要 详细 到 门 牌 号 码 ( 城 市 ) 或 村 组 ( 农 村 )( 十 四 ) 户 口 地 址 : 指 患 者 户 籍 登 记 所 在 地 址 , 按 户 口 所 在地 填 写 , 地 址 要 详 细 到 门 牌 号 码 ( 城 市 ) 或 村 组 ( 农 村 )( 十 五 ) 工 作 单 位 及 地 址 : 指 患 者 在 就 诊 前 的 工 作 单 位 及 地址 。( 十 六 ) 联 系 人 “ 关 系 ” : 指 联 系 人 与 患 者 之 间 的 关 系 , 参照 家 庭 关 系 代 码 国 家 标 准 ( GB/T4761) 填 写 : 1.配 偶 , 2.子 , 3.女 , 4.孙 子 、 孙 女 或 外 孙 子 、 外 孙 女 , 5.父 母 , 6.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 7.兄 、 弟 、 姐 、 妹 , 8/9.其 他 。 根 据 联 系 人 与 患 者 实 际 关 系 情 况 填 写 , 如 : 孙 子 ( 成 年 人 ) 。 对 于 非 家 庭 关 系 人 员 , 统 一 使 用 “ 其 他 ” , 并 可附 加 说 明 , 如 : 同 事 。 增 加 了 “ 入 院 途 径 ” 。 “ 病 室 ” 修 订 为 “ 病 房 ” 。 增 加 了 门 ( 急 ) 诊 诊 断 “ 疾 病 编 码 ” 。 删 除 了 “ 入 院 时 情 况 ” 、 “ 入 院 诊 断 ” 、 “ 入 院后 确 诊 日 期 ” 。2. 医 疗 信 息 ( 主 要 诊 断 ) 调 整 “ 出 院 诊 断 ” 表 格 , 充 分 利 用 有 限 的 版 面 , 增 加 “ 其 他 诊 断 ” 的 填 写 空 间 ; 删 除了 表 格 中 “ 出 院 情 况 ” 栏 目 , 修 订 为 “ 入 院 病 情 ” 有 关 项 目 ; “ ICD-10”修 订 为“ 疾 病 编 码 ” 。 增 加 了 损 伤 、 中 毒 的 “ 疾 病 编 码 ” 。 删 除 了 “ 医 院 感 染 名 称 ” 。 增 加 了 “ 病 理 诊 断 ” 的 填 写 空 间 , 增 加 了 “ 疾 病 编 码 ” 、 “ 病 理 号 ” 项 目 。 医 疗 机 构可 根 据 医 疗 实 际 , 适 当 增 加 “ 肿 瘤 形 态 学 编 码 ” 等 项 目 。 “药 物 过 敏 ” 增 加 了 “ 有 、 无 ” 选 项 。 删 除 了 “ HBsAg”、 “ HCV-Ab”、 “ HIV-Ab”。 将 “ 尸 检 ” 修 订 为 “ 死 亡 患 者 尸 检 ” , 并 提 前 至 第 一 页 。 将 “ 血 型 ” 、 “ Rh”项 目 调 整 至 第 一 页 , 并 对 填 写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 将 “ 主 ( 副 主 ) 任 医 师 ” 修 订 为 “ 主 任 ( 副 主 任 ) 医 师 ” , 删 除 了“ 研 究 生 实 习 医 师 ” 签 名 项 。 增 加 了 “ 责 任 护 士 ” 项 目 , 以 适 应 责 任 制 护 理 服 务 示 范 工 程 的 需 要 。 2.医 疗 信 息 ( 手 术 操 作 ) 对 与 手 术 相 关 的 项 目 进 行 了 修 订 , 并 在 顺 序 上 进行 了 调 整 , “ 手 术 、 操 作 ” 均 修 订 为 “ 手 术 及 操作 ” ; 增 加 了 “ 手 术 级 别 ” 项 目 ; 对 “ 切 口 愈 合等 级 ” 进 行 了 调 整 。 增 加 了 “ 离 院 方 式 ” 有 关 项 目 。 增 加 了 “ 是 否 有 出 院 31天 内 再 住 院 计 划 ” 。 增 加 了 “ 颅 脑 损 伤 患 者 昏 迷 时 间 ” 统 计 项 目 删 除 了 “ 手 术 、 治 疗 、 检 查 、 诊 断 为 本 院 第 一例 ” 、 “ 随 诊 ” 、 “ 随 诊 期 限 ” 、 “ 示 教 病 例 ” 、“ 输 血 反 应 ” 、 “ 输 血 品 种 ” 等 项 目 。 填 写 说 明 ( 医 疗 信 息 )( 十 七 ) 入 院 途 径 : 指 患 者 收 治 入 院 治 疗 的 来 源 , 经 由 本 院 急 诊 、 门 诊诊 疗 后 入 院 , 或 经 由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诊 治 后 转 诊 入 院 , 或 其 他 途 径 入 院 。( 十 八 ) 转 科 科 别 : 如 果 超 过 一 次 以 上 的 转 科 , 用 “ ”转 接 表 示 。( 十 九 ) 实 际 住 院 天 数 : 入 院 日 与 出 院 日 只 计 算 一 天 , 例 如 : 2011年6月 12日 入 院 , 2011年 6月 15日 出 院 , 计 住 院 天 数 为 3天 。( 二 十 ) 门 ( 急 ) 诊 诊 断 : 指 患 者 在 住 院 前 , 由 门 ( 急 ) 诊 接 诊 医 师 在住 院 证 上 填 写 的 门 ( 急 ) 诊 诊 断 。 若 为 门 诊 诊 断 , 则 在 “ 急 ” 字 上 打一 斜 杠 , 若 为 急 诊 诊 断 , 则 在 “ 门 ” 字 上 打 一 斜 杠 ( 二 十 一 ) 出 院 诊 断 : 指 患 者 出 院 时 , 临 床 医 师 根据 患 者 所 做 的 各 项 检 查 、 治 疗 、 转 归 以 及 门 急 诊诊 断 、 手 术 情 况 、 病 理 诊 断 等 综 合 分 析 得 出 的 最终 诊 断 。1.主 要 诊 断 : 指 患 者 出 院 过 程 中 对 身 体 健 康 危 害最 大 , 花 费 医 疗 资 源 最 多 , 住 院 时 间 最 长 的 疾 病诊 断 。 外 科 的 主 要 诊 断 指 患 者 住 院 接 受 手 术 进 行治 疗 的 疾 病 ; 产 科 的 主 要 诊 断 指 产 科 的 主 要 并 发症 或 伴 随 疾 病 。2.其 他 诊 断 : 除 主 要 诊 断 及 医 院 感 染 名 称 ( 诊 断 )外 的 其 他 诊 断 , 包 括 并 发 症 和 合 并 症 。 n 主 要 诊 断 和 其 他 诊 断 排 列 顺 序 :A、 本 科 疾 病 在 前 , 他 科 疾 病 在 后 。B、 主 要 疾 病 在 前 , 次 要 疾 病 在 后 。C、 原 发 疾 病 在 前 , 继 发 疾 病 在 后 。D、 急 性 疾 病 在 前 , 慢 性 疾 病 在 后 。E、 后 遗 症 在 前 , 原 手 术 或 疾 病 史 在 后 。F、 危 及 病 人 生 命 的 疾 病 在 前 , 其 他 疾 病 在 后 。G、 花 费 医 疗 时 间 多 的 在 前 , 少 的 在 后 。 1、 主 要 诊 断 的 概 念n 主 要 诊 断 定 义 : 经 研 究 确 定 的 导 致 患 者 本 次 住院 就 医 主 要 原 因 的 疾 病 ( 或 健 康 状 况 ) 。 患 者 一 次 住 院 只 能 有 一 个 主 要 诊 断 。 对患者健康危害最大 1消耗医疗资源最多 2住院时间最长 3 主 要 诊 断 选 择 原 则3、 该 诊 断 可 以 包 括 疾 病 ,损 伤 ,中 毒 ,体 征 ,症状 ,异 常 发 现 , 或 者 其 它 影 响 健 康 状 态 的 因素 。举 例 : 发 热 、 头 痛 、 蛋 白 尿 等 主 要 诊 断 选 择 原 则4、 一 般 情 况 下 , 有 手 术 治 疗 的 患 者 的 主 要 诊断 要 与 主 要 手 术 治 疗 的 疾 病 相 一 致 。举 例 : 胆 囊 切 除 术 -胆 囊 结 石 伴 慢 性 胆 囊 炎房 间 隔 缺 损 修 补 术 -先 天 性 房 间 隔 缺 损 主 要 诊 断 选 择 原 则5、 急 诊 手 术 术 后 出 现 的 并 发 症 , 应 视 具 体 情况 根 据 原 则 2正 确 选 择 主 要 诊 断 。举 例 : 急 性 坏 疽 性 阑 尾 炎 伴 穿 孔 , 阑 尾 切 除 术后 发 生 急 性 前 壁 心 肌 梗 死 , 进 行 PCI治 疗 ,出 院 时 应 考 虑 急 性 前 壁 心 肌 梗 死 做 为 主 要诊 断 。 主 要 诊 断 选 择 原 则6、 择 期 手 术 后 出 现 的 并 发 症 , 应 作 为 其 它 诊断 填 写 , 而 不 应 做 为 主 要 诊 断 。举 例 : 胆 囊 结 石 伴 慢 性 胆 囊 炎 , 行 腹 腔 镜 下 胆囊 切 除 术 后 , 发 生 急 性 前 壁 心 肌 梗 死 , 进行 PCI治 疗 , 出 院 时 应 考 虑 胆 囊 结 石 伴 慢性 胆 囊 炎 做 为 主 要 诊 断 。 主 要 诊 断 选 择 原 则7、 根 据 我 国 目 前 国 情 , 择 期 手 术 前 出 现 的 并发 症 , 应 视 具 体 情 况 根 据 原 则 2正 确 选 择 主要 诊 断 。举 例 : 胆 囊 结 石 伴 慢 性 胆 囊 炎 , 准 备 行 腹 腔 镜下 胆 囊 切 除 术 , 术 前 发 生 急 性 前 壁 心 肌 梗死 , 进 行 PCI治 疗 , 出 院 时 应 考 虑 急 性 前壁 心 肌 梗 死 做 为 主 要 诊 断 。 主 要 诊 断 选 择 原 则举 例 : 胆 囊 结 石 伴 慢 性 胆 囊 炎 , 准 备 行 腹 腔 镜 下 胆 囊 切 除 术 ,患 者 家 属 决 定 暂 不 接 受 手 术 , 出 院 时 仍 应 考 虑 胆 囊 结 石 伴慢 性 胆 囊 炎 做 为 主 要 诊 断 , 另 在 其 它 诊 断 写 明 因 病 人 家 属决 定 而 未 进 行 操 作 。 ( 如 果 医 师 首 页 未 填 , 编 码 员 应 翻 阅病 历 查 找 未 做 手 术 原 因 , 并 编 码 Z53) 主 要 诊 断 选 择 原 则举 例 : 蛋 白 尿 -慢 性 膜 性 肾 小 球 肾 炎发 热 -红 斑 狼 疮 主 要 诊 断 选 择 原 则举 例 : 先 天 性 二 尖 瓣 裂 、 先 天 性 主 动 脉 瓣 脱 垂同 在 Q23主 动 脉 瓣 和 二 尖 瓣 先 天 畸 形 中 。 主 要 诊 断 选 择 原 则举 例 : 诊 断 : 操 作 :充 血 性 心 脏 病 溃 疡 清 疮 术慢 性 足 部 溃 疡 溃 疡 每 天 大 换 药慢 性 气 道 阻 塞糖 尿 病医 师 应 根 据 临 床 情 况 提 供 主 要 诊 断 主 要 诊 断 选 择 原 则举 例 : 胆 囊 息 肉 ?胆 囊 肉 芽 肿 ?胆 囊 恶 性 肿 瘤 ? 主 要 诊 断 选 择 原 则举 例 :临 床 诊 断 : 结 肠 憩 室 炎 ? 溃 疡 性 结 肠 炎 ? 缺 铁 性 贫 血 主 要 诊 断 : 缺 铁 性 贫 血其 它 诊 断 : 结 肠 憩 室 炎 ? 溃 疡 性 结 肠 炎 ? 主 要 诊 断 选 择 原 则举 例 : 切 口 脂 肪 液 化 ( T81.4132) 胃 术 后 ( Z98.8108) 胃 肠 道 术 后 并 发 症 ( Y83.903) ( 外 部 原因 ) 主 要 诊 断 选 择 原 则举 例 : 急 性 胆 囊 炎 ?按 照 急 性 胆 囊 炎 编 码 ( 可 疑 急 性 胆 囊 炎入 院 , 并 依 照 急 性 胆 囊 炎 给 予 相 应 的 检 查 、 检 验和 治 疗 ) 主 要 诊 断 选 择 原 则举 例 : 患 者 因 上 消 化 道 出 血 , 食 管 静 脉 曲 张( 食 管 静 脉 曲 张 破 裂 出 血 I85.001) 急 诊 留 观后 入 院 , 主 要 诊 断 仍 选 择 食 管 静 脉 曲 张 破裂 出 血 。 主 要 诊 断 选 择 原 则举 例 : 颈 部 淋 巴 结 活 组 织 检 查 -监 测 出 血 情 况 主 要 诊 断 选 择 原 则 如 果 因 并 发 症 入 院 , 则 并 发 症 为 主 要 诊 断 。举 例 :锁 骨 上 淋 巴 结 活 组 织 检 查 -术 后 气 胸 主 要 诊 断 选 择 原 则 如 果 无 并 发 症 或 其 它 问 题 , 门 诊 手 术 的 原因 为 主 要 诊 断 。举 例 : 颈 部 淋 巴 结 活 组 织 检 查 -颈 部 淋 巴 结 继发 恶 性 肿 瘤 、 慢 性 颈 淋 巴 结 炎 主 要 诊 断 选 择 原 则 如 果 住 院 的 原 因 是 与 门 诊 手 术 无 关 的 另 外原 因 , 这 个 另 外 原 因 为 主 要 诊 断 。举 例 : 腘 窝 囊 肿 切 除 术 -胆 囊 结 石 伴 慢 性 胆 囊炎 主 要 诊 断 选 择 原 则举 例 : 头 部 和 颈 部 三 度 烧 伤胸 壁 二 度 烧 伤上 肢 一 度 烧 伤 主 要 诊 断 选 择 原 则19、 多 部 位 损 伤 , 以 最 严 重 损 伤 的 诊 断 为 主要 诊 断 。举 例 : 主 要 诊 断 : 脾 破 裂其 它 诊 断 : 小 肠 破 裂 骨 盆 骨 折 主 要 诊 断 选 择 原 则举 例 : 可 卡 因 过 量 引 起 的 昏 迷 主 要 诊 断 : 可 卡 因 中 毒 ( T40.501)其 它 诊 断 : 昏 迷 ( R40.201) 可 卡 因 依 赖 综 合 征 ( F14.201) 主 要 诊 断 选 择 原 则举 例 1: 临 床 诊 断 : 宫 内 孕 G1P1手 术 产 LOA ( 剖 宫 产 ) 前 置 胎 盘 失 血 性 休 克 DIC主 要 诊 断 : 前 置 胎 盘 伴 出 血其 它 诊 断 : 宫 内 孕 G1P1手 术 产 LOA( 剖 宫 产 ) 失 血 性 休 克 播 散 性 血 管 内 凝 血 主 要 诊 断 选 择 原 则举 例 2:临 床 诊 断 : 宫 内 妊 娠 37周 G1P1 手 术 产 LSA 臀 位 ( 完 全 臀 )主 要 诊 断 : 臀 位 ( 完 全 臀 )其 它 诊 断 : 宫 内 妊 娠 37周 G1P1 手 术 产 LSA 主 要 诊 断 选 择 原 则 主 要 诊 断 选 择 原 则 其 它 诊 断 的 概 念 n 其 它 诊 断 定 义 : 住 院 时 并 存 的 、 后 来 发 生 的 、 或是 影 响 所 接 受 的 治 疗 和 /或 住 院 时 间 的 情 况 , 包含 医 院 感 染 名 称 。 其 它 诊 断 是 指 除 主 要 诊 断 名 称 以 外 的 诊 断 ,包 括 并 发 症 和 伴 随 症 。n 并 发 症 : 指 与 主 要 疾 病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 主 要 疾 病直 接 引 起 的 病 症 。 ( 如 消 化 性 溃 疡 并 发 幽 门 梗 阻 、胃 穿 孔 或 大 出 血 , 妊 娠 合 并 缺 铁 性 贫 血 或 急 性 阑尾 炎 ) n 伴 随 症 : 指 与 主 要 疾 病 和 并 发 症 非 直 接 相 关 的 另外 一 种 疾 病 。 但 对 本 次 医 疗 过 程 有 一 定 影 响 。 ( 二 十 二 ) 入 院 病 情 : 指 对 患 者 入 院 时 病 情 评 估 情 况 。 将 “ 出 院 诊 断 ” 与 入 院 病 情 进 行 比 较 , 按 照 “ 出 院诊 断 ” 在 患 者 入 院 时 是 否 已 具 有 , 分 为 : 1.有 ; 2.临 床 未确 定 ; 3.情 况 不 明 ; 4.无 。 根 据 患 者 具 体 情 况 , 在 每 一 出 院 诊 断 后 填 写 相 应 的阿 拉 伯 数 字 。 1.有 : 对 应 本 出 院 诊 断 在 入 院 时 就 已 明 确 。 例 如 ,患 者 因 “ 乳 腺 癌 ” 入 院 治 疗 , 入 院 前 已 经 钼 靶 、 针 吸 细 胞学 检 查 明 确 诊 断 为 “ 乳 腺 癌 ” , 术 后 经 病 理 亦 诊 断 为 乳 腺癌 。 2.临 床 未 确 定 : 对 应 本 出 院 诊 断 在 入 院 时 临 床 未 确定 , 或 入 院 时 该 诊 断 为 可 疑 诊 断 。 例 如 : 患 者 因 “ 乳 腺 恶性 肿 瘤 不 除 外 ” 、 “ 乳 腺 癌 ? ” 或 “ 乳 腺 肿 物 ” 入 院 治 疗 ,因 确 少 病 理 结 果 , 肿 物 性 质 未 确 定 , 出 院 时 有 病 理 诊 断 明确 为 乳 腺 癌 或 乳 腺 纤 维 瘤 。 3.情 况 不 明 : 对 应 本 出 院 诊 断 在 入 院 时 情 况 不 明 。例 如 : 乙 型 病 毒 性 肝 炎 的 窗 口 期 、 社 区 获 得 性 肺 炎 的 潜 伏期 , 因 患 者 入 院 时 处 于 窗 口 期 或 潜 伏 期 , 故 入 院 时 未 能 考虑 此 诊 断 或 主 观 上 未 能 明 确 此 诊 断 。 4.无 : 在 住 院 期 间 新 发 生 的 , 入 院 时 明 确 无 对 应 本出 院 诊 断 的 诊 断 条 目 。 例 如 : 患 者 出 现 围 术 期 心 肌 梗 死 。 ( 二 十 三 ) 损 伤 、 中 毒 的 外 部 原 因 : 指 造 成 损 伤 的外 部 原 因 及 引 起 中 毒 的 物 质 , 如 : 意 外 触 电 、 房屋 着 火 、 公 路 上 汽 车 翻 车 、 公 路 上 自 行 车 与 小 汽车 相 撞 、 人 行 道 上 人 与 自 行 车 相 撞 、 误 服 农 药 。不 可 以 笼 统 填 写 车 祸 、 外 伤 等 。 应 当 填 写 损 伤 、中 毒 的 标 准 编 码 。( 二 十 四 ) 病 理 诊 断 : 指 各 种 活 检 、 细 胞 学 检 查 及尸 检 的 诊 断 , 包 括 术 中 冰 冻 的 病 理 结 果 。 病 理 号 :填 写 病 理 标 本 编 号 , 增 加 了 具 体 肿 瘤 学 形 态 学 编码 。 ( 外 院 病 理 不 填 写 , 多 次 住 院 均 要 填 写 ) ( 二 十 五 ) 药 物 过 敏 : 指 患 者 在 本 次 住 院 治疗 以 及 既 往 就 诊 过 程 中 , 明 确 的 药 物 过 敏史 , 并 填 写 引 发 过 敏 反 应 的 具 体 药 物 , 如 :青 霉 素 ; 药 物 名 加 粗 字 体 。( 二 十 六 ) 死 亡 患 者 尸 检 : 指 对 死 亡 患 者 的机 体 进 行 剖 验 , 以 明 确 死 亡 原 因 。 非 死 亡患 者 应 当 在 “ ”内 填 写 “ -”。 ( 原 在 “ ”内 均 写 “ 2” ) ( 二 十 七 ) 血 型 : 指 在 本 次 住 院 期 间 进 行 血型 检 查 明 确 , 或 既 往 病 历 资 料 能 够 明 确 的患 者 血 型 。 根 据 患 者 实 际 情 况 填 写 相 应 的 阿 拉伯 数 字 : 1.A; 2.B; 3.O; 4.AB; 5.不详 ; 6.未 查 。 如 果 患 者 无 既 往 血 型 资 料 , 本 次 住院 也 未 进 行 血 型 检 查 , 则 按 照 “ 6.未 查 ”填 写 。 “ Rh”根 据 患 者 血 型 检 查 结 果 填 写 。 ( 二 十 八 ) 签 名 1.医 师 签 名 要 能 体 现 三 级 医 师 负 责 制 。 三 级 医 师 指 住 院 医 师 、 主 治 医 师 和 具 有 副 主 任 医 师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任 职 资 格 的 医 师 。 在 三 级 医 院 中 , 病 案 首 页 中 “ 科 主 任 ” 栏 签 名 可 以 由 病 区 负 责 医 师 代签 , 其 他 级 别 的 医 院 必 须 由 科 主 任 亲 自 签 名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 可 以 指 定 主管 病 区 的 负 责 医 师 代 签 。 若 本 组 无 其 他 医 师 , 则 在 相 应 栏 目 中 打 “ 一 ” 2.责 任 护 士 : 指 在 已 开 展 责 任 制 护 理 的 科 室 , 负 责 本 患 者 整 体 护 理 的 责任 护 士 。 3.编 码 员 : 指 负 责 病 案 编 目 的 分 类 人 员 。 4.质 控 医 师 : 指 对 病 案 终 末 质 量 进 行 检 查 的 医 师 。5.质 控 护 士 : 指 对 病 案 终 末 质 量 进 行 检 查 的 护 士 。6.质 控 日 期 : 由 质 控 医 师 填 写 。 指 质 控 医 师 和 护 士 对 病 案 终 末 质 量 检 查 时的 日 期 。 一 般 是 指 患 者 本 次 住 院 期 间 , 针 对 临 床 医 师 为 患者 作 出 主 要 诊 断 的 病 症 , 所 施 行 的 手 术 或 操 作 。( 二 十 九 ) 手 术 及 操 作 编 码 : 目 前 按 照 全 国 统 一 的ICD-9-CM-3编 码 执 行 。 表 格 中 第 一 行 应 当 填写 本 次 住 院 的 主 要 手 术 和 操 作 编 码 。 诊 断 性 与 治 疗 性 操 作n 在 ICD-9临 床 版 中 , 按 照 操 作 的 目 的 ,将 操 作 分 为 诊 断 性 操 作 和 治 疗 性 操 作 。1. 诊 断 性 操 作 : 以 为 明 确 疾 病 诊 断 为 目 的 检查 操 作 。2. 治 疗 性 操 作 : 以 治 疗 疾 病 为 目 的 的 非 手 术性 操 作 。 1、 主 要 手 术 和 操 作 的 选 择 一 般 要 与 主 要 诊 断相 对 应 , 即 选 择 的 主 要 手 术 或 操 作 是 针 对主 要 诊 断 的 病 症 而 施 行 的 。2. 一 般 是 风 险 最 大 、 难 度 最 高 、 花 费 最 多 的手 术 和 操 作 。 1 填 写 手 术 和 操 作 时 , 优 先 填 写 主 要 手 术 ( 操 作 ) 。 2.住 院 期 间 多 次 手 术 及 操 作 的 选 择 原 则 : 在 遵 循 主 要 手 术 及 操 作 选 择 原 则 的 前 提 下 , 手术 及 操 作 填 写 顺 序 为 : 首 先 选 择 与 主 要 诊 断 相 对应 的 主 要 手 术 或 操 作 , 其 他 手 术 及 操 作 按 照 手 术优 先 的 原 则 , 依 日 期 顺 序 逐 一 填 写 。 病 案 首 页 手 术 及 操 作 的 填 写 要 求3.对 于 仅 有 操 作 的 选 择 原 则 :p 患 者 在 住 院 期 间 进 行 多 个 操 作 , 填 写 的 顺 序 是 :治 疗 性 操 作 优 先 , 首 先 填 写 与 主 要 诊 断 相 对 应 的治 疗 性 操 作 ( 特 别 是 有 创 的 治 疗 性 操 作 ) ;p 依 日 期 顺 序 逐 一 填 写 其 它 的 治 疗 性 操 作 。p 依 日 期 顺 序 逐 一 填 写 诊 断 性 操 作 。 如 果 仅 有 诊 断 性 操 作 , 尽 量 选 择 重 要 的 诊 断 性 操作 ( 特 别 是 有 创 的 诊 断 性 操 作 ) 优 先 填 写 ; 依 日 期 顺 序 逐 一 填 写 其 它 诊 断 性 操 作 。 ( 三 十 ) 手 术 级 别 : 指 按 照 医 疗 技 术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 卫 医 政 发 2009 18号 ) 要 求 , 建 立 手 术 分 级 管 理制 度 。 根 据 风 险 性 和 难 易 程 度 不 同 , 手 术 分 为 四 级 , 填 写相 应 手 术 级 别 对 应 的 阿 拉 伯 数 字 : 1.一 级 手 术 ( 代 码 为 1) : 指 风 险 较 低 、 过 程 简 单 、 技 术 难 度 低 的 普通 手 术 ; 2.二 级 手 术 ( 代 码 为 2) : 指 有 一 定 风 险 、 过 程 复 杂 程 度 一 般 、 有 一定 技 术 难 度 的 手 术 ; 3.三 级 手 术 ( 代 码 为 3) : 指 风 险 较 高 、 过 程 较 复 杂 、 难 度 较 大 的 手术 ; 4.四 级 手 术 ( 代 码 为 4) : 指 风 险 高 、 过 程 复 杂 、 难 度 大 的 重 大 手 术 。 切 口 分 组 切 口 等 级 /愈 合 类 别 内 涵0类切口有手术,但体表无切口或腔镜手术切口类切口 /甲无菌切口/切口愈合良好 /乙无菌切口/切口愈合欠佳 /丙无菌切口/切口化脓 /其他无菌切口/出院时切口愈合情况不确定类切口 /甲沾染切口/切口愈合良好 /乙沾染切口/切口愈合欠佳 /丙沾染切口/切口化脓 /其他沾染切口/出院时切口愈合情况不确定 类切口 /甲感染切口/切口愈合良好 /乙感染切口/切口欠佳 /丙感染切口/切口化脓 /其他感染切口/出院时切口愈合情况不确定 ( 三 十 一 ) 手 术 及 操 作 名 称 : 指 手 术 及 非 手 术 操 作 ( 包 括 诊 断 及 治 疗 性操 作 , 如 介 入 操 作 ) 名 称 。 表 格 中 第 一 行 应 当 填 写 本 次 住 院 的 主 要 手 术和 操 作 名 称 。 若 住 院 期 间 未 做 手 术 , 则 在 手 术 操 作 名 称 栏 目 中 写 “ ”, 其 它空 白 处 可 不 写 。( 三 十 二 ) 切 口 愈 合 等 级 , 按 以 下 要 求 填 写 : 0类 切 口 : 指 经 人 体 自 然 腔 道 进 行 的 手 术 以 及 经皮 腔 镜 手 术 , 如 经 胃 腹 腔 镜 手 术 、 经 脐 单 孔 腹 腔镜 手 术 等 。 愈 合 等 级 “ 其 他 ” : 指 出 院 时 切 口 未 达 到 拆 线 时间 , 切 口 未 拆 线 或 无 需 拆 线 , 愈 合 情 况 尚 未 明 确的 状 态 。 ( 三 十 三 ) 麻 醉 方 式 : 指 为 患 者 进 行 手 术 、 操 作 时使 用 的 麻 醉 方 法 , 如 全 麻 、 局 麻 、 硬 膜 外 麻 等 。 ( 三 十 四 ) 离 院 方 式 : 指 患 者 本 次 住 院 出 院 的 方 式 , 填 写 相 应 的 阿 拉伯 数 字 。 主 要 包 括 : 1.医 嘱 离 院 ( 代 码 为 1) : 指 患 者 本 次 治 疗 结 束 后 , 按 照医 嘱 要 求 出 院 , 回 到 住 地 进 一 步 康 复 等 情 况 。 2.医 嘱 转 院 ( 代 码 为 2) : 指 医 疗 机 构 根 据 诊 疗 需 要 , 将患 者 转 往 相 应 医 疗 机 构 进 一 步 诊 治 , 用 于 统 计 “ 双 向 转 诊 ” 开 展 情况 。 如 果 接 收 患 者 的 医 疗 机 构 明 确 , 需 要 填 写 转 入 医 疗 机 构 的 名 称 。 3.医 嘱 转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乡 镇 卫 生 院 ( 代 码 为 3) :指 医 疗 机 构 根 据 患 者 诊 疗 情 况 , 将 患 者 转 往 相 应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进 一 步 诊 疗 、 康 复 , 用 于 统 计 “ 双 向 转 诊 ” 开 展 情 况 。 如 果 接 收 患者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明 确 , 需 要 填 写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乡 镇 卫生 院 名 称 。 4.非 医 嘱 离 院 ( 代 码 为 4) : 指 患 者 未 按 照 医 嘱 要 求 而 自动 离 院 , 如 : 患 者 疾 病 需 要 住 院 治 疗 , 但 患 者 出 于 个 人 原 因 要 求 出院 , 此 种 出 院 并 非 由 医 务 人 员 根 据 患 者 病 情 决 定 , 属 于 非 医 嘱 离 院 。 5.死 亡 ( 代 码 为 5) 。 指 患 者 在 住 院 期 间 死 亡 。 6.其 他 ( 代 码 为 9) : 指 除 上 述 5种 出 院 去 向 之 外 的 其 他情 况 。 ( 三 十 五 ) 是 否 有 出 院 31天 内 再 住 院 计 划 : 指 患 者本 次 住 院 出 院 后 31天 内 是 否 有 诊 疗 需 要 的 再 住 院安 排 。 如 果 有 再 住 院 计 划 , 则 需 要 填 写 目 的 , 如 :进 行 二 次 手 术 。 ( 如 白 内 障 左 右 眼 睛 手 术 ) ( 三 十 六 ) 颅 脑 损 伤 患 者 昏 迷 时 间 : 指 颅 脑 损 伤 的患 者 昏 迷 的 时 间 合 计 , 按 照 入 院 前 、 入 院 后 分 别统 计 , 间 断 昏 迷 的 填 写 各 段 昏 迷 时 间 的 总 和 。 只有 颅 脑 损 伤 的 患 者 需 要 填 写 昏 迷 时 间 。 ( 中 毒 和脑 出 血 引 起 的 昏 迷 不 要 写 ) 3.重 要 的 统 计 和 管 理 信 息 对 住 院 费 用 统 计 项 目 进 行 了 调 整 , 统 一 标 准 , 便 于 统 计 分 析 填 写 说 明 ( 7)( 三 十 七 ) 住 院 费 用 : 总 费 用 指 患 者 住 院 期 间 发 生 的 与 诊 疗 有 关 的 所 有费 用 之 和 , 凡 可 由 医 院 信 息 系 统 提 供 住 院 费 用 清 单 的 , 住院 病 案 首 页 中 可 不 填 写 。 已 实 现 城 镇 职 工 、 城 镇 居 民 基 本医 疗 保 险 或 新 农 合 即 时 结 报 的 地 区 , 应 当 填 写 “ 自 付 金额 ” 。住 院 费 用 共 包 括 以 下 10个 费 用 类 型 : 1.综 合 医 疗 服 务 类 : 各 科 室 共 同 使 用 的 医 疗 服 务 项 目 发生 的 费 用 。 ( 1) 一 般 医 疗 服 务 费 : 包 括 诊 查 费 、 床 位 费 、 会 诊 费 、营 养 咨 询 等 费 用 。 ( 2) 一 般 治 疗 操 作 费 : 包 括 注 射 、 清 创 、 换 药 、 导 尿 、吸 氧 、 抢 救 、 重 症 监 护 等 费 用 。 ( 3) 护 理 费 : 患 者 住 院 期 间 等 级 护 理 费 用 及 专 项 护 理费 用 。 ( 4) 其 他 费 用 : 病 房 取 暖 费 、 病 房 空 调 费 、 救 护 车 使用 费 、 尸 体 料 理 费 等 。 2.诊 断 类 : 用 于 诊 断 的 医 疗 服 务 项 目 发 生 的 费 用 ( 1) 病 理 诊 断 费 : 患 者 住 院 期 间 进 行 病 理 学 有 关 检 查 项目 费 用 。 ( 2) 实 验 室 诊 断 费 : 患 者 住 院 期 间 进 行 各 项 实 验 室 检 验费 用 。 ( 3) 影 像 学 诊 断 费 : 患 者 住 院 期 间 进 行 透 视 、 造 影 、CT、 磁 共 振 检 查 、 B超 检 查 、 核 素 扫 描 、 PET等 影 像 学检 查 费 用 。 ( 4) 临 床 诊 断 项 目 费 : 临 床 科 室 开 展 的 其 他 用 于 诊 断 的各 种 检 查 项 目 费 用 。 包 括 有 关 内 镜 检 查 、 肛 门 指 诊 、 视 力检 测 等 项 目 费 用 。 n 3.治 疗 类 :( 1) 非 手 术 治 疗 项 目 费 : 临 床 利 用 无 创 手 段 进行 治 疗 的 项 目 产 生 的 费 用 。 包 括 高 压 氧 舱 、 血 液净 化 、 精 神 治 疗 、 临 床 物 理 治 疗 等 。 临 床 物 理 治疗 指 临 床 利 用 光 、 电 、 热 等 外 界 物 理 因 素 进 行 治疗 的 项 目 产 生 的 费 用 , 如 放 射 治 疗 、 放 射 性 核 素治 疗 、 聚 焦 超 声 治 疗 等 项 目 产 生 的 费 用 。( 2) 手 术 治 疗 费 : 临 床 利 用 有 创 手 段 进 行 治 疗的 项 目 产 生 的 费 用 。 包 括 麻 醉 费 及 各 种 介 入 、 孕产 、 手 术 治 疗 等 费 用 。 n 4.康 复 类 : 对 患 者 进 行 康 复 治 疗 产 生 的 费 用 。 包括 康 复 评 定 和 治 疗 。n 5.中 医 类 : 利 用 中 医 手 段 进 行 治 疗 产 生 的 费 用 。 6.西 药 类 : 包 括 有 机 化 学 药 品 、 无 机 化 学 药品 和 生 物 制 品 费 用 。( 1) 西 药 费 : 患 者 住 院 期 间 使 用 西 药 所 产生 的 费 用 。( 2) 抗 菌 药 物 费 用 : 患 者 住 院 期 间 使 用 抗菌 药 物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 包 含 于 “ 西 药 费 ”中 。7.中 药 类 : 包 括 中 成 药 和 中 草 药 费 用 。( 1) 中 成 药 费 : 患 者 住 院 期 间 使 用 中 成 药所 产 生 的 费 用 。 中 成 药 是 以 中 草 药 为 原 料 ,经 制 剂 加 工 制 成 各 种 不 同 剂 型 的 中 药 制 品 。( 2) 中 草 药 费 : 患 者 住 院 期 间 使 用 中 草 药所 产 生 的 费 用 。 中 草 药 主 要 由 植 物 药 ( 根 、茎 、 叶 、 果 ) 、 动 物 药 ( 内 脏 、 皮 、 骨 、器 官 等 ) 和 矿 物 药 组 成 。 8.血 液 和 血 液 制 品 类 :( 1) 血 费 : 患 者 住 院 期 间 使 用 临 床 用 血 所 产 生的 费 用 , 包 括 输 注 全 血 、 红 细 胞 、 血 小 板 、 白 细胞 、 血 浆 的 费 用 。 医 疗 机 构 对 患 者 临 床 用 血 的 收费 包 括 血 站 供 应 价 格 、 配 血 费 和 储 血 费 。( 2) 白 蛋 白 类 制 品 费 : 患 者 住 院 期 间 使 用 白 蛋白 的 费 用 。( 3) 球 蛋 白 类 制 品 费 : 患 者 住 院 期 间 使 用 球 蛋白 的 费 用 。( 4) 凝 血 因 子 类 制 品 费 : 患 者 住 院 期 间 使 用 凝血 因 子 的 费 用 。( 5) 细 胞 因 子 类 制 品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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