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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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2017年6月1日开始实施 由一个护士站统一管理的多个病室(房)组成的住院临床医疗区域,与佳院部公用区域或公用通道由门分隔。一般包括病室(房)、护士站、医生办公室、医务人员值班室、治疗室、污物间等。 病区内住院患者接受医学观察、诊疗、睡眠、休息和就餐的房间,一般配备床单元、隔离帘、座椅、呼叫系统、氧源、负压吸引系统、手卫生设施、卫生间、非医疗废物桶等。病室(房)内为每位住院患者配备的基本服务设施,一般包括病床及其床上 用品、床头柜、床边治疗带等。 1.医院感染管理小组负责本病区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工作,结合本病区医院感染防控工作特点,制定相应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根据本病区主要医院感染特点,如医院感染的主要部位、主要病原体、主要侵袭性操作和多重耐药菌感染,制定相应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及流程,并组织落实。3.配合医院感染管理部门进行本病区的医院感染监测,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病例,并应定期对医院感染监测、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并做好相应记录。 4.负责对本病区工作人员医院感染管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5.接受医院对本病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相关改进措施,评价改进效果,做好相应记录。 1.应积极参加医院感染管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2.应遵守标准预防的原则,落实标准预防的具体措施,手卫生、隔离工作、消毒灭菌工作等应遵循卫生行业标准相关要求。3.应遵循医院及本病区医院感染相关制度。4.应开展医院感染的监测,按照医院的要求进行报告。5.应了解本病区、本专业相关医院感染特点,包括感染率、感染部位、感染病原体及多重耐药菌感染情况。6.在从事无菌技术诊疗操作如注射、治疗、换药等时,应遵守无菌技术操作规程。7. 应遵循国家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管理原则,合理使用抗菌药物。8.保洁员、配膳员等应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清洁、消毒等知识和技能。 1.病区内病房(室)、治疗室等各功能区域内的房间应布局合理,洁污分区明确。2.收治传染病患者的医院应具备隔离条件,独立设区,病房内通风良好。3.设施、设备应符合医院感染防控要求,应设有适于隔离的房间和符合卫生行业标准要求的手卫生设施。4.治疗室等诊疗区域内应分区明确,洁污分开,配备手卫生设施;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没有与室外直接通风条件的房间应配置空气净化装置。5.新建、改建病房(室)宜设置独立卫生间,多人房间的床间距应大于0.8m,床单元之间可设置隔帘,病室床位数单排不应超过3床;双排不应超过6床。 1.病区应开展医院感染及其相关监测,包括医院感染病例监测、医院感染的目标性监测、医院感染暴发监测、多重耐药菌感染的监测等,监测方法应遵循WS/T 312的要求。2.病区医务人员应按照医院要求报告医院感染病例,对监测发现的感染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并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3.病区医务人员应根据本病区医院感染防控主要特点开展针对性风险因素监测。怀疑医院感染暴发(同时发生3例以上)时,应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并配合调查,认真落实感染控制措施。4.如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或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1.应根据病区采用的消毒方法,按照WS/T 367要求开展相应监测。使用不稳定消毒剂如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等时,应现配现用,并在每次配制后进行浓度监测,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2.采用紫外线灯进行物体表面及空气消毒时,应按照WS/T 367的要求,监测紫外线灯辐照强度。3.怀疑医院感染暴发与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消毒剂等污染有关时,应对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消毒剂等进行监测,并针对目标微生物进行检测。 1.重 复 使 用 的 器 械 、 器 具 和 物 品 如 弯 盘 、 治 疗 碗 等 , 应 遵 循 供应 室 卫 生 行 业 标 准 的 规 定 进 行 清 洗 、 消 毒 或 灭 菌 ; 接 触 完 整 皮 肤的 医 疗 器 械 、 器 具 及 物 品 如 听 诊 器 、 监 护 仪 导 联 、 血 压 计 袖 带 等应 保 持 清 洁 , 被 污 染 时 应 及 时 清 洁 与 消 毒 。 2.湿 化 水 、 湿 化 瓶 、 呼 吸 机 管 路 、 呼 吸 机 等 的 清 洁 、 消 毒 与更 换 , 应 遵 循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 3.治 疗 车 上 物 品 应 摆 放 有 序 , 上 层 放 置 清 洁 与 无 菌 物 品 , 下层 放 置 使 用 后 物 品 ; 治 疗 车 应 配 备 速 干 手 消 毒 剂 , 每 天 进 行 清 洁与 消 毒 , 遇 污 染 随 时 进 行 清 洁 与 消 毒 。 1.应 进 行 定 期 清 洁 和 ( 或 ) 消 毒 , 遇 污 染 应 及 时 清 洁 与 消 毒 ;患 者 出 院 时 应 进 行 终 末 消 毒 。 2. 床 单 、 被 套 、 枕 套 等 直 接 接 触 患 者 的 床 上 用 品 , 应 一 人 一更 换 ; 患 者 住 院 时 间 超 过 一 周 时 , 应 每 周 更 换 ; 被 污 染 时 应 及 时更 换 。 更 换 后 的 用 品 应 及 时 清 洗 与 消 毒 。 3.被 芯 、 枕 芯 、 褥 子 、 病 床 隔 帘 、 床 垫 等 间 接 接 触 患 者 的 床上 用 品 , 应 定 期 清 洗 与 消 毒 ; 被 污 染 时 应 及 时 更 换 、 清 洗 与 消 毒 。 4. 甲 类 及 按 甲 类 管 理 的 乙 类 传 染 病 患 者 、 不 明 原 因 病 原 体 感染 的 患 者 , 使 用 后 的 床 上 用 品 及 患 者 尸 体 等 应 按 照 GB 19193相关 要 求 处 理 。 1.物 体 表 面 ( 包 括 监 护 仪 器 、 设 备 等 的 表 面 ) 应 每 天 湿式 清 洁 , 保 持 清 洁 、 干 燥 ; 遇 污 染 时 应 及 时 清 洁 与 消 毒 。2. 擦 拭 物 体 表 面 的 布 巾 , 不 同 患 者 之 间 和 洁 、 污 区 域 之间 应 更 换 , 擦 拭 地 面 的 地 巾 不 同 病 房 及 区 域 之 间 应 更 换 ,用 后 集 中 清 洗 、 消 毒 , 干 燥 保 存 。3.应 保 持 通 风 良 好 , 发 生 呼 吸 道 传 染 病 ( 麻 疹 除 外 ) 时应 进 行 空 气 消 毒 , 消 毒 方 法 应 遵 循 WS/T 368的 相 关 要 求 。 1.物 体 表 面 ( 包 括 监 护 仪 器 、 设 备 等 的 表 面 ) 应 每 天 湿式 清 洁 , 保 持 清 洁 、 干 燥 ; 遇 污 染 时 应 及 时 清 洁 与 消 毒 。2. 擦 拭 物 体 表 面 的 布 巾 , 不 同 患 者 之 间 和 洁 、 污 区 域 之间 应 更 换 , 擦 拭 地 面 的 地 巾 不 同 病 房 及 区 域 之 间 应 更 换 ,用 后 集 中 清 洗 、 消 毒 , 干 燥 保 存 。3.应 保 持 通 风 良 好 , 发 生 呼 吸 道 传 染 病 ( 麻 疹 除 外 ) 时应 进 行 空 气 消 毒 , 消 毒 方 法 应 遵 循 WS/T 368的 相 关 要 求 。 1.应 遵 照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进 行 抗 菌 药 物 使用 的 管 理 。 2. 应 对 感 染 患 者 及 时 采 集 标 本 送 检 , 并 参 考 临 床 微 生 物标 本 检 测 结 果 , 结 合 患 者 的 临 床 表 现 等 , 合 理 选 用 抗 菌 药 物 。 3.应 对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实 行 分 级 管 理 。 4.使 用 特 殊 使 用 级 抗 菌 药 物 应 掌 握 用 药 指 征 , 经 抗 菌 药物 管 理 工 作 组 指 定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会 诊 后 , 由 具 有 相 应 处 方 权的 医 师 开 具 处 方 。 5.手 术 预 防 使 用 抗 菌 药 物 时 间 应 控 制 在 术 前 30min-2h( 剖 宫 产 手 术 除 外 ) , 抗 菌 药 物 品 种 选 择 和 使 用 疗 程 应 合 理 。 1.应 根 据 药 品 说 明 书 的 要 求 配 置 药 液 , 现 用 现 配 。 2.抽 出 的 药 液 和 配 制 好 的 静 脉 输 注 用 无 菌 液 体 , 放 置 时 间 不 应 超 过2h; 启 封 抽 吸 的 各 种 溶 媒 不 应 超 过 24 h。 3.无 菌 棉 球 、 纱 布 的 灭 菌 包 装 一 经 打 开 , 使 用 时 间 不 应 超 过 24h;干 罐 储 存 无 菌 持 物 钳 使 用 时 间 不 应 超 过 4h。 4.碘 伏 、 复 合 碘 消 毒 剂 、 季 铵 盐 类 、 氯 己 定 类 、 碘 酊 、 醇 类 皮 肤 消毒 剂 应 注 明 开 瓶 日 期 或 失 效 日 期 , 开 瓶 后 的 有 效 期 应 遵 循 厂 家 的 使 用 说明 , 无 明 确 规 定 使 用 期 限 的 应 根 据 使 用 频 次 、 环 境 温 湿 度 等 因 素 确 定 便用 期 限 , 确 保 微 生 物 污 染 指 标 低 于 100CFU/mL。 连 续 使 用 最 长 不 应 超过 7d; 对 于 性 能 不 稳 定 的 消 毒 剂 如 含 氯 消 毒 剂 , 配 制 后 使 用 时 间 不 应 超过 24h。 5.盛 放 消 毒 剂 进 行 消 毒 与 灭 菌 的 容 器 , 应 达 到 相 应 的 消 毒 与 灭 菌 水平 。 1. 一 次 性 医 疗 器 械 应 一 次 性 使 用 。2.一 次 性 医 疗 器 械 应 由 医 院 统 一 购 置 , 妥 善 保 管 , 正 确 使用 。3.使 用 前 应 检 查 包 装 的 完 好 性 , 有 无 污 损 , 并 在 有 效 期 内使 用 。4.使 用 过 程 中 密 切 观 察 患 者 反 应 , 如 发 生 异 常 , 应 立 即 停止 使 用 , 做 好 留 样 与 登 记 , 并 及 时 按 照 医 院 要 求 报 告 ; 同 批未 用 过 的 物 品 应 封 存 备 查 。5.用 后 的 一 次 性 医 疗 器 械 的 处 理 , 应 按 7.9中 要 求 管 理 。 1. 应 做 好 医 疗 废 物 的 分 类 。 2.正 确 分 类 与 收 集 , 感 染 性 医 疗 废 物 置 黄 色 废 物 袋 内 , 锐 器 置 于 锐 器盒 内 。 3.少 量 的 药 物 性 废 物 可 放 入 感 染 性 废 物 袋 内 , 但 应 在 标 签 上 注 明 。 4.医 疗 废 物 容 器 应 符 合 要 求 , 不 遗 洒 ; 标 识 明 显 、 正 确 , 医 疗 废 物 不应 超 过 包 装 物 或 容 器 容 量 的 3/4。 应 使 用 有 效 的 封 口 方 式 , 封 闭 包 装 物 或 者容 器 的 封 口 。 5.隔 离 的 ( 疑 似 ) 传 染 病 患 者 或 隔 离 的 非 传 染 病 感 染 患 者 产 生 的 医 疗废 物 应 使 用 双 层 包 装 物 包 装 , 并 及 时 密 封 。 6.不 应 取 出 放 入 包 装 物 或 者 容 器 内 的 医 疗 废 物 。 7.应 有 具 体 措 施 防 止 医 疗 废 物 的 流 失 、 泄 漏 、 扩 散 , 一 旦 发 生 前 述 情 形时 , 应 按 照 本 单 位 的 规 定 及 时 采 取 紧 急 处 理 措 施 。 8. 具 有 污 水 消 毒 处 理 设 施 并 达 标 排 放 的 医 疗 机 构 , 患 者 的 引 流 液 、 体 液 、 排 泄 物 等 , 可 直 接 排 入 污 水 处 理 系 统 ; 无 污 水 消 毒 处 理 设 施 或 不 能 达 标排 放 的 , 应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进 行 消 毒 ,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排 放 标 准 后 方 可 排 入 污水 处 理 系 统 。 9.应 与 院 内 转 运 人 员 做 好 交 接 登 记 并 双 签 字 , 记 录 应 保 存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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